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上禀神规,下询众议,普颁天下,营求药物。
——《新修本草》 [1]
657年,士大夫苏敬上书唐高宗,称此前陶弘景所撰本草,“事多舛谬,请加删补”。高宗以为然,下诏召集20余名官员,委以编修新本草书的重任。在接下来的两年里,他们征集各个郡县所出药物,在此基础上修正之前的药物知识,更新对药物的描绘并添加药图。659年初,这部55卷的官修本草书撰成,呈送高宗。高宗很满意,诏令藏于秘府。 [2]
这部名为《新修本草》的著作在中国药学史上意义重大,因为它是中国首部政府支持纂修的本草书。该书出现于唐前期,正是一个广袤的帝国建立之时,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文化兴盛。 [3]在此时期,国家积极发展医学,建立新的医学机构、扩展土贡制度、编撰权威医学文本。《新修本草》即是国家致力于医事管理的缩影,该书首次在全国范围内调查药物,以便将药学知识标准化,指导医学实践。
在此新的政治环境下,毒药在国家和医药实践的交汇处占据了显著位置。鉴于它们在治疗中的重要作用,唐朝廷通过土贡制度从全国各地收集了一批毒药。同时,朝廷也试图把《新修本草》中识别和使用这些药物知识标准化,以防止它们在实际操作中被误用。由于制药活动的日益专业化,这种忧虑早在5—6世纪已清楚地呈现(见第二章)。使用毒药从来就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不管用药者无意或有意,它们潜在的危险性一直对国家秩序造成威胁。为此,国家制定专门的律法来规范毒药的使用,防止它们落入坏人之手。
唐中央政府在制度、律法和编修本草书的诸多方面试图将药物知识标准化,并规范医疗活动,那么地方的情况如何呢?考虑到7世纪和8世纪前期唐帝国疆域辽阔,延伸至遥远的南方和中亚,在医药实践上会因为气候、地理、可利用的资源和风俗的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异。帝国中心生产的药物知识迅速传播到全国各地,甚至海外,展示了国家的强大力量。然而,这样的知识一旦到达地方,不可避免地会在实地情况和当地人具体需求的影响下发生转变。
中国的医事制度有悠久的历史。十三经中的《周礼》已经提出,食医、疾医、疡医和兽医是王室管理机构必要的组成部分。东汉时期这一愿景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宫廷设太医令监管诊治,药丞、方丞负责皇室和朝臣的用药。此外,汉代统治者还通过征召制在全国范围内物色高明的医者。因为渴望长生不老,汉代许多统治者热衷于征召那些号称掌握了奇技秘术的人。这些术士获得皇帝的信任后,经常在中央政府担任职务,因此,医学是这些人提高社会声望和实现政治抱负的一种手段。 [4]
六朝时期的医事制度持续了这样的模式。在此时期,世袭医学兴起,这是一种在世家大族内部传承医学的传统,尤其是在南方出现了一些很有影响力的医家,其中许多人受到皇帝的青睐,在朝为官。但是,这些任命大都与医学无关,很可能是因为当时的政府医疗机构仍然有限。 [5]这种情况在隋唐时期发生了变化,国家大幅度改造和扩大医疗机构,以系统性地选拔、培训各类医者。
据《唐六典》记载,唐中央政府设立了三个医疗机构。第一个是太医署,这个有341人的庞大组织旨在为朝廷官员提供医疗服务,并培训其下四个科的专业人员,即医师、针师、按摩师和咒禁师。医科最大,又进一步分为体疗、疮肿、少小、耳目口齿、角法五个分科。各科学生的学习时间从两年至七年不等,通过考试后即可行医。 [6]
第二个机构是尚药局,掌皇室医药之事。此机构可追溯至5世纪末的北魏,其主要职责是为皇帝尝药,以确保药物质量。 [7]唐朝廷将尚药局扩充为多部门的机构,内有84人,包括奉御、书吏、司医、按摩师、咒禁师、合口脂匠、主药和药童等一系列专业人员。 [8]最后一群人值得我们关注,因为主药、药童这些药工占尚药局人员的一半,总计42人,掌“刮、削、捣、筛”,受尚药奉御的监督。尚药奉御辨药物之五味、三性、七情,按照本草书的指导合和御药,然后进献给皇帝服用。 [9]
唐代创设的第三个医疗机构是药藏局,职掌皇太子的用药。药藏局的结构与尚药局相似,但规模较小,和皇权的等级制相符。 [10]
皇室用药的管理相当重要,其中,安全性又最为关键。为了确保质量,药物的合和要受到尚药奉御和尚药局以外官员的严密监察。药制成后,医佐以上的尚药局高级官员先尝,然后封印并写上药方,方后注明制药的年、月、日,并署上监药者的名字。进药之日,尚药奉御先尝,其次他的上司殿中监尝,再次皇太子尝,最后进入皇帝的口中。很难想象还有比这更严格的预防药物中毒的制度。 [11]
鉴于唐皇室在制药和用药上都万分小心,我们可以猜测进御的一些药物可能是很猛烈的。虽然《唐六典》没有明说,但我们能在一份新发现的法律文书中找到证据,该文书保存了8世纪唐代一些有关御药管理的法令, [12]其中的《医疾令》包含了35条关于管理中央和地方政府医学教育与实践的法令, [13]内中一条指明了如何进药:
诸在内诸门及患坊,应进汤药,但兼有毒药者,并对门司合进。不得进生药。 [14]
这段话规定了为政府官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太医署人员的职责,他们也要照顾“患坊”里的病人,此种“患坊”是收治患病宫女之处。 [15]通常情况下他们配制的是汤药,大概是能很快对身体产生作用的温和药物。但是进献的药物中也有毒药——可能是做成药丸,这样它们能缓慢释放药力——因此需要仔细检查,可能还要由“门司”尝一尝,以确保安全。 [16]此监察制度比皇室的那一套简单,但在涉及毒药时尤为必要。此外,条文规定不允许进献生药,可能是出于安全性的考量。这一警告也解释了尚药局为何有大量精于药物制备的药工。
如果配药出错会怎样?惩罚措施是很严厉的。根据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法典《唐律》所载,合和御药有误即为“大不敬”之罪,这是十大重罪之一。具体来说,如果剂量多少不按医方,封题时标注药之冷热缓急有误,医者当绞。刑罚还会波及监察药物配制的官员,如果被发现渎职,他们会被判流放边远之地。此外,如果对药方中所用药材的熬、削、洗、渍不精,合药者会被判徒刑一年。 [17]类似的律令也适用于供职于皇室之外的医者,但处罚较轻。如果医者合药或题疏药名有误,导致病人丧生,判徒刑两年半。 [18]简言之,唐政府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律法来规范朝野的医疗实践。
除了制定规则以防止医疗事故,唐代的法律体系也涉及对故意用毒杀人的处罚。鉴于毒药在唐代医疗实践中无处不在,这类犯罪频繁发生并不令人惊讶。有学者曾经从史料中查出唐代60多起下毒案,说明诸如此类的事件在当时相当盛行。 [19]相应地,《唐律》中有一条“以毒药药人”的法令:
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绞;谓堪以杀人者。虽毒药,可以疗病,买者将毒人,卖者不知情,不坐。即卖买而未用者,流二千里。 [20]
此法令的关键之处在于它指出了卖者的意图,他们只有在和买者勾结时才会受到惩罚。这暗示这些卖者也会出于合法的目的,即治病,而提供毒药。我们在本草著作中所看到的,药与毒之间的紧密关系在唐代的法典中也有所体现。在此,定义何为毒药的不是物质本身,而是它所用之目的。
除此以外,该条文之后的疏议明确指出四种常用来杀人之毒药:鸩毒、冶葛、乌头和附子, [21]它们在本草书中都被认为有大毒,有特定的医疗用途。但是它们潜在的危险性没有逃过国家的注意,可能出自《医疾令》的一条法令规定,私人家庭不得拥有鸩毒和冶葛。这一法令表明,唐政府在控制大毒之物的获取,防止它们落入不法之徒的手里。 [22]
唐政府成立新的医学机构,制定法典以规范医事,这一切都仰赖于一个为朝廷征集最佳药材的药物供应制度。这一目标通过两种机制来实现。第一是在京师种植草药。《唐六典》载,太医署在京师置药园一所栽种草药,并配备两名药园师和八名药园生管理药园。 [23]《医疾令》进一步指出,为此目的,两京 [24]各择良田三顷作为药园。药园生的年龄在16岁至20岁之间,他们在药园师的指导下学习本草,以识别和种植各种草药。如果两京附近就有这样的野生草药,太医署会派人收采。如果没有,太医署就令草药所出州县进送种子。所有草药一旦移植成功并经进一步的评估,即被纳入药库,供常规使用。药园生学成后,可升任药园师。 [25]
药园在北方的京畿地区种植容易生长的草药,为太医署提供各种药材。之后太医署对药材进行加工,将其用于朝廷医事。移植草药的做法显然节约了成本,也免去了在帝国辽阔的土地上千里迢迢运输药材的麻烦。因为有时新鲜药物更佳,附近有个药园自有方便之处。
然而,在两地种草药的策略毕竟有局限性。不是所有植物都能适应两京的土壤与气候,即便能,其药性和那些土生土长的也不一定相同。这也是中国的本草书指明品质最佳的药材应在何处采收的原因。而且,这些本草书不仅包含植物药,还有矿物药和动物药。后两类药物更难甚至不可能在两京获得,因此不得不从原产地征收。
在唐代,这一需求通过药物征收的第二种机制,即土贡制度来满足,这是一个朝廷从地方州县获取天然物产或手工制品的网络。土贡的理念可以上溯至先秦时代:《尚书》描述禹从九州征收物品为“贡”,这成为有效治理的象征。 [26]付诸实践的土贡制度大致始于汉代,及至唐代更加庞大复杂。在五花八门的贡品中,药物占据了显著地位。具体而言,唐朝廷通过两个渠道来获致州县出产的药物。第一个渠道旨在为负责照拂朝中官员之健康的太医署征集药物,为此,朝廷在每州任命“采药师”若干名,由他们根据本草书中指定的产地采收药物。为了方便运输,如果药材的重量超过一百斤(约68千克),朝廷会分配一头毛驴将药材运到京城。有必要时,朝廷也会从地方市场购买药物,但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药物量相对较少。 [27]
第二个渠道涵盖的范围较窄,即只为皇室收集药物。这是土贡制度的一部分,该制度不仅满足了皇室的物质需求,也象征着地方对中央权威的服从。不同于为太医署征集药物之法,唐朝廷指定州县的某些贡户纳贡,其身份往往世袭。然后朝廷在每州委派一名“朝集使”采买这些物品,岁末送至朝廷大张旗鼓地展示。 [28]从9世纪初的政书《通典》中的一项规定来看,这些贡品的数量应该不多,在州郡不超过五十匹绢的价格,以免地方负担过重。 [29]根据历史学者黄正建的计算,和税收相比,土贡在国家收入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这表明它们在唐朝经济中的作用微不足道。话虽如此,贡品并非仅为皇权的象征,药物类的贡品,由于它们在京师供应有限,因此很实用。 [30]
唐代的一些文献罗列了这些贡品及其出产地, [31]其中以《通典》的记述最为详尽。书中系统列出在8世纪中叶朝廷征收的贡品,并指明其来处与数量,为我们提供了一幅帝国征收地方物产的具体画面。 [32]《通典》总共列出264种贡品,包括纺织品(61);席子和器具(18);蜡烛、镜子、扇、瓷器、银、宠物等杂七杂八的物品(34);食物(28);以及最大的一类即药物(123)。 [33]药物差不多占所有土贡品的一半,这个事实说明它们对皇家至关重要。全国287个州,有118个州进献药物(见图4.1)。具体而言,这些州分布在八个区:京师地区(第一区)、以山东半岛为主的东部地区(第二区)、以川蜀为主的西南地区(第三区)、中部地区(第四区)、江南地区(第五区)和帝国边缘的三个区(岭南的第六区、东北的第七区和西北的第八区)。在这八个区中,西南地区(第三区)尤其值得关注,特别是那些位于青藏高原东缘的州县,密集地出产可供进献的各类药物。这很可能是因为这一地区多崇山峻岭,气候又潮湿,由此成为理想的药材生长之地。 [34]
有几种药物在贡品清单上占据重要地位,其中最常出现的是麝香——朝廷从26个州,主要是西南诸州(第三区),征收了457颗。麝香是麝的香腺分泌物,香气浓郁,其价值不仅是作为药物来医治温疟、解蛊毒、去三虫,而且可以作为一种辟邪物质驱除鬼气、辟噩梦。后一种用途可能是皇室需要大量麝香的原因。 [35]其他受欢迎的药物还有来自中部和岭南地区共11个州(第四区和第六区)的石斛,西南六州(第三区)的当归,京师地区和东北共五个州(第一区和第七区)的人参。有意思的是,当时人们相信这些药物都有滋养身体的作用,经常服用能补五脏,安精神,轻身延年,使妇人多子。很可能是这些药物的滋补作用使它们成为皇室喜欢征收的贡品。 [36]
除了补药,唐代统治者也征收毒药。总计16种这类药物(8种植物药、2种矿物药和6种动物药)出现在贡品清单上,它们由全国的20个州进献(见图4.1和表4.1)。但是,它们的分布是不均衡的。大多数有毒植物药来自中部地区(第四区),尤其是植被丰富的山区。两种有毒矿物药来自帝国的边陲:一是岭南地区(第六区)的水银,因为那里盛产制水银的朱砂(硫化汞);二是从西北(第八区)沿着丝绸之路而来的硇砂,它是唐帝国向中亚扩张的过程中新引入的一种外来药物。 [37]硇砂被纳入贡品清单,不仅表明了皇室对新奇药物的兴趣,也体现了中央政府的势力向帝国边缘的拓展。最后,贡品清单上的有毒动物药包括京师地区(第一区)的有毒昆虫芫菁和亭长、东部地区(第二区)的牛黄,以及最引人注目的、从岭南五州(第六区)征收的40枚蚺蛇胆。蚺蛇胆有小毒,口服能止痛,外用可治皮肤病。鉴于其医疗用途并不独特,目前尚不清楚唐朝皇帝为何特别喜欢蚺蛇胆。然而,这种药物极难获取,而且有伪药鱼目混珠,致使唐代的本草书对如何辨别其真伪提出建议。 [38]蚺蛇胆的稀缺性,加之它来自帝国遥远的南方,这可能增添了它作为一种奇异之物的魅力。 [39]
▲图4.1 唐代(8世纪中叶)进贡药材的州郡示意图,信息源自《通典》。
▼表4.1 唐代土贡中的有毒药物
*唐代的一斤约等于661克;一两是1/16斤,约41克;一石等于120斤,约为80千克。见丘光明:《中国历代度量衡考》,第446页。
从全国各地获得的药物不仅象征着唐代统治者向地方的权力渗透,而且为朝廷提供了有实用价值的必需品。那么国家凭恃什么文本来寻找并利用这些药物呢?如前所论,京师药园里的人员和不同州郡的采药师都靠本草书来辨认和采收药物。而且,根据《医疾令》的条文,本草书也是太医署的学生首先需要掌握的一类医书,以便他们认识药材的形态,了解其药性。 [40]《新修本草》在规范药物知识、指导医疗实践方面尤其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新修本草》是中国首部由国家下令修撰的本草书,完成于唐高宗时期。 [41]根据日本京都仁和寺保存的一份《新修本草》抄本的残卷(731),有22名官员参与了该书的编修。其中有12名为太医署、尚药局和药藏局的医药专业人士;另有7名官员并非医官,他们或是具备有助于该书编写的医学知识,或是协调不同衙署之间医药行家的工作,主持该书编修的苏敬便是这样的官员。虽然他不是医官,但他具有丰富的医学知识,尤以医治脚气病见长,为此颇负盛名。 [42]《新修本草》的编撰以苏敬为首,这说明政府在规范药物知识的过程中,医药行家和朝廷命官之间不乏重要的互动。纂修者名单上的最后3名是朝廷高官,他们很可能只是挂名,以示国家的支持。综观之下,这份名单上的作者由专业人士、非专业人士以及高官构成,表明该书的纂修旨在将药物学知识的撰写和政治权威的树立相结合。 [43]
《新修本草》共54卷,包括正文21卷、药图26卷,以及标示药材产地的图经7卷。 [44]后两者为新增内容,不见于之前的本草书,彰显了准确辨识药物的重要性。但是,这两部分已佚失。正文的体例依照陶弘景的分类法,根据自然属性将药物分类(矿物、植物、动物、食物),然后将这些类别进一步细分:植物类分为草部和木部;动物类分为兽禽部和虫鱼部;食物类分为果部、菜部、米部。 [45]
《新修本草》总计载药850种,其中115种为新增药物,193种有名无用,138种药物的陶注获得《新修本草》作者们的认可,同时他们也纠正了陶弘景对404种药物的评注。 [46]对于每一个药物条目,《新修本草》的纂修者都先如实抄录陶著,即便他们持不同意见,然后在“谨案”之后加上自己的评论。总体上看,这些作者没有挑战陶弘景开创的本草书作注传统,也没有改变每一种药物的基本属性,包括对其毒性的判定。相反,他们的评注重在阐明每种药物的命名、形态和产地,他们认为陶弘景记录的这些知识已过时或有误。地方药材的征收是唐代土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可能是该书注文强调正确识别药材的原因。
《新修本草》的正文之前有礼部郎中孔志约撰写的简短序文。孔序首先描绘了医药开创之时的图景,并列举若干古代名医,然后将笔触转向陶弘景,承认其在本草书整理上的贡献,但也强调他犯了许多错误,因此需要新修本书。序言接着陡然转变话题,开始称颂唐帝国的辉煌。宋版《新修本草》删除了这部分内容,但近来公之于众的一份9世纪晚期的敦煌文书残卷保留了其中的一段话, [47]其语言极尽华丽之能事:
我大唐之王天下也,承秦汉浇醨之后, [48]周随涂(炭之际,缀乾纽于已坠,正坤维于)将覆, [49]重钩庶类,再育含灵。神功肹蠁,遐畅有截。 [50]
这段话抛开了有关陶弘景的具体话题,描绘了巍巍大唐恢复和维持宇宙正常秩序的灿烂景象。经历了前几个朝代的混乱之后,大唐已“重钩”天下万物,以便造福人民。对包含药物在内的万物的规范化,成为帝国实现有效治理的重要途径。
这段话的下文继续用华丽的辞藻,颂扬唐代统治者无尽的美德,以及海内外进献朝廷的精美礼物,这里显然是指土贡和贡制度。说完这几句为赫赫王权歌功颂德、政治意味浓重的话之后,孔序回到了《新修本草》的编撰过程,指明其作者、修撰原则、内容,以及国家在此项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总而言之,孔序将医学叙事和政治理想交织在一起,展现医药专家和朝廷官员共同致力于规范药物知识,以推动帝国的统治。
那么,《新修本草》如何规范药物知识?值得注意的是,该书作者们的评注大都重在说明药物的形态与产地,而不是它们的医疗用途。在他们眼中,陶著舛错不少,因其生活在江南,故而没有来自其他地区的第一手药物知识。另外,陶弘景一心向道,也影响了他对许多药物的认识。钩吻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是一种有大毒的草药,主要制成药膏,用来消肿。它也是一种常用于自杀的毒物。辨识这种植物是一个棘手的问题,陶弘景在《本草经集注》中将其描述为一种紫茎黄花的草,初生时非常类似于另一种名叫“黄精”的植物。 [51] 3世纪晚期的一部探讨养生术的道教专著最早把这两种植物放在一起讨论,该书比较了黄精和钩吻:前者为太阳之精,入口使人长生;后者为太阴之精,入口使人即死。陶弘景所描述的这两种植物在形态上的相似性非常符合此道教著作所阐述的阴阳二分法。 [52]
然而,《新修本草》的作者们指出陶弘景的观点是错误的。他们提出,这两种植物毫不相关:黄精直生,两叶或四五叶相对,而钩吻蔓生,叶如柳叶。它们也生长在不同地区,前者到处都有,而后者仅见于桂州(今广西桂林)以南,那个地区陶弘景可能从未去过。《新修本草》的作者们称钩吻生长在那里的“村墟闾巷”,当地人对它有两种不同叫法,这暗示他们通过实地调查获取了直接知识。另一条证据也表明了这一点:陶弘景说西北的秦地生长着一种不同类型的钩吻,此地离他生活的地方很远。但是,这些唐代的作者们认为那不过是个谣言,因为他们遍访秦中都没能找到那种钩吻。《新修本草》纠正了陶弘景以他人之言为依据的评注,通过直接调查提供了关于药物形态和产地的最新知识。 [53]
除了修正辨识药物的知识,《新修本草》的作者们也努力将药名标准化。从《神农本草经》的时代开始,许多药物就有别名,包括地方上的俗称。随着时间的推移,药名越来越多,引起了混淆:有时两个名字被认为是指两种不同药物,但实际却只是同一植物的不同称呼,有时情况则正好相反。《新修本草》试图澄清这些混乱。一方面,正如钩吻的例子,它通过实地调查核实药物在地方上的名称;另一方面,它依赖经典文本来确认许多药名的正确发音与意涵。有意思的是,《新修本草》中引用最多的不是医书,而是一部古老的辞书《尔雅》,反映了经典知识在药物命名中的价值。
此种学术倾向在附子的例子中充分显现。《新修本草》指出了这一有毒草药的五个名字(乌头、乌喙、天雄、附子、侧子),这些名字大都是对其块茎形态的描述。陶弘景指出,乌头(“乌鸟之头”)是完整的块茎,而乌喙(“乌鸟之口”)中间有两歧。但是,《新修本草》的作者们不认为此种区别有意义。他们质疑道:“如乌头有两歧,即名乌喙,天雄、附子若有两歧者,复云何名之?”多余的名字令人困惑。 [54]
此外,这些作者也澄清了对侧子的认识,把侧子定义为乌头旁生出的比附子更小的块茎,而不是陶弘景所谓的“附子边角之大者”。他们调查发现,在某些地区,附子之角小如黍粟,根本不能入药。他们还注意到,近来京城使用的细附子非常有效,但没有人把角采下来单独使用。因此,经验知识指导了药物的正确命名。 [55]
陶弘景把出自江南建平的乌头、附子和天雄称作“三建”,《新修本草》的作者们认为该名称具有误导性。他们指出,最好的天雄、附子、乌头出自川蜀的绵州(今四川绵阳)和龙州(见地图4.1),产自其他地方的“气力劣弱”,江南来者则全不堪用。那么陶弘景的“三建”从何而来?《新修本草》的编撰者们援引前面提到的辞书《尔雅》,指出乌头本名“堇”,读音近似地名“建”,因此他们推测,两个字读音的相近使陶弘景混淆了乌头的出处。经典知识有助于澄清可疑的药名。 [56]
最后,为了推进药物知识的标准化,《新修本草》的作者们也试图匡正地方的药物知识,尤其是普通人的知识。由于唐帝国疆域辽阔,不同地区的普通百姓对药物的认识大相径庭,这常常导致相互矛盾的说法,迫使朝廷建立具有权威性的指南,以规范药物知识,消除混乱。《新修本草》的序言明确指出了这一问题:陶弘景注错了404种药物。有时他是对的,但外行人还是把药物用错了;有时他错了,外行人就跟着他错误的建议用药。 [57]显而易见,这些作者对外行人持批评态度,认为他们的药物知识并不可靠,而这种无知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例如,说到杜衡时,他们发现,当时普通人经常用及己代替杜衡。他们指出这是一个危险的错误,因为及己有毒,只能外用治疗疮疥,服用此猛药会导致呕吐。 [58]有时,由于药物难求,普通人就会用差一点的替代品,鬼臼的情况正是如此。这是一种长在中部地区深山里的有毒植物,“极难得也”,于是人们就用射干或长在江南的某种植物代替,《新修本草》的作者们认为这两种东西皆非真者。 [59]这种告诫意味着,在国家规范药物知识和普通人不得不根据有限资源调整用药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
《新修本草》的修纂彰显了唐帝国规范医学知识,以指导药物收采与利用的雄心壮志。这本书在帝国中心修成之后,如何传播到其他地方?唐政府采取什么策略来传播医学知识?尽管有证据表明8世纪初朝廷已使用印刷术,但这项新生的技术主要用来复制宗教文本。 [60]当时包括医书在内的书籍的复制主要靠手抄。此外,唐朝廷还公开展示重要的医方,以便让大众知晓。例如,746年,唐玄宗颁布诏书,要求郡县长官将其亲制的《广济方》中的切要内容刻在大版上,在村坊要路榜示。796年,唐德宗也下令编撰《广利方》,并要求在全国的通衢要道榜示。 [61]这两个例子中镌刻的文本都已失传,但是从书名看,它们很可能是便于日常使用的医方。在印刷时代之前,公开展示是向大众传播医学知识的重要方法。 [62]
至于《新修本草》,在政府的推动下,它很快传遍全国各地。在编撰该书之前,唐朝廷已于629年在诸州设医学。723年,又令天下诸州各置医博士一员,职司医学教育,以《新修本草》和《百一集验方》为重要用书。 [63]但是该书在被纳入国家医学制度之前,早已传布到地方。在敦煌发现了该书最早可推定写于669年的一份抄本,当时距朝廷完成此书仅有十年。 [64]《新修本草》也向东传播——现存731年的京都仁和寺抄本表明,8世纪早期该书已传入日本。 [65]
《新修本草》在海内外的迅速传播引发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地方如何使用该书?中央政府手握一切资源,能获取最好的药物来为社会上层人士服务,但普通人如何利用此书来满足他们自己的需求?敦煌文书为我们提供了线索。敦煌莫高窟的第17号窟内藏有写于406—1002年的四万多卷抄本,这些抄本可能为当地寺庙藏书室所有,因为大多数卷子为佛典,但其中也有大量非宗教文献,包括儒家经书、诗歌和政府法令。 [66]
现存的100多份敦煌医药文书内容丰富,有方书、医学经典、针灸和本草书,包括五个《新修本草》残卷。 [67]其中,一个9世纪晚期的残卷保存了一段序言。 [68]一个最早可上溯至669年的残卷包含了草部30种下品药。 [69]还有两个卷子非常不全:一个残卷包含了果部、菜部和米部的9种药,另一个则仅包含了果部两种药。 [70]以上三个保存了药物条目的卷子遵循了本草书作注的惯例,《神农本草经》原文、陶注和唐代作者们的评注判然有别。而第五个残卷(P. 3822)却很不一样。 [71]
编号为P. 3822的残卷是一份独特的文书(图4.2),引人瞩目。首先,其形式很有意思。与其他通常又长又大的标准写卷不同,它写在一小页纸(长27厘米,宽8.3厘米)的两面。这个文本自成一篇,因为它为了在一张纸内写完,在背面纸的边缘把最后一行挤了进去。有趣的是,这页纸的中上方有个小孔,多张这样的书页就是通过小孔捆扎在一起,这是典型的梵夹装(pothi)的特色。这种书籍装帧形式起源于古印度,那时是写在干燥的棕榈叶上。 [72]梵夹装在唐代随着佛教僧侣传到西藏,但是纸张取代树叶成为其书写的主要媒介。敦煌文书包含了大约40个梵夹装抄本,大多数为佛经。由于786—848年敦煌为吐蕃所据,因此敦煌所藏的梵夹装抄本很可能产生于这一时期或更晚。作为一种可翻阅册子的早期形式,它们便于携带和使用,只需翻动系紧的书页即可。鉴于《新修本草》是逐条记述的文本,这种形式对于想迅速找到药物条目的读者很管用。 [73]
图4.2 敦煌文书P. 3822的背面(左)与正面(右),箭头所指的小孔是捆扎书页的地方。本图片承蒙巴黎法国国家图书馆允许使用。
这张纸片上写了什么?P. 3822号文书包含了《新修本草》菜部的8种药,但改变了它们在朝廷所颁范本中的顺序。这页纸的正面为菜部中品药“葱”,背面首先是1种菜部下品药,然后是3种菜部中品药,最后是3种菜部上品药。此外,这份文书的书写方式有悖于本草书的传统风格,即《神农本草经》原文与其他内容朱墨分书,注则用更小一点的字书写。在P. 3822号文书中,每个字都是黑色,且大小都相同。最重要的是,这份文书没有将每一个药物条目全部抄写:正面关于葱的内容是完整的,但背面大多数条目都简缩了。这种压缩有时很惊人——甚至省略了《神农本草经》中的话,我们在现存的其他任何《新修本草》抄本中都未看到这样的现象。
显而易见,这种抄写带有选择性,可能是出于实用目的。抄写者可能从《新修本草》中选择了最相关的蔬菜,根据当地的需求重新排列。该抄本没有区分颜色和字体大小,说明它打破了宫廷抄写者严格遵循的层次分明的文本体例。在8种蔬菜中,葱对这位抄写者最重要,占据了书页的整个正面,包括原文全文。这可能是因为它有多种医疗用途:葱实能明目,补中不足;葱白能治伤寒、出汗、面目肿,还能杀百药毒;葱根能治伤寒头痛;葱汁能治溺血。这种植物似乎是一种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而且,《新修本草》编撰者的评注也被如实抄写下来,这段话尤为有用,因其进一步指出三种葱的不同用途:山葱主治病,而冻葱和汉葱供食疗。
决定抄写内容的另一个因素可能是植物在当地是否易得。这份文书没有具体指明葱的产地,可见其分布广泛。但是,写在反面的三种植物只生长于一些地区的江河湖泊边,离敦煌很远:苦瓠生于晋地(在今山西),水苏生于九真(在今越南北部),蓼实生于雷泽(在今山东)。这三个条目被删削得很多,这也许不是巧合,因为它们不易获取,不如当地植物有用。 [74]相比之下,水苏之后的紫苏被全文抄录就讲得通了。从其独特的名字来看——也许是抄写者选择了当地的俗名,这种植物可能生长在敦煌。 [75]为了帮助读者辨认紫苏,抄写者也抄录了识别它的关键信息:叶下紫色而气甚香。它可能是当地用来代替水苏的一种植物:它和水苏性味相同(温,味辛),也主下气。因此,P. 3822号文书中这些有选择性的书写,暗示抄写者修改国家规范的本草知识以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 [76]
谁会使用这样的书页?鉴于敦煌文书是佛教寺院藏书的一部分,而且梵夹装抄本主要由僧人制作使用,因此有可能是当地僧人依照这样的文本来行医。如前所述,7世纪和8世纪前期,唐政府通过任命医学人员,在各州郡颁行医药书籍范本,将医事管理推行到全国各地,敦煌也不例外:它位于唐帝国西部的沙州,设立了职司医学教育的衙署,并配以朝廷任命的“医博士”。及至8世纪晚期吐蕃占领敦煌后,唐对敦煌的影响力减弱。结果,医疗服务的中心从政府机构转移到了地方寺院。此前学者研究发现敦煌地区有几位高僧行医,他们在当地享有很高的声誉。P. 3822号文书根据地方的需要修改了药物知识,可能是为当地僧人行医提供指导。 [77]
此外,这片书页上列出的蔬菜可能就种在当地的寺院,用来食用而非治病。考虑到食物与药物在唐代药学中的密切关系,这个由岩本笃志提出的假说不无道理。 [78]然而,如果当地的寺院确实想种植这些蔬菜以获取食物,他们更可能会查阅农书而非药书。另外,这页纸上最突出的条目是葱,它是佛教教义禁食的“五辛”之一,因其浓烈的气味被认为会刺激感官、干扰修行。 [79]这一禁令使得僧人不太可能把葱作为日常食物。另一方面,葱还是可能被用作药物,为了治疗特定的疾病而偶尔服用。在佛寺里,酒的饮用也与此类似。归根结底,重要的不是物质本身能否服用,而是服用它的具体目的。 [80]
最后,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并非收藏在敦煌的所有卷子都抄写于敦煌,一些有影响力的佛典其实是在京城抄写的。朝廷在京城设立了写经所,雇佣专职的写经生抄写那些往往是长篇累牍且富有教示性的文本。这些官方抄本通常用标准字体抄写,几经校对。 [81]但是,P. 3822号文书很可能不是官方制作的产物。考虑到它独特的起源于古印度和吐蕃的文书形式,目前没有证据表明现存的任何一个敦煌藏梵夹装抄本是由唐政府制作。轻便的设计使其易于使用,但这样的文书未必能展示帝国的辉煌。而且,这页纸上的字写得随意潦草,经常使用不规范的字词,甚至还有20多处抄错。显而易见,该文本出自一个未经训练的写手,而不是官方抄写机构。虽然由于敦煌的大量抄本是外地朝圣者所捐赠,我们无法完全确定其出处,但我们基本可以断定这页文书与敦煌或者另一处的地方医疗实践息息相关。 [82]
7世纪和8世纪前期,唐政府致力于规范药物知识,管理医疗实践。在制度层面,朝廷成立了若干机构,培养专职医药人员,为皇室和政府官员提供医疗服务。在法律层面,它制定了一系列法令监管药物的质量,确保它们在实践中安全使用。此外,政府在京师建立药园以种植草药,并扩展土贡制度,从全国各地征收药材,如此一来不仅显示了皇权的无处不至,也为朝廷提供了必要的药物。最后,朝廷还组织人员编纂了以《新修本草》为代表的医书,该书对现有的药物知识加以整理、纠正并更新,使之成为朝野医疗实践的指南。
在这一系列的举措中,毒药占据了显著地位。唐政府没有完全规避危险之物,而是承认它们的医疗价值,并在全国征收有用的毒药治病疗疾。国家的此种努力在《新修本草》中彰显,该书的作者们密切关注药物的外形、名字以及它们在地方的用法,创造了将经典文本中的智慧与基于经验的调查相结合的新知识。另一方面,国家非常清楚毒药的危险性,因此建立完备的尝药制度以确保皇帝的安全,并制定严苛的律法以惩罚那些行医中误用毒药或者用毒药来谋财害命的人。鉴于唐宫廷里经常发生下毒、谋杀和巫蛊事件,政府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并不令人吃惊。因此,就维持有效的政治统治而言,毒药既赋予机遇又提出挑战。
唐政府采取的大多数药物管理措施并非首创。例如,隋政府已设立太医署和尚药局,唐袭隋制,并对其做进一步的扩展和改造。 [83]但是,在8世纪中叶安禄山叛乱之后,唐中央权力衰微,致使9世纪和10世纪前期未再出现国家支持的医药项目。直到北宋时期,国家才重新积极投入医学事业。医学史学者艾媞捷已揭示出北宋政府如何通过系统整理并颁行医学文本,压制被视为非正统的地方巫术治疗习俗,实现有效的治理。 [84]虽然诸如此类的努力看起来是效仿了唐前期政府的做法,但是我们也能看到一个关键的区别:在唐代,为了传播医学知识,国家非常倚重文本的抄写,并辅之以将简明药方对大众公开展示;而在宋代,印刷术发挥了关键作用,国家利用这种能快速复制权威文本的新技术,更有效率地建立医学标准并使其传播至全国各地。
地方社会如何利用中央政府生产的医学知识呢?朝廷拥有医术高明的医师和品质优良的药物,与之相比,普通百姓——尤其是那些生活在远离帝国中心之处(例如敦煌)的人们——就面临着医药资源有限的挑战。所以,他们采用一系列办法来克服这些障碍,例如使用当地的草药、寻找合适的替代药物。因此,权威而标准化的医学知识的兴起和它在地方的不断变化是齐头并进的。从10世纪开始,印刷术的发展有效推广了标准化的医学文本,这些文本强有力地压制了地方的医疗实践。但是唐代的图景是很不一样的:抄本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使当地人得以巧用政府颁布的医学知识,根据他们自己的需求做出调整。抄本文化勃兴之时,文本权威的力量是有限的,致使地方上出现丰富的文本变化,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与官方文本不同,这与当地的医学实践有紧密关系。 [85]
敦煌抄本揭示了在地方医学知识生成过程中实践的重要性。由于这些抄本大多残缺不全,我们不知作者为谁、抄写的动机为何。所幸唐代名医孙思邈在其医学著作中详细地探讨了医疗实践。他不惜笔墨论述药物疗法,其中许多都基于他自己的行医经验,这正是下一章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