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任用制度分配官职,按考核和监察制度核查、判别官员是否胜任和称职,是官僚管理制度首尾相衔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考核和监察,评价和把握官僚的任职状态和绩效,在此基础上展开相应的奖惩或重新任用,一直都是激励官僚恪尽职守以保证行政绩效的主要杠杆,也是控制和调节整部官僚机器正常运行的基本手段。
考核和监察显然各有特点。就其主要方面来看,考核是对官僚在规定期限内任职情况的综合评价,通常以包含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功绩实效为核心,广泛比较同类官僚的任职状态,最终则据考等高下奖赏或惩罚。因此,无论是在激励各色官僚,还是在调节整套官僚机器的运行上,考核的功能都要比主要针对官僚违法渎职行为而偏重惩罚的监察来得全面、积极。但考核的局限也很明显。由于定期举行,不可能及时处理必须立即惩处的违法渎职官僚,更为重要的是,从平素对官僚任职状态的把握和记录,到考核时的综合比较和评价,直至考等的确定和赏罚的兑现,举国上下逐层展开的考核对各地各部门整体协调的依赖性较大,以至于某个环节一旦出现问题,便会使整个考核过程难以起到应有作用。尤其是当政局动荡,各种官职的职能和地位急剧变更和调整时,考核过程便总是陷入困境。因此,尽管考核具有不可替代的长处,但对保障官僚恪尽职守和官僚机器正常运行来说,其短处亦甚明显,不能仅仅凭此管理人事。相形之下,可以随时随地随人随事灵活发挥纠偏补弊作用的监察便显示出其长处。 [1]一般说来,监察虽较难激发官僚的行政积极性,却可将其行为约束在法定轨道内,以此维系整套官僚机器的基本效能和秩序。
考核和监察的上述特点既然可以互补,对各朝各代来说,如何分别以考核和监察制度构成督责官僚的完整网络,又怎样在两者之间建立一定的配套和协调关系,就始终是一个关乎官僚管理全局的重大问题。而历代对此问题的不断实践,也深切反映了当时整套制度、整个政坛,乃至全社会的演化状态。
考核和监察制度及其相互关系的具体形态,首先是与各时期行政体制的基本结构和控制原则相配套的。正如本书第二章指出的,春秋战国孕育的专制集权官僚政体脱胎于周代的天子—诸侯架构,由此发展而来的秦汉行政体制是按委任责成的精神构筑的。 [2]在这套公卿、郡县权力较大也较完整的体制中,朝廷可以把握的其实不是各地各部门的施政过程,而是其最终的实绩。这就使整套控制体系的基点不能不放在依据官僚功绩而展开的人事任免上,从而也使旨在评价和确认这种功绩的考核在其中占了核心地位。正是在这种委任责成的体制精神和控制原则下,无论是各级官僚对其工作全权负责的状态,还是人事任免主要须据功绩进行的格局,实际上都限制了既要干扰官僚职权又要落实到人事任免上才有意义的监察的作用范围和方式。因此,尽管秦汉时期监察的作用正在随专制集权官僚体制的发展而逐渐增强,但在总体上,除事涉严重违法渎职等少数场合外,当时的监察主要是附属于考核,通过对官僚功绩的查核和最终应得考等的影响而发挥作用。考核和监察的这种一主一辅的互补关系,正是秦汉时期对官僚任职状态实施督责的主要特点,也是理解秦汉时期相关制度作用和地位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