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袁毛公案——袁崇焕“斩帅”及东江…(9)
第三章 袁毛公案——袁崇焕“斩帅”及东江…(9)
因此毛文龙只要杀了马通事,朝中和登莱一时是不容易找到翻译的,且即使有了翻译,以阔科的职位和受信任程度,他会否将皇太极派其来做何营生全盘托出更是不可知之数。因此毛文龙大有时间和余地从中周旋。
尤其是毛帅塘报中叙说的马秀才之死的过程,太过匪夷所思:“其马秀才……岛中人民见者,靡不切齿,甫就缚出辕门,而众已寸脔其肉矣。”堂堂左都督平辽将军毛总镇之辕门,百姓居然能乱刀杀死毛军官兵押送下的马秀才,若非毛帅想杀人灭口而使之,那就真的是天方夜谭了。
另外,也只有这样,在后金使者身上才会没发现毛文龙之回书,若是与毛文龙所说那样其使者是在回程中被抓,且毛之护送人员一起被抓,那么必然会发现毛文龙之回书,此事绝无可能不了了之,必然会在朝中掀起轩然大波。
只是这么一来,毛文龙在这件事情上的责任就很大了,皇太极知道后也肯定会因此指责他没有保护好后金使者。为了推卸责任,毛文龙在述说事件发生的起因和过程中,肯定会做手脚、打埋伏,故而毛文龙信中所言不尽不实的可能性,远比王子登的来得大。且只单是从马通事确实在皮岛被杀,而他却刻意隐瞒这一事来看,毛文龙所阐述的事情过程就是不尽不实的。因此,从各方的利害关系以及毛文龙塘报中透露的马通事确实为毛文龙所杀这些资料来看,王子登信中所阐述的过程,显然更接近于事情的真相,比毛文龙所说的更可信些。
且不论王、毛二人所书之过程到底孰是孰非,从以上所举的这些资料中,我们大致可以肯定,阔科并非为毛文龙主动擒献,而是因为阔科等人被来皮岛的黄户部等明方官、军发现,才导致了其被抓,最终被押送上京。而毛文龙此刻和皇太极所谈之事,也已经不是议和那么简单的问题,而是进行到了约定如何里应外合夺取北京的前后两大门——山海关和登莱二府的程度,这两事可自毛、王两人以及皇太极的三方信件里得到确实的印证,当确凿无疑。
阔科等人被解送到北京后,毛文龙和皇太极私下来往之事自然是瞒不住了。不过从当时各方记载来看,阔科并没有如毛文龙信中所说那样出卖毛文龙,也没什么迹象表明北京朝廷确切知道了他们谈判的具体内容,明廷当时只知道此人是来议和的,因此毛文龙反迹应该尚未明确。而其时镇守辽东地方的大员们,也时有遇到后金派使者前来谈判之事,因此仅仅发现后金使者,还算不得是什么天大的事。
而毛文龙和王子登两人却告诉皇太极说,明廷已经知道他们谈判内容,故而花费了多少人力财力掩盖云云,这就是在推卸责任以及表自己功劳了。实际上,明廷那时应该只知道阔科是来议和的使者。
到此处为止,哪怕先不谈毛文龙试图勾连皇太极里应外合夺取山海关和登莱等处的行径,其问题也是很严重的。毛文龙长期交通敌国,却刻意隐瞒不上奏朝廷至少一年之久,且其汉文信件中表露出的信息,来往可追叙到努尔哈赤时期,这和袁崇焕等人在与后金谈判时,事先和过程中都会将谈判情况随时上报朝廷的举动完全不同,两者有本质的区别,这确实是可以坐其私通外藩之罪的。且由于毛文龙此等刻意隐瞒的行为,也一定会让人不得不对其动机打上一个问号,即使是为毛文龙鸣不平的朱溶,在其所撰的《表忠录》内,也不能回避有“可可(即阔科)固山及马生至东江议和”这一事,所以后来在袁崇焕斩杀毛文龙上书请罪时,崇祯覆旨曰毛文龙“通夷有迹”蒋本《东华录》。等,绝不是在庇护和偏袒袁崇焕。
如果把毛文龙的这六封书信连续起来看,可知前几封是谈判议和,尚算不得什么,但自第五封起,毛文龙却已明确说了要率部登陆投降后金,并企图和皇太极里应外合夺取山海关和登莱二府,这便是要反明了。即使以最好的情形打算,也是毛文龙已经决定叛明并联合后金对明发起攻击,但由于阔科之被抓,导致皇太极认为毛文龙在算计自己,故而疑心大起,因此对毛文龙的归降提出了新的条件,要求其证明归降的诚意,是以毛文龙归降进度暂时放缓。然则以书信内容而论,毛文龙此刻叛还是要叛的,无非有些细节尚待商定而已。这也是我在前文中对阔科事件详加叙述之故,实因此事关系重大,乃毛文龙归降计划没有马上实施的重要原因。
先,毛文龙在给北京的报告中说“大清皇帝言,屡次与毛文龙讲和,文龙回书语皆饰欺,及送礼讲和,又将我人解京”,“讲和”云云显为饰词。皇太极和毛文龙此刻所讨论的,早已不是单纯的议和,而是在谈如何归降后金事,双方已然进入研究“尔取山海关,我取山东,若两面夹攻,则大事可定矣”这个计划的可行性了,这哪里是在“讲和”,分明就是叛明。
若说这话仅仅是毛文龙虚言自夸,然则其目的何在?只是没有任何目的?为夸耀而夸耀,则断无此理。向来夸耀的目的,或要取信于对方,或为自重身价,无不外是想以此获取更大的利益。倘若全是虚言,届时实施不了又如何取信,如何自重身价?既全无好处,作此虚言何为耶。
其后,毛文龙一面解释阔科之事,一面和皇太极就归还刘兴祚等人事讨价还价道:
来书云:若送还诸申,可以往来;否则不再往来等语。尔言误矣!我与刘德库初议时曾言,我两国之事若能成,不仅送还诸申,连我亦无处可去等语。今议和之事未成前,便欲强行索取诸申,安能确立相和之心?至阔科一事,我固然有错,然在彼处,尔之过失亦不少也。先汗在时,我所遣诸申一名,汉人两名,均被杀,其后尔三次遣使欲和,使臣至江之后,又杀我哨卒三百人……尔诚信赖我,俾我从速登岸,又何必急于索还所有诸申耶?何惜此数诸申人。唯若送还于尔,何以掩我地人民之耳目耶?……我前曾致书云之,以后不可差大人来,南人及南官在皮岛,有事暗暗差人,渐渐说明,可做即做等语。前者俱已讲明完结之事,抑又何疑?汗仍遗书,言不明确,甚是疑惑,故我复遣人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