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形式,即官僚代理、兼任或正式出任某个职务的方式。历代在这方面均相当讲究,诸如试、守、兼、真、假、领、行、摄等,极为丰富。对朝廷来说,继官僚选拔和任用的一应程序之后,灵活运用多种任职形式来做人事安排或调度,不仅可以有效地改善管理,简化问题,适应需要,更可为皇帝对各行政过程和各机构形态的干预提供有力的杠杆。在此前提下,如何运用各种任职形式的问题,一方面确有若干法令和成例,另一方面则总是灵活和变通有余,历代在这方面形成的一些制度,鲜有长期持续发展的脉络可循。
需要指出的是,朝廷统一任命的官员有各种任职形式,各级长官自署的吏员也相似,汉简中即多有小吏“兼”、“行”或“守”某职务之例。(1)但随着吏员身份的卑微化,至唐已禁止其判署文书,明代已严格禁止其“挪移管事”, [1]其任职形式也就萎缩了。以下将集中围绕官员来考察几种重要的任职形式。
秦朝已有官员试守之法。 [2]汉代“诸官吏初除,皆试守一岁乃为真,食全奉”。 [3]尽管情况并非完全如此,当时相当一部分官职的任用,的确是先称“守”或“试守”,经一年称职后才转正“为真”的。 [4]
但汉代作为任用形式的“守”,还有比一般所谓“试用”更多的含义。西汉郡守常遣亲信僚属至属县代行其令、长、尉之职,即称“守令”“守长”“守尉”等。 [5]各种秩次较低的官员上兼较高职务时,通常也称为“守”。 [6]再者,当时不仅“守”或“试守”者有待“为真”,其他如“行”“假”等兼理和暂代性的任职也可以转“真”。 [7]看来,汉代任职形式中的“守”或“试守”,除指官员初任先行试用外,也广泛地在地位较低者暂理或兼理较高职务时运用,而“试守一岁乃为真”的制度,很可能是由之发展出来的。同样,汉代的“为真”,除指守职试用者转正外,也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包括了各种代理或兼理职务的转正。必须指出的是,后世对汉代试守为真之制的发展,似乎主要是在这种更为宽泛的意义上;而“诸官吏初除,皆试守一岁乃为真”,却一直未能普遍推广和持续发展。
魏晋南北朝大体继承了试守为真之制,其实例基本上都属于低阶上兼,看不出还有多少满岁即真的试用之义。 [8]到唐初以后,所谓“正授”(亦称“真授”“正拜”“真拜”),除指直接正式任职外,已被广泛运用于各种临时性、代理性和超编职务的转正。武后以来纷纷涌现的“试”“摄”“判”“知”“检校”“员外”“里行”等任职形式,有些虽仍含有些许试用性质,实际用意和作用已远远不止于此。如“试”,武周以来主要是将之当作超编授职的手段来运用的; [9]“守”基本上均为正授,太宗时用以表明官员散阶低于其所任职事官级别,高宗以来似又寓有一定的试用之意。 [10]唐代试职和正授的这种扩展变化,在晚唐至宋形形色色的职事差遣方式中达到了顶峰。 [11]宋初以来释褐入仕任州县幕职带校书郎、大理司直、评事等衔,称试衔,依稀仍遗试用之义。 [12]到宋神宗元丰改制时,参照唐制定“守”“试”为被任用者职事官高于寄禄官一品或二品之称。 [13]此外,宋初以来权知或暂领某职多称“摄”,其法屡经调整行至南宋,可依法积考转为正官。 [14]自后,以粗放质简著称的元制在这方面乏善可陈,直至明清才重建了官员初任先行试用的制度。
明代官员试用之制主要用于京官。太祖洪武二十六年(1393)规定:凡初入仕即任京官者,或地方官非因保荐、特旨、朝觐等,而是按常规升转为京官者,皆须先试用一年,称“试”或“署”。 [15]若届时被考核为“不称职”,便须“降调”,堪用者方予实授,给予正式诰命或敕命即委任状。 [16]这种为期一年的试用制度,以后又发生了变化。英宗天顺元年(1457),命京官履职未满规定期限而升郎中、寺正等官者,亦先称“署”,待积累了必要年劳(或三年,或六年,或九年)且考核合格后,才能实授。到神宗万历年间,除监察御史和中书舍人尚有分别试职1~3年之制,员外郎署郎中,主事署郎中、员外郎,仍须分经3~6年考满实授外,对其余京官来说,以往那种试用一年再考核实授的制度,已不再实行而成了具文。 [17]
清初又重新制定了试用制度,不论京官、外官,初任多先“署”或“试署”,称“试俸”,顺治十七年(1660)规定外官署职试用期为两年,有“实政”者方由督抚具题,部覆实授。 [18]乾隆时又定京、外各职试俸两年至三年不等,“年满始得升转”。 [19]不过清代“署”或“试署”之义也不只是试用,而是还有临时委署、离任交代署职、额外署职等意味, [20]这又与唐代任用试摄官有些类似了。清代还有“学习行走”等形式,用于资历低浅者初任某些职务,或暂在某些重要部门供事等情况。但此类职务往往都不待转正即可迁调,只有较含糊的试用意义。 [21]
再来看那些用以表明任职官员级别高低的形式。前已谈到汉代低官兼高级职务者,往往称“守”;暂代临时出缺的高级职务时,也常用“行”。 [22]相反,以高官掌理某些低职时,则多称“领”。 [23]但正如“守”的用法相当宽泛那样,“行”和“领”当时也具有泛用于多种场合的特点。故文献中也可见到“行”用于高官兼任低职,“领”用于低官兼任高级职务的例子。 [24]给人的印象是,汉代用以表明任职官员级别高低的形式也与官员试用相类,没有什么严格的制度,在存在一定惯例的同时也有许多例外。
到魏晋南北朝,一方面,因公卿体制向三省体制的变迁,各种官职的兼、代、带、领关系相当发达也十分复杂, [25]诸如守、行、领等任职形式,基本上已不再有表明特定级别关系的意义。另一方面,官员数量迅速膨胀,而必须办理的实际事务却未按同等幅度增长,整个官僚队伍和国家机器的各种职务已趋游离。如何处理官、职关系的问题开始凸显。 [26]隋唐便在这种状态和魏晋以来某些措置的基础上,把长期新旧转换中沉积下来的各种闲散官职筛选归并,整合成一套并无实际职事而仅用来表明官员身份和资格的“散官”序列,又称“散阶”“散职”“本品”。而那些仍在发挥职能作用的官职,则被划为“职事官”序列。在具体操作时,散官完全按出身、年劳、资格按部就班地循次登进;职事官则往往“从闲入剧,去高就卑”地被调动或安排。 [27]与之相伴,便产生了一些专门用来表明官员资历和其所任职务间级别差异的形式。
这类形式主要有“守”“行”两种,大体凡官员所任职务级别高于其散阶者用“守”,反之则用“行”。 [28]但发展到唐后期,隋及初唐逐渐确定下来的官、职关系又变得复杂化了,大量临时性任职已趋于正规化,以往的许多职事官成了仅寓一定身份、资格而无实际事务的闲散冗官,原来的散阶则已泛滥不堪。 [29]因而“守”“行”这两个形式虽仍按初唐规定在用,与官员的实际地位及其所任实际职务的关系却已越来越远了。直至宋神宗元丰改制,调整并确定了唐以来的职事官序列,又参照唐散官制定了一套表明官员资历和俸禄的“寄禄官”序列后,才开始重新使“守”“行”等任职形式具备了反映官员资历与所任职务高下的功能。凡正式任用职事官时,皆以其寄禄官品为基准,“高一品已上为行,下一品为守,下二品已下为试”。徽宗宣和以后,又有“领”“视”以示官高而职低或官低而职高。 [30]这也表明元丰改制未能使官、职关系相对稳定下来,据寄禄官而不直接据职务来发放俸禄的规定还是多有问题,表明官、职级别差异的方式仍在不断调整之中。
自唐至宋,除守、行这类属于正授的任职形式外,还有不少流行于当时的临时性任职形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有关兼、代、带、领者品阶和职务的级别差异。如“判”“领”这两个任职形式,通常都在级别较高的官员掌理较低级的职务时使用;而“摄”“权”,则一般用于级别较低的官员暂代或被破格擢任高职。 [31]有意思的是,尽管这些任职形式的作用和运用过程极为灵活错综,其所兼具的级别意义也都停留在有惯例而无定制的水平上,但在后世得到延续的,却正是这些形式,而不是守、行这类较为确定的形式。
在元朝对传统的一系列冲击中,以往官、职关系的纷乱状态终于告一段落。其职务授受既严格论资排辈,分别用来表明官员资格和职掌的散官、职事官阶实已趋于一体。到明清,衡量官员资格及其服色、封赠、荫叙等待遇的散官级别,几乎完全与其在职事官序列中的地位对应,一旦官员职务升迁或贬降时,其散官的级别亦须随之而变动。这样,凡得到正式职务的官员,其散官的级别也同时得到了确定。因而元朝以来便不再需要,实际上也没有守、行这类正式的和专用于体现官、职级别差异的形式了。
尽管如此,只要存在着对官员职务的灵活任用和调度,只要存在着不同官职之间的兼带关系,就总是会出现一个官员同时担任高低不同职务的现象;而各种临时性任职方式的存在,又总是在随时导致官员品阶和职务的高低差异。因此,明清时期虽不再有唐宋时期那样的守、行制度,却也仍有不少任职形式程度不同地反映有关官员的地位高低。从明代的相关规定和诸多实例来看,诸如“署”“试”“摄”等形式,在用于试用或代理性任职场合时,通常也都表明这是以低官暂时署理或从事较高官职之务; [32]而像“领”“督”“监”之类的任用形式,一般都指官员临时掌理某种职务,但也都包含着高官统领低职的含义。 [33]无非是这种用法和含义并未被法律明确规定,因而多有例外罢了。
不难看出,自汉以来,无论是试用性任职形式,还是反映官员级别的任职形式,实际上都是在大量临时性任职形式的基础上出现的。只要这类任职可按一定的规定转正,有关的任职形式便成了一种试用形式;只要其经常被用于低官兼带高职或相反,便同时有了反映兼带者级别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看,历代所谓正式的或含义、用法较为确定的任职形式,都可以概括为形形色色的临时性任职形式在某一点上相对稳定下来的产物。
在朝廷统一任用的范围内,所谓临时性任职,即皇帝不拘常制,特派官员暂时兼任、代理或掌管某些职务和专门事务。这其实就是一般所说的“差遣”,在专制集权官僚体制中,从满足形形色色的个别需要,到行政状态的局部变动,乃至权力结构的适时调整,最简洁有效也最惯常的做法,首先便是这种随机的人事安排和调度。因此,这类任职不仅与其他领域的事态一样体现了皇帝超然于一般法律之上的绝对权力,同时也极灵活、极敏锐地反映了当时社会和政局的变动。以下分为五个阶段述其要况。
1.秦汉时期
前已指出,殷周官职多随人、随事、随时任命,因而临时性任职的源头极其古老。 [34]即便是将之与“正授”相对而言,最晚也可从战国讲起。 [35]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置吏律》中对暂代官职做出限定的条文,则可推知秦统一前后这类任职已较多出现。 [36]发展到汉代,文献所见用于一般兼带或代理的常见形式,有“兼” [37]、“假” [38]、“录” [39],以及前面所述的“行”“领”“守”等。此外,有些形式往往被用于特定场合,如“使”,一般指官员临时受命出使。(2)另如武帝以后常以其他官员“领”“视”“录”尚书事,以掌管枢机事务。再如东汉时期的“督”,通常在皇帝临时遣官统率有关征讨活动时运用。 [40]
临时性任职并不一定要用“假”“行”“录”“督”这类字眼来表示。汉代皇帝随时命儒臣校书于石渠、东观等处,或从事撰述时,为首者或称“领”, [41]一般的只随具体情况称“典校秘书”“著作东观”,多是以一个动宾结构表示其临时办理何种事务,而无专门称呼。 [42]另如高祖刘邦曾命张苍至萧何的相国府主管上计事务,号“计相”,一个月后又改称“主计”; [43]武帝后期则常以侍御史为“直指使者”衣绣衣赴各地督捕盗贼或案治大狱。 [44]这又是一种做法,即遣官办理某事而临时特设名号。再如西汉“侍中”“散骑”“西域都护”等皆为“加官”,官员加上这些官衔即可入宫侍从皇帝,或兼领其他有关事务, [45]这是虽设固定官称,但仅用于皇帝随时灵活指派官员办理特定事务。顺便指出,秦汉官制中那些并无法定编制的郎、大夫,除侍从皇帝,提供咨询外,其职能中另有一项“唯诏令所使”,即随时听命办理具体事务。因而见于记载的大量非正式临时性任职形式,许多都用于郎、大夫。 [46]
制度运行和统治过程总是在产生无穷无尽的问题,需要有人来弥补缺漏,解决难题。在专制集权体制中,这种弥补和解决过程最终往往体现为皇帝如何用人,如何创制或破制,其间又会寓有多重复杂的用意和目的,这也是历代临时性任职形式千变万化的基本原因。正由于此,这些任职形式的生生灭灭,虽然在某个局部,或短时期看起来是纷乱不定的,却还是可以在整体上和长时段中参照有关制度的运行状态加以把握和说明。
从上面谈到的情况来看,当统治过程中出现某些现有设置难以满足的需要时,朝廷一般不会立即增设官职,而是首先选择指派官员去“典校秘书”“著作东观”等,包括为有关职务临时加上“计相”“主计”“绣衣直指”等名号。这些都可以视为临时性任职最为方便和初步的方式,如果引起这类做法的需要确属偶然,诸如此类的做法自会随需要的消失而结束,但若有关需要不断重现,相应的做法一再运用,起先仅表示官员临时办理某事的动词如“守”“行”“兼”“假”“典”“领”之类,也就逐渐成了表明职事兼带代领关系的常见形式。
事情如果到此为止,这些临时性任职形式就会一直都是有关制度的必要补充。但问题在于,制度运行永远也不会静止在某一点上,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缺漏往往反映了相关制度从适应到不适应时势需要的深刻裂痕。倘若如此,为之弥补的临时性任职形式即有可能长期持续和不断推广。像前面谈到的“使”,无论运用这种任职形式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多远,但汉武帝以来“使”及其他具有使者意义的“循行”“使行”“分行”“行视”等任用形式的盛行, [47]却无疑是朝廷力图强化对各地的控制,以往制度则难适应这种需要的反映。与之相类的另一例证是加官和郎、大夫的活跃,尽管其早已存在,却还是到武帝力图通过内朝深入控制整套官僚机器以后,加官和郎、大夫给事等任用方式才真正得到淋漓尽致的运用和推陈出新的发展。也正是因为遣使、加官之类合乎大一统王朝强化内朝和控制各地的总体趋势,相应的临时性任职形式才会逐渐趋于正式和稳定,本来作为动宾结构的差遣式表述有些变成了新的官名,加官则变成了正官,相关制度也发展了起来。从“侍中”“给事中”到“西域都护”之类,其演变路径大略皆从随事随时的差使变成加官再转为正官,而基于加官和遣使形成的内朝秩序和州部刺史制度, [48]更导向了朝廷和各地制度框架的变迁。当然从更长时段来看,这些新官职和制度的形成又构成了下一轮临时性任职形式发展的起点。
从以上对汉代临时性任职形式的勾勒中,可见其有两个基本特点。
第一,灵活多样的临时性任职,是解决现有设置难以满足需求的重要手段。对它的运用广泛存在于拥有一定人事权任的各个层级, [49]当然最为重要的非正式临时性任用是由皇帝直接掌握的,较少或基本不受人事制度的限制。其简捷明快的优点甚便于皇帝不拘常制加强对政务的控制,甚便于破格用人并对不同事端做出灵活反应,故其往往是有关制度的必要补充,又不可避免地表现为对现存制度的干扰。即在解决了一些问题的同时,或使有关官员名实不符而致人事管理复杂化,或影响有关机构的法定编制和职责范围,或打乱现存行政联系和秩序。这种对现存制度补充和干扰相互依存两面一体的状态,可以说是临时性任职形式的基本特点。
第二,临时性任职形式的运用范围和程度,最终都与当时制度所存问题的大小有关。在制度逐渐不适应时势发展而顾此失彼时,常会以这类任职形式的延续和推广而表现出来,而其盛行又会导致以往制度产生更为深刻的裂痕。当两者关系变得越来越紊乱时,相应的调整便成了必要。而调整的结果,则往往是部分临时性任职形式渐趋稳定和正规化,或者另以其他制度来体现和满足这类任职所反映的行政内容和要求。这样,从零散到整合,由权宜而定制,事情终将导向对以往制度的变革。因此,临时性任职形式盛行之时,亦即新旧制度过渡和转换之始;对它的运用、发挥和调整,实际上是专制集权官僚政体借以达成制度更新的特有机制。
2.魏晋南北朝时期
从秦及汉初临时性任职形式的零散运用,到汉武帝以后的盛行,说明随着大一统王朝巩固发展,秦所建立的公卿郡县体制已渐不甚适应统治的需要。但经两汉之际的动荡直到东汉,从部分临时性任职形式中发展出来的新制度,如州部刺史和具有明确分工的尚书台等,似已初步解决了强化各地控制和内朝功能的问题,也较好地嵌入了原来的公卿郡县体制,问题显然已缓和了下来。显然,非正式临时性任职形式的盛行及其可能带来的制度紊乱,是可以通过适时调整加以控制的。但到东汉末年至魏晋南北朝,情况就不同了。在政局动荡并终于陷入分裂割据后,困于内忧外患的大小朝廷经常处于拆东补西、捉襟见肘的窘境,制度调整或更新的脚步,也就总是落到时势进程的后面。结果便是更多临时性任职形式的持续盛行、不断推广和整套制度的长期紊杂。
魏晋南北朝盛行的临时性任职形式,仍然贯彻了汉以来调整和补充皇帝与整套官僚机器、朝廷与各地关系的意图,也延续了汉以来有关状况的发展势头。比如,循汉以来宦官和侍中、散骑等随时受命、参与最高决策的做法,魏晋首先在把尚书台扩充为尚书省的同时,建立了中书省、门下省这两个参预枢要事务的机构。这不仅立即使三省关系成为新的问题,更使中书、门下二省在协助皇帝处理章奏和形成诏书时职能交叉,并因皇帝委寄游移而常导致省中有省和下官权势超过上官的情形。 [50]三省及其相互关系的这种状态,自然会使临时性任职形式在协助皇帝决策领域持续盛行。像“参掌机事”“毗赞朝政”“参综朝权”以及汉以来已有的“录尚书事”“给事中”等,都是当时该领域常用的任职形式,三省或其他部门的官员一旦加上这类名衔,便成了宰相。故“魏晋以来,宰相但以他官参掌机密,或委知政事者,则是矣,无有常官”。 [51]
在朝廷与各地的关系上,魏晋以来继承和发展汉以来非正式临时性任职形式的显例,是都督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在东汉末年大乱中,以往随事特遣官员出督军务的做法经常化了,诸如“护”“监”“督”“典”“都督”这些用于临时性带兵领军的任职形式,魏晋以来已极盛行,并形成了一定的惯例和制度。 [52]西晋以来凡临时受命统领各地军事的官员,加“都督”者地位最高,“监”“督”则依次下降;同时又授予他们象征生杀大权的“节”,并以特定授受方式为之加权。“使持节”者权力最大,可专杀二千石以下官员;“持节”“假节”者递减,分别只能专杀一般人和在军事行动时专杀一般人。 [53]问题在于,由于军事活动本身的要求及战争的频繁,这些“使持节”“持节”“假节”去“都督”“监”“督”一州或数州、数郡军事的官员,其职权实际上并未也不可能限于狭义的军事范围,而总是包括其军事辖区内的财政、刑法、监察等一应政务。正其如此,都督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影响,也就必然地波及全部政治和社会领域。其直接后果之一,是各地相继出现了集军、民、财、刑诸权于一身的首脑,极大地冲击了朝廷与各地的原有关系,从而意味着进一步调整的必要和各地军政长官任职形式的继续演变。
“护”“监”“典”“督”等任职形式的盛行和都督制度的形成,无外乎是朝廷与各地关系和地方军政格局适应当时现实要求发展的结果。在同样情况下出现的另一个更为普遍的做法,是大量官员开始兼负军事职能或兼带将军号,这不仅使将军号开始阶官化, [54]更使表现各种兼带关系的行、守、兼、领等形式进一步蔓延开来。其后续影响如各地刺史、郡守一旦兼带将军号,往往都可以在其原有府僚外另立军府置僚,从而形成一个长官两套班子管理同一地区的局面。倘若其还兼任其他职务,其机构庞杂之况就更严重了。 [55]此外,魏晋以来某些重臣还经常握有对部分下属的任用权,能不经朝廷随时为其下属安排职务,“假”“板(版)”便是常见形式。 [56]这种表面上“承制而行”实则权在大臣的临时性任职形式的存在和盛行,更增加了当时整套统治体系的复杂性。
就当时临时性任职形式的总体状况而言,一个引人注目的事实是,在汉以来守、行、兼、领等任职形式被继续运用和推广的同时,一些新的词语开始被用来表述当时流行的任职形式。较为常见的如“摄” [57]、“权” [58]、“参”(含“参掌”“参领”等) [59]、“知”(含“典知”“总知”等) [60],以及“员外” [61]、“检校” [62]等。应当说,以公卿郡县为框架的秦汉官僚体制,正是在这一波又一波涌现的临时性任职形式的推进过渡下,从局部到全面转向三省州县体制的。
魏晋以来,在“参知机密”“给事中”“员外”“通直”等任职形式趋于稳定的背景下,汉以来公、卿职权被进一步削弱,原在皇帝身边的郎、大夫等侍从官则多被归并或闲置无事。 [63]各地的情况与之相应,在兼、领、监、督、权、知等多种任职形式下,越来越多的地方官带京官衔,大量京官又往往遥领郡、县地方官以补充薪俸,加之朝廷各部门新旧转换,各州、郡、县与朝廷关系复杂多变; [64]都督及刺史、郡守在各种兼职下扩置府僚,又使当地的行政机构重叠;而各地大臣以“假”“板”等形式进行非正式临时性任用,又更增地方治理之头绪。所有这一切不仅导致了机构设置新旧错杂,官员所带诸多职衔徒有虚名,也进一步催化了整套官制的蜕变。总之,当时整套官职系统发展变化的一个核心内容,是以往大量官职都在频繁而持续地兼领其他事务时名实不副,或因其原有职权不断被各种随机性措置袭取。魏晋以来大批闲散官职的出现, [65]以及各种散官荣衔和新官职的相应形成,都可以说是各种临时性任职形式持续盛行和逐渐正规化的产物。
正其如此,南北朝以来整顿大量闲散冗官,明确各种实际职务及两者的关系,已成了当时制度调整的一大关键。结果则是南、北两大区域都依其所需,在重新确定官僚队伍结构及其等级序列的同时,归并了长期积累下来的闲散冗职,北朝更率先设置了象征特定门第功绩和有关礼遇,又可转补或加给各种实际职务的散官序列。 [66]这就简化了长期附着于各种官职上的兼、代、带、领关系,从而扭转了整套官职在大量临时性任职形式的作用下名实淆乱的局面,也标志着这类形式又一轮由盛而衰的转变。 [67]
3.隋唐时期
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隋及初唐除继续对各机构职能和地位进行调整外,也进一步明确了职事官和散官两大序列的区分和联系,从而不仅确立了以三省六部和州、县为骨架的行政体制,也把各种非正式临时性任职形式纳入这一体制的必要补充范围之内了。但接下来,由于制度的运行和形势变迁,各种临时性任职形式不久又开始活跃起来,其继续发展的轨迹,在许多方面都像是秦汉以来同样情况的一个翻版。
如前所述,汉以来相沿行用的“守”“行”之类,唐太宗时已定为表示官员所任职事官与散官级别差异的任用形式。其余如“假”“平”“领”“录”等形式,自南北朝后期至隋及唐初亦渐罕见。当时最为常见的,正是南北朝流行而唐初以后又尤为盛行的那些任职形式,即“检校” [68]、“摄” [69]、“权” [70]、“判” [71]、“知” [72]等。 [73]这种新旧形式一涨一落的状态,正好反映了秦汉旧制的终结和魏晋以来新制的发展。
对当时制度起正常补充作用的临时性任职,仍被集中运用于王朝体制的两个必须经常调整的领域,即直接体现皇帝与百官关系的宰相制度和朝廷与地方关系的使职制度上。在隋代,三省处理军国大政的最高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业已确定,三省长官也已成为当然宰相,不过其他官员临时受命参与协调三省,因而也直接参与最高决策的做法,一直是皇帝调控其辅佐班子,也更有效地驾驭三省的重要手段,其常用任命形式有“参掌朝政”“参掌机事”“专典机密”等。 [74]同样,尽管隋代已重新分割了地方行政长官的权力,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大大强化了朝廷对各地的控制,炀帝时甚至建立了司隶台这种专门巡察各地的正式机构及其官员,但临时遣使外出巡视或办理有关专门事务的做法仍极常见,其名目有“安抚使”“简黜大使”“巡省使”等。 [75]
初唐的情况与隋相类。皇帝与百官、朝廷与地方这两对维系专制集权体制的基本关系,一直是各种政治问题汇聚的焦点,也就经常须灵活有效地加以调节。同理,一旦引起这种调节的问题随时势变迁而趋于严重和普遍,那么,各种临时性任职形式便不仅在宰相或使节制度中,而且也会在其他领域持续运用和推广。初唐以来这类任职形式与整套制度相辅相成的局面之所以从武后执政开始发生明显变化,其原因正在于此。
武后以来蜂起的临时性任职,主要部分是超编授职。除高宗以来开始出现的“员外”“员外同正”“里行”等名目外, [76]南北朝以来流行的“检校”“试”“摄”“判”“知”等已空前盛行。这些名目的运用既体现了武则天力欲扩大统治基础,打破初唐以来用人格局的意图,同时也是武周以来剧烈政争权斗的反映。 [77]除此之外,其所以兴起的背景,也与初唐所定行政体制本身的缺陷有关。这套以三省六部和州县为骨架,各种权力被纵横切割的行政体制,虽显得相当严密,也便于皇帝驾驭,却无可避免地在相互牵制、行遣迂回的运转过程中效率不断下降。因此,从贞观六年(632)把京官编制压缩到643员这个很小的规模后不久, [78]充当举国政本的尚书省发生了明显的“案牍稽滞”问题。 [79]这种状况在一般情况下尚可以被容忍,但在政局连续动荡、事变迭起之时,就无法听之任之了。而改善这种状况的选择,实际上不外乎适当扩充官员编制和减少行政周转环节两端。在这个意义上,武则天以来超编授官以及试、摄、判、知、检校等任职形式的盛行,未尝不是用魏晋以来的老办法来改善现存体制效能,只是其干扰制度的一面在剧烈政争之际显得更为强烈一些罢了。 [80]
唐玄宗即位后的一系列措施中,很大一部分便针对武后以来因大量超编授职导致的名实错综、“官纪大紊”局面。 [81]其要是大幅度压缩或废止超编授官,又适当容纳以往这类任职形式所蕴行政内涵,从而调和了初唐以来统治体制中的新旧因素,也使各种临时性任职在调整中呈现了此落彼涨的态势。其中部分已进一步制度化,宰相和节度使即其典型:隋及初唐以来的多种入相名号,到高宗时已渐归约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二衔,以此二衔入相的官员却仍具临时兼职色彩。到玄宗做了这类官员不必再回原司理事等一系列规定后,这两个头衔才真正独立化了。 [82]所谓节度使,其初不过是指都督带使持节者,睿宗以来才开始成为官职名号,却仍只是有关将领兼职,其同样是在玄宗时开始成为独立官衔的。 [83]当时还有部分临时任职在继续发展,如以他官判尚书省度支司,以综理全国财政收支; [84]以文臣入直翰林学士院,“供奉敕旨”并“内参谋猷”。 [85]玄宗还对部分临时特派性使职做了整顿和推广,如以八节度使镇防边境要地,以十五道采访处置使构成分区监察各州县的完整体系,以及转运使、盐铁使的兴起等。 [86]这些对后世制度有着重大影响的措施,都在玄宗开元年间确定了基本轮廓。在此基础上,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再定官制,所呈现的是以正规官职系统为经,以各种差遣性使职为纬的局面。
“设官以经之,置使以纬之”,看起来合理而圆满,在当时却存在着无穷的问题。唐初以来涌现的差遣性使职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制度背景,因而部分使职稳定化后,所带来的问题总是要比解决了的多得多。如理财诸使的兴起,即与唐初以后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逐渐瓦解,整个财政系统入不敷出有待重组,尤其是需要开辟更多税源的趋势紧密相关。 [87]节度使也是一个显著的例子,其既全权统率一地军事,除非另有支撑系统,就不能不兼带辖区民政、财、刑、监察等多种职务,实际成为一区最高长官,才能调度治下资源展开和完成军事行动。这也就使隋及初唐煞费苦心切割控制的权力,在边地重镇重新纠结到了一起,初唐以来内重外轻、内外制衡的建制格局由此出现了极大的漏洞。 [88]显然,在官经使纬的现实状况中,已经潜伏了现存制度的又一轮变化。
4.宋元时期
从中唐到北宋前期,一方面,各种临时性任职形式在弥补制度缺漏或满足各种新需求的过程中极为盛行,除使、试、摄、判、知等仍在持续运用、推广外,新兴而常见的任用形式如“提举”、“提领”、“提点”、“点检”、“勾当”、“管勾”、“主管”、“管干”以及“直”、“充”等,似皆源出方镇幕职等较为鄙俗的行政氛围。另一方面,尽管制度调整的脚步缓慢,但临时性任职既然已是一种全面而持续的存在,也就形成了一定的惯例或制度,不少原来的临时性任职尤其是使职,宋初以来已是朝廷各部门和各地建制的重要部分,而大量唐以来的正规官职则已有名无实。这两个方面的交错发展,清楚地表明了唐宋行政体制新旧转换的大势。
这也就是宋代差遣盛行的总体背景。由于长期未有通盘整顿,新旧官职间一直处于取代而未完全取代,退化又未彻底退化的状态,从而形成了官制错杂、叠床架屋的局面。反映到具体官员身上,即其名义上兼任多职,却往往只有那个临时性任职即所谓差遣才是实职,其他官衔则很少或没有职权,仅象征一定的等级和俸禄等待遇。对于整套行政体制来说,这种现象的普遍化不仅使官职徒有其名,机构人浮于事,行政成本高昂而弊窦丛生,更给人事管理带来极大的麻烦。 [89]因此,如何处理各种新旧官职间的关系,简化和澄清这种一官多衔、名实错综的状态,一直都是北宋在官制领域的头等要务。鉴于宋初整套官职和差遣大致有类隋及初唐散官和职事官序列的关系,看起来,只要把各种差遣进一步确定下来,整合为新的职事官序列,再归并寓有相应等级待遇内涵的各种旧官职,北宋便可以像隋唐做过的那样,以新的职事官和散官序列的形成,为中唐以来行政体制的变迁做出总结,并且终结诸多临时性任职的盛行状况。 [90]
图4-6 北宋范仲淹供职资政殿牌
出人意料的是,神宗元丰三年(1080)开始的官制改革,虽在不少方面总结了中唐以来行政体制的发展势头,尤其是在地方和军事建制上确认了宋初的许多措置,但在整顿朝廷各机构这个全部改制过程的关键问题上,却并没有走上进一步肯定各种差遣和将之整理为新职事官序列的路子,而是选择了大幅恢复唐代旧官职能和地位的方案。 [91]到元丰六年(1083)改制活动告一段落,中唐以来几乎成了空架子的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等)、台(御史台)、寺(太常寺等)、监(国子监等),都已“各还所职”,回到了近乎盛唐时的模样;官员的班位和禄秩,则另以一套杂取唐宋散阶名目而构成的“寄禄官”序列来衡量。与之相应,原来临时任职办理各类实务的差遣,便大都废止了。 [92]
这个方案的确简化了长期以来因官、职、差遣而显得错杂紊乱的行政体制,只是其向后看的复旧路向局限太大,削弱了其总结唐以来行政体制变迁本应具有的意义。首先,复旧很难容纳大量临时性任职所反映的强化控制、改善财政状况、平衡集权与分权关系等方面的新事态、新要求,也就不可能消除临时性任职之所以盛行的根源。 [93]其次,朝廷各部门虽大幅回归至盛唐之制,但那些“先后所同便”的领域尤其是地方和军事建制,却因元丰改制确认了宋初以来的状态而仍是五代以来的模样。 [94]这就重新导致了新旧制度的关系问题,也为各种临时性任职的活跃留下了余地。 [95]最后,恢复旧官职的作用和地位后,为重新衡量其级别和俸禄而新创了寄禄官序列, [96]这一措置并未改变,而是承认了官员俸禄与其实际职务相脱离的局面。与隋及初唐整顿魏晋以来制度时,先重新确定职事官序列,再据以发放俸禄和各项津贴的措置相比,寄禄官阶的制定,不仅集中暴露了元丰改制在复旧和处理各种新问题时的窘态,更给今后的人事管理带来了大量麻烦和消极影响。
总之,向后看而不是向前看的元丰改制,远不是对中唐以来行政体制新旧转换过程的合理总结,也不是一个可供后世继续增饰和完善的坚实起点,况其又与政见多歧而聚讼纷纭的王安石变法相衔接,也就注定了其命运多舛。史载哲宗“元祐以后,渐更元丰之制”;徽宗时“元丰之制,至此大坏”。 [97]这里面固然有元丰以后政争激烈而政局反复等原因,却也是与元丰“新制”的上述缺陷直接相关的。北宋覆灭后,南宋高宗以来虽有过一些制度上的整顿,其主旨无非是要恢复和维持已被战争扰乱了的统治秩序,在解决北宋官制遗留问题上并无多少进展。 [98]彻底扭转中唐以来行政体制紊杂局面的历史任务,实际上是通过金、元两朝对中华政治传统的消化而完成的。
金、元官制套用了大量宋制,并对宋制采取了删繁就简、弃浮用实的措施。这就有意无意地使其建制过程,走上了确认中唐以来行政体制的发展方向,在此前提下整理新旧制度关系的正确道路。如金制已把唐宋三省合并为尚书省, [99]元则循金改为中书省,又确定了中书省与分管举国军事和监察的枢密院、御史台的分工关系,改组了各在京行政机构,从而解决了朝廷各部门与地方及诸军事建制的协调问题。同时又设立了分隶于朝廷省、部、院、台等部门的大量直属机构,明确了分门别类管理大至军事、财政、监察,小至工匠、医药、矿冶事务的行政网络,较好地容纳了中唐以来临时性任职尤其是诸使盛行蕴含的需求和要素,确认了整套行政体制的条条化发展趋势。元代还重新划分了职事官和散官序列,摒弃和淘汰了寄禄官和其他各种繁复的虚衔,既以之简化了人事管理,也使长期以来新旧制度的转换有了一个较为彻底且合理的结局。 [100]其最为明显的表现,便是以往诸多临时性任职形式随“官有常职,位有常员”而终于衰歇,其中绝大部分至此都已制度化了。以往临时性任职名号,如参政、参议、知、同知、提举、提领、使、大使、判、管勾、签书、签事等,至金元时期皆已转为正式官名,这一事实突出地说明了当时在唐宋以来制度发展中选择和淘汰了什么,也代表了唐以来临时性任职形式发展的实际成果。
5.明清时期
以元制为新的起点,明清时期各种临时性任职形式,再也没有出现过魏晋南北朝和中唐以来那样到处涌现和愈演愈烈的局面。明清文献中常见的如“参赞”、“赞理” [101]、“干办”、“办理” [102]、“巡视”、“抚治” [103],以及继续行用的“兼”“摄”“督”“直”等形式, [104]其具体作用和地位,基本上都维持在补充整套行政体制的正常水平上。
在集中体现皇帝与百官关系的政枢领域,明太祖废相并撤销中书省后,各种旨在帮助皇帝处理章奏的临时性任职便应运而生了。其具体形式,一度是令人兼摄春、夏、秋、冬“四辅”官,从事复奏、封驳等事; [105]或又临时指派翰林院和左右春坊的儒臣“详看诸司奏启,兼司平驳”。 [106]到成祖永乐年间,便开始经常采取临时特命儒臣兼挂殿、阁学士头衔,以“预机务”之名任职, [107]从而形成了内阁的雏形。从以后的发展来看,这些措施并未像汉武帝加强内朝和唐代以其他官员掌知机务的措施那样不断扩散开来,引起更多变化,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适应客观需要的皇帝秘书班子,又迅速地与整套行政体制相互协调。自洪熙、宣德迄于明末,内阁学士虽地位渐居六部尚书之上,其间形成了一定的主辅关系,并且有了制敕、诰敕房等附属设施,却一直保持着原来那种临时性任职的属性,无定员,无任期,不得独立对外,“虽文渊阁有印,止于封进诏草,登达章疏用之,不得下诸司”, [108]呈现了一种“无丞相之名而有丞相之权,有丞相之权而无丞相之责”的奇特状态。 [109]
这种状态,似乎正是明清专制集权体制对宰相制度的基本要求。从清初重建内阁,康熙九年(1670)将之稳定下来和正规化后,内阁大学士虽得到了宰相名分,但其原来拥有的特殊作用和地位,很快转移到了南书房行走, [110]又转移到了雍正七年(1729)以后崛起的军机大臣手中。而“军机大臣”的性质和地位,正如嘉庆帝所说,与隋唐的“平章军国重事”相仿, [111]同样属于临时性任职。事实上,军机大臣的性质与明代的内阁学士更为一致。它同样依附于皇帝而不独立,也无定员、任期。内阁大学士、尚书、侍郎等重臣或亲王,随时奉旨兼办理军机大臣、军机大臣、军机大臣上行走、军机大臣上学习行走等衔,入直内廷军机处协助皇帝处理各种政务。 [112]尽管军机处也形成了一定的制度和惯例,又逐渐衍生出内翻书房、方略馆等附属设施, [113]并被公认为雍正以来实际执掌清代相权的中枢, [114]但其在根本上仍一直都是最便于皇帝灵活调度的临时性部门,保持了“勤、速、密”的工作特点,并与包括内阁在内的各种正规机构保持着相辅相成的关系。
在朝廷与地方的关系上,明太祖撤销元代总制各地政务的行中书省后,朝廷便面临着如何协调分掌民政、财赋、军事、刑法等事务的地方专项行政机构的问题。各地权力切割且互相牵制,固然有利于朝廷控制,却很难应付须由各专项机构协力处理的重大军政问题。洪武十年起命监察御史巡按州县, [115]因其地位过低只能起到一定监察作用,无法协调地方各机构行政。故永乐以来,便开始随事随时特遣尚书、侍郎等大臣,以“巡行”“镇守”等名目出督各地,监督、主管重大区域性军政活动,统领或协调各有关机构工作。又因这些大臣与隶属都察院的巡按御史“文移窒碍”,遂又以都察院长官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用“巡抚”“抚治”“镇抚”“整饬”“经略”等名目出督各地,并逐渐形成了兼军务者加“提督”,有总兵地方加“赞理”或“参赞”,辖多事重者加“总督”,及尚书、侍郎总督军务者皆兼都御史等一系列惯例。 [116]这就先后在各省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等专项政务机构及部分重要府州之内,出现了一批权力较为完善的实际行政首脑。直至清朝,实际掌管一省、数省军政和漕运、河道等大范围事务的督、抚制度,便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删并、整理而成的。
清代所设总督、巡抚虽趋于稳定和规整,却仍未脱其临时性任职的本色。乾隆十四年(1749)后,总督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相机特加兵部尚书衔;巡抚例兼右副都御史,或再加兵部侍郎衔。 [117]也就是说,两者均是都察院和兵部堂官出督、镇抚各地,所谓总督和巡抚都非正规官称,象征其权力的印钤,也与方形正规官印迥然有别,而是长方形的铜关防。 [118]其职权范围尤其是督、抚之间的关系,则一直处于笼统和灵活伸缩之中。故督、抚同城者,便往往“政令歧出”。 [119]具有这些特点的督、抚制度,既为皇帝提供了控制和协调各地专项政务的便捷方式,又与各正规机构保持了相辅相成的关系,故其与内阁、军机处一样,一方面集中反映了明清时期各种临时性任职形式的作用、地位和发展轨迹,另一方面也是历代较好地运用这类任职形式的实例。
(1) 居延汉简308.38“乘要虏隧长薛立乘今守士吏”。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505页。居延新简E.P.T26:18“
告守尉谓部候长
”;E.P.T51:190A“五月丙寅居延都尉德库守丞常乐兼行丞事谓甲渠塞候=/写移书到如大守府/书律令掾定守卒史奉亲”。《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第77、187页。敦煌汉简193A“始建国天凤三年十二月壬辰敦德玉门行大尉事试守千人辅试守丞况谓大前都尹西曹聊掾行塞蓬”。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释校《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第18页。
(2) 《汉书》卷二九《沟洫志》载“宣帝地节中,光禄大夫郭昌使行河”;卷六八《金日
传》载其孙涉,“哀帝即位为奉车都尉,至长信少府,而参使匈奴,匈奴中郎将”。第1686、2964页。《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载建武二十六年“遣中郎将段郴授南单于玺绶,令入居云中,始置使匈奴中郎将,将兵卫护之”。第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