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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唐代的门荫

门荫在唐代广泛存在乃是确凿无疑的,但其内容如何,似乎未见有专文讨论。在某些论著的行文中,往往提到唐朝的门荫和门阀士族势力强大密切相关,却没有对此进行具体的论证,因而不易使人明白。本文准备就此谈点自己的看法。

门荫是指按照人们父祖的门第资历官职功勋等情况,分别对其子孙授予不同官称的庇荫。《旧唐书》卷42《职官志》云:

以门资出身者,诸嗣王郡王出身从四品下,亲王诸子封郡公者从五品上,国公正六品上,郡公正六品下,县公从六品上,侯正七品上,伯正七品下,子从七品上,男从七品下。皇帝缌麻以上亲、皇太后周亲出身六品上。皇太后大功亲、皇后周亲从六品上。皇帝袒免亲、皇太后小功缌麻亲、皇后大功亲正七品上。皇后小功缌麻亲、皇太子妃周亲从七品上。其外戚各依服属降宗亲二阶叙。诸娶郡主者出身六品上。娶县主者正七品上。郡主子出身从七品上。县主子从八品上。一品子正七品上,二品子正七品下,三品子从七品上,从三品子从七品下,正四品子正八品上,从四品子正八品下,正五品子从八品上,从五品及国公子从八品下。三品以上荫曾孙,五品以上荫孙,孙降子一等,曾孙降孙一等。

这里所开列的门荫基本上是三类人,一是高爵,二是皇亲,三是高级品官。

唐代的官员有爵、品、阶、位、勋等区分。就爵级而言,共分九等。一曰王、正一品,二曰郡王、三曰国公,都是从一品,四曰郡公正二品,五曰县公从二品,六曰县侯从三品,七曰县伯正四品,八曰县子正五品,九曰县男从五品。按规定,“至郡公有余爵,听回授子孙”,自县公以下直至县男仍在五品以上,也可荫庇亲属 [1] 。

诸王名称,《唐会要》卷5和卷46已有详细记载,不必在此赘列。诸臣封国公、郡公的大有人在,例如裴寂魏国公,窦琮谯国公,窦轨酂国公,窦抗陈国公,李靖代国公、卫国公,封伦道国公,长孙顺德薛国公,柴绍霍国公,谯国公,屈突通蒋国公,萧瑀宋国公,李勣英国公,侯君集陈国公,刘弘基夔国公,张亮郧国公,高士廉申国公,尉迟敬德鄂国公,刘政会邢国公,杨恭仁观国公,刘文静鲁国公,段志玄褒国公,房玄龄邗国公、魏国公、梁国公,杜如晦蔡国公,温大雅黎国公、虞国公,魏徵郑国公,程知节卢国公,郑元 沛国公,丘和谭国公,钱九陇郇国公,樊兴荣国公,庞卿惮邾国公,张平高萧国公、罗国公,刘世龙葛国公,张长逊巴国公、息国公。陈叔达由汉东郡公进为江国公,武士彟由太原郡公进为应国公,唐俭由晋昌郡公进封莒国公,宇文士及由新城县公进封郢国公,长孙无忌由上党县公进封齐国公。至于分封郡公的如许绍、姜谟、李安远等等为数更多,难以一一列举。

皇亲是包括皇帝、皇后、皇太后以及诸王,皇子、皇女等人的亲属(皇帝女称“公主”,皇太子女称“郡主”,诸王女称“县主”)。所云周亲、缌麻,大功、小功、袒免乃是指一定时期的丧服而言,它代表了亲属的远近厚薄。期亲乃一年服,如孙为祖父母;大功为九月服,如为从父兄弟姊妹;小功乃五月服,如为从祖兄弟姊妹、舅父、外祖父母;缌麻乃三月服,如为族祖父母;袒免则是指五服以外的远亲。由此可见,它牵涉到皇室及其亲戚一大批人。

品官主要是指包括五品在内的一至五品官,唐代五品以上是高官,享受多种特权 [2] 。《册府元龟》卷630记代宗大历十二年(777年)六月勅:“见任中书门下两省五品以上、尚书省三品以上子孙合授官者,一切拟京官,不得拟州县官。”其实,地方官的太守(刺史)、别驾乃至长安、万年、洛阳、太原等县令也都属于五品以上高官行列。

除了上面介绍的三大类官员之外,唐代还有散官、勋官、使职差遣、员外官。《旧唐书》卷42云:“散位则一切以门荫结品,然后劳考进叙。”《唐会要》卷81《用荫》条云:“散官同职事,若三品带勋官者即依勋官荫,四品降一等,五品降二等,原注:四品、五品带勋官者,不在荫曾孙之限。郡县公子准从五品荫,县男以上子降一等,勋官二品子又降一等。”这就表明,散、勋官也同样有荫。凡是能享受门荫的人员依据他们的不同官品分别荫庇儿孙乃至曾孙。实践表明,那是兑现了的。房玄龄在太宗时指出,“案令,祖有荫孙之义,然则祖孙亲重,而兄弟属轻” [3] 。唐太宗也曾对大臣们说,“功臣子弟多无才行,藉祖父资荫遂处大官” [4] 。

秦、汉主要用于赏军功的爵制在汉末已经废弃。裴松之在《三国志·魏武帝纪》注中指出,汉末建安年间,开始了爵的虚封。不过,自六朝以至于唐,高爵仍然比较贵重。六朝时,有的可以食实封,容许世袭,也允许迥授。《魏书》卷10孝庄帝永安三年(530年)“六月戊午,诏胡氏亲属受爵于朝者黜附编民”。那是由于尔朱氏当权,皇室为压抑灵太后亲属,乃免除其爵位,然后才是一般编民。由此可见,有爵者的政治社会地位,并不同于一般编户。

唐代由司封员外郎所执掌的九等封爵,王爵最高为正一品,食邑一万户。县男最低,从五品,食邑五百户。食邑只是虚名,不过,高爵者仍享受若干特权。不少诏敕常有“自王公已下”云云,王公自是高爵,“至郡公有余爵听迥授子孙,其国公皆特封”。白居易的《悲哉行》,先描写儒者笔耕的艰辛,然后对比那些年少袭爵者,“声色狗马外,其余一无知”;“沉沉朱门宅,中有乳臭儿,状貌如妇人,光明膏粱肌,手不把书卷,身不擐戎衣,二十袭封爵,门承勋戚资……朝从博徒饮,暮有倡楼期” [5] 。《册府元龟》卷129列举不少唐五代的封王,说是“尊其爵礼”。袭爵的人除房、杜、王、魏的子孙而外,刘文静、高俭、窦诞、段志玄、刘政会、柴绍、郑元 、杨恭仁、程知节等人的儿子都袭爵国公,李安远之子袭爵郡公。宇文士及、苏定方子为县公。窦静儿袭爵县男。李靖打败薛延陀以功封一子县公,其后战败高丽,以功授一子郡公。唐文宗时,令狐楚为彭阳郡开国公,其子在宣宗时袭封彭阳男,那是依例降等。李大亮授公爵后,请廻授给他的朋友张弼。说明唐代的封爵既可世袭,又可迴授。上述袭爵事例,多在唐前期,中唐以后王爵很滥,已经不足为贵。这一情况,宋人洪迈《容斋续笔》卷5《银青阶》条,清人赵翼《陔余丛考》卷17《唐时王爵之滥》条都已作了充分说明。

唐初名相房玄龄、杜如晦的列传中都没有直接提到门荫。可是,玄龄三个儿子,遗直袭父爵,遗爱、遗则也都仕官。杜如晦二子,一个袭爵,另一个赐爵。王珪、魏徵是唐初著名谏臣,两人都参与修礼,各封一子为县男。临终时,魏徵子叔玉袭封国公,王珪子崇基袭爵郡公。唐人说,“房、杜、王、魏之子孙,虽及百代为清门,骏骨凤毛真可贵,岗头泽底何足论” [6] 。四人中除杜如晦外,很难认为是出身士族地主,说勋贵们的子孙超过卢氏、李氏尚无所谓,但夸赞他们是什么骏骨凤毛显然不符合实际,而其后代在唐朝受到尊重乃是事实。

唐太宗业已看出功臣子孙仅凭资荫以至大官,其实多无才能。贞观以后,局面并没有新的改变。《册府元龟》卷130总章元年(668年)三月诏,列举房、杜等三十四人“并立为第一等功臣,其家见在朝无五品已上官者,子孙及曾孙擢一人授五品官……”同书卷131肃宗至德二年(757年)十二月赦诏,德宗大历十四年(779年)六月赦诏,顺宗即位(805年)制,穆宗元和十五年(820年)二月赦诏,昭宗天祐元年(904年)大赦诏,都一再谈到唐初以来立功效节者的子孙要给予官爵。例如天宝十三年(754年)二月诏云:“武德功臣及贞观初宰辅等缅想忠义,感会风云,用集大勋,肇兴王业,其有子孙零落,冠冕陵夷,无任官守者,宜令所司勘责,依资与一人京官。唐初功臣绩参缔构,录劳念旧,每置于怀,普恩之外,宜放一子出身,如已有出身,所司依资与一官。”如此藉资任用,自然是资荫的体现。

唐代盛世,内外文武官吏共有三十七万人,其中官员只有一万八千。官员内部又在三品、五品和七品之间存在着重要界限。通常五品以上官由宰相任命,六品以下由吏部任用。可见,要做到品官并不容易。有人依据大量文献资料进行综合研究,由初入仕达到从五品的郎中平均要经历六任或七任,花十五年左右 [7] 。可是,段志玄、王毛仲、李靖、封常清、哥舒翰、仆固瑒、薛嵩、郭子仪、吴淑、段秀实、浑瑊、马燧、张克勤等人的儿孙不经仕宦一跃而为五品官,骆元光(李元谅)等人之子一开始便任六品官,路泌等人之子一任即为八品官。这些年青人在任官之前并无任何文武功劳,只是凭借父祖功勋一跃而为高级品官,类似事例为数不少,可列为门荫的又一类型。

外戚同样可以荫任,窦觎为睿宗昭成皇后族侄,“以亲荫释褐右卫率府兵曹参军” [8] 。德宗贞元中,沈翚因其姑睿真皇太后(代宗后)荫任为官。宪宗元和中,胡浩因其姑顺宗后庄宪皇太后荫补千牛 [9] 。德宗还明文规定:“驸马郡县主如实无子,准式养男,并不得用母荫。” [10] 说明公主所生孩子可以有荫,萧復便是玄宗女新昌公主所生,“以主荫为宫门郎” [11] 。从德宗诏敕看来,贞元以前,养男也可享用母荫。

《唐律疏议》卷25《诈伪律》载,“依式:周、隋官亦听成荫”。人所共知,“式”是唐代官方所常守之法,可见先朝官吏子孙用荫,是有明文规定的。唐朝有道判题,“范融曾祖在周为六部官,在隋居家不仕”,是否可用荫。邵炅撰写判词云:“翼子谋孙,虽庆流于后嗣,论官叙荫,须履降于前朝,必令许从高议,荫减未尽,断从依请,夫复何疑。” [12] 他主张周官子孙用荫应该就是依据唐式。事实上,被苏冕誉为“创业君臣,俱为贵族”中的几个人,如“裴矩、宇文士及,齐、隋驸马都尉” [13] ,在唐代并无大功,主要是以前代勋贵而出名。隋代河州刺史刘昇的儿子刘弘基“以父荫为右勋侍” [14] ,上柱国蒲山公李宽之子李密“以父荫为左亲侍” [15] ,光禄大夫裴仁基之子裴行俭在唐代“幼以门荫补弘文生” [16] 。荫及先朝官僚子孙不在于泽及前官,更是为了激励本朝文武百官。

在唐代,凡是做了高官的人例有门荫,旧士族的后裔也无例外。如卢杞、卢 、崔纵、李栖筠、裴遵庆、裴冕、萧俶、裴茂、柳晦等是,但大多数用荫者,并非士族出身。牛李两党中,李党要人郑覃一家,既有门荫授官,也有人登进士第;牛党要员杨嗣复一家的情况亦复如此 [17] ,单从门荫或进士及第是不能区分出他们不同政见的根源。出身单门做到了高官的王播一家同样也是既有门荫又有进士出身的 [18] 。

朝廷品官照例有荫,中书侍郎严挺之的儿子严武“弱冠以门荫策名”,吏部侍郎庾先光之子“准以门荫入仕”,礼部侍郎潘炎之子潘孟阳“以父荫进” [19] 。御史中丞李遇之子李说,太子少师韩休之子韩滉都以门荫入仕 [20] 。雍王府谘议参军(正五品上)桓法嗣的孙儿桓彦范“少以门荫调补右翊卫” [21] ,宗正卿(正三品)李某之子李实和宗正卿李齐物之子李复都以父荫得官 [22] 。贞元著名功臣李晟之子李朔、李听、李凭、李恕等都以父荫授官。奚族出身的义武军节度使加检校司空张孝忠,其子茂昭、茂宗都以父荫授官。德宗时,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赵憬的四个儿子“皆以门荫授官” [23] ,安史乱后,中书侍郎已由正四品升为正三品官,成了中书省的实际负责人,兼任并无品第的差遣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便成为有实权的真正宰相,赵憬的四个儿子既无才华,又无立功表现,仅仅是当权宰相之子而授官。朝廷品官之子入仕者众,这里不再过多胪列。

地方高级品官如虢州刺史(四品官)萧恕之子萧定,盐州刺史王纵之子王重荣,檀州刺史李承悦之子李景略,亳州刺史颜元孙之子颜杲卿都以父荫出仕 [24] 。太原尹(从三品)、北都留守令狐楚之子令狐绪,大名尹、天雄军节度使符彦卿之子符昭愿也都以父荫授官 [25] 。《千唐志室斋藏石》所收墓志表明,许昌县令盖洪、瀛州新城县令韩□和之子也都有荫,雍州司户张希臧之子张易之亦有荫 [26] 。唐代的雍州司户和绝大多数地区的县令都是从七品官,他们也都有荫,显然是门荫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品官职事官而外,赠官也有荫。《唐会要》卷21:“准令:赠官用荫各减正官一等。”大理寺卿徐有功死于武周长安二年(702年),中宗即位,追赠越州刺史,荫一子为官 [27] 。唐末,毛诗博士柏暠死后追赠国子司业(从四品官),其子柏宗回“取家荫出身,选为州县官” [28] 。

中唐以来,权力很大但没有官品的使职也有荫(可能有人认为,各地节度使例兼御史台诸职,自监察御史以至御史大夫,分别是八品以至三品官,节度使是按御史台品级用荫,但我认为此说不很有力)。范阳平卢节度使薛楚玉之子薛嵩“少以门荫”,担任过朔方节度使的韦光乘和张齐丘,其子韦伦和张镒也都有荫。剑南西川节度使段文昌之子段成式、河中节度使李国贞之子李钅奇、魏博节度都虞侯之子吴少诚也都以荫入官 [29] 。甚至像曲元衡的父亲只担任过军使,他也可凭荫入仕 [30] 。

宦官是皇帝的家奴,乃是刑余之人,更非士族子弟。早在东汉桓帝时,“宦官方炽,任人及子弟为官,布满天下”。朱穆上疏指责宦官“子弟亲戚,并荷荣任”。杨秉也上言:“旧典,中臣子弟不得居位秉执,而今枝叶宾客,布列职署,或年少庸人,典据守宰。”胡三省注解云:“枝叶谓中臣族亲也。” [31] 可见宦官在汉代已有荫。唐代宦官势力大于东汉,他们同样有荫。代宗大历中,鱼朝恩即曾荫子。武宗时,仇士良也请以开府荫其子为千牛 [32] 。《唐会要》卷81记宣宗大中时,内侍省高品也有人想沿例荫子。

唐亡以后,荫补制在五代时依然存在。《旧五代史》卷42《唐明宗纪》长兴二年(931年)十月诏:“封妻荫子,准格合得者亦与施行。外官曾任朝班,据在朝品秩格例……其补荫,据资荫合得者先受官者,先与收补,后受官者,据月日次第施行。”后唐乃沙陀人所建,却冒称李唐正统,“准格”即是指唐代“百官有司所常行之事”来办理荫补。《旧五代史》卷149《职官志》记后晋时,据司封令式,“内外臣僚官阶及五品以上者,即与封妻荫子,固不分于清浊,但只言其品秩”。后周世宗时,诏令“今后应荫补子孙,宜令逐品许补一人”,已经退休的官吏在朝曾为文官三品、武官二品“及丞郎给舍以上,金吾大将军、节度、防御团练留后者”都可荫补,这就体现出荫任的范围更为扩大了。

唐代荫补中的另一类情况如千牛、斋郎等也同样值得注意。前已提及,胡浩荫补千牛。此外,北周于谨的七世孙于 “始以荫补千牛”,左仆射苏瓌之孙苏震十余岁“以荫补千牛”,太原尹韦湊的曾孙韦 “少以门荫补千牛备身”,黄门侍郎韦挺之曾孙韦武“年十一,荫补右千牛” [33] 。千牛、右千牛和千牛备身是怎么回事呢?唐制,千牛备身、备身左右是指十六卫中负责侍卫和供御兵仗的左右千牛卫。《唐六典》卷5《兵部》记“凡千牛备身、备身左右及太子千牛皆取三品以上职事官子孙、四品清官子”为之。经过一段时间,这些品子便送兵部,有文才者送吏部录用。唐人欧阳詹曰:“公侯子孙、卿大夫子弟能力役供给者曰千牛、进马、三卫、斋郎,限以年月,终亦试之。” [34] 由此可见,千牛、右千牛、千牛备身乃是官员的候补成员。

斋郎与千牛情况相类似,《千唐室志斋藏石》所收宋州炀山县令郑纪墓志铭,其父正为扬州江都县主簿,他“以荫补太庙斋郎”。斋郎是皇帝致祭宗庙、郊社的办事人,分为太庙斋郎、郊社斋郎。《唐会要》卷59记载礼部简试,“太庙斋郎,准开元六年(718年)九月勅,取五品以上子孙、六品清资常参官子补充。郊社斋郎,用祖荫官阶,并须五品以上,用父荫,须六品以上常参官”。郑纪父亲只是九品官也可用荫斋郎,说明实际执行时很有随意伸缩性。《新唐书》卷45记斋郎“读两经粗通,限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按规定要通过考试。然而,开元十一年(723年)南郊赦,开元廿三年籍田赦,都宣布“斋郎并放出身” [35] ,开元二十年《后土赦书》更说,“斋郎既是见任官,准坛上坛下有职掌官吏处分” [36] 。斋郎的官员身份非常清楚。可以说,由礼部负责的太庙斋郎、郊社斋郎乃是文资,兵部负责的千牛备身、太子千牛则是武资,同是荫补的对象。五代后唐时,尚书礼部员外郎和凝上奏,提出了简试斋郎的许多具体情况,建议限制每年荫补人数 [37] 。由后周兵部尚书的奏疏,可知当时荫补千牛、进马仍在按后晋时的编敕及堂帖实施 [38] 。可见,唐五代时斋郎与千牛荫补人数很不少。

唐初,裴行俭“以门荫补弘文生”。武周时,宰相房融之子房琯“少好学,以门荫补弘文生” [39] 。弘文生是朝廷所特设弘文馆的学生,它和另一个称为崇文馆的机构都是招收贵胄子弟。《新唐书》卷44,记载弘文、崇文馆选收学生的条件:“皇缌麻以上亲、皇太后、皇后大功已上亲,宰相及散官一品,功臣食实封者,京官职事从三品、中书黄门侍郎之子为之。”非常明显,乃是收录皇亲和三、四品以上的高贵官僚的子弟。由于这些人的生活条件非常优越,他们根本不求上进。早在唐高宗时,吏部侍郎魏玄同已经指出:“今贵戚子弟,例早求官,髫龄之年,已腰银艾,或童 之岁,已袭朱紫。弘文、崇文之生,千牛、辇脚之类,课试既浅,艺能亦薄,而门阀有素,资望自高……少仕则废学,轻试则无才。” [40] 它说明作为贵胄子弟入官途径的弘文、崇文馆并不能真正培养人才。官方规定:“其弘(文)崇(文)生,虽同明经进士,以其资荫全高,试亦不拘常例。” [41] 其所以不拘常例就在于学生们的资荫全高,不凭真本领应试而享受特殊优待。玄宗开元廿六年(738年)勅称:“弘文、崇文生,缘是贵胄子孙,多有不专经业,便与及第。” [42] 学生不熟悉儒家经典照样录用,正是不拘常例的具体表现。诏敕要求“依令考试”,不过是为了装潢门面而已。为了维护贵族官僚们的既得利益,代宗广德元年(763年)勅,依旧强调两馆学生“皆以资荫补充” [43] 。两馆既是入仕捷径,便出现如《唐会要》卷77德宗贞元四年(788年)敕所云应补两馆学生,“员阙至少,请补者多”。“已补者自然登第”,所以人们争相挤入。朝廷为此确定一个候补原则,“先补皇缌麻已上亲及次宰辅子孙,仍于同类之内,所用荫先尽门地清华、履历要近者,其余据官荫高下类例处分”。如此按身份高低进行候补,乃是为了缓和内部矛盾。直至唐文宗时,仍然采取“官阶至品,便许用荫与子孙补两馆出身”。由此可见,弘文、崇文两馆始终是唐代高官子弟入仕文官所要经历的重要门限。不过,到了中晚唐时期,随着宦官控制的军人势力膨胀,神策大将军也和金吾大将军同样可以荫补两馆生了。

两馆之外,唐朝还设有多种不同等级的学校。建国伊始,《唐会要》卷35,记武德元年(618年)十一月,“诏皇族子孙及功臣子弟于秘书外省别立小学”,已为贵胄子弟入学开其端倪。随后,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崛兴。国子学生取文武三品以上子孙、从二品以上曾孙及勋官二品、县公、京官四品带三品勋封之子充当。太学学生收五品以上子孙,职事五品期亲、若三品曾孙及勋官三品以上有封的儿子。四门学生取七品以上及侯、伯、子、男之子补充,还可适当收纳若干庶民地主子弟。另外,律学、书学、算学,大都收录八品以下官员的子弟和庶民子弟入学。玄宗开元廿九年(741年),设置崇玄学,学习《老子》、《庄子》、《文子》、《列子》,两京各取百人,“诸州无常员,官秩荫第同国子”。就是说,道举学生也有官荫。所有这些等级学校充分体现了品子们跨入官途所经历的阶梯。《全唐诗》卷376孟郊《立德新居》云:“品子懒读书,辕驹难服犂,虚食日相投,夸肠讴能低。”刻画荫子的不学形象,真是入木三分。

《新唐书》卷45《选举志》云:“唐取人之路多矣。”它列举千牛备身、备身左右、纳课品子、斋郎、监门直长、亲事、帐内等等,“凡此皆入官之门户”。其实,监门直长已是从七品上阶官,其余诸项确是唐代品子入官的不同途径。所称纳课品子与亲事、帐内涉及到了唐代的色役。色役原是诸色之役,役有轻重,重色役是苦役,常为贫苦百姓或是受惩罚的某些人承担。有些轻色役实非真正的力役,还常常可以纳钱代役以取得某种资格,交纳的钱称为资课。亲事、帐内便是品子交纳资课的一类色役。按规定:“文武职事三品已上给亲事、帐内,以六品七品子为亲事,以八品九品子为帐内,岁纳钱千五百,谓之品子课饯。” [44] 《新唐书》卷45记载,“凡品子任杂掌及王公以下亲事帐内劳满而选者,七品以上子从九品上叙”,“凡纳课品子岁取文武六品以下,勋官三品以下五品以上子”。他们经过一定年限的纳课,原则上便可“量文武授散官”。唐代盛世,亲事帐内与纳课品子各有一万人,是一支十分宏大的官员后备队啊!

门荫保证了既得利益者的合法传袭,因此,受到了唐人的广泛重视。名臣裴度的儿子裴识、裴谂,本传都记载以荫补官。《册府元龟》卷447《徇私门》另外记录裴度为山南东道节度观察使时上奏:“京兆府参军裴让是臣男,年甚幼小,官无职事,今惟近勅,须令守官。伏以臣男之类,无(虑)数十人,悉是资荫授官,所以置之散冗,守官既无公事,离任曾无妨阙。伏乞天恩,依前令在臣所任。”可见乳臭小儿裴让不能做事,居然占居七品官位。《册府元龟》卷63《发号令》记天宝十一年(752年)诏:“或不践军戎,虚霑爵赏,银章紫绶,无汗马之劳,厚禄崇班,皆亲援而致。”说明既得利益者的权势欲是没有穷尽的。

获得官荫原有一定常规,“高官重爵本荫唯逮子孙,胙土锡珪,余光不及昆季” [45] 。然而,《唐律疏议》卷2记有“旁荫”,如籍伯叔母荫、籍侄荫之类。有了旁荫,自然扩大了门荫范围。唐末淮南节度使高骈的侄儿高劭年十四,又无才能,竟然以荫“遥领华州刺史”,当他年事稍长为宣武军节度使朱温手下判官时,公开要挟唐昭宗“荫求一子出身官”,省寺机构认为别无先例,右仆射张濬却“曲而行之” [46] 。官荫之滥可谓极矣。

门荫能给人带来各种利益,享受某些特殊优待。那时,富豪家常拥有奴婢,但并非得到法律保障。天宝八年(749年)诏:“其荫家父祖先有(奴婢)者,各依本荫职减比见任之半”。在此之前,永昌元年(689年)曾明文规定按官品高低合法占有奴婢数额 [47] 。荫家依恃父祖坐享现成,他们唯知挥霍,不景气自然随之而来。《旧唐书》卷96《姚崇传》记他临死前遗令戒子孙,“比见诸达官身亡以后,子孙既至覆荫多至贫寒”。遗言表明,荫家的倾败显然并非是个别的。《全唐文》卷33玄宗《平粜诏》,记以官仓粮赈给贫乏时,有些官人富家乃至“五品以上官荫人”也来冒领。礼部员外郎沈既济在德宗时指出,“其高荫子弟重承恩奖,皆端居役物,坐食百姓,其何以堪之” [48] 。事实上,这样的荫家子弟已是越来越多,韩愈撰《进士策问》云,“以门地勋力进者又有倍”,他建议人们提出改革方案 [49] 。在那样的时代,它当然不可能获得解决。康骈《剧谈录》卷下,记“乾符末,洛中有豪贵子弟承籍勋荫,物用优足,恣陈饰衣玉食,不以充诎为戒,饮馔华鲜,极口腹之欲”。所有这些充分说明,凭藉勋荫的豪贵子弟乃是一批典型的社会蠹虫!

人们有了勋荫既可免课役,犯罪还可减免。《唐律疏议》卷3,“若犯除名者,谓出身以来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者,无荫同庶人,有荫从荫例”。有了荫即已不同于庶民,课役可以得到豁免。朝廷面临重大困难时,也曾利用这一特点。肃宗初即位,为了筹款平叛,采纳侍御史郑叔清卖爵的建议,“应授职事官并勋阶号及赠官等有合荫子孙者,如户内兼荫丁中三人以上免课役者加一百千文,每加一丁中,累加三十文” [50] 。那是无异于以钱买荫。一旦有了荫,在合法免除课役之外,除非犯了谋反叛逆十恶大罪,其他诸罪都可以大大减免。《唐律疏议》卷2犯罪事发条《疏议》曰:

有荫犯罪,无荫事发。谓父祖有七品官时,子孙犯罪,父祖除名之后事发,亦得依七品子听赎。其父祖或五品以上,当时准荫得议请减。父祖除免之后事发,亦依议请减法。无荫犯罪,有荫事发。谓父祖无官时子孙犯罪,父祖得七品官事发听赎,若得五品官,子孙听减,得职事三品官听请,荫更高听议。此四等事,各得从宽,故云并从官荫之法。

所称赎、减、请、议,在唐律中有着具体明白的琐细规定,这里不作详尽介绍。简单说来,有荫之家特别是高官贵人之家纵使犯了罪,可以依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正是由于犯罪允许荫赎,唐宋之际的不少士大夫子弟,也愿充当低级的胥吏以便为非作恶,直至宋仁宗时才下令,“吏胥受赇毋用荫” [51] 。

官荫的有无既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着一家的盛衰荣辱,因此,唐太宗误杀蒋州刺史卢祖尚后,在追悔之余,“使复其官荫”。唐中宗在清除酷吏之后,下令“其枉被杀人,各令州县乡里以礼埋葬,还其官荫” [52] 。有了官荫,被杀诸人的后裔仍可合法享受恩荫条例。

门荫既存在于生前,也存在于身后。《唐律》卷2称“用荫者存亡同”;《疏议》曰:“亲虽死亡,皆同存日,故曰存亡同。”社会现实如此,反映在人们的意识上,白居易撰《乙请用父荫判》,肯定“官分正赠,荫别品阶……今则死卫国家,叙荫所宜同正”。他的意见很符合《唐会要》卷81所记赠官“死王事者,与正官同”的原则。有人除丧十年后,才申请袭爵,有司引格不许,白居易却认为“爵命未坠,嗣袭有期……所宜纂彼前修,相承以一子……若居家而有故,须待毕辞,方期析理” [53] 。在他看来,父祖身亡超过了十来年,仍有权申请荫庇。对于遗腹子要求厚荫,田义宠、张纯如、周彦之三个人所撰判文分别认为“敬省彝章,未可隔其遗诞”;“况乎血属详明,宜存必复之始”;“乙当承袭,理在不疑” [54] 。赵宋时的优荫制,自是渊源于唐朝。

恩荫之利如此之大,人们趋之若鹜,社会上像李怀远那样拒绝“假荫求官”实乃绝无仅有 [55] 。许多人想方设法假冒勋荫。唐太宗初年,已发现“诈伪资荫者”以图侥幸。 [56] 《唐律疏议》卷25《诈伪律》专门作出几条规定,对那些诈妄承取他人官荫而得官,或是伪写前代之印以求官者,都要判处徒刑。玄宗时,陶翰、李康成分别撰写《对假荫判》,代表了当时的一般社会舆论 [57] 。韩愈提议国子监生徒“许补人有冒荫者,请牒送法司科罪” [58] 。德宗诏称,弘崇两馆学生,“或假市门资,或变易昭穆,殊亏教化之本,但长浇漓之风。未补者务取阙员,已补者自然登第,用荫既已乖实,试艺又皆假人” [59] 。非常突出地反映出国子监和两馆学生冒荫的盛行。敬宗时,礼部上奏谈到斋郎“时或源流或异,支属全疏,罔冒门资,变易昭穆” [60] 。朝廷三令五申要戒绝冒荫,由于牵涉到不少人的切身利害,因此直至五代时还是依然如故。《旧五代史》卷32《唐庄宗纪》,记“假人荫绪,托形势论属安排参选,所司随例注官”。《册府元龟》卷154,记后唐明宗长兴二年(931年),礼部令史吴知己揩改应补名姓,另注他人的案件,事情败露后,朝廷为此惩罚了一批官员。这一切说明,只要社会上存在门荫,坐食百姓,也就必然有人冒险伪荫以求一逞。

对唐代门荫情况有了一些了解之后,不妨进一步追问,它是唐代所独有的呢,还是有其源流的呢?这个问题,历史上曾有过一些不同意见。

《文献通考》卷34马端临为《任子》条所写按语云:“任子法始于汉,而其法尤备于唐。汉唐列传中凡以门荫入仕者皆备言之,独魏晋南北史不言门荫之法,而列传中亦不言以门荫入仕之人。”对于他的意见,我认为应该分析对待。

由现存文献来看,任子法确是始于西汉。《汉书》卷11《哀帝纪》师古注引汉人应劭曰:“任子令者,汉仪注: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不以德选。”可见,汉代以官职大小,做官年限以确定任子,而不考虑人才能否。明文规定任“同产”(兄弟)是与唐代多少有别的。骠骑将军霍去病的兄弟霍光,年十余岁任为郎,即是明证。但身为代郡太守的苏建卒官后,包括苏武在内的三个儿子“少以父任,兄弟并为郎”;而元、成帝时,为将军十六年,食大国邑的史丹“九男皆以丹任并为侍中诸曹” [61] ,似乎任子令的规定并不是不可变通的。东汉时,仍然继续存在任子,还正式出现了“荫” [62] ,甚至如前所述,宦官也有了荫。这足以说明门荫制早在门阀士族出现之前业已存在。

马端临说魏晋南北朝“用人之法多取之世族”自是正确的,但说那时不存在门荫,就不能说是确切的了。姑且不说九品中正制下选拔人才,本身就是按门第办理,是新的社会条件下任子制的具体体现。晋、宋之际,御史中丞刘穆之弹劾大臣王僧达“荫籍高华,人品冗末” [63] 。便是指僧达虽有门荫而人品不佳。唐人薛登在武则天时上疏云:“晋宋之后,只重门资。” [64] 门资固然是中正举人的条件,但其本身即是讲的资荫。《隋书》卷26记梁、陈之制:“诸王子并诸侯世子起家给事,三公子起家员外散骑侍郎,令仆子起家秘书郎……次令仆子起家著作佐郎。”按照官爵地位的高低,决定儿子起家官秩,乃是地地道道的任子门荫制。《魏书》卷65记邢晏为兖州刺史,“例得一子解褐”。一旦当上了刺史,就可合法地使一子入仕,当然是指门荫。魏孝明帝时,清河王元怿上表议论选举用人,“若准资荫,自公卿令仆之子,甲乙丙丁之族,上则散骑秘著,下逮御史长兼,皆条例昭然” [65] 。所说资荫,同样是指贵族官僚的门荫。《北齐书》卷45记崔暹推荐樊逊为襄城王元旭的府僚,逊自称,“家无荫第,不敢当此”。非常清楚地表明,当时仕宦存在着严格的门荫条例,樊逊不敢破例充当。《周书》卷23《苏绰传》记西魏、北周之际,绰为六条诏书。第四条谈擢贤良,说:“自昔以来,州郡大吏,但取门资,多不择贤良……夫门资者,乃先世之爵禄,无妨子孙之愚瞽……今之选举者当不限资荫,唯在得人。”可以看出,讲究门资不注重真才实学已是由来久远,注重门资就很难选拔出人才。植根于保护既得利益者基地上的门荫制更不是专制独裁时代一纸诏书所能轻易改变的。因此,周、隋之世门荫制仍然合法存在。《隋书》卷47《柳述传》记其父柳机在周、隋之际为宰相,后出为华州刺史。述“少以父荫,为太子亲卫”。所有这些事例,说明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广泛存在门荫制度的。由此可见,唐代的门荫制并非李唐首创,而是早已有之。从门荫制的渊源来看,不能证明只有士族官吏才享有这项特权。

唐末五代以后,史学工作者没有人主张赵宋王朝还是士族门阀当权。可是,门荫制不仅没有由此消失,而且有了新的发展。《宋史》卷九《仁宗纪》天圣八年(1130年)“二月戊子,诏五代时官三品以上告身存者,子孙听用荫”,此与唐律所云周、隋官听用荫,何其相似乃尔。《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太祖乾德元年(963年)六月诏,“兵部、礼部每岁所补千牛、进马、太庙、郊社斋郎,旧左右仗千牛十二员各令减二员,斋郎每岁以十五员为额……自今台省六品、诸司五品,登朝第二任方得补荫,五府少尹不在此限”。可见,千牛、斋郎等的荫补大体仍如唐制。后来,武补虽无千牛之名,仍有殿直之制;斋郎则是文臣长期荫补的重要途径之一。关于宋代荫官的广泛,可以举曹彬为例,这位统兵攻灭后蜀与南唐,身居将相的大臣在真宗时身死,“录亲族、门客、亲校拜官者十余人”,其子曹璨便是“以荫补供奉官” [66] 。有关宋代文武荫补之制,在《文献通考》卷34、《宋史》卷159《选举志》和卷170《职官志》有较多的记载;当然,在《宋史》不少人的列传中记述得比较具体明晰。清人赵翼《廿二史劄记》卷25《宋恩荫之滥》条比较集中地收录了若干恩荫的事例。和宋朝处于南北对峙的金国,《金史》卷52记“门荫之制,天眷中(1138—1140年),一品至八品皆不限所荫之人”。世宗大定四年(1164年)十月诏,“亡宋(指北宋)官当荫子孙者并同亡辽官用荫”。由此可以概见,女真族人所建国家也广泛采用门荫制。

宋、金之世门荫既多且滥,自然也免不了冒荫。《宋史》卷9仁宗天圣元年(1023年)四月,“诏文武官吏荫亲属从本资”。五年十二月,“百官受赂,冒为亲属奏官者毋赦”。金代“定冒荫及荫官罪赏格” [67] ,就是其中一二事例。

通过上述简略考察,不难看出门荫制,乃是源远流长。自两汉以后,地主阶级当权派在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处于不断更新,汉代的军功豪族地主、魏晋南北朝的门阀士族地主、唐代的贵族官僚地主、宋代的官绅地主……一幕幕地与时俱往矣。当他们执政时,都曾经合法地利用门荫制度。他们深知自己的个人生命不可能永世长存,却幻想使其子子孙孙一代代地永远保持他们既得的权益。就唐朝情况而言,享受门荫特权的包括了皇室、外戚、当朝勋贵、各级品官乃至使职差遣和宦官,这么一大批人绝大多数并非出身于旧士族地主。唐朝执政的地主阶级阵营比魏晋南北朝时期狭隘的门阀士族专政大为壮观,但他们也一如既往,想子孙万世长保其利益。但包括唐朝在内的历史反复证明,坐食百姓的娇贵子孙们到头来少有作为,既无功业可言,又复倾家破败。门荫制和中古时代的其他政治、经济制度一样,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其内容。历代门荫制的名称相同,具体门荫对象却是与时更新,并非万世不变。在唐代,九品官人法早已废除,选举用人,前期主要是杂色入流,中唐以后科举大盛,门荫制始终只是上述用人制度的补充。由此看来,唐代门荫制度所企望保障的是诸色出身官员的各种特权,而决不局限于保护少数残存旧士族的利益,它和士族势力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那是显而易见的,唐代以前的两汉六朝和唐朝以后宋金之世的大量门荫事实也帮助我们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刊《文史》第27辑 1986年

[1] 参看《唐律疏议》卷2《诸以理去官》条。

[2] 参看拙文《唐代的衣冠户和形势户》,刊《中华文史论丛》1980年第3辑。

[3] 《旧唐书》卷50《刑法志》;《通典》卷170《刑·宽恕》;《唐会要》卷39《议刑轻重》;《册府元龟》卷612《刑法部·定律令》。

[4] 《贞观政要》卷3《君臣鉴诫》第6,参同卷《封建》第8,李百药言。

[5] 《全唐诗》卷24;《白居易集》卷1《悲哉行》。

[6] 《全唐诗》卷421;《元稹集》卷26《去杭州》。

[7] 孙国栋《唐代中央重要文官迁转途径的研究》第4章,龙门书店,1978年,第238页。

[8] 《旧唐书》卷183《窦觎传》。

[9] 《唐会要》卷3《杂录》。

[10] 《唐会要》卷6作贞元十五年(799年)七月;《旧唐书》卷13作贞元十七年(801年)四月。

[11] 《旧唐会》卷125《萧復传》;参看《新唐书》卷83《诸公主传》。

[12] 《文苑英华》卷549,《用荫判》;《全唐文》卷622。

[13] 《唐会要》卷36《氏族》。

[14] 《旧唐书》卷58《刘弘基传》。

[15] 《旧唐书》卷53;《新唐书》卷84《李密传》。参《隋书》卷70,《北史》卷60《李密传》。

[16] 《旧唐书》卷84《新唐书》卷108《裴行俭传》。

[17] 《旧唐书》卷173《郑覃传》,又卷176《杨嗣复传》。

[18] 《旧唐害》卷164;《新唐书》卷167《王播传》。

[19] 《旧唐书》卷117《严武传》,又卷118《庾准传》,又卷162《潘孟阳传》,又卷99《严挺之传》。

[20] 《旧唐书》卷146《李说传》,又卷129《韩滉传》。

[21] 《旧唐书》卷91;《新唐书》卷120《桓彦范传》。

[22] 《旧唐书》卷135《李实传》;《新唐书》卷70《宗室世系表》;《旧唐书》卷112;《新唐书》卷78《李复传》。

[23] 《旧唐书》卷133《李晟传》,又卷141《张孝忠传》,又卷138《赵璟传》。

[24] 《旧唐书》卷185下《萧定传》,又卷182《王重荣传》,又卷152《李景略传》,又卷187下《颜杲卿传》。

[25] 《旧唐书》卷172;《新唐书》卷166《令狐楚传》;《宋史》卷251《符彦卿传》;参看《旧五代史》卷56,《新五代史》卷25《符存审传》。

[26] 《旧唐书》卷78,《新唐书》卷104《张行成传》。

[27] 《旧唐书》卷85《徐有功传》;《册府元龟》卷130《延赏》。

[28] 《文苑英华》卷946罗袞《倉部柏郎中墓志铭》;《全唐文》卷828。

[29] 《旧唐书》卷124《薛嵩传》,又卷125《张镒传》,又卷152《韦伦传》,又卷167《段文昌传》,又卷112《李 传》,又卷145《吴少诚传》。

[30] 《旧唐书》卷171《裴潾传》。

[31] 《后汉书》卷43《朱穆传》,又卷54《杨秉传》;《资治通鉴》卷54,延熹六年(163年)十二月条。

[32] 《资治通鉴》卷246,开成五年(840年)十一月条。

[33] 《旧唐书》卷156《于 传》,又卷108《韦 传》;《新唐书》卷125《苏瓌传》,又卷98《韦挺传》。

[34] 《文苑英华》卷689《与郑伯义书》;《全唐文》卷596。

[35] 《唐大诏令集》卷68,又卷74;《文苑英华》卷424,又卷462;《全唐文》卷287。

[36] 《唐大诏令集》卷66;《文苑英华》卷424;《全唐文》卷287。

[37] 《五代会要》卷16《礼部》;参看《文献通考》卷34引宋人陈傅良语。

[38] 《旧五代史》卷149《职官志》。

[39] 《旧唐书》卷111;《新唐书》卷139《房琯传》。

[40] 《旧唐书》卷87《魏玄同传》;《册府元龟》卷473《奏议》;《文苑英华》卷696《请吏部各择寮属疏》;《全唐文》卷168。

[41] 《唐六典》卷2《吏部》,又卷4《礼部》;《旧唐书》卷43《职官志》。

[42] 《唐大诏令集》卷73《亲祀东郊德音》;《册府元龟》卷85《赦宥》,又卷135《愍征役》,又卷639《条制》;《唐会要》卷77《宏文崇文生举》;《全唐文》卷34《春郊礼成推恩制》。

[43] 《册府元龟》卷640《条制》;《唐会要》卷77《宏文崇文生举》。

[44] 《唐会要》卷93《诸司诸色本钱》;《唐六典》卷5《兵部》。

[45] 《通典》卷167《刑·杂议》;《旧唐书》卷189上《敬播传》。

[46] 《旧五代史》卷20《高劭传》,又卷58《萧顷传》。

[47] 《唐会要》卷86《奴婢》;《文献通考》卷11《户口》。

[48] 《通典》卷18《选举·杂议》;《旧唐书》卷149《沈传师传》。

[49] 《韩昌黎集》卷14;《全唐文》卷547。

[50] 《通典》卷11;《册府元龟》卷509《鬻爵》。

[51] 《宋史》卷9《仁宗纪》;王栐《燕翼诒谋录》卷3《有荫人不得为吏》文详。

[52] 《旧唐书》卷69《卢祖尚传》,又卷186上《来俊臣传》;《册府元龟》卷152《明罚》。

[53] 《文苑英华》卷536《除丧袭爵制》,又卷536《父荫判》;《白居易集》卷67。

[54] 《全唐文》卷949,又卷952,又卷954。

[55] 《旧唐书》卷190;《新唐书》卷118《李怀远传》。

[56] 《旧唐书》卷77;《新唐书》卷99《戴胄传》。

[57] 《文苑英华》卷549《假荫判》;《全唐文》卷334,又卷358。

[58] 《韩昌黎集》卷37《请复国子监生徒状》;《全唐文》卷549。

[59] 《册府元龟》卷640《贡举·条制》。

[60] 《唐会要》卷59《太庙斋郎》。

[61] 《汉书》卷68《霍光传》,又卷54《苏武传》,又卷82《史丹传》。

[62] 《后汉书》卷10《桓帝梁后纪》;《资治通鉴》卷54延熹二年(159年)六月条。

[63] 《宋书》卷42;《南史》卷15《刘穆之传》。

[64] 《旧唐书》卷101《薛登传》。

[65] 《通典》卷16《选举·杂议论》。按,《魏书》卷22《元怿传》缺佚,《北史》卷19《元怿传》不记此事。

[66]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4,咸平二年(999年)六月丁巳;《宋史》卷258《曹彬传》。

[67] 《金史》卷7《世宗纪》大定十二年(1172年),又卷52《选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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