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角度,可以把中国官僚制度发生的历史条件直接理解为支撑这一制度发展的社会基础,前面的阐述已经勾勒了其主要问题和线索。如果说我国早期官僚制度主要是国家公务游离于其他事务而独立出来的产物,那么其社会基础,首先就应围绕导致中国古代社会分工的条件加以探讨。其基本特点,也必须通过这种分工的具体状态来揭示。
前面已经指出,中国早期国家是从原始部族组织的躯壳中蜕化出来的。在此过程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事实,是氏族演变为父系家族基础上的次生共同体。 [1]与氏族相比较,这种基于私有制而产生,由若干家族组成的社会单位,完全可以包含氏族无法容纳的奴役与被奴役、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由此达成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配置,维系物质生产的持续进行。 [2]也就是说,这种次生共同体亦即当时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在其内部,原始末期以来形成的显贵与普通家族、各家族内部家长与一般成员以及奴仆之间的关系,同时蕴含着贵族与平民、领主与农奴这样的阶级内容。在夏商时期,从兄终弟及到父死子继,直至西周建立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宗法制度,恰恰反映了这种内容日益明显和规范化的进程。 [3]
西周的宗法分封制,正表现为这种次生共同体对封土的瓜分。在以家族为单位的逐层分封中,这些保留了某种氏族躯壳的生产单位直接变成了特定封土上的基层统治组织,而那些显贵家族成员,则因受封明确了对这块土地及其上人民的占有,也就直接变成了该组织的世袭统治者。(1)显然,在西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这种封主和附庸关系的覆盖下,由等级贵族各据有一块世袭领地所导致的家国一体化格局,正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在此格局中,统治权不仅被各显贵家族成员纵横切割和瓜分了,也与他们在各自领地上的土地、人身占有、祭祀礼乐等多种权力紧密结合和缠绕在一起。这就使公务处理过程难以专门化和独立化,也就排除了出现官僚集团和官僚制度的可能。
因此,中国官僚制度借以形成的社会条件,主要是在私有制逐渐深化的过程中,随着以家族为基础的次生共同体瓦解,等级贵族对土地及劳动者的世袭占有状态崩溃而出现的。其中最为关键的发展,首先是在采用新工具后,独立的个体化生产业已获得了广泛可能。正是个体生产的效率,冲垮了旧式生产关系,家族次生共同体以区分公、私田块来组织生产的基本作用,便难以为继了。 [4]在大家族内部,以夫妻关系为核心的小家庭在物质生产中的作用日益显露,取得了独立于家族的经济地位,从而推进了私有制的不断深化。先前土地归共同体公有的状态至此发生了重大变化,披在土地关系之上的共同体外衣被迅速剥除,土地占有和经营日益以小家庭为单位体现出来,作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终将成为可以被小家庭自由支配的私产。
在具体历史进程中,这个过程是通过一系列政治和经济变革达成的。但如果允许对之简化的话,那么其核心事实就是小家庭成了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
在公元前5世纪以后的战国时期,小家庭在生产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业已确立。当时的文献中,约五口之家而一夫治田百亩的家庭经济,已成了一个被经常提到的话题。 [5]小家庭不像原来大家族基础上的共同体那样,既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又充当国家的基本统治组织。家庭只能是统治对象,而不是统治的机器。当社会生产开始以一个个小家庭为基本单位时,行政系统就再也不可能与生产单位相重合了。以相对独立于生产过程的行政系统来处理公共事务,实际上已不可避免。同时,获得了前所未有效率的个体家庭生产,也是一种极大地依赖于外部条件的经济形式,需要凌驾其上的专门化行政组织提供保障实施统治。这就构成了中国官僚制度的重要历史前提。
事情发展的另一个侧面是,随着生产力发展,个体劳动自主性提高,土地私有制深化,世袭贵族凝固占有土地及其上劳动者的方式,也就失去了原来的活力,不能不发生根本变化:土地所有权开始在各家庭间比较自由地转移和流动,劳动者开始获得比较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和生产自主性,拥有大片土地的家庭则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分取部分收获为前提,把土地出租给无地或少地的家庭,地主经济和租佃方式由此成为土地和劳动力配置的主导方式。
在这样的生产方式下,当时还拥有大片土地的家庭,包括某些原来的贵族成员,已不再能保持其对土地和劳动者的世袭凝固占有。在地权流动过程中,地主和农民都只能是一种阶层或集团化的存在。对每个地主和农民家庭来说,两者地位有了互相转换的极大可能。 [6]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以往贵族与其他社会成员间的凝固界限,促成了贵族等级序列的瓦解、崩溃。因此,春秋战国时期,与小家庭取代家族共同体而成基本生产单位的过程相伴发生的,是新兴地主取代了世袭贵族的社会主导地位。并不凝固占有土地和劳动者的地主无从直接成为特定区域的统治者,强制性公共权力无法固着于日益流动着的土地所有权,整个统治体系已不能分解为各个地主的统治,只能以保障地主经济、代表集团整体利益的专制集权体制来集中进行,因而也只能由官僚来具体行使各种公务。 [7]从最为基本的角度来看,此即中国古代官僚体制的社会基础。
要之,战国时期集权官僚体制的建立,正是当时个体家庭生产和地主经济迅速发展的历史产物。接下来,既然这种基本生产状态从公元前5世纪起一直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专制集权统治亦延续了下来,官僚政体的面貌也就保持了连续的发展形态。
小家庭之代替家族公社及地主之代替贵族,实际上是许多国家产生集权官僚政体的共同基础。在欧洲中世纪前期,其社会组织形态是与包括农奴、臣仆等诸多成员在内的贵族大家庭相连的。但13世纪尤其是15世纪以来,由父母子女组成的小家庭地位不断上升,其经济独立性亦与时俱增。 [8]社会细胞发生这种转变的同时,土地也逐渐成了可以自由买卖和租赁的私产,封建领主开始变为地主。在发展较早的英、法两国,15世纪起这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浪潮。 [9]在这个意义上说,拉开了近代化序幕的欧洲各民族国家,其中央集权政体及其相应的官僚制度,同样是以个体家庭生产和地主经济为重要支柱的。但欧洲各国中央集权政体的面貌及其发展历程,却与中国古代迥然不同。因此,在讨论中国古代官僚制度的社会基础时,仅仅指出上面所说的这些显然是不够的。完整意义上的社会基础,不仅应当能够说明某种政治体制的建立,还必须能够说明它的基本面貌和特点。
这里还是要注意中国古代与欧洲近代前夕集权官僚体制的不同背景。15世纪以来的西欧,正处于商品经济渗透于农村,生产的社会化程度显著加强,统一市场开始形成的过程之中。当时小家庭在经济活动中迅速取代大家庭而崛起,正是商品经济日益占据主导地位的结果。而封建贵族领主之转化为地主,则可以看作土地关系和经营过程的资本主义化。因而在西欧各国,与封建贵族制度崩溃联系在一起的集权政体及其官僚制度,几乎在其建立之始,就已蕴含不断适应于资本主义秩序而发展的可能。 [10]相比之下,公元前5世纪前后在中国普及的个体家庭生产和地主经济,虽然也是商品经济和私有化相对发展的产物,总体上却还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自然经济在很长时期内都占有主导地位,也就不可能构成15世纪西欧的那种社会和政治局面。从老子《道德经》到陶渊明《桃花源记》,人们憧憬的太平景象,几乎都是一幅幅男有分女有归的静谧田园风光,其盛世当然也有商旅如织、市井繁华,但更被看重的还是亲族敦睦和富而后教、富而好礼。因此,尽管个体经营业已占据主导地位,但社会化程度甚低,抵御风险能力极其脆弱的小生产,却仍然须以血缘关系为重要的庇荫和保障。另外,尽管地主已不可能凝固占有土地及其上的劳动者,却仍须通过血缘纽带的庇荫或人身依附来扩展势力,保障其生产经营活动。
要而言之,春秋以来家族共同体的瓦解,远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彻底。在一个个小家庭获得独立经济地位的同时,那些由小家庭繁衍而产生的血缘关系,仍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并在宗族这一由若干个小家庭构成的组织形式中长期保留了下来。直至近代,中国的广大农村基本上仍是由一个个以宗族为核心的聚落构成的。
宗族精神不仅渗透到农村基层,也渗透和扩散到官场同僚、学校师生、工商行会、会党门派等一切社会组织之中。有理由认为,宗族实质上是原始末期以来,家族公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又一次生形态。其一方面在包容各种阶级关系的同时,继续发挥着原来家族公社的很大一部分保障和互助作用,具有明显的自治功能;另一方面,由于内部小家庭各具独立的经济地位,宗族的自治与政治统治的性质已迥然有别。宗族肯定已失去了家族公社统一安排生产、分配的职能,以及围绕贵族、平民和奴仆形成的等级秩序,故已不可能现成充当统治单位,却仍深刻影响着社会秩序和国家治理的具体形态,当然也影响到官僚的人格特征和行为方式。 [11]因此,中国古代的官僚政治,不仅是在家族公社瓦解、个体家庭生产和地主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基础上产生的,也是在家族公社并未彻底瓦解和宗族长期存在的社会条件下建立的。战国以来集权官僚政治控制社会的局面虽趋定型,但这种统治同时也是在具有较强自治功能的宗族中介下展开的,是一种渗透了宗族精神的统治。 [12]这才是理解中国古代官僚制度社会基础的关键,也是理解其所以区别于欧洲各国官僚制度的根本所在。
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中国古代官僚制度在体现了各国官僚制度共性的同时,又具有下列几个相互关联、影响深远的特点。
第一,宗族精神渗透于官僚的层级节制体系中。属官与长官、下级与上级官僚之间,及其与皇帝之间,在具有行政从属关系的同时,往往具有强烈的私人性依附色彩和身份关系。
第二,由于个体生产社会化程度极低和宗族拥有的自治功能,官僚的行政职能简单笼统,行政过程形成的分工,基本上没有贯彻到官僚的选用、考课、待遇等各个方面,从而构成人事管理的职位分类系统。
第三,行政过程遵循统治与教化合一的原则,在稳定的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临时性诏令和政令中,体现了礼法合一的精神。礼教、习惯和成例在调节官僚行为时具有重大意义,并贯穿于人事管理的各个方面。
(1) 《左传》定公四年述周成王“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分康叔以大路、少帛、
、旃旌、大吕。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畛土……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沽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启以夏政,疆以戎索”。《十三经注疏》,第2134~21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