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卷十
刑德第五十五
【题解】
《论语·为政》载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以德治国与以刑治国,历来是治国的两条思路。本篇即围绕究竟是以刑治国还是以德治国展开论辩。大夫倡导以严刑峻法来治国,通过法令的威慑使民众不敢犯罪。文学则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来实现治国目标,认为当时法令过于繁多,连执法官吏都无法通读,更何况平民阶层?文学进一步以秦朝为例,说明法令愈多国家愈乱,笃于教化是治民唯一可行之道。
大夫曰:“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
(1)
。令严而民慎,法设而奸禁。网疏则兽失,法疏则罪漏。罪漏则民放佚而轻犯禁
(2)
。故禁不必
(3)
,怯夫徼幸
(4)
;诛诚
(5)
,跖、蹻不犯。是以古者作五刑
(6)
,刻肌肤而民不逾矩
(7)
。”
【注释】
(1)
督奸:督察奸邪。
(2)
放佚:放纵。
(3)
必:果断。
(4)
怯夫:原作“法夫”,据王利器说校改。徼幸:通“侥幸”。
(5)
诚:意同“必”,指坚决执行。原作“诫”,据张敦仁说校改。
(6)
五刑:墨、劓(yì)、刖(yuè)、宫、大辟。
(7)
刻肌肤:指各种肉刑。
【译文】
大夫说:“禁令是用来教育民众的手段,法律是用来督察奸邪的工具。禁令严格,民众就会谨慎;法律设立,奸邪就会禁止。罗网疏漏,就会失掉野兽;法律空疏,罪犯就会漏网。罪犯如果漏网,民众就会放纵,就容易触犯禁令。因此禁令执行如果不坚决,那么连胆小鬼都会心存侥幸去犯罪;如果诛罚得到坚决执行,那么就连跖、蹻那样的大盗也不会轻易犯罪。所以古时候制作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还有各种肉刑,民众因此不敢逾越规矩。”
文学曰:“道径众
(1)
,人不知所由
(2)
;法令众,民不知所辟
(3)
。故王者之制法,昭乎如日月
(4)
,故民不迷;旷乎若大路
(5)
,故民不惑。幽隐远方
(6)
,折乎知之
(7)
,室女童妇
(8)
,咸知所避。是以法令不犯,而狱犴不用也
(9)
。昔秦法繁于秋荼
(10)
,而网密于凝脂
(11)
。然而上下相遁
(12)
,奸伪萌生,有司治之
(13)
,若救烂扑焦
(14)
,而不能禁;非网疏而罪漏,礼义废而刑罚任也
(15)
。方今律令百有余篇,文章繁
(16)
,罪名重,郡国用之疑惑,或浅或深,自吏明习者
(17)
,不知所处,而况愚民!律令尘蠹于栈阁
(18)
,吏不能遍睹,而况于愚民乎!此断狱所以滋众,而民犯禁滋多也
(19)
。‘宜犴宜狱,握粟出卜,自何能穀?’
(20)
刺刑法繁也。亲服之属甚众
(21)
,上杀下杀
(22)
,而服不过五
(23)
。五刑之属三千
(24)
,上附下附
(25)
,而罪不过五。故治民之道
(26)
,务笃其教而已
(27)
。”
【注释】
(1)
道径众:道路众多。径,原作“德”,据王先谦说校改。
(2)
人不知所由:人们不知该走哪条路。由,经过。
(3)
辟:通“避”。
(4)
昭:明白。
(5)
旷:宽广。
(6)
幽隐:昏暗。
(7)
折乎知之:原作“折乎知足”,据王利器说校改。折,通“晰”(用王利器说),明。一说,折,通“哲”,亦通。
(8)
室女:闺女。童妇:少女。
(9)
狱:国家监狱。犴(àn):古代乡亭一级基层单位监禁囚犯的地方。
(10)
秋荼(tú):秋天开白花的茅草。
(11)
凝脂:凝结的油脂。
(12)
上下相遁:上下互相欺骗。遁,本文为逃避,引申为隐瞒,欺骗。
(13)
治:原作“法”,据王利器说校改。
(14)
救烂:补救破烂的衣服。扑焦:扑灭烧焦的东西。
(15)
任:用。
(16)
文章:法律章程。
(17)
自:虽,即使。明习:熟悉。
(18)
尘:布满灰尘。蠹:生虫。栈阁:放置图书、文件、档案的阁架。
(19)
而民犯禁滋多也:“禁”下原无“滋多”二字,据王利器说校补。
(20)
宜犴宜狱,握粟出卜,自何能穀:见于《诗经·小雅·小宛》。岸,《韩诗》作“犴”。握粟,手拿小米。出卜,出去占卜。穀,善。这三句诗大意是说,要被囚系要入狱,手拿小米去占卜,如何才能得大吉。
(21)
亲服之属甚众:古代按照亲疏关系,将丧服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五服亲属,人数众多。
(22)
上杀(shài)下杀:《礼记·丧服小记》:“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郑玄注:“杀,谓亲益疏者,服之则轻。”孔颖达疏:“上杀者,据己上服父祖而减杀……下杀者,谓下于子孙而减杀。”以自己为基点,向上推算,血缘关系愈亲近,丧服愈重,血缘关系愈疏远,丧服愈轻,依次减杀,如为父亲服丧三年,为祖父服丧一年等,这叫做上杀。以自己为基点,向下推算,依次减杀丧服,如为子服丧一年,为孙服丧九月等,这叫做下杀。杀,原作“附”,据张敦仁说校改。
(23)
服不过五:丧服不过五等。
(24)
五刑之属三千:见于《孝经》,意谓五刑的细目有三千条。
(25)
上附:向上比附归类。下附:向下比附归类。附,原作“杀”,据张敦仁说校改。
(26)
故治民之道:“之”字原无,据杨沂孙说校补。
(27)
笃:厚。教:教化。
【译文】
文学说:“道路众多,人们不知道该走哪条路;法令繁多,民众不知道应该如何去规避。因此君王制定法令,应该像日月一样昭著,这样民众才不至于迷惑;应该像大路一样宽广,才不至于民众困惑。无论是昏暗之处还是远处,都清晰地知道法令,闺妇少女,都知道如何规避。所以法令无人触犯,监狱牢房空虚不用。从前秦朝法令比秋天的枯草还要繁多,法网比凝结的油脂还要细密。但是官民上下欺骗隐瞒,奸诈作伪事件层出不穷,主管官员去治理,如同补救烂衣,扑灭烧焦的东西,根本不能禁止;这不是法网疏漏导致罪人脱逃,而是因为废弃礼义而任用刑罚。如今国家律令有一百多篇,法令条文繁杂,罪名设置很重,各郡和诸侯国适用时感到疑惑,有的律令太浅,有的律令太深,就连那些熟悉法令条文的官吏,也不知如何处理案件,何况那些愚昧的民众呢!法律禁令文件布满灰尘,生出蛀虫,被放在藏书阁架之上,连官吏都不能全部看完,何况是愚昧的民众呢!这就是官员断狱案越多,而民众触犯禁令的人也越多的原因。《诗经·小雅·小宛》说:‘要被囚系要入狱,手拿小米去占卜,如何才能得大吉。’这首诗所讽刺的就是刑法繁多。五服亲属人数很多,无论是向上减杀还是向下减杀,丧服都不会超过五等。五刑条目多达三千条,无论是向上比附还是向下比附,治罪都不会超过五刑。因而治民的方法,不过是务求厚于教化而已。”
大夫曰:“文学言王者立法,旷若大路。今驰道不小也
(1)
,而民公犯之,以其罚罪之轻也。千仞之高
(2)
,人不轻凌
(3)
,千钧之重
(4)
,人不轻举。商君刑弃灰于道
(5)
,而秦民治。故盗马者死,盗牛者加
(6)
,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
(7)
。武兵名食
(8)
,所以佐边而重武备也
(9)
。盗伤与杀同罪
(10)
,所以累其心而责其意也
(11)
。犹鲁以楚师伐齐,而《春秋》恶之
(12)
。故轻之为重
(13)
,浅之为深
(14)
,有缘而然
(15)
。法之微者
(16)
,固非众人之所知也。”
【注释】
(1)
驰道:专供为天子出行的大道。《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二十七年治驰道。”
(2)
仞:古代以八尺或七尺为一仞。
(3)
凌:凌驾,此处指攀登。
(4)
钧:古代三十斤为一钧。
(5)
商君刑弃灰于道:《史记·李斯列传》载:“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商君,商鞅。刑,施刑。弃灰,倾倒炉灰。
(6)
加:通“枷”,枷锁。
(7)
重本:重视农业根本。绝:杜绝。轻:轻车。疾:快马。资:泛指车马设备。
(8)
武兵:军队。名食:粮草充足。名,大。
(9)
佐边:帮助边防。重武备:重视军事装备。
(10)
盗伤:偷盗时伤人。
(11)
累其心:使犯罪者心里有所顾虑。责其意:谴责犯罪者的犯罪意图。
(12)
犹鲁以楚师伐齐,而《春秋》恶之:《春秋公羊传·僖公二十年》:“公以楚师伐齐,取谷。公至自伐齐。此已取谷矣,何以致伐?未得乎取谷也。曷为未得乎取谷?曰:患之起,必自此始也。”恶,厌恶。
(13)
轻之为重:轻罪重判。
(14)
浅之为深:浅罪深究。
(15)
缘:缘故。然:如此。
(16)
微:微妙,精微。
【译文】
大夫说:“文学说君王立法,应该像大路一样宽广。如今法令的驰道已经不小了,可是民众公然触犯刑罚,这是因为罚罪太轻。千仞的高山,人们不会轻易攀登,千钧的重鼎,人们不轻易抓举。商鞅当年对在道路上倾倒炉灰的人施刑,结果秦国民众大治。因此偷盗马的人死罪,偷盗牛的人枷锁囚禁,这是用来重视农耕根本、杜绝民众乘轻车快马游冶的手段。军队粮草充足,这是用来帮助边防、重视军事装备的方法。偷盗时伤人与杀人同罪,这是使犯罪者心里有所顾虑、谴责犯罪者的犯罪意图的手段。这就如同鲁国借楚国军队征伐齐国,《春秋》对此表示厌恶。因此轻罪重判,浅罪深究,这是有缘故才这样做的。法令的精微者,本来就不是众人所知道的。”
文学曰:“《诗》云:‘周道如砥,其直如矢。’
(1)
言其易也
(2)
。‘君子所履,小人所视。’
(3)
言其明也
(4)
。故德明而易从,法约而易行。今驰道经营陵陆
(5)
,纡周天下
(6)
,是以万里为民阱也
(7)
。罻罗张而县其谷
(8)
,辟陷设而当其蹊
(9)
,矰弋饰而加其上
(10)
,能勿离乎
(11)
?聚其所欲,开其所利,仁义陵迟
(12)
,能勿逾乎
(13)
?故其末途
(14)
,至于攻城入邑,损府库之金
(15)
,盗宗庙之器
(16)
,岂特千仞之高、千钧之重哉
(17)
!管子曰:‘四维不张,虽皋陶不能为士。’
(18)
故德教废而诈伪行,礼义坏而奸邪兴,言无仁义也。仁者,爱之效也
(19)
;义者,事之宜也
(20)
。故君子爱仁以及物,治近以及远。《传》曰
(21)
:‘凡生之物,莫贵于人;人主之所贵,莫重于人。’故天之生万物以奉人也
(22)
,主爱人以顺天也。闻以六畜禽兽养人,未闻以所养害人者也。鲁厩焚,孔子罢朝,问人不问马,贱畜而重人也
(23)
。今盗马者罪死,盗牛者加。乘骑车马行驰道中
(24)
,吏举苛而不止
(25)
,以为盗马,而罪亦死。今伤人持其刀剑而亡,亦可谓盗武库兵而杀之乎?人主立法而民犯之,亦可以为逆面轻主约乎
(26)
?深之可以死
(27)
,轻之可以免
(28)
,非法禁之意也。法者,缘人情而制
(29)
,非设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
(30)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今伤人未有所害
(31)
,志不甚恶而合于法者,谓盗而伤人者耶?将执法者过耶
(32)
?何于人心不厌也
(33)
!古者,伤人有创者刑
(34)
,盗有臧者罚
(35)
,杀人者死。今取人兵刃以伤人,罪与杀人同,得无非其至意与
(36)
?”
大夫俯仰未应对
(37)
。
【注释】
(1)
周道如砥(dǐ),其直如矢:见于《诗经·小雅·大东》。周道,大路。砥,磨刀石。古人多以磨刀石形容道路笔直。矢,箭。
(2)
易:平易。
(3)
君子所履,小人所视:见于《诗经·小雅·大东》。君子,指贵族。履,踏,经过。小人,庶民。视,注视。
(4)
明:明显。
(5)
经:直行。营:绕行。陵陆:丘陵平地。
(6)
纡周:纡回环绕。
(7)
阱:陷阱。
(8)
罻(wèi)罗张:罗网张开。县:同“悬”。谷:山谷。
(9)
辟陷:陷阱。设:设置。蹊(xī):蹊径,道路。
(10)
矰:一种短箭。原作“矫”,据孙诒让说校改。弋:带有绳子的箭。饰:巧饰。
(11)
离:通“罹”,遭到。
(12)
陵迟:衰落。
(13)
逾:越过,此处指越轨。
(14)
末途:最后结果。
(15)
损:损害,此处指盗窃。
(16)
器:祭器。
(17)
特:只是。
(18)
管子曰:“四维不张,虽皋陶不能为士”:管子,春秋前期齐国政治家管仲。四维不张,见于《管子·牧民》。四维,礼、义、廉、耻。维,大绳。张,展开,张设。虽皋陶不能为士,此句不见于今本《管子》。皋陶,虞舜时法官。士,主管刑狱的官员。
(19)
效:效应,体现。
(20)
宜:适宜。
(21)
《传》:泛指古书。《孝经》中有“天地之性人为贵”之语,可能是文学用自己的语言概括《孝经》之语。
(22)
奉:奉养。
(23)
鲁厩焚,孔子罢朝,问人不问马,贱畜而重人也:《论语·乡党》载:“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
(24)
行驰:原作“驰行”,据张敦仁、杨沂孙说校改。
(25)
举:检举。苛:通“呵”,禁止。
(26)
逆面:当面。逆,迎。面,原作“而”,据杨沂孙说校改。约:条约,法令。
(27)
深:判罪从宽。
(28)
轻:判罪从轻。
(29)
缘:因,根据。
(30)
论心定罪:根据犯罪者心理动机来定罪。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31)
今伤人未有所害:此句原作“念伤民未有所害”,据王利器说校改。
(32)
将:抑或。
(33)
厌:满足,此处指心服。
(34)
创:重伤。
(35)
臧:通“赃”。
(36)
至意:本意。
(37)
俯:低头。仰:抬头。
【译文】
文学说:“《诗经·小雅·大东》说:‘大路如磨刀石,箭杆一般笔直。’说的是大路平易。《大东》又说:‘大路为君子所走,为小人所注视。’说的是大路明显。因而道德明显就易于随从,法令简约就易于施行。如今天子的驰道穿过丘陵平地,纡回环绕天下,所以万里江山都成为民众的陷阱。罗网张开悬在山谷之口,陷阱设置在大路当中,经过伪饰的短箭安在山上,老百姓能不遭殃吗?聚集人们所想要的,开启人们所贪图的,在仁义衰落的情况下,老百姓能不越轨吗?因而发展到最后,达到攻陷城邑,抢劫国库金钱,盗窃宗庙祭器的程度,岂只千仞之高、千钧之重呢!管子说过:‘礼、义、廉、耻四大纲纪不能施张,即使是皋陶也做不了执法官。’因此,废弃了道德教化就会导致奸诈作伪盛行,礼义崩坏就会导致奸邪兴起,说的是没有仁义的后果。仁是爱的体现,义是事物的适宜。因此君子爱好仁义,推仁及物,治理近处,推治及远。传记上说:‘凡是有生命的事物,没有比人更珍贵;君主所珍视的,没有比人才更贵重。’因此上天创生万物来奉养人,君主爱人来顺从天。我只听说过以六畜禽兽来奉养人,没有听说过以所养的六畜来加害于人。鲁国马厩失火,孔子罢朝回家,只问人是否受伤,不问马的情况,这是孔子贱视畜生而重视人类。如今偷盗马匹的人被判死罪,偷盗牛的人枷锁囚禁。乘车骑马行于驰道,官吏加以呵斥,如果仍不停止,那么罪同盗马,被判死罪。假如有人在伤害他人之后持其刀剑逃亡,也能说盗窃武库兵器而杀死他吗?君主制定法令而民众犯法,也能说他当面轻视君主法令吗?判罪从严可以定死罪,判罪从宽可以赦免,这并非法律禁令的本意。法是根据人情而制定,并非设定罪名来陷害民众的。因此孔子《春秋》断案,根据犯罪者心理动机来定罪。本意善良而违犯法令的人可以免罪,本意邪恶而合于法令规定的人被诛杀。假使伤了人却无大害,本意不太邪恶而合于法令规定的人,能够说他偷盗伤人吗?或者说是不是执法的人太过分了呢?为什么如此让人不能心服口服呢?古时候,伤害他人且致人重伤的要判刑,偷盗有赃物的要处罚,杀人的人判死罪。如今夺取他人兵刃自卫而伤及他人,与杀人同罪,这恐怕不是制定法令的本意吧?”
大夫把头低下,又抬起头来,没有回答。
御史曰
(1)
:“执法者国之辔衔
(2)
,刑罚者国之维楫也
(3)
。故辔衔不饬
(4)
,虽王良不能以致远
(5)
;维楫不设,虽良工不能以绝水
(6)
。韩子疾有国者不能明其法势
(7)
,御其臣下,富国强兵,以制敌御难,惑于愚儒之文词,以疑贤士之谋,举浮淫之蠹
(8)
,加之功实之上
(9)
,而欲国之治,犹释阶而欲登高
(10)
,无衔橛而御捍马也
(11)
。今刑法设备,而民犹犯之,况无法乎?其乱必也!”
【注释】
(1)
御史:原作“御史大夫”,据卢文弨说校删。
(2)
辔:缰绳。衔:马嚼子。
(3)
维:系船的粗绳。楫:船桨。
(4)
饬:整治。
(5)
王良:春秋时期晋国的优秀驾车人。
(6)
良工:优秀的船工。绝水:渡河。
(7)
韩子疾有国者不能明其法势:韩子,战国后期法家代表团人物韩非。国,原作“固”,据王利器说校改。《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载:“于是韩非疾治国不务修明其法制,执势以御其臣下,富国强兵而以求人任贤,反举浮淫之蠹而加之于功实之上。”此数语为御史所本。疾,痛恨。“韩子”下原有“曰”字,据张敦仁说校删。
(8)
浮淫:轻浮,过分。蠹:蛀虫,韩非著有《五蠹》,将儒家、纵横家、侠客、君主近侍、工商业者称为五种蠹虫。
(9)
功实:实际功劳。
(10)
释:放弃。阶:阶梯。
(11)
橛(jué):马衔。捍:通“悍”,暴烈不驯。
【译文】
御史说:“执法的人是国家的缰绳和马嚼子,刑罚是国家的系船大绳和船桨。因此如果马缰绳和马嚼子得不到整治,即使是优秀车夫王良也不能驾车到达远方;如果不设置系船大绳和船桨,即使是优秀船工也不能驾船渡过河水。当年韩非痛恨拥有国家的诸侯不能明白法令和权势,以此来驾御其臣下,实现富国强兵,抵制敌人,抵御灾难,反而被那些愚昧儒生的文词所迷惑,以此怀疑贤士的谋略,举用轻浮不实的蛀虫,凌驾于有实际功劳的人之上,如此而希望国家得到治理,如同放弃阶梯而想登高,没有马衔而驾驭烈马。如今刑法设置完备,而民众仍然犯法,何况是没有法令呢?必定会导致社会大乱!”
文学曰:“辔衔者,御之具也
(1)
,得良工而调
(2)
。法势者,治之具也,得贤人而化
(3)
。执辔非其人,则马奔驰。执轴非其人
(4)
,则船覆伤
(5)
。昔吴使宰嚭持轴而破其船
(6)
,秦使赵高执辔而覆其车
(7)
。今废仁义之术,而任刑名之徒,则复吴、秦之事也。夫为君者法三王
(8)
,为相者法周公,为术者法孔子
(9)
,此百世不易之道也。韩非非先王而不遵,舍正令而不从,卒蹈陷阱
(10)
,身幽囚,客死于秦。夫不通大道而小辩
(11)
,斯足以害其身而已。”
【注释】
(1)
具:用具,工具。
(2)
良工:驭马高手。调:协调。
(3)
化:神化。
(4)
执轴:掌舵。轴,通“舳(zhú)”,舵。
(5)
覆:倾覆。伤:损坏。
(6)
宰嚭(pǐ):吴国太宰伯嚭。他接受越国贿赂,说服吴王释越,谗害忠臣伍子胥。吴灭后被越人杀死。持轴:掌舵。
(7)
赵高:秦朝宦官。秦始皇死后,赵高与李斯私改诏书,拥立秦二世胡亥。运用阴谋手法驾空胡亥,谋杀李斯,进而逼胡亥自杀,另立子婴。后被子婴设计杀死。
(8)
三王:夏禹,商汤,周文王。
(9)
术:思想学术。
(10)
卒蹈:原作“举陷”,据王利器说校改。
(11)
夫不通大道而小辩:“夫”上原有“秦”字,据王利器说校删。小辩,小的辩术,与“大道”相对。
【译文】
文学说:“缰绳和马嚼子是驾驭的工具,得到优秀车手才会协调。法令和权势是治国的工具,得到贤人才臻于化境。执马缰绳的如果不是优秀车夫,马就不听使唤而奔驰不止。掌舵的如果不是优秀舵手,那么船就会倾覆或损伤。从前吴国让太宰伯嚭掌舵,结果船破人亡,秦国让赵高执掌缰绳,结果车覆国灭。假如废除儒家仁义学说,而任用那些迷信刑名之人,那么就会让吴国、秦国的悲剧重演。做君主的人应该效法夏禹、商汤、周文王,做丞相的人应该效法周公,研究思想学说的人应该效法孔子,这是百世不会改变的道理。韩非诋毁先王,不遵从先王之道,舍弃正确教令而不听从,最终落入陷阱,被囚禁在大牢,客死在他乡秦国。不学习大道,只是掌握小的辩术,这样足致自害其身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