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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Bt茄子的权利归属

你知道,法律只是一种工具。你知道这个国家的运作方式,有很多法律我们并没有实施。

——高级政府官员对Bt茄子投诉的回应

Bt茄子与Bt棉花类似,通过基因工程将Bt基因植入了茄子基因组。Bt基因可以促使植物细胞产生一种叫作Cry1Ac的蛋白质,这种蛋白质可以作为一种毒素对抗果梢蛀虫。果梢蛀虫的幼虫啃食Bt茄子之后就会摄入Bt毒素,后因肠道穿孔而死亡(亚太农药行动网络,2012)。Bt基因获得了Event EE-Ⅰ专利。

印度种子公司马海可公司与孟山都公司针对Bt棉花市场展开合作之后,于2000年左右开始研发Bt茄子。2006年,马海可公司向德里专利局提交了一份申请,为“含有EE-ⅠEvent的转基因茄子”申请专利。同年,马海可公司向印度遗传工程审批委员会提交了生物安全与有效性数据,申请对Bt茄子进行大规模试验(Shah,2011)。

Bt茄子获得批准时,Bt棉花在印度已经开始大规模种植。不过Bt茄子作为印度当地的第一种转基因粮食作物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茄子和土豆是印度产量最大且消耗量最大的蔬菜。印度有超过2500种茄子,年产量大约950万吨,主要供国内消费。印度最主要的茄子产区为位于东部地区的比哈尔邦、奥里萨邦和西孟加拉邦。西孟加拉邦产量较少,但同样也是重要产区。大多数茄农都在进行小规模种植(Andow,2010;亚太农药行动网络,2012)。

Bt茄子在即将获得批准之际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印度最高法院的一起公益诉讼中止了Bt茄子的田间试验。监管部门设立了两个专家委员会,对Bt茄子的生物安全性进行了审查,作出了批准决议。这一决议促使印度环境部长针对全国征求公众意见,最终于2010年2月在全国范围内中止了试验(Chowdhury and Srivastava,2010)。在本章内容里,与Bt茄子有关的生物剽窃诉讼发生于征求公众意见的背景下。不过为了理解这场诉讼所涉及的内容,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一下,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印度和美国在农业和知识产权政策方面是如何进行合作的。

1990年,美国国际发展署(U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USAID)委托美国国家科研委员会发表了一篇题为《发展中国家植物生物技术研究》(Plant Biotechnology Research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的报告。这篇报告强调了“全新的商业模式”,认为“私营部门将成为全新的参与者”(美国国家科研委员会,1990,5-7)。这篇报告揭示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需求与潜力之间微妙的对立关系。比如,报告认为,Bt“可以为欠发达国家提供巨大的潜在利益”,与此同时,“第三世界国家对于使用和开发新型Bt产品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美国国家科研委员会,1990,21)。报告得出结论:“工业化国家的私营部门与在Bt研究方面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最不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合资企业和技术转让的可能性。”(美国国家科研委员会,1990,21)

当提到美国在这些国家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时,报告采用了一种独特的家长式语气。比如在生物安全领域,“发展中国家可以对美国标准做出调整来满足自身需求,而不必从零开始。不过这些国家需要真正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的建议。很多国家在决定应批准哪些产品、允许哪些公司开发并测试产品方面存在困难,因过于谨慎而出现失误,未能批准使用安全产品。这表明,美国国际发展署提供的各项技术援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美国国家科研委员会,1990,14-15)。

报告发表一年之后,相关建议催生了农业生物技术支持项目(Agricultural Biotechnology Support Project, ABSP-Ⅰ)。该项目由美国国际发展署出资,总部设于密歇根州立大学国际农业研究所,汇集了美国众多农业大学、私营种子公司以及国际农业研究中心的力量。2003年,该项目发布了最终报告,认为公私部门之间的合作至关重要。但遗憾的是,该项目在有关转基因产品投向市场的问题上几乎没有取得任何成果(ABSP,2003)。该项目报告中的一项主要建议认为,应该把重心放在产品开发环节,而不是放在上游研究方面。具体来讲,就是把重心放在转基因技术的开发与使用方面(Kent,2007)。

同年,ABSP-Ⅱ项目取代了ABSP-Ⅰ项目。新项目由私营机构和公共机构共同参与,美国国际发展署再次出资,不过这次改由康奈尔大学主导。康奈尔大学在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中发挥了主导作用。20世纪80年代末,康奈尔大学的科学家开发了最常用的一种引导植物基因转化的方法——生物弹道技术,也就是所谓的“基因枪技术”。ABSP-Ⅱ项目有超过50个参与机构,包括政府机构、国家和国际农业研究中心、大学机构以及私营企业,共包含东非、东南亚、南亚三个区域中心。ABSP-Ⅱ项目旨在“对生物工程产品进行安全有效的开发与商业化,作为发展中国家传统农业与有机农业方法的补充手段,同时……以农民可以使用的形式提供这些产品,协助减少贫困和饥饿现象,促进粮食安全、经济增长、环境质量与营养供应”(Sathguru,2013)。

ABSP-Ⅱ项目在印度的主要内容为Bt茄子的开发和商业化。参与该项目的印度公共机构包括印度科技部下属部门生物科技司,负责促进和管理生物技术;从属于印度农业研究理事会的国家植物遗传资源局,负责植物遗传资源迁地管理。此外,ABSP-Ⅱ项目参与机构还包括卡纳塔克邦达瓦德农业科学大学(UAS Dharwad)、泰米尔纳德邦农业大学(Tamil Nadu Agricultural University),以及位于北方邦的印度蔬菜研究所(IIVR)。后两所机构成立于20世纪70年代初,曾参与印度的绿色革命,绿色革命的目标在于以美国赠地大学为模型,在印度组建农业研究与推广系统。达瓦德农业科学大学成立于1986年。在私营部门方面,参与ABSP-Ⅱ项目的企业包括马海可公司(孟山都公司在印度的合作伙伴)与萨特古鲁管理咨询公司(Sathguru Management Consultants,下文简称萨特古鲁公司)。萨特古鲁公司是一家私营咨询公司,总部位于安得拉邦海得拉巴。它也是ABSP-Ⅱ项目南亚中心的区域管理方,在Bt茄子项目中充当了印度协调员的角色。

ABSP-Ⅱ项目从属于印度和美国于2005年7月签署的《农业知识倡议》(Knowledge Initiative on Agriculture)。《农业知识倡议》的理事会成员包括美国著名跨国公司,涵盖了农业、食品加工贸易与零售领域,如孟山都公司、阿彻·丹尼尔斯·米德兰公司(Archer Daniels Midland)以及沃尔玛公司等。ABSP-Ⅱ项目还与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International Service for the Acquisition of Agri-Biotech Applications, ISAAA)展开了密切合作。后者是一个行业组织,在全球范围内特别是全球南方推广生物技术作物。其主席克莱夫·詹姆斯(Clive James)曾通过下面一段话,传达了ABSP-Ⅱ项目背后的慈善资本主义精神:

本着分享与关爱的精神,Bt茄子杂交技术的开发商马哈拉施特拉杂交种子公司已慷慨地把该技术捐赠给印度、孟加拉国和菲律宾的公共机构,用于茄子的开放式授粉品种。在这些地区,茄子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作物。这次捐赠的目的是满足相应地区周边国家资源贫乏小农的特定需求。马哈拉施特拉杂交种子公司为公私部门慈善合作树立了极好的典范,促进了私营公司慷慨捐赠生物技术供公共研究机构使用,满足了资源贫乏小农的需求。(Choudhary and Gaur,2009,iii)

根据詹姆斯的描述,Bt茄子满足了南亚与东南亚资源贫乏小农的需求。这一点与印度环境部长杰拉姆·拉梅什(Jairam Ramesh)中止Bt茄子商业化时发表的评论形成了鲜明对比:

除了众所周知的减少农药使用的需求,似乎没有任何论点能够凌驾于粮食安全、生产短缺和农民困境之上,支持私营公司为Bt茄子赋予巨大的优先权。(印度环境与林业部,2010a,3)

2010年2月,印度环境部在南部的卡纳塔克邦首府班加罗尔组织了关于Bt茄子商业化释放的最后一次公开会议。当地一家名为环境支持组织的非政府组织在阅读公众意见征询文件时发现,Bt茄子的开发商没有根据《生物多样性法》的规定,向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National Biodiversity Authority, NBA)申请获取当地茄子品种。

为了履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特别是传统生物资源与生物知识使用过程中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平等利益共享方面的义务,印度于2002年颁布了《生物多样性法》(印度政府,2002a)。根据这部法案的规定,印度生物多样性主管部门负责为研究和商业用途授权获取生物资源与相关知识。印度本国的公民和企业必须获得邦生物多样性委员会的许可,外国公民与外国企业则必须获得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的许可。在印度或国外申请任何源自印度的生物资源方面的知识产权,同样需要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许可。违反《生物多样性法》将处以罚款与监禁。

在2010年2月的班加罗尔会议上,环境支持组织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认为孟山都-马海可公司及其合作方在获取并通过基因工程改造当地茄子品种时违反了《生物多样性法》的规定(环境支持组织,2010a)。起初,环境与林业部没有重视这个问题。在2月9日全国范围内暂停Bt茄子商业化的决议脚注中,环境支持组织提出的问题被称为“毫无根据的异议”(印度环境与林业部,2010a,2)。

环境支持组织毅然向卡纳塔克邦生物多样性委员会(Karnataka Biodiversity Board, KBB)报告了有关情况(ESG,2010b)。根据环境支持组织的说法,“委员会严格调查了相关事宜,对所有被指控的机构发出了通知,举行了研讨会和听证会,并对达瓦德农业科学大学进行调查。另外,考虑到这起案件牵涉外国公司,委员会还曾多次向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征求工作推进方面的建议”(Saldanha and Rao,2011,27)。2010年3月,卡纳塔克邦生物多样性委员会向环境支持组织传达了初步调查结果,称有可靠证据支持环境支持组织提出的生物剽窃主张。委员会证实,有关方面在使用当地品种时没有获得当地、邦或者国家有关机构的许可,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生物多样性法》(卡纳塔克邦生物多样性委员会,2010)。委员会还提到了有关农民权利的国际法律框架,特别是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植物条约》。委员会指出:“当地社区自古以来一直在种植并保护相关品种。剽窃行为剥夺了当地社区通过获取和使用生物资源获得商业收益的正当权利。”(卡纳塔克邦生物多样性委员会,2010,138)

2011年5月,卡纳塔克邦生物多样性委员会向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提交了另一份报告,其中包含了Bt茄子开发协议的有关细节。这份报告显示,卡纳塔克邦达瓦德农业科学大学研究主任曾在一封信中提到,提供给马海可公司的Bt茄子技术此前已通过ABSP-Ⅱ项目转让给了这所大学,该大学在未经邦生物多样性委员会或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使用了6个当地品种来开发Bt茄子(卡纳塔克邦生物多样性委员会,2011)。

在第二个月的董事会议上,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决定采取措施。根据会议纪要,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将针对马海可公司、孟山都公司以及其他相关方提起诉讼,为有关问题争取到符合逻辑的结论(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2011a)。直到2011年9月,该决议才由新任环境部部长贾扬提·纳塔拉詹(Jayanti Natarajan)发布(印度新闻信息局,2011)。不过,2011年11月的董事会议纪要显示,董事会似乎改变了主意。在这次会议上,三名董事会成员建议不采取法律措施,因为相关问题牵涉的只是一次研究合作,可根据《生物多样性法》得到豁免(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2011b)。

在这里,董事会提到的是《生物多样性法》中的一项条款。该条款规定,只要满足特定条件,印度与外国机构之间涉及生物资源或生物知识转让或交换的合作研究项目可以豁免授权要求(印度环境与林业部,2006)。根据相关解释,Bt茄子是ABSP-Ⅱ项目的一部分内容,不受《生物多样性法》管辖。一名法律学者认为:

《生物多样性法》第5条第3款(b)项明确规定,由印度政府资助的机构与其他国家的机构合作开展的研究项目,如果已经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则不需要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的批准。农业科学大学是一所公立大学。整个ABSP-Ⅱ项目是印度和美国政府之间“农业知识倡议”的一部分内容。(Reddy,2012)

在2011年11月的会议上,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主席明确表示应对生物剽窃方面的指控与生物技术问题进行区分:“主席已通知与会成员,当前的问题纯粹在于当地茄子品种可能遭到挪用,与生物技术本身及其(或其)应用问题无关。”(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2011b,11)

卡纳塔克邦生物多样性委员会最初曾对环境支持组织的投诉做出回应。到了2012年1月,该委员会认为相关问题从属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的职权范围(卡纳塔克邦生物多样性委员会,2012)。在2012年2月的会议上,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以三比二的投票结果做出决议,将启动法律程序(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2012)。随后,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开始准备材料提起刑事诉讼。

2012年11月,事态再次出现反转。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向卡纳塔克邦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的几天之前,两名与管理局官员作为共同原告的森林管理员副职突然接到立即生效的调动令(Sood,2013)。然而卡纳塔克邦生物多样性委员会成员秘书自行承担责任,针对森林管理员的转移令为提起诉讼争取到了时间(环境支持组织,2013)。

经历过各种推延和挫折之后,外加公共部门当局缺乏政治意愿,环境支持组织最终于2012年11月向卡纳塔克邦高等法院提起公益诉讼(ESG v. NBA,2012)。案件被告包括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印度环境与林业部(Ministry of Environment and Forests)、卡纳塔克邦生物多样性委员会、卡纳塔克邦以及印度联邦。

环境支持组织认为《生物多样性法》实施不力,这起诉讼的目的在于引起人们对相关事态的关注。环境支持组织指出,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未能就生物多样性渠道、研究成果的转化以及知识产权发布重要规定,同时未能招募或聘用足够数量的分类学家并组建常设法律部门。环境支持组织还谴责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未针对违反《生物多样性法》的行为采取措施。

在此期间的几份公开报告和审计报告为环境支持组织的主张提供了支持。在2010年对印度环境与林业部和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的审计报告中,印度总检查和审计署提出,“即便已成立了6年,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仍然未能发布有关生物多样性渠道、研究成果转化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重要规定”(印度总检查和审计署,2010,29)。印度总检查和审计署还指出,在缺乏监管框架的情况下,签发审批存在很严重的问题。2012年,印度议会下院人民院农业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公告,对环境支持委员会做出了回应:

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在这个敏感问题上反应迟缓。问题的核心很简单:该公司是否在未经管理局事先批准的情况下,获得任何与开发Bt茄子有关的当地生物资源,是否违反了2002年《生物多样性法》第3条?管理局在如此简单的问题上长时间无法得出结论,说明该机构存在严重问题。这里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11月11日至2011年8月11日期间,遗传工程审批委员会主席同时兼任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主席。

委员会希望彻查此类案件所存在的决策持续瘫痪的问题,同时建议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立即对这一案件做出决议。(印度人民院,2012b,281-282)

环境支持组织在公益诉讼中还提出要将受威胁植物和濒危植物品种列入正常交易商品列表。《生物多样性法》第40条规定:“中央政府可以在与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协商并通过《官方公报》发布通知之后,宣布本法有关规定不适用于特定物品,其中包括作为商品正常交易的生物资源。”2009年10月26日,印度环境与林业部协同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在公报发布了通知(印度环境与林业部,2009)。这篇通知列出了作为商品进行正常交易的190种物品。列表的目的在于将包含生物资源在内的正常交易商品从《生物多样性法》的管辖范围中排除,促进正常交易。但环境支持组织认为,这份列表中大约有15种植物为受威胁、濒危或极危物种(ESG v. NBA,2012,21)。

茄子包含在正常交易商品列表之中(印度环境与林业部,2009)。一部分观点认为,印度政府借此豁免了《生物多样性法》对茄子的规范(Rao,2013)。2010年2月,印度环境与林业部发表了一篇解释说明,对这种解读方法进行了驳斥:

本通知的含义引发了一些关切,有人士错误地认为,“190种植物不再受到2002年《生物多样性法》的保护”。相关文件已明确说明,本通知仅适用于190种物品的出口,相关出口不需要事先获得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的许可。如果这些生物资源将用于研究或工业用途,根据2002年《生物多样性法》的有关规定,需要事先获得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的批准。(印度环境与林业部,2010b)

在这场公益诉讼中,环境支持组织要求法院宣布《生物多样性法》第40条“违宪且违反宪法所载原则”,并撤销通知(ESG v. NBA,2012,60)。环境支持组织认为,第40条十分专断,没有明确阐述正常交易商品的标准,而且所涉及范围过于广泛,因而违背了这部法律的精神和目标。

这场公益诉讼促使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和卡纳塔克邦生物多样性委员会采取了相关措施。2011年11月,也就是环境支持组织提起诉讼的三年后,这两个机构向卡纳塔克邦高等法院达瓦德法庭提起刑事诉讼(NBA v. UAS Dharwad,2012)。在诉讼推进过程中,法院官员声称已将传票送达达瓦德农业科学大学,但无法联络到马海可公司和萨特古鲁公司的官员(Sood,2013)。

2013年10月,来自卡纳塔克邦最高法院的A. S. 帕赫哈普(A. S. Pachhapure)法官裁定,从表面上看已有足够的记录材料表明开发商没有申请获取当地茄子品种的许可,违反了《生物多样性法》的规定(UAS Dharwad v. State of Karnataka,2013)。在正常交易商品的问题方面,法官同意第40条规定的豁免仅适用于生物资源的出口,不适用于研究或者工业用途。而在合作研究项目的例外情况方面,法官认为这种例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项目得到了中央政府的批准,且符合政策指导方针。在本案中,这两个条件均未得到满足。例如,没有文件能够表明,被告已按照要求将包含所有相关文件的批准材料复本提交给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这项裁决为达瓦德高等法院的刑事诉讼提供了先决条件。然而2014年,印度最高法院在被告的请求下中止了这起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截至2021年撰写本书期间,案件仍未重新审理。

在这场公益诉讼方面,卡纳塔克邦高等法院于2013年12月宣布,本案涉及环境问题,因此移交国家绿色法庭审理(ESG v. NBA,2013)。印度曾于2010年设立多处国家绿色法庭,专门审理与环境问题有关的案件,借此减轻法院系统的负担,并保障环境方面的诉讼能够通过专门法官快速结案。

2014年3月,环境支持组织向印度最高法院提交了一份特别许可请愿书,对卡纳塔克邦高等法院向绿色法庭移交案件的决定提出了质疑。环境支持组织认为,本案不仅涉及违反环境法,同样违反了《生物多样性法》的一项规定。但对于第40条违宪的问题,绿色法庭没有管辖权,只有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可以针对相关问题做出裁决。生物剽窃问题现已成为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针对第40条规定的质疑已成为这起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2年本书付梓期间,印度最高法院已将这一特别许可请愿书的听证会推迟了7年时间。

孟山都公司在印度针对Bt茄子的商业化采用了一种双轨模式:私营企业(马海可公司)专注于Bt茄子品种的杂交工作,公立农业大学负责开发开放式授粉品种(美国国家科学、工程和医学研究院,2016)。

2005年9月,ABSP-Ⅱ南亚通讯的第一期描述了在马海可公司的设施中完成转化的Bt茄子种子移交给公立农业大学的“重大时刻”:

资源有限的茄农曾因果梢蛀虫而遭受减产的损失。现在,这些农民迎来了希望的曙光。2005年7月7日,位于哥印拜陀市的泰米尔纳德邦农业大学举办了抗虫性管理会议。在这次会议的重大时刻,泰米尔纳德邦农业大学副校长拉马萨米(Ramasami)博士接收了印度最大的私营杂交种子企业之一马哈拉施特拉杂交种子公司(马海可公司)联合研究主任乌沙·B. 泽尔(Usha B. Zehr)博士交付的抗果梢蛀虫茄子的回交种子。

随后,2005年7月26日,达瓦德农业科学大学副校长S. A. 帕蒂尔(S. A. Patil)博士在本校接收了马海可公司交付的抗果梢蛀虫茄子的回交种子。来自美国国际开发署的艾琳·慕克吉(Aleen Mukherjee)与萨特古鲁公司的戈帕拉克里希南(Gopalakrishna)出席了会议。

拉马萨米博士表示:“泰米尔纳德邦农业大学致力于为资源贫乏的农民减轻负担。本大学将以低利润的方式向农民提供转基因抗果梢蛀虫茄种。泰米尔纳德邦农业大学是ABSP-Ⅱ项目的国际合作伙伴,对该项目的使命和愿景表示认同。”(ABSP-Ⅱ,2005,6-7)

上述交接仪式涉及马海可公司、萨特古鲁公司以及农业大学之间的三份协议。孟山都公司把包含Bt基因的转基因茄子事件(EE-1)相关权利授予马海可公司。马海可公司作为孟山都公司的分许可持有人,与各农业大学达成转授权协议,将Bt基因用于当地茄子品种。根据这些协议的内容,这一类Bt茄子品种将成为“特许本国茄子产品”(马海可公司、萨特古鲁公司、达瓦德农业科学大学,2005)。

孟山都公司和马海可公司保留了这些Bt茄子品种的知识产权。转授权协议规定:

孟山都/马海可公司知识产权,指孟山都公司或马海可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所有知识产权。擅自制造、使用或销售含有马海可技术或孟山都技术(即Bt基因)的特许本国茄子产品,将对上述权利造成侵犯。(马海可公司、萨特古鲁公司、达瓦德农业科学大学,2005)

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2013,13)在一份有关诉讼背景的声明中宣称:

这种知识产权声明所涉及的范围异常宽泛。当地品种由农业科学大学提供,并由马海可公司使用自己的Bt茄子品种进行回交,这种做法违反了《生物多样性法》第6条的规定。

萨特古鲁公司和马海可公司之间的协议同样包含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款。协议在“所有权”项下提及:

马海可公司保留所有权利,其中包括与马海可材料、马海可技术以及初始Bt茄子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萨特古鲁公司承认并接受包含孟山都私营控股有限公司Bt基因在内的生物材料方面的所有权利,其中包括知识产权。马海可公司同样保留项目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数据以及记录方面的所有权利。(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2013,13)

环境部部长杰拉姆·拉梅什在中止决议中指出:

泰米尔纳德邦农业大学与孟山都公司于2005年3月签订了《材料转让协议》,引发了令人担忧的问题,具体涉及(产品和种质的)所有权问题,以及泰米尔纳德邦农业大学的权利范围问题。(印度环境与林业部,2010a)

这份决议没有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不过,仔细观察协议就可以发现,泰米尔纳德邦农业大学唯一能做的就是让马海可公司提供的半成品培育品种适应当地生长条件。《材料转让协议》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其他育种活动。该协议进一步规定,只能按照“成本价格”来分发Bt茄子开放式授粉品种。另外,泰米尔纳德邦农业大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马海可公司提供的半成品用作生产杂交品种的亲本系(马海可公司、泰米尔纳德邦农业大学,2005)。

本书前言曾提到,杂交品种是一种来自受控育种过程的产物,这一过程被称为“杂交优势”。对于开放式授粉品种而言,农民可以保存种子进行重新种植。而杂交品种的种子在种植过程中,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会显著下降。因此农民必须每年重新购买种子。出于这种原因,商业种子公司出售的品种主要为杂交品种。

Bt茄子杂交品种和开放式授粉品种在开发过程中利用了不同的种质。马海可公司的Bt茄子(60208系)使用了一种名为“RHR-51”的杂交品种,由马哈拉施特拉邦一所著名的公立农业大学完成培育(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2014)。开放式授粉的Bt茄子品种使用卡纳塔克邦的6个当地品种以及泰米尔纳德邦的4个品种培育而成。生物剽窃诉讼涉及的正是这些当地品种,其中一个品种叫作马图古拉,产自一座叫作乌杜皮的村庄。该品种的有关情况得到了详细记录(参见附录D)。

在公益诉讼案件中,马海可公司主张ABSP-Ⅱ项目并非商业活动,而是一种“救济贫困人口且非营利性”的活动(马海可公司,2013)。马海可公司辩称,该公司在ABSP-Ⅱ项目中的作用“仅限于向公共合作机构捐赠技术”,捐赠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且不收取特许权使用费,马海可公司及其合作机构未曾实施任何以窃取或挪用《生物多样性法》所涉及的生物资源为目的的秘密行动(马海可公司,2013)。萨特古鲁公司强调,“材料或技术并未发生从达瓦德农业科学大学到马海可公司的反向流动”“马海可公司没有获得达瓦德农业科学大学开发品种的商业化权利”(卡纳塔克邦生物多样性委员会,2011,147)。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坚持驳斥了最后一条主张:

值得注意的是,那些所谓由马海可公司所有的特许本国茄子产品,实际上是(a)茄子种植种子(根据协议第1.9条的定义),该种子产自(b)茄子公共种质,这一类种质属于由农业科学大学等公共机构(根据协议第1.11条的定义)开发的公共育种茄子品种,另外,(c)这种茄子公共种质已由农业科学大学进行基因改造。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马海可公司不仅在未经管理局批准的情况下对农业科学大学提供的当地茄子品种进行了基因改造,还对这种转基因茄子种子提出了专有权利主张。所谓的特许本国茄子产品使用了当地生物资源作为原材料,因此这种专有权利主张毫无根据。(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2013,10-11)

孟山都公司曾试图为杂交Bt茄子申请印度专利保护。如果2010年没有出台全国禁令,杂交Bt茄子将按照双轨模式实现商业化。2006年,马海可公司向印度专利局提交了一份“EE-1事件转基因茄子”的专利申请(马海可公司,2006)。申请文件提及:

本发明涉及构成EE-1事件的抗虫转基因茄子植株、植物细胞、种子以及子代植物。本发明还包含了EE-1事件茄子插入位点旁侧的DNA序列。另外,本发明还涉及茄子植株EE-1事件存在与否的检测流程,提供了识别转基因茄子是否存在上述特定茄子植株EE-1事件的诊断方法。本发明还包含一种识别EE-1事件转基因茄子的工具。(马海可公司,2006)

2013年5月,印度专利局签发了第一次审查报告。根据这篇报告,转基因茄子第9到11项权利要求涉及印度1970年《专利法》第3条(j)项排除可专利性方面的规定。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涉及EE-1事件的转基因植株或种子、植物细胞以及子代植物(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2013)。《专利法》第3条(j)项对于“哪些内容不属于发明”做出了界定,规定微生物可以获得专利,而种子、品种、物种或植株的全部或部分均不得获取专利。

孟山都-马海可公司在这里的反应与抗农达大豆和Bt棉花申请专利时的做法一致,删除了不符合《专利法》的权利要求,重新提交了申请。

为了回应第一次审查报告,马海可公司取消了专利申请中最初的四项权利要求(L&S律师事务所,2014a)。2014年7月,马海可公司致信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称权利要求修改之后,该专利现已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并请求尽快授予专利(L&S律师事务所,2014b)。不过在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的干预下,Bt茄子的专利申请遭到中止,一直推迟到使用当地茄子品种开发Bt茄子的有关法律纠纷解决之后(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2014)。

Bt茄子的权利归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然而这个问题目前并没有得出结论。孟山都公司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多个地区持有EE-1事件专利,在印度却没有获得专利。另外,开发Bt茄子的国际公私机构联盟在开发过程中,没有满足种植相应品种的当地社区知情或许可的要求,且没有按照《生物多样性法》的要求获取生物多样性监管机构的授权。

相关案件提出了有关公立农业大学所持有种质的法律地位,以及当地社区所享有权利的根本性问题。卡纳塔克邦生物多样性委员会在调查报告中写道,达瓦德农业科学大学曾声称,本大学属于自治机构,不受《生物多样性法》的约束。不过卡纳塔克邦生物多样性委员会指出,《生物多样性法》并没有包含这一类豁免性规定(卡纳塔克邦生物多样性委员会,2010)。大学方面的这种声明反映了一种约定俗成的默契,即,公共机构具有公立性质,可以免除《生物多样性法》所提出的要求。通过Bt茄子的案例可以看出,公共机构与私营机构达成合作关系之后,这种假设前提存在严重问题。

印度环境部长曾在有关Bt茄子的决议中指出:“关于公共和私营两类机构在Bt相关技术研究工作中的资金来源,人们提出了各种质疑。”(印度环境与林业部,2010a,6-7)20世纪90年代以来,用于农业研究和推广的公共资金不断减少,公立农业大学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正在寻找其他资金来源。一部分公共机构借助参与ABSP-Ⅱ项目来获取资金的做法,已经成为一种公开的秘密。

公共机构参与项目需要提供当地茄子品种,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即公私机构合作可能使公共机构所拥有的资源私有化(访谈,15)。

在公益诉讼案件的应诉过程中,马海可公司辩称:

合作关系不涉及利益共享问题。参与项目的公共合作伙伴,包括位于瓦拉纳西的印度农业研究理事会所属机构印度蔬菜研究所,位于哥印拜陀的泰米尔纳德邦农业大学,以及达瓦德农业科学大学,计划以非营利的方式向农民提供种子,因此相关利益全部流向了农民。(马海可公司,2013,170-171)

这种说法背后的假设前提为,农民社区需要Bt茄子,并将从中受益。然而种植乌杜皮马图古拉茄子的农民未曾得到机会就相关品种纳入ABSP-Ⅱ项目的问题发表意见,反而在了解到项目情况后提出了反对。由此可见,个中细节不为人知(参见附录D)。

马海可公司还提出,“(公共合作伙伴)没有侵犯任何生物材料的使用权,因为相关材料均属于公共机构的育种品系”(马海可公司,2013,171)。多年来,公立农业大学所持有的植物种质均自农民的田地采集而来,并与农民达成共识,这些种质将以公共信托的方式进行保管。马海可公司的声明否定了农民针对相关材料所享有的权利。

Bt茄子案是印度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相关案件。从这种意义上来讲,Bt茄子案也是第一起全国性的生物剽窃案件。从案件的影响力来看,Bt茄子案件产生了全球性的影响。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美国跨国企业可以通过农业领域的双边协议,对公立农业大学持有的当地茄子品种主张知识产权。这起案件同样表明,在私有化和公私合作的时代,公共机构可能遭遇一种较为复杂的情形,公共利益与公益事业的概念出现了高度模糊。

[101]利奥·萨尔达尼亚(Leo Saldanha,访谈,7A)。

[102]Bt基因结构还包括用于激活宿主基因组中转基因的花椰菜花叶病毒(CaMV)35S启动子,以及对已成功转化的细胞进行识别使用的两种抗生素抗性标记基因(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

[103]这起公益诉讼(260/2005,与本章所探讨的生物剽窃公益诉讼案件不同)由阿鲁娜·罗德里格斯(Aruna Rodrigues)于2005年向最高法院提起,对印度政府在缺乏适当的生物安全协议的情况下释放转基因生物的做法提出了质疑。截至2021年,此案仍在审理中。

[104]康奈尔大学拥有这种方法的专利,并将专利授权杜邦公司使用。孟山都公司持有另一种最常用于诱导植物基因转化的方法专利。这种方法使用了根癌农杆菌,一种可以感染植物细胞的细菌。Bt茄子的开发使用了第二种方法。上述两种方法现今已进入公共领域,不过对相关方法的改进仍然属于专利。

[105]ABSP-Ⅱ还赞助了Bt茄子在孟加拉国和菲律宾的引进。2013年以来,Bt茄子在孟加拉国开始了商业种植。

[106]在印度,转基因作物方面的很多争议均源自利益冲突。因为特定的委员会既负责转基因作物的推广,也负责监管。

[107]这里的“迁地”指的是在基因库中保存植物遗传资源。

[108]由美国国会指定的高等教育机构。1862年美国国会通过《莫雷尔法案》,规定各州用联邦土地收益资助高等教育机构。——编者注

[109]农业科学大学指印度若干所主要致力于农业领域的公立大学。达瓦德是位于卡纳塔克邦西北部地区的一座城市。达瓦德农业科学大学是卡纳塔克邦历史第二悠久的农业科学大学,第一名为班加罗尔农业科学大学。

[110]《农业知识倡议》与《印美民用核协议》的公布时间相同。根据斯里达尔(Sridhar,2014)的观点,《农业知识倡议》是印度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让步之一。各类让步有利于美国大型企业。

[111]有关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在亚洲地区发挥作用的早期评论,参见库耶克作品(Kuyek et al.,2000)等。

[112]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植物条约》签署时间为2001年,生效时间为2004年。该条约的目的在于对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进行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同时公平公正地共享相关资源所产生的利益。

[113]2011年7月,贾扬提·纳塔拉詹出任印度环境部部长。

[114]根据环境支持组织的说法,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此前从未通过投票的方式进行相关问题的决议,可见管理局内部存在分歧(访谈,7A)。

[115]2012年,印度下议院公共账目委员会关于印度环境与林业部的一篇报告支持了印度总检查和审计署得出的结论(印度人民院,2012a)。

[116]2005年3月10日,马海可公司与萨特古鲁公司签署了一份研发协议,向缺乏资源的农民提供Bt茄子。同年3月20日,马海可公司与泰米尔纳德邦农业大学签署了材料转让协议。2005年4月2日,马海可公司与萨特古鲁公司、达瓦德农业科学大学签署了三方分许可协议。

[117]分许可协议列出了通过达瓦德农业科学大学获取的6个卡纳塔克邦当地品种,包括:Malpur当地品种、Majari Gota、Kudachi当地品种、Udupi当地品种、112 GO、Pabkavi当地品种(马海可、萨特古鲁、达瓦德农业科学大学,2005)。通过泰米尔纳德邦农业大学获取的4个品种包括:MDU I、PLR-1、KKM-1和CO2(马海可、泰米尔纳德邦农业大学,2005)。

[118]除第9至第11项权利要求外,马海可公司还取消了第1项权利要求,即“一种检测样本是否存在茄子EE-1良种事件核酸序列的方法”。

[119]除申请转基因事件的专利外,马海可公司还在2010年12月根据《植物品种和农民权益保护法》申请了植物育种者对Bt茄子品种的权利。植物育种者权利可以为新品种的育种者赋予该品种繁殖材料的专有权,期限为15年。2016年,《植物品种和农民权益保护法》管理局网站显示,由于存在法律问题,马海可公司的Bt茄子申请待审批(PPVFR管理局,2016)。

[120]关于为培育Bt茄子而获取当地茄子品种的问题与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制度之间的相关性,参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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