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形式
中国历代婚姻与家庭
第一节 婚姻形式
作者:顾鉴塘  |  字数:3237  |  更新时间:2023-12-04 16:26:24

  (公元1840—1949年)

  中国封建社会经过漫长的发展阶段,到清道光(公元1821年—1851年)后期进入了“日薄西山,气息奄奄”的垂暮之年。1840年鸦片战争后,随着外国列强的侵入,中国终于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社会的性质和阶级关系从此都发生了变动。为了能在新的条件下继续维护专制主义统治,清政府于1900年前后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调整和改革,其中涉及婚姻家庭的条例分列于《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和《大清民律草案》中。这些修订的新律有的颁行一年多,清王朝即告覆亡;有的直至清亡都未及颁行,所以在清末实际生活中并未起什么作用。纵观史实,晚清70年(公元1840年—1912年),从政府方面来说,仍实行《大清律》中关于婚姻家庭制度的各项规定,封建的婚姻家庭礼法一如既往,禁锢、摧残、吞噬着人的生命。

  19世纪中叶,爆发了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历时14年。起义领袖们制定、颁布了男女平等的法令,确立了“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和废除一夫一妻多妾制、严禁娼妓等制度,在中国历史上自有其一定的进步意义。但起义领导人自己并没有贯彻婚姻立法的要求,而是沿袭封建体制,实行一妻多妾制,表明了农民起义的历史局限性。

  将男女平等、妇女解放提上议事日程并提供实践机会的是1911年的辛亥革命。辛亥革命是由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它的成功,宣告了清王朝的灭亡,从此结束了在中国长达2000余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同时也为中国妇女第一次在较为广泛的范围里参与政治和社会活动提供了契机。1912年元旦,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后,就在同年2月5日的临时政府公报第八号中阐述了天赋人权、男女平等的主张,并强调了妇女在“奔走国事”、“勇往从戎”中发挥的作用,认为“女子将来之有参政权,盖事所必至”。同年3月13日,颁布了大总统孙中山签署的关于劝禁缠足的公报,提出此种恶习流传,“害家凶国”,因而须“先事革除,以培国本”。南京临时政府利用法律革除腐败的社会陋习、倡导男女平权的实践,对中国妇女,主要是社会中上层知识妇女挣脱封建礼教桎梏、投身政治和社会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辛亥革命后,袁世凯攫取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中国进入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公元1912年—1928年)。这一时期,在婚姻家庭中传统伦理和制度仍为主流。

  北洋政府垮台后,南京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元1927年—1949年)曾制定了大体以资产阶级国家亲属制度为蓝本的民法,但并没有对旧婚姻家庭制度进行根本的改革,封建礼教、封建宗法制度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仍然具有很大影响。

  晚清和民国时代是新旧思想激烈斗争、法律制度不断变革、妇女开始走上求解放的一个时代。浸透封建礼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同统治整个中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一样,已在下坡的道上滑行,虽然仍气势汹汹,但毕竟已难以抵挡改革的大潮了。19世纪末,以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为首的一批资产阶级维新派,在向西方寻求变法的同时,对在中国大地上已经沿袭了数千年的封建宗法家族制度和男尊女卑等封建纲常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并提出了男女平权、废除男尊女卑、反对早婚等进步主张,由此开了中国近现代史上思想意识方面变革中国传统婚姻家庭伦理和制度的先河,对后世在这一方面的思想认识和变革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0世纪初至30年代,也正是西方科学与民主思想在中国传播的时期,知识界中主张男女平等、反对封建礼教的呼声日趋强烈。1919年“五四”运动前后的新文化运动,唤起了民众对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不满与痛恨。流传数千年的封建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如“夫唱妇随”、“三从四德”、“贞节观”等成了运动所抨击的主要目标。在新文化运动的影响下,中国城市的婚姻家庭在许多方面发生了积极的、在当时可称为革命的变化,诸如妇女地位的提高、妇女由丈夫手中,也包括由公婆手中争得若干自由与解放等。人们的婚恋和贞操观念,以及婚俗心理和模式此时处在了一种新旧交替的、变革的状态之中。

  新文化运动在反对旧式礼教对妇女的压迫与束缚、倡导个性解放、争取妇女人格独立的同时,没有更多地触及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中国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所以,就整个国家来说,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在晚清至民国时代的100余年间,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没有根本的变化。“三纲五常”作为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仍然统治着整个中国社会。

  第一节 婚姻形式

  晚清的达官贵人仍然实行多妾制,而且受到法律的庇护。无论是《大清律》,还是《大清现行刑律》,都对“妻妾失序”和重婚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晚清的法律对违法者的处分明显地轻。如《大清律》说:“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大清现行刑律》改为:“凡以妻为妾者,处十等罚”。对有妻又娶妻,即“重婚”,前者是“杖九十”,后者是“处九等罚”。晚清也无明律中关于普通百姓年40以上无子者方许娶妾的规定,所以妾制在当时民间的殷富之家也是流行的。

  晚清的妾制遭到了主张改良婚姻的资产阶级维新派及继之而起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抵制和反对。康、梁等维新派领袖都主张婚姻自由,反对男子纳妾。梁启超变法失败后出游美洲,曾邂逅一华侨姑娘,彼此都产生了感情,但梁最终还是笃守自己的信念,他对姑娘说:“我和谭浏阳首倡不纳妾。我已有妻子,不能违背自己的主张和你结婚。”著名资产阶级女革命家秋瑾,不仅写诗著文,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反对男子宿妓蓄妾,还身体力行,挣脱封建婚姻束缚,投身革命事业,并最终英勇献身。

  北洋军阀政府掌握全国政权后,沿袭清末法制,尊崇孔教,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推行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传统伦理与制度。清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颁布的《民律第一次草案》和《大清现行刑律》中的许多条文在当时仍继续有效并在实际中施行,所以北洋历届封建军阀无一不是妻妾成群,在法律的保护下过着腐朽奢靡的生活。如袁世凯,光在册的妻妾就多达15个。

  1915年,北洋政府法律编查会编成《中华民国民律亲属编草案》(未作为正式法典公布施行,由各级法院作为条例内部援引),内中有对“重婚者”可以判决离婚的规定。其实,对男子来说,既然可以纳妾,自然就无所谓“重婚”,只是不允许“有妻更娶妻”,有形式上的二个妻子。所以,这条规定形同虚设,在实际生活中并无多大意义,它也理所当然地遭到主张革新旧式婚姻的进步力量的反对。1919年“五四”运动后活跃于北京的妇女同志会在行动纲领中曾鲜明地提出应制定“以恋爱为原则的婚姻法”,“纳妾以重婚罪论”,便是对政府仍倡行封建妾制的抗议。

  国民党政府对于妾制法律上虽已否定,实际却允许其存在。1930年7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的《民法亲属编立法原则》第七点“妾之问题”,先是说:“妾之制度,亟应废止,虽事实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承认其存在。”接着又说:“其地位如何,无庸以法律及单行法特为规定。”国民党政府1935年1月公布的《中华民国刑法》,有关于“妨害婚姻家庭罪”的“重婚罪”,在判例和解释例中是这样补充规定的:“重婚罪之成立,必须以正式婚姻为前提,若仅买卖为婚,并未具备结婚方式者,本不发生婚姻效力,自不成重婚罪。”另又在民法的判例、解释例中说:“纳妾并非婚姻,不能作离婚理由。”这样政府就为男子重婚纳妾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和依据。

  这里举一个杨森纳妾的例子。杨森是国民党三星上将,曾任二十军军长、二十七集团军副司令、贵州省主席、重庆市市长等职。他依仗权势,一生共娶妻妾12名,子女达43人。被他纳为妾的女子,当初年龄都在18岁以下,这既是国民党官场生活糜烂的写照,也是对国民党法律允许纳妾的最好注释。

  同历代封建王朝一样,晚清和民国时代的上层统治者可以公开或私下纳妾,生活极尽奢华,与此同时广大贫苦百姓却处于无力娶妻的境地。这一点,连国民党政府也不得不承认。1928年7月政府颁发的《改良婚姻制度令》中说:“我国婚姻制度于今尚甚黑暗,在女子一方面,则为婚姻中之商品,且为父兄之一部分之财产。他省不知者姑勿论,其闽粤诸省之婚姻买卖制度富者得三妻四妾,贫者则至三四十岁而未婚者处处皆是,因而变成和尚者亦时所有闻……海外华侨背乡离井,积数十年所得金钱,而欲回国娶一妻尚难偿愿,其在国无力娶妻之贫民子弟艰难忿怨可想而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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