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书即将付梓之际,以上三起诉讼均已上诉到最高法院。Bt棉花性状费纠纷案以拜耳-孟山都公司与努兹维杜公司之间的庭外和解告终。Bt茄子案中的公益诉讼和刑事起诉均由印度最高法院审理,但多年以来始终悬而未决。抗农达大豆案已穷尽所有的上诉途径,不过农民工会及其律师并没有排除质疑法院将微生物解释为专利对象的做法并提起废止性诉讼的可能性。这些农村工会同样在考虑,针对18项已获得批准的生物技术专利和一些正在审查的专利申请提起无效诉讼。
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那些旨在对专利权与农民权利、粮食安全和公共利益进行平衡的法律解释已然打破了以往的范式。实际上,这些诉讼案件已经在农业领域演变为针对企业粮食体制的根本性挑战。
首先,这些法律挑战旨在重新定义公共秩序与私营秩序之间的关系。企业粮食体制的一种根本性特征在于,私人资本通过公私合作关系等机制渗入公共领域。最终,就像我们在Bt茄子案里看到的那样,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国家在维护公共利益的过程中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在本书所涉及的三个案例中,企业都在利用私有知识产权工具规避那些用来管理农业知识产权的公法保障措施。在巴西,私有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大豆产业各类参与者签订私人合同的形式实施,农民向谷仓出售大豆时需要对大豆进行检测并交纳特许权使用费。这种制度使农民无法保存种子重新进行种植。在印度,私有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与Bt棉花种子企业签订分许可协议,在产业链上游得以实施。协议规定,Bt性状只能用于渗入杂交品种,而杂交品种的种子无法有效用于重新种植。在巴西和印度这两个国家,无论孟山都公司是否持有有效的专利(抗农达大豆案例),或者是否已申请专利(BG-ⅠBt棉花案例),私有知识产权制度均为该公司带来了高额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最重要的是,自由保存并重新种植种子的权利虽然已得到本国植物品种保护法的保障,私人知识产权制度却使得农民无法行使这种权利。在发起法律挑战的过程中,诉讼当事人针对宪法权利与公法相对于私人合同法律规定之间的从属关系提出了质疑。巴西的农民工会认为,孟山都公司与农业生产者联合会签订的私人合同,在没有征询农民意见的情况下不能剥夺农民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而在印度种子生产商所签订的私人协议中,农民的参与程度更低,特许权使用费成本最终通过Bt棉花种子的高昂价格转嫁给了农民。另外,巴西和印度的诉讼当事人均认为,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不能以私人协议为由逃避干预。
其次,这些诉讼案件(特别是抗农达大豆集体诉讼案)试图重现30年以来加强植物品种产权的趋势,并试图将保存种子的权利确立为一项基本权利。随着对保存种子这种传统做法的限制越来越多,法律用语也开始出现了一些微妙且令人担忧的变化,农民的种子权利被逐步描述为从属于植物育种者“权利”的“特权”和“例外”。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苏珊·塞尔(Susan Sell,2003,5)提醒我们,“知识产权曾被当作一种‘由官方授予的特权’,明确界定为反垄断规则的例外情况”。随着专有种子的出现,“农民保存种子的权利”的最初含义遭到了扭曲、淡化,并最终丧失。我们经常可以听到这样一种说法:针对擅自保存种子所收获的谷物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是一种正当费用”,因为农民没有为保存下来的种子支付费用。然而,这种观点其实对农民权利的最初含义进行了扭曲。农民购买受保护品种的种子所支付的价款已经包含了特许权使用费,作为交换,他们有权自由保存种子。在国际层面,联合国曾于2018年通过了《农民和其他农村地区劳动者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Peasants and Other People Working in Rural Areas),其中包含了种子和生物资源方面的权利,相关权利需要按照相关内容进行理解(联合国,2018)。各类农业运动及其盟友把这些权利纳入了国际人权框架,试图借此扭转将保存种子的做法边缘化的趋势,与此同时重申个人和集体的种子权利优先于贸易权利和知识产权。
再次,在涉及生物技术种子的情况下,这些案件提出了《植物品种保护法》与《专利法》之间的冲突问题。孟山都公司一贯主张,生物技术性状受专利法的排他性保护。这种观点得到了加拿大和美国最高法院的支持。然而巴西和印度在专利与植物品种保护方面的立法与加拿大和美国存在很大差别,近年以来,这种冲突才逐渐得到解决。本书详细提到,巴西和印度的法院处理相关问题时一直摇摆不定。最终,巴西高等法院采用了类似加拿大和美国的做法,以支持专利法的方式平息了冲突。相比之下,印度德里高等法院认为,印度《专利法》明确排除了植物细胞和种子的可专利性,因此转基因种子、转基因植物及其相关研究以及保存种子的豁免问题,应适用《植物品种和农民权益保护法》。
最后,在解决相关法律纠纷的过程中,德里高等法院最接近其中的根本性问题,也就是基因和植物的可专利性问题。德里高等法院在判决中针对相关生物技术性状(专利申请中描述为核酸序列)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可专利微生物相关要求的问题提出了质疑。这里就回到了《知识产权协定》第27条第3款(b)项措辞模糊的问题,以及在微生物的构成方面缺乏统一定义的问题。专利局和法院曾倾向于回避其中的问题,但高等法院认为,核酸序列无法独立存在,因此不属于微生物;核酸序列渗入植物之后才能发挥作用,而植物本身不具有可专利性。
德里高等法院在处理生物技术专利有关的复杂问题方面可圈可点,但仍然仅仅停留在表象层面。事实上,专利法已经逐渐落后于科学知识的发展步伐。社会科学家已证明,把一种基因还原为一种可分离的化合物,可以为不具有可专利性的内容赋予专利性(McAfee,2003;Calvert and Joly,2011)。不过,过去二十年里的科学进步使这种方法越来越缺乏依据。表观遗传学和后基因组学揭示了基因和蛋白质的复杂表达与调控及其与细胞和生物之间的相互作用,淘汰了早期的基因概念,甚至针对“基因”概念在本体论范畴的意义提出了质疑(Calvert and Joly,2011)。然而在知识领域出现不连续性与断裂现象的情况下,专利法仍然采用了基因的简化概念。如今,知识产权立法应该对这一类科学发展做出评估,并充分考量科学发展对生命形式可专利性所带来的影响。
综上所述,相关案件对《知识产权协定》全球知识产权制度在农业领域的合法性发起了挑战,并促进了种子和植物可专利性全新法律常识的出现。这种促进作用可能仅仅处于早期阶段(Souza Santos,2002)。不过相关案例可以说明,专利具有较强的政治属性。另外这些案例同样表明,全球南方国家围绕生物技术作物的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正在推动那些试图在财产权与个人和集体种子权利之间取得平衡的其他法律解释的发展。在这里,我完全赞同肖比塔·帕塔萨拉蒂(Shobita Parthasarathy,2017)的观点。帕塔萨拉蒂认为,无论跨国公司及其政府在进一步协调知识产权法律方面做出了怎样的持续努力,承担了怎样的压力,只要涉及生命形式,就可能无法实现真正的协调。
农业知识产权格局处于明显的变化之中。我将通过那些会在未来影响知识产权与种子冲突的新趋势来结束这部分内容。其中一个主要趋势在于,各国持续面临着修改国内立法的压力,这种压力要求把植物育种者的权利修改为与专利类似的权利。各国加入1991年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能够加强植物育种者的专有权利,比如把相关权利扩展至收获的农作物产品等。在实践过程中,这种要求使巴西等国出现的特许权使用费系统实现了制度化。另外,根据1991年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一种植物可以同时受到专利与植物育种者权利的保护。在实践层面,这种“双重保护”使专利所授予的广泛保护占据了主导地位,植物育种者权利项下的豁免事项遭到了削弱。这些立法变动将使专利法和植物品种保护法之间的冲突无法调和,且有利于后者,同时也将防止出现类似巴西农民工会所发起的法律挑战。
农业领域第一批主要的农业生物技术专利即将到期,特别是2014年涵盖抗农达除草剂性状的最后一项基础专利。这一点引发了人们对“后专利时代”将采取怎样的形式的广泛猜测。围绕全新基因编辑技术专利的激烈斗争表明,专利将仍然是相关产业采用新技术并从中获利的重要工具(Egelie et al.,2016;Montenegro de Wit,2020)。基因或基因组编辑(GE)指的是2015年以来广泛用于修改动植物和其他生物遗传物质的一系列技术,其中最常用的是CRISPR Cas9技术。这种技术依靠Cas9酶的特性对外源DNA进行切割,外源DNA组成了细菌免疫系统的一部分内容。早期的DNA重组技术将某种性状随机插入生物的基因组。与之相比,基因编辑技术可以在基因组的特定位置对DNA序列进行插入、删除或替换,这种技术能够极大扩展植物专有权利所涉及的范围,通过克服细胞的保护机制提供接触整个基因组的渠道。基因编辑技术还可以扩大可能存在的编辑类型(比如敲除、激活、沉默、改动、增强、删除、插入等),增加农业生态系统中可以通过这项技术进行修改的生物类型,比如动植物、土壤微生物、昆虫等。有了基因编辑技术,所有相关的生物类型都可能适用知识产权制度。因此一部分分析人士认为,需要对植物创新方面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根本性的重新设计,以实现开放性,削弱排他性(Kock,2021)。
另外,我们所探讨的私有知识产权制度充分表明,目前急需通过专利和植物品种保护来超越公共秩序。相关行业正在积极开发全新的营销策略,其中包括使用监管数据和审批许可来保留对产品的控制。这些产品被称为“知识产权监管综合体”(Jefferson and Padmanabhan,2016;Marden, Godfrey, and Manion,2016)。即便专利到期,原专利权人也可以通过持有获取审批所需要的监管数据,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市场控制权。实际上,产生新数据与新文件的成本意味着,即便相关技术已进入公共领域,其他公司也能够以较低的价格从原专利权人处获得已得到批准的性状许可。
最后,存在相关性的另一种发展在于植物遗传资源的非物质化,也就是基因序列的数字化,及其在电子数据库中的存储数据。这一点将带来全新的挑战。有关公平获取基因资源和利益共享的国际文书,通常以物质种子样本的获取和流通为核心。非物质化将淘汰这一类机制,在相关资源追溯到培育社区方面增加难度,为全新规模的生物剽窃提供了可能性。
生物技术和知识产权正在以很快的速度进行共同演化,农民和农业活动人士必须克服困难,保持领先地位。不过有一件事是肯定的:经过围绕知识产权和生物技术作物十多年以来的法律行动,他们已经变得越来越精通法律。
[133]上诉所有途径用尽,其中一方当事人认为裁决存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废止性诉讼对裁决提出质疑。
[134]感谢何塞·科代罗·德阿劳霍提醒我注意这一点。
[135]庭外和解之前,这种解释方法需要经过司法审查(参见第三章)。
[136]表观遗传学的研究对象为不改变DNA序列的情况下发生的可遗传表型变化,特别关注环境对基因活性和基因表达所产生的影响。基因组学关注的是基因组排序,将各类功能归因于基因,研究的是基因结构。后基因组学在基因组学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基因如何转录为信使RNA,以及如何通过蛋白质的形式进行表达。
[137]关于抗农达专利组合方面的概述,参见杰斐逊作品(Jefferson et al.,2016)。
[138]支持者认为基因编辑比重组DNA的技术更精准,批评者认为基因编辑过程可能产生在靶效应(靶位点所产生的意外效应),也可能产生脱靶效应(基因组其他位置产生的意外效应)。
[139]感谢梅瓦·蒙特内格罗提醒我注意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