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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04年8月下旬的一天,位于巴西南部的巴拉那州科鲁兹·马查多镇弥漫着一种异常高涨的热情。这个小镇由波兰移民建于20世纪初,约1.8万人,绝大多数都居住在乡村。当天,第19届年度土地朝圣活动的参与者超过了2万人。土地朝圣活动是一种带有政治意味的宗教活动,组织方为天主教巴西牧区土地委员会(Comissão Pastoral da Terra, CPT)。清晨薄雾蒙蒙,大批现代朝圣者乘坐大巴,自巴拉那州各地蜂拥而至。本年的活动主题为“种子是上帝的承诺,我们的遗产”(图0.1)。

图0.1 “种子是上帝的承诺,我们的遗产。”2004年巴西巴拉那州,土地朝圣活动

开幕式内容异彩纷呈,第一个活动流程是为农民挑选出的数百类种子祈福。这种仪式起源于天主教传统,构成了巴西社会活动的核心内容。开幕式包括歌唱、舞蹈、戏剧、诗歌、祭祀等各类艺术表演与戏剧表演,旨在重申特定的身份和价值,同时为活动参与者提供归属感。这些仪式中的主题和象征是常见的,但传统本身却在不断被重新创造。

在活动现场,一队农民身缚锁链,弓腰背负着一袋袋种子,穿过肃静的人群。种子袋上印着在种子和农用化学领域占主导地位的跨国公司的标志,这些公司包括阿斯利康(先正达)、巴斯夫(BASF)、拜耳、杜邦、孟山都等。

随后,这些农民毅然卸下了身上的锁链和袋子,付之一炬。人们排成长队,开始向城外的一片空地行进,开启了有关丰收和播种的庆祝活动,活动为期一天。

后来我才了解到,活动现场的生动表演所包含的主题涉及我在接下来十五年时间里研究工作的核心内容,包括植物品种知识产权制度的强化、全球生物技术行业的整合、农业生物多样性的侵蚀,以及底层农民遭受的剥削等。除了我在科鲁兹·马查多小镇目睹的仪式性反抗活动,诸多农民工会、民间社会活动人士以及种子公司也开始诉诸法律手段,针对大公司的知识产权行动发起挑战。他们尤其质疑孟山都公司为收取特许权使用费而设立的专利与私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合法性。这些特许权使用费针对的是巴西的抗农达转基因大豆,以及印度的Bt棉花和Bt茄子。这一类私有知识产权制度使巴西和印度在植物品种保护和农民权利方面的立法变得毫无意义。

知识产权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全球贸易体制的余波中出现了向农业领域的扩展。这些诉讼案件迫使巴西和印度的法院首次开始应对相关的复杂法律问题。

本书认为,这些诉讼案件代表着全球南方农业领域对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发起了挑战。尽管司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起伏,但目前的案件判决最终动摇了具有主导地位的先例,预示着全新法律常识的出现,包括与植物相关的发明项目的专利性,以及知识产权、农民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种子是一种极具吸引力的研究对象。作为食物链的第一个环节,种子构成了人类粮食供应系统的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物质意义和象征意义。我们可以通过世界各地庆祝播种与丰收的各种古老仪式看到这一点。在今天,种子跨越了微观世界与全球进程之间的界限。这里的微观世界包括分子生物学和全新的遗传学等领域,而全球进程包含了跨国农民动员、全球知识产权与环境政策,以及全球资本等。

20世纪80年代中期,种子基因工程几乎在所有层面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包括科学、法律、社会经济、生态、健康以及伦理等领域。本书将主要关注种子专营与社会正义方面的内容。事实上,植物基因工程的发展与种子与日俱增的私有化进程、全球种子和农用化学产业的合并进程几乎同步(Howard,2015)。1996年,转基因作物首次实现商业化,全球排行前10名的公司控制了全球种子市场大约40%的份额(RAFI,1997)。到了2006年,上述市场份额改由3家公司掌控。其中,规模最大的孟山都公司控制了20%的市场份额(ETC集团,2007)。2018年最新一轮的超级合并之后,4家公司控制了全球专营种子销售超过60%的份额。相比之下,寡头市场的衡量基准为40%。这4家公司分别是拜耳-孟山都、科迪华(前身为陶氏杜邦)、中国化工-先正达,以及巴斯夫公司(Howard,2018)。

种子专营产业与农业化学工业开始紧密联系在一起。由于种子产业至关重要,这种前所未有的企业集中度引发了人们对于相关问题的严重关切,包括农业生物多样性遭受侵蚀、农民的权利和生计、粮食安全,以及把知识产权扩展到植物等高级生命形式的有益之处等。

在今天,两种形式的植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存,分别为专利和植物育种者权利(又称“植物品种保护”)。二者在主题、资格要求及范围方面存在差别。专利针对已获取专利的产品或工艺,为专利权人授予制造、使用或销售方面的排他性权利,时效通常为20年。一项发明如果具有新颖、实用和非显而易见的特性,就可以获得专利。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贸易政策,微生物与微生物生产工艺必须符合专利保护方面的要求。

20世纪40年代,一些欧洲国家首先提出了植物品种保护。与专利相比,这种保护形式更适用于农业的特性和新植物品种的传播。植物品种保护把某一植物品种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了保护,同时也保护了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某一品种必须符合新颖、独特、一致性和稳定性方面的要求(所谓的“DUS”标准),才能获得植物品种保护。值得注意的是,与专利相比,植物品种保护包含了一些对育种者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的豁免:受保护的植物品种可用于实验目的,也可作为开发新植物品种的变异来源(即研究和育种方面的豁免)。农民也可以对受到保护的植物品种进行使用、保存和交换,无须植物育种者授权。根据相关业界的表达方式,这一类豁免属于“农民的特例”或者“农民的特权”。然而表达方式非常重要,各类农业运动强烈主张,保存种子是一种权利,不应归为可能遭到剥夺的“特例”或者“特权”。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民豁免权遭到了极大的削弱,植物育种者享有的权利逐步接近专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包括限定种子保存数量,或把豁免权限定在特定作物种类等。

杰克·克洛彭堡的经典作品《处于首位的种子》(First the Seed,Jack Kloppenburg,1988,2004),从政治经济学视角对种子和植物育种展开了研究。这部作品激励了整整一代研究人员,包括我自己。克洛彭堡指出,在大部分农业历史中,农民均可自由生产、培育并交易种子。种子具有自我繁衍的特征,对资本积累造成了阻碍。20世纪30年代的农作物杂交技术和80年代的基因工程在农业生物技术领域引发了变革,对农民保存种子的能力造成了限制,使资本得以在农业资本化过程中克服来自社会和生物学层面的障碍。

实现种子商品化的第一种技术为杂交。杂交选用两种异花授粉的近交系植物。与亲本系植物相比,通过近交系植物培育的作物在大小、生产能力、繁殖能力和产量方面具有优势。奇怪的是,对于这种被称为“杂交优势”的生物学现象的遗传学原理,人们至今尚未达成共识。杂交优势在此后的几代作物中会呈现下降趋势,因此农民必须每年重新购买种子。棉花、玉米和水稻适合杂交,而大豆等作物不适合杂交。从资本主义的观点来看,杂交是一种不完美的商品化形式。随着植物育种者权利的出现,杂交成为种子产业的产生标志。

促进种子商品化的第二种主要技术为植物基因工程。这种技术脱离了细胞层面,主要集中于分子层面,因而与传统的植物育种存在差别(Krimsky,2019)。基因工程通过重组DNA的方法为活体细胞引入了外源DNA,为克服生物繁殖障碍提供了可能。技术发展在种子商品化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但作用仅限于与知识产权制度变化密切相关的范围(Kloppenburg,2004)。随着基因工程的出现,与专利相关的法律首次将那些作为自然产物的生命形式划分为人类的发明。而排他性植物专利权的扩张进一步刺激了种子专营产业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张与合并。

到了今天,农业公司开始脱离种子销售业务,逐步采用一种基于许可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商业模式。农民向公司交付技术使用费,“实际上是在种子交易中购买全新的基因”(Charles,2001,152)。通过这种方式,农业公司直接把种子基因授权农民使用。

20世纪80年代,基因工程领域所取得的进步促进了生命形式专利的发展。1980年的“戴蒙德诉查克拉巴蒂案”(Diamond v. Chakrabarty)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为生命形式的可专利性提供了法律支持。在案件中,能够代谢原油的基因工程细菌最初申请专利时遭到美国专利局的否决,理由是活体生物不具有专利资格。这种细菌的发明者是通用电气公司微生物学家阿南达·莫汉·查克拉巴蒂(Ananda Mohan Chakrabarty)。查克拉巴蒂提起上诉,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认为生命形式有可能并非自然产物,而是属于人类的发明。此前,生命形式方面的专利一直被认为对知识产权法律造成了干扰,破坏了专利权制度(Dutfield,2008)。微生物能够申请专利之后,更加复杂的生命形式(比如植物)申请专利也就不再遥远。五年后,美国专利局在“希博德案”(Ex parte Hibberd,1895)中裁定植物育种者享有美国专利法的保护。

将专利权扩展到植物是一种前所未有的举动,很多灰色地带出现了相当棘手的问题。比如,植物基因能否申请专利,生物技术性状能否作为微生物获取专利,如何区分基因序列与所属植物,等等。另外,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在于,如果一项发明涉及一种能够自我复制的生命体,那么用专利术语来讲,专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穷竭”?换句话来讲,专利权人会在植物生命周期的哪个阶段丧失排他性权利?

希博德案之后的几年,美国和加拿大的最高法院均受理了一些在知识产权领域极具代表性的案件。

在“阿斯格罗诉温特波尔案”(Asgrow v. Winterboer,1995)中,针对农民从受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的作物品种获取种子后向邻里出售的行为(一种被称为“牛皮袋销售”的常见做法),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严格限制,缩小了农民豁免权的范围。在“JEM公司诉先锋良种公司案”(J. E. M.v. Pioneer Hi-Bred,2001)中,美国最高法院支持了有性繁殖的植物获取专利保护的权利。后来,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专利权穷竭原则不适用于自我复制技术。根据专利权穷竭原则,专利权人合法销售之后,将丧失对物品的使用和销售进行控制的排他性权利。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可针对连续几代种子享有排他性权利。根据“鲍曼诉孟山都公司案”(Bowman v. Monsanto,2013)的判决,农民如果保存了专利品种的种子,可能被诉侵犯专利权。

在加拿大,大约同时期的一起诉讼案件吸引了全世界的关注。在“孟山都诉施迈泽案”中(Monsanto v. Schmeiser,2004),孟山都公司指控农民珀西·施迈泽(Percy Schmeiser)侵犯了本公司抗农达油菜籽的专利权。施迈泽拒绝了孟山都公司提出的庭外和解,因而名声大噪。施迈泽辩称自己从未种植过抗农达油菜籽,并主张他的农田此前已遭到意外污染。孟山都公司对意外污染这一说法持有异议。2004年,该案件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法院以5:4的投票结果做出判决,认为无论抗农达油菜籽以怎样的方式出现在施迈泽的农田中,无论出于基因污染或其他原因,孟山都公司均享有专利权,合法拥有施迈泽的土地上出现的基因。不过施迈泽不必向孟山都公司支付赔偿金,因为施迈泽没有通过农田中的抗农达油菜籽获利。事实上,施迈泽从未向自己的作物喷洒农达除草剂,因此没有利用这种油菜籽所具有的抗农达性状。

这个判决为专利权提供了有力支持。法院认定,植物在加拿大不可申请专利,因此孟山都公司的专利权仅限那些赋予油菜籽抗除草剂特性的细胞和基因,而不涉及植物本身。不过法院接着认定,即便享有专利权的部分包含在不具专利性的物体之中,被告使用享受专利权的部分时仍然发生侵权,从而削弱了植物不具有专利性的论点。法官将此案类比于通过非专利结构进行组装的专利乐高积木。这种类比很容易忽略乐高积木不具有生命且无法繁殖的事实。这意味着,对转基因的专利赋予了专利所有者对植物的实际权利。

施迈泽案的判决在加拿大乃至多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涉及知识产权和生物技术农作物的很多庭审案件均引用了这个判决。

法院判决的累积使农业领域前所未有的专有权利制度得到了巩固,将公司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扩展到了含有专利性状的各类种子和植物。这些种子和植物在农业性状方面超越了第一代,通过各类渠道获取的种子均享有专利。美国和加拿大的农业公司对生物技术农作物所享有的专利权,通过农民购买种子时签订的私人协议得到了补充。这种技术协议代表了一种重大转变。自此,农民不再享有种子的所有权,购买种子之后只能在有限的许可范围内使用种子,承诺种子的用途仅限定于单一的商业作物,不得保存或向他人赠送种子。这种对农民务农行为的私人监控,针对专利侵权行为发起的诉讼,以及对农民提出的起诉威胁,进一步阻碍了种子的保存和交换。加夫列拉·佩西拉纳(Gabriela Pechlaner)曾在她关于美国和加拿大诉讼案件的法律民族志(2012)中提出,农民很难针对丧失劳动成果控制权的现象提出异议。自1997年以来,孟山都公司在美国和加拿大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连续胜诉。

有人曾把种子知识产权的扩张比作现代情境下的圈地。在此过程中,“此前那些属于公共财产或‘不可商品化’的东西,乃至完全处于市场之外的东西,正在被全新或者进行全新扩张的产权所覆盖”(Boyle,2008,45)。从历史上看,第一次圈地运动将公共土地私有化并设置了围栏,此前习惯性的使用权消亡(Wood,2000)。同样,种子知识产权的扩张代表了种子的私有化,消灭了农民为了下一年的播种而保存种子的做法,因此等同于剥夺了农民在种子方面的权利。本书所提到的法律行动主义,对种子圈地运动试图剥夺的权利进行了重新主张。

在过去三十年左右的时间里,种子圈地运动以及农民权利和农业生物多样性遭受侵蚀的现象,刺激了种子行动主义的兴起(Fowler and Mooney,1990;Peschard and Randeria,2020)。这一时期出现了跨国农业运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农业运动(La Via Campesina, Desmarais,2007;Edelman and Borras,2016),以及“粮食主权”的新范式。粮食主权要求围绕再小农化和再地方化原则,对粮食和种子系统进行彻底重组(Claeys,2015)。因此,种子行动主义包含了个人和集体层面的行动,从个人和集体两种角度捍卫与种子相关的权利。某些形式的种子行动主义已经吸引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包括法国“志愿收割者”(faucheurs volontaires)于2003年发起的铲除转基因作物活动,以及2013年至2015年世界各地举行的全球反对孟山都大游行等。相比之下,其他形式的运动正在以不易察觉的方式悄然推行,种子保存与分享网络出现了大幅增长。以种子为核心的各类动员在形式与策略方面极其多样化,不过我们仍然可以将其视为一个整体来考量。这些运动均以种子主权为核心,主张农民必须通过与种子相关的各类活动重新获取控制权和自主权。对植物的生物繁殖能力进行侵占,为企业在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发展提供了驱动力。因此,通过保存种子来反对这种侵占,构成了当代种子斗争的核心内容。

哈丽雅特·弗里德曼(Harriet Friedmann)、菲利普·麦克迈克尔(Philip McMichael)曾于20世纪80年代末首次提出粮食体制方法,它成为理解全球粮食系统历史转变的分析工具(Friedmann and McMichael,1989)。根据粮食系统领域学者的观点,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一种“企业粮食体制”。顾名思义,这种体制的具体特征为,世界经济的组织原则从国家转向了资本(McMichael,2009)。对比20世纪60年代的绿色革命与90年代的基因革命就可以看出这种转变的出现。绿色革命的基础要素包括高产作物品种、化肥、农业以及灌溉,主要出现在国际公共领域。而基因革命的驱动力来自向全球生物技术企业的股东提供高回报的私人利益(Parayil,2003)。

企业粮食体制的显著特征包括对农业生物技术的依赖、农业研究的私有化,以及全球企业友好型知识产权标准的出现(Pechlaner and Otero,2008;McMichael,2009)。新自由主义拥护知识产权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新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在历史上其实一直反对专利和版权制度,认为它们属于“法律认可且极为有害的垄断形式”(Slobodian,2020)。近几十年来,新自由主义者,特别是芝加哥学派经济学家采取了一种功利主义立场,采纳了专利权刺激创新的观点。它的逻辑在于,专利是一种激励企业进行高风险研究与长期研究的必要因素。然而事实证明,这种逻辑越来越站不住脚(Jaffe and Lerner,2007;Boldrin and Levine,2008)。专利长青化实践、专利丛林以及产业集中度的增加带来了现实层面的各种问题,知识产权正在阻碍农民、研究人员和植物育种者获取基本植物材料与工艺,因而正在扼杀创新,而非激励创新。

人们逐渐意识到,企业知识产权的扩张正在对农民的权利和生计产生消极影响,进而影响粮食权利,因为小农供应了大部分用于本国消费的粮食(Borowiak,2004;Cohen and Ramanna,2007)。这一点促使法律学者开始关注知识产权与人权法的交叉领域,此前这两个领域分属法律和政策领域(Helfer and Austin,2011;Helfer,2018)。虽然相关文献主要集中于药品的获取与健康权,但越来越多的研究项目开始从人权角度考察农民的权利与粮食权(Cohen and Ramanna,2007;Cullet,2007;Haugen,2007,2020;de Schutter,2009;Santilli,2012;Golay,2017;Bragdon,2020)。

此外,还有很多文献集中描述了全球贸易与环境体制,以及相关矛盾(Andersen,2008;Tansey and Rajotte,2008;Santilli,2012;Halewood, López Noriega, and Louafi,2013;Shashikant and Meienberg,2015)。在过去三十年里,涉及生物多样性、农民权利以及知识产权的新法律文件层出不穷。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下文简称《知识产权协定》)规定,成员国有义务为微生物及微生物工艺提供专利保护,且应为植物育种者提供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WTO,1994)。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nion Internationale pour la Protection des Obtentions Végétales, UPOV)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为植物育种者权利制定了标准。1991年,它对联盟公约进行了修订,即1991年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极大地提升了植物育种者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另外,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于2001年签署了《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y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下文简称《植物条约》),目的是保护并可持续利用与粮食和农业有关的遗传资源,并公平公正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知识产权协定》与1991年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主要由制药企业和种子企业的利益所驱动(Sell,2003),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植物条约》及其他条约的目的则在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农民的权益。因此毫不意外,不同法律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冲突。这些矛盾同样存在于国内,各部门通常针对同一主题分别立法,根据不同的原则进行运作,对不同的选区做出回应(Newell,2008)。比如在印度,农业部监督制定了《植物品种和农民权益保护法》(Protection of Plant Varieties and Farmers’Rights Act),环境部和科技部分别监督制定了《生物多样性法》和《专利法》。这样一来,Bt棉花品种同时受到三部法律文件的制约,其生物技术性状可申请专利;含有这种生物技术性状的植物品种受到植物育种者权利的保护;同时,Bt棉花品种作为一种转基因生物,需要遵守生物多样性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

目前,全球植物资源新型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已经出现了大量研究,不过这一类全球规范所采用的具体形式仍然有待进一步论证。用斯蒂芬·布拉什(Stephen Brush,2013)的话来讲,我们应该减少关注国家与超国家层面法律与协定的复杂性,重点关注这些法律制度如何实际发挥作用。这样做有助于发现那些在国家层面通过国际制度管理植物遗传资源渠道的现实困难,就像Bt茄子的案例所揭示的那样。它还可以揭示企业通过“私人订制”途径(Bt茄子案例中使用的是许可合同)规避公法规定的具体方式。全球知识产权规范正在得到扩张和加强,不过各个国家仍然拥有很多回旋余地,涉及知识产权和农业的国内立法仍然存在重大差异。另外,不同专利文化与农业文化之间存在差别,因此最终将出现一系列存在差异的知识产权制度。

除了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地方表达,我们同样需要注意企业粮食体制知识产权方面日益激烈的争论,特别是在法院中。在这里,法律论坛的抵抗很关键,因为法院是专利适用范围争端的最终裁决机构,法院的解释可以对专利局产生约束力(Dutfield,2006)。对于粮食系统领域的学者而言,种子行动主义构成了一种趋势所包含的重要内容,有助于研究各类体制。更重要的是,种子行动主义有助于研究不同体制之间的转化,特别是社会运动在加速变革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McMichael,2009,2013)。这引发了几个更大的问题:以生物技术农作物为核心的法律行动主义对当前企业粮食体制有何潜在作用?法律层面的这些发展是否仅仅代表一种容易遭到破坏的发展与徒劳的抵抗?或者,它们在其多种多样且有时无意的影响中,是否能够影响甚至破坏企业粮食体制核心的企业知识产权主要范式呢?针对这些问题做出解答仍然为时尚早。不过我的观点是,相关诉讼案件已经开始对农业领域企业粮食体制的基本内容构成威胁。这些基本内容包括专利权人的商业权利高于农民基本权利,以及基因与植物的可专利性等。

21世纪初,在美国政府的支持下,孟山都把在美国开发的专营制度传播到了转基因作物的其他主要生产国,知识产权和生物技术农作物方面的社会争端与法律争端随之也转移到了全球南方,特别是阿根廷、巴西、哥伦比亚、印度、巴基斯坦等国。学术界一直在关注全新的农业法律制度在北美地区所引发的诉讼案件(如Ewens,2000;Kloppenburg,2004;Müller,2006;Aoki,2008;Pechlaner,2012),然而对于全球南方类似发展的深入分析屈指可数。这些国家在农业和法律环境方面与美国有很大差别,那么围绕知识产权和农业生物技术的诉讼案件会取得与美国不同的结果吗?本书将尝试以巴西和印度的有关现象为基础,对这一问题做出解答。

巴西和印度为这类问题的比较性研究提供了丰富的依据。巴西、印度以及阿根廷是全球南方最大的转基因作物生产国。2019年,巴西以5300万公顷的种植面积位居世界第二大生物技术农作物生产国;印度种植面积为1200万公顷,位列全世界第15大生产国(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2019)。不过,巴西和印度的农业结构存在很大差别。巴西拥有规模庞大、实力强劲且以出口为导向的农业产业,小农经济在巴西的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两种产业部门共存。相比之下,印度以小农和边际农民为主导。近几十年来,土地所有权分散、基础设施匮乏、价格波动、依赖中间商以及高负债等多种因素的结合,使印度农业生产处于低迷状态。

巴西和印度均属于生物多样性大国。生物多样性大国指的是具有全世界大多数物种的国家,包括亚热带和热带地区的17个国家。巴西拥有全世界15%~20%的生物多样性,被认为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生物多样性公约》)。巴西是多种栽培植物的发源地与多样性中心,比如木薯和花生等。同时,巴西拥有至少43020种已知植物品种。印度是很多粮食作物的发源地与多样性中心,比如水稻。印度拥有大约45500种记录在案的植物品种(《生物多样性公约》)。

巴西和印度还拥有大量的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另外,两国都保持着由政府资助农业研究的传统,拥有全世界最重要的一部分国家种质资源。

作为生物多样性大国与农业生产大国,巴西和印度在全球农业贸易和遗传资源的谈判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两国积极参与了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植物条约》以及《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下文简称《名古屋议定书》)的国际谈判(联合国,1992;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2001)。在过去的20年里,巴西和印度还通过印度-巴西-南非对话论坛(IBSA)以及金砖国家论坛等加强了合作。不过两国的合作关系因2015年后的右翼民粹主义政府选举而变得紧张起来。

巴西和印度都有涉及知识产权和生物技术农作物的重大案例,这些案例为相关法律问题开创了先例,十分符合本书的写作目的。2009年,在巴西南部帕苏丰杜(Passo Fundo)小镇,农民工会就抗农达大豆的特许权使用费问题,针对孟山都公司提起集体诉讼。孟山都公司此前曾对当地收获的大豆收取了特许权使用费,而没有按照惯常做法对种子销售收取使用费,当地工会对此提出了质疑。针对收获的大豆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做法代表着一种重大转变,它将孟山都公司的权利扩展到了农民的生产环节,极大剥夺了农民自由保存种子再次进行种植的权利。随着案件审理工作的推进,这起集体诉讼在接下来的十年演变为500万巴西农民共计数十亿美元的案件。农民工会通过这次诉讼争取到对自身有利的判决,同时也遭遇了一些挫折。另外,农民工会还发现了孟山都公司在巴西专利问题上采取了一些令人发指的行动。

大约同一时期,印度南部卡纳塔克邦马图(Mattu)村庄的农民发现,在他们不知情或未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当地已种植400年之久的一种茄子品种被用于培育转基因Bt茄子。这种茄子叫作马图古拉(Mattu Gulla),成为公共利益诉讼和以“生物剽窃”(也就是滥用植物遗传资源)为由的刑事检控的焦点之一。2010年,一家名为“环境支持组织”(Environment Support Group)的印度非政府组织提醒公众注意,开发Bt茄子的国际公私合营财团并没有按照印度《生物多样性法》(印度政府,2002a)的规定,自印度生物多样性管理机构获得许可并获取当地茄子品种。

印度政府和印度的种子公司还针对转基因Bt棉花的使用费监管问题与孟山都公司展开了拉锯战。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与印度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India)多次收到相关的诉讼请求与投诉的主题。Bt棉花是一种经过基因改造的棉花品种,可以产生一种蛋白质,这种蛋白质能够作为毒素防治各类螟蛉虫。在这个案例中,政府机构首次对转基因作物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了干预和规范。孟山都公司曾对一家印度种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随后,德里高等法院于2018年4月撤销了孟山都公司有关Bt棉花的印度专利。这是印度首次审查在本国生物技术性状专利的合法性。不过印度最高法院随后暂停了该判决的执行,指示德里高等法院进行陪审团审判。

通过以上三起法律纠纷可以看出,在巴西和印度这两大全球南方转基因作物生产国,生物技术农作物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争议。法律学者和社会科学家对北美地区的相关案件进行了大量分析,但对于近年来全球南方涉及知识产权和植物遗传资源的案件鲜有提及。相比Bt茄子在环境和健康方面的争议,从知识产权角度对相关案件进行的报道和分析相对较少(Abdelgawad,2012)。另外,巴西的特许权使用费案件被公认为全球农业知识产权领域最重要的案件之一,却很少有人对此进行深入分析。费利佩·菲洛梅诺(Felipe Filomeno)曾对南美地区特许权使用费收取系统的执行情况展开了细致的分析,其中包括巴西。不过在他进行研究的时候,相关案件才刚刚开始审理(Filomeno,2014)。近年来,Bt棉花性状授权费方面的争议开始受到法律学者和社会科学家的关注(Agarwal and Barooah;Manjunatha et al.,2005;Sathyarajan and Pisupati,2017;Stańczak,2017;Van Dycke and Van Overwalle,2017)。

这本书最初的目的并非探讨孟山都公司。不过,孟山都公司牵涉诸多法律纠纷,并非偶然。1996年,孟山都公司将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商业应用引入农业中,此后开始在美国本国以及其他国家积极谋求有关的商业利益。孟山都公司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为转基因性状申请了专利保护,设计并实施了前所未有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取系统与农民监督系统。它一直以侵犯专利为由,毫不避讳地起诉农民,包括该公司的客户。有律师曾在抗农达大豆集体诉讼案中发现,虽然其他公司纷纷效仿并采用了类似的知识产权模式和操作方法,但孟山都公司才是巴西特许权使用费系统的设计者(第29B号访谈)。2018年,德国化工巨头拜耳公司以66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孟山都公司。本书所提到的“孟山都公司”指的是拜耳收购之前的孟山都。

在相关法律案件的基础上,我将针对三组相互关联的问题做出解答,这些问题涉及企业、国家政府与民间社团组织在农业知识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发挥的作用。第一,在农民权利保护立法相对较为强势、知识产权保护相对有限的国家,来自全球北方的企业采取了怎样的法律策略?第二,在这些国家,政府在生物技术农作物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方面发挥了怎样的作用?第三,人们在法庭上对农业生物技术专利和特许权使用费系统发起了怎样的挑战?哪些人士分别基于怎样的依据采用了法律手段?

我们可以看到,孟山都公司根据各个国家的农作物类型与农业条件分别设计并实施了特许权使用费系统。我将在书中向读者展示,巴西和印度的专利法和植物品种保护法与美国存在很大差别,但特许权使用费系统使孟山都公司在两国获得了与在美国同等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

接下来,我将在本书中指出,全球南方的国家政府在实施这些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沦为农业企业的同谋。巴西和印度在将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转化为国内立法的过程中,没有充分进行灵活的操作。更重要的是,政府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企业实施特许权使用费系统,以农民的利益为代价实现了利润最大化。

最后,我认为,那些针对专利系统和特许权使用费系统发起的诉讼,在拥有不同政治目的、追求不同长期目标的参与者之间意外创造了以同一议题为基础的短期结盟(Peschard and Randeria,2020)。比如,巴西的小农和大规模土地所有者在诉讼案件中一致针对孟山都公司的垄断性索赔提出了质疑。另外,印度的种子主权活动人士与印度教极端民族主义者在针对孟山都公司的诉讼过程中同样建立了统一战线。我对这类短期联盟的优势和模糊性进行了考察,并描述了法律行动主义以知识产权和生物技术农作物为核心的形成动力。

本书揭示了生物技术企业在当代粮食体制中所发挥的作用,国家层面对超国家规范的转化,以及全球南方法律行动主义的特征与前景。巴西和印度无法代表所有全球南方国家,但这两个国家具有相对优越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其司法发展可能在其他国家产生连锁反应。

作为一名专注于法律程序与法律动员的人类学者,我所采纳的民族志方法为,追踪那些在日常生活中展开的法律程序。这种方法有时被称为“行动中的法律”,与之对应的是所谓的“书本上的法律”。“行动中的法律”有这样一条原则:必须自下而上并在特定情境中研究法律,需要尽可能与所有那些直接或间接参与案件的人士进行接触。同时,这也意味着要特别关注权力——无论是实质权力、机构权力还是话语权——在塑造法律和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理解人们抵抗、适应并最终塑造农业新法律制度的各种途径。这种方法还可以帮助我们跳出法院的正式判决,从更加宽泛的角度把握法律争议与诉讼所产生的影响。因此出于这本书的研究原因,我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日内瓦总部来到了巴西南部的大豆种植地,从新德里的企业律师办公室来到了一座印度教寺庙,在那里,马图古拉茄子构成了一种有数百年历史的宗教庆典活动的核心内容。

我在2015年10月至2019年9月开展了大部分研究工作。2015年至2016年我身处巴西,2016年至2019年我来到了印度。不过这本书同样借鉴了巴西自2004年以来,以及印度自2012年以来与种子相关的长期研究成果。我把深入访谈、参与式观察以及法律案件分析结合起来作为主要的研究方法,针对涉及诉讼的各方人士总共开展了90次开放式访谈。访谈对象包括农民、农村工会负责人、专家证人、政府官员、行业发言人、植物科学家、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民间社团活动人士、法律研究人员、纠纷双方的律师,以及一位法官(参见附录B)。我还研究了大量法律文件,包括分许可协议、专家证人报告、法庭文件,以及法院判决;出席了涉及有关问题的听证会,旁听了开庭审理与委员会议。另外,我还对报纸刊登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广泛收集,重新梳理了这些法律争议的时间顺序。

对正在发生的事件进行描述是一件令人喜忧参半的工作:涉足全新领域带来了兴奋感,也带来了对当下不断演变的局势进行分析的挑战。比如,一起案件最初并没有涉及Bt棉花性状授权费方面的纠纷。然而2015年底,在我开始研究后不久,Bt棉花性状授权费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争议,其与抗农达大豆集体诉讼之间的相关性过于显著,不容忽视。

司法系统的不确定性加剧了事件发展过程中的挑战性。比如,最初我认为印度最高法院有望对Bt茄子案件做出裁决,后来却发现这起案件不仅属于积压案件,出于政治原因还可能无限期悬而不决。相关的延误和挫折为研究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带来挫败感,不过同样说明相关争议涉及权力关系与利益关系。三起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穷尽自身可以利用的所有法律手段。不过自最初提起诉讼以来,相关案件已走过了漫长的道路,提供了充足的分析材料。

自2015年我开启研究工作以来,发生了各种各样的变化。2015年,孟山都公司的抗农达性状成为首个到期并进入公共领域的重大农业生物技术专利,引发了“后专利”时代的广泛猜测。2015年至2018年,控制全球种子与农用化学市场的公司数量从6家削减到3家,加剧了人们对种子市场寡头特性的担忧(Clapp,2021)。2020年与2021年的大部分时间里,印度通过立法废除了农产品在销售、定价和存储方面的规则,遭到农民群体前所未有的抗议。农民担心这一举动今后将使他们任由跨国公司摆布。2021年9月在我撰写相关内容的同时,全球粮食供应链在气候变化和新冠疫情的双重影响下几近崩溃,使得对粮食体制专营的理解与以往相比尤为迫切。

[1]不同的社会运动有各自的标语、主题曲以及标志,比如,小农的标志为草帽,失地农民的标志为红色帽子,农妇的标志为淡紫色围巾。

[2]2000年,阿斯利康公司与诺华公司合并了各自的农用化学产品业务,成立了先正达公司。先正达公司于2015年被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收购。

[3]本书使用“种子”一词指代可用于培育植物的各类生物结构,比如种子、籽苗、扦插枝条等。

[4]由于相关行业存在“扶贫技术”的语境,对生物技术作物的专有层面进行严格审查显得尤为重要。参见斯通作品(Stone,2002)与格洛弗作品(Glover,2010a、2010b)。

[5]“专营种子”指的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品牌种子品种。

[6]这4家公司通过签订知识产权和研发方面的交叉许可协议,巩固了各自的市场地位。参见可持续粮食系统国际专家组(IPES-Food,2017)。

[7]植物品种保护方面的“DUS”标准要求该植物品种与其他品种不同(“独特性”),可一致表达该植物品种所具有的特征(“一致性”),相关特征不会随代际而产生变化(“稳定性”)。这里的“新颖”指的是相关品种为市场上出现的新产品。

[8]关于传统植物育种与分子植物育种的详细差别,参见克里姆斯基作品(Krimsky,2019)第1章至第3章内容。

[9]美国专利局曾在1889年的一起案件中驳回了松树纤维的专利申请。美国专利局在决议中写道,“如果批准这样的专利,那么森林中的树木和地球上的各类植物也可能获得专利。这显然是不合理且不可能的”(Beauchamp,2011,13)。

[10]相关案件的详细探讨,参见青木作品(Aoki,2008)、波拉克作品(Pollack,2004)以及皮维作品(Peavey,2014)。

[11]2004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对孟山都诉施迈泽案做出判决。这项判决仅以专利法为依据,没有考虑到与生物安全、环境责任和农民权利等内容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这项判决遭到了广泛批评,有观点认为,最高法院的判决免除了企业在基因污染方面的各类责任和义务(Cullet,2005a)。加拿大最高法院认为,这些相关问题应由议会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修订《专利法》。

[12]自1997年以来,孟山都公司针对美国农民提起了147项专利侵权诉讼,并在9起受审案件中全部胜诉(Schapiro,2018)。在其他案件中,孟山都公司与被告达成了庭外和解。

[13]除知识产权外,其他机制同样直接或间接地促成了种子圈地运动的出现,特别是那些制定了种子的生产、销售和贸易规范的法律,以及制定了植物健康标准和食品安全准则的植物检疫规定。参见沃特纳姆作品(Wattnem,2016)。

[14]企业粮食体制出现之前曾存在殖民流散粮食体制(1870年至20世纪30年代)与商业工业粮食体制(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

[15]专利长青化实践指相关企业通过各种法律、商业和技术策略延长即将到期的专利,防止发明项目进入公共领域。专利丛林指覆盖了某项发明且具有重叠性的知识产权网络,要求竞争对手签订多种许可协议。

[16]罗斯玛丽·库姆(Rosemary Coombe)曾在1998年的一篇文章中提出了知识产权和人权方面的重要观点。参见库姆作品(Coombe,1998)。

[17]参见坎菲尔德有关产权民族志方法的作品(Canfield,2020),库姆、查普曼有关知识产权的详细论述(Coombe and Chapman,2020)。

[18]感谢一位匿名评论者提供的措辞。

[19]关于阿根廷,参见拉佩尼亚、佩雷尔穆特作品(Lapegna and Perelmuter,2020);关于哥伦比亚,参见埃斯科瓦尔、菲廷作品(Escobar and Fitting,2016);关于巴基斯坦,参见拉纳作品(Rana,2021)。

[20]这里的全球南方是地缘政治概念和政治主体,涵盖了与全球资本主义相比处于次要地位的人群和地区(Mahler,2018)。

[21]根据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数据,2019年全球最大生产国包括美国(7200万公顷)、巴西(5300万公顷)、阿根廷(2400万公顷)、加拿大(1300万公顷)、印度(1200万公顷)。

[22]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积极推广转基因作物的行业组织。该组织是全球转基因作物统计数据的唯一来源,其发布的转基因作物产量年度数据得到了广泛引用。不过我们必须谨慎使用这些数据。该组织为那些没有转基因作物官方统计的国家提供数据统计,但并没有披露信息来源,而且其数据此前被发现具有夸张成分(FOEI,2006)。

[23]据估计,家庭农业部门生产的粮食占本国粮食消费总量的70%(MDA,2008,5)。

[24]根据2015年至2016年的印度农业普查数据,印度本国共有1.26亿小农和边缘农民,占农民人口数量的86%,但每人仅持有不到2公顷土地,作物总面积仅占全部作物种植面积的47%(印度政府,2020)。

[25]巴西的公共农业研究由巴西农业研究公司授权,印度的公共农业研究则由印度农业研究理事会分管。

[26]印度国家基因库持有1584个物种的超过39.5万个样本(NBPGR n.d.)。巴西农业研究公司遗传资源与生物技术部持有960个物种的14万个种子样本(巴西农业研究公司)。

[27]两国均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印度和巴西分别于2003年和2008年签署了《植物条约》。2004年,《植物条约》在国际范围内生效。印度和巴西分别于2012年和2021年签署《名古屋议定书》。

[28]环境支持组织是一个非政府组织,成立于1986年,总部位于卡纳塔克邦班加罗尔。该组织共有十名成员,从事环境与社会正义方面的研究、教育和倡导等。在过去的二十年时间里,环境支持组织针对一系列问题开展了活动,包括废弃物管理、树木采伐、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等。

[29]根据GRAIN和LVC组织的数据:“早在2003年,孟山都公司就已经设立了一个由75名成员组成的部门,部门预算为1000万美元,专门用于追究农民的专利侵权责任。”

[30]2015年,相关行业6巨头分别为巴斯夫、拜耳、陶氏化学、杜邦、孟山都和先正达公司。2018年,6巨头缩减为陶氏杜邦、拜耳-孟山都、中国化工-先正达3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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