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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隋代考核和监察制度的整顿

隋制对唐有着极大影响,无论是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的“复废周官,还依汉魏”,还是炀帝大业三年(607)再次定制和此后的“号令日改,官名月易”, [1]其行政整顿的重点主要是放在朝廷和各地行政框架的构筑上,这就使当时考核和监察制度的沿革状态呈现不同的步调。

隋代考核制度相比于北朝似乎未有重大变更。有关的做法,如把考绩分为上中下等, [2]强调“功德行能”和依考等升降官僚阶品, [3]用不同的标准考核不同性质的官职等, [4]很明显是北朝制度的继续发展。文帝时,令“每岁考殿最,刺史县令三年一迁,佐官四年一迁”, [5]大致确定了每年一考,三年或四年后综其考绩,予以升降调迁的原则。此举仍然是对北魏后期以来有关变化的确认。 [6]值得注意的是,隋代常临时特命官员在尚书省考功司之上直接主持和监督一般官员的考等,是为考核组织和步骤上值得注意的变化。

虽然进行了调整,长期以来困扰考核领域的症结,在统一后的隋朝仍起色不大。如范阳名士卢昌衡开皇初由尚书祠部侍郎“出为徐州总管长史,甚有能名。吏部尚书苏威考之曰:‘德为人表,行为士则。’论者以为美谈”。 [7]可见朝野皆以考核行能为要,政绩如何似已无关紧要。这就无怪乎有人直言其时考课“真伪混淆,是非瞀乱”,且格局已定而欲改无门。 [8]考核的虚浮不实确实令统治者极为不安,故隋文帝开皇末年“察知”左领军府长史“考核不平”,甚至“亲临斩决”。 [9]大业元年(605)三月,炀帝又严斥臣下“虚立殿最,不存治实”,次年更禁止百官“计考增级”, [10]可见当时官僚考等与其实际“功德行能”几乎无关的状况,亦令炀帝相当恼火。从大业五年炀帝下诏重复文帝开皇六年(586)的规定,令各郡太守“每岁密上属官景迹”来判断,监察在考核过程中的地位也已更为突出了。 [11]

就隋代考核领域的总体情况而言,尽管对整套行政体制的梳理已基本澄清了魏晋以来的混杂,也为开创考核的新局面提供了基本条件,但朝廷在这方面的步调显得相当蹒跚。对考核制度只有局部修饰,未有重大和系统的改进;力图让考核更为切实的倾向相当明显,制度贯彻的情况却极为严峻。虽然炀帝大业三年对有关制度做了整顿,但不久隋朝即从危急状态转入了崩溃,纵有良法美制,也无济于事了。

与考核相比,隋代在监察制度方面的调整幅度要大得多了。就御史台而言,文帝在北朝建制的基础上,将御史中丞改为位望更崇的御史大夫,把魏齐从事灵活监察的检校御史改为职掌更广也较为规范的监察御史,收回了北魏宣武帝以来御史台长官自选御史的权力,让御史轮流宿直禁中, [12]又鼓励台官直言弹事,从而在御史间促成了监察无所回避、弹奏无所屈挠的风气。 [13]这就明确了御史台在以往演变中逐渐形成的组织结构,也确立了台内众官相对独立地展开监察,共同对皇帝负责的秩序。炀帝大业三年定制时,一度以御史台和专掌定期巡察的司隶台 [14]、担负各种灵活使命同时兼有明显监察职能的谒者台互相补充,在历史上第一次以三台共同组成了一张空前强大且完备的监察网。御史台的功能和监察方式也有调整,但炀帝对其重视丝毫未减。当时虽罢省了殿内御史,却增加了监察御史的编制; [15]以后更撤销了司隶台,又“增置御史百余人”。凡“兴师动众,京都留守,及与诸蕃互市,皆令御史监之”。 [16]

事实上,隋文帝整顿行政体制,尤其是以罢郡存州、剥离刺史兼职等一系列措施,拆解长期以来各地军事、监察、民政等权纠结在一起的局面,同时也是对监察的方式、地位和作用范围的重新区分和确定。而炀帝全面接手承办的,正是这件基础性的大事。

如行政监督本来就是与整套行政节制体系一体的,也就随着隋初以来的整顿进一步强化了。隋文帝首先强调了尚书省“事无不总”的地位,及其直接服务于最高决策来统管举国政务的性质;稍后又循北朝以来尚书都省的发展趋势,在继续保持尚书左丞和左仆射兼掌执法弹纠职能的同时,明确了左、右丞襄助左、右仆射各管三部十二司事务的体制。 [17]到炀帝时,让以往直属左、右丞的都事改属六部尚书,以协助其监督管理所辖曹司;又创制左、右都司为左、右丞的办公部门,赋予其监督省内外官僚的广泛权力。 [18]这些都加强了南北朝以来尚书都省的结构和功能,尤其是使尚书各曹司与其他各行政部门的履职,有了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且更为有效的协调、督责枢纽。与之相应,朝廷其他机构也都以丞、主簿、录事等官为主体,组成了结构、功能更为完善和规范的长官办公部门,以协助其加强对下属的协调和督责。

在隋文帝重新配置地方权力的过程中,新确定的州县两级机构被大幅度精简,最终则以尚书省为模式,构成了长官、佐官和录事司下辖功、金、户、兵、法、士诸曹的建制框架,从而强化了地方行政的监督和协调机制。炀帝则在改州为郡的过程中,一方面撤销各地总管府,另于有兵之处设“与郡不相知”的都尉,收回和削弱了地方军权,基本完成了文帝以来地方政权的非军事化。另一方面则改组郡县佐官,加强通守、赞务对郡守和县令的配合与牵制,坚持了县、郡曹署上下相承并与尚书省部司呼应的格局。 [19]由此看来,隋代整顿行政体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及其在行政监督上获得的主要成果,是以尚书省为主导和基本模式来调整和重建各行政机构,从而把尚书省代表的行政归口对应关系,及其主要通过日常公文传达、处理和批复来展开行政监督的方式,推广和贯彻到了整部官僚机器的运行之中。

随着地方州县两级制及其地位和性质的确定,重建监察各地的新体系的时机亦渐成熟。自隋文帝起,北朝以来遣使分道巡察的做法被迅速推广。(1)当时的“道”,乃是一种视监察需要而灵活划分的大区,少则包括十几个州,多则几十个州。有“东南道”“河南道”“西南道”“太原道”“扬州道”“冀州道”等; [20]不称道而情形相类的,又有“山东河南十八州安抚大使”“巡省河北”“安抚泉、括等十州”诸种名目。 [21]看来,当地方行政骨架基本确立后,在州县之上再划大区,遣使巡察,仍是朝廷监察各地的常用方式。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大业三年炀帝重定各项制度时,便按归复汉代刺史制度的思路,创置了专掌巡察的司隶台。这个级别与御史、谒者台略同的机构,除设司隶大夫一员总其事,别驾二员分察东、西两京外,另设名称与汉完全相同的刺史14员,每年二月出巡郡县,十月还京奏事,甚至其据以监察的“诏条”数,也像西汉那样共有六条。 [22]炀帝让遣使出巡之制规范化,把隋代地方行政整顿的成果,与汉以来各种巡察措施所积累的经验结合起来, [23]这不仅反映了强化地方监察的意向,也代表了一段时期以来地方监察问题的解决方向。因此,炀帝撤销司隶台后,还是保留了其部分内容,同时加强了御史台御史的外出监察。 [24]唐代建构的巡察制度,也对炀帝以专门机构掌管巡察的办法多有借鉴。

由上可知,在隋代的监察领域,通过对魏晋以来各种变化的调整和总结,无论是以御史台为主体的在朝专门监察机构,还是遣使外出巡察和行政督察制度,都有了长足发展,组成了一张适应新的大一统局面和进一步集中的权力结构的监察网络。需要指出的是,文帝的“刻薄”和炀帝“益肆淫刑”的为政风格,又显著放大了这张网络的实际作用。史有明文的,如文帝“恒令左右觇视内外,有小过失,则加以重罪”,以至于“庭有马屎”“受蕃客鹦鹉”这类过错,也往往“亲临斩决”,或“西市棒杀”。开皇十七年(597)更明令各级长官,对犯有一般“殿失”的属官,“律外斟酌决杖”。这就很快在体制内部形成了“以残暴为干能,以守法为懦弱”的峻刻之风, [25]也扩大了隋代盛大繁密的监察领域与起色不大、实效仍鲜的考核领域的反差。

(1) 北朝分道巡察之例,如《魏书》卷三一《于栗 传》附曾孙《忠传》:“正始二年秋,诏忠以本官使持节兼侍中,为西道大使,刺史、镇将赃罪显暴者,以状申闻,守令已下,便即行决。与抚军将军、尚书李崇分使二道。”第7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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