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任用质量和行政过程的正常展开,历代都在年龄、身世、品行、资格等方面规定了一些限制和条件。这是当时社会和建基其上的官僚系统对各种官职担任者的基本要求。总体上看,这些限制和条件绝大部分都不像官僚选拔和任用规则那样严格,也未在不同朝代间呈现较为连贯的传承或损益关系,而是显得零散而笼统,以致许多限制并无明确的制度。其况既与各朝各代自身的特点及其对官员要求不同相关,也与专制皇权总在突破有关规定而制造大量例外这一根本症结分不开。
以下把有关任用限制和条件分为四部分依次阐述。
这是一些相对来说最基本的条件,即其不是只对某些官职,而是对各种官职都有效;同时也是指其不仅体现在官僚任用,也体现在官僚选拔环节上。
1.年龄
年龄上的例外极多。历代有关做官年龄的限制规定中,往往都有“其有茂才异行……不拘年齿”之类的附加条款。 [1]因而贵游子弟总是可在甘罗、颜渊这类励志故事下,因皇帝特旨而“坐致高位”。尽管如此,对大部分人来说,年龄仍然是其入仕登进的第一道门槛。
睡虎地秦简《内史杂律》中有“除佐必当壮以上”的规定,即担任佐史这类僚属的年龄条件是“壮”(30岁)以上。 [2]虽然很难知道当时这条法律是否也适用于其他官僚,但30岁的确是可以在历代官僚选任过程中屡屡看到的年龄界限。汉代选任各种官僚的年龄规定差别甚大,汉律中,学童习字选拔为佐史的年龄条件是“十七已上”; [3]而汉武帝立太学,从各地选取太学生徒即博士弟子的条件之一,是“民年十八以上”。 [4]两者间似乎有着某种共同的观念。 [5]其业成或通经得以为史做官则在20岁以上。不过在特别重视老成持重之士的汉代,30岁以上入仕应是更为普遍的现象。在东汉阳嘉元年(132)十一月为察举“孝廉”规定年龄条件时,其中便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的条文,十二月又规定“诸以诏除为郎,年四十以上课试如孝廉科者,得参廉选,岁举一人”。 [6]而任用博士这种需要较深阅历和渊博知识的官职,年龄须在“五十以上”。 [7]以上可见汉代任官的年龄要求是各有规定、参差不齐。
到魏晋南北朝,入仕年龄限制各朝多有不同,且又士、庶有别。南朝曾规定甲族子弟20岁即可入仕,而寒微士人则须30岁以上, [8]而诸贵胄则全然不受限制。如宋文帝刘义隆在东晋义熙十二年不到10岁,即授使持节监徐兖青冀四州诸军事。 [9]梁初曾规定“年二十五方得释褐”, [10]至天监四年(505)正月下诏:“今九流常选,年未三十,不通一经,不得解褐。” [11]北魏明帝熙平二年(517)八月己亥,“诏庶族子弟年未十五,不听入仕”, [12]则是针对庶族入仕的规定。
隋唐时期的入仕年龄十分宽泛,并无划一的规定。以唐代科举为例,10岁以下可以参加童子科考试, [13]进士有16岁、18岁及第者。 [14]再从参加科举的各学生徒的入学年龄来看,除律学生限18~25岁外,其余都限定在14~19岁。至于门荫入仕,如三卫限定在“二十一已上”, [15]却常因皇帝特旨而破例。隋代郑善果以父战死,年十四即授沂州刺史。 [16]晚唐高骈之从子高昭,则以14岁遥领华州刺史。 [17]史载“贵戚子弟,例早求官,或龆龀之年,已腰银艾;或童丱之岁,已袭朱紫”。 [18]尽管如此,在开元年间,仍然存在着“凡人三十始可出身,四十乃得从事”这样的说法,这大概是对一般人入仕年龄的概括,而并非法定的条件。 [19]武官选用,唐制例须“少壮”。 [20]至于那些重要官职尤其是县令等亲民官,则通常以老成持重为基本条件。 [21]
宋代则把科举和特旨任官以外的入仕最低年龄,规定为25岁。 [22]而元代门荫入仕限25岁以上,在当时仕途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量吏员,则往往限年45岁或40岁以下。 [23]明代这方面与隋唐相类,李东阳5岁“以奇童举”,杨一清14岁中乡试,王臣16岁登进士,状元年龄最小者为成化二十三年丁未科的费宏,20岁。 [24]此外,对荫袭和国子监生,明初分别做过“年二十五岁以上”和“年二十以上”的规定; [25]签充吏员则限“年三十以下”。 [26]但规定是规定,例外自例外,明代就曾有过8岁即被皇帝特任为官的事例。 [27]
从以上所述历代任官年龄条件来看,像汉、唐、明、清等制度较为严密的朝代,都呈现了一种区别对待而不划一、笼统规定而不严格的状态。这反映传统政治社会在入仕问题上,并不以年龄为重要条件。除东汉晚期孝廉科一度做过年40岁以上的限制外,唐以来科举不限年龄的事实,似乎正为这一点提供了注脚。但不做规定或仅做零碎的规定,并不说明古人在入仕年龄上没有大致的共识。从秦汉至南北朝时期较为常见的30岁以上或40岁以上的规定,发展到唐宋以来通常为20岁以上,甚至限定30岁以上、40岁以下的情况,可以看出这种共识的变迁。
2.身世
身世条件中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体格相貌,二是家世即家庭出身。中国古代崇尚的是精英政治,社会和官场都极重视官员才行学识及其外貌的威严体统,体格和相貌便成了做官的一项重要条件。在历史上,做官的体格条件大体上是一致的。从汉高祖刘邦命令臣下推荐“贤士大夫”,并做了“年老癃病勿遣”的规定, [28]历代在这方面的正面要求是“仪状端正”, [29]而反面的限制,则至少表面看来应没有“偏盲”“金夷”以及声音嘶哑等重大缺陷, [30]大体不外乎此。唐代吏部的铨选讲究“身”“言”“书”“判”,其中“身”“言”两项即分别要求“体貌丰伟”“言辞辩正”。“风疾、使酒”之徒则不得入仕 [31],患病难以视事者亦须解除职务。 [32]直到清朝,即便是恩荫入仕,“患病残废者”也须“验明退荫别补”。 [33]下面将着重介绍家世限制。
自商鞅变法崇尚农战抑制游惰,对“事末利”的商贾采取歧视政策, [34]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巡游各地,更以“上农除末”宣告天下, [35]直至西汉商贾还是朝廷谪遣徒役的重要对象。 [36]这就奠定了帝制时代重农抑商的基调,商贾作为一种社会分工和职业,成了为人所轻,尤其为官场所贱的身份而代代相传。汉高帝规定商人不得衣丝乘车,重其租税以困辱之。至惠帝、吕后时,“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 [37]尽管如此,汉初以来商贾势力仍承战国之风而发展迅速,所谓“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 [38]至武帝因为国用匮乏广开财路时,吸收了不少精于理财的商人入仕为官;同时又以算缗告缗强化对商人的压制、征敛,并且规定“商者不农”,商人之家不得占有土地。 [39]这种局部放开工商仕宦之禁,又限制其改变身份的规定,正代表了统治集团对待工商的矛盾态度。随着独尊儒术等政策的推进和整个社会的变迁,元帝时相关限制似又趋紧,御史大夫贡禹即屡屡上疏抑制工商,并建议官宦人家不得经商谋利,“犯者辄免官削爵,不得仕宦”。 [40]到儒生占据官场主导地位的东汉以后,士大夫从商几乎等同自绝于官场。 [41]
禁止或限制商贾为官的规定,只是汉代官吏选任诸多家世限制中的一种。与之性质相类的,还包括放弃其原有族姓和相应责任的“赘婿”, [42]以及专事巫术的家庭。 [43]此外,韩信在秦时“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可见家财也是做官的一个标准。 [44]汉初入仕为官的最低家财标准是“訾算十以上乃得宦”,即家财在10万钱以上才能做官,景帝时降到了家财四万纳赀“四算”。 [45]鉴于汉代中等人家的资财在10万钱上下, [46]则其以往的限制是中等以上人户方得为官,景帝将标准降低后,大体上除极贫户外的一般家境者均得入仕。
魏晋南北朝时期,家世限制首先表现为士庶门第之隔。其特点大致有二。一是身份低于一般平民的社会成员被列入贱籍,包括官私奴婢和隶属官府支配的大量官户、杂户,如工匠、屯牧、乐户、兵户、役门等。 [47]贱籍一般是不得入仕为官的,即便获得机缘进入官场,也多限于小吏低官。 [48]二是官宦人家因有免役及占田荫客等特权,也在户籍上有别于庶民, [49]然其门族高下等级不同,有甲、乙、丙、丁乃至更为显贵的膏粱、华腴之别,以之为九品中正制下任用官职的重要依据,其中最低一级的寒微士人地位近于庶民。 [50]与之相应,官职也被区分清、浊流品,流内、流外迥然有别,同属流内还有第一清、第二清、第三清之类的等级,位清望美而升迁较快的官职被高等士族子弟垄断。 [51]总之,当时无论是初次做官还是继续登进,各种身份、职业方面的限制,都体现在门第族姓这个笼罩一切的条件中了,因而魏晋以来,讲求门第传承的谱牒之学十分发达, [52]北朝至唐初清定姓族等级均为重大国策。 [53]而所谓家世限制,除贱籍原则上不得入仕外,其余大都只关乎具体官职按门第出身分配任用。当然在连绵的战乱和朝代更替中,“贱户”和“仕籍”难免屡屡打乱重组,专制皇权体制的发展更在不断突破门阀的束缚,族姓等级和相应的限制也就不能不经常重定和调整,并产生以往的寒门大量跃居高位,原来的贱户不断跻身要职的事例,从而逐渐冲垮了魏晋以来的门阀制度。 [54]
到隋唐,做官的门第限制已大大淡化,但以往的某些传统却仍延续了下来。隋文帝开皇七年(587)重新强调“工商不得入仕”; [55]唐则规定“巧作器用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凡“自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入仕”,并有“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的规定。 [56]所谓“杂类”又称“杂色”“异类”,大体是指专事卜筮、伎乐、医药、造食等“贱业”的家族。 [57]从实际情况来看,唐初名臣褚遂良曾说,“大唐创历,任官以才,卜祝庸保,量能使用”。 [58]可见“杂类”还是有不少途径进入官场的,只是一般“不得过本色局、署令”罢了。 [59]就是说,这些得到官职的“杂类”,原则上都被限制在官府所设的行业部门之内,其在官场中与受人尊崇的士大夫是相对隔绝的。
隋唐以来在做官的家财条件上似已不再特加规定,但诸贱籍仍然存在, [60]官私奴婢仍被排除在官场之外,官户、杂户执役于官府,也像魏晋以来一样有机会晋升为吏甚至进而做官,但也仍属“杂类”而受重重限制。总体看来,唐代的社会毕竟已较开放,上述限制的例外在各时期都为数不少,并有愈趋宽弛之势。乐工入仕始于高祖, [61]贞观年间仍不乏此例,武后以来平民、杂流入仕甚多,至中宗时即有人讥“富商豪贾,尽居缨冕之流;鬻伎行巫,咸涉膏腴之地”。 [62]另须指出的是,唐代社会仍具浓厚的六朝气息,身份等级仍具极重分量,其时进入官场的家世限制较以往宽松,实际上主要是平民为吏和由吏为官的条件放宽,这是与魏晋以来胥吏逐渐成为“贱业”,与吏道登进者继续升迁所受限制等一系列事实联系在一起的。
宋代才是做官的家世限制明显放松的转折时期。像科举制,太宗淳化三年(992)下诏强调应举者须由本贯州县证明,“工商杂类,身有风疾,患眼目,曾遭刑责之人,并不在解送之限”;同时又规定“工商杂类人内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 [63]这就为之留出了余地,以致仁宗以来仍在重申工商杂类及曾为僧道之人不得参加解试, [64]但徽宗时“杂流阉宦,俱玷选举”; [65]南宋时婺州金氏、钟氏为“狞干、黥吏之子”,被斥“冒名郡庠,冒玷乡举”, [66]可见工商杂类参加科举还是有途径的。由于科举及第者在宦途中一般不受限制及其在中高级官员来源中的比重,宋代为“工商杂类”与举所开口子,是具有标志性意义而深具影响的。至于其他如吏道之类,家世限制无疑要更为宽泛,尤其是南宋以来因军功等多种途径登进官场者,鱼龙混杂,就谈不上什么家世限制了。 [67]要之,两宋社会下层在仕途上面临的阻碍,可以肯定已较唐代少得多了,联系到当时社会流动加快和平民阶层崛起的种种事实,登进为官的家世限制放宽和品行要求增多,实际已成基本趋势。
元代做官的家世限制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于统治集团的价值取向和文化背景,以往的“贱业”尤其工商处境已大为改善,擅于经商的色目人备受官场重视,而唐宋以来几乎专为社会下层而设的吏道,则成了最为通达顺畅的仕进之阶,前已指出人们“往往由是跻要官,受显爵”。但与此同时,也须看到蒙古统治者既无意也并未放弃家世限制,更无法摆脱自身的局限。首先,当时的家世限制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蒙古人、色目人的优待和对汉人、南人入仕登进的歧视。其次,与宋相比,元代无疑大大强化了各种血缘身份差别,各种世袭官职的大幅增加便说明了这一点。而数量巨大的官私奴婢和地位明显低于编户的佃、雇农,无疑也要比以往更难改变处境。 [68]最后,元代也沿袭了唐宋以来的某些家世限制,其科举虽容纳了阴阳、医术之士,但“倡优之家”却明令“不许应试”。 [69]而以往寓有身份尊卑意义的流内、流外界限也仍保留了下来,凡出身较为低微的军官、匠官、医官、站官等,往往“例不转入流品”,或仍被限制在官府所设本行业部门而“勿令迁转”。 [70]据此数端,再联系当时的“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民、九儒、十丐”之说, [71]那么元朝实际是按自己的方式重新安排了做官的家世限制。
这种重新安排对后世是有相当影响的。明太祖废除了元朝的民族等级歧视制度,却延续了对倡优等贱民的排斥;至于元对工商技巧之家的宽容,则因其与唐宋以来社会发展趋势相合,明朝也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下来了。继明而起的清朝,基本上沿袭了明代这方面的措置。如明清科举都规定倡优、隶皂之家及居父母丧者,不得与试。 [72]需要注意的是,明清皆以奴仆及倡优隶卒之类为贱, [73]故所谓“倡优之家”,除乐户之类外,实际还可包括“丐户”“疍户”“渔户”“惰民”等各色贱户;而所谓“隶皂”,除在官府执操贱役者外, [74]也涵盖“世仆”“伴当”等依附性极强的私家奴仆。尽管清雍正以来屡次下谕,令其“削籍改业,与编氓同”, [75]但其登进官场,按规定仍须以“越四世,亲支无习贱业者”为前提, [76]况且贱民在社会上多受歧视,朝廷也有“官吏俱限身家清白,八旗户下人,汉人家奴、长随,不得滥入仕籍”的规定。 [77]
当然“不得滥入”,说明还是存在着可以登进为官的渠道。社会发展对明清有关制度的影响,集中体现为当时所谓“身家清白”的范围,较之唐宋已大为扩展。明朝将全国户籍分为民、军、匠三等,其中“民”籍包括儒、医、阴阳,军籍有校尉,力士,弓、铺兵,匠籍则含裁缝、厨役、马船之类。 [78]这种等级的身份性已甚淡薄,其入仕一般只限“身家无过”而无特殊障碍者。 [79]尤其在赘婿、义男、商贾、工匠、医药、天文生、阴阳之人参加科举时,除一般士大夫仍成见重重外, [80]朝廷已很少再有其能否应试的法律限制。 [81]清代的情况与之相类而更宽泛,其大致分民籍为民、军、商、灶(盐民)四类,“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 [82]四民入仕基本上不受限制,顺治十一年(1654)专门对“商籍入学”做了规定,后来商籍、灶籍童生常在盐运使司或所在府州县应试, [83]乾隆三十八年(1773)又规定了商籍为官的回避之法。 [84]此外,即便是贱民,其中部分在清代科举制中也已有了依法参试的一定渠道, [85]以利其向上自新之志和社会阶层的流动,这也典型地反映了明清入仕为官家世限制进一步放宽的状态。
3.品行
品行亦即德行,这是一种充满了弹性的条件,但也有其核心内容。在中国古代,品行很早就与家族伦理联系在一起了。即便是“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秦,也无从摆脱家族伦理对当时行政过程和观念形态的支配。 [86]自汉至明清,历代都奉基于家族伦理的儒家学说为统治指导思想,标榜家国一体、忠孝合一的理念,更直接依据“孝悌廉正”“孝悌力田”“贤良方正”这种品行条件来选取官员。可以说,汉以来选官的品行条件在合乎家族伦理这个内核上一直都是非常明确的。
但具体如何来衡量品行,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行”是个实践问题,不能靠书面论证,却的确需要有一定的标准和评鉴办法。汉武帝以来独尊儒术,实际也是要明确这方面的问题,但也易于把是否熟谙儒经等同于才能德行,而名教与利禄的结合,除使某些价值观念深入人心外,亦易导致各种异化伪滥,结果反而危及了名教。这也可见官僚选用的品行要求并不简单,既要秉持崇高的理念和标准,更要脚踏实地易于鉴别,历代在这方面既有经验更多教训。
秦朝已把“善行”当作推举和选拔官吏的基本条件之一。 [87]至于当时“善行”之所指,亦与“廉洁”“敦悫”之类的内容有关。 [88]汉代选官屡屡提到的“行”,如高帝置乡三老的条件,“有修行,能率众为善”; [89]武帝以来的丞相四科举士,须“皆有孝、悌、廉、公之行”;光禄勋举郎、从官的四行,“敦厚、质朴、逊让、节俭”。 [90]诸如此类的品行标准体现了儒家所尚家国一体的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不仅如此,汉朝还确认了家乡父老在评价官吏遵循和符合这种品行条件时的权威地位,即所谓“科别行能,必由乡曲”。 [91]这也是后世常说汉代官员是由“乡举里选”而来的原因,但无论“乡里”是指本乡本县还是本郡本州,一旦朝廷在制度上把品行鉴定置于乡里评鉴的基础上,是极易失去对此的主导地位的。尤其是随着乡里父老逐渐成为豪强势家,乡曲之誉势必沦为特定圈子内部的互抬声势,从掌握评鉴到把控察举等重要仕途,进而影响到官员登进和资源的聚散,其间所伏的种种事态,实已预示了后来九品中正制出现和士族集团形成等方面的事态。
除孝悌廉公这类品行要求外,汉代还存在着一些由官府掌握、确认的品行底线,大致上都与违法情节有关。其中最严厉的是“妖恶”,不仅其本人,一度连其父、母、妻三族都“莫得垂缨仕宦”。 [92]这是对性质最为恶劣的“妖言大狱”罪犯亲属做官的禁锢,与之相类的是官员违法涉及朋党、诬陷,也会被“废锢”即终身不得仕,甚至殃及子孙、门人乃至“素所厚者”。 [93]对“赃吏”的处罚也是如此,汉文帝以来的规定是“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似乎仅及本人而不株连。 [94]到崇尚和砥砺士大夫名节的东汉,对官员贪赃的措置便骤然严厉起来了,通常的规定是“三世禁锢”,即官吏一旦贪污受贿,不仅本人,其子孙两代也不得进入官场。 [95]这表明汉代某些违法行为是被直接与品行挂钩的,故不仅需要依法处罚,也必须封闭其进入官场的道路,并因家族关系的极端重要而从本人株连其子孙,而使其品行限制与家世限制密不可分。
魏晋南北朝为官的品行要求看起来与汉代多有相类,但实际已有较大变化。曹魏始行的九品中正制重在才行鉴定,但要让大小中正官及主管其事的司徒府把全部士人的品行才干分为九等又恰如其分,困难和问题太大太多了。更何况,汉以来乡举里选内蕴的趋势和独尊儒术带来的政治社会变迁,已使各地形成了一批有其特定崇尚和门风的大姓望族,实际已构成了朝野上下的主导力量。故西晋以来,不仅州郡中正多入其手,才行评鉴也往往“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九品中正制由此沦为维护世家大族利益的工具。 [96]在此前提下,品行高低已与身份门第空前紧密地纠结缠绕,直接影响官员任用和升迁,品行鉴定中最被看重的则是士林清议,其结果亦为法律所确认,而清议中最为严重的名目是“赃污淫盗”,这几乎涵盖了贪赃枉法等所有情节恶劣的法律罪名和道德污秽,士人一旦玷此,即终身不齿,甚至经赦不原。 [97]
至于以惩处犯罪的形式实施的做官限制,则轻重不等。文献中有士人挪用公款被禁锢终身,蓄妓被禁锢十年的处罚。 [98]此外较为突出的是对“刑家”“盗门”的禁锢,大致凡遭严重刑事处分者,皆被注入专籍,与其他被视为贱类的商贩、皂隶、奴客、役门一样禁止做官,甚至“同籍合门不仕”。 [99]这类措置,自然也是与当时强调家族血缘的风气分不开的。另须注意的是,魏晋以来浊官吏职日趋卑微,品行要求上与清流士人也拉开了距离。所谓清议其实仅适用于士流,其品行要求远比常人严厉;而一般性犯罪惩处时,对寒门庶人也要严于士人。 [100]是为此期士庶鸿沟在同类道德和法律问题上标准不同的又一体现。
隋唐时期,承南北朝以来士族集团衰落、集权程度加深的趋势,朝廷开始确立自己在判定士大夫品行操守方面的主导地位。当时面临的基本问题是,仅靠乡里舆论,或让夹杂了阶层圈子等诸多因素的“清议”来鉴定人们的品行,既不可能也不足取。由官方把本来难以细致分割的品行划成很多等级,再依此展开任用,以往的九品中正制已多失败的记录。而不讲伦理道德,完全按华章美辞和经典记诵来选官取士,亦徒乱世道人心而非擢贤之道。 [101]看来相对合适的做法,莫过于以本来就包含着家族伦理准则的法律为依据,以是否触犯有关律令作为官僚的品行底线,从而既使衡量鉴别明确易行,也保证了朝廷在选才取士这一大政要务上的主动权。尽管初唐以来在这些问题上仍不无犹豫, [102]但大体上还是依此方向发展的,官僚选任的品行限制自此已从较大程度倚重乡曲舆论、士林清议的状态,转到了主要以律令来规定和约束的方向上。
就唐律条文来看,“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的“十恶”罪,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总结了汉魏两晋南北朝以来危害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罪名罚则。 [103]如不孝一款,即指告讦、诅骂祖父母、父母,或对之“供养有缺”;祖父母、父母尚在而“别籍异财”,或其去世而不及时举哀发丧;在法定丧期内歌舞、作乐、婚娶、释服等。凡犯“十恶”罪,除按情节须分别处以斩、绞、徒、流等相应刑罚外,若为官员,则即使逢大赦亦须“除名”。唐律中专设“除名”“免官”之条,即在依罪惩处的同时,还要剥夺其官员身份或免去其所任官职,故可将此视为朝廷确认的官员品行底线。须除名的除犯“十恶”罪外,还包括故意杀人、反逆缘坐和在监守内犯奸、盗、略人及受财枉法,以及杂犯死罪者。 [104]须免官的包括犯奸、盗、略人及受财不枉法,犯流、徒罪及狱成逃走,以及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 [105]其特点如下:一是这些罪名多属干犯家族伦理和忠孝准则,具有鲜明的道德审判和品行否定色彩;二是除名、免官皆开有“自新”之门,允许犯官在六年或三年之后再度为官任职;三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还有其他律条和法令为之补充或与之相辅而行。
这类补充和并行规定中,有不少是株连家人的。如唐律中凡犯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道等罪者,不仅本人须绞或斩,其父、母、子、孙、妻、妾(包括子之妻、妾)、兄、弟、姐、妹及叔、伯,也将依法连坐,或被没为官奴婢,或处以徒、流等刑,从而也将被剥夺相应的政治权利。再者,对初入仕者的守法要求,远比官员严格得多。此外,唐代亦承魏晋南北朝有“刑家之子”不得入仕的禁条,科举制则要求应试者不曾“坐法”即没有犯罪记录。 [106]官员干犯名教情节恶劣而被劾奏,除依法除名、免官外,亦有特诏终身禁锢的。 [107]至于犯赃官吏,唐律规定凡官吏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及强盗、窃盗、坐赃称“六赃”, [108]各有具体惩处量刑的条款和赃物处置规定,凡官员利用职权犯罪贪贿,除须比一般人加重处罚和除名、免官外,往往还要终身禁锢不得做官。如玄宗开元十年三月戊申诏:“自今内外官有犯赃至解免已上,纵逢赦免,并终身勿齿。” [109]文宗太和七年五月命府州长官举荐堪为县令和录事参军者,规定其连带责任时也规定“犯赃官永不齿录”。 [110]由此可见唐代对赃官的禁锢已不及子孙。 [111]
唐以后直至明清,这种以不触犯有关法律作为官僚品行条件的原则一直贯彻了下来。宋元为官登进,其以往“过犯”皆须登录以凭查核,不少官职都以“无过犯”或无特定犯罪为前提。 [112]尤其是明清,前已指出当时做官入吏俱限“身家无过”或“身家清白”。对普通百姓来说,所谓“无过”或“清白”,显然是不曾触犯刑法的同义语。明代礼祀之官及王府官吏对此要求最严, [113]一般官员犯私罪笞五十以上即须解职,犯赃、奸、盗、诈伪等罪惩治尤为严厉,而文职官吏及举人、生员凡“一应行止有亏,俱发为民”。 [114]与之相应,明代地方官一旦在三年一次的“大计”过程中被确认为触犯“八法”而遭革职,便“不复叙用”,即被永远开除出官场。 [115]而“八法”中除“老”“病”“不及”纯属生理或才干条件外,其余的“贪”“酷”“浮躁”“疲软”“不谨”,都可以说是法定的品行标准。 [116]不难看出,明代法律中的最低品行条件,已越发严厉了。
在品行限制方面,与相对稳定的乡里劝诫和士林清议相比,法律内容尤其是执法过程,其波动相对较大。如元、明相比,则元代极宽;明、清相较,则明又较严。尽管如此,对“孝”“廉”这种根本性的品行要求,却一直没有发生重大变更。宋代凡“大逆之人缌麻以上亲,及诸不孝、不悌”,元代“犯十恶、奸、盗之人”,皆不得参加科举考试。 [117]明代举人、生员凡属“行止有亏”者皆须革去功名,还为白丁,就更不必说犯有十恶之人了。对赃官的禁锢也一直比较稳定。像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便继唐以来的相应法令,下达了赃官除名者虽赦不叙,“永为定制”的诏书; [118]元代虽以法纪弛慢而著称,但也有官员贪赃枉法“除名不叙”,“吏人犯赃,终身不叙”的规定; [119]到明清,便把犯赃后“官追夺除名,吏罢役”这样的条款正式纳入了律文。 [120]这类要求,除较少或不再明确禁及其子孙外,与汉以来的限制基本上是一致的。
官僚任用的要点是如何使权力分配更为合理,怎样把合适的人选放到各种不同的职位上去,这始终都是统治者高度关注的问题。除其他种种考量和措施外,在任用制度上对不同官职担任者提出不同的履历资格条件实属必要。而所谓履历资格,主要的不外乎两类:反映人们入仕前家世、品行、才干条件的出身仕途,体现人们从政阅历和功过行能的任职履历。两者一向是任官的重要依据。
1.出身仕途
关于出身仕途在官僚任用过程中的作用,前述秦汉至明清正、杂两大仕途序列的形成和发展已有阐述,这里只做一些大致的归纳。总的来看,在依据出身仕途展开具体任用时,下列两点无疑是最为重要的。
一是不同仕途出身者的初仕官职有所不同。这一点在汉代已初露端倪,军功往往在军事系统任职,纳赀入官大都“不署右职”;任子和察举孝廉一般是为郎,察举茂才多为县令;吏道则先辟署为吏,但若被丞相或三公辟为其府属吏,那就与制举地位相近了。 [121]随着汉代社会的发展和汉文化体系演进,不同仕途的初仕官差距渐被拉开,官方意识形态和朝野共识越来越有利于察举、学校、保荐、门荫等途的初仕者,而甚不利于由吏道、方伎、纳赀、军功等途登进官场者。 [122]与前一组仕途相比,后者对家世、品行要求较低,尤其才行条件与儒学崇尚的修齐治平之道无甚关系,由之进身者的初仕职务便愈趋于低下了,儒生及文儒世家入仕地位的上升趋势东汉以来已成定局。 [123]
魏晋南北朝推行的九品中正制和门阀制度,使寓有身份尊卑意义的正、杂两大仕途序列开始形成,士庶之别与官职清浊相互对应,高低门品出身者各有特定初仕起家官。如西晋散骑侍郎、黄门侍郎,东晋南朝秘书郎、著作郎例为顶级世家子弟垄断, [124]东晋以来尚书郎除吏部郎外已为次等高门子弟起家之职。 [125]北魏孝文帝迁都以后区分清浊流品而定胡汉族姓,明令四姓高门与勋贵八姓“勿充猥官”,其门荫入仕的起家官上自散骑、秘、著,下至御史长兼,也像南朝那样对应于门第高下。 [126]由此至唐续经整顿,初仕者职务、级别按不同仕途出身区别对待,便成了基本的任用原则。唐制在这方面仍受南北朝影响,故有前所指出的“凡出身非清流者,不注清资之官”的规定,尤其是初仕品阶差距较大,如门荫出身者从嗣王郡王下至从五品官及国公之子,初仕可授从四品下至从八品下之官。科举出身者,明经多授从九品上,进士多授从九品下,也就是州曹参军及县尉、主簿之类,其制度规定与吏道积考出身者从最低层官职做起差别不大, [127]当然其实际区别已若霄壤。随着唐宋以来社会日趋平民化,随着科举制愈为朝野所推崇和正、杂两大仕途序列的进一步定型,进士出身与其他仕途出身初仕官职和级别的差距至宋以来不断拉大,至明清则为各种仕途出身者一一列出了其可任官职的范围,进士与高官门荫最为优越。 [128]
二是不同的出身仕途不仅影响初仕官职,也将影响其终身前程。这也是在魏晋以来逐渐明显化的,且常通过一系列特殊的限制而体现出来。如汉代纳赀入仕者一开始虽受限制,却仍然可因其任职实绩和才能迅速升迁,其中不乏登于显列、跻身公卿者。 [129]此后历代纳赀为官史不绝书,但禁限也越来越多, [130]到捐纳之途扩大和系统化了的清代,非有特殊机遇,仅凭政绩才干入仕者也终身不得任科、道官,不能入翰林院、詹事府、吏部、礼部等重要机构任职。 [131]又如西汉因方伎入仕者,在此后的宦途中似亦不受特殊限制。 [132]东汉以来方伎出身在官场的处境便明显恶化了,至于唐代,前已指出方伎入仕登进,原则上“不得过本色局、署令”。此后除元代情况较为特殊外,将方伎入仕者限制在本行业部门内为官,一直是竖立在其前程上的一道障碍。再如秦汉时期吏道宽广,由吏入仕者不受任何限制,汉代将相多有出身吏道者。魏晋以来吏道渐为寒门庶人登进之途,由吏为官者汇入了“杂流”之列,从而形成了一旦为吏而终身受玷的局面。唐代所谓“非清流”,首先是指“从流外及视品出身者”, [133]其依法不得担任各种重要职务。到明清,这方面的限制仍未放松。清代吏道与捐纳、方伎等同被列为“异途”,由之登进者不仅不得任科、道官,不得入吏、礼、翰、詹等重要部门供职,非经保举也不得任京官和正印官,更在其他升转条件如资历功过、升擢比例等方面重重受限。 [134]
由上不难看出,秦汉时期的社会发展和意识形态演化进程,极为深刻地改变、整合了战国以来的阶层结构和思想观念,不同出身仕途由此增添了特定价值和身份内涵,这才导致了魏晋以来各种仕途区分为正、杂两大序列的趋势,使由此登进者的初仕官职和宦途前程出现较大差别,也体现了出身仕途限制与身份、家世限制的内在联系。其况正反映了大一统王朝统治基础、行政结构和指导思想从春秋战国社会大变动中的酝酿,到汉代以来趋于定型,再在以后各历史时期适应新的形势而不断变迁的历程。
2.任职履历
任职履历只适用于官僚的迁转亦即重新任用过程,其具体内容和作用则历代都有变化。
任职履历在汉代皆有人事部门的簿籍文档为凭,有时也像先秦那样称为“伐(阀)阅”,“伐”指考绩功课,“阅”指岁时阅历,伐阅包含了官僚任职经历及年劳、功绩条件。 [135]在汉代官僚升擢过程中,任职履历是首先需要考虑的条件, [136]通常是据以往所任职务及其年劳、功绩,按官职的级别层次由低渐高加以任用。 [137]即使是特别重视才行的推举和破格的超擢也是要考虑资历的,或须勘核其历任之“考绩功课”, [138]或如东汉的某些举荐要求那样,有“视事一岁以上至十岁”“视事三岁以上”等规定。 [139]汉代任用过程中这种讲究资历和次序的特点,已经为后世这方面的措置定下了基调。
汉代官员迁转有其特定次序和规则,如丞相常以御史大夫称职者递补,御史大夫则多从九卿中选任,而九卿又往往择自郡国守相。 [140]又如博士升迁以高第为尚书,次为刺史,“不通政事,以久次补诸侯太傅”;而尚书、尚书仆射和尚书令,则依次由任职久者递补。 [141]再如郎官出任县令,御史转为廷尉正、监、平等。 [142]这些故事总的特点有如下三点,一是重视资历和老成之士,在其他条件相近时,以功次登进仍为基本原则。 [143]二是资历要求较为笼统且并不严格,因而存在着较多“不拘官簿”的灵活任用和超擢。 [144]三是在决定官僚升迁的伐阅条件中,经常可见的是“课最”或“高第”,说明当时最被看重的是与考课上计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政绩状态。 [145]
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门阀安流平进的政治状态和政局的动荡不安,影响了官僚任用和管理制度的展开,尤其是为官之途多端而职务不敷分配,官职任用中资格履历的作用日益明显起来。北魏孝明帝神龟年间“停年格”的制定,便是一个突出的标志。这项法规针对的是一般中低级官职的成批任用,其基本内容是以官员任满去职年月的长短为其迁转的首要条件,而才、行、政绩之类,都放在次要地位加以考虑。 [146]这就明确把任职履历中的年月条件置于其他条件之上了。结果正如时人评价的那样:“士无善恶,岁久先叙;职无剧易,名到授官。执按之吏,以差次日月为功能;铨衡之人,以简用老旧为平直。” [147]但追溯起来,停年格所含的主要内容,早在曹魏就已形成了,魏明帝时,官僚任满月日的先后,便已是朝廷对之再加任用的前提。 [148]其根源则无非是官多职少成为定局,选任权高度集中而又面临世家大族和军功勋贵的巨大压力,在同类官职分配中强调履历条件,并以任满年月先后为序,是相当自然的。 [149]北魏以后的北齐、北周,虽或革除了停年格而强调推举制,却未消除停年格所以产生的上述根源,也就势必会使官僚迁转倚重年资的问题重现。
隋唐时期官员任用过程对任职履历的讲求,很快又走上了停年格所示的轨道。在隋代明确区分散官和职事官两大序列的基础上,唐代官员升迁的履历条件,业已分别在散官和职事官上表现出来,但其核心内容却是一致的,即强调年劳和参选的次序。
散官又称阶官、散阶,隋唐的散阶序列是在汉魏以来诸多冗官虚衔的基础上整合而成的,只有礼仪待遇,而无实际职事。初唐以来,官员的散阶皆依法以初仕官阶为起点,再一律按“劳考进叙”。即综计官员在四年任期内每年考核的等级,四考皆中中者即可在铨任时进一阶,有一中上者再进一阶,有一上下者再进一阶,可以累加进阶并以上考抵消下考。 [150]看起来这种升进已在年月要求中兼顾了每年考核的才行政绩,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因为当时的考绩,除能真切反映官僚的任职岁月外,已变得日益空洞而体现不了多少真才实绩。早在确定散阶一概“以劳考进叙”的贞观年间,官员得上考者已极罕见;开元、天宝以来则逐渐形成了皆大欢喜而“一例申中上考”的风气。 [151]因而散官级别“以劳考进叙”,实际上不过是“熬年头”的别名。
不过唐前期,对必须奏闻皇帝才能下达任命的五品以上散官还是较为看重的,也做过相应的限制。如武则天万岁通天元年(696),便做过历十三考以上无私犯、现居七品以上清官者方得晋升五品,历二十五考以上无私犯、现居四品者方得入三品的规定。到玄宗开元十一年(723)又把晋升五品和三品散阶的劳考条件,分别增加到了十六考和三十考以上。 [152]到唐后期,散官乃至职事官的授受也已冗滥不堪,“大将军告身一通才易一醉”, [153]也就谈不上有什么限制了。
唐初所定职事官的授受原则是“随才录用”,因而与散阶授受相比,职务的任用“参差不定”, [154]条件较为严格。但在实践过程中,绝大部分官职尤其是由吏部成批任用的一般低官,基本上还是按“官资”循序渐进的,即以任职履历和停解年月为其获得重新任用的重要条件。除隋唐交替之际曾出现过短期的“官不充员”局面外,随着政局的逐渐稳定和以往相关问题的重现、激化,官多缺少、“十人竞一官”的压力, [155]高度集权、“以天下之大,士人之众,委之数人之手”的任用格局, [156]以及考核制度和政绩内涵的蜕变等,任职履历中的年劳条件很快又得到了进一步强调。
自高宗总章二年(669)司列少常伯(即吏部侍郎)裴行俭制订“长名”“姓历”“榜引”等章程以来,整个吏部铨注过程便围绕着资历和排队参选的次序迅速程式化了。其实质性内容是把各种职务按闲剧远近等分为更细的等次,并与特定的资历条件建立对应关系,从而为官职转迁提供较多的阶梯。这就使任用过程明显走上了按资历对号入座、“配其阶品”的道路。 [157]到玄宗开元十八年(730)裴行俭之子光庭为侍中兼吏部尚书时,又在这样的基础上制定了“循资格”。其基本内容,一是“凡官罢满,以若干选而集,各有差等”,即以官员任满离职岁月的长短,作为朝廷分别对之重新任用的前提;二是“自下升上,限年摄级,不得逾越”,即以官员的资历年劳作为依次登进的主要依据。结果便形成了“贤愚一贯,必合于格乃得铨授……非负谴者,皆有升而无降”的态势。 [158]此后“虽小有移改”,为各种官职的转迁确定相应的年劳条件,据之分配各种官职的做法,却一直稳定地延续了下来。可以说,从北魏的停年格发展到唐代的循资格,标志的是任职岁月作为官职任用的基准已不可动摇。
除年劳外,唐代在不同时期,也为某些职务规定过特定的履历条件。如玄宗时规定,凡担任地位和性质最为重要的台、省官员,必须具有任职于州县的履历;较早如高宗时,也曾下过“清望官先于县令内简择”的敕令。 [159]就总体而言,这类规定并不连贯和严格,而且总是在年劳条件的基础上做出的。
循资格既与停年格一样,是一种不得已的产物,又主导了吏部的铨选过程,朝廷便只好在其他方面采取措施,以贯彻“任人唯贤”的用人原则。唐代科目选的兴起, [160]并在州县官和台省官任用上实行较为系统的保举奏荐之制, [161]便应在这样的背景下加以理解。再者,受循资格限制的,主要是由吏部铨选的六品以下一般官员;而在宰相协助皇帝拟任五品以上官员时,虽也须在吏部检勘资历年劳的基础上展开,却因其为个案方式的任用,故其灵活性和对法定年劳条件的变通余地要大得多。值得注意的是,武后以来日渐兴盛的各种临时性任用方式,尽管引起了大量新问题,却也以其不太拘于资历的特点,弥补了日趋刻板的成批任用的弊失。可以说,唐以来任职的履历条件,实际是在年劳限制的进一步严格化,以及在以保举、考选等制为代表的各种措施的补救作用中体现出来的。
宋朝以来,尽管官职关系屡有变动,任用制度也有过几次调整,但唐代循资格首重年劳、循次而迁的原则,却日渐从一般中低级官职扩展到了高级和重要官职的任用。元朝更把资格条件强调到了“秋毫不可越”的地步。在此基础上,明清时期的官僚任用过程,已处于繁多而精细的资格条例的笼罩之下。即便是为之纠偏补弊的考选、保举之制,也在严格讲究资格的风气下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明清吏部所以被称为“例部”“签部”,原因正在于此。有必要强调的是,明清论资授官的过程中,阅历、年劳条件已进一步与出身仕途方面的限制结合起来了。同时,明清的散官晋级,也完全依据官员所任职务的级别和年劳来确定。故散官和职事官的转迁,已不再像唐代那样相对分离,而是大致重合。
以明代官员迁转为例,制度上规定的情形有二:一是考满后重新任用,即随定期考核例行转迁;二是不待考满即行转迁的“推升”。两者往往相辅而行,但前者为本则,后者为变则。在前一种情形下,“满考”即任职满法定的历考年数,是官僚转迁最为基本的条件。按明代的考核制度,这一年数通常是九年,但也可以是三年或六年。 [162]除被考为善恶尤异者往往即行升降赏罚外,这种历考的年头条件,一般都按官员任职的性质,依据朝廷在不同时期所制订的条规来确定。如外官考满升迁,洪武三年(1370)规定府同知一考无过升知府,知县二考无过升知州;又如边防官员,嘉靖三十一年(1552)规定,“各边巡抚”系佥都御史者,三年考满可升副都御史,六年再考后可升侍郎;再如远方官员考满,如洪武十六年规定,“地有瘴疠者,俱以三年升调”;等等。 [163]考虑到闰月等问题,这里的三年、九年通常都以有关任用文件正式下达之月起,按36个月或37个月、108个月或110个月来统计。而在官员被临时调遣,或因病、丧停职等情况下,朝廷还有一套统一和精细的折算办法,以累加其实际任职时间,保证其满期离职和转迁的公正,这也充分体现了历考年头对于官员任用的重要性。
在任职满规定期限的前提下,凡被考为称职应予升迁的官员,其出身仕途及以往职务的性质,便是其具体可转至何种级别和职务的重要条件。如成化四年(1468)规定:“中书舍人九年考满称职,系进士、举人出身者升员外郎,监生出身者升主事,乞恩报效出身者升寺副等官。”其中,官员以往职务的繁简类别也甚重要。像弘治二年(1489)奏准:各地有司官九年考满,“事繁历俸日多者升二级,事简历俸日少者升一级”。从中可以看出年头条件与其他条件的关系。事实上,在明初考核制度尚未健全时,一度“全论历俸深浅转升”,即完全按官员任职年头的长短来决定其转迁,至洪熙以后方有所变化。 [164]但这种做法从未取消,除上引弘治二年奏准外,有明一代,凡“京官三年、六年考满,俱不停俸”;凡两京所正、所副、所丞、大使、副使、司狱、杂职期满者,“例不考核,查俸明白,引奏复职”。便是显例。
至于考绩在决定官员升降时的作用,明代与唐相类而更犯难。由于集权程度进一步加深,官僚权责更加晦暗笼统,考辞“含糊浮泛”、流于形式的情况,也就更为普遍。至于基本没有奖优而仅有罚劣意义的考察,后又沦为各派官员互相攻讦的工具而纷纭不已, [165]万历后期政争尤烈,考察奏疏甚至被“留中不报”。 [166]凡此皆削弱了考绩在官员例行转迁时的作用,相形之下则突出了年劳和履历的作用。在考绩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当官员考满停职、等候重新任用时,无论升降均须据其任职年头和停职时间长短依次排队。因此,除京察和大计对极少数官员的淘汰外,明代官员考满例行转迁的条件,仍贯彻了唐循资格的基本原则,无非是技术性细节更加完善一些罢了。
不待考满即行转迁的“推升”,往往用于高官要官的补用。由之获升者多先“署”职,待积满规定年头后再行实授。除不以三年、六年、九年考满为前提,并采取会议推举、大臣面试和指定范围优中选优等多种选用办法外,在论资排辈的原则下,推升之法仍与考满例行转迁完全一致。如嘉靖六年(1527)“令今后参政、副使缺,查参议、佥事内有资望稍深、地里相近者,酌量相兼升补”。嘉靖三十一年(1552)规定,凡沿边分守、分巡、兵备、管粮等道及知府“有裨益边方者,三年以上,参政、参议径转布政、参政,副使、佥事径转按察使、副使,知府径转参政。其任浅者,两司互转;知府升副使”。再如隆庆前后,各部司郎中、六科都给事中和都察院“年深御史”的推升,一度“但挨资次,定为岁例升转”。再如万历二年(1574)“令吏部将科道官量其才力资俸,内外一体升转”;同年又定知府任满九年者,可被推升为布政使或按察使,“不及九年,升参政、副使”。 [167]这些例子,都说明了推升必须“论俸”“挨次”的实质。同时,推升既然不须考满,也不论考绩,因而有关规定中“才力”之类的条件,也就要比考满例行转迁中的考等更显得浮泛和纷纭。正其如此,清代便索性在各种高官要职的选任过程中,广泛采取了“开列题请”或“开列引见”的办法。即当有关官职出缺时,先由吏部从符合规定履历和年资的官员中“论俸”,取资历最深者若干人奏上,再由皇帝亲自敲定人选。 [168]
此外,明代的考选在以考试环节强调才能条件的同时,也已处于法定资历年劳的限制之下了。如科道官,成化以后一般只从科目出身三年考满者中考选,或另加特殊规定。像弘治十八年(1505),“令举人出身教官,历俸六年以上,有才行出众者,取选科道等官”。隆庆四年(1570)又规定,“取历俸将及三年中书舍人,并已及三年博士、助教等官及各部员外郎、主事改选(科道官)”。 [169]至于“佐铨法之不及,而分吏部之权”的保举,除明初盛行时确曾发挥过破格用人的积极作用外,此后也随资格之风的日益炽烈而趋于萎缩了。 [170]
总之,从明清官员转迁的履历条件来看,“历职年久”“资俸相应”,无疑是两个最为重要和明确的因素,两者不仅渗透到其他各种任用条件尤其是资格要求中,在某种意义上也主宰了当时各种官员的转迁过程。应当说,这种在以往停年格和循资格轨道上不断发展起来的任用条件,一方面体现了官员任职的履历资格确实是一个综合指标,讲求资历是有其行政合理性的;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专制集权官僚政体在任用上形成的某种合力,使讲求资历的过程不断呈现背弃“为官择人”准则的趋向。
为保证官员正常履行职责,防止其徇私枉法,也由于家族关系及与之相连的家乡因素对政治过程有着重要影响,历代都有一些按官员亲属关系和籍贯来限制其任职地域和部门的做法。这些做法或表现为笼统的惯例,或表现为较为明确的制度,时松时紧,或宽或狭。从秦汉到明清的总体情况来看,所呈现的是从个别、零碎到比较普遍和统一,相关限制也逐渐变得更为合理的发展脉络。
秦时已有任职回避制度,睡虎地秦简中的《置吏律》有“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之条。 [171]即长官调任时,不得把故吏带到新官府任职,则其亦当有相应的回避之法。从西汉有关记载来看,直系亲属如父子,似不得在同一部门内分任上下级职务,而须以卑避尊。 [172]同时,汉初以来任用属吏已有一定地域限制,官员一般也不得任原籍郡守。 [173]到东汉,官吏任用过程中人情阿附之风渐盛,朝廷便在西汉以来上述做法的基础上,做出了“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的规定。这一规定适用于由朝廷统一任免的官员,并不针对长官自行辟署的掾属。其主要内容大致有二。一是两个联姻的家族成员,不得交互构成直接管辖关系,直系亲属之间自然就更如此了。二是凡籍贯分属两州的联姻,如夫家籍冀州而妻家籍幽州,那么,夫族或妻族成员既不能与冀州人,也不能与幽州人交互构成直接管辖关系。到灵帝建宁年间,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夫妻家族成员不得交互在两家所籍之州任职的限制。这就是同时包含了严格的亲戚和籍贯回避内容的“三互之法”。 [174]由于这个制度的回避规定过于严格,也给任官过程带来了极大麻烦,每遇官缺,主司往往拘于三互之法而“狐疑淹迟”“逾月不定”,久久未有合适人选。故灵帝以后,此制很快便因难以贯彻而从文献中消失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汉代亲属回避措施的范畴内,不同时期还有过一些专门针对宗室、外戚和近侍子弟的限制。如西汉有“宗室不宜典三河” [175]、“王舅不宜备九卿” [176];至东汉时仍有“宗室子弟无得在公卿位”之限制, [177]又有“中官子弟不得为牧人职”,“侍中、尚书、中臣子弟不得为吏察孝廉”等规定。 [178]从中不难看出,当时统治集团在显贵子弟做官登进的问题上,除给予种种优待外,还存在着多方防范和约束的一面。
在魏晋南北朝,尽管战乱不绝,政局动荡,但也还是存在着姻亲、从兄、服亲、族弟“不得相监临”等规定, [179]相关记载又表明本地人一般不得为本州长官, [180]从而为隋唐制定有关制度提供了成例。从唐的情况来看,其亲属回避制度已在汉以来发展的基础上有了界限清楚而合理的规定。其核心是“凡同司联事及勾检之官,皆不得注大功以上亲”。 [181]“同司”,即同一官署;“联事”,即在依法裁断行政事务时的连名处理和签署,其中包括了各种上下级关系和监督、协同关系;“勾检”,即公文处理日程和内容的督查勘核,同样是一种行政监督关系。 [182]也就是说,三服之内的亲属,既不得发生直接行政协同和监督关系,也不得在同一官署内任职。到玄宗天宝二年(743),则规定同职异司“虽父子兄弟亦无所嫌”;宪宗元和十三年(818)八月,又定不论是否同一官署,“但非连判及勾检之官并官长,则不在回避改换之限”。 [183]
此外,唐对高级重要官僚的子弟也有不少限制。如宰相之子“不仕台、省”,“不合为谏官”; [184]宰相之婿或兄弟须“避嫌”不任翰林学士等内职。 [185]再如肃宗时规定,宰相及中书、门下二省五品以上,尚书省四品以上,诸司正员三品以上,诸王、驸马中期周以上亲及女婿、外甥,“不得任京兆府判官、畿令、赤县丞、簿、尉”; [186]代宗时又规定中书、门下二省五品以上,尚书省三品子孙,皆只能授京官,“不得拟州县官”;文宗时又进一步做了“勋臣贵戚及常参官(即在京五品以上职事官、八品以上供奉官及员外郎、监察御史、太常博士等)子弟,不可任远处州县官”的限制。 [187]
在籍贯回避制度上,唐代大体仍维持着本地人不得在本州为官的限制。唐初虢州人张士贵任虢州刺史,“高祖谓之曰:欲卿衣锦昼游耳”, [188]为荣宠大臣的特例。高宗咸亨三年(672)下制,“雍、洛二州人,听任本州官”。 [189]这一方面体现了长安、洛阳所在的雍、洛二州任官回避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也说明唐代任官的籍贯限制虽多有例外,但其规定已不限于刺史、县令等长官,而是也包括了录事参军、县尉等官,其制直至晚唐仍在发挥一定作用。 [190]
宋代的回避制度类于唐代而多有变通。 [191]元制虽较粗疏,但从当时科举考官与举人五服之内“自须回避”,以及世祖至元五年(1268)以“各路地里阔远,若更避路,恐员阙有所碍,止宜斟酌避籍铨选”的规定来看, [192]这方面还是有所发展的。在这种陆续发展的基础上加以充实后,明清时期的回避制度达到了相当严密的地步。在亲属问题上,明制凡“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从卑回避”;“官与王府结亲者,俱改调外任。若王府官,不拘军民职,但与王同城居住者,俱改调”。 [193]清代的规定更为细致,如满官凡“部院尚书以下、司员小京官以上,嫡亲祖孙父子亲伯叔兄弟,并外姻亲属中母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己之女婿、嫡甥,俱分属至亲,若在同衙门,令官小者回避”;汉官的“至亲”回避规定与之相同,又有“后补者回避”、出差人员“俟差竣之日再行令其回避”等具体规定。 [194]外官的亲属回避则扩大至聚居之“同族”而更为严厉,如雍正三年(1725)所定外官回避之制:凡督、抚、布政使、按察使及事关全省之道员,其族人皆不得在本省任职,而须“赴京另补”;凡分管数府的道员及知府、同知、通判、知州等官,其族人皆不得在其治下任职,但可以在“本省内调补”。 [195]
对皇亲国戚和大臣子弟的任职限制,明代有“宗室不宜官禁近”“大臣子不得居言职”之规定。 [196]又规定王亲不得为京官,凡京官与宗室诸王结亲,“俱改调外任”;凡父兄伯叔任两京堂上官,其弟男子侄“不得任科、道”。 [197]清代则规定,宗室不得任道员以下官;顺天府府尹、府丞,奉天府府丞,及京府、京县官,司、坊官不授满洲; [198]京官三品以上及督、抚子弟不得考选科、道; [199]“大员(道员以上)子弟不准充补军机章京”;等等。 [200]此外,在科举制中,明清皆继承唐宋以来相应措施建立了更为严格的回避制度。明正德十年规定,两京文职衙门及各布政司,凡有弟、男人等回籍乡试者,“令赴告本州县取结明白,转送提学官考试入场。不许径于仕宦衙门移文起送。其提学官一体遵守,不许阿徇,违者通查参究”。 [201]而内阁辅臣的子、婿,景泰以来在登科及第时也存在着各种习惯上的限碍,屡起纠纷,自万历二十九年(1601)起辅臣之子便“无登第者矣”。 [202]清代乡试、会试主考、房考、监临、知贡举、监试、提调之子孙及宗族,“例应回避”;乃至受卷、弥封、誊录、对读等官的子弟、戚族,“亦一体回避”。但对恩遇大臣、儒臣耆年子弟和边方士子,往往特别下旨“逾格”录取。 [203]此外,各省学政、学官因直接关系到科举取士,朝廷也专门规定其与生员不仅须回避“同族近支”,更有一系列回避细则。 [204]
至于籍贯地域回避,明初规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以后南北官互调之制虽不行用,但“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的原则,却一直贯彻了下来。 [205]清代沿袭了这一做法而更形严密。如顺治十二年(1655)题准,“在京户部司官、刑部司官回避各本省司分;户部福建司兼管直隶八府钱粮,直隶人亦应回避;在外督抚以下、杂职以上,均各回避本省;教职原系专用本省,止回避本府”。康乾以来又增“各道御史各回避本省”,五城兵马司正副指挥、吏目等官“顺天府人均令回避”等限制。又康熙四十二年(1703)议定,诸外任官“其原籍在现出之缺五百里以内者,均行回避”。这就把省份有别而乡里相距不到五百里的官员也纳入了回避之列。除“本籍”外,清代也区分“祖籍”和曾游幕、从商的“寄籍”“商籍”,以免回避制度留下死角;并对情况特殊的“河工同知以下各员”,做了“官居本省而距家在三百里以外者,俱准其毋庸回避”的规定。 [206]凡此均体现了清代地域回避制度的细密程度。
上述三类限制大致为各朝各代的官员选任所共有,此外还有一些为某些朝代或时期特有的限制。从汉代王国人不得宿卫和“典兵马、处大位”等规定, [207]到明代浙江、江西、苏州、松江人不得任户部官的限制, [208]皆属此类,不胜枚举。某些少数民族所建王朝在官员任用上的族属规定和限制措施,可以说是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种。
华夏或汉人所建王朝对于少数民族成员入仕为官,原则上是开放的。除历代多见的羁縻式土官府司外,尽管有形无形的限制多少也还存在,但少数民族成员跻身文官阶层甚至担任高级重要官职的仍代不乏人,军事系统中的将领就更为普遍了。很早以来,华夏族或汉族与少数民族更多是以后天的饮食、服饰、语言、风习,而不是以血统来区分的。 [209]所谓有形无形的限制,主要是间接通过特定的家世、职业、品行、才识要求而体现出来的。即便是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往往也受此影响,在做官的族属问题上采取类似的态度和做法,同时也从胡汉分治的客观需要和维护自身统治出发,采取各有特色的规定和限制。其中,辽朝的南、北面官,元朝的四等族属和清朝的满、汉、蒙缺制度,可以说是这方面的三个典型。
契丹族建立的辽朝,在政治体制上有一个最为突出的特点,即把各机构及其官职分为北面和南面两大类。北面官与契丹早期制度一脉相承,“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除属国官参用部分其他少数民族“酋长”外,皆由契丹人担任。其中,分别由“皇族(耶律氏)四帐”和“国舅(遥辇氏)五帐”垄断的北、南宰相府,其不只职掌契丹之事,而且是作为直接辅佐皇帝总理举国要政的中枢机构。北面官系统的北、南枢密院等,其实权和地位也远在南面官系统的汉人枢密院等机构之上。南面官仿唐制组织,设于辽占燕云十六州之后,“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多由汉人担任,但某些重要职务也参用契丹人。 [210]这种本族和他族分官而治的做法,其源可以上溯到十六国北朝, [211]而辽则做得较为系统和自觉。其中既有其合理性,又寓有对他族任职的限制,且定出了明确的界限。
与元朝的族属等级制度相比,辽的做法又显得温和多了。尽管户籍和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但自元世祖忽必烈起,蒙古人、色目人和汉人、南人具有不同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地位的确是明显的事实。蒙古人在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和其他各种社会生活中,都以征服者自居,享有最高地位。稍次为色目人,大体包括西夏、回回及西域各族,虽处蒙古人之下,却可以与之分享某些特权,地位明显在汉人之上。受奴役被歧视的是“汉人”和“南人”,两者分别指原金朝治下的汉、女真、契丹、高丽等族和原南宋境内的各族居民,其中又以被征服时间最晚,反抗也最激烈的南人地位最低。 [212]
具体如科举中,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汉人和南人,只能在参加会试的定额中占半数,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各75名;同是科举考试,蒙古人、色目人试题较简易,而且可以比汉人、南人少试一场;同是御试对策,蒙古人、色目人只需500字以上,而汉人、南人则限1000字以上;同是科举及第,蒙古人、色目人愿试汉人、南人科目者,又可以加一等授官。 [213]尤其在各种具体官职的授受亦即权力的分配上,更是族等森严,禁限重重。
第一,自世祖定制后,各重要机构的最高长官一般限用蒙古人,要职亦多为蒙古人所垄断。研究表明,在当时总辖国政的中书省中,除中书令例由皇太子兼任外,左、右丞相之职,终元之世仅3人非蒙古人。 [214]第二,南人一般不得担任高级职务,而各重要机构如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和宿卫部门等,成宗以来也例不用南人,甚则明令禁止。人称:“天下治平之时,台省要官皆北人为之,汉人、南人万中无一二;其得为者,不过州县卑秩,盖亦仅有而绝无者也。” [215]到元顺帝至正十三年(1353),虽迫于起义蜂起的形势而“依世祖旧制”,允许省、部、台、院参用南人,但仍被限制在一般低职的范围内。 [216]第三,色目人、汉人任职时,其地位又迥然不同,前者占有明显优势,后者则处处受限。像总执地方各路、府、州、县之权的达鲁花赤一职,虽在制度上限任蒙古人,但实际上往往也参用色目人,而汉人则明令禁止。 [217]再如成宗时规定:各道肃政廉访使必先择蒙古人,其次择色目贵族,再次才参用一般色目人和汉人。 [218]而那些事关军机的官职,更与汉人无缘。即使有极少数汉人进入中书省等部门任平章政事、参知政事这类被视为“宰辅”的职务,也往往不得预闻军机之事。 [219]不难看出,元朝的这种做法,是以确保蒙古人的统治地位,又联同色目人压制汉人和南人为核心内容的,但其实际上丝毫无助于元朝延长国祚,反而构成了导致其政局动荡不安乃至灭亡的要因。
相对而言,少数民族所建王朝在任用族属限制上做得较为完善而合理的,应推清朝的满、蒙、汉缺制度。这个制度显然与女真人所建金朝的某些措施存在着渊源关系,甚至也可以在元朝找到类似痕迹, [220]但其用心之深刻,设计之严密,贯彻之彻底全面,已今非昔比。其主要内容是在保障满人的统治地位,适当优待入关前即已结盟或服从满人的蒙古人和汉军(汉八旗成员),又较充分地接纳一般汉人参政的原则下,把内外大量正规官职分为满缺(含宗室缺及专为满人家奴所设的包衣缺)、蒙古缺、汉军缺和汉缺四大类分别授受。除一小部分专限满、蒙、汉军担任的缺分外,其余京师和各直省地方衙门的大量缺分,又可用一套周密的递补和限制措施来调节。其简况可见表4-1。
表4-1 清代缺分限制及递补概况
从中不难看出,汉人在各种递补措施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但与前述辽、元之制相比,汉人的政治地位因各种汉缺的设立有了较大提高和保障。特别是在内阁、六部等在京重要机构中,虽然司一级负责官员的编制通常是满缺多于汉缺,但其长官却是满汉各若干人。具体情况见表4-2。
表4-2 清代内阁、六部主要官职编制
▼表4-2 清代内阁、六部主要官职编制-续表
根据以上情况,应当说清朝容纳各族参政的级别之高、幅度之大均为以往罕见,这是多民族统一国家长期发展所形成民族关系格局的体现,同时也反映了清廷在汲取前人统治经验和处理当时民族问题时的较高水平。但满人在官僚选任中的优越地位仍很明显,如当时规定非出身于科甲正途者不得任翰林院、詹事府和吏、礼二部官,“惟旗员不拘此例”。另如“补官较易,辄致通显”而为满、蒙、汉军所专有的“笔帖式”之途的设立,满人可“考授武职”的规定,都是这方面的显例。 [221]
值得一提的是,在那些并无法定缺额的要职分配上,清朝也还是注意保持着满、汉兼用,虽偏重满人但不以族属为取舍的状态。如最关紧要的军机大臣,自雍正帝初设军机处至咸丰末年,其中汉人占比不到40%, [222]从而体现了满人更受信重的一面。不过在朝廷与各省间起着最重要作用的督、抚,则以汉八旗和汉人出身者为多,尤其汉八旗比重之高,显然寓有沟通满汉之深意。有学者统计,有清一代可考督、抚465人,其中为汉人和汉军八旗者共达344人,占74%;满人102人,占24%;蒙古人9人,占2%。相关比重又因不同时期的政策侧重而有所变化,满人督抚比例最高的是乾隆朝,共133位督抚中占了46人; [223]汉人督抚占比最高的是同治朝,共34位督抚中占了31人。 [224]这样的高比重与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直接相关,但此时离清朝灭亡也已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