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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江南实施均田小议

——兼及南朝以来江南户口的消长问题

国内有位研究隋唐史的学者在一本专著中写道:“唐朝……

江南地区以租庸调名义收税,不过是折征租布,与中原地区略有不同……唐朝在这里所征收的租调比南朝时要轻得多。因而江南 虽未均田 ,而按田制订出的租庸调制,在这里却可以实行。”又说:“隋朝……江淮地区, 虽未推行均田 ,但同样要负担赋役……唐朝江南地区人民 同样要负担租庸调,不过征收办法稍不同于他处……可见未行均田地区 的农民,同样要负担租调。”由此可见,这位学者公开认为:

(一)隋唐时,江淮以南地区没有推行均田令;

(二)唐代江南地区征收租调和均田令的实施与否无关,征税情况也和中原地区不同。

唐代江南地区果真没有实施均田制吗?我是不能苟同这种意见的。

唐代租调是计丁征课,为了便于收税,国家规定了严密的户籍制度,但要顺利地收到粮绢,纳税者需要有一定的田产,才能具备支付租调的能力。唐初实施的均田制,乃是地主阶级的土地政策,它不会损害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即使在华北设置军府多的地区,也没有按照法令授予人民足额的土地。其次,也应该看到,中央集权国家在当初确是默认了隋唐之际土地占有关系的现实状况,并主动将部分官地和荒地根据田令授予了少地无地的农民。因此,唐前期特别是唐初数十年的社会中,存在数量众多的自耕小农(均田民)。租调的征收顺利是和均田制的推行密切相关连的。否认江南实施了均田制,脱离社会生产关系的实际现状,仅从表面现象上比附南朝的赋役征收,不去考虑同一地区在不同时期内社会关系的具体变化,势必无法解释唐政府统一颁布的租调制度为什么在北方是与均田制的实施密切相关,而在江淮以南却成了独特的制度?说它的税收量小于南朝是由于田租折布征收,于是便能够在“没有实施”均田制的江南得以顺利推行,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固然,江南的折租布已在西北地区的考古中得到证实。这里,我们更应该注意的是江南征收了大量田租运送北方。《全唐文》卷200沈成福《议移睦州治所疏》:“建德等三县在州东者,官人百姓并请移州就建德,道里稍平,输纳租庸,沿江甚易。”这是说,唐高宗时,在今浙江省境内的租是征收粮食的。武则天执政时,睦州治所便确实移往建德了。当时,江淮以南每年要往北方运送大批粮食,官府也承认是“江左困转输”。《全唐文》卷211陈子昂《上军国机要事》:“江南、淮南诸州租船数千艘 已至巩洛,计有百余万斛,所司便勒往幽州,纳充军粮。”《旧唐书》卷5《高宗纪》,咸亨元年(670年),全国四十余州虫、旱灾,“百姓饥乏,关中尤甚,诏令任往诸州逐食,仍转江南租米 以赈给之”。同书卷8《玄宗纪》,开元十五年(727年),“河北饥,转江淮 之南租米百万石 以赈给之”。同书卷49《食货志》,开元十八年(730年),裴耀卿上言,“江南 户口稍广,仓库所资,唯出租庸 ……每州所送租 及庸调等,本州正、二月上道,至扬州……”史书记载唐前期租米北运的事不下二十处,说明江南租并不是一开始便折布交纳的。

开元中年以后,关中粮储充足,加以关中、河南地区连年丰收,西北沿边军镇屯田卓有成效,军粮有备。官府为了解决边防军对绢布的大量需要,也为了减少漕运粮食的麻烦,开元廿五年(737年),才规定江南诸州租折纳布。同年,还规定河北、河南不通水利诸州的田租也折绢交纳。官府需要的粮食,除了动用仓储而外,在丰收的关中地区,将庸调、赀课一律折收粟米。《通典》卷6和《新唐书》卷51《食货志》所说的就是这一事实。若是夸大了这一权宜规定,说唐前期在江南普遍推行了田租折布,那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即使在天宝计帐中,江南田租已折布征收,当时仍有不少江南租粮北运。天宝时,韦坚在一年内转运“山东”租谷四百万石,其中很大部分来自江淮。那时河北沿边的军粮供应也有不少来自江、浙一带的稻米。可见,唐前期江淮地区的租调征收,原则上与华北一致,税收的内容也相同。在江南征收稻谷与布,正如华北征纳粟与绢,乃是因地制宜,只有品种的不同,没有税收性质的差异。南方和北方所征收的租庸调都是和均田制的实施相适应的。

《唐会要》、《册府元龟》、《资治通鉴》和《新唐书·高祖纪》都记载了武德二年和七年两次颁布了租调令。《通典》卷6把应属于武德七年岭南诸州及夷僚户的税收方案,统统系于武德二年令,那是弄错了。因为李渊在大业十三年(617年)五月,起兵太原,十一月,进占长安,明年五月称帝,改元武德。二年二月,颁发租调令时,唐政府所控制的地区局限于今陕西及甘肃的一部分,它不可能对尚未控制的岭南诸州拟定税收方案。当时所面临的军事形势:洛阳有王世充,河北、山东有窦建德、宇文化及徐圆朗,山西、陕西北部有刘武周、梁师都,江苏有李子通、杜伏威、沈法兴,安徽有汪华,江西有林士宏,两湖有萧铣,岭南有夷、僚的起兵。这些武装都是未从唐命的。武德四年战败窦建德、王世充后,唐政府势力才达今河南、北、山东地区。而且,由于刘黑闼的再次起兵,河北、山东地区仍非唐有。此后一二年内,唐政府先后打败了萧铣和林士宏,岭南冯盎也降唐,杜伏威则是被骗入京软禁。至此(武德五年末),唐政府的主要对手除北方沿边的高开道、梁师都外,只有山东的刘黑闼、徐圆朗了。六年正月,刘黑闼起义被镇压下去,二月,又战败了徐圆朗,除边缘地区外,唐政府已统一了全国。这时,并没有颁布均田、赋役令和大赦令。当年八月,辅公祐再次起兵于苏南。九月,唐政府发布《讨辅公祐诏》 [1] 。翌年三月戊戌(廿八日,即公元624年4月23日)镇压了义军的讯息传到长安 [2] ,第二天己亥(农历廿九日,即公元4月24日),唐政府立即任命以赵郡王李孝恭和李靖为首的大批官吏,四月庚子朔(即4月25日)颁布了《平辅公祐赦》 [3] ,说什么“扬越之民,新沾大化,见在民户,给复一年”。唐政府不早不迟,正是在同一天,又颁发新律令,公布了唐朝第一个均田赋役令 [4] 。由此可见,捷书,任命,赦文法令的纷纷颁发,正好说明唐政府为了稳定新占领区的民心,公开承认农民战争期间土地占有关系所发生的新变化。在大江南北、黄河流域获得大一统的时候,默认了全国土地占有关系的现状,并适当分配无地少地农民以土地,用轻税(正常的租调)替代隋炀帝大业以来的诸多苛敛。这正是唐政府在江南地区维护稳定统治的重要政策。所以,唐政府选择武德七年四月发布均田令,自然是包括江南地区在内同样是实施了均田的。

说在江南推行了均田,高昌的情况可资佐证。麴氏高昌自5世纪末年立国(499年),直至唐太宗贞观十四年(640年)覆亡以前,乃是割据一方不隶属于中原政府的地方政权。唐平定高昌后,随即下令,“置立州县,同之诸夏”,由是设置西州及其所属五县,“彼州所有官田,并分给旧官人首望及百姓等” [5] 。这就是在西州地区推行均田。近几十年来,相继在吐鲁番出土了大批文书,其中有给田、退田、欠田文书,确切地说明唐代西州实行了均田令 [6] 。在边陲的西州地区以及众所周知的河西走廊敦煌一带都有实物证明贯彻执行了中央的田令,不能设想,隋唐时期日益富饶的江淮以南广大内地反而会不实施均田令的。

其次,从江南地区户口数字在唐前期大幅度地增长及其负担租庸调的情形来看,也可以肯定当地是推行了均田制的。

为了便于比较,先把六朝以来江南地区的编户数字列表如次,并将隋、唐时期江南地区编户数和南北朝晚年齐、周、陈的户口数列表对照如下 [7] 。

六朝、隋唐时江南地区编户统计表 [8]

隋唐时期南北编户数增长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江南地区孙吴和陈国灭亡时的故土,在隋末以至唐中叶的一百三四十年内,户口有了大幅度地增长。而同一地区,自孙吴灭亡以至隋灭陈,经历了三百余年(280—589年),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竟无增长,原因何在呢?隋统一全国后,华北齐、周旧境户口大增,而江南增长很少,其故安在?可是,同一江南地区在唐前期却是户口激增,这又是什么原因呢?

没有疑问,中古时代的户口统计不可能精确,但用以考察户口增减的总趋势还是可以的。东晋南朝时期,江南太湖区域和浙江东北的社会经济乃至湘、赣二水下流都有了不同程度地发展。虽然经历了一些重大的兵乱,死了一些人。那时,更多的是北方流人大批南下 [9] ,还有南方的一些少数族人民也逐渐被同化转为国家的编户了。因此,江南户口理应增多。国家载籍编户没有增加,是由于许多人设法摆脱了国家控制,有的称为“浮浪人”,“隐户”等,有的是“只注家籍”身份的依附者,那些称为“白徒”、“养女”的人也属于这一类。有关这类人户的资料,这里不能备录。今以会稽郡情况为例,可以看看户口隐没的惊人程度。

会稽郡所属自东晋以至隋唐都是相当繁荣的地区。它的行政管辖范围,《晋书》卷15《地理志》、《宋书》卷35《州郡志》、《南齐书》卷14《州郡志》都记为统辖十县,县名也都相同,即山阴、永兴、上虞、馀姚、剡、诸暨、始宁、勾章、 、鄞。《隋书》卷31《地理志》记会稽郡领四县,即会稽、勾章、剡、诸暨。但注文已指明隋代会稽县是合并山阴、永兴、上虞、始宁四县为一县的,勾章县是合并余姚,鄞、 三县为一县。因此,隋代会稽郡的辖地与晋、宋以来完全相同。唐代将原会稽郡地域分置越州、明州,《旧唐书》卷40《地理志》记越州领六县,即会稽、山阴、诸暨、余姚、萧山、(由永兴改名)上虞,明州领四县,即 县、奉化、慈溪、翁山,后三县是开元中由 县分置,唐代的 县则在武德时已并入了鄞县。因此,唐代越州、明州所辖地域也和南朝以来的会稽郡相若。

会稽郡所领户口,《晋书·地理志》说三万户,《宋书·州郡志》说五万户,《隋书·地理志》说二万多户,《唐书·地理志》合明、越二州为十三万多户。编户数字的升降有什么意义呢?试读下列南朝时会稽郡的一部分资料。

《宋书》卷54《孔季恭等传》末,沈约说:“江南之为国 盛矣……会土 带海傍湖,良畴亦数十万顷,膏腴上地,亩直一金,鄠杜之间,不能比也。”

《宋书》卷2《武帝纪》:晋义熙七年(411年)二月,“晋自中兴以来,权门并兼,强弱相凌,百姓流离,不得保其产业……公既作辅,大示轨则,豪强肃然,远近知禁,至是会稽 虞亮复藏匿亡命千余人,公诛亮,免会稽 内史司马休之”。九年(413年)二月,“时民居未一,公表曰……自永嘉播越,爰托淮海……至大司马桓温以民无定本,伤治为深,庚戌(364年)土断,以一其业。于时财阜国丰,实由于此。自兹迄今,弥历年载……今所居累世,坟垄成行……请准庚戌土断之科……于是依界土断……诸流寓郡县多被并省”。

《宋书》卷81《顾觊之传》:元嘉中,“山阴民户三万 ,海内剧邑”。(按,山阴乃会稽郡十县之一。)

《南齐书》卷46《顾宪之传》:永明六年(488年),为随王东中郎长史行会稽郡事 ……宪之议曰“……山阴 一县,课户二万,其民赀不满三千者殆将居半,刻又刻之,犹且三分余一,凡有赀者多是士人复除,其贫极者,悉皆露户役民”。

《宋书》卷54《孔灵符传》:大明时,“山阴县 土境褊狭、民多田少 。灵符表徙无赀之家于余姚 、鄞、 三县界,垦起湖田。上使公卿博议,太宰江夏王义恭议曰……山阴 豪族富室,顷亩不少,贫者肆力,非为无处,耕起空荒,无救灾歉……上违议,从其徙民,并成良业”。灵符为会稽 太守,“家本丰,产业甚广,又于永兴 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又有果园九处”。(按,永兴乃会稽郡十县之一。)

《宋书》卷58《谢弘微传》:“元嘉九年(432年),(弘微之继母)东乡君薨,资财巨万,园宅十余所,又会稽 、吴兴、琅琊诸处,太傅司空琰时事业,奴僮犹有数百人。”

《南史》卷29《蔡兴宗传》:泰始中,为会稽太守,“会稽 多诸豪右,不遵王宪……封略山湖,妨害民治……王妃公主,多立邸舍,挠乱在所,大为民患,子息滋长,督责无穹”。

《南史》卷19《谢灵运传》:“灵运父祖并葬始宁县 ,并有故宅及墅,遂移籍会稽 ,修营旧业 ,傍山带江,尽幽居之美……灵运因父祖之赀,生业甚厚,奴僮既众,义故门生数百,凿山浚湖,功役无已,寻山陟岭,莫不备尽……尝自始宁南 山,伐木开径,直至临海,从者数百人……在会稽 亦多从众,惊动县邑……会稽 东郭有回踵湖,灵运求决以为田……又求始宁 休崲湖为田……”(按,始宁为会稽郡十县之一。)

《南史》卷41《萧钧传》:南齐时,“会稽 孔珪家起园,列植桐柳,多构山泉,殆穷真趣”。

《梁书》卷53《沈瑀传》:梁初为余姚 令,“县南有豪族数百家,子弟纵横”。(按,余姚乃会稽郡十县之一。)

《陈书》卷34《褚玠传》:“太建中,山阴县 多豪猾……高宗患之,谓中书舍人蔡景历曰:(会)稽(山)阴 大邑,久无良宰……乃除(玠)戎昭将军、山阴令,县民张次的、王传达等与诸猾吏贿赂通奸,全丁大户,类多隐没 。玠乃锁次的等……搜括所出军民八百余户。”

《梁书》卷38《贺琛传》:“琛启陈封事,其一事曰……天下户口减落,诚当今之急务……百姓不能堪命,各事流移,或依于大姓,或聚于屯封……东境户口空虚 ,皆由使命繁数。”(按,东境是包括会稽在内的三吴地区)

《南史》卷14《刘子尚传》,大明六年(462年)为会稽 太守,“鄞县 多疁田 ”。

上述这一组资料,可以概括地说明几点:

第一,晋、宋之际,会稽郡编户由三万户增至五万户,是和刘裕当政,严厉检查户籍和进行“土断”相关联的。

第二,南朝刘宋元嘉盛世,会稽郡隐户仍然很多,全郡十县编户五万,山阴一县即有三万。其他九县断不至仅有二万户。宋、齐之际,山阴编户由三万减至二万户,露户破产者多,反映人民逃亡的严重。

第三,南北士族地主(到南朝末年,则是土豪)在会稽一带求田问舍,封略山湖,他们掠夺民户,并兼土地,不少劳动者被他们“隐没”,从而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编户。

第四,官府赋役严重,促使农户破产和脱籍逃亡。很多逃户和破产农户在浙东荒地垦殖了不少“疁田”和“湖田”。“烧田云色暗”,“野燎村田黑” [10] ,正是劳动人民垦荒耕种的写照。大批不入籍的劳动者对江南荒地的开发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隋政府统一华北后,在齐、周旧境,进行了检籍和“大索貌阅”的工作,制定输籍法,清查出不少隐户。在“轻税”政策下,也吸引另一些民户摆脱了豪强地主的控制重新编入了国家户籍。均田制便是在这种形势下在一定程度上付诸实施。隋代均田民户比过去增多,周、齐旧境户口增长率也比较大。在灭陈统一全国以后,隋政府曾准备在江南推行检籍法。《北史》卷63《苏威传》说:

江表自晋以来,刑法疏缓,代族贵贱,不相陵越,平陈之后,牧人者尽改变之……百姓嗟怨,(苏威)使还奏言,江表依内州责户籍 ……时江南州县又讹言欲徙之入关。远近惊骇……于是旧陈率土皆叛 ,执长吏,抽其肠而杀之……寻诏内史令杨素讨平之。

这次社会动乱因为检籍而引起,由地主阶级发动,开始时声势浩大,但却缺乏深厚群众基础的大叛乱,是很快地被平定了。但是,隋政府对待这些反叛者正如东汉光武帝刘秀对待那些因反对度田而掀起叛乱的地主分子一样,采取了和他们妥协的办法。此后,隋政府不再在江南严厉检查户籍。由是江南的大批隐户,特别是被地主阶级隐没的那一部分农民仍然没有编入国家户籍。因此,隋代江南地区编户增长率很小,它和同时期华北地区编户数字的巨大增长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也说明,隋政府在江南推行的均田制自然是很不彻底的了。但是,均田制实施的不彻底和完全没有实施均田制是有着原则区别的。

隋末农民反抗的烈火,燃遍了江、淮、河、济,江苏南部和太湖区域以及鄱阳湖沿岸有好些年为农民军的重要据点。那些长期受压迫奴役的劳动者,自然和全国其他地区的革命农民一样,杀戮和驱逐了本地的地主,夺得了耕地。唐建国以前,梁、陈之际兴起的那些“郡邑岩穴之长,村屯坞壁之家”,如豫章熊氏,临川周氏等等,在陈、隋之际,仍然声势赫赫。到了唐初,已不再有任何动态。他们必然是遭受了江南各地农民军的大扫荡。江南农民的革命功勋,足以与华北地区的义军扫荡山东士族的功绩相媲美。唐军占领江南时,当地土地占有关系已经和南朝末年乃至隋代的情况有所不同。唐政府用均田形式承认了这一新的土地占有关系的调整。南朝以来长期在艰苦条件下从事生产劳动的许多流民、浮浪人、隐户、露户等等,在唐政府“轻税”(正常的租庸调征收)的引诱和强大中央政权力量的胁迫下,相继编入了国家的户籍。他们长期以来从荒山野泽中垦殖的田地,也被编入均田范畴。广大劳动者也就成了均田农民,向国家交纳租调,负担徭役。

唐前期百余年内,社会比较安定,生齿日繁,加以政府奖励生育,招徕民户以及严令地方官吏编贯民户等措施,使全国民户总数不断在增长。至天宝时,江南地区编户达213万,占全国民户总数23%,即接近四分之一,这充分反映唐代江南地区经过南朝以来几百年的垦殖开发,社会经济比之以往一切历史时代有了长足的发展。

唐人杜佑在计算天宝中的国库收入时,指出全国课丁是820万,其中江南地区的课丁是190万,江南的课丁数是全国课丁总数的23%,与同时期江南编户居全国民户总数的比率一致。这时,江南地区的课税已为全国总收入的近四分之一,它比之东汉时期江南税收在全国总收入中的微不足道,那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了。

刊《中国古代史论丛》1982年第2辑

福建人民出版社

[1] 《唐大诏令集》卷119;《全唐文》卷2;《册府元龟》卷122《征讨》。

[2] 《资治通鉴》卷190。

[3] 《唐大诏令集》卷123;《全唐文》卷3;《册府元龟》卷83《赦宥》。

[4] 《资治通鉴》卷190。

[5] 《文馆词林》卷664《贞观年中巡抚高昌诏》。

[6] 参看西 定生《从吐鲁番文书所见均田制的施行状况(以给田、退田文书为中心)》。见中文译本西 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第二部第四章,农业出版社,1984年,第313—519页。

[7] 本文及下列二表所称“江南地区”是以陈和孙吴时的疆域为标准,由于这两国位居六朝时期的首尾,而且亡国时的疆域基本相同,以同样地域不同时间的户口数进行对比,很便于说明问题。

[8] 《南齐书》的《州郡志》不记户口,《梁书》不立志。齐、梁时的户口数字,在纪传和其他史籍中均不见记载,因此,本表没有列入。

[9] 谭其骧先生估计有90万人,见《燕京学报》第15期,1934年。但是,这个数字包括了苏皖北部、湖北、四川乃至山东、河南各一部分,其属于本文所指江南地区者当然要少于90万人。

[10] 参看《晋书》卷77《殷浩传》;《宋书》卷80《豫章王子尚传》;《陈诗》卷5徐陵《新亭送别应令诗》,《陈诗》卷3张正见《征虏亭送新安王应令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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