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跨国公司孟山都将转Bt基因保铃棉(Bollgard)引入印度14年后,该品种是否在印度获得了专利仍然不为人知。
——《印度时报》(The Times of India,Arya and Shrivastav,2015)
对于农业生物技术企业来说,除大豆以外,棉花是另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孟山都公司把苏云金杆菌这种土壤细菌的基因植入了棉花基因组,开发了一种转基因棉花。苏云金杆菌的拉丁文术语为Bacillus thuringensis,因而得名“Bt”。Bt基因可以促使植物细胞生成一种叫作“Cry1Ac”的蛋白质,这种蛋白质对于美国棉铃虫、斑点棉铃虫、棉红铃虫等主要的棉花害虫来说具有毒性。这种基因工程性状名为“Event 531”,1996年在美国以“Bollgard-Ⅰ”“BG-Ⅰ”的商标首次得以商业化。抗农达大豆等抗农达作物可以耐受除草剂,而包括Bt棉花在内的Bt作物可抵御害虫。这两种性状开始在同一种植物上出现堆叠趋势,广泛分布在世界范围内种植的所有转基因作物中。2019年,堆叠性状占全球转基因作物面积的45%,耐除草剂作物占43%,抗虫作物占12%(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2019)。
印度遗传工程审批委员会(GEAC)于2002年批准了Bt棉花在印度的商业种植。2006年,孟山都公司推出了第二代Bt棉Bollgard-Ⅱ(BG-Ⅱ)。这一代产品对Cry1Ac和Cry2Ab(Event 15985)两种基因进行了堆叠,以“增强型Bt棉”的名义销售。
Bt棉花开始进入印度时经历了各种争议,其中包括非法传播未经授权的品种、农民自杀以及抗虫性的发展变化等。尽管存在诸多争议,Bt棉花仍然得到了迅速传播。2016年约有700万农民在1000万公顷的土地上种植Bt棉花,种植面积高达印度本国棉花产区总面积的90%(Bera and Sen,2016;Das,2016)。到了2021年,Bt棉花仍然是印度唯一获得批准的转基因作物。2005年,阿鲁娜·罗德里格斯向印度最高法院提起一项公共利益诉讼,质疑印度政府在缺乏适当的生物安全协议议定书的情况下释放转基因生物,这次诉讼阻止了其他转基因作物品种获得批准(Aruna Rodrigues v. Union of India,2005)。
在20世纪90年代基因工程早期阶段,孟山都公司曾把本公司持有的基因授权其他公司使用,一次性收取款项。这种做法实际上放弃了基因的控制权。1992年,孟山都公司曾授权总部设在美国的先锋种子公司(Pioneer)在大豆品种中永久使用抗农达基因,先锋公司一次性支付了50万美元(Charles,2001)。
最初,孟山都公司在印度采取了类似的策略。2002年,孟山都公司向印度政府提出,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转让Bt技术,以便政府能够为公共部门的棉花品种引进相关性状。然而印度政府认为孟山都公司提出的4000万印度卢比(127.5万美元)要价过高,交易以失败告终。来自印度农业研究理事会(Indian Council of Agricultural Research)的一位科学家认为:“孟山都公司准备一次性转让整个技术。只需要支付4000万印度卢比,印度公共部门就可以免费使用这项技术。即便政府随后转让给私营部门,这次交易仍然划算得多。”(Arya and Shrivastav,2015)事后看来,这个价格确实远低于2002年以来孟山都公司在印度收取的Bt棉花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所谓的“性状费”。孟山都公司没有公开本公司总共收取了多少特许权使用费。但根据印度种子行业的消息来源,2002年至2015年孟山都公司在印度总共收取了超过7.8亿美元的费用,折合500亿卢比左右(Economic Times,2015)。
最终,孟山都公司制订了一种利润率更高的方案,直接向农民收取技术费用,“购买种子实际上是在通过单独交易购买新基因”(Charles,2001,152)。通过这种方法,孟山都公司将基因单独向每一名农民进行了授权。在美国和加拿大,农民购买种子时直接与孟山都公司签署技术使用协议。在巴西和印度,孟山都公司使用了间接的方法,分别与巴西的谷物贸易商和印度的种子企业签订了转授权协议。孟山都公司通过这些协议保留了对定价的控制权,同时可以禁止保存种子。更重要的是,孟山都公司可以在不受专利获取与专利权行使能力的影响下,通过这些协议对技术保留控制权。2006年,伊恩·斯库恩斯(Ian Scoones)观察到,“通过向合作伙伴收取技术许可费用,通过其他参与方进行系统的市场渗透,即便缺乏强有力或者可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孟山都公司同样可以在研发和许可监管方面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2006,165)。
在印度和巴西的农村地区,孟山都公司面临着比美国更复杂且更加分散的现状。数百万农民掌握着小块土地,不利于执法,因此不便与农民单独签署许可协议。为了规避这些障碍,孟山都公司根据本公司与印度种子企业签署的广泛许可协议,制定了其他的知识产权策略和营销策略。
1988年,孟山都公司与印度一家知名种子企业马海可公司(Mahyco),也就是马哈拉施特拉杂交种子公司(Maharashtra Hybrid Seeds Company)以对等持股的方式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马海可孟山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Mahyco Monsanto Biotech Limited, MMB),由这家合资企业在印度销售Bt棉花种子。1996年,马海可公司在印度环境与林业部的许可下,进口了100克孟山都Bt棉花种子。根据本公司与孟山都公司签署的许可协议,马海可孟山都公司使用这些免费捐赠的种子将Bt性状基因“渗入”了本公司的杂交棉花品种。2002年,马海可孟山都公司推出了首批Bt棉花品种,其中包括Bt Mech 12、Bt Mech 162和Bt Mech 184。该公司还向印度种子企业转授权了Bt基因。2004年,由印度种子公司根据转授权协议开发的首个转基因品种得以释放,也就是由拉西种子公司(Rasi Seeds)开发的RCH2品种。大约50家印度种子企业成为马海可孟山都公司的分许可持有人。
孟山都公司与印度种子企业之间的转授权协议一直处于保密状态中。不过在严格的审查制度下,一部分条款被公之于众。根据协议,孟山都公司向一家种子公司捐赠含有Bt性状的种子,该种子公司随后会通过传统育种技术将Bt性状渗入本公司的棉花品种。孟山都公司声称,种子公司将把Bt性状渗入专营杂交棉花品种,而不会涉及开放授粉品种(Sally and Singh,2019)。我们曾在本书前言中提到,杂交品种的种子可以在种植过程中得以保存,但产量会逐代下降,因此农民需要每年重新购买种子。也就是说,孟山都公司把Bt基因限制在专营杂交品种范围内,进而确保农民每个种植季都来购买种子(Kranthi,2012)。协议规定,种子公司须向孟山都公司预付500万印度卢比(2002年约折合10万美元)。另外,种子公司需要按照每包种子销售价值的百分比缴纳费用。1包450克的BG-Ⅰ棉花种子(可种植1英亩土地)最初售价为1600至1800印度卢比(33至37美元),该价格的四分之三,也就是1250印度卢比(26美元)将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给孟山都公司。
马海可孟山都公司享有Bt技术的有关权利,不过种子公司可根据《植物品种和农民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针对本公司所开发的Bt棉花品种享有植物育种者权利。这样一来,种子公司便获得了Bt棉花品种在销售方面的排他性权利。不过为了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植物育种者证书,2017年之前种子公司必须提交孟山都公司发放的无异议证书。顾名思义,无异议证书表明,对于种子公司自行开发植物品种的注册以及该品种包含孟山都基因等有关事宜,孟山都公司无异议。
这种规定构成了特许权使用费系统的关键内容。孟山都公司在与种子公司针对转授权协议进行谈判时可以借此掌握主动权,种子公司必须首先获得孟山都公司的无异议证书,随后才能享有Bt棉花品种植物育种者的权利。实际上,Bt棉花是政府机构为自身所监管的行业谋取利益的一个示例。在此过程中,政府机构并未顾及公共利益。这种现象被称为“管制俘获”。在印度和巴西,孟山都公司的知识产权建立在私人合同的基础之上。不过在印度,这种现象可视为一种公私合营制度,私有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公共机构的配合。
总而言之,在孟山都公司的转授权制度下,Bt棉花种子或是直接出售给孟山都公司的合资企业兼许可持有人马海可孟山都公司,或是出售给那些与马海可孟山都公司签署转授权协议的种子公司。到了2010年后几年,孟山都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控制了超过95%的印度Bt棉花市场(Jayaraman,2012)。
2005年前后,围绕Bt棉花种子价格与特许权使用费的矛盾在印度南部的主要种子生产区和棉花种植区安得拉邦爆发。2006年,Bt棉花占据了安得拉邦本地棉花种植面积的三分之二(GRAIN,2006)。一包450克的Bt棉花种子最初售价1600至1800印度卢比,是普通棉花种子价格的6倍。然而在第一个生长季节,印度三个主要的棉花种植邦(马哈拉施特拉邦、古吉拉特邦、安得拉邦)出现了各种问题,其中包括种子不发芽、虫害、真菌性病害以及农作物歉收等(Krishnakumar,2004)。
2005年8月,两个左倾农民组织向垄断与限制性贸易委员会投诉了马海可孟山都公司。农民组织声称该公司对具有Bt性状的种子收费过高,并要求委员会禁止该公司任意设置特许权使用费费率。
2006年1月,安得拉邦政府同样要求委员会针对马海可孟山都公司和一些分许可持有人展开调查,认为该公司涉及限制性贸易活动,在印度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高于中国。在中国,一包种子的价格为1美元,而在印度的价格比中国高出了25倍(印度竞争委员会,2016)。根据印度农业部部长提供的数据,2002年至2005年间,安得拉邦的棉农在Bt棉花种子上花费了大约13亿印度卢比(3000万美元)。其中,60%的费用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流入了马海可孟山都公司(GRAIN,2006)。委员会收到投诉的同时,该公司将特许权使用费费率下调了30%(印度竞争委员会,2016)。
垄断与限制性贸易委员会在2006年5月发布的一项决议中表示,委员会发现种子公司只有签署转授权协议才能生产Bt棉花,这表明相关领域缺乏竞争,而且马海可孟山都公司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过高。委员会责令该公司把特许权使用费下调到与其他国家同等的合理水平。此外,委员会指示政府根据《基本商品法》(Essential Commodities Act)的规定设定一包棉花种子的最高销售价格(Govt of AP v. MMB,2006)。这起案件是由邦政府代表农民发起的首次公共利益诉讼,邦政府将法院颁发的指令视为农民群体的一次重大胜利(Venkateshwarlu,2006)。
同月,安得拉邦政府将BG-ⅠBt棉花种子的价格设为每包750印度卢比(17美元),BG-Ⅱ价格设为925印度卢比(20美元)。马海可孟山都公司随即针对政府和委员会向印度最高法院提出质疑,理由是政府的举动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委员会逾越了自身的管辖权范围,没有权限设定价格(Mehta,2006)。最高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但拒绝中止邦政府的指令。
2006年6月,在安得拉邦政府取得成功的鼓舞下,其他7个棉花种植邦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呼吁针对Bt棉花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采取通用的解决方法。这些邦针对“在现代技术的外衣下剥削农民”的行为进行了谴责,呼吁成立国家种子价格监管机构,并进行种子方面的全面立法(Pantulu,2006)。马哈拉施特拉邦、古吉拉特邦和中央邦效仿安得拉邦,根据《基本商品法》对Bt棉花种子的价格进行了管制。
在垄断与限制性贸易委员会和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期间,马海可孟山都公司与其分许可持有人达成了“和解与解除索赔协议”,将BG-Ⅰ的性状价值重新调整为150印度卢比,折合3.63美元(印度竞争委员会,2016)。每包棉花种子的最高零售价已设定为750印度卢比,该公司显然无法再收取高达1250印度卢比的特许权使用费。达成和解之后,马海可孟山都公司于2009年撤回了向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诉。
2010年左右,那些通过了《棉花种子法案》(Cotton Seeds Acts)的邦不仅开始规范种子价格,还开始规范马海可孟山都公司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安得拉邦将BG-Ⅰ的特许权使用费定为50印度卢比(1.09美元),将BG-Ⅱ定为90印度卢比(1.97美元)(Kurmanath,2010)。后来,种子公司声称,马海可孟山都公司无视这些规定,继续收取了高额的特许权使用费(印度竞争委员会,2016)。
2004年至2014年,印度国大党领导的团结进步联盟上台执政。中央政府多次干预相关问题,破坏了各邦的管制。比如,中央政府从《基本商品法》中删除了棉花种子,削弱了各州根据这部法律对棉花种子的价格管制等。在2014年5月的大选中,右翼民族主义政党印度人民党上台。在私人恩怨和民族主义政治的推动下,围绕Bt棉花的冲突步入了新篇章。
印度教极端民族主义运动转变为国民志愿服务团(Rashtriya Swayamsevak Sangh),其中的一部分组织对转基因生物和跨国公司怀有抵制态度,印度农民协会(Indian Farmers’Union)便是其中之一。该组织自称有200万成员,致力于传统农业知识与实践。此外还有提倡自力更生、批评外国直接投资的“国民觉醒阵线”。国民志愿服务团的各类组织普遍与印度人民党领导的全国民主联盟政府保持一致,但有时也会走上街头,谴责政府的策略具有“反农民”倾向。
2014年,印度人民党作为国民志愿服务团的政治分支当选之后,印度农民联盟、国民觉醒阵线等国民志愿服务团组织开始通过中央政府扩大了自身的影响力。印度农民联盟副主席曾提到,“在此前的政权之下,我们不得不走上街头发起反对孟山都的抗议活动。但有了现在的政府,我们就可以坐在房间中交谈。因为我们对相同的议题已经达成了共识”(Bhardwaj, Jain, and Lasseter,2017)。印度农民联盟对孟山都公司的批评尤为直白。用副主席的话来说,“我们所有人必须团结起来向孟山都宣战”(Bhardwaj, Jain, and Lasseter,2017)。
Bt棉花的争议同样受到了私人恩怨的推动。其中一方是孟山都公司,另一方是印度最大种子公司努兹维杜公司(Nuziveedu Seeds)首席执行官普拉巴卡尔·拉奥(Prabhakar Rao)。2003年,拉奥向印度遗传工程审批委员会(Genetic Engineering Approval Committee,2010年更名为“遗传工程评定委员会”,Genetic Engineering Appraisal Committee)申请对Bt棉花进行直接商业化。委员会拒绝了这一申请,努兹维杜公司被迫成为马海可孟山都公司的分许可持有人(访谈,14B)。更糟糕的是,2015年马海可孟山都公司拒绝向努兹维杜公司提供特许权使用费折扣,破坏了拉奥为本公司制订的上市计划(Bhardwaj, Jain, and Lasseter,2017)。于是拉奥开始游说中央政府介入纠纷。印度国家种子协会(National Seed Association of India)是一个种子行业协会,拉奥时任协会主席。2015年,该协会通过印度农业部长向印度竞争委员会提起诉讼,请求竞争委员会针对马海可孟山都公司是否滥用了市场主导地位发起调查。2016年2月,反垄断调查正式启动。
2015年11月,孟山都公司宣布努兹维杜公司及其两家子公司——普拉巴特农业生物技术公司(Prabhat Agro Biotech)和普拉瓦德汗种子公司(Pravardhan Seeds)违反付款义务,终止了与这几家公司签订的转授权协议。至此,双方之间的冲突到达白热化阶段。根据孟山都公司的说法,努兹维杜公司拖欠特许权使用费,欠款超过了2000万美元(Bhardwaj, Jain, and Lasseter,2017)。努兹维杜公司辩称,孟山都公司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超过了国家规定的费率,违反法律规定。
2015年12月,农业部发布了《棉花种子价格管制令》(印度政府,2015)。该指令借助中央政府的权力,根据《基本商品法》的规定,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基本商品的价格进行了管控。
这项指令准许政府根据特别委员会的建议来设定Bt棉花种子的最高价格,以及可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费率。《基本商品法》曾用于控制某些商品的零售价格,在这里首次成为管制特许权使用费的依据。孟山都公司随即针对这项指令向德里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指令违反法律规定且违宪(Bera and Sen,2016)。
2016年2月,孟山都公司再次向德里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这次针对的是努兹维杜公司的专利侵权行为。孟山都公司声称,努兹维杜公司在转授权协议终止后仍然在非法使用Bt技术。
同月,印度竞争委员会发布了针对马海可孟山都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初步报告(印度竞争委员会,2016)。委员会在初步审查中发现,很多迹象表明该公司违反了《竞争法》(印度政府,2002b)。印度竞争委员会指出,孟山都公司确实处于市场主导地位,该公司是BG-Ⅱ型BT棉花技术的唯一供应商,印度99%的Bt棉花种植面积均使用了这项技术。调查发现,转授权协议的终止条件过于严苛,且存在权利滥用现象。比如,委员会对2015年协议中的一项条款提出了质疑,该条款规定,如果中央或州政府通过了有关性状费用的法规,马海可孟山都公司有权终止转授权协议。委员会还针对以棉花种子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经济合理性提出了质疑,因为Bt性状只是影响种子表现的诸多因素之一,基因组成、气候条件等因素同样可能对种植情况产生影响。印度竞争委员会发出指令,要求相关部门总管展开全面调查。孟山都公司在德里高等法院针对印度竞争委员会的指令提出了质疑,认为该委员会不具有调查知识产权和商标问题的权力。法院允许印度竞争委员会继续调查,但补充道,印度竞争委员会的任何指令只有在获得法院许可后才能生效。
2016年3月,孟山都公司威胁将完全退出印度市场。该公司的印度首席执行官宣称:“在这样一种环境下,政府干预十分武断且具有潜在的破坏性,使得那些专注于为农民提供广泛利益的研发投资无法收回,而且合同丧失了严肃性。马海可孟山都公司无法看到将新技术引入印度的合理性。”(《印度报》,The Hindu,2016)根据一名竞争法律师的观点,孟山都公司威胁重新评估印度市场是一个错误的决定,印度政府不会对这种威胁让步(访谈,4A)。事实上,这种威胁适得其反。4天后,印度农业部根据《棉花种子价格管制令》和特别委员会的建议,将棉花种子的价格定为800印度卢比(12.50美元),取消了BG-Ⅰ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将BG-Ⅱ的特许权使用费大幅削减74%。
同月,印度产业政策与促进部向孟山都公司发送了一份陈述理由通知,鉴于BG-Ⅱ已经失去了针对棉红铃虫的效用,要求孟山都公司陈述不应撤销BG-Ⅱ专利的原因(Deshpande,2016)。该部门应印度人民党农民阵线(Kisan Morcha)向农业部提出的要求采取了这次行动(Kurmanath,2016)。
2016年5月,农业部采取了一次激进的举措,发布了《转基因技术协议许可指南与格式草案》(Draft Licensing Guidelines and Formats for GM Technology Agreements),针对转基因技术做出了强制性许可规定。其中的指南内容规定,专利权人不得拒绝向任何符合规定的种子公司授予许可。如果专利权人没有进行授权,许可持有人将根据指南中的“公平、合理、无歧视”条款自行获得许可。这意味着孟山都公司将在实际操作中丧失对分许可持有人和许可条款的控制权。
然而在草案公布后的两天时间内,印度政府突然做出了让步,宣布将在三个月内就该文件征求公众意见。后来有消息透露,让步的原因在于美国大使直接与印度政府进行了交涉,要求撤回这份文件(Bhardwaj, Jain, and Lasseter,2017)。2016年6月至8月,印度政府征求了公众意见,但没有重新发布文件。
2016年8月,孟山都公司以“商业和监管环境的不确定性”为由,宣布撤回新一代Bt棉花进入印度市场的申请。这一代产品对Bt和抗农达基因进行了堆叠,名为“BG-Ⅱ抗农达Flex”(Bhardwaj,2016)。孟山都公司在公告信中明确表示,草案“令我们感到震惊,并引发了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严重担忧”(Bhardwaj,2016)。
2017年6月,印度农业部再次对孟山都公司进行了打击,取消了对含有专利性状的杂交品种注册时需提交专利权人无异议证书的要求(Fernandes,2017)。无异议证书的要求可以在转授权协议的谈判过程中为孟山都公司赋予主动权,诸多种子公司一直在游说政府取消这一要求。这些公司主张,这种要求在《植物品种和农民权益保护法》中缺乏依据,该法案只要求申请人声明,已合法获得用于开发新植物品种的遗传材料或亲本材料。2016年,孟山都公司曾起诉努兹维杜公司实施了专利侵权。德里高等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两项裁决。
在2017年3月的第一项裁决中,高巴(Gauba)法官裁定,努兹维杜公司根据政府颁布的《棉花种子价格管制令》重新谈判特许权使用费的要求具有正当性。鉴于孟山都公司拒绝谈判,该公司终止分许可协议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法官责令孟山都公司恢复合同,并遵守《棉花种子价格管制令》中的性状费规定。高巴法官还表示,他本人无法就专利有效性的复杂问题做出裁决,但他发现努兹维杜公司的论点在于,印度专利局错误地向孟山都公司授予了Bt棉花专利,这一论点“初步看来不成立”(Monsanto v. Nuziveedu,2017)。
双方当事人均向德里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对这项判决的具体内容提出了质疑。双方同意法院根据已提交的证据审理专利有效性的问题。一名知识产权律师曾提到,孟山都公司放弃了针对这种基本问题进行全面审判的权利,这种做法“非常勇敢,或者过于自负”(Reddy,2018a)。
这起案件的第二项裁决于2018年4月公布,这项裁决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拉温德拉·巴特(Ravindra Bhat)和约格什·康纳(Yogesh Khanna)两位法官裁定,Bt棉花种子在印度不具备可专利性,从实际层面撤销了孟山都公司所享有的专利。在这里,印度法院首次根据印度的法律规定,对生物技术性状专利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因此这项裁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起案件涉及的专利为第214436号专利,是孟山都公司在印度获取的两项Bt植物生产方法专利之一(Corbin and Romano,2008)。首先,法官认为,根据印度的法律规定缩减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对于由此产生的专利范围具有重要影响。其次,法官认为,核酸序列作为专利权标的物,不符合《知识产权协定》第27条第3款(b)项有关微生物可专利性的规定。第三,法官认为,通过杂交的方法把Bt性状转移到植物品种,实际上是一种生物过程,根据《印度专利法》第3条(j)项,这一过程不具有可专利性。第四,法官认为专利发明的“使用”不应解释为对植物及其后代的使用,根据《印度专利法》第3条(j)项,这两者明确排除在可专利性范围之外。最后,法官还指出,印度的法律规定保障的是农民的实质性权利。
孟山都公司向印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月,最高法院认为德里高等法院不能在缺乏全面审判的情况下宣布专利无效,将案件发回德里高等法院重审(Monsanto v. Nuziveedu,2019)。
后来,诉讼形势出现了转机。2018年,拜耳公司收购了孟山都公司。2021年4月,拜耳公司宣布已与努兹维杜公司达成诉讼和解,将终止所有正在进行的诉讼,其中包括由德里高等法院审理的侵权诉讼(Bhardwaj and Kaira,2021)。根据和解协议,生物技术公司与印度本国的种子公司就“性状价值与许可协议框架”达成一致,将性状费定为种子价值的5%至20%(Kurmanath,2021)。这项庭外和解终止了孟山都公司与印度种子公司之间长达16年的冲突。然而不幸的是,这次和解同样规避了德里高等法院以及印度最高法院根据印度法律对植物相关发明项目可专利性这一重要问题所做出的裁决。
1994年,印度政府取消了本国专利局向美国艾格瑞斯特公司(Agracetus)授予的一项转基因棉花生产方法专利。这种方法通过根癌农杆菌(Agrobacterium tumefaciens)向棉花细胞植入外源基因,是基因工程植物细胞最常用的方法之一。这项专利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所有使用这种方法进行转化的转基因棉花植株。1991年,孟山都公司通过艾格瑞斯特公司获得了使用这项技术对植物进行基因改造的授权。1996年,孟山都公司收购了艾格瑞斯特公司,获得了该公司有关转基因棉花和转基因大豆的所有专利。
印度政府通过加拿大非政府组织国际农村发展基金会(Rural Advancement Foundation, RAFI,今天的ETC集团)的一篇公告了解到这项专利。这篇公告谴责该专利所涵盖的范围空前广泛,将使艾格瑞斯特公司在2008年之前垄断控制几乎所有的转基因棉花基因和种子(RAFI,1993)。印度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撤销专利的案例仅有两起,艾格瑞斯特公司的专利便是其一。撤销这项专利的理由为,该专利将对印度的棉花经济造成深远影响,对农民造成负面影响。
1991年艾格瑞斯特公司最初获得这项专利时,《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1986年至1994年)正在探讨农业和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协定》此时尚未出现。1970年的《印度专利法》明确排除了农业和园艺生产方法的可专利性。阿努米塔·罗伊乔杜里(Anumita Roychowdhury)曾说道:
工业发展部官员处于窘迫的自我保护状态。他们说:“生物技术领域相对较新,而且非常复杂。通过《印度专利法》解读相关问题会令人十分困惑,因为这部法律没有针对微生物工艺做出明确规定。即便在《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相关问题的解读同样没有定论。”(Roychowdhury,1994)
2002年,马海可孟山都公司引进BG-ⅠBt棉花之际,印度正在根据《知识产权协定》修改本国专利法。孟山都公司在印度的BG-Ⅰ棉花专利权与巴西的抗农达大豆专利权扑朔迷离。人们普遍认为孟山都公司持有BG-Ⅰ棉花的专利权。
到了2015年,此时距离Bt棉花的引进已经过去了13年。《印度时报》披露,孟山都公司实际上从未拥有第一代Bt棉花的专利(Arya and Shrivastav,2015)(图3.1)。
图3.1 《印度时报》:《孟山都公司从未获得Bt棉花专利》,2015年6月
根据《泰晤士报》记者的报道,一名农业活动人士曾针对孟山都公司的专利权提交了一份知情权请求,得到了两个政府部门相互矛盾的答复。印度中央棉花研究所回应,孟山都公司的Cry1Ac基因(在商业领域称为BG-ⅠBt棉花)并未在印度获得专利。但印度环境与林业部表示,中央棉花研究所利用该基因开发的Bt棉花侵犯了孟山都公司的专利,不能向市场投放。事实证明,中央棉花研究所的观点是正确的,孟山都公司从未在印度获得BG-ⅠBt棉花的专利。一部分人士已然了解相关情况,但对于很多人来说,这件事仍然出乎意料。
根据这名活动人士的观点,长久以来,“如果没有政府部门官员的支持,我们将无从得知孟山都公司其实并未获得MON 531(BG-Ⅰ)专利”(Arya and Shrivastav,2015)。另一名活动人士告诉我,她认为早年间存在一种“不成文的规矩”,政府监管机构和私营企业达成了一种默契,会尊重其他司法管辖区授予的专利(访谈,14B)。也就是说,即便孟山都公司没有在印度获得BG-Ⅰ的专利,其他机构仍然会尊重孟山都公司的权利。
根据这名活动人士的观点,出现这种现象的部分原因在于政府希望与孟山都公司维持良好的关系,政府认为这项技术符合本国的最大经济利益(访谈,14B;Newell,2007)。
21世纪初,孟山都公司很可能没有在印度申请BG-Ⅰ专利,因为当时的印度尚未完成专利法的修改。我们在第一章内容里可以看到,为了使《印度专利法》与《知识产权协定》保持一致,印度分别于1999年、2002年和2005年通过了关键修正案。另外,专利局也需要一些时间来调整审查规范,适应法律方面的重大变化。虽然发生了各种各样的变化,当时的印度专利局不太可能为任何植物相关的项目授予专利(访谈,67)。
在未持有专利的情况下,孟山都公司“创造性地”利用其对生物安全审批过程的掌控,展开了分许可协议方面的谈判。世界银行(2006,33)曾在2006年的一份报告中承认了这一点,并指出:“该公司在印度并不‘拥有’这种基因,相关合同的基础在于获取批准任何转基因品种所必需的生物安全数据。”这里的内容证实了迭戈·席尔瓦的观点。席尔瓦认为,生物安全描述、法规以及实际操作已经在不同规模上运作起来,成为知识产权的执法工具(Silva,2017)。
马海可孟山都公司的一名发言人曾对孟山都公司在印度享有的BG-ⅠBt棉花专利做出解释:
孟山都公司在印度享有涉及不同棉花技术的各类知识产权。MON 531(BG-Ⅰ)所涉及的Cry1Ac基因本身在印度未由孟山都公司获取专利……不过孟山都公司确实针对与MON 531有关的监管数据、生物学材料、商业机密、专有技术等内容享有专有权利。在印度遗传工程审批委员会等机构以及可适用的印度法律之下,有关MON 531在注册、批准方面的商用技术,技术注册人同样拥有专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Kaveri种子公司,2015)
一位知识产权法律专家认为,这种说法在法律层面不成立。这位专家列举了措辞含糊等问题以及所谓的“专有权利”。专有权利可以对具有保密属性的商业机密或商业信息提供保护,但这是一种美国法律概念,印度法律不承认专有权利(访谈,42)。
2006年孟山都公司向印度引进BG-Ⅱ棉花之际,印度已经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完成了专利法的修订。孟山都公司获得了两项与BG-Ⅱ有关的专利。第一项专利为Bt技术方面的广泛专利,专利号214436,专利对象为对植物进行转化、表达苏云金芽孢杆菌德尔塔内毒素的方法。这项专利由印度专利局于2008年批准,有效期至2019年(Corbin and Romano,2008)。第二项专利专门针对BG-Ⅱ技术,专利号为232681,涉及Cotton Event MON 15985及其成分与检测方法,由印度专利局于2009年批准,有效期至2022年(Shappley et al.,2009)。
214436号专利最初的申请内容包含58项权利要求,其中包括“植物”“子代植物”“植物细胞”“植物组织”等。专利局驳回了3项产品权利要求以外的所有内容。这3项权利要求与核酸序列有关(Nuziveedu v. Monsanto,2018)。Bt棉花与巴西抗农达大豆获取专利的方式大致相同。《印度专利法》不接受此前提出的大多数权利要求,因此孟山都公司对Bt棉花的专利申请做出调整,把重点转移到了工艺流程,并最终在印度获得专利。这项专利包含24项工艺权利要求(比如,“生产转基因植物的方法”),同时包含了3项与核酸序列有关的权利要求(第25至27项权利要求)(Corbin and Romano,2008)。
根据上文孟山都公司发言人的说法,“孟山都公司已经在印度获得了MON 15985(BG-Ⅱ)的专利。我方拥有各类权利集合,针对MON 531(BG-Ⅰ)主张专有权利。因此必须通过整体视角看待我方的权利要求,而并非通过单一的专利角度”(Kaveri种子公司,2015)。通过最后一句话可以看出,孟山都公司的操作原则为:即便尚未取得专利,该公司同样应享有与BG-Ⅰ印度专利同等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
孟山都公司没有公开本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一名发言人曾告诉记者,根据孟山都公司的合同义务规定,本公司不能分享包括特许权使用费在内的竞争性信息(Jishnu,2010a)。另外,孟山都公司也没有透露本公司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应收取数额的具体方法(Jishnu,2010b,2010c)。印度垄断与限制性贸易委员会经过调查得出结论:“根据孟山都公司的市场地位,该公司有能力对Bt棉花技术收取任意水平的费用,并且在每包种子的性状价值达到1250卢比的情况下不提供任何合理解释。”(印度竞争委员会,2016,7)
多年以来,孟山都公司面临做出解释的压力时,曾做出各种不同的回应。2010年,孟山都公司的一名高级代表曾告诉记者:“本公司收取的性状价值(特许权使用费)与农民通过Bt种子获得的额外收益有关,计算公式包含了农药使用过程中节省的成本。”(Jishnu,2010b)从几个不同的方面来看,这种解释存在问题。潜在节省的成本不存在可靠的计算方法,而且不同地区的计算方法各不相同。另外,除Bt性状以外,农作物种植效果同样取决于各种不同的其他因素,其中包括种子的基因组成(Bt性状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天气情况、生长条件等。曾有批评意见指出,如果孟山都公司通过这种方法收取费用,那为什么要在农作物歉收的情况下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呢?孟山都公司似乎在把农作物种植所取得的成果归于自身,把歉收归结到农民自身或自然条件(Jishnu,2010b)。
与Bt棉花种子的价格和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争端,为我们了解全球与国家知识产权政治提供了一种可靠的契机。21世纪初,“不成文的规矩”使得孟山都公司可以在未获取专利的情况下获得印度政府对BG-Ⅰ的保护。企业对政府的游说自然也在其中发挥了作用,不过政府本身也认为这项技术十分重要。印度希望本国能够参与全球生物技术产业(Newell,2008)。在实践过程中,孟山都公司开始像在巴西那样在印度为所欲为。该公司与印度种子公司签订了广泛的分许可协议,在此基础上搭建了一种私营特许权使用费系统,抽取了极高水平的费率。这种系统有赖于国家的配合,具体表现为无异议证书的存在。孟山都公司作为私营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干预了政府对植物育种者权利的监管。国家的配合同样体现在,政府不允许公共部门所开发的Bt棉花品种进行商业化,同时不允许努兹维杜公司对Bt棉花进行直接商业化。
从邦一级的层面来看,农民组织成功推动邦政府对特许权使用费和种子价格进行了管制。不过直到印度人民党上台、印度种子公司和印度国民志愿服务团各类组织在中央政府的影响力得到提升之后,孟山都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系统才开始遭到重创。一篇报纸文章的标题很好地体现了权力转移的现象:《印度教民族主义者在莫迪政府掌权,种子巨头孟山都遭遇敌手》(Bhardwaj, Jain, and Lasseter,2017)(图3.2)。
图3.2 路透社:《印度教民族主义者在莫迪政府掌权,种子巨头孟山都遭遇敌手》,2017年3月
当然,印度政府在相关问题上并未达成一致。在农业生物技术管理的问题上,政府机构内部一直存在意见冲突。印度总理纳伦德拉·莫迪曾高调发表过民族主义言论,但同时已经放松了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公开支持跨国公司进入印度并开展业务。莫迪政府重申了尊重国际知识产权标准的公开承诺,且一直不愿颁发药品方面的强制许可(Damodaran,2016)。同时,莫迪政府还公开支持了转基因作物,这种做法与生物技术产业的论点相呼应,即转基因作物将满足亟待解决的粮食生产需求。不过该论点已遭到驳斥(Sehgal,2015)。在Bt棉花问题上,印度国民志愿服务团的极端民族主义者反对外国公司进入本国,这种观点目前似乎占据上风(Kang,2016;Andersen and Damle,2019)。一名活动人士认为,针对特许权使用费的这一轮公开管制,对于以人民党为首的全国民主联盟政府来说实现了双赢:在持续存在的农业危机背景下,以及政府持续推行向公司企业倾斜的其他政策中,这种做法给人留下的印象是,印度政府不会任由大型企业摆布(访谈,14B)。
印度与巴西的情况类似,最初的种子价格和特许权使用费纠纷演变为针对专利制度本身的法律争端。孟山都公司状告分许可持有人的专利侵权案,促使印度司法部门首次考虑了生物技术种子在印度法律体系中的合法性问题。不幸的是,拜耳-孟山都公司与努兹维杜公司于2021年达成庭外和解,终止了所有的诉讼,使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领域在印度仍然是一个灰色地带,至少在可预见的未来是这样。
[71]印度Bt棉花在这些方面的问题超出了本书研究范畴。相关内容参见斯库恩斯作品(Scoones,2006)、赫林作品(Herring,2007)、格洛弗作品(Glover,2009)、斯通作品(Stone,2012)、克兰蒂作品(Kranthi,2016)、弗拉克斯作品(Flachs,2019)。
[72]孟山都公司在印度创造了“性状费”一词,意指Bt基因所赋予的估计价值。根据一部分评论人士的观点,性状费不过是一种“全新名义的特许权使用费”(Shiva,2016a)。
[73]1998年,孟山都公司收购了马海可公司26%的股份。
[74]美国孟山都公司在印度有一家全资子公司,名为“孟山都控股私营有限公司”(Monsanto Holdings Private Limited)。在本章,我把二者统称为“孟山都公司”。
[75]另外,根据分许可协议的规定,分许可方必须在BG-Ⅱ品种获得商业批准的3年后,或者BG-Ⅱ首次种植5年后撤回BG-ⅠBt棉花(Ramanjaneyulu,2016)。
[76]以印度卢比计量的金额按照有关年度的官方汇率(本币/美元,期间平均值)换算为美元。
[77]1英亩约为4046平方米。——编者注
[78]2006年至2009年,孟山都公司面临着另外三家印度生物技术公司的竞争,包括麦塔海力克斯(Metahelix)、JK农业遗传(JK Agrigenetics)和纳特种子公司(Nath Seeds)。这些公司都在销售各自拥有的第一代(单基因)Bt品种。这种竞争局面十分短暂,因为这三家公司先后成为孟山都公司双基因BG-Ⅱ技术的分许可持有人。BG-Ⅱ与BG-Ⅰ不同,BG-Ⅱ在印度获得了专利。
[79]全印度农民协会(All India Kisan Sabha)成立于1936年,是印度共产党的农民阵线。安得拉邦农民组织(Rythu Sangam)同样隶属于印度共产党。农民组织得到了民间社团组织的支持,包括基因运动、印度社会行动论坛等。
[80]除孟山都公司和马哈拉施特拉孟山都公司外,起诉书里提到的公司还有马海可公司、努兹维杜公司、普罗阿格罗公司(Proagro)和拉西种子公司(Rasi)。
[81]与印度不同的是,中国农业科学院成功培育了自有的Bt棉花品种,给孟山都公司带来了激烈竞争。
[82]2007年,各类农民组织成功向政府施加了压力,要求进一步对Bt棉花降价,把BG-Ⅰ的价格降至650印度卢比(16美元),BG-Ⅱ降至750印度卢比(18美元)(UNI,2007)。
[83]这七个邦分别是马哈拉施特拉邦、古吉拉特邦、卡纳塔克邦、泰米尔纳德邦、旁遮普邦、中央邦以及西孟加拉邦。
[84]马哈拉施特拉孟山都公司对这三个邦发起挑战,并在针对中央邦的诉讼中胜诉。原因在于中央邦政府未能制定特殊法律(Jishnu,2010a)。
[85]为了弥补相关损失,该行业将每英亩种子推荐量从一包改为两包,使交易量翻了一番(Ramanjaneyulu,2016)。
[86]当时有报道称,棉籽生产区出现了全新的童工形式。棉花种子通常由小农场生产,并出售给本国公司或者跨国公司。这些棉籽生产商通过中间商与成人劳工和童工签订合同,在杂交棉籽生产过程中,聘用劳动力从事烦琐的异花授粉工作(Venkateswarlu,2010)。根据一名活动人士的观点,这种局面背后的推动力在于,种子公司试图通过在生产过程中压榨劳动力来维持不受监管的高额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受到监管的最高零售价中的利润率(访谈,14A)。
[87]在印度,农业领域由各邦分管,但中央政府拥有价格控制权。因此棉花种子价格管制处于中央政府和邦政府之间的灰色地带。
[88]国民志愿服务团的文化分支组织世界印度教理事会(Vishva Hindu Parishad)属于一种例外情况。该组织支持转基因生物,并谴责批评人士具有“反科学”倾向(Chowgule,2015)。关于国民志愿服务团组织在转基因作物方面的分歧,参见基什努作品(Jishnu,2015)。
[89]分许可协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如该地区的任何法律规定限制了根据第3条的规定由分许可持有人向分许可人支付的分许可费用(性状费),则分许可人有权立即终止分许可协议”(CCI,2016,16-17)。
[90]BG-Ⅰ最初具有防治棉铃虫的效果。棉铃虫是主要的棉花害虫。然而随着棉铃虫数量的减少,包括吸汁昆虫在内的次要害虫开始构成主要的虫害问题。另外,棉铃虫会随着时间产生抗性。2009年11月首次出现了棉红铃虫对BG-Ⅰ产生抗性的证据(孟山都,2010)。2006年,孟山都公司推出了第二代棉花技术BG-Ⅱ。然而在引进这项技术的五年时间内,棉红铃虫同样对BG-Ⅱ产生了抗性(Ramanjaneyulu,2016)。
[91]根据《专利法》第84条,如果一项专利发明的定价过高、数量不合理,或者没有在印度境内产生效果,则可授予强制许可。
[92]这项裁决同样存在一定问题。比如,法官接受了印度国家种子协会提出的观点,并要求孟山都公司根据《植物品种和农民权益保护法》申请保护并实行利益共享。法院认为,孟山都公司一旦根据该法案对本公司持有的品种进行了注册,就可以向那些使用了Bt性状的种子公司索要特许权使用费。这种观点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植物品种和农民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为整个植物品种,并非某种特定性状。其次,该法案的利益共享条款旨在对那些自身所持有的资源被用于开发商业品种的农民和社区提供补偿(Reddy,2018b;Peschard,2017)。相关条款未涉及向技术供应商提供补偿,因此这种观点曲解了《植物品种和农民权益保护法》的意图。
[93]1991年5月,印度专利局向美国艾格瑞斯特公司(Agracetus)授予了第168950号专利,内容为“一种通过组织培养来生产转基因棉花细胞的方法”。印度撤销这项专利后不久,美国也撤销了该专利,理由是不满足“新颖”方面的要求(Riordan,1994)。
[94]在另一起案件中,印度政府于2012年撤销了印度专利局授予爱维士哈根公司(Avasthagen)的一项专利。该专利是一种利用传统药用植物控制糖尿病的药物,撤销理由为相关特性已经在“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中得到了充分记录。
[95]巴基斯坦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政府和商界普遍认为,BG-Ⅰ已经在巴基斯坦本国获得了专利,孟山都公司对相关技术拥有国际专利并自动扩展到全球范围(Rana,2021)。不过所谓的“国际专利”其实并不存在。一项专利只具有国家性和区域性。
[96]比如,安得拉邦农业委员曾在2006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孟山都公司在印度并未获得Bt棉花的专利(Ramakrishna,2006)。
[97]“生物安全”指的是旨在避免基因工程生物带来潜在风险的一套法规。
[98]这一声明与孟山都公司在巴西的声明类似。比如关于抗农达大豆,孟山都公司曾表示,“RR1技术受到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专利和专利申请、贸易和商业机密、监管信息和审批,以及持续改进等”(马托格罗索州农业畜牧业联盟,2013)。
[99]根据《专业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有效期是国际申请日期的20年后。
[100]普遍共识为:转基因作物简化了农场的管理工作,但无法提升生产力水平。参见国际农业知识与科技促进发展评估(IAASTD,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