第四节 贞节观
中国历代婚姻与家庭
第四节 贞节观
作者:顾鉴塘  |  字数:2583  |  更新时间:2023-12-04 16:25:17

  上节所述的宋代以后妇女处境与地位的变化,是与以那个时代在思想意识中逐渐占统治地位的理学的兴起及其在实际生活中的被运用密切相联系着的。

  宋代出了几个大儒,创立了以“阐释义理,兼谈性命”的方法治经的理学,使中国的学术思想以至风俗制度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同时对社会的婚姻道德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理学家以“穷天理,灭人欲”作为理想的道德原则,因而对贞节问题看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严重。他们把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提到“天理”、“自然”的高度。只准丈夫出妻休妻,不准妻子主动要求离婚。北宋仁宗时的理学家程颐更将贞节观念推向了极端。他在回答“当孀妇穷而无所依托,是否可改嫁”时,断然说道:“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近思录》)。这段话经过其他理学家的一再宣扬,成为理学的一句名言,影响极为深远。

  需要看到,有关妇女贞节观念的理学思想的形成、发展乃至成为一种体系是有个过程的,加上形成初期在传播时间和范围上的限制,因而在北宋时代,当时社会上还是不讳妇女改嫁,就是在宗室、士大夫阶层,妇女改嫁的事例也很多。两宋的法律也规定,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予妻子改嫁或离婚。北宋初宰相薛居正的儿媳柴氏,早寡无子,柴氏就打算尽携货财改适别人,当时朝中另一官员名叫向敏中也曾向柴氏求婚。名德众望的大臣范仲淹,幼年丧父,其母谢氏改嫁淄州长山县朱氏,范亦改姓朱。范仲淹做官后,才奏请朝廷准其恢复本姓,又在苏州创设义庄,赡养范氏宗族,其中规定,妇女再嫁可得20贯作为嫁资,与男子娶妇所得相同,仅比妇女初嫁少10贯,而男子再娶则一文不给。程颐反对妇女改适,但在实际生活中,他也难以实践自己的说教。程颐兄程颢之子死后,其妻王氏改嫁章氏之子,程颐不曾出面劝阻,只是谢绝了王氏的礼物而已。甚可笑的是,程颐的甥女婿死后,程怕胞姐过于悲伤,便把甥女接来家中居住,然后帮她再嫁他人。这两件史实说明,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即使顽固迂腐如程颐者,也不免随俗行事,并在其甥女丧夫后根本不会饿死的情况下,决定将她改嫁。

  南宋初期以后,情况逐渐发生变化,理学家的贞节观念逐步形成系统。程颐的四传弟子、集宋儒理学大成的朱熹进一步发展了纲常学说,把所谓“夫为妻纲”抬高到“三纲”的首位。他竭力鼓吹贞节观,陈师中(丞相陈俊卿之子)的妹夫死后,他就写信去,要陈师中设法让其妹妹守节。信中说,以世俗观点来看,“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诚为迂阔”,但以“知经识理之君子观之”,方知道这是不可改易的道理啊。朱熹还几次要求地方上将事迹显著的节妇详申上去,予以“旌赏”,对于不守贞节的妇女,也要上报官府,予以惩治。逐步形成的系统的理学观念,还认定妇女的最高目标是贤良,而不是贤能,并将“贞”与“忠”相提并论,忠臣死于国难,愈惨烈愈能动人心魄;女子守贞,愈艰难奇特,就愈能表其心迹。要求女子遇到困难或强暴,一死了之;困难愈大,死得愈惨,动人怜悯愈深,便节烈得愈好。这类极端的封建道德说教,摧残了无数妇女的身心,吞噬了千万无辜女性的生命。宋元明清历朝,正史《列女传》中所收贞女一代比一代多。清学者方苞曾就此指出:妇人所谓“守节死义”的,“周秦以前,可指计”,“自汉及唐亦寥寥”,“北宋以后,则悉数之不可更仆矣”(《望溪集·曹氏女妇贞烈传叙》)。近人董家遵据《古今图书集成》(清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印行)统计的从东周至清前期的节妇、烈女数量的变化,正反映了这一趋势:

  东周至清前期节妇、烈女数量变化表

  朝代 节妇(守志)人数 烈女(殉身)人数

  周 6 7

  秦汉 23 19

  两晋南北朝 29 35

  隋唐五代 34 29

  宋 152 122

  元 359 383

  明 27141 3688

  清(限于清前期《古今图书集成》完成之时) 9482 2841

  从表中可以看出,女子殉夫的数量相当多,而且其趋势是愈演愈烈。《元史·列女传》列举的187名女性中,殉夫的就有五六十人,几乎占了1/3。她们中,既有王妃,也有寻常百姓;既有婚后无子的妇人,也有替未婚夫尽节的年轻女子。《元史》载,汴梁儒生孟志刚卒后,其妻衣氏要求匠人将棺木做得大一号。既成,衣氏“曰:‘吾闻一马不被二鞍,吾夫既死,与之同棺共穴可也。’遂自刎死。”又载,柳氏是户部主事赵野的未婚妻,赵病故,柳氏对要她改嫁的兄长说:“业已归赵氏,虽未成婚,而夫妇之礼已定矣。虽冻饿死,岂有他志哉!”不久,柳氏患病拒绝服药而亡。

  到明清时代,程朱的贞节观开始演变成迷信,成了天经地义、无可更改的教条,再加上统治者对节妇烈女极力褒扬,守贞、殉夫的妇女人数急剧增加。仅从上表即可见,明代见诸于史籍的节妇数为元代的75.6倍,烈女数为9.6倍;清朝建立至雍正年间的节妇数已为元代的26.4倍,烈女数为7.4倍。节妇、烈女在思想意识上所受的毒害亦比前代更深。例如,据《明史·列女传》载,孙义妇与儿媳并丧夫,两人相依为命,十分孤苦,有人问:“何为不嫁?”婆媳俩就用“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作答。嘉定宣氏,丈夫对她素来狂悖残忍,宣氏却晨夕恭敬奉侍。丈夫死了,她要以身相殉,别人劝她道:“你丈夫一贯对你不好,为何还要替他殉节呢?”宣氏叹道:“我只知道自己要尽妇道,哪管丈夫贤与不贤,好或歹呢?”追求贞节到了如此地步,真是无以复加了。《明史·列女传·序》谓:明时“乃至僻壤下户之女,亦能以贞白自砥”,实在是道出了在数以百年计的时间里,明、清两代妇女受封建贞节观的摧残和毒害已到了何等程度了。

  理学贞节观的泛滥,更与统治阶级的提倡并将之纳入实际运用的轨道有关。明代开国之初,朝廷就明文规定:“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明会典》)寡妇守节,不但本人得到旌表的荣誉,全家人也跟着沾光。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家庭为了能够被免除徭役,就虚填或更改家中寡妇的年龄。这类例子各地都有,以致到了明成化元年(公元1465年),宪宗下诏进行严饬〔chi斥〕,并申明如“复勘得出”,就要将地方官吏、里甲“通行治罪”。寡妇守节,竟至于作伪生弊,实在是对程朱理学绝妙的讽刺。更有甚者,有的寡妇本人并不愿守节,但家庭中其他成员为了家族的利益而强迫她守节,甚至于强迫她殉夫,以此来换取贞节牌匾,抬高自身门第。清代福建地区流行的一首民歌,就揭露了父亲逼女儿殉节以求荣耀的卑劣心理:

  闽风生女半不举,长大期之作烈女。

  婿死无端女亦亡,鸩酒在尊绳在梁。

  女儿贪生奈逼迫,断肠幽怨在胸臆。

  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藉以传姓氏。

  三丈华表朝树门,夜闻新鬼求返魂。

按“键盘左键←”返回上一章   按“键盘右键→”进入下一章   按“空格键”向下滚动

设置

阅读背景
字体大小
A-
14
A+
页面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