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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论 · 辨可吐第十九

辨可吐第十九

  辨可吐第十九

  合二法,五证。

   大法:春宜吐。

  凡用吐,汤中病便止,不必尽剂也。

  病如桂枝证,头不痛,项不强,寸脉微浮,胸中痞鞕,气上撞咽喉不得息者,此为有寒,当吐之。一云,此以内有久痰,宜吐之。

  病胸上诸实,一作寒。胸中郁郁而痛,不能食,欲使人按之,而反有涎唾,下利日十余行,其脉反迟,寸口脉微滑,此可吐之。吐之,利则止。

  少阴病,饮食入口则吐,心中温温欲吐,复不能吐者,宜吐之。

  宿食在上管者,当吐之。

  病手足逆冷,脉乍结,以客气在胸中,心下满而烦,欲食不能食者,病在胸中,当吐之。

  【注释】

  (1)
  甘草一两:《玉函》卷七、本书卷三俱作“甘草二两”。是。

本章约 211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