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秦第五十七
周秦第五十七
【题解】
本篇以“周秦”为题,西周是礼治的代表,秦朝是法治的代表,因此本篇所辩论的是礼治与法治问题。御史坚持以严刑峻法治国,他的理由是:“立法制辟,若临百仞之壑,握火蹈刃,则民畏忌,而无敢犯禁矣。”文学认为,治国应该运用礼乐教化的方法,刑罚是礼治失效之后所采取的措施,“周其礼而明其教,礼周教明,不从者然后等之以刑。”御史与文学的观点分歧,实际上是法家与儒家在治国思路上的根本差异。
御史曰:“《春秋》无名号,谓之云盗,所以贱刑人而绝之人伦也
(1)
。故君不臣
(2)
,士不友
(3)
,于闾里无所容
(4)
。故民耻犯之
(5)
。今不轨之民,犯公法以相宠
(6)
,举弃其亲
(7)
,不能伏节死理
(8)
,遁逃相连
(9)
,自陷于罪,其被刑戮,不亦宜乎?一室之中,父兄之际,若身体相属,一节动而知于心。故今自关内侯以下
(10)
,比地于伍
(11)
,居家相察
(12)
,出入相司
(13)
,父不教子,兄不正弟,舍是谁责乎?”
【注释】
(1)
《春秋》无名号,谓之云盗,所以贱刑人而绝之人伦也:《春秋穀梁传·昭公二十年》:“秋,盗杀卫侯之兄辄。盗,贱也。”贱,贱视。人伦,人类。
(2)
君不臣:君主不把罪人看做臣子。
(3)
士不友:士不把罪人视为朋友。
(4)
闾里:乡里。容:立足容身。
(5)
耻:原作“始”,据郭沫若说校改。
(6)
相宠:互相以为光荣。
(7)
举:完全。
(8)
伏节死理:低头承认死罪。伏节,伏罪。
(9)
遁逃相连:不断地逃窜。
(10)
关内侯:汉代第十九级爵名,仅有侯爵名号而无封邑,住在关内,故称关内侯。
(11)
比地于伍:居地挨近的五家编为一伍。比,比邻。
(12)
居家相察:在家时各户相互观察。
(13)
出入相司:进出互相监督。司,通“伺”,窥察。
【译文】
御史说:“《春秋》不书写罪人的姓名与位号,称他们为‘盗’,是以此贱视罪人,不把他们视为人类。因此君主不把罪人视为臣民,士不把罪人视为朋友,罪人在乡里无地自容。因此民众耻于犯罪。如今一些不法之民,触犯国法之后,互相以为光荣,完全抛弃亲属,不能低头认罪,不断地逃窜,他自己陷于犯罪,被官府判刑杀头,不是适宜的吗?一家之中,父兄之间的关系,如同身体各个部位相连一样,一个关节触动,心里都会知道。因此现在从关内侯以下,居地挨近的五家被编为一伍,在家时各家各户相互观察,进出互相监督,父亲不教好儿子,兄长不纠正弟弟,除了父兄,还去追究谁的责任呢?”
文学曰:“古者,周其礼而明其教
(1)
,礼周教明,不从者然后等之以刑
(2)
,刑罚中
(3)
,民不怨。故舜施四罪而天下咸服
(4)
,诛不仁也。轻重各服其诛,刑必加而无赦,赦惟疑者
(5)
。若此,则世安得不轨之人而罪之?今杀人者生,剽攻窃盗者富
(6)
。故良民内解怠
(7)
,辍耕而陨心
(8)
。古者,君子不近刑人,刑人非人也
(9)
,身放殛而辱后世
(10)
,故无贤不肖,莫不耻也。今无行之人,贪利以陷其身,蒙戮辱而捐礼义
(11)
,恒于苟生
(12)
。何者?一日下蚕室
(13)
,创未瘳
(14)
,宿卫人主
(15)
,出入宫殿,由得受奉禄
(16)
,食大官享赐
(17)
,身以尊荣,妻子获其饶
(18)
。故或载卿相之列,就刀锯而不见闵
(19)
,况众庶乎?夫何耻之有!今废其德教
(20)
,而责之以礼义,是虐民也。
【注释】
(1)
周其礼:周密地规定礼仪。明其教:明确地实施教化。
(2)
等:按不同等级。
(3)
中:适中。
(4)
舜施四罪而天下咸服:《尚书·尧典》载:“流共工于幽州,放
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5)
赦惟疑者:只赦免那些证据不足的嫌疑犯。
(6)
剽攻:抢劫。
(7)
解:通“懈”。
(8)
陨心:失去信心。
(9)
刑人非人也:《春秋公羊传·襄公二十九年》载:“刑人则曷谓之阍?刑人非其人也。君子不近刑人,近刑人,轻死之道也。”
(10)
放:流放。殛(jí):诛杀。
(11)
捐:抛弃。
(12)
恒于苟生:常年苟且偷生。恒,常。
(13)
蚕室:古代被施宫刑之后,为防感染发炎,犯人被放在温暖的囚室。这种囚室如同养蚕小屋,故称蚕室。
(14)
创:受刑创口。瘳(chōu):痊愈,愈合。
(15)
宿卫:在皇宫值夜班守卫。
(16)
由得:原作“得由”,据陈遵默、王利器说校改。由,通“犹”。奉,通“俸”。
(17)
食大官:秦汉有大官令丞,主管皇帝膳食。宦官由于宿卫宫廷,故能有机会吃到皇帝赏赐的御厨食物。大,读为“太”。
(18)
饶:富饶。
(19)
刀锯:刀用于割刑,锯用于刖刑,此处指刑具。闵:同“悯”,怜悯,引申为伤心。
(20)
今废其德教:“今”字原无,据王利器说校补。
【译文】
文学说:“古时候,周密地规定礼仪,明确地实施教化。礼仪周密了,教化明确了,然后对不听从的人按照不同等级施行刑罚,刑罚适中,民众不会怨恨。因此帝舜对共工、
兜、三苗、鲧四大罪人实施惩罚,天下人都为之信服,这是因为帝舜诛讨的是不仁之人。无论是轻罪还是重罪都各服处罚,坚决实施刑罚而没有赦免,所赦免的只有那些证据不足的嫌疑犯。如果能够做到这样,那么世上哪里会有不法之人而对他们定罪处罚呢?如今杀人的人可以活着,抢劫盗窃的人当富翁。因此良民百姓内心懈怠,放弃耕作而失去信心。古时候,君子不接近受过刑的人,受过刑的人不能算一个人,他们或被流放,或被杀死,给他们的后代带来羞辱,因此无论是贤人还是不肖之人,没有人不感到羞耻的。如今那些品行不端的人,贪得财利以致身陷牢狱之灾,蒙受刑罚耻辱而捐弃礼义,常年苟且偷生。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他们受宫刑进蚕室之后,创伤还没有愈合,就到皇宫值班守卫君主,出入宫殿之中,还能享受朝廷俸禄,吃御厨赐给的饭食,自己安富尊荣,妻子儿女过着富饶的生活。因此有人身居卿相之位,蒙受刀锯之刑却不见伤心,何况是广大庶民呢?这还有什么羞耻!如今废除了道德教化,却以礼义来苛责民众,这是虐待民众啊。
《春秋传》曰:‘子有罪,执其父。臣有罪,执其君,听失之大者也。’
(1)
今以子诛父,以弟诛兄,亲戚相坐
(2)
,什伍相连
(3)
,若引根本之及华叶
(4)
,伤小指之累四体也
(5)
。如此,则以有罪反诛无罪
(6)
,无罪者寡矣。臧文仲治鲁
(7)
,胜其盗而自矜
(8)
。子贡曰
(9)
:‘民将欺,而况盗乎
(10)
!’故吏不以多断为良,医不以多刺为工
(11)
。子产刑二人
(12)
,杀一人,道不拾遗,而民无诬心
(13)
。故为民父母,以养疾子
(14)
,长恩厚而已
(15)
。自首匿相坐之法立
(16)
,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矣
(17)
。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匿之,其不欲服罪尔
(18)
。闻子为父隐,父为子隐
(19)
,未闻父子之相坐也。闻兄弟缓追以免贼
(20)
,未闻兄弟之相坐也。闻恶恶止其人
(21)
,疾始而诛首恶
(22)
,未闻什伍而相坐也
(23)
。《老子》曰:‘上无欲而民朴,上无事而民自富。’
(24)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25)
。比地何伍
(26)
,而执政何责也?”
【注释】
(1)
子有罪,执其父。臣有罪,执其君,听失之大者也:见于《春秋公羊传·成公十六年》。听,听讼断案。失,错误。
(2)
坐:牵连。
(3)
什伍:古代五家为伍,两伍为什。
(4)
引:拉,拔。华:花。
(5)
累:拖累。四体:四肢。
(6)
反诛:王利器说,当作“诛及”。
(7)
臧文仲:春秋时期鲁国大夫,臧氏,名辰,谥文,因排行第二被后人称为臧文仲。
(8)
自矜:自我夸耀。
(9)
子贡:孔子弟子,善于辞令,擅长外交。
(10)
而况盗乎:“况”下原有“民”字,据卢文弨、王利器说校删。
(11)
刺:针灸。
(12)
子产:春秋时期郑国贤相。
(13)
诬心:欺骗心理。
(14)
疾子:有病的儿子。
(15)
长恩厚:多施厚恩。
(16)
首匿:首谋藏匿罪人。
(17)
而刑罪多矣:“矣”字原无,据王利器说校补。
(18)
其:原作“岂”,据王利器说校改。
(19)
子为父隐,父为子隐:《论语·子路》载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隐,隐瞒。按,“闻”字原错在“刑罪多矣”之下,据陈遵默说校改。
(20)
闻兄弟缓追以免贼:《春秋公羊传·闵公二年》:“庆父弑二君,何以不诛?将而不免,遏恶也。既而不可及,缓追逸贼,亲亲之道也。”
(21)
恶恶止其人:厌恶恶人,仅止于恶人自身。《春秋公羊传·昭公二十年》:“恶恶止其身,善善及子孙。”
(22)
疾始而诛首恶:痛恨始作俑者而诛为首作恶者。《春秋公羊传·僖公十七年》:“君子恶恶也疾始,善善也乐终。”
(23)
未闻什伍而相坐也:而,原作“之”。“也”字原无,据王利器说校改。
(24)
上无欲而民朴,上无事而民自富:见于《老子》第五十七章。
(25)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见于《论语·颜渊》。
(26)
比地何伍:比地而居,何必五家编为一伍。
【译文】
《春秋公羊传·成公十六年》说:‘儿子有罪,抓捕他的父亲。臣子有罪,抓捕他的君主,这是听讼断案过程中最大的失误。’如今因为儿子犯罪而处罚父亲,因为弟弟犯罪而处罚兄长,亲戚之间互相牵连,十家五家之间互相连坐,这就如同拔起树木根本累及花朵树叶,伤害小指而拖累四肢。这样的话,就因为一人有罪而诛及那些无罪的亲属和邻居,天下没有罪的人就很少了。春秋时期臧文仲治理鲁国,战胜盗贼之后自我夸耀。孔子弟子子贡说:‘民众都要欺骗了,何况是盗贼呢!’因此对执法官员吏来说,不能因为他断案多就称他为好官,对于医生来说,不能因为他针灸多就称他为良医。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大夫子产对两个罪人施刑,杀死一个罪人,结果郑国道不拾遗,民众也没有欺骗之心。因此身为民众父母官,对民众就要像抚养生病的孩子一样,对民众多施厚恩而已。自从汉家设置首谋藏匿罪人互相牵连的法律之后,父子兄弟骨肉的恩情废掉了,受刑定罪的人多了。父母对于子女,即使有罪仍然将他们藏匿起来,不过是不想承担牵连之罪罢了。我只听说过儿子为父亲隐瞒,父亲为儿子隐瞒,没有听说过父子互相牵连。我听说过兄弟之间放缓追究以便让贼人逃脱,没有听说兄弟之间互相牵连。听说过厌恶恶人,仅止其人本身,听说过痛恨始作俑者而诛为首作恶者,没有听说十家五家互相连坐。《老子》第五十七章说:‘在上位者没有过多欲望,民风自然会淳朴;在上位者不要管得太宽,民众自然会富裕。’君像君,臣像臣,父像父,子像子。即使是比邻而居,又何必将五家编为一伍,执政者又何必责令他们互相监督呢?”
御史曰:“夫负千钧之重,以登无极之高
(1)
,垂峻崖之峭谷
(2)
,下临不测之渊,虽有庆忌之捷
(3)
,贲、育之勇
(4)
,莫不震慑悼栗者
(5)
,知坠则身首肝脑涂山石也。故未尝灼而不敢握火者
(6)
,见其有灼也。未尝伤而不敢握刃者,见其有伤也。彼以知为非
(7)
,罪之必加,而戮及父兄,必惧而为善。故立法制辟
(8)
,若临百仞之壑,握火蹈刃,则民畏忌,而无敢犯禁矣。慈母有败子,小不忍也。严家无悍虏
(9)
,笃责急也
(10)
。今不立严家之所以制下,而修慈母之所以败子,则惑矣。”
【注释】
(1)
无极:没有极点,看不到山顶。
(2)
垂:接近,靠近。
(3)
庆忌:春秋末年吴国勇士。捷:敏捷。原作“健”,据张敦仁说校改。
(4)
贲、通:孟贲、夏育,为古代著名勇士。
(5)
震慑悼栗:心惊胆战。栗,通“慄”。
(6)
灼:烧伤。《淮南子·氾论训》:“故未尝灼而不敢握火者,见其有所烧也;未尝伤而不敢握刃者,见其有所害也。”
(7)
以:通“已”。
(8)
辟:法。
(9)
严家:严厉的家庭。悍虏:强悍的家奴。《韩非子·显学》:“夫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
(10)
笃责:督责,管教。
【译文】
御史说:“背负千钧重担,来攀登望不到顶的高峰,接近悬崖峭壁,下临深不可测的深渊,即使有庆忌的敏捷,孟贲、夏育的勇猛,没有人不为之心惊胆战,这是因为他们深知一旦掉下去,就会摔得粉身碎骨,肝脑涂地。因此人们未尝被灼伤而不敢用手握火,是因为他看到有人被灼伤。人们未尝被割伤而不敢用手握刀刃,是因为他看到过有人被割伤。人们已经知道为非作歹,一定要被判罪,而且连累到他的父兄,必定会畏惧而改恶从善。因此制定法律,就如同面临百仞山谷,如同手握碳火,脚踩刀刃,这样民众就会畏惧忌惮,就没有人敢于违犯禁令了。慈母会有败家之子,这是因为她不忍心对孩子的小错误进行惩罚。严厉的家庭没有强悍家奴,这是因为管教严格。如今不制定严厉家庭管教下人的措施,却采取慈母培养败家子的方法,那就十分糊涂了。”
文学曰:“纣为砲烙之刑
(1)
,而秦有收帑之法
(2)
,赵高以峻文决罪于内
(3)
,百官以峭法断割于外
(4)
,死者相枕席
(5)
,刑者相望,百姓侧目重足
(6)
,不寒而栗。《诗》云:‘谓天盖高,不敢不局。谓地盖厚,不敢不蹐。哀今之人,胡为虺蜥!’
(7)
方此之时,岂特冒蹈刃哉
(8)
?然父子相背
(9)
,兄弟相嫚
(10)
,至于骨肉相残,上下相杀。非刑轻而罚不必,令太严而仁恩不施也
(11)
。故政宽则下亲其上
(12)
,政严则民谋其主
(13)
,晋厉以幽
(14)
,二世见杀
(15)
,恶在峻法之不犯
(16)
,严家之无悍虏也?圣人知之,是以务和而不务威
(17)
。故高皇帝约秦苛法
(18)
,以慰怨毒之民
(19)
,而长和睦之心,唯恐刑之重而德之薄也。是以恩施无穷
(20)
,泽流后世。商鞅、吴起以秦、楚之法为轻而累之
(21)
,上危其主,下没其身,或非特慈母乎!”
【注释】
(1)
纣为砲烙之刑:《史记·殷本纪》载:“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格之法。”炮格,通“砲烙”,将犯人绑在烧红的铜柱之上。
(2)
收帑之法:将犯人妻子收录为官府奴婢。帑,通“孥(nú)”,妻子儿女。
(3)
峻文:严峻的法律条文。决罪:定罪。内:朝廷。
(4)
峭法:严刑峻法。断割:指肢体被斩断刺割。
(5)
枕席:枕藉,指尸体横七竖八躺在一起。
(6)
侧目重足:侧目而视,重足而立,形容畏惧情形。
(7)
谓天盖高,不敢不局。谓地盖厚,不敢不蹐(jí)。哀今之人,胡为虺(huǐ)蜥(xī):见于《诗经·小雅·正月》,但缺“维号斯言,有伦有脊”二句。盖,通“盍”,何。局,一作“跼”,伛偻着身子。蹐,小步走,不敢迈开大步。胡,何。虺,毒蛇。蜥,蜥蜴。
(8)
岂特冒蹈刃哉:“冒”下脱一“火”字。
(9)
背:背弃。
(10)
嫚:欺骗。原作“漫”,据王利器说校改。
(11)
令太严而仁恩不施也:“也”字原无,据王利器说校补。
(12)
故政宽则下亲其上:“其”字原无,据王利器说校补。
(13)
政严则民谋其主:“其”字原无,据王利器说校补。
(14)
晋厉以幽:晋厉公被晋国大夫栾书、中行偃囚禁而死。幽,囚禁。
(15)
二世见杀:秦二世胡亥被赵高所杀。
(16)
恶:通“乌”,哪里。
(17)
和:原作“知”,据王利器说校改。
(18)
高皇帝约秦苛法:《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入关之后谕告民众:“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去秦法。”约,简化。
(19)
以慰怨毒之民:怨毒,怨恨,憎恶。“以”字原无,据王利器说校补。
(20)
恩施:原作“施恩”,据王利器说校补。
(21)
累:增加。
【译文】
文学说:“殷纣王创造了炮烙酷刑,秦朝有收录罪人妻子儿女为官府奴婢的法律,赵高在朝廷内按照严峻的法律条文定罪,百官在各郡县以酷法斩断刺割民众的身体,被杀死的人相互枕藉,受刑的人相望于道,老百姓侧目而视,重足而立,不寒而栗。《诗经·小雅·正月》写道:‘天空是何等的高,却不敢不弯下身子。大地是何等的厚,却不敢不小步走路。可哀的是当今之人,为何都成毒蛇蜥蜴!’那个时候,岂止是冒着烈火、踩踏刀刃呢?但是父子互相背弃,兄弟互相欺骗,甚至于骨肉相残,上下相杀。这不是由于刑法太轻而执罚不坚决,而是因为法令太严厉而不施仁义恩德。因此政令宽松就会下亲其上,政令苛严就会导致民众谋害其主,晋厉公被大夫幽囚而死,秦二世胡亥被赵高杀害,这哪里是峻法之下无人犯罪,严厉家庭没有强悍家奴呢?圣人知道这个道理,所以务求和谐而不求威严。因此高祖皇帝简化秦朝苛法,以此安慰对朝廷怨恨、憎恶的民众,培养民众的和睦之心,唯恐刑罚太重而恩德太薄。所以汉家恩德广施无穷无尽,德泽流于后世。商鞅、吴起认为秦国、楚国的法律太轻而增设法令,对上危害君主,对下殃及自身,这或许不是慈母不教育孩子的后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