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考核和监察制度的基调和主题,在沿袭宋元的基础上,又据自己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做了调整。但集权趋势仍在继续,权责关系难以厘清,深伏于官僚管理体系的痼疾就无法消除。 [1]在此前提之下,明代君臣在考核和监察制度方面的创制余地是相当有限的,当时主要是对宋元以来考核的消极化和监察的细密化做了一些调剂,同时推进各项制度的规范化,却又总是在强化专制集权的主题下左支右绌,故其做法在明末清初就有学者讥评为“非法之法”。 [2]
就当时考核制度的总纲而言,宋元在职官僚满岁一考、三考一任的做法至明已变。除京官初授多先试职,满岁考核合格方予实授,另有某些官职的考期定为一年、两年外,绝大部分官员皆按相传为舜所定的三载考绩、三考黜陟之制,定为三年初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 [3]三年考课之说或因传统农业每三年总会有歉、平、丰的事实。 [4]但委任责成的汉代尚且不能三年才考一次,经隋唐宋元时期发展到官僚转迁倏忽,监察之风尤盛的明代,再要实施“三载考绩”之法,自然就须以更为强烈的行政过程控制为前提。在当时的“考满”和“考察”之法中,这一点表现得很清楚。
所谓考满和考察,系明代三年、六年、九年考核体制中相辅而行的两个过程。考满之制定型于明太祖洪武二十六年(1393),其概要是官僚每任职三年,皆须按其法定职掌事例和程序接受统一考核,即所谓三年称初考,六年、九年分别为再考、通考,以便朝廷据以升降调迁。其目的是要确定官僚称职与否,实质却是“论一身所历之俸”,乃是一个校核年劳资历的意味远浓于评价其履职状况的过程。 [5]考察之制经洪武二十九年整理,至弘治年间(1488~1505)定型。大体是地方官每逢辰、戌、丑、未年,亦即每三年朝觐并接受考察,谓之“外察”,亦称“大计”;京官每逢巳、亥年,即每六年统一考察一次,谓之“京察”。 [6]身份被士绅鄙视的吏员则无考察之制,其考核全系于考满,若有重大功过,则随时处理。 [7]关于考察的内容,史载其“通天下内外官计之,其目有八: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疲软,曰不谨”。 [8]这里的“计之”,考虑到地方官考察称为“大计”,似乎意为与上计相仿的政绩考察过程;但考察的八项内容,却表明了其对过不对功,重在清算官僚违误过失的实质。显然,明代考核体制以考满校核年劳资历,以考察纠摘昏谬庸劣的状态,不仅与唐宋以来考核的发展趋势完全相同,而且还将宋元时期考核制度中的消极内容确定下来了。
当然考满和考察的内容也难免会有交叉,重在过失的考察固然无法回避资历问题,要在年资的考满也有勘核在任过失之责。统治者也不可能把政绩尤其是长期看重的行能标准排除在外,在制度条文上,考满和考察都有对“殊功异能”和“廉能卓异”者另行旌奖的内容。两者的这种分别展开又夹杂不清的状态,本身就说明了明代在建立评价官僚政绩、行能、年资的新体制时面临的困境。有鉴于此,清代便对其做了合乎逻辑的变通,大致是把考满和考察归并为每三年一次的考核,京官考称京察,每逢子、卯、午、酉年举行,外官考称大计,每逢寅、巳、申、亥年开展,同时又合考满和考察的基本内容和标准于一体而稍加调整。此即所谓“清沿明制而品式略殊”, [9]而明代考核重年劳过失的精神,在此变通中仍一如既往。
以下将以明制为例,具体探讨当时考核制度的基本状态。
在考核组织和步骤上,按既定行政层级和人事权层次来组织考核、确认考等和赏罚的原则仍然有效,其具体表现却因行政体制的演化而有不同。尤其是宋元以来行政结构迅速条条化和监察部门深入参与考核的势头,已使明代在京和地方各系统逐级进行的考核更为错综,也受到了更为复杂而严格的监察。
朝廷具体负责组织考核的部门中,吏部考功司已不是总枢纽,甚至也不是唯一主管考簿校核的部门了。武官考核已由兵部主管,吏员考核则部分划归吏部验封司。作为最高监察机构,都察院在考政中的重要地位已完全确立。在考察过程中,外察明文规定由吏部会同都察院主持,京察还须再会同各衙门长官共同进行。在讲求年资的考满过程中,吏部的地位相对要突出一些,但地方官如各省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南北直隶、行太仆、苑马寺等凡无同职对口上司的部门长官,通常由都察院考核后再由吏部复考。五品以下京官,则一律由河南道监察御史考核后再由吏部复考;孝宗弘治元年(1488)后,往往由吏部和都察院共同在各衙门先行考核的基础上复考。在此基础上再把户部、兵部等有关部门的直接参预,科道官对吏部工作的深入监察及其在考察时实施“拾遗”等其他参预方式考虑进去, [10]其参与主持的部门及其组织、步骤之错综繁复,监察在其中的作用之重要, [11]也就可想而知了。
各地各部门先行展开的考核过程也是如此,如各省官员的考满,掌理军事的都指挥使司管内武官为一支,主管监察刑狱的提刑按察使司属下为另一支,总诸民政的承宣布政使司所统又是一支。府州县官虽在布政使司统属下,但其递次至布政使司(即藩司)考核后,却须由按察使司(即臬司)复考。考察过程尤甚。在藩、臬二司会考省内府州县官的一般规定之上,臬司在其中的作用常居藩司之上。而出纠各地不法的巡按御史,尤其是例兼都察院长官衔驻节地方的督、抚大臣,更在朝廷与各省间扮演着承上启下的关键角色。 [12]凡此之类,都充分体现了隋唐宋元以来考核体制的发展。
1.步骤类型
合考满和考察而论,明代考核的组织和步骤,除武官由兵部主持另成一系外,大致可依据对象之不同分为三个类型。
一是流内四品以上京官,派驻各地的督、抚等大臣,以及部分级别虽低而性质特殊的官员如皇帝侍从等。这些官员虽也须考核,但其“任满黜陟,取之上裁”,或干脆不考,或自陈功过,或乞恩免考,实际是以个案处理,不在一般考核的范围之内。 [13]与唐三品以上自陈功过的规定相比,此时这类官员的范围已经扩大,处理办法也更灵活。
二是五品以下一般京官,各地布、按二司和府、州、县官,以及在内外仓场、造作、税课、河泊、巡检、茶盐等多种部门履职的大量杂职官。对这些官员的考核有一系列职事条例和规定,但基本上还是先分别在所属系统内逐级考核,再汇总至朝廷指定部门“从实考校”,或考察后奏闻皇帝,以便赏罚。这部分官员的范围也扩大了,尤其是布、按二司长官,论品皆在三品以上,却也被纳入了正常的考核轨道。
三是各地各部门的吏员。他们皆不予考察,通常或三年、或六年、或九年任满解职,由所在机关为其办理一应交割事务,明白无误后,给本人以有关证明文件,令其克期赴吏部考核,定其进退,再具册奏报备案。以往如唐代在各地各部门执役的在职人员,此时或已演化为各种杂职官,或已成正规吏员,少量性质类似的称为“承差、知印”,其考核之法与吏员基本一致。 [14]
必须指出,明代文职官吏考核组织步骤的上述类型,看起来与唐代相去并不甚远,实际上却类中有类,兼顾了不同官职各自的特点,也就在具体考核时呈现了大量细致的区别。这一点与前面谈到明清任用程序的分类差异是相呼应的。可以说,随着明清人事权任的进一步集中及其高官要职任免调迁的个案化、复杂化,不同官僚的考核组织和步骤也已相应分化,从而共同构成了当时人事管理和控制体制的显著特点。给人的印象是经宋元时期发展以后,唐代“二十七最”所代表的分类考核倾向,到明代已变为高官要职、一般官员和教官、杂职等各以不同职事条例和组织步骤加以考课,这是在人事权高度集中统一和行政合理化要求之间折中平衡的结果。
这样,明代考核组织步骤的复杂程度也就进一步加大了。除历朝不时推出的调整变化外,当时考满、考察分别进行的体制,使许多官职在考满时可特殊对待,考察时则须一体处理,相反的情况也所在多有。 [15]况永乐以来除北京外,南京也有一套衙门班子,其吏部和科道等机构也兼有一定考核功能,这又使不少考核办法不仅因时而变,而且因地而异。 [16]这些都是了解和把握明代考核制度所须注意的问题,但其具有代表性的常态,仍是五品以下一般京官和各省司、府、州、县官的考核过程。只要将之理顺弄清,其余也就容易理解了。
2.考满步骤
明代官僚考满,皆历职满三年后随即进行,因而已不像汉唐时期各级考核那样,有一个通常于秋末岁终统一召集的大会,考政已完全表现为一种日常行政活动了。一年到头源源不绝的考满,已较以往更多地依赖一系列文档簿历的记录、汇总、整理和检勘。
自太祖洪武元年(1368)令监察御史、按察使考核各处府州县官,到洪武二十六年确定整套考满制度,地方各省司、府、州、县官考满之法大致形成了三大要点。第一,各机关专设文档,逐一登录所属官员的“行过事迹”,每季轮流派吏典一人连同其他有关材料,赍送本管上司。这就构成了逐级考满的基本依据。第二,各省司、府、州、县长官考核其属官,由布政使司长官考核府、州、县官,由府(直隶州)长官考核县(属州)官;再由按察使司长官对布政使司属官和各府、州、县官加以复考(按察使司长官由都察院考核);最后送赴朝廷考核。第三,布政使司四品、按察使司五品以上长官及佐贰,直接由都察院考核,再由吏部复考。 [17]在此框架下,其具体步骤如下。
凡各省司、府、州、县官,自到任领俸之日起,连闰月历职满36个月或37个月者,依法停职、俸,由所在机构逐级呈报至吏部文选司立案作缺,以便及时任用新官,接任其职。同时须“保勘覆实”该官的任内事迹,造写一份必须“称臣签名”,实际上是向皇帝上奏的功业簿册,备好证明该官任满应考的一应文件,由本人携带赴考。 [18]若系初考和再考者,其任内所欠税粮须“立限追征”,而属九年通考者,必须“钱粮完足”才能给予任满应考的证明。 [19]接着便是一系列考核环节。
就考核环节最为完整的各县(或属州)任满官而言,本县考事了讫后,便须由府(或直隶州)长官当面“察其言行,办事勤惰,从实考核”,拟出考等及相应考辞,再依次由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加以考核和复考,其况“如之”。诸事完毕后,臬司将考核和复考结果密封,连同其他一应文件,由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携赴朝廷。这种期限时有变化,按神宗万历十四年(1586)的规定,各省的考核必须于半年内完成,扣除行程外,限十个月内“投文到部”。朝廷对之的考核,具体由吏部考功司进行。但被考者携来的一应文件须先送六科,由吏科给事中“稽考”,一旦有差错,即行“参出”;由吏部司务厅勘其有无稽缓等事,交稽勋司查核,凡有差谬,“驳送”考功司,记有关经手者之过,年终类奏。 [20]至于考核本身,无非也是当面观察,查勘簿册,包括行文户部、兵部、工部等相关部门,验明该官员在任情况,审处府、省考核、复考拟等及考辞是否得当,等等。最后,将其确定的考等和应赏应罚缘由,具册呈户部长官核过后,奏请皇帝批准。皇帝批过的奏请文册,亦须吏科复核,驳正其中的错谬,“参署钞发”,付部施行。 [21]此时吏部要做的,主要是由考功司把最终结果通知本人,并将相应文件付送文选司,以便在每逢双月专为听选者和考满升降调动的中低级官员举行“大选”时落实有关赏罚。
以上情况,可以说代表了地方官考满的一般步骤。而那些特殊官职的考满办法和各朝时而有之的调节,大致都是在此基础上增减和变化的。现择其重要者略做介绍。
各省布、按二司及诸处行太仆、苑马寺等别无同职对口上级的机构正佐长官,其考满过程与以上情况明显不同者如下。一是在办理一应任满手续后,赴京由都察院考核,然后由吏部复考。考功司在这里只从事文案工作。二是吏部考定后,“具奏黜陟,取自上裁”,因为他们的任用是由三品以上官推举的,随其任满而来的赏罚,自然也非吏部所可定夺。南北直隶府州正佐的考满与之略同,唯其稍稍降格,先由都察院河南道监察御史考核,再由吏部考功司复考。此外,各府、州、县学训导及教授、学正、教谕等教官,一律以历俸九年(连闰月按108个月或110个月计)办理一应任满手续后赴部,由考功司按其所教生徒考中举人的数量多少来考核。其中又有一场经义考试,所试文字须由翰林院“批考”,然后视其通经与否结合考等再行赏罚。 [22]步骤有所变通的还有各地仓库、造作、河泊、茶盐、铁冶等部门的杂职官,大体是任满后经所属府、州、县逐级考核,至布政司将其经手事务查理明白后,初考、再考者往往“就令复职”,仅将其有关任满文件及履职情况具册,遣专人送吏部备案。任职满九年的通考者,方赴部由考功司合其初考、再考事迹综考黜陟。 [23]其他如缘边地方,阴阳医学等技术部门以及与盐运、马政等机构官员,在考核组织和步骤上也都有其特点。 [24]而洪武三年(1370)以来,各地的王府官及其护卫、首领官则可依法不予考满。 [25]
关于明代历朝在考满制度上所做的调节,除涉及一般问题或因特殊情势而作的大量更动外,最为重要的变化,是随成祖永乐以后遣大臣兼都察院长官衔外出总督或巡抚地方之制的盛行而发生的。凡各省司、府、州、县官任满,督、抚往往可奏明其因事难于离任赴考的理由,保留其原职务,而累计其资格年劳。同时,太祖后期以来地方官三年、六年考满往往不动其职,时常免予赴部,仅由督、抚或巡按御史考核后送缴有关文件了事。结果则使逃避赴部之风泛滥,于是世宗嘉靖二十五年(1546)规定:今后在外司、府主管方面政务的官员任满后,“除边方军马重大、灾伤紧急者”允许各该督、抚与巡按各省的监察御史“合辞奏留,就彼复职;其余专职常员、地方细故,不许一概任情轻渎”。但此势并未得到应有的遏制,因为嘉靖四十二年(1563)又做了一项更值得注意的规定,其三条具体内容均针对在外三年、六年任满官员而立。第一,“方面府佐,照旧赴京,有事地方,照旧保留”;第二,府、州、县正官免予赴京,听各该督、抚、巡按御史考核后具奏,有关文件遣专人缴送吏部;第三,州县佐贰,司、府、卫首领官及教官、杂职官,在按原有规定依次考核的基础上,转由督、抚、巡按御史详核后,于年终题奏,有关文册报吏部或都察院复考。 [26]显然,洪武二十六年以来地方官的考满办法,至此已因督、抚的介入而发生了极大变化。
五品以下一般京官的考满办法与地方官大同小异。较重要的不同处有二。一是明初曾较为严格地实行过京官初授先试职一年,考核堪用者方予实授的规定。也就是说,当时对初授京官有一年考核的制度,其制至万历年间方有改变。 [27]二是由于京官任职地点大多较为集中和靠近皇帝,其三年、六年考满过程在环节上要简单一些,而特殊类型要更多一些。
就其一般程序而言,凡五品以下一般京官自任命下达领俸之日起,任职每满三年者,皆由本部门办理并给予一应文件,累计任职满九年须通考者呈部开缺,初考、再考者不停职俸,各赴所在部、院、司、监、府、寺等衙门接受考核。各衙门长官则在汇总和审核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察其行能,验其勤惰,从公考核明白”,“填注贤否的实考语”,拟其等第;然后送赴都察院,由协管都察院事务的河南道监察御史再加考核,转送吏部考功司复考。 [28]此后的情况,初考、再考合格者,通常是由吏部尚书、侍郎及吏科掌科给事中引见给皇帝,奏明复职, [29]其余环节便与地方官考满基本相同了。
在此基础上的特殊类型和变化,如尚书、阁臣三年、六年、九年考满,往往有羊酒等赏赐和赐敕奖谕。 [30]东宫詹事府所属左、右春坊及司经局官员任满,系由詹事府衙门将其“行过事迹,应有过犯,备细开写”,不加考辞,亦不经都察院,直接送吏部考核。明初采取这类任满后由本管衙门开列事迹呈部考核的办法的,还有主管符玺牌印事宜的尚宝司官员、从事制诏敕书缮写的中书舍人,以及太医院官、钦天监官等。但成祖永乐以后,尚宝司官、中书舍人任满后,改由本衙门与通政使司、顺天府协调后,不经都察院,直接呈吏部考核;而太医院官、钦天监官及鸿胪寺的翻译官(通事),则由礼部考核后送吏部复考。再者,在京各部门如太常、光禄等寺及翰林院、国子监的正佐长官,品级虽在五品以下,亦与四品以上一样,“照例不考”。此外,任满科、道官中,监察御史由都御史考核,旋又因其“系耳目风纪之司”,亦定为“任满黜陟,取自上裁”。给事中则由都给事中考核,而都给事中则由本科“备细开写”事迹后,径送吏部考核。其余如担任传诏、慰劳等使命的行人司长官,其任满考核步骤与都给事中略同,而其下属行人,则以一年为任满,由其长官考核后再呈送礼部核定,转吏部复考。万历以来,将行人改为三年任满,长官考核后呈礼部,再转吏部行文都察院,由河南道监察御史考核后,“牒回复考”。再如在京军职文官,俱由分察其事的监察御史考核;京府五品以下官由都御史考核,万历以来又改由其长官考核后,呈吏部行文都察院长官再考,然后“咨回核考”。五城兵马司官等兵部所属官,原由兵部考核,送吏部复考;自弘治三年(1490)规定,先赴兵部考核,再送吏部行文河南道监察御史再考后,“牒回复考”。两京各所官员及大使、副使、司狱、杂职官,则“例不考核”,仅须“查得明白”,历职九年合格者便可升一级。 [31]诸如此类,不一而足。总的来看,京官考满存在着大量特殊类型,却没有特别值得一提的重大变化。
3.考察步骤
无论官员任满与否,考察除不时灵活展开者外,常态是外官以辰、戌、丑、未年,京官以巳、亥年统一进行考察。需要指出的是,考察与考满虽“相辅而行”,但考察可以处理考满过程中涉及或发生的问题,而考满则不能。 [32]尤其是地方政况的上报,实与考察过程紧紧联系在一起,这就使朝廷重视考察尤甚于考满,而且越到后来,这一点越是明显。 [33]
地方官的考察制度,是在洪武初年令外官每年一朝觐的基础上,陆续增饰和完善起来的。太祖洪武二十九年(1396)其制雏形已具, [34]到成祖永乐以后督、抚介入考察,孝宗弘治时便焕然大成了。综其根基,则系于下列三个制度和有关文簿的形成、申报和处理过程。
一是上计,即地方机构岁终依次呈报本地本部门政况及官僚履职情况,从而为考察提供了部分材料。具体是县(属州)每月将钱粮、户口、刑狱等一应簿账上计于府(直隶州),由其审核和整理,并对有关官员的在职情况做出评价。上至布、按二司亦照此办理,巡抚、巡按则综计其所属方面之政和官员之况,再分别上报朝廷,将各地钱粮、户口、刑狱等项大事报送部院等相关衙门。 [35]
二是“每年开报考语”。即每逢年终,各省司、府、州、县长官皆须为本衙门属官,布、按二司须为府、州、县官做一份鉴定报告,“填注贤否考语”,用印密封汇总于布政使司后,送至吏部以备查考。巡按任满、巡抚年终时,亦须照此将所属大小官填注考语送部。各该长官“俱要自行体访”,以求切实。 [36]这一制度和过程,也为朝廷对地方官的考察提供了大宗资料。
三是每三年朝觐前,督、抚、巡按御史和各省布、按二司考察省内所属官员。督、抚、巡按御史考察各省方面长官,拟其三年来是否廉勤公谨,或贪酷不法等项情事,于年终具奏,并报吏部、都察院等相应衙门立案备考。且督、抚及巡按御史可在此时再以揭帖,将巡内渎职官员的不法事状“密报吏部”。 [37]这部分材料,可说是朝廷考察最为直接的依据。
由上可见,在辰、戌、丑、未年地方官赴京朝觐,接受考核之前,各种前期准备实际上一直在持续进行。这三个制度和过程不仅是明代地方官考察的前期组织步骤,更可由此看到考察基于上计述职和官员每年功过鉴定而展开的具体状态,理解其何以分量远重于考满。
接下来展开的朝觐考察环节,先是各省司、府、州、县及盐运司等衙门,皆须以正佐长官一员带领首领官、吏各一员,理问所官一员,据法定职掌事例,将本衙门各官三年来的事迹,三年前朝觐时皇帝赐予的敕谕,以及本地本部门土地、户口、赋税等一干材料攒造成册,由长官亲携赴京朝觐,奏缴各项簿册,代表本衙门各官受考。若长官到任日浅,则由佐贰官赴京;狭小州县唯设长官、首领官各一员者,由首领官赴京。凡边远及有事地方官,则由皇帝特旨或由抚、按预先奏明免朝,但仍须差人前往奏缴一应文件。应赴京者,远不许过期,近不得预先离职;若患病居丧者,皆须查实,否则“以逃论”;俱限当年十二月廿五日抵京。凡赴朝廷官员,服色“俱照品级花样,务要新鲜洁净”, [38]且皆须“自备脚力”,不得使用官方邮驿系统的脚伕、车马等。 [39]
朝觐官到京后,须向吏科呈缴一应敕谕、文册,由其稽查;凡有差错,则应“参奏究治”有关经手官吏。 [40]自十二月廿六日起,由鸿胪寺陆续引见皇帝,同时参加每日的常朝,当然还须参加正旦举行的百官大朝。 [41]抽空还须各个条陈地方利弊,处置方略,以便吏部与各有关衙门官员会议后奏请施行。考察则在正旦大会后,在吏部、都察院长官或皇帝特别指定的官员主持下进行。 [42]具体则由河南道监察御史会同吏部考功司办理,六科及其余各道监察御史亦参预其事。其过程主要是依据诸文档簿册和法定标准,定被察者的去留。各抚、按先期所书之考语和密报,都是重要的依据。而一旦发现抚、按及各省所上考语揭帖有“拟议不当”,乃至“自相矛盾,是非淆乱”,则由吏部、都察院并科道官“指实劾奏,各坐所由”。同时,考察又须“咨公论以定贤否”,即朝廷大臣可以把自己所闻的被考者情况书于“访单”,递交给考察部门以供参考。 [43]如果被考察为渎职的官员认为结论不公,允许其“奏辩”、申诉;若科道官亦以为结论不当者,则可“论救”。 [44]而且一旦发现被考者“央求势要嘱托”,即使其他条件合格,也须归入考察标准中“不谨”一类,立行黜退。倘考察被黜者“造言生事”,甚而“妄奏”考官之过,即须“发遣为民”。 [45]
当考察基本完成,被考各官去留拟定后,吏部、都察院便须整理情况,将去留名单及所据事状具册,奏请皇帝批准,并由六科参署抄发,实施赏罚。其中少量“廉能卓异或贪酷异常者”须另册奏闻。凡被考定渎职而系来朝者,随即革职、降调或强令退休,贪酷尤甚者,通常即由锦衣卫拿送法司问罪;非来朝者则行文各该抚、按,依法处理或“提问”查办。对廉能卓异者除可“纪录擢用”外,往往还将赐宴礼部,赏以钱帛;或行文各该抚、按,“买办彩币羊酒赍奖”。最后,凡考察合格而保留其职的官员,皆须由吏部、都察院长官“引至御前”,举行一个极富威慑力的仪式。 [46]届时须由刑部及科道官对有关官员的一般“旷职误事”情状再加奏劾,“责以怠职”,所有朝觐官员则“俯伏免冠待罪候旨”,听候发落,直至最终并无不测,“奉旨免宥,即加冠叩头,连呼万岁,次日谢恩,仍前朝参”。俟一应考察事务完成后,各赐戒饬敕书一道,令其在限期内回任莅职。 [47]
地方官的朝觐考察,在上述程序基础上加以变通的特殊类型极少,唯两京府县按京官之例六年一次考察;上林苑监官,自武宗正德六年(1511)起亦如之;各王府官原先不考,世宗嘉靖元年(1522)起王府长史等部分官员,由各该抚、按于京官考核之年开具事迹,“奏请定夺”。朝觐考察之制的调节和变通,主要是在所谓“不时考察”时体现出来的,也就是朝廷随时命监察御史、督、抚或各省按司监察所属,上报朝廷赏罚黜陟。如洪武六年(1373),令监察御史及按察司察举有无过犯,具奏黜陟;永乐元年(1403),令府、州、县官到任半年以上,巡按御史和各省按司察其能否、廉贪实迹具奏;景泰七年(1456),令巡抚、巡按会同按察司堂上官,考察府、州、县官,其布、按二司官,听抚、按考察;弘治八年(1495),命各处巡抚、巡按会同从公考察布、按二司,并直隶府州县、各盐运司、行太仆寺、苑马寺等官贤否;如无巡抚,巡按会同清军或巡盐考察,如俱无,巡按自行考察。 [48]
京官考察明初不定期,英宗天顺八年(1464)定为十年一次,宪宗成化四年(1468)有关内容开始完备。孝宗弘治十四年(1501)南京吏部尚书林翰、十七年吏科给事中许天锡先后上疏,以为外官考察法之完密已无可加,而京官十年一次太过阔略,才确定了六年一考察。 [49]正如考满之制那样,京官本身的特点,也使其考察过程较为简单且分为更多类型。就其一般程序来看,京官考察并无上计和每年开报考语两项准备,而是直接从各衙门长官在考察年份先期拟具考语揭帖开始的。具体即凡巳、亥年考察前三个月,先由吏部行文各衙门长官,让其总计所属五品以下现任、居丧、出差、养病的全部属官,为之一一开具贤否实迹、考语揭帖,以便届时“亲携赴部”;同时又须将有关材料及时送部查收。吏部则通常于二月份“约会”都察院及各衙门长官“公同考察”。此后的步骤,除并无地方官朝觐考察后举行的那个庄严仪式外,大体与之并无二致。
京官考察的特殊类型及其变通颇值得注意。宪宗成化十三年(1477),定太常、光禄寺等部门五品以下的正佐长官,皆直接由吏部会官“一体考察”,这是一类。翰林院侍读、侍讲以下各官,以及内阁书办、四夷馆译字等带俸官,成化四年定由吏部会同翰林学士考核;弘治十七年(1504)命翰林学士免考;武宗正德十六年(1521)命东宫左、右春坊学士亦“照例免考”。 [50]这又是一类。科道官原则上直接由吏部、都察院考察,但成化十三年和嘉靖六年(1527)曾令吏部会官考察,并令科、道官“互相纠举”。南京各衙门官则由南京吏部、都察院会同考察后,具奏定夺。其余如国子监官,英宗正统元年(1436)规定由礼部尚书及祭酒、司业共同考察,但不晚于神宗万历十五年(1587),又改由吏部、都察院按一般程序进行。此外,除诸多宦官无考察外,钦天监、太医院、文华殿、武英殿办事中书、御用监等处匠作官,通常或“不必考察”,或“先期乞恩免考”。
以上是明代五品以下京官和各省司、府、州、县官考满和考察组织步骤的大致情况。其余各类官僚的考核过程,虽环节有所增减,定夺或主管部门有所不同,但基本精神仍与之相同。如吏员考核,除严格限制其任满后重新任职于该衙门,以防这些精通文案簿历的专家,在仅举大纲而迂腐疏阔的官员之下蠹害官政外,“事体大略与职官同”。 [51]武官自成化二年(1466)以来则有五年一次的“军政考选”,其性质“与文职考察同”,大致组织步骤是高级、重要军官“自陈候旨”,其余则由督、抚、巡按主持,分层填注考语揭帖,并送交一应簿册,由兵部会同兵科“参详去留,上请定夺”。 [52]至于在京四品以上和派赴各地的督、抚大臣的考满和考察,虽直接由皇帝操纵而较少固定的规定,但也还是有一定的程序要走。其考满,通常是历职满日,在京者直接引至御前,在外者行文吏部,皆“奏请复职”,皇帝酌情加以赏赐;但对其所犯错谬过失,也毫不容情。除平常的监察外,对其考察也要较一般官员缓和。宪宗成化四年规定,凡考察之年,如果这些高级官员“曾经科道纠举及年老不堪任事,才德不称职,皆须自陈其状”,请求退休,听候皇帝裁处。一旦他们居官有过,而自陈时遗漏不涉,便将面临科、道官的“拾遗”弹奏,且据明代考察的惯例,凡被“拾遗所攻击,无获免者”。 [53]显然,对朝廷重臣的政治命运来说,在考满、考察后面起着更为基本作用的是平常的监察。
总体看来,监察部门在考核过程中空前重要的地位,以及考核更加依赖烦碎绵密的文簿查勘,这两个在宋元格外明显的势头,在明代考核的组织步骤上不仅已确定无疑,而且在制度的各个环节全面体现出来了。其体现的仍是权力过于集中和权责关系复杂化后,政绩好坏已极大地取决于官员是否忠实执行上级指令,也就不能不对其所犯过失采取更为计较的态度。 [54]至于文档簿册作用的异常突出,自唐宋以来考核过程极大地依赖各种琐屑文簿而称“磨勘”,发展到明代,以往那种大会众官而当场定等的做法,已越发显得不合时宜了。在最好的情况下,大量日常和幕后的文案整理和资料收集已悄悄地决定了一切。尤其最受重视的考察,往往会在本人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定其去留。只是,无论是细琐的文档校勘,还是各级长官和监察官的周密“体访”,实际都不是官僚权责分明、政绩归属清楚和考核内容切实扼要的产物,而恰恰是现行政体下有关状态与之相反的结果,是考核已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年度监察总结的反映。
前面已经指出,唐代以“二十七最”为代表的区别职类各定标准加以考核的规定,主要是被根深蒂固的集权化进程断送的。到明代,与错综而繁复的考核组织步骤相匹配的,是一套简明而笼统,实际操作多流于形式的考核内容、标准和赏罚规定,这是整个考核制度已更为有利于集中统一控制的标志。以下是这方面的基本规定和具体条款。
1.基本规定
就旨在评价官僚任职状态的考满而言,明初以来其等有三:称职、平常、不称职。相应的赏罚则是称职者升迁,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降黜。此外,不同类型的官职也有一些笼统的定等要求,诸如府州县官的“户口增,田野辟”,教官的“取中生员名数”,畜牧官的“所养马数升降”之类, [55]可以视为“二十七最”仅剩的余绪。再就是区分职务“繁”“简”, [56]以供确定考等时参考。其规定可谓非常简明且非常笼统。
但问题在于,评定等级的依据,除规定须查勘有关文档簿册包括户口、田地、刑狱等反映政绩的数据外,并没有一套明确的标准,甚至连唐代那种只指品行的“四善”也看不到。朝廷似乎放弃了以统一标准来规范和管理考等确定过程的努力,而把面临浩繁文案材料如何折中取舍的难题,寄托于主考官员的良心,当然还有无所不在的监察。从考满必“察其行能,验其勤惰”之类的要求中可见,除现已通计闰月,精确到天的年劳前提外,一般品行素质的“贤否”,仍隐隐是朝廷和众考官心目中一致认同的核心标准。既然如此,可以从一个侧面衡量其行能状况的罪错过失,也就成了考满过程特别注意的内容。这在有关的赏罚中反映得很是清楚。现将洪武二十六年所定内外一般官员考满的通行赏罚则例列为表7-4。
表7-4 明洪武二十六年所定考满赏罚则例
▼表7-4 明洪武二十六年所定考满赏罚则例-续表
此外,为通计九年中三次考核的等第,以便相应升降其职务,洪武二十六年还制定了一套折算办法:三次考核中凡有两次称职,一次平常者,总评为称职;两次称职,一次不称职,或两次平常,一次称职,或称职、平常、不称职各一次,皆总评为平常;有一次不称职,两次平常者,则总评为不称职。 [57]到永乐九年(1411),鉴于许多官员往往因事或三年、六年任满后未能考核,又对上述规定做了补充,具体情况见表7-5。
表7-5 明永乐九年考满赏罚补充规定
必须注意的是,虽然有了这样的定等和赏罚规则,但其对官僚职务的黜陟来说仍作用有限,因为还有更为有力和直截了当的手段可以运用。更何况,缺乏明确的定等标准,又使定等和赏罚的规则虽然完备,却极易在官场浊流中成为具文。这也就是清人论其“中间利弊不可枚举”的原因。 [58]到熹宗天启年间(1621~1627),吏部奏准以操守、才能、心术、政事、年劳、体貌“六事定官评”, [59]这是以长期以来公认的做官要求为统一的考核标准。这种拿风评替代考核的方案,早已被历史证明适足以为各种弊病打开大门,也再次暴露了当时朝野上下在确定考核标准时的问题。
考察虽可对“廉能卓异”者加以旌奖,但此类实属特例,而非一般通则。地方官朝觐考察时汇报一地户口、垦田、刑狱等务的“上计”,除去极少数确有明显增减需要专门奖惩者外,与绝大部分官员的考察并无直接关系。而考察的大旨,早自太祖时就是惩处官僚的贪污昏懦。英宗天顺四年(1460)以来,才逐渐形成了年老、有疾者强迫退休,疲软无为、素行不谨者免职闲居,贪、酷者发原籍为民(逃避考察者按此处理),浮躁和才力不及者酌情降调这样八大内容、四个等级和相应的处罚规定,从而确定了考察针对官僚渎职不法行为的基本性质。 [60]与唐代计殿降等之法相比,明代的考察,首先是把综稽和惩罚官僚差谬的工作,独立成了一个专门的大典。对评价官僚任职状态来说,其无疑与监察存在着天然联系,但对官僚管理来说也存在着天然的缺陷。其次,老、疾、贪、酷和疲软、不谨、浮躁、不及间,显然有许多交叉互含之处,如何界定却缺乏规则和标准。最后,处罚动辄以职务黜免为旨归,便在法律上宣告了只求其过、不问其功的原则;同时,处罚越严厉,其标准的笼统所潜藏的危险就越大,主察者鉴识和风评所起作用也就越大。 [61]因此,考察制度虽然是明代对唐以来考核过程日益注重官僚过失之势的总结,却是一个并不成功的总结。
当然与考满相比,考察不仅有其统一的标准,而且可以很直接地与平素的监察记录挂钩运用,因而也较易维持一种相对认真的贯彻状态。至于其问题,则主要是考察对绝大部分官僚是脱离政绩来衡量行能的,加之现行政体既使权责关系错综复杂,一地一部门政绩经常很难归于个人,而脱离实际绩效的行能不仅没有价值可言,更会使行能失去客观的衡量标准。于是对官僚违误过失、渎职不法行为的稽查,几乎就成了考察过程唯一的支点,朝野上下也对之格外重视。对有关官僚的惩处,实际上也要比字面规定更加严厉。地方司、府、州、县官凡朝觐考察被黜,通常是“例永不用”,而一般士大夫之间更形成了唯恐被考察黜退的风气。史载从孝宗弘治到穆宗隆庆的五六十年间,“士大夫廉耻自重,以挂察典为终身之玷”。 [62]
2.具体条款
除以上基本规定外,明代也常为某些官职追加一些具体的考核条款。这在考满时较为突出。如前已提到,各地教官,明初一律以九年任满后,综合其所教生员中举数的多少及其考试通经的情况来定等。具体条款可见表7-6。
表7-6 明初教官考核条款
与唐代教官纯以所授课程多少为殿最的规定相比,这种以通经与否,结合中举率的定等办法是相当严格的。不过其制在宣德以来日益走样,生员中举的要求渐可有可无。 [63]其他官职特别是各地府、州、县长官的情况比较复杂,前亦提到洪武元年(1368)曾令府、州、县官“以任内户口增、田野辟为上”, [64]这似乎继承了元世祖至元八年(1271)诏守、令“以户口增、田野辟、辞讼简、盗贼息、赋役均五事备者为上选”的规定。 [65]但真正在有明一代地方官考核中为朝廷屡屡强调的,却一直是“催科”赋税钱粮的数额。洪武年间山东莒州日照知县马亮因“长于督运”,山西汾州平遥县主簿成乐因“能恢办商税”,皆州拟称职,来朝时被太祖斥为“非是”而予纠正,但也可见明初知州课县已甚重财赋。 [66]到宣宗宣德五年(1430)和孝宗弘治十六年(1503),都明确做了“钱粮未完者”不得给予任满证明文件的规定。穆宗隆庆五年(1571)又定“征赋不及八分者”,停发俸禄。神宗万历元年(1573)改为外官任满到部,须先行文户部查勘其钱粮,“完过八分以上”,方予正常考核。到万历四年,又实行“以九分为及格”,且须同时“带征宿负二分”,以至于当时户科都给事中萧彦上言:“察吏之道,不宜视催科为殿最。” [67]至明末崇祯年间,国用日蹙,“以催科为殿最”的情况自亦更为突出。 [68]显然,赋税完额本是地方官任职的基本要求,上述规定有其合理性。但既为基本要求,为何不在考核时正常据以定等,而是以不得参加考核相胁?又为何要朝廷频频下旨特加规定?可见考核或赋税制度本身必有问题。再者,“催科”毕竟只能反映政绩的一个侧面,而且是公认为涉迹刻剥聚敛的一个侧面,据此决定考核“及格”与否,在根本上也是不足取的。
总之,明代的整套考核制度,虽有人称其“立法之简而要、详而尽,汉唐以来所未有也”, [69]实际效果却相去甚远。太祖洪武十八年(1385),吏部上报当年朝觐官4117人中,称职者和不称职者各占10%,平常者占70%,而贪污渎职者亦占10%。 [70]如此理想化的比例,只能令人怀疑其是否先定比例再有数字,其背后的事实恐怕是大成问题的。从有明一代考核领域的总体情况看,制度本身的前述缺陷和限制,始终都在使其实际贯彻宽严失度,也使种种官场陋习对考核的干扰更难排除,甚至连考核过程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认真进行也有疑问。
就没有明确标准的考满而言,公文旅行、因循塞责的状况,即使在太祖推行严刑峻法时也不能避免。洪武二十三年(1390)颁行地方各级机关的“责任条例”中,太祖严词指斥各地在考核时不逐级检查,敷衍了事,以致“自布政司至府州,皆不异邮亭耳”。 [71]宣宗宣德三年(1428)二月戒谕吏部:“比年吏典考满者,岁以千计,不分淑慝,一概收用。廉能几何,贪鄙塞路,其可不精择乎?” [72]孝宗弘治三年(1490)大臣王恕奏“考课之法,废格不行,甚非政体”,指责王琼为吏部尚书时,以“四方之远,一官赴京考满,往回劳费,且误公务,许令本处考核。方面官有巡抚、巡按开报考语,亦令就任复职,待朝觐定黜陟。于是成法尽坏,而政体日偷”。 [73]则此前的考满几乎已被考察替代。更为常见的是各级长官在考核时市恩避怨,含糊浮沉,且循例以“四六俪语”书写考语,更增加了拟等失实的风险。所有这些,都使考满不论贤否皆大欢喜的局面迅速重现,穆宗隆庆二年(1568),严令吏部“不得概考称职”。 [74]神宗万历十一年(1583),新擢左副都御史邱橓奏陈吏治积弊八事,曰“京官考满,河南道例书称职;外吏给由,抚、按官概与保留”;“抚按定监司考语,必托之有司,有司则不顾是非,侈加善考。监司德且畏之,彼此结纳,上下之分荡然。其考守令也亦如是。此访察之积弊”。 [75]这都说明考满对绝大部分官员来说无非是一种年资的校核,明清间孙承泽总结明考课之弊,称其“三年报满,概加褒奖”,认为其总体上失于宽而致事功日隳, [76]也点出了上面所述的积习和风气。
考察制度的贯彻要比考满切实一些,但其标准笼统而易受主观好恶及风评干扰,总在导致聚讼。宪宗成化年间吏科都给事中王瑞指出,各地考察“任情毁誉,多至失真”。 [77]世宗嘉靖十三年(1534),饬各省司、府、州、县以及抚、按在开报考语时,不得“雷同含糊,作恶偏私”。 [78]三年后,世宗又以考察全据考语,“未免失实”,而令吏部、都察院先事“查访”,可见其况不容乐观。 [79]加之考察往往只求其过、不问其功,处罚则类于禁锢极为严厉,这固然可使“贪残之辈”得到惩治,却很难起到考核应有的激励作用。尤其是一般人“中间或小过,或诖误,或谮谤,或语言不合、趋承未至,以致黜退”;所谓以一事之失而遂弃其生平,或因一人之言而遽蔽其贤否;“习之于累年,弃之于一旦,以壮年有用之才终身闲废,深可惜也”。 [80]具体如弘治六年(1493)考察应罢黜之官达1400员,加杂职共须罢黜2535员,孝宗先是责令“毋以虚文浮言以致枉人”,并让吏部、都察院对任职时间尚短者的考察结果复核后再奏。事后吏部尚书王恕具奏,以为“贪鄙殃民者,虽年浅不可不黜”。然帝“终谓人才难得,降谕谆谆,多所原宥”,亲自圈留90余人。继而又因科道官竞相奏请黜退“遗漏及宜退而留者”,孝宗遂再命吏部详加复核。 [81]这恐怕正是因为人皆明白,标准笼统而看法多歧的考察极易失实,在此基础上的大幅惩罚势必贻害无穷。 [82]事实上,每每流于毁誉和聚讼的考察,很快又陷入了朋党交攘的旋涡。尤其是明中叶以来围绕内阁首辅的角逐,士大夫间的派系分野和清浊纷纭,考察也因激烈的权力斗争和其他各种牵扯到一起的对立,而被重重涂上了与考察大旨无关的色彩。 [83]其间派系斗争的恩怨是非,亦令皇帝厌烦不已。神宗万历年间便开始经常对若干考察奏疏留中不报,从而破坏了有明200余年来察疏不留中的惯例。显然,考察一旦成为挟私报复的工具,也就走到穷途末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