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袁毛公案——袁崇焕“斩帅”及东江…(13)
第三章 袁毛公案——袁崇焕“斩帅”及东江…(13)
“英发有担当,取其志”而“尚欲炼其气”以致大用,这就是孙阁老对袁督师的点评和期许。作为袁崇焕的直接提拔者和顶头上司,孙承宗对袁崇焕的这一观感,应该说是极中肯的。
督师“果于用法”,而容人不及阁老,亦是当时将帅对其之时评。后来抚定皮岛军哗的宁远海口副总兵周文郁(多有论者对此人误解颇多),是当时为数不多的敢为督师下狱被杀而公开抱屈者,也是袁督师入卫京师时的军中将领之一,然其亦道:
公(孙承宗)能知人能用人而尤能容人,勿论内地、辽人废弁溃卒而皆能收之为己用,或其人有可疑而示之以不疑;或彼来行间,而即因之以用其间,凡此之类则袁督师有所不及也。《边事小纪》序。
应该说这些评价,都是相当公允的。
至于毛文龙者,固然桀骜不逊不受节制,其行亦足可论死,但也不是非要当场斩杀不可。
首先,袁督师以寥寥无几之护卫赴岛擒杀毛文龙,而毛帅之群下不敢动,由此可知若督师擒之而去,则其部下更当投鼠忌器,短期内当不至有什么失控之举,因此未必定要当场斩杀毛帅。也就是说,当时缺乏杀毛文龙的急迫性和必要性,擒之乃至“请”之离岛亦可。
其次,我们现在知道毛文龙与后金有往来且谋叛,乃是因为看了后金的皇家秘档才知道的,所以以我们现在的立场,当然可以说他通敌证据确凿。但在当时情形下,督师即使自降人(譬如刘兴祚)处得到毛文龙暗通后金之消息,也不能算证据确凿,更无法藉此为凭而定毛帅叛逆之死罪,所以在他用来斩帅的“十二罪”里,通敌这一项就说得比较含糊,并没有十分明确。在此等情形下,督师以尚方宝剑先斩后奏,以急迫性和必要性而言,固然无需如此,在通敌一项的证据上,也确实稍嫌不足,故而督师如此处置确实有所失措。但如果看他为监军时“核虚伍,立斩一校”而“果于用法”的作风,则可以知道这几乎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再次,在杀与不杀之间,未必没有可以权衡的利弊。
毛文龙官居一品兵镇海外,虽然按大明律,在“八议”之“议贵”、“议功”之列,通常情况下,有死罪也可免之,要动他需要“实封奏闻请旨”才能判罪。然据《明史·刑法志》记载,成化年间有上命道:
凡罪在八议者,实封奏闻请旨,惟十恶不用此例。
如此说来,则袁崇焕“斩帅”所用之“十二罪”,于“无赦”的十大恶内,至少符合两条:率军劫掠山东之行、“牧马登州取南京”之语,属十恶之“内乱”及“大不敬”之列;至于“不道”一条则亦毋庸多说,随便都可以抓出几个事例来,如《崇祯长编》中云其“屠戮辽民,残破高丽,扰登莱,害客商,掠民船,变人名姓,淫人子女”等等,而这些问题,每一条均可自朝鲜以及明、清两方等处找到相当多的记载。所以曾有人以为袁崇焕杀毛文龙有违“八议”之例,这点是肯定谈不上的。以《明史》所载之无赦十恶罪名来看,督师以十二罪杀之,不能算违“八议”之例,因此就此条论,说督师不得。
只是毛文龙虽然有可杀之罪,但如果将其押回宁远,置于督师和宁锦镇之监督下或移镇锦州,挟文龙以令皮岛,就当时情形而言,应当胜于就地格杀。无论如何,毛文龙在开镇皮岛的前期,对明朝是有相当贡献的,其个人也有相当的能力,对皮岛和辽东半岛相当部分部队和百姓的影响力也是比较大的。即使如后来的辽东一流战将祖大寿、赵率教等,不说官职尚不能与其相提并论,到他们担纲辽东战局时,他们在辽东的影响力,只怕也只是与毛文龙相当而已。而在当时的皮岛等地论,更可说显然有所不如,毛文龙是那里当然的领袖人物。因此如果挟文龙而令皮岛,无论接下去要进行移镇还是整编,对皮岛以后的发展,应该是利大于弊的。
不过这样的做法,却需要顾虑毛文龙在京师庞大而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一旦真掀起一场风波,是很容易导致反噬的。所以有可能在督师看来,既然他已经成了辽东整体战略部署的拦路虎,又有反叛之迹,而捉拿之后更有反噬的可能,还不如杀之一了百了。这,很有可能是督师斩帅时不能说出口的主要原因之一。
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将毛文龙抓回来之后能处置成什么样是一回事情,可以不可以抓回来处置,则又是一回事情。而且不论抓回来处置可能的结果是什么,只凭袁崇焕当时有能力有可能将毛文龙带回宁远或者京师问罪,就可以说他当场“斩帅”这一举动,至少在法律程序上是有所不足的,严格地说,还是不合法的。
樊树志先生曾在其讲座《王朝的末路——崇祯十七年》中说过这样一段话:
袁崇焕得到皇帝的尚方宝剑,这个尚方宝剑的意思就是可以先斩后奏,先斩后奏就是凡是在你管辖的领域里面,不管哪一级的官员,你可以先把他处决,然后报告皇帝,袁崇焕就是利用他这个特权先斩后奏,处决了毛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