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目录 盐与唐帝国:唐代的盐法、财政与国家复兴

综论

本书收录我多年研读财政和盐法的文章。由于种种原因,这部分并没有最终完成而形成系统。又由于在我之先,前人于该方面已有很多的论著和成果,因而拙作能做的,不过是略为前人拾遗补阙而已。且早期作品,认识和文笔都浅薄而不成熟,错误和幼稚之处在所难免,尽管做了一些修补,但面对诸多不足,也只能是空存遗憾了。

尽管如此,个人对于以往所做工作,仍有必要加以一些梳理和总结。特别就讨论的问题而言,我关注和涉及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财政使职制度的发展和理财方式的变革。

这方面包括开元、天宝时期使职的出现,及其与中央集权和宰相关系的矛盾及变化;安史之乱后使职制度的确立,及形成三司分掌财赋的过程及特色等。值得注意的,首先是玄宗的急于兴利是使职产生的直接原因。皇权的支持不仅使使职可以摆脱旧有的理财机构而不受约束,也因打破了财赋的统一支配和管理,而导致了与中书门下宰相的尖锐冲突。其次是使职的建立及在安史之乱后逐渐发展为新的理财系统,并采用直接贯通而高效的理财方式,始则以地域划分而实行度支、盐铁分掌财赋制度,最终因增加户部而组成财政三使或称三司。

三使分掌制一方面是解决中央政府内部财赋的经营和使用分配问题,另一方面是与两税三分制配合,履行与藩镇和地方争夺财赋的功能,以保证其中“上供”部分的获取及专卖收入的独占性。其中尤涉及诸使的权力分配与争夺,体现在从使职的各自为政、财赋的不相统属到将中央政府的收支统一,完全纳入“量出制入,定额给资”的分配体系之下。通过巡院系统行使和发挥巡行、监察、勾检职责,成为唐政权制约地方的得力财务机构。

就使职转为新财政官制的变化而言,人们不难注意到其受皇帝支配而引起的君相权力之争,但就其整个发展过程来看还远不止于此。虽然使职理财确实有着直接化和高效能的特点,但之所以产生的更重要原因乃是旧有机构和理财方式完全与商品经济运行的要求不相匹配,其中盐铁转运使及其系统的成立尤其如此,而这方面还要与下面的一些问题结合来看。

第二,唐后期五代财务勾检制度。

勾检制是王永兴先生在唐朝制度史上的重大发现和论证,但王先生的论述主要集中在唐前期。考虑到勾检制是财政官制及其理财方式发生变化后受到影响最大的制度之一,故笔者将唐后期五代财务勾检予以补充。唐前后期变化的关键在于,汇总于比部的统一勾检只能适用于原来尚书户部支配下的财务机构和制度。使职的建立及分掌制下财赋的单独核算及支配管理,必然使之无法进行;同时理财官吏任事权和自主性的扩大,也打破了原机构各部门及其人员相互之间的牵制与监督,使旧的勾检制无法发挥和继续。

而为填补这一缺陷,新的勾检官吏遂在机构系统内部产生,发挥其计算与核查财赋出入的特长。而朝廷也试图通过设在地方的院、监系统以及御史台外台的监察加强控制。但唐后期五代仍然存在着虽有系统内的“内勾”,系统之上的“外勾”却不足的现象——这也是五代逐渐统一三司勾院和宋元丰最终将勾院回归比部的原因。不过最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当机构发展和理财方式发生适应商品经济的应激变化时,财务系统或包括地方的行政机构内部却由于理财人员财赋职掌权力的扩大,而产生了远较唐前期更为严重的贪腐问题,说明新财政官体系下尚未能有相应完善的监察制度和办法,而这也是社会变革和经济进步之际必然会同时出现的弊病之一。

第三,使职的研究。

在唐国家财政体制及财经政策的变革及调整中,使职无疑发挥着关键作用。但该方面论述笔者仅选择刘晏和李巽二人为代表。且由于前人对刘晏的研究大多集中于理财事迹及方法的介绍,故避免了该方面的重复,而将对刘晏理财事迹的讨论重点放在他对物价的调整和与之相关的运作理念,由此展示他对财政原理的理解及运用。

另外笔者还关注的是,刘晏作为历史上极少见的能够有所成就且有着独立建树的理财家,除了个人才能之外,他的人生遭际及所在时代和环境会带给他怎样的经历和影响呢?带着这样的疑问,拙作以刘晏理财的宫廷背景为名,对其从少年时代即获取的政治资源以及社会关系予以层层揭示,从而为其能够获取皇帝信任、支持并长期从事理财且取得成功的背景加以客观、合理的分析,也从这一特殊的角度,对刘晏所代表的使职理财性质及其身处社会环境给予更具体鲜活的说明。

当然在刘晏之后,史载其继任者不少也能对刘晏的理财方式做到萧规曹随,李巽则是其中之佼佼者。配合元和之初朝廷裁抑藩镇的形势,他对已被破坏的盐铁、漕运大加整顿,树立了裴耀卿、刘晏之后的又一丰碑。其本人除对刘晏理财措施予以发扬和坚持外,更通过与宣武、徐州和山南西道等强藩大镇在盐铁漕运、税收专卖政策的协调,获得盐铁收入的成倍增长,从而为实现元和削藩战争的成功建立了切实的保障。而他所主张的“盐铁使煮盐,利系度支”赋税原则,以及盐税征收中虚实比例有所定规的物价标准(详下),也为之后唐朝廷的经济运行打下了基础。重要的是,这些问题或非仅关系李巽个人的成功,而是也可从中发现和体会到唐后半期统治赖以延续的一些基本原则及方略。

第四,唐代物价虚实估问题。

物价是关系国家存续及社会民生的命脉,是影响市场运作的标尺和灵魂,也是政府将商品交换原则愈来愈多地应用于赋税征收时试图把控的权力手段。而虚实钱和虚实估就是唐朝后期物价的核心。笔者以为,这一问题的要点应该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即虚实钱和虚实估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相关运用自然发生的。若无经济体制的改革及赋税折纳的兴起,便无从“任土所出,量入为出”到“量出制入,定额给资”的原则变化,虚实钱和虚实估也必将因无用武之地而退出历史舞台。

其次,相对第五琦造大钱行低物价、高征敛政策的失败,刘晏却以高物价、低征敛的做法反其道行之,而取得赋税增收和物价回落的成功,因此看出刘晏的一切经济手段可谓是围绕物价而形成。朝廷虽然希望通过降低物价与民争利,却不得不在之后的征敛和税收中保持部分虚估,这正是商品经济的规律使然。

最后,虚实钱的保留和虚实估的落实,均源于刘晏有意实行的大历高物价政策与盐铁赋税“市轻货以济军食”的需要。其实行的原理即古人早已认识到的“贵上极则反贱,贱下极则反贵;贵出如粪土,贱取如珠玉,财币欲其行如流水”。也即通过贱取贵出的反措置调节物价高下,促进商品流通。

而刘晏所行食盐商销的就场专卖则利用食盐差价取得税收,“民不加赋而国用以绕”,其实也是将体现市场规律的价格双轨制运用于解决财政危机的成功实践。这类原则如作为近代以来的中西经济学原理本不奇怪,被当今政府和经济学家运用于拯救现实经济的短期政策更是屡见不鲜。然而从刘晏的高物价政策却可以窥知,即使在商品经济初步融入人民生活和国家财政的唐代中后期,这些规律性的认识也已被其认识甚至自觉运用。由此看来,历史本身就是不断地重复。为此,对于古人曾经的明智行为和杰出思想实在不应低估而应予以深入的理解和评价。

在刘晏之后,永贞、元和时代理财家的活动仍然围绕物价进行。可以知道的是,若非两税、盐钱税收中的价格加以调整和有所降低,中央与地方的两税三分制将无从管理和实现,商运商销的就场专卖制也没有了施行的余地。而体现在两税和盐法中的“省估”“省中估”,就是大历物价和元和时估的一种取中。笔者从文献记载中推断了这一新改革物价中半实半虚的比例,并讨论了它的实际运用,又在此基础上,从收入和支出的两个方面,证实了盐钱的定额管理问题。因此可以证明,盐钱与两税同样服从“量出制入,定额给资”的赋税原则,而这是唐后期财政体制转化的最主要特征。

第五,晚唐盐法官销的实现及池法残酷化的变迁与影响。

如所指出,盐法的产生是来自战时的需要。而随着朝廷对财赋征求的增加和控制能力的削弱,食盐价格高涨,致使私盐泛滥,自由商销的就场专卖盐法很难继续下去,于是官销之议甚嚣尘上。度支使张平叔首倡由州县官主持面向百姓的直接官销,批评者也认为商销“失于商徒操利权”,场院官吏与商人勾结、通同作弊造成了官家盐利的减少和损失,却完全忽略商销带给百姓的便利。且张平叔提出的实估征收,也说明商销法必须遵从的市场规律与政府必欲实现的价格垄断完全背道而驰。尽管其主张遭到驳斥,但官销试图改造甚至取代商销则有不可免之势。张平叔提倡的“实户据口,团保给一年盐,使其四季输纳盐价”已成为俵配制的先声。

五代以后,一方面场院的商销发展为政府对所折钱物强制要求的博征,作为官销之余的配合与补充,或与正税相结合,或将抑配掺杂于交易之中,增加了官府的控制,并在宋代以后发展为盐、茶等多种专卖物“入中折博”基础上的引钞制;另一方面,俵配制的屋税、蚕盐分别在城镇和农村实行,使朝廷仿照正税,实现了盐税无遗漏的征收,直至完全被引钞制所取代。

以上官销俵配制的实行主要是围绕池盐的产销区,而与官销相配合的还有私盐法令的严酷化。对盐池的整顿及池法的制定以贞元中史牟任榷盐使为起点,是池盐管理严酷化的开始。大中池法继而行之,以加强盐池本身的封锁和地方对盐池的管理,以及从严从重打击私盐要犯为中心,为五代的池法日益强硬的封闭性、严酷性打下基础。而由于盐利在晚唐愈来愈成为朝廷的依赖,故唐末开始,围绕盐池发生了朝廷内部朝官宦寺之间、朝廷与强藩之间的激烈争夺,而唐与朱梁、后唐之间的强弱交替乃至政权易手,均以盐池的拥有为最后筹码及依傍。所以如果说盐是导致帝国兴亡、政权易主的一个要因,应当是没有疑义的。

以上的一些讨论,仅仅是从某些角度论证了盐对于唐后期五代国家存在和发展的意义。应当指出,盐在社会经济转向的过程中只是作为赋税来源与交换媒介而被利用,但在官僚体制变迁、物价改革、商品经营、税收管理、运营方式中无一不体现它的存在价值。如果说汉代设盐官“斡天下盐铁”,行民制官销,只是实现盐业官营和将盐利作为国家税赋收入的首次尝试;那么唐代第五琦、刘晏的就场专卖商销,已经将盐的间接税作用予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登上了盐专卖实施的第二大台阶。唐代社会因为有盐,并没有在安史之乱后走向衰亡和毁灭,相反,国家和民众能够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获得生存的机缘。且盐铁与漕运结合,推动了商业交换和赋税变革,为唐代经济的发展及整体社会变革创造了条件。而盐专卖在唐以后的朝代仍在继续,甚至到近代的明清乃至民国。可见中国社会的进展始终与盐息息相关。

不仅如此,我们还应该从古人的盐业政策中理解他们的用心,明了他们在客观环境发生变化之际对经济规律的自觉领会和运用。毋庸置疑,当国家从单纯农业社会向着商品经济转型时,古人也会遇到和我们相同的问题,其解决问题的手段和思维则不能不从现实的变通及实用性入手,因而往往能够发现合理的途径与归宿。就此而言,不妨说古今的道理殊途同归,古人的经验则可为今日提供借鉴。这是笔者想要在书末特别强调的,不知读者诸君以为如何?

←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