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礼”“法”区别
“内圣外王”是儒学的主要课题。我曾一再提问:为什么自孔、孟起,“内圣”一直未能开出“外王”?始终没有得到回答。我自己的回答是历史性的,即原典儒学所依据的背景,是传之久远的上古中国氏族统治体制,这一背景的消失,使“内圣外王”成了不能实现的复古空想。
远古氏族首领,本即是大巫师(见《说巫史传统》);他们通神明,有法力(Magic);能沟通天人,求雨治病,祛灾降福,领导氏族的生存发展。这就是“闻天命”(耳),发号令(口),亦即“内圣外王”的本义。〔1〕其后,经由上古的夏、商,到周公,这一巫师的神秘“内圣”功能在千年以上的演习变化中,被逐渐理性化、人文化,成了对政治首领的品格才能的规范要求。这也就是“德”。“德”本来也有以自己作牺牲以侍奉神明的含义。〔2〕其后演化为从“修身”作起的“智、仁、勇”等所谓“三达德”,亦即氏族、部落、部族的首领们以自己突出的道德、才能的修养,获得氏族成员们心悦诚服的衷心拥戴,从而进行领导和统治。原巫术的法力因素日益褪色。周公虽尚有某种巫师事迹的残留,如《尚书·金縢》为武王祷病等,但主要是以具有崇高品德和杰出才智而“制礼作乐”的鲜明世俗形象出现了。中国上古尧舜禹汤文武周公这一由巫而史的文化传统,到此也就宣告完成。本来,世界上原始部落都有过巫君现象,中国的特点在于:至少从一万年前的漫长新石器时代起,这一现象延续发展得非常完备,并将之彻底理性化和理论化,使原巫史文化的“内圣外王之道”,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齐治平”)的理论,成了儒家上承远古下启来世的无上法门和不二宗旨。无论是孔子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3〕,还是《大学》的“三纲领八条目”,或《中庸》的“诚”,莫不如是。孔子所谓“述而不作”,正是如实地以这个氏族统治体系的大历史背景作为依据的。但时移世变,远古巫师的神秘法力既早已无存,上古首领的道德品格也难以再有,“内圣”之不能开出“外王”,便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情。
特别是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原来与“修齐治平”紧相联系的“礼制”破毁殆尽,要求政刑规范化的潮流,成为大势所趋。孔子反对“政”“刑”居于“礼乐”之上,但孔子前有管仲、子产、范宣,孔子后有商鞅、李悝、申不害等等;尤其突出的是,包括孔学大传人的荀子,都在以不同形态、方式和语言,将繁复而灵活、理性又仍含情感的传统礼制,改变为较为整齐划一、明确简要即形式性较强的“法”。荀子将“刑、政”与“礼、乐”相提并论,他的学生韩非和李斯则分别在理论上和在实践上集法家之大成。他们辅助秦始皇以军事征伐统一了中国,开创了高度中央集权的强大的中华专制帝国,最终告别了从远古到上古(夏商周)的氏族统治的“礼治”体系。陈寅恪说:“李斯受荀卿之学,佐成秦治。秦之法制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中庸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即太史公所谓‘至始皇乃能并冠带之伦’的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而于秦始皇之身而得以实现也。汉承秦业,其官制法律亦袭用前朝。”〔4〕毛泽东也说,“百代皆沿秦制度”(一作“百代都行秦政法”),包括他本人在内。从文献看,作为维护社会统治和结构秩序的成文法律,从云梦秦简到萧何九章律,一直到大清律,历经两千余年,具体内容虽有差异,基本精神和整体特征很明显一脉相承。这也就是与先秦礼制(《仪礼》《周礼》或可作参考?)相区别的“法”。
如果将“礼”与“法”作一粗略比较,似可如下表:
① “法者,编之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
② “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能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
这比较当然远不准确和完备。本文也只就最后一项作些非常粗陋简略的初步讨论,因为它涉及“儒法互用”的主题核心。其他各项如充分展开,也会极有意义,但非本文和本人能力所及。
中国“法家”常被称为“罚(刑罚)家”,甚有道理。因为中国的“法”本与作为暴力的刑、罚紧密相联。从起源说,上古“礼”“刑”虽对举,但“刑”本就是礼制的一个部分,即有关施行暴力的部分。《尚书》、《周礼》等都讲到“刑”。包括孔子也讲“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5〕“刑”与“形”、“形名”相联,展示它本有一定形式规范,只是由于从属于“礼”而无成文的明确律例。以后的“法”即从原礼制中的有关“刑”的部分演变发展而成。但“礼”“刑”既对举,其演化便使差异更为明显。“礼”要求个体自觉、主动的履行,其中特别是包括对内在情感的要求(如敬、庄、忠、仁、义、诚)。所谓“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6〕所以这虽然要求从小习礼,要“立于礼”,但最后却是“成于乐”,即人格必须完成于情感的塑建。〔7〕又例如,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对氏族贵族的最重处理是自裁,即要求主动自觉的自杀,〔8〕而不被动受刑罚的处置。这也显示出“礼”所追求和强调的是与内心情感攸关的个体自觉性。“礼”随具体情境而常有各种参差出入,“刑”和“法”则不然,它更多是以暴力对个体的强制执行,为了使惩戒处罚可资比较而展示公平和正义,它追求更为明确和整齐的形式确定,要求避免情感因素的渗入。荀子所说“怒不过夺,喜不过予,是法胜私也”,〔9〕即此之谓。所以,与儒家强调“亲亲,仁也”相反,“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严而少恩。”〔10〕也如原典法家所再三申明:“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缺也。”〔11〕“上世亲亲而爱私”,“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12〕“枉法曲亲,……法制毁也。”〔13〕这种绝对摒弃以“亲亲”为主轴的人情和情感,用纯理性(理智)的形式尺度来衡量利害,以作为出发点制定政策和制度,在韩非的著作里,表达得非常充分和清楚。在实践上,则如黄宗羲所说:“夫古今之变,至秦而一尽……古圣王之所恻隐爱人而经营者,荡然无具”。〔14〕所谓“至秦而一尽”的“恻隐爱人而经营者”,也就是重视氏族关系和情感因素的上古礼制,如黄所标出的“封建”“井田”等等。
这种“恻隐爱人”礼制的荡然无存,也来自军事伐戮。作为暴力的“刑”本与“兵”(征伐)有关。《国语》说,“夫战,刑也”,〔15〕但在上古礼制中,如前已说,“刑”服从于“礼”。春秋时宋襄公遵循“不重伤,不禽二毛,古之为军也,不以阻隘也”〔16〕的古礼,拒不出击正在渡河中的敌军,从而大败,《春秋公羊传》赞之为“不忘大礼”。〔17〕可见,“礼”甚至包括“军礼”在内,都含有上古氏族体系中原始人道主义的“脉脉温情”。但到了春秋时期,这一切便成了如《淮南子》所说:“古之伐国,不杀黄口,不获二毛,于古为义,于今为笑。古之所以荣者,今之所以辱也。”〔18〕宋襄公此举一直被后世讥为“妇人之仁”。到战国,更加如此。以白起坑赵卒“数十万”的赫赫战功为标志,秦国数代统治者以法家“耕战”战略统一了全中国,军事行动的非情感性和行伍制度的有效性,对国家行政和社会组织的工具性要求和形式化建制,无疑有着极大的启发和推动作用。
总起来看,理性的形式化原则战胜情感的实质原则乃是“礼”“法”区别的要害之一。一方面,“法”本自“礼”出,另方面,“法”“礼”分异而殊途。韩非、李斯这两位最伟大的法家,出自儒学中理性因素最强的荀子门下(而不可能出自情感性甚强的孟学),实理所当然。
前面说,“汉承秦制”。为什么要承秦制?因为不如此便不足以统治偌大帝国。包括汉初刘姓的分封也没能维持多久,它通过平灭吴王濞的“叛乱”,将沿袭先秦的封建礼制在政治上彻底废除。这与孔子和儒学的“兴灭国,继绝世”基本教义完全背道而驰,却全面完成了自战国开始建立郡县制度这一划时代的体制变革。自此以后,中央集权,四方听命,一直延续两千余年。尽管其中有南北朝的分裂,有唐代藩镇割据延伸至五代十国的短命王朝,但毕竟只占较短时期。由国家行政体制高度统一(郡县制),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所带来的种种“书同文”(书面文字的统一)、“车同轨”(包括钱币和度量衡的统一)、“行同伦”(包括伦常纲纪、行为习俗的统一),则是形成中华民族长久大一统局面并延续至今的极为重要的因素。而这,却是法家的功绩和成果。
然而,明确以法家学说为指导方针的强大的秦王朝,十五年便土崩瓦解,顷刻覆灭。如何才能长久维持一个强大的帝国,成了汉代知识者和统治者严重反思的头号问题。历史经验似乎说明,纯凭理性颇有问题,形式原则也不足恃。法家被严厉谴责,儒学被重新唤起:儒生和礼制的作用不仅在定朝仪、行典礼,它应该恢复其安邦理政、“修齐治平”的理想功能。于是贾谊有“过秦论”,董仲舒有“治安三策”和《春秋繁露》……其总精神则是追求“礼法交融,儒法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