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春秋战国以来上计考课制度轮廓初具的基础上,秦汉王朝的考核制度,仍以长官主导、功绩至上为基本特色,并在整套人事管理体制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以下述其主要方面及其发展要况。
秦汉时期的考核,首先是按两个系统逐级展开的。
一是地方行政系统。依此系统展开的考核,在秦灭六国前便已明确。云梦睡虎地秦简中,不仅有郡守对县道官实施考核的条文, [1]还有在乡里举行考核的规定。 [2]秦统一后至汉初以来,由各郡的最高长官牵头,定期按境内的法定行政节制系统,逐级查核和评价下级官吏的任职状态,一直是各地官府展开考核的基本组织原则。 [3]从汉代的情况来看,这个系统主要是由两个分支组成的:郡守(国相)—县令(长)—乡有秩(啬夫)乃至里正(里魁)为一支,郡都尉所属军事治安系统为另一支。 [4]但都尉仍从属于对全郡负有总责的郡守,因而这个分支最终仍受制和汇总于郡守府,以便把握本郡“盗贼多少”,及军事守备方面的政况和都尉等军事官吏的任职状态。 [5]到东汉光武帝建武六年(30)八月,“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后,对边郡以外的绝大多数郡国来说,这两个分支已合而为一了。 [6]
在此框架内,地方各级官吏的具体考核过程,大致以各种簿籍的逐级上报和审计为核心而展开。以郡、县两级的考核为例,每年入秋后,各县令(长)在其僚佐的配合下,对下属各乡及直属部门的官吏进行会考,称“集课”。其基础首先是这些下级报送的相关簿籍,其中,秋后汇送的为岁计簿,即“集簿”, [7]逐季申报的为“四时簿”,按月申报的为“月言簿”。 [8]当然下级申报的这些簿籍只是部分依据, [9]另外还有县廷直接掌握的有关情况, [10]经查核、确认和比较其年劳功绩和辖区或部门的行政状态,再拟其高下(殿、最)和赏罚。同时综合本县本考核年度在“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等各方面的政况, [11]编为集簿,上计于郡,接受郡守的年终会考。 [12]郡会考的具体过程,与县的考核相类。作为地方最高长官和朝廷的全权代表,郡守在其僚属的协助下“课校”各县政况,并确定有关官吏的考等后,又须考核郡尉等军事官吏和本府郡丞等僚属, [13]在此基础上编定本郡本考核年度的上计簿册,在正月以前遣吏(称“计掾”或“计吏”)送抵朝廷接受考核。在此过程中,县令等由朝廷统一任用的官员的考等,大体是由郡守拟定与计簿一起上报,听候朝廷裁处的, [14]同时郡守亦可对之施加一定程度的奖惩, [15]甚至“缚责”丞尉,“迫胁”长吏。 [16]而对自行署置的属吏,无论是其考绩功课的最终确认,还是轻则赐劳或斥责,重则察举或下狱等赏罚的兑现,考核过程到此便结束了。
二是朝廷各专项政务系统。大量京官和朝廷派驻各地掌理专门事务的直属官,都是按此系统展开考核的。从云梦秦简的有关条文来看,这个系统的考核,在秦统一前便与地方官考核相辅而行,也有了相当细致的规定。 [17]到汉代,这个系统中又明确了由主管全国各项政务的诸卿分头主持,并按法定统属关系逐级展开考核的原则。
如《续汉志》载太常“每选试博士,奏其能否”,光禄勋典诸郎官“考其德行而进退之”, [18]都反映了诸卿分别考核其所属的事实。值得注意的是光禄勋对郎官的考核。按光禄勋—五官及左、右等署中郎将—各署郎官这一法定序列,对数量庞大的郎官的考核,先由中郎将考核本署郎官,再汇总于光禄勋并加以课校,因而也是逐级展开的。 [19]又如班固《汉书·序传》记其曾祖班况曾官“上河农都尉,大司农奏课连最”,为大司农对其各地直属官的考核。 [20]而农都尉属下分别主管屯田事务的,还有农令—部农长—农亭长这样的序列。 [21]大司农对其考核显然也须按此序列逐级展开,其余诸卿对各地直属官的考核应同样如此。(1)其具体步骤大体当与郡县递次考核的过程相类,最终则由诸卿在课校下级和本府僚属任职情况的基础上,一方面,汇总和编制本部门在本考核年度内的综合政况上报朝廷;另一方面,除必须“奏其能否”即奏上考等以凭朝廷裁处的官吏外,对本府或本部门各行政长官自署的属吏,则可直接据其考绩实施相应赏罚。
诸卿率领各专项政务部门,郡国守相统辖地方各级机构,这两个系统既是秦汉整套行政体系的骨架,也是考核各种官吏的基本组织。到来年春季,诸卿和郡守向朝廷汇报本部门和本地区的综合政况并接受考核,这张前一年“秋冬岁尽”逐层展开的考核网,便最终收拢到皇帝这里了。但要依据繁杂琐细的簿册,考核百余个情况各异的郡国守相、十余个分门别类主管专项政务的卿和其他一些地位及性质与之相近的行政长官,又要对他们呈报的下属官吏考绩做出最后裁处,这些工作显非皇帝一人所能承担。在汉代人事行政中占有特殊重要地位的上计事务,也像其他大政的处理一样,是由直接协助皇帝的有关大臣和机构具体负责的。
从西汉的情况来看,这类大臣和机构首先是指丞相、御史大夫二府。 [22]如宣帝地节四年(前66)九月,诏郡国“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 [23]元康时魏相为丞相,上疏谏帝有曰:“案今年计,子弟杀父兄、妻杀夫者,凡二百二十二人,臣愚以为此非小变也。” [24]又谷永建议成帝重用曾任郡守和诸卿的薛宣时,奏称“宣考绩功课,简在两府,不敢过称以奸欺诬之罪”, [25]都反映了这一点。必须指出的是,御史大夫在考核过程中的地位远逊于丞相。据高帝刘邦命北平侯张苍居相国府“领主郡国上计者”,为时长达四年,其间近一年御史大夫赵尧随帝征陈豨在外的事实,可推断汉初御史大夫在计政中的作用似尚未明确。 [26]大致要到武帝元封元年(前110)以后规定“御史职与丞相参”, [27]御史大夫与丞相综理国政的格局才被确定下来,也就形成了由其协同丞相主持考核的体制。当然“副贰丞相”的御史大夫的协同,大体应是监督考核,查察有关上计文簿,并向各地上计官吏宣布皇帝的慰饬诏书和传达其奏对等。 [28]
丞相在计政中无疑具有主导作用。在春秋战国以来委任责成的统治原则下,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丞相,实际上是皇帝之下相对独立的最高行政层级,拥有远比后世宰相要大也要完整得多的权力和责任。而按战国以来的逻辑,督率百官恪尽职守,岁终论功行赏,并以全国治绩对君主负责,正是其最根本的任务。 [29]丞相的这种性质和地位,不仅主掌监察的御史大夫难以相匹,也是汉武帝以来权力迅速膨胀而仍附属于皇帝的内朝诸臣无法比拟的。因而汉初以来,尽管存在着御史大夫的监察和参与,但对诸卿和郡国守相的考核,基本上都是在丞相主持下展开的。西汉两个著名丞相的事迹确切地印证了这一点。一个是汉初陈平在文帝询问全国每年刑狱和钱谷出入多少时的回答:“问决狱,责廷尉;问钱谷,责治粟内史。” [30]另一个是宣帝时丙吉对京城发生斗殴事件的看法:“民斗相杀伤,长安令、京兆尹职所当禁备逐捕,岁竟丞相课其殿最,奏行赏罚而已。” [31]因此,按当时的集权原则和行政层级,考核诸卿和郡守这个法理上权在皇帝的大典,实际上是在丞相主持和负责、御史大夫监督和配合下展开的。其具体步骤大致如下。
考核从正旦百官朝贺大会后至三月底,由丞相主持,在相府大殿举行。 [32]相府僚属如具体管理郡国二千石考绩功课的东曹、主管集课和上计簿册的集曹等, [33]便是各种具体工作的主要承担者。此外,丞相府中“为众史之长”又“职无不监”的丞相长史、“佐丞相举不法”的丞相司直,则对之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 [34]在课校各种上计文簿和拟定诸卿、郡守的考绩功课时,相府和御史大夫府直接掌握的材料固然是重要的依据, [35]但朝廷各部门和地方两大系统分头上报的簿册,也会被用来相互查对和核实。 [36]在上述过程前后,丞相和御史大夫自然也须考核本府僚属,校其功劳高下,定其赏罚。 [37]最后,当这个事繁务殷的考核大典基本结束时,除须领衔奏上诸卿、郡守及其他重要官吏的考等和相应的赏罚意见,听候皇帝裁处外,丞相也须在其人事黜陟权范围内,据各地各部门所报四百石以下官员考等加以赏罚。 [38]各地上计吏离京前,还要举行一个隆重的仪式。届时丞相须向上计吏询问政令得失和民间疾苦,并由相府的计室掾史宣读皇帝督饬上计吏“归告二千石”奉公职守的诏书。 [39]
当然,丞相和御史大夫也要接受皇帝对他们任职状况的评介,却往往表现为天地大变或天下大过时的问责或策免。 [40]其他少量级别与丞相相类的将军等重臣和部分近臣,也是直接由皇帝按个案论功行赏,依过施罚的。 [41]也就是说,这些在官僚队伍结构中居于顶端的官员,都不在丞相主持的统一考核范围内,其任职状况的好坏和相应的任免黜陟,是由皇帝随机以个案方式处置的。
以上是两汉时期官吏考核的基本组织格局。与当时整套行政体制的发展过程相应,自武帝常亲自“听计”, [42]又大力扩充内朝秘书班子后,皇帝对全国计政的控制和干预已愈发直接和切实,而丞相的作用则变得更具体化了。宣帝时“练群臣,核名实”,命“自丞相以下各奉职奏事,以傅奏其言,考试功能”,标志着武帝以来厉行集权势头的持续推进。 [43]因而元帝时,在宫廷内协助皇帝的尚书台,开始取代丞相在评介诸卿“行能”时的地位。 [44]到东汉,在成、哀以来和新莽措置的基础上,把丞相、御史大夫二府综理国政的体制,改定为太尉、司徒、司空三司(三公)联合理政的体制,同时又明确和强调了尚书台在决策过程中居于三司之上的地位。至此,虽然诸卿和郡国二千石的考核仍由三司负责, [45]从西汉丞相改称而来的司徒也仍在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46]但其已被置于尚书台的全盘管辖之下,皇帝对其所奏百官考绩的审批,也不再像西汉那样仅走一个过场,而已在尚书台有关曹署协助下切实查核。 [47]尤其在关系到整个考核是否落到实处的赏罚问题上,三公主要是承秉尚书台下达的皇帝旨意贯彻执行。 [48]从西汉“丞相典天下之诛讨赐夺”,到东汉“选举诛赏,一由尚书”, [49]三公在计政中的地位,已下降到具体主持簿册课校这种附属和听命于尚书台的水平上了。应当说,考核组织及相关制度的这种变迁,正反映了政务中枢和整套行政体制在集权化方向上的发展进程。
综上所述,汉代官僚考核的基本组织原则,是由直接行政上级负责评价官僚任职情况,而最终裁定官僚任职情况的好坏,并以任免调迁等人事举措加以赏罚的,则是其职务的授予者。这就决定了其既严格按行政层级逐级考核,又按皇帝—丞相—各地各部门长官这种人事权划分层级,来逐层确认官僚考绩并加以赏罚的状态。其总的特色是各级行政长官在考核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事任免调迁在落实考核结果时占有最为突出的地位,而随时展开的监察督责则予以辅助和拾遗补阙。这就使汉代的整个考核过程均贯穿了委任责成的精神,显得权责分明而简洁有力,从而适应了大一统王朝和专制集权政体的基本要求,也为此后历朝历代考核的组织奠定了基础。
考核过程的组织、步骤很重要,却只是一种保障,考核的具体内容、确定考等的标准以及相应的赏罚规定,才是考核的内在要素。
关于汉代考核的内容,文献中有大量例子。如文帝时,河南太守吴公“治平为天下第一”。所谓“治平”是指为政应天顺人,政理民安。 [50]宣帝时颍川太守黄霸“治为天下第一”,是因其力行教化而后诛罚,“外宽内明得吏民心,户口岁增”。 [51]此两例的“治”,皆指治理成效,是考核时与同类官员比较的中心内容。在此之下,诸如“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等,自然都包括在其中了。此外,居延汉简中有不少登录官吏全年功、劳的残简,(2)《汉书》和简牍中也不乏官吏“积功”或“积劳”而升迁的事例。 [52]这里的“功”即功绩,大致与“盗贼多少”等内容一样指官吏实际做出的绩效; [53]“劳”常指年劳,即官吏实际任职的岁月,可通过一系列办法来折算和赐、夺。(3)由此看来,除功绩外,年劳也是考核的内容之一。再者,文献中留下了不少“治行第一”的记载。 [54]前已指出,“行”即德行、品行,像质朴、敦厚、逊让、节俭以及孝悌、廉公之类,都在其中。所谓“治行第一”,表明品行也在考核之列。另如武帝以来刺史须在岁终举“有治能者为最”;元帝时让尚书“选第”中二千石,大鸿胪冯野王“行能第一”,则能力也须考核。 [55]秦汉文献中习见的“文毋害”“软弱不任”“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这样的评语,(4)便是对官吏能力的某种概括。
可见汉代的考核,在功绩、年劳、行能三大项目下包含了众多内容。但这里存在着两个问题。第一,对各种职能、性质迥然不同的官僚来说,在考核的具体内容上是否区别对待,是否形成了一定的分类考核标准。第二,在功绩、年劳、行能中,究竟哪一项是确定官僚考等的关键标准。
在前一个问题上,汉代似乎大都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同对地方长官的考核,在法律规定上计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等状况的前提下,文献所载其具体定等有的侧重于断狱和盗贼,有的偏重于户口增殖或减少, [56]有的则以“劝民农桑”“县无逋事”,或以组织军事征调和漕运的绩效为主; [57]诸如此类,千差万别。这样的状态可能与不同时期的治理主题和不同地区行政重点的变换有关, [58]但也表明其考课在一般法律要求的基础上,也为行政长官拟定考等和最终裁定者综合平衡提供了较大余地。其好处是可因时制宜和切合各地各部门特点,弊端则是使衡量比较容易发生问题,易受长官意志影响。
值得重视的是,汉代虽然还没有形成用来分类考核全国官僚的标准体系,却已经零散地出现了一些分类考核的雏形。像上面提到的郡县长官,尽管对其考核定等的侧重点不同,却基本还在“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的范围内,大概便可以算作一类。再如各地各部门从事具体文案工作的吏员,他们的责任和性质都相当接近,在文献中常给以“文毋害”或“能书会计”之类的评语,约略也是一类。另如前述,元帝以来光禄勋每年以朴质、敦厚、逊让、有行(节俭)四科课第郎、从官,说明当时已为郎、从官这种“亲近天子常侍从者”定出了一些共同的品行标准, [59]似乎又是一类。而西汉以来丞相以四科取士的后三科,“学通行修,经中博士”,“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刚毅多略,逢遭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虽然用于选官,但由于名不副实者须“奏罪名,并正举者”, [60]也未尝不可看作分别为博士、御史和近畿县令特设的行能标准。应该说,由于汉代官方意识形态正在调整定型之中,许多职务的地位和性质尚未尽蜕战国之习而不甚明朗,当时没有一套完整的分类考核标准并不出人意料,但这些分类雏形的出现,却为后世提供了可以不断总结和系统化、制度化的方向。
至于功绩、年劳、行能哪一项最为重要,这在理论上本不成问题。只有实际做出的功绩才是国家和社会对公职人员的本质要求,而且其中兼含了年劳和行能因素。如果年劳和行能不通过功绩体现出来,那即使不是有害也是缺乏意义的。汉代考核制度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了优长,无论是考课以功绩为重心的状态,还是功绩内容的具体化和明确化,汉代都可推为历史上最为成功的时期之一,当时确定考等和实施赏罚的具体状态直接体现了这一点。
汉代的考等,最基本的有“殿”“最”两种。在字面上,殿乃末尾,最则排头。据前述诸例,可知与两者对应的实际意思是殿即“不称职”,最为“有治能”。诸如“治平第一”“治行第一”“治行尤异”等,其含义都与“最”接近,或在“最”的范围内;而“殿”常被表述为“负课”“不称职”。 [61]因此,与其把殿、最狭窄地理解为“最后一名”和“第一名”,倒不如把它们看作“上等”和“下等”这种涵盖面较广的等次更为合适。
殿、最的确定首先在于官僚功绩的多少和大小。如前举地方郡县长官中,左内史兒宽先以“负租课殿”,旋又因其治下百姓踊跃输租而“课更以最”;小黄令焦延寿使境内“盗贼不得发,举最当迁”。诸如此类的事例,都体现了功绩在考核定等中的关键作用,即所谓“功多尤为最”“负多尤为殿”。 [62]但比较功、负的多少和大小,既然可以定出殿、最,自然也可以定出一些居中的档次;同样,既然出现了“第一”,就会有第二、第三。如文献中常见的“高第”, [63]尽管不同官职标准有所不同,但与“治平为天下第一”“治为天下第一”相比,显然有着一定的距离,反映了某种等差。如果说“高第”和“第一”都可以纳入“最”的范围,那么成帝时茂陵县令萧育被右扶风岁终会考为第六等的事例,就表明郡国守相“课校”属县令长之功,定其殿、最的同时,不仅排出了一些适用于功不足称最、负不足课殿的中间考等,而且也有了“第六”这种刚刚可以免予责罚的中等偏下的等次。 [64]这也可见殿和最在汉代大略可以视为上等与下等,而在考课校核官僚功、负时,更多的自然是处于其间,基本属于称职的中等考第。
当然职务性质不同,功的具体内容也会有所不同。对各级行政长官来说,所谓“功”也就是其主管部门或地区的治绩。对一般官吏来说,功的内容就要琐碎得多了,但仍应指官吏在职期间所建树的实际绩效和事功。汉简记录中,绩效常以“劳”“中劳二”“功”“中功五”这种形式来分类和计量,并与年劳一起载入专门的“功劳案”;(5)同时也有“上功”“对功”“案功劳”这种向上级呈报功状和加以核对的记载;(6)又有统一规范这些过程的专项法律“功令”。 [65]尽管这都是些琐细的事功,却仍与郡县长官以“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等绩效一样,是可以量化和便于比较的。应当说,正是功的这种归属明确、内容具体而实在的状态,为当时考核过程贯彻功绩至上的原则,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与功绩和行能相比,年劳所起作用最次。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自嘲曰:“外之,不能备行伍,攻城野战,有斩将搴旗之功;下之,不能累日积劳,取尊官厚禄。” [66]便说明了功与劳的差别,至于“取尊官厚禄”,则是讥刺在位者之语,并不能说明当时尊官厚禄者无功少能。董仲舒当年对策强调功绩、行能与年劳之别:“且古所谓功者,以任官称职为差,非谓积日累久也。故小材虽累日,不离于小官;贤材虽未久,不害于辅佐。是以有司竭力尽知,务治其业而以赴功。今则不然,累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是以廉耻贸乱,贤不肖浑淆,未得其真。” [67]其语也是以古讽今,提请武帝注意仅以年劳为功的倾向。从武帝以来形成的惯例看,功绩显然是擢至二千石以上高官的重要条件。如刺史居部九岁举为守相,“其有异材功效著者辄登擢”; [68]“二千石有治理效,辄以玺书勉励,增秩赐金,或爵至关内侯,公卿缺则选诸所表以次用之”。 [69]东汉朱浮总结汉初以来官吏久任局面说:“以尧舜之盛,尤加三考,大汉之兴,亦累功效,吏皆积久,养老于官,至名子孙,因为氏姓……盖以为天地之功不可仓卒,艰难之业当累日也。” [70]其论是要劝谏光武帝动辄斥罢违法官员,却还是以功绩为年劳的价值所在,持论仍与董仲舒略同,而所述“养老于官,至名子孙”,皆为低官。总体看来,虽然官场内部总在自发滋长“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之类的倾向,但低官久任现象的普遍存在和高官升擢特重功绩的做法, [71]仍足说明汉代确实是把年劳放在重要位置上,作为建功立业的一种条件来看待。
与之相应,在汉代的考课中,行能也须通过功绩才能被确认。如博士升迁的三科,“高为尚书,次为刺史,其不通政事,以久次补诸侯太傅”。 [72]从“不通政事”可知博士课第是蕴含了行能要求的,故这三个升迁等级,正表明了当时功绩、行能优于年劳的法意。又如光禄勋“举三署郎,以高功久次才德尤异者为茂才四行”。 [73]这同样反映了才行以功绩为前提来加以肯定的理念。前已论述汉代获“最”的两种习惯解释,即“功多尤为最”“有治能者为最”,体现了有功绩者即为有治能的逻辑。 [74]也正是这种以功绩来衡量官僚行能和年劳价值的特点,构成了汉代考核过程所以常令后人赞叹不已的重要原因。
考核主要依据明确而实在的功绩标准来进行,由此展开的赏罚也就易于严明了。汉代与考核相连的赏罚,一般的犒赏或惩戒自然可在每年考核后进行,而按先秦圣王之说及秦以来的有关制度,重大的尤其是对官僚来说利害关系最大的职务变动,则往往须以三年为期,综合其三年考绩加以落实。 [75]但“功多尤为最者”和“负多尤为殿者”是例外,按当时的解释,“殿”即“不称职”“不胜任”,而按汉代法律,凡确认为不称职、不胜任者,便须立即罢免。 [76]当时所谓“免”,即一免到底,也没有后世那种免职后保留其官员身份和资历,以便其再度任职的规定,故对官僚来说,一旦课殿,一下子就成了平头百姓。与“课殿当免”相对的,是“举最当迁”。这种升迁也无须以三年为期,而是立即兑现的,且多跃等越级的“超迁”。前述吴公治平为天下第一,“征以为廷尉”,北海相朱邑“以治行第一,入为大司农”,都是从一般郡守直接升迁为中二千石的“九寺大卿”,主管举国专项政务,上距三公已仅一步之遥。当然获最者亦常留任增秩,赐予金钱,封以侯爵,再以慰劳玺书加以勉励,以示荣宠。获最与获殿者的这种强烈的赏罚反差,体现和保障了考核的真谛和激励作用,也再清楚不过地展示了官僚在职位上建树功绩对其命运的巨大影响。
介于殿、最之间,仅得中间考等而基本称职的官僚,功绩虽不足以获最超迁,但逐年累积到一定程度后,也可以“稍迁”,即按所积之功循次升迁,或称“积功迁”“以功次迁”。(7)由于其功不甚突出,须按三考黜陟之期升迁,也就不免使人感到“劳”的作用,故又有“积功劳迁”、“积劳”或“以久次”迁。 [77]只是对当时官僚来说,除非适逢机遇,朝中有人,否则即便是循功次升迁,通常也只能“随牒在远方”,而很难跻身于重要官职行列, [78]若仅凭年劳,则只能一辈子辗转跋涉于一般官职之间了。
(1) 《史记》卷三〇《平准书》载武帝时“置大司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以行均输平准之法。第1441页。居延汉简82.18B:“建昭元年十月尽二年九月/大司农部丞簿录簿算及诸簿十月旦见。”即是一个考核年度内大司农某部丞汇编之集簿的记录。居延汉简41.22:“
十一月五日 长信少府丞王涉劳一岁九月七日。”此为年劳记录,考课之所必据者。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145、72页。可见每年除考课外,任满离任还须统计其任内功绩。
(2) 如居延汉简37.57:“肩水候官始安隧长许宗 中功一劳一岁十五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年卅六长七尺二寸觻得/千秋里家去官六百里。”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63页。居延新简E.P.T52:760:“河平元年十一月□□□年□……视事尽三年一月积=/
一岁”。《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第276页。
(3) 如居延汉简10.28:“北边絜令第四候长候史日迹及将军吏劳二日皆当三日。”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16页。居延新简E.P.T51:286:“
卒未央迹尽乙卯积十日 凡迹□
/
卒侯游迹尽乙丑积十日 出入
/
卒许敢迹尽甲戌积九日。”《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第197页。可见“劳”是以“日迹簿”为据依法积累的。《汉书》卷五〇《冯唐传》载其说文帝,称士座“安知尺籍伍符”,师古注引如淳曰:“汉军法曰吏卒斩首,以尺籍书下县移郡,令人故行。不行,夺劳二岁。”第2314~2315页。
(4) 居延汉简57.6:“张掖居延甲渠塞有秩士吏公乘段尊中劳一岁八月廿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110.22A:“尉史张寻 文毋害 可补
”110.29:“
软弱不任候望吏不胜任。”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100、179页。居延新简E.P.T 59:104:“延城甲沟候官第三十隧长上造范尊中劳十月十桼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年三十二岁长桼尺五寸应令=/居延阳里家去官八十里属延城部。”《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第366页。
(5) 如居延汉简13.7:“肩水候官并山隧长公乘司马成中劳二岁八月十四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武年卅二岁长七尺五寸觻得/成汉里家去官六百里。”157.9:“居延甲渠候官第廿七隧长士伍李宫/建昭四年功劳案。”485.17:“居延甲渠第六隧长
/中功二劳一月八
”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21、257、585页。居延新简E.P.T53:139:“
延甲渠第廿□候长□□
/
凤三年功劳案。”《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第290页。两份“功劳案”说明官吏功劳记录各有专门的卷宗。
(6) 如居延汉简6.5:“五凤二年九月庚辰朔己酉甲渠候汉强敢言之府书曰候/长士吏蓬隧长以令秋射署功劳长吏杂试枲□/封移都尉府谨移第四隧长奴□□□□□□□敢言之。”203.24:“临木候长□昨日诣官上功不持射具□会□□□□□远/不及到部谨持弩诣官射七月丁亥蚤食入。”210.3:“第十桼候长赵彭诣官对功
。”270.11:“□·谨案吏功算
。”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9、317、323、454页。居延新简E.P.T5:32:“·右五命上大夫增劳名籍。”E.P.T43:181:“
□日丙□直平可封功计
。”《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第20、111页。
(7) 居延汉简62.56:“
以功次迁补肩水候 候官以三月辛未到官□
。”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111页。《汉书》卷四六《周仁传》载其“为舍人,积功迁至太中大夫”。第2203页。《后汉书》卷一七《贾复传》载其为朔方太守,擢用内郡徙人为吏,“或以功次补长吏,故各愿尽死”。第667页。孙星衍校集《汉旧仪补遗》卷上载谒者“功次当迁,欲留增秩者,许之”。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第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