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大一统王朝初期的秦汉,在官僚等级、俸禄和待遇的许多方面才刚刚开始起步。春秋战国形成的管理制度并不都能照搬过来,尤其是在整套政体和官僚队伍还遗有不少贵族制痕迹的前提下,有关制度的简略粗疏实在是无可避免。尽管如此,官僚等级和俸禄制度毕竟已在秦汉时期得到了全面发展,并且大致完成了适应大一统统治要求的调整,这又使当时这些方面的制度建设有了深远的历史意义。
整个秦汉在官僚等级序列上的发展,前期主要表现在战国以来爵级作用的急剧下降和官秩在官僚等级制度中绝对地位的确立;后期则围绕着官秩序列的分化,表现为官、职关系开始发生某种游离。 [1]两个时期大体可以汉武帝时为界区分,现分述如下。
1.爵级
三代分封时期,公侯、卿大夫、士之类的等级为贵族专有,并与一定的统治和管理事务联系在一起。到春秋战国官僚政治逐渐取代贵族自治,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把侯、大夫、士等改组为新的爵制, [2]并与功绩联结起来授受,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其原有统治和管理意味, [3]故当时多以“官爵”连称以指官僚之职位。 [4]在被讥为“上首功”之国的秦,这一点尤为典型。商鞅变法时所定二十级军功爵不少原出孝公以前官爵,其中如“庶长”“大良造”“左更”“右更”“五大夫”等,往往都有掌管的实务。 [5]甚至有人认为,“大庶长即大将军也,左、右庶长即左、右偏裨将军也”。 [6]与此同时,相、尉、令、丞等具有明显级差的官职序列,则以更为迅猛的势头发展了起来。到秦统一天下,自万石的丞相至不满百石的佐史,官秩序列已趋完备,而爵级的具体职务意义则已消退殆尽。官、爵之间所曾有过的历史性关系已被拆开,爵级开始从可以部分衡量官僚行政级别的序列,变成了一种较为纯粹的赏功等次。
表8-1是汉代二十一等爵制的概况,其名称和主要内容几乎全部沿秦而来,唯有诸侯王一级是高帝刘邦“惩秦孤立之败”的教训,采鉴周制而恢复的。同时,秦爵不封土,而汉初王、列侯皆有封地,“得臣其所食吏民”,亦即对封地有明确的管理和统治权, [7]因而其即便不就封国,也有参预朝会、受遣督事等或显或隐的行政职权。 [8]自高帝削平异姓诸侯王以后,王已专为刘氏子孙而设;列侯的相当一部分亦为王族和勋戚子孙所有,其赏功色彩已趋淡化。关内侯以下,大致仍为赏功所用。汉初爵制所蕴等级特权,包括了衣食租税、授田赐宅、减刑赎罪、免赋复役,以及优先入仕和其他一些礼仪上的待遇,在总体上与其行政职务和秩次级别已无直接关系。其中公乘以上为高爵,原则上非官不授高如王侯等尚存一定行政意味;公乘以下则可授予普通人。若其功劳极大应授公乘以上,往往可将超出部分折为低爵转授其子侄。 [9]
表8-1 汉代爵制概况
▼表8-1 汉代爵制概况-续表
这种爵级愈低就愈与官场无关的态势,正是春秋战国以来爵制发展趋势的延续。但同时也须看到,高爵非官贵不授的规定,使大部分爵级实际是对官僚功绩的奖励,也就仍是获爵官僚所具地位和相应待遇的一重标识。 [10]因此,秦汉所谓爵级虽基本上已无行政职事,只能间接反映官僚的行政层级,却不失为当时官僚管理制度一个颇具特色的内容。大体可以认为,除王、列侯两个特殊爵级和能够为普通人所得的低爵外,秦统一以后爵制在整个官僚管理制度中的地位,基本上已局限于此。
事实上,爵级所寓特权在秦统一前已趋于淡化。秦王政四年(前243)因天下蝗灾瘟疫,令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已证明大体已与行政职务无关的爵级便于灵活适应多重需要,尤其在解决当局财政困难时极具潜力。此后,秦始皇于二十七年、三十六年均泛赐爵级。 [11]汉代自刘邦定都长安伊始,大政庆典之际普赐爵级已成惯例,而后卖爵买爵以赈恤赎罪等现象,更屡见不鲜。突出的如汉文帝纳晁错之策,大规模推行“纳粟拜爵”之制。 [12]这固然是一种实用惠民的“德政”,并且收到了充实军饷、巩固边防的效果,但对爵制来说,爵级的泛滥从此就再也不可收拾了。从当时规定入粟“万二千石为大庶长”这一条来看,高低爵授受对象的界限也被打破。既然如此,爵级本来寓有的官僚管理意义,也就淡之又淡了。
从汉武帝时期起,爵级的地位更每况愈下。承景帝平定吴楚七国之乱的威势,经武帝以来一系列法令的贯彻落实,王、列侯管理封土吏民的权力被剥夺殆尽,除仍有尊贵的身份名义外,其性质大体已与其他爵位类同,无非是衣租食税、减刑赎罪等待遇更高一些罢了。王、列侯以下的爵位也已进一步空洞化,其授受的泛滥较前有过之而无不及,人们对之的态度实已变为有之不多,无之不少。因此,在元朔六年(前123)对匈战争的紧要关头,朝廷不能不另设一套武功爵来奖励战功和收罗财物。一份残缺的记载中留下了其中的十一级爵名,自低而高依次为造士、闲舆卫、良士、元戎士、官首、秉铎、千夫、乐卿、执戎、政戾庶长、军卫。 [13]武功爵不仅性质与以往军功爵基本一致,更因一开始就规定了出卖价码而泛滥不堪。 [14]从此,除列侯、关内侯尚有一定的激励和管理功能外,其余爵级所寓社会经济或政治待遇实已无从兑现。其虽持续了很长时间,但已名存实亡,对官僚管理制度基本上已不发生什么影响了。
2.官秩
与爵级的上述退化过程相应的,是官秩序列的不断完善及其在整套官僚等级制度中地位的巩固。在秦灭六国以后和汉初再造大一统王朝之际,随着各项制度的相应更作,对各种官职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包括重新定编和将之一一纳入更为细致的官秩序列之中,是一项重要工作。 [15]此后的发展变化则集中体现于《汉书·百官公卿表》,表8-2便是西汉武帝以来的官秩概况。
从表8-2来看,这套直接以粟石单位为称的秩次序列,显然是官职一体化时期的产物,反映了战国以来有职必有禄和有官必有职的状态。而全部官职,无论是贵为丞相,还是卑为佐史,都被纳入同一个序列来区别和衡量,则是春秋战国社会大变动之余,充当其中坚的新兴官僚集团尚未发生身份分化的体现。当然,这套序列也是汉代行政体制和官僚管理制度尚处大一统王朝建立期,其形态还比较粗放的体现。
表8-2 西汉官秩概况
汉武帝以来,随着爵级泛滥及其特权待遇的空洞化,整个官僚队伍的构成发生了一些变化,从而促使了官秩序列的相应调整。
首先,武帝以来充分发挥旧时侍中、左右曹、诸吏、散骑、中常侍、给事中等加官的作用,以此召集亲信近侍顾问,处理章奏,参与机要,显著扩展了内廷的秘书理务班子及其效能。但这些加官头衔既无秩次,又乏相应的俸禄规定,更不在法定编制之内。也就是说,在既定官秩序列之外,武帝以来出现了数量可观,地位和所掌事务极为重要,却无法定级别和俸禄的“中(内)朝官”。
其次,武帝以来又扩充了本无法定员额、职掌而备随时咨询差遣的博士、大夫、郎的数量。博士、大夫常达数十人,各种郎官多达数千人,考虑到哀帝时丞相以下官吏编制十二万余人,而官员比重则可肯定在10%以下, [16]这些没有稳定职掌员额的官员数量可以说相当惊人了。
最后,爵级既已泛滥,朝廷无以赏功,便只好以官职来赏功;爵级既已泛滥,朝廷难以敛财,也只好以官职来敛财。尽管其中部分可通过增加郎官的数量来解决,但史称从此“吏道杂而多端”,从其他途径入官场者,自然不在少数。
总之,武帝以来官僚队伍的膨胀,已远远超出了法定职务编制和实际所需的规模,秦以来的官职一体化局面已再难维持,官僚管理格局的紊乱不可避免,调整已势在必行。其最为直接的举措即扩充官僚编制, [17]西汉后期的官僚扩编之况虽史载不详,但直到东汉光武帝建武六年(30)大肆“并官省职”,罢撤四百余县,“吏职减损,十置其一”后,其编制规模仍为朝廷设官1055人、各地设官6512人,通计吏员为152986人。 [18]由此推断,《汉书·百官公卿表》载西汉成、哀时期120285人的官吏编制员额,显然远远没有跟上武帝以来官僚实际数量和类型的扩充趋势。
除扩充编制外,武帝以来对官秩序列也做了相应调整。一是扩充了汉初至景帝以来“比秩”所含官职的范围, [19]如博士汉初无秩,东汉定为比六百石,其变化似即发生于武帝崇儒增设五经博士以来, [20]自来无秩之职被纳入比秩的显然不是只有博士而已。 [21]二是部分比秩被改为正秩,如汉初御史比六百石,武帝以来已为六百石,(1)类似从比秩到正秩的调整,应当还包括了王国官、军吏和部分长官自辟的属吏。 [22]三是把八百石和五百石两个秩级分别合并于六百石和四百石; [23]又调整了部分官职的秩次,如将某些郎官之秩增为六百石。 [24]这些举措正如文、景以来增设“中二千石”“真二千石”等秩级那样,旨在增加、调整秩次类型和级差,提高秩次序列的兼容性,使之合乎官僚队伍结构变迁后的管理需要,以此缓和直接与月俸挂钩的单一官秩序列已不适应官多职少局面的矛盾。到一意复古改制的王莽欲按儒经所示公、卿、大夫、士序列来处理这一问题而最终失败, [25]继续调整的任务便交给了东汉。
光武帝刘秀在其登位的建武元年(25)即调整了官秩序列,(2)六年后又厉行省官,其要是删并以往的冗余之职,再适应新的需要和体制框架扩充法定编制,将重新定编后的各种官职一一纳入几乎完全承袭西汉的官秩序列之中。不过光武帝减省吏职“十置其一”,重点在于诸官职掌和统属关系的清理整顿,西汉直属朝廷专项政务机构的农、牧、盐、铁、工、水等官,此时多被下放到郡县或干脆撤销; [26]尤其是武帝以来增衍的大量官署被省并重组,用来扩充内朝班子的加官则要么成为正式官职,要么罢撤不存。 [27]至于官僚实际数量超过编制员额及其可能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则仅沿袭和发展了秦及西汉以来的做法,即保留并无员额却已纳入了法定秩次序列的郎、大夫及侍中、侍郎等官职,以此兼容和规范部分难以定编的官职的管理。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坚持遵循长期以来官必有职、职必有禄传统来定编定秩的方案。
但问题在于,官、职之间的相对疏离和关系调节,不仅是专制集权政体运行之必要,更是其不断更新发展的重要机制;官本位的社会状态和阶层流动,又总是要以任官之况来确认人们的身份地位,加之官僚选用和职务授受的独断专行和易被左右,这些都使官僚队伍的急剧膨胀和官职关系的大幅参差,成了我国历史上一个周期性发生的现象。如果说在统治规模较小、军事色彩浓烈和集权官僚政体尚属雏形的战国时期,问题还容易处理的话,那么到大一统王朝全面推行官僚政治,其管理要求也大为提高以后,再用同一套秩次序列来衡量和归置全部官吏,一律以之升降待遇报酬,其局限性也就暴露无遗了。因而当东汉后期重演了“吏道杂而多端”的场景,尤其是到灵帝西园卖官,公然标价一石一万,二千石二千万, [28]从一般官僚到高官数量的膨胀均已明显失控后,再以单一秩次序列衡量形形色色官员及职务的局面实际已再难继续,重新整治官场秩序和官僚队伍,增设新的等级序列来适当归置官、职关系,由此完善和规范相应的人事管理,便成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
在俸禄制度上,秦和西汉都没有留下系统的记录。即便文献和简册中有一些零碎的实例,其总体形态和数量标准还是要从东汉时期仅存的两套俸禄标准来推知。 [29]
表8-3是汉隋唐明清度量衡概况,因为俸禄制度不免要与丈、尺、斛、斗、斤、两打交道,故先行列出以便参考。表8-4、表8-5是东汉光武帝建武二十六年(50)和殇帝延平元年(106)分别制定的俸禄标准。
表8-3 汉隋唐明清度量衡概况
▼表8-4 东汉建武二十六年所定俸禄标准
▼表8-5 东汉延平元年所定俸禄标准
首先应予明确的是,秦汉的官秩虽仍以若干石来区分,却已不是实际发放的俸禄量,这说明其正从原来的粟米单位过渡为一种等级符号。在有秩官员原则上都按法定标准支取俸禄的前提下,有些问题仍须略做说明。
表8-4、表8-5所涉俸禄包括钱、粟两项,前已指出其况西汉已然。当时钱这一项的比重还相当大,据残存的西汉律文,秩居万石的丞相月俸达6万钱,御史大夫亦达4万钱。 [30]秩二千石的光禄大夫,俸钱每月1.2万钱,而八百石的谏大夫为每月9100钱, [31]下至百石,宣帝以后月俸亦有600钱。 [32]到光武帝定制,虽承西汉规定“半钱半粟”,但表8-4所示却只有斛数,而无钱数。无论如何,另一半所发钱数当按粟米时价来折算。而汉代的粟价,除“石万钱”这样极端的记录外,最贱大约是宣帝时出现的每斛5钱;较高的记录是灾荒年景“民多饿死”时的每斛300钱。 [33]如此的浮动幅度自然使每月俸钱的折算有了很大的伸缩,因而表8-5所示延平元年的标准,已重新把钱数像西汉那样确定了下来。
但表8-4、表8-5所示钱粟,应作为“基本俸禄”来看,因为除此之外,当时官僚尤其是高官要官还有一些性质与俸禄相近的合法稳定收入。比如,朝廷每逢四时年节照例发放的赏赐,其具体品类有缯、絮、布、帛、钱、米、酒、肉等,便可算作一宗稳定的收入。 [34]高官要官的例行赏赐,如东汉每立春之日,皇帝例遣使者赐帛文官司徒、司空各30匹,九卿各15匹,“武官倍于文官”,太尉、大将军各60匹,执金吾、诸校尉各30匹。腊日的赏赐更为可观,“大将军、三公腊赐钱各三十万,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进侯十五万;卿十万;校尉五万;尚书丞、郎各万五”,以下自千石、六百石各赐7000钱至最低的羽林、虎贲士各1500钱。 [35]尽管这类赏赐有时不是按官秩一一发放,并且较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但其既有时节成例和一定的标准,也就成了受赐官僚的合法稳定收入。
东汉末献帝在长安时,曾下诏公卿以下“以秩石为率”授予公田,“各自收其租税”。 [36]这一做法似有西汉以来的前例可循, [37]也就是说,汉代官僚的俸禄构成中,也许还包括了一定数量的公田。此外,依法减免官吏及其家庭成员的税役之类, [38]虽不能算作俸禄而可归为其担任公职的待遇,却对其家庭收支和生活水平大有补益。至于依法为有关官僚配备一定数量的侍仆役力,则既是待遇,更是一种收入。见于记载的如以“苍头庐儿”等名称出现的仆役,系由官府廪给而供官僚个人驱使, [39]即是一种变相的津贴,至后世则确已演变为官僚法定收入的组成部分。 [40]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表8-4、表8-5所示俸禄标准,即便是在其所规范的事项上也只反映了制度梗概,实际情况则要复杂得多。即以京官为例,其俸禄标准理应较为规范划一,但元帝时比二千石的光禄大夫俸钱每月1.2万钱,而宣帝时二千石的司隶校尉却只有“数千”。 [41]也就是说,尽管秩次相同,与皇帝关系更为亲近的光禄大夫在俸禄标准上却远高于司隶校尉, [42]从而显示了俸禄标准并不总按秩次来定的状态。四时的赏赐在这一点上也很明显,如前面所述东汉腊赐,六百石与千石同为7000钱,但秩虽六百石而从事宫廷枢机之务的尚书则达3万钱。 [43]
差距尤甚的是京官与地方官的给禄之况。对事权极为完整的汉代地方长官来说,法定俸禄标准不过是其某项收入的一个基准,而很难反映其实际收入。这不仅可以从当时一些郡守自行调发所属各县物产而“奢侈玉食”,甚至“赃罪数亿”的事实得到证明; [44]也在多位清廉的地方官“计日受俸”,根本不领应得俸禄的记载中反映出来。 [45]而各地直接经手财物的吏,其俸禄标准和实际收入更可相去甚远。其况正如顺帝时尚书令左雄所述:“乡官部吏,职斯禄薄,车马衣服,一出于民,廉者取足,贪者充家。” [46]这种情况也发生于同样要经手大量具体事务,同样“职斯禄薄”的在京吏员身上。由于近侍要官与一般官僚、京官与地方官、官与吏之间在职能、地位、性质上的明显不同,在其俸禄给赐标准及实际收入上出现上述差异,可以说绝非意外。
再就俸禄量的变化而言,汉代通常是肯定厚俸而否定薄俸,如惠帝登位后下诏有云:“吏所以治民也,能尽其治则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 [47]这类观点都是对更早时期形成的“禄足代耕”认识的进一步发挥, [48]在条件具备时坚持宁多勿少的俸禄政策,确实更有利于官僚管理和对贪黩的惩处。但汉代俸禄制度的一大问题是,官愈高者俸愈厚,官愈卑者禄愈薄。 [49]如前述汉武帝以来丞相月俸6万钱,而当时的百石之吏仅400~600钱,差距高达百余倍,就不能不成问题了。更何况朝廷的有些赏赐,以及配备役力以供服事驱使的待遇,显然也非低官所能拥有。
低官俸禄之薄不仅体现在相对数量,而且体现在绝对数量的不足。由于这势必影响到吏治,所以才有宣帝神爵三年(前59)下诏把百石以下吏员俸给提高50%的举措。 [50]到哀帝即位时,“益吏三百石以下奉”,再次提高了低官俸禄。 [51]东汉光武帝重定禄制时,又按“千石以上减于西京旧制,六百石以下增于旧秩”的原则进一步做了平衡。 [52]累加至此,低官俸禄与西汉宣帝以前相比已有明显增加。像百石以下的斗食,以往“计日而食一斗二升”,每月不过3~4斛,此时则达11斛。 [53]但尽管经历了这三次对低官俸禄的积极调整,表8-4所示六百石以下低级官吏的俸禄标准,仍不足以体现由来已久的精英治国传统,不仅无法维持“代天理物”的官僚所需的体面生活,上距“禄足代耕”的理念也差得很远,因而东汉士大夫仍在不断抱怨低官禄薄, [54]认为这是暴秦留至汉代的遗毒,甚至认为“危国乱家,此之由也”。 [55]
低级官吏俸薄自有其不得已的原因。农耕社会可供支配的财富资源相当有限,朝廷要做的事情却实在太多,低级官吏又在金字塔形的官僚队伍结构中占了绝大多数。前已指出西汉哀帝时在编官吏自丞相至佐史共120385人,其中官员数量应在10%以下;东汉光武省官后,在编官吏总数152986人,其中官员只有7567人,占比不到5%。由于官、吏皆以同一个秩次序列衡量其等级地位和俸禄,倘仅计东汉在编吏员145419人,每人月增俸禄10斛,岁支增加则远超千万斛。按东汉官方掌握的最高户口数10677960户来平摊,平均每户要摊到1斛以上;若按光武帝中元二年(57)的4279634户计,更要摊到3斛以上。 [56]如果再把占官员绝大多数的低级官员的增俸和加征成本问题考虑进去,其不堪负担之况可想而知。由此已可断定,低官俸薄实际上是植根于大一统王朝经济和政治结构深处的一个顽症。正是由于本来已不堪重负,随着光武帝以后官僚总数的继续增加,官方掌握的户口百年之中虽增长了268.88%,却未促使低官俸禄提高,反而屡有削减官俸的现象, [57]这可能也是当时士大夫抨击低官禄薄的原因之一。
汉制以一套官秩序列衡量和归置各种官吏,而不区别其是否操持实际事务的做法,也极大地限制了朝廷处理俸禄问题的选择余地。姑不论东汉后期的其他天灾人祸,在官僚队伍再度急剧膨胀的背景下,有官必有秩而有秩必有俸的现实,足以使任何解决低官禄薄问题的要求成为泡影。到财政实在窘迫不堪,最终只能削减属于大宗支出的官俸时,完全不给那些没有或基本没有实际事务的官员颁俸,便成了最为可取的方案。桓帝延熹三年(160)九月丁亥,“诏无事之官权绝奉,丰年如故”;五年八月庚子,又“诏减虎贲、羽林住寺不任事者半奉,勿与冬衣;其公卿以下给冬衣之半”。 [58]即在这方面发出了明确的信号。至此,以往的官僚等级制度,官秩序列和相应的俸禄体系实际已无法维持,从而预示了魏晋以来官僚等级序列和俸禄制度的调整变迁方向。
官僚等级制度是人事管理的一个基准。秦汉时期形形色色的官僚只有一套秩次序列的状态,不仅制约了俸禄制度的复杂程度,也影响了官僚的其他各种待遇,使之较为质直简略,体现了大一统王朝发展初期的诸种特点。现择其中数项介绍如下。
图8-1 济南出土的戴冠冕的汉文官彩陶俑
1.服色仪制
在服色仪制上,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据阴阳五行学说定秦朝为水德,尚黑。 [59]汉初虽以推翻暴秦自诩,但也仍在同一套理论和制度下,抬出夏朝作为自己的法统之源,便也同样尚黑。 [60]大自然中平等的缤纷颜色由此便有了尊贵卑贱之别,就常服而言,普通老百姓往往服青绿或赤黄,大体所用色彩越多就越是尊贵,东汉时为官者二千石以上嫁娶之服用十二色,六百石以上九色,三百石以上五色,二百石以上四色,其中又以正红、暗红及紫色最为贵重,唯二千石以上公卿可用。 [61]权贵的常服,似是一种最接近黑色的青紫色, [62]至于朝会等正式场合所服则皆为玄色, [63]再在领头袖口冠带鞋袜上做一些紫、赤、绛色的点缀。 [64]
图8-2 河北望都汉墓壁画官吏
汉代服色等级有一个总的特点,即关于社会各界的规定相当多,而官僚队伍内部的区别则较笼统,这是其尚存两周社会等级制遗风的写照。对社会各界服饰的限制,尤其是对商人不得衣丝乘车等歧视性规定,总是由于社会发展和阶层流动而不断被突破,即便三令五申也难免流于形式,史载东汉和帝以来“世莫能有制其裁者”。
[65]对官僚服色的规定,除青紫大抵为六百石以上常服外,其他的仅在祭祀等大典仪式上才有一套按秩次层级分别祭服色、纹的办法。据东汉祀“天、地、明堂”的规定,其祭服大略综取儒经所述,天子以日月星辰等构成12种纹样,三公以山、龙等物构成9种纹样,九卿以花草虫鸟等构成7种纹样,皆备五彩,上衣玄色,下裳绛(
)色;以下的百官执事者则皂色缯袍单衣,绛缘领袖中衣,绛裤袜;不执事者“袀玄”即玄色袍服。某些祭祀场合的服色与行政级别无关,如祀“五郊”,则百官“衣帻裤袜各如其色”,即统一为青或红、白、黑、黄色。
[66]
汉代官僚的服色并不复杂,但有相当繁复的冠带、佩饰制度,这恐怕也是两周遗风。其中直接有关官僚权力的印绶质地和颜色,西汉大致已有万石金印紫绶、二千石银印青绶、六百石以上铜印墨绶、二百石以上铜印黄绶的规定。 [67]东汉之况则如表8-6所示。不难看出,汉代官僚的秩次和行政地位,约略是按本书第二章所述人事任免和管理权任划分为数个层级的,最为常见的就是像印绶这样分为四层,时人多比之为公、卿、大夫、士。 [68]官僚服色、仪制及其他各种待遇大都隐隐以此为分层标准,其分层本身却已没有多少实际行政内涵,故可将之视为官僚等级制度从先秦向秦汉以来过渡的特有现象。 [69]
表8-6 东汉建武元年所定百官印绶概况
2.休假
官僚有休假,并以法令规定之。汉代官僚的各种假期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一般公休日和节假日。汉律有官吏五日一归休沐之制, [70]或称“洗沐”。这是因为汉代官吏皆居于官府,有的则居于宫中侍卫、服务于皇帝或太子,而其妻子父母则多居于私宅,故上自丞相下至佐史,大略皆在休沐时归于私宅谒亲洗沐、办理私事。 [71]除这种定期的休沐日外,节假日照例均可歇政休务,如冬至和夏至日,依法皆可不省官事,放假休息。 [72]尽管也有官吏因勤于为政,假日不休, [73]但普遍还是要归家过节的。
二是功假、事假和病假。由于这类假期皆须事先申请,以便朝廷或上级安排有关公务,故称“告”。 [74]功假称“予告”,因其通常以官僚功劳依法当予而得名。予告与考核制度结合在一起,以“在官有功最”为条件。西汉存在着“三最予告”的法令, [75]即以三次考核获最为条件。事假和病假当然也有一定的手续和办法,但今仍可知者,只有病假满三月无法还职者“当免”的规定,以及大概只适用于二千石以上高官的续假惯例。由于二千石以上大臣均为皇帝所倚重,当其病假将满三月,由有关部门奏请如何处理时,一般会下诏延长三个月,甚至一再延长, [76]此即所谓“赐告”。得赐告者,还可以携印绶和官属还乡养病。到汉成帝时,郡国守相赐告不得还乡,同时开始出现公卿大臣病假满三月不再赐告的事例。 [77]赐告也被用于皇帝厌烦某位大臣命其归家等场合。 [78]东汉光武帝建武初年曾一度取消予告和赐告, [79]不久又恢复,至和帝以后,“予、赐皆绝”。
三是丧假,当时称“宁”。其制与传统的丧服制度密切相关。古制“凡为人后者”,丧期皆三年。 [80]汉文帝时为不影响公务,便变通丧假规定,即以一日顶一月,官僚服丧36日即除服还任。 [81]这一规定与儒家的服丧主张和民间传统显然有悖,故虽维持了相当长的时间,大臣们却每每非议,实际服丧三年者所在多有,或乞病谢绝还任。 [82]哀帝时曾下诏表彰宗室服丧三年者,又令“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 [83]平帝崩时,王莽规定“天下吏六百石以上,皆服丧三年”。 [84]到注重名节的东汉,文帝旧制的实施更困难重重,故安帝永初元年(107),便有了长吏以父母丧辄去职者,不再追究处分的诏令。 [85]六年后,“初听大臣、二千石、刺史行三年丧”。 [86]此后虽有反复,但三年丧期的制度化,显然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了。 [87]
不过丧期真的长达三年,官僚就势必要解职。以后虽仍可起用,但丧期内不颁俸禄,也就很难说是一种假期了。
3.退休和抚恤
退休和抚恤制度,秦汉正值初创阶段,且限于高官。古时退休称“致仕(事)”。《礼记》有大夫七十致仕之说, [88]似反映了战国以来的一种理念。“人生七十古来稀”,在当时的生活条件下,尤其是在充满险风恶波的官场中,能活到七十岁的大臣实在不多;而农耕宗法社会的管理又特别有利于“经验主义”,因而历代往往并不对致仕做明确规定。皇帝常令年过七十而尚需倚重的老臣“卧治”,以充分利用其声望和经验。即使对力不从心,亦无继续留任必要的老臣,通常也不硬性规定其退休,而是让七十致仕、退位让贤的传统和舆论来发挥约束作用。这种情况在古风较浓的汉、唐尤其明显。
汉代似还没有年龄界限明确的退休制度,多见于文献的只有老臣自愿或因官场失意而“乞骸骨”,即因老、病请求退休,以便落叶归根,寿终正寝。乞奏上后,皇帝通常先下诏慰留,赐予医药、钱物之类,再视情况决定是否准其所请。 [89]至于退休后的待遇,划一的规定是王莽执政的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年)正月出台的,即“天下吏比二千石以上年老致仕者,参分故禄,以一与之,终其身”, [90]即凡比二千石以上官员年老退休,可终身领取原有俸禄的1/3。除此规定外,平帝前后经常可以看到的待遇是:高级官员致仕往往赐予黄金,其数量相当可观,常达数十百斤,或赐以钱物宅第, [91]或特赐二千石或千石禄归老终身。 [92]除按古代尊老传统和当时优待高年的惯例赐予几杖酒肉之类外, [93]德高望重者往往还获赐“安车驷马”,即以四匹马所拉比较舒服的坐乘之车。 [94]有些官员还被特诏以原俸终身,或遣所在地方官每年八月携羊酒慰问。 [95]
另有一个极富汉代特色,并具两种相反功能的尊老之制。当大臣奏请让贤“乞骸骨”时,皇帝往往特赐肥牛一头、上好醇酒十石,以资慰抚,此即“养牛上尊酒”之法。此法还被用于一个特殊的场景,即每当皇帝认为辅政将相不称职,心极厌之而适遇大灾大异,便特赐其养牛上尊酒,附加谴责策书一道;被谴将相则多照例“自裁”,给人以病逝的印象。 [96]此制之耐人寻味,在于其同时体现了当时皇帝“不欲显戮大臣”和大臣无法接受刑狱折辱的心态,从而深刻地反映了汉初以来的特定政治氛围及其所寓两周贵族制的某些精神。但也正因如此,养牛上尊酒之制到东汉以后很快消失, [97]也就不难理解了。
抚恤是官吏死亡后的善后措施,也是其身在官场最后可以享受的待遇。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赐律》中,有官员去世,由所居郡县依其秩次赐以不同规格的棺椁、衣裳的规定。 [98]2006年出土的云梦睡虎地77号西汉早期墓葬简牍中包括《葬律》,其规定了彻侯葬仪的衣衾、棺椁、积炭、墓坑、封土及墓园祠舍规格。 [99]由此可推诸侯王及不同秩次的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亦当有相关葬仪规定。 [100]
对去世高官的抚恤中还包括了赙赠,即赙以财仪和赠予盖棺论定,代表了朝廷对死者最终评价的“谥号”。二千石“卒官”即在职死亡,依常例是赐钱百万; [101]而谥号一般须列侯方可获得, [102]由大鸿胪牵头议定奏赐, [103]东汉以来“私谥”也已开始流行。 [104]其余则颇无定准。一毫不给的也有,增隆的则可加赐钱物、印绶、官衔、赐子封侯等。汉代最为隆重,也常为后世援用的是宣帝时大司马大将军霍光薨逝后的待遇,计有皇帝、太后亲临丧礼;特遣太中大夫与侍御史五人持节监护丧事;发三河(指河南、河内、河东三郡)民卒修造冢园祠堂,并派九卿一人就地主持;置园邑300家,设长、丞官常年守奉坟墓祠祀;发禁军将士列为军阵仪仗送葬;按皇帝丧礼规格赠以随葬的东园温明秘器,并将尸体置于可以调温的“辒辌车”;另赐以金缕玉衣、梓木所制的“亲身之棺”(“梓棺”)、墓中便坐(“便房”)、“黄肠题凑”(以黄心柏木环叠于棺之上下左右,黄心柏木称黄肠,其木大头向内称题凑)各一具;供陪葬用的枞木椁15具,外加金、钱、缯、絮、绣衣、被100领、衣50箧和一个宣成侯的谥号。 [105]其隆重实在达到了为人臣者不应有的程度,从而在一派哀戚、尊荣夹杂的国丧气氛中,埋下了不久后霍氏被诛夷殆尽的伏笔。
(1)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赐律》:“御史比六百石,相
。”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212页。《汉旧仪补遗》卷上:“侍御史……府掾属高第补之,秩六百石。”《汉官仪》卷上:“治书侍御史,宣帝尝幸宣室,斋居而决狱事,令侍御史二人治书。后置,秩六百石,印绶与符玺郎共,平治廷尉奏事。”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第88、144页。
(2) 《续汉书·舆服志下》刘昭补注引《东观书》曰:“建武元年,复设诸侯王金玺
绶,公侯金印紫绶。九卿、执金吾、河南尹秩皆中二千石,大长秋、将作大匠、度辽诸将军、郡太守、国傅相皆秩二千石,校尉、中郎将、诸郡都尉、诸国行相、中尉、内史、中护军、司直秩皆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中外官尚书令、御史中丞、治书侍御史、公将军长史、中二千石丞、正、平、诸司马、中宫王家仆、雒阳令秩皆千石,尚书、中谒者、谒者、黄门冗从、四仆射、诸都监、中外诸都官令、都候、司农部丞、郡国长史、丞、候、司马、千人秩皆六百石,家令、侍、仆秩皆六百石,雒阳市长秩四百石,主家长秩皆四百石,以上皆铜印黑绶。诸署长、楫棹丞秩三百石;诸秩千石者,其丞、尉皆秩四百石;秩六百石者,丞、尉秩三百石;四百石者,其丞、尉秩二百石,县、国丞尉亦如之;县、国三百石长、相,丞、尉亦二百石;明堂、灵台丞、诸陵校长秩二百石。丞、尉、校长以上皆铜印黄绶。县国守宫令、相或千石或六百石,长、相或四百石或三百石,长、相皆以铜印黄绶。”第3676页。将之与表8-2比对,其调整之大略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