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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兄弟伦理与责任伦理

桃园结义之义只在盟内讲义,不在盟外真正讲义,因此,这种义只能称作小义,不能称作大义。如上所述,中国义的原形,一种是伯牙钟子期式的义,其特点是超功利,无“义”外目的和目标;另一种是孔子的“四海之内皆兄弟”式的义,其特点是超宗教、超等级、超团伙。这两种义算大义。前者的义面对人类的精神创造,面对天地之美与人间心灵之美,只有对美的向往与真诚,这是义的宇宙境界,高于道德境界。后者的义属于道德境界,但仍以“四海”为胸怀,不以团伙为重,因此也属大义。

“四海”是个意象性概念,它可以指涉人类世界,也可指涉国家、历史、社会。“四海之内皆兄弟”的伦理指向不是只对团伙负责,而是对社会负责、对历史负责,这是毋庸置疑的。孔子所讲的“君子群而不党,小人党而不群”也是伦理指向。小人只对“党”——团伙负责,君子却对“群”——社会负责。桃园结义的兄弟之盟,其局限性就在于只讲对团伙负责,不讲对社会负责,或者说,只对团伙内的“小兄弟”、“小哥们儿”负责,并不对全社会的“大兄弟”、“大哥们儿”负责。借用马克斯·韦伯的语言来表述,桃园伦理(以义为核心的伦理)只是兄弟伦理(小兄弟伦理)、意图伦理(也有人译为心志伦理),而不是责任伦理。

分清意图伦理与责任伦理,是韦伯的巨大思想贡献。责任伦理是资本主义发展后的思想产物,它强调的是社会效果,而不是动机。而意图伦理(心志伦理)强调的则是动机。责任伦理作为一种学理,它只能与资本主义联系起来阐释,才能说清它的内涵。此处我们借用这一概念,只是用它来界定一种对全社会负责的讲究社会效果的伦理原则。有这种伦理原则作为参照系,我们就可清楚地看到桃园的兄弟伦理只是一种意图伦理、心志伦理,强调的只是加盟主体的异姓兄弟的情与志,把这种情与志即兄弟之间的义务看成高于一切的义务,包括高于社会义务。韦伯说这种伦理的特点是“人伦关系的优先性”。如果我们借此具体地说明桃园结义现象,那就是兄弟关系的优先性——把加盟的兄弟利益绝对优先的地位放在一切利益包括社会整体利益的前头。韦伯这一论点是对中国儒教伦理的概说,因此,他指的人伦,还包括君臣、父子、夫妻等伦常关系。而桃园伦理已对儒教伦理作了重大修正,或者说,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形。因此,如果说儒家是“人伦优先”的话,那么,桃园伦理则是绝对的“兄弟优先”。为了了解这一判断,我们不妨再阅读一下韦伯的原始论说。

韦伯在《中国的宗教》一书中说中国人没有彼岸观念,因此也缺乏宗教的激情。这一点影响了中国的民族性,也造成中国在重视个人情谊纽带时产生排他性,并造成社会义务感的薄弱,这一见解并没有冤枉中国人。他说:

教育阶层在极大的程度上,以否定的方式,决定性地影响了庶民大众的生活态度。一方面它完全阻塞了先知宗教精神的兴趣,另一方面则几乎彻底地根除了这泛灵论宗教意识里的狂迷要素。这可能至少部分地决定了一般所谓的中国民族性,尤其是儒教社会伦理的冷漠性格——除了亲族、学生或挚友这种纯粹个人情谊的纽带之外,都加以排斥——可能就是因此而来的。

人伦关系的优先性,在社会伦理上所显示的效果,尤为显著。直到今天,在中国还没有对非个人性社会(Sachlichen Gemeinschaften)负有义务的想法,不管这社团是政治性的,意识形态的,或者其他性质的。在中国,所有的社会伦理都只是将与生俱来的恭顺关系转化到其他被认为与此同质性的关系上而已。在五项自然的社会关系里,对君、父、夫、兄(包括师)、友的义务,构成(无条件)伦理的约束的整理。

(引自《韦伯作品集》V集第287—288页,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韦伯看到中国的社会伦理均被与生俱来的亲情纽带所决定,除了这种纽带之外,其他的均加以排斥。刘、关、张的桃园结义,就是使彼此的关系变成与血缘兄弟同质的关系,也使彼此关系变成一种生命整体似的政治联盟与组织纽带。在此纽带联结的范围里,他们彼此负有绝对义务。曹操虽然不在纽带之内,但因为曾经具有同质性的情感关系,所以关羽也对他尽了义务。而这次特例之外,关羽并没有对社会尽义务和对历史尽义务的想法,至少可以说,他绝对没有为他人(兄弟之外的他人)和为全社会尽义务的激情。由此,我们可以确信,在一个把关羽当作偶像,把“义”的原则视为最高原则的社会里不可能有公德心。中国近代的启蒙思想家梁启超等,一再反省批评中国缺少公德心,这说明,他们和韦伯一样,看到中国人缺乏社会义务观念。今天,我们能比梁启超往前走一步的是,必须反省这种民族性弱点的文化根源,必须对潜意识中根深蒂固的诸如“义”等文化基因作个清醒的认识和批评。只有结束对关羽的崇拜,才能赢得现代社会的文化起点。

在三国纷争中,刘备政治军事大集团,就是从桃园这一小集团萌动的。这一小集团也因此成了大集团的核心,而小集团的伦理原则,也成了大集团的最内在、最根本的伦理原则。对这一点,聪明绝顶的诸葛亮非常清醒。尽管刘备对他三顾茅庐,处处倚重他,但他知道绝对不能触动核心的伦理关系。因此,当西征中获得勇武超群的马超而皆大欢喜,唯独关羽顿生嫉妒之心而要与马超决一雌雄时,诸葛亮虽然知道这是极为荒谬而且也绝对违背军国大局的利益时,他还是不敢训斥和处分关羽,只是写了一封满篇谀词的信去抚慰他和哄他。更为突出的事件是关羽被东吴所杀后,刘备平素把诸葛亮奉为神明的谦卑再也没有了。他一不顾当时的政治、军事大局,二不听诸葛亮的竭力劝告,原形毕露,把小集团的兄弟伦理看得高于一切,压倒一切,包括压倒“国家利益”。于是,他不顾“责任伦理”,妄举全国之兵为“兄弟”报仇,向吴国宣战,犯了一次致命的战略性错误,结果不仅使蜀汉元气大伤,而且自己也丧命于白帝城。刘备此次的战略决策和灾难性后果,虽是桃园团伙伦理原则的胜利,也是桃园结义的圆满结局(同年死),却是蜀汉政治与蜀汉军事最惨重的失败,这也奠定了他的儿子被司马氏所俘的灭亡结局。

刘备为关羽报仇的战略事件正好暴露了“义”的致命问题。这一方面是当“义”的组织原则与伦理原则凌驾于国家原则与社会原则的时候,一定会危害国家与社会;另一方面则暴露出“义”的根本弱点:只讲情感,不讲理性,只讲兄弟伦理,不讲责任伦理。在“义”的支配下跟着情绪跑,把伦理情感和政治大局混淆在一起,政治无法从伦理道德与情感中分离和独立出来。这种政治、道德、情感相互纠缠的乱麻状态连绵不断,不只属于刘备集团,也是中国的一种传习,延续了两三千年的传习。西方在中世纪政教合一,政治与宗教也没有分开。但是,启蒙运动之后,开始政教分离,赢得了巨大的社会进步。韦伯的伦理学也正是在此大背景下产生的。心志伦理实际上是宗教性伦理,它带有更多的伦理理想与伦理情感。而责任伦理则属于社会性伦理,这是人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不管是桃园中的义还是桃园外流行于中国的义,均属于心志伦理。中国这种以家庭血缘为基础的伦理,其致命之点就是只知对家庭父母负责、对兄弟负责,扩而展之,只知对皇帝负责,不知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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