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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厚旧说四种:说巫史传统

三 借鉴历史

中国近现代的重要关键之一,是新一轮的“儒”(传统儒学礼教)“法”(现代西方法治)相遇。但这次的“法”,与先秦法家的“法”,根本性质上大不一样。与传统的“罚”、“法”是集体(氏族、部落、宗族、国家)对个体的处置惩罚相反,现代法治是以个人权利和社会契约为根本,以现代市场经济及其科层制行政管理为主干,以自由、平等、人权、民主为符号,要求建立理性化的普遍形式。它与上述以父子家庭为主轴,伦常关系为基础,尊卑长幼亲疏为形态,“情理交融、合情合理”为准则的礼法传统,不但迥然不同,而且大有冲突。特别由于传统“礼法”在“必也无讼”的精神指引下,轻视法律裁决,主张“民间自行私了”,在实际生活中,便反而造成了种种“以理杀人”〔63〕、“礼教吃人”〔64〕的极端任意性和残酷性。被冤、屈、死在父权、夫权、族权、绅权(伦常礼制的具体代表和执行者)之下的人不计其数,更为中国先进士大夫和近现代知识分子所痛心疾首和强烈抨击。百年来的反复论争似乎结论相当明确:必须采取现代西方法治,舍弃以伦常替法律、以人情代理性的传统“礼法”。在二十世纪最初十年的清末立法讨论中,这一要点便已突出;〔65〕到二十世纪末,当然更成为呐喊的强音。

不过由于社会的公私生活及其长久形成的观念习俗、情理结构并非一朝可以逝去,现代法治构想与中国现实生活(特别是仍占最多人口的农村农民生活)便展露出某种矛盾。张艺谋的电影《秋菊打官司》以艺术形象显示了这一点。村妇秋菊因村长踢伤丈夫而“打官司”,她冲破千难万阻,终于胜诉:将村长按法拘捕。但这个官司在现代法律上的胜诉,却既违背了秋菊本人原来“打官司”的意愿(她只想“讨个公道说法”),而且也将使秋菊在村人中失去同情而孤立,和秋菊本人内心产生深重的愧疚(因村长曾无私地帮助过秋菊的分娩等等)。从而,补互用的说法。〔66〕所谓“社会性道德”,即梁启超在二十世纪初提出的“公德”,它建立在现代法治基础之上(或现代法治以它为基础),是现代生活所赖以维持的共同原则、规范、秩序、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它就是前面讲到的自由、平等、人权、民主等等。它既与一定的时代条件相关联(从而具有相对性、历史性),又与政治、法律紧相联系,密不可分,他律性很强,是规范伦理。中国大陆今天所急需的,是这种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程序民主、选择自由,极需摆脱各种外在干预、主宰和控制。尽管不必同意其根本理论,但仍应尽量吸取现代自由主义作为今天的立法准则。“宗教性道德”即梁启超所谓的“私德”,在中国,这也就是传统儒学所宣讲的那一大套。它以情义为重,与信仰攸关,关乎个体的终极关怀或安身立命。如果说,“社会性道德”是对现代生活和生存的伦理规范,追寻的是自由、平等和人权;那么,“宗教性道德”则或可说是起于对死的恐惧、忧伤和思索而产生的人生希望和心灵寄托。它不是规范伦理,而是自律性极强的美德伦理,追寻的是“善”。从而,它是多元而可供选择去皈依的。什么是善?各宗教学说和伦理理论有各种不同说法:有的舍身饲虎,有的背负十字架,有的学习雷锋,有的以“圣战”为责。但也有以亲恩为重、交谊为怀、恋情人际乡土,以此界为彼岸,这也就是传统儒学。如何将这种重人间情义并以之为本体实存,来作为信仰,作为皈依,注入、渗透在以个人权利、利益基础上的社会生活、秩序、规范中,以超世俗的境界、精神(宗教性私德),来履行世俗性的义务和职责(社会性公德),虽父子别居而亲情正浓,虽财产独立而提携尚在,虽贫富不同而友谊平等,赋予个人利益、社会契约、启蒙理性以更温暖的人情色调、亲切感受和和睦氛围。更多的协商调解,更多的人际互助,更多的自治自理,减少法庭裁决,和缓理性竞争,削弱残酷争夺,以实现新一轮的“儒法互用、礼法交融”,这是否也值得进一步追求探索呢?也许,这只是可笑的梦想?但具体说来,如完善、发展重视人情、强调和睦的现行“人民调解制度”,以“和稀泥”的方式来调解纠纷、冲突,不追随以正义(Justice)为准绳的全赢全输的理性法则,就不必事事上法庭兴诉讼。调解不成,再打官司,又不剥夺每个人追求正义的权利。这不就是“宗教性道德”对“社会性道德”“范导”而不“规定”“建构”的作用吗?又何尝是梦想?而这,只不过是举一个例证而已。

与传统“儒法互用、礼法交融”的根本区别在于,今日首先必须将“社会性公德”与“宗教性私德”明确区分开来,这样才能解构“政治、伦理、宗教三合一”的传统人治,不致情理混淆,徇情枉法,使人情关系破坏法治。在明确区分的基础之上,再研讨“宗教性私德”对“社会性公德”的范导和渗入,以冲出Max Weber所谓工具理性所造成的现代铁笼(Iron Cage),也不同于C. Taylor、A. MacIntyre等人所倡导的社群主义和美德伦理,因为他们恰好是不区分这两种道德。A. MacIntyre要求“社会性道德”建立在美德伦理的基础之上,抨击理性和启蒙,要求回到亚里士多德。我以为,这是无济于事和无补于世的。

当然,问题非常复杂和困难,更不是这篇提要性的短文所能讲述于万一。本文如同许多拙著一样,目的只在提供问题,提请注意;所提是否合宜,愿闻诸公明教。

注释

〔1〕 参阅窪田忍:《中国哲学史上的“圣”的起源》,见《学人》第一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2〕 参阅David Nivison, The Ways of Confucianism, ch. 2, Open Court, 1996。

〔3〕 《论语·子路》。

〔4〕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册审查报告》,见冯著《中国哲学史》。

〔5〕 《论语·子路》。

〔6〕 《管子·心术上》。A. C. Graham曾认为先秦典籍中的“情”均应作“情况”而不作“情感”解,郭店竹简似证此说不能成立。

〔7〕 参阅拙著《华夏美学》。

〔8〕 参阅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四章,商务印书馆,1947。

〔9〕 《荀子·修身》。

〔10〕 《史记·太史公自序》。

〔11〕 《慎子》。

〔12〕 《商君书·开塞》。

〔13〕 《韩非子·八说》。

〔14〕 《明夷待访录·原法》。

〔15〕 《国语·晋语·厉公》。

〔16〕 《左传·僖公二十二年》。

〔17〕 《春秋公羊传·僖公二十二年》。

〔18〕 《淮南子·氾论训》。

〔19〕 《论语·为政》。

〔20〕 《荀子·乐论》。

〔21〕 参阅拙文《中日文化心理比较试说略稿》。

〔22〕 《汉书·五行志》。

〔23〕 参阅拙作《中国古代思想史论·秦汉思想简议》,人民出版社,1985。

〔24〕 《春秋繁露·俞序》。

〔25〕 《春秋繁露·王道通三》。

〔26〕 《郭店楚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8。

〔27〕 《周易·系辞》。

〔28〕 《春秋繁露·基义》。

〔29〕 《春秋繁露·四时之副》。

〔30〕 《汉书·董仲舒传》。

〔31〕 《论语·为政》。

〔32〕 《春秋繁露·五行对》。

〔33〕 《论语·阳货》。

〔34〕 《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35〕 Ardres Nygren,Agape and Eros(1932)虽严格分出基督教传统中的agape-religion和eros-religion,后者或有认为接近儒学,但我以为实质上仍大不相同,其关键亦在此处,即“仁”是以非常具体、现实的亲子情为主轴。

〔36〕 《吕氏春秋·孝行览》。

〔37〕 《汉书·宣帝纪》。

〔38〕 《汉书·宣帝纪》。

〔39〕 《汉书·元帝纪》。

〔40〕 同上。

〔41〕 同上。

〔42〕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四刑律》:“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政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统。”

〔43〕 转引自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29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44〕 见《名公书判清明集》。同上书,第275页。

〔45〕 汪辉祖《佐治要言》。同上书,第274页。

〔46〕 《论语·阳货》。

〔47〕 《论语·八佾》。

〔48〕 《春秋繁露·玉英》。

〔49〕 《春秋繁露·玉杯》。

〔50〕 《盐铁论·刑德第五十五》。

〔51〕 程树德:《九朝律考》引《太平御览》,第640、164页,中华书局,1988。

〔52〕 程树德:《九朝律考》,第164页,中华书局,1988。

〔53〕 程树德:《九朝律考》,第164至165页,中华书局,1988。

〔54〕 《论语·子罕》。

〔55〕 《孟子·离娄上》。

〔56〕 《论语·颜渊》。

〔57〕 《后汉书·循吏列传·仇览传》。

〔58〕 转引自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231页,商务印书馆,1947。

〔59〕 《陆稼书判牍》,转引自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16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60〕 孔子有“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片言可以折狱”,“听讼吾犹人也”(见《论语》)。朱熹有“刑罚亦不可弛”,“明刑弼教,禁民为非”(见《朱子语类》)等等。

〔61〕 《大戴礼·礼察》。

〔62〕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册审查报告》。从而,牟宗三等强调区分政统、治统与道统,便相当片面。政统中亦大有儒学精义在,其影响中国人公私生活至深,绝不亚于道统心性论。儒学这种社会性功能比心性修养的宗教性功能实远为重要,是以古今儒者尽可能既信佛、道、回、基督,却并不失其“道在伦常日用之间”的儒学传统精神,后者仍是其公私生活中的主要统率者。

〔63〕 戴震:“尊者以理责卑,长者以理责贱,虽失谓之顺,……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孟子字义疏证》)谭嗣同:“……忠孝廉节一切分别等衰之名,乃得以责臣子曰,尔胡不忠,尔胡不教,是当放逐也,是当诛戮也”,“后母之于前子,庶妾之于嫡子,主人之于奴婢……黑暗或有过于此者乎”(《仁学》)。以及康有为《大同书》、宋恕《六斋卑议》中对传统礼制中君权、夫权等等在法律之外的对妇女、穷人的种种迫害。

〔64〕 以鲁迅《狂人日记》为代表的五四运动突出了这一事实和论点。

〔65〕 参阅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第一篇,商务印书馆,1936。

〔66〕 参阅拙著《哲学探寻录》、《论语今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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