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透《水浒传》全书的第一大逻辑、大观念是“造反有理”,这一逻辑与理念形成它的英雄观。浸透全书的第二大逻辑、大观念是“欲望有罪”,也可以说是“生活有罪”,从而形成小说的妇女观。中国古往今来对妇女的蔑视、鄙薄、排斥、诋毁,在《水浒》中走到了极端。
欲望,特别是食欲与性欲,这是生命自然人性的起点。它本无善无恶,属于中性概念。但人之所以为人,在于其欲望有别于动物,能把欲转化为情,这一过程便是生命自然的人化。所谓人性,乃是动物性欲望的理性提升。有欲望才是人,能提升欲望更是真正的人。人性不同于动物性,也不同于神性。神没有欲望,没有激情,没有食的要求也没有性的要求。文明社会不是用动物性的标准放纵人,也不是用神性的标准禁锢人,而是以人性的态度首先确认欲望的权利,然后对欲望进行提升(教育)与制衡(道德、法律等)。但《水浒传》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是认定欲望有罪,而妇女是欲望主体,因此她们是祸水,是万恶之源。“万恶淫为首”,淫不仅是万恶之源而且是万恶之首。《水浒传》与《红楼梦》在对待妇女的态度上表现为两极。《水浒传》中的妇女不是人,而是物,大体上属三类物,即尤物(如潘金莲、潘巧云、阎婆惜),器物(如扈三娘、李巧奴),动物(如孙二娘、顾大嫂等)。水浒英雄对三者中的尤物充满仇恨,皆报以斧头与刀剑,他们更是把婚外恋的女人视为头等罪犯,皆判处死刑送入地狱。而《红楼梦》则把少女视为天地钟灵毓秀的结晶,把少女视为宇宙本体。对于已婚女人则“分别视之”,有的变成“死珠”与“鱼眼睛”,没有生命的活力;有的则仍然有情爱追求,如秦可卿。对于后一种女性,《红楼梦》报以最大同情。秦可卿虽属潘金莲、潘巧云式的婚外恋者,但她被视为头号“可人”(可爱的美人),死后给予惊天动地的厚葬,被送入上堂。曹雪芹的伟大之处,正是承认人类情欲的权利和情欲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红楼梦》只设审美法庭,不设道德法庭。《水浒传》和《三国演义》正相反,只有道德法庭,没有审美法庭。
中国的封建等级政治文化与道德文化,其虚伪性,很集中地表现在两个字上的不平等。一个是“刑”字,一个是“欲”字。刑不上大夫,历来如此。高官权贵和平民百姓在法律面前、国家机器面前从来不平等。两千多年前庄子就揭示了“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荒诞现象。另一种荒诞则是在“欲”字面前帝王可以拥有三宫六妾,权贵可以妻妾成群,而平民百姓一旦有了婚外恋则被诉诸道德法庭和政治法庭,甚至承受种种惨无人道的酷刑。可悲的是,在这一点上,历来都是大众与统治者完全一致,皆把所谓“淫妇”视为国家之大敌,天下之大敌。《水浒传》在政治层面上是唱反派,在道德层面上尤其是在禁欲主义的道德意识层面上,则与统治者高度一致。如果他们革命成功,妇女不仅得不到解放,而且将进入更黑暗的地狱。在这一点上,武松、李逵等,与挖地道和妓女李师师偷情的宋朝皇帝(宋徽宗)无法相比,后者(统治者)实在比前者(造反者)“文明”得多,“人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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