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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明代官僚等级、俸禄和其他待遇

唐中期以后,整套行政体制的演化,官、职之间名实不副、错杂紊乱的状态日甚一日,原来品、阶、勋、爵四大序列俱已泛滥不堪,从而使官僚等级制度的又一轮调整成为必然。作为人事管理包括俸禄等各种待遇的基准,等级制度的这种状态自会在相关领域引起一系列变化,但尽管宋元至明清这方面制度各有特点,其基调却仍是唐代奠定的以官品序列为中心和更为注重官员职务的状态。以下择要论述其况。

经五代到宋初,当太祖和太宗“事为之防,曲为之制”, [1]尤其是通过大量“差遣”来消除藩镇割据之类的危险后,所必需的下一步调整一直都步履艰难。神宗元丰改制打起恢复唐制的旗号,前已指出是一个头痛而医脚的方案。与变制变法相连的集团分野和政局动荡,自熙、丰以来绵亘于北宋后期,直至南宋而不绝,并在各种制度中留下了深刻痕迹。

即就宋代俸禄制度而言,研究者已指出其“恩逮于百官者,唯恐其不足,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的消极一面;同时亦肯定“惟其给赐优裕,故入仕者不复以身家为虑”,“名臣辈出,吏治循良,及有事之秋,犹多慷慨报国”的积极一面。 [2]当时俸禄制度的基本问题,即在官僚等级制度长期紊杂的大背景下,俸禄颁发往往多头分沾, [3]缺乏唐初那种以职事品级颁俸的定准。元丰改制后,以寄禄官序列与职事官序列分发俸禄和大量“职钱”的状态, [4]对人事管理来说,仍未澄清源头而徒留混乱。 [5]此外,地方官俸禄依然问题重重,当时月俸及料钱“并一分见钱,二分折支”的构成, [6]又尤其会使地方官收入因各地钱物折算比例的不同而呈现差异。 [7]相关弊端的延续和困扰,是与宋初以来整套行政体制和官僚等级序列调整的不得要领联系在一起的。

如果把目光投向与宋并峙的辽、金,投向宋以后的元朝,那么许多问题都在契丹、女真和蒙古人建立新王朝的过程中自然地消失了,这可以说是宋以来官僚等级、俸禄等制在不同区域和时期发展的一大特征。自辽、金到元朝,北方地区乃至整个中国范围内统治民族的变更浪潮,极大地冲击了以往官僚等级制度的积弊,同时又在着力巩固专制集权的进程中维系了官僚政治的传承脉络。即便是宋以后统治最称疏阔的元朝,除设有九品正、从十八品阶,用以指导人事管理和俸禄颁发外,也有假满百日,“申部作缺”,年及七十,“例应致仕”的一套办法。 [8]同时又循唐宋之风,形成了五品以上紫、六品以下绯、八品以下绿的百官公服色纹规格,即“制以罗,大袖,盘领,俱右衽。一品紫,大独科花,径五寸;二品小独科花,径三寸;三品散答花,径二寸,无枝叶;四品、五品小杂花,径一寸五分;六、七品绯罗小杂花,径一寸;八、九品绿罗,无纹”。 [9]这些都体现了唐宋以来有关制度被元代简化的状况。

以下简要介绍明代官僚的等级、俸禄和待遇。

图8-6 宋徽宗赵佶《听琴图》中的文官幞头和袍服

明代官僚等级制度也由品、阶、勋、爵四项构成,主次结合,相辅为用,但其具体形态已有不同。品为官品,用以衡量官员的行政级别和俸禄等各种待遇,在整套官僚等级制度中的作用和地位最为重要。其中武官有一至六品正、从12个级别,见表8-18;文官有九品正、从18个级别,见表8-19。此外,“不及九品曰未入流”, [10]没有品级,但有考满出身、月俸颁发等方面的等级差别,其况将在后面谈俸禄时介绍。 [11]

表8-18 明武官品级概况

▼表8-19 明文官品级概况

▼表8-19 明文官品级概况-续表

官品的授受取决于铨选,铨选则取决于出身、资历,包括仕途来路、才行绩效和所获推举之类。尽管其间仍有一定身份色彩,却都是后天而非先天决定的。也就是说,明代官僚的身份,已完全取决于他在官场中所处的位置而不以官场外的情况为转移。这当然不是说社会阶层分野不再影响官场,而是官场主导社会已成定局,官品成为至关紧要的社会身份的反映,是唐宋至元明清社会与政治的关系变迁发展,官本位社会进一步定型的体现。明代官僚队伍中未入流和流内的分野,也应放到这样的背景下来认识。 [12]

官品直接标志着官僚职务的级别,决定了其行政权力、地位和俸禄、役力等待遇的高低,在整套官僚等级序列中具有无可比拟的基准意义。因而明代各级衙门及其印信等差,即完全是按官品来区分的,见表8-20。

表8-20 明代各衙门印信等差

明代官品除像以往那样关系到朝会班列、议事次序、行政过程和人事管理外,还直接决定了各种重要的仪制待遇如婚仪规制, [13]家庙堂构与祀仪, [14]祖父母、父母、夫人封赠及荫子, [15]葬仪赐谥等。 [16]这是由于明代散阶已完全视其官品而授,故以往与散阶挂钩的礼仪待遇实际已附丽于官品。另须注意的是,明清官品序列之外还有一些主要按职务性质区分的法定职类,如堂官、科道官、正印官、教官、首领官、佐贰杂职官等。在以官品为基准而展开的行政过程和人事管理中,这些职类区别已在发挥前所未有的指导作用。这是唐以来官僚队伍分化的又一重要线索,也是了解明清官品序列时必须注意的一点。

散阶只用于衡量官僚资格。明代散阶的特征,是完全以官品为前提,据官僚考满之况授受。具体办法大致是,初入流者先授与其所得官品相应的“初授散官”;三年考满称职者,再给“升授散官”。不经初考,职务调迁,官品改动者,给相应“初授散官”;初考称职,职务调迁,官品不动者,给“升授散官”;官品改动者仍给相应“初授散官”。正二品到从四品6个级别的官员,六年考满“功绩显著”,又给“加授散官”。 [17]因此,文官九品正、从十八级初授、升授散官共36阶,连同正、从二至四品的加授散官,总共42阶,具体可见表8-21。类此,武官正、从一品至六品12级,共有初授、升授、加授散官30阶,见表8-22。从中不难看出,明代散阶很大程度上是唐代职事官正、从各品上、下阶的翻版。其主要效用无非是区别和体现官僚的年劳资格,以便朝廷据以进行更为细致的管理和激励活动,性质与唐之散阶已大不相同了。

表8-21 明文官散阶

▼表8-22 明武官散阶

明代爵制中,用于皇族和其他勋戚大臣者已明确分开。皇族自亲王以下至奉国中尉共8等,其概况见表8-23。随着宗室人口的膨胀,这些爵级很快泛滥成灾, [18]不过对人事管理来说,把仅凭血缘的宗室爵级从一般爵级中分离出来不相混淆,在历代相关制度中总算是一个合理的措置。当然这样一来,宗室爵级也就失去了官僚管理制度的意味,而成了另一个问题了。 [19]

表8-23 明宗室封爵概况

其余爵级,有公、侯、伯三等,得爵者除仍夹杂在内的“外戚”外,原则上“非社稷军功不授”;或世袭,或不世袭,愈到后来对世袭的限制愈多。孔子后裔“衍圣公”则是稳定世袭的。

这些爵级有每年支给的禄米,但多少并无定准。大体上,公自2500石至5000石;侯从1000石至1500石,也有500石的;伯多为1000石,也有700石的。 [20]其他社会政治、经济方面的特权,如荫子及封其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或夫人以同等爵号等,大略皆在历代爵制所寓范围之内。由于公、侯、伯三等爵主要用来奖赏军功,故文臣得者甚少,即使受封,原则上也不许封公、侯,得伯者通常又须改授武官。 [21]而明代风气,武官为一般士大夫所不齿。 [22]由此看来,明代爵制在激励功能上较之以往已弱化了。

勋级有文、武两套。文勋10级,只授予五品以上官;武勋12级,只授予有品即六品以上官。两者皆据再考考满之况“奏闻给授”。 [23]其序列可见表8-24。明代的勋级已与军功无关,只授给官僚,却没有独立的实际待遇,只是一种与散阶相辅而用的荣衔。

表8-24 明文武官勋级

总之,在明代的官僚等级制度中,用以赏功之爵虽有变化,本质上却与官僚行政地位和性质无关,对获爵之官的激励作用也有所下降。散阶基本已附从于官品,唐宋是做官必先有阶,阶高官低或反之的情况极为常见,现在是有阶必先做官而阶、官常同品,两者关系对官僚来说几近合一。勋级则与散阶性质相类而辅用之,一般都不再有独立于官品的待遇, [24]已无多少激励意义,而只是增加了一些人事管理辗转腾挪的余地。 [25]这种等级种类虽多但皆高度依附于官品序列的状态,一方面反映了明代对业已成官者管理更为细致;另一方面,其实际上也把官品序列重新摆到第一线,直接承受整个社会阶层和官僚队伍结构变动的冲击。出现这样的格局,大概与元代的做法有关,同时也反映了明代不像唐代那样面临着士族门阀风气尤盛,官贵子弟需要优容的社会背景。无论如何,虽然明代建立了一套空前严格的仕途和铨选程序,官场与社会的关系也已啮合无间,但从人事管理的角度来看,让官品序列直接面临各种问题,而散阶、勋级则完全跟在其后发挥作用,真可谓是顾此失彼,难以胜言。

明代俸禄按官品下发,文、武、京、外等官采用同一套俸禄序列,吏员则给月粮。太祖洪武十年(1377)曾赐百官以“官田”,以其租充俸禄。到洪武十三年重定俸禄制度时,基本上确定了有明一代在“俸米”这个总名目下分为米、钞和其他形式的物品或货币的俸禄构成状态;而官田则已收回,只用来赏赐某些公、侯之家。 [26]到洪武二十五年,百官俸米数确定下来,此后再未变过。大抵是正一品月俸米87石,从一品至正三品递减13石到35石,从三品26石,正四品24石,从四品21石,正五品16石,从五品14石,正六品10石,从六品8石,从正七品开始递减5斗,到从九品为5石。“俸米”既支钱,又支米,还支钞;到成祖登位后,定为米、钞兼支,问题便由此堆积起来。

米好说,钞即钞票。钞之源大体可上溯至宋,相对而言钞政比较成功的时期,则只有极为倚重色目商人的元朝。由士大夫办理的明代钞政实施“不过数年,其法已渐坏不行”,原因不外乎统治者视钞票为万应灵药,“出钞太多而收敛无法,以致物重钞轻”。 [27]即纸币发行量若是失控,又拿不出实际东西来回笼纸钞,结果必然是通货膨胀。在“俸米”皆米、钞兼支的过程中,太祖洪武十三年定以钞1贯、钱1000,抵米1石;到成祖时,又定钞10贯,抵米1石。仅按官方的比价,钞在20余年中已贬值为原来的十分之一。 [28]到英宗正统年间,官方比价又从米每石10贯,增至20贯。可见钞轻物重之况有增无已。官方钞、米比价的确定,当然包含着朝廷依据自己估摸的物价上涨指数给官僚增发钞票的意思。但这种“估摸”,与实际情况相差实在太远。宪宗成化七年(1471)1贯钞实际仅值2文或3文钱,而朝廷却仍在以米1石折钞10贯的比价颁发“俸米”。官僚领到石米的钞票后,在市场上最多只能买到几升米, [29]这就不能不令人怀疑朝廷到底想要干什么了。

这种情况是维持不下去的。大约从孝宗弘治年间起,便总结成祖永乐以来断断续续以银、钱、绢、布、苏木、胡椒来折代部分俸米的办法,把钞票在官僚俸禄中所占的比重予以压缩,同时又在以往的基础上明确了真正发米的数量。其概要大致是坚持太祖洪武二十五年(1392)制订的“俸米”序列,把米分成“本色”和“折色”两大部分来颁发。本色分为三类:一曰“月米”,不问职位高低,每月1石,因而每个官僚的岁俸中,都包含了12石真实的米;二是“折绢米”;三是“折银米”,即把部分俸米折成绢、银发给。官方以绢1匹值银6钱,银6钱5分值米1石的比价来折算。折色分为两类:一是“本色钞”,仍以虚玄的钞票代替部分“俸米”下发,按10贯值米1石折算,后又分一年为上、下两个半年,上半年给钞票,下半年折为绢布发放(先曾折苏木、胡椒),官定比价为“俸米”1石折钞20贯,钞200贯折布1匹,布1匹折银3钱;二是绢、布,官定比价是“俸米”20石折绢1匹,10石折布1匹。 [30]上述构成在实际过程中不断有所分化组合,到神宗万历年间修订孝宗时期编纂的《明会典》时,总算确定了正一至九品一整套按本色和折色来分解的俸禄序列,具体见表8-25。

表8-25 万历《明会典》所载官员岁俸标准

▼表8-25 万历《明会典》所载官员岁俸标准-续表1

▼表8-25 万历《明会典》所载官员岁俸标准-续表2

无论是太祖洪武十三年(1380),还是成祖永乐元年(1403),抑或孝宗弘治以后所定的俸禄制度,都表现出必须进行复杂折算的特征。在“俸米”这个大而化之的总栏目下,除少量实实在在下发的月米外,其他每一项无不需要一而再、再而三地折来折去。抛开其官定比价与实际市场价格的差距不谈,这种状态本身,已足以表明其中充满了大量可能的问题,进而考虑究竟是什么原因致使朝廷不得不接受如此麻烦的折算方式。

太祖以来正是通过制定不同的折算比例和比价,在同一套俸米标准下,区分和调节不同官员的实际俸禄收入的。如地方官和京官,成祖永乐元年定在京文、武官米钞兼支,一、二品四六开,三、四品对半开,五、六品六四开,七、八品八二开,九品以下全给米;而地方官则一律对半开。再如文、武官,表8-25所列的具体项目皆为文官的标准,因为本色中官定的折银比价,文官通常为每米1石折银6钱5分左右,而武官则为每米1石折银2钱5分左右,其差距不可以道里计。就其细者而言,文献记载中更有大量因时、因地、因人、因官而异的折算比例和比价。仅万历《明会典》载太祖以来这方面被登录在内的较大调整,针对京官的即达60次,地方官(包括教官)达42次之多。在如此复杂的情况下,正如前面一再指出的,表8-25同样只能作为一种约略的标准来参考。而官员应该和实际拿到的东西,恐怕从皇帝到户部,甚至可能连官员自己也不清楚。总的说来,与京官相比,地方官情形要更复杂一些;与文官相比,武官的实际领俸量要更少一些;同时,各种折算逐渐在向银和钱靠拢,也是一个颇值得注意并为清代承袭的趋势。

此外,吏员知印承差人等,皆领月粮,表8-26是太祖洪武十三年规定的吏员领粮标准。但其同样面临着折算问题,当时定标准时,就做了地方各衙门吏典每月粮1石折钞2贯50文的规定;三十一年又定“全支钞”。到成祖永乐九年(1411)定在京吏员“全支米”;而十六年又定“月支米一石,余折钞”。 [31]此后仍增增减减,颇不一致,但吏员报酬之薄及其为“公私之蠹”的状态,则与历代相同。 [32]

表8-26 明初吏员月粮等差

明代折算复杂的俸禄体制,使明留下了自古官员薄俸之最的坏名声。 [33]单看俸米数量,太祖定正一品月87石,从九品月5石;与东汉万石月粟350斛,比二百石月粟27斛相比(汉代百石为吏),似乎相差3~5倍。但考虑到明代升斗容量比汉增加了5倍多,则太祖所定俸米标准实与汉代相近而稍增。问题正出在折算上,尤其是表8-25所示折色中以米折布、以布折银的比价,最后算起来每石“俸米”只值银3分,不能不说当时朝廷做了一个骇人听闻的比价。顺便指出,到清初官俸改发白银,又定满、蒙、汉军缺每俸银1两,另支米1石(先为每银2两另支米3斛),汉缺一律岁支米12石后,以往过于复杂的折算虽已消除,但原来隐藏在俸米和折算名目之下的薄俸问题却立即暴露无遗。即便清初矫正其弊,定京官一品月银15两,米180斛;下至从九品月银2两6钱,米2斛6斗3升;顺治元年(1644)以来又给柴炭银,从一、二品岁144两到九品12两。 [34]看似较明大幅提高,却仍被公认为不足维持官员应有的体面,也不符合当时官员实际呈现的体面。直到雍正以来开始通过几条途径对此加以弥补,明以来的薄俸传统才被改变。不过就地方官而言,雍正帝把“耗羡”折为“养廉银”后,督抚一级或多至数万,少则数千,还是一种缺乏统一标准的状态。后来乾隆帝加以损益,也只是使“多寡不相悬殊”而已。 [35]

明代官僚也有不少其他待遇,大到父祖妻室的封赠,小至文武官搬家完聚可行移所在官司“送发”, [36]不一而足。其总体的特点则是小气局促,现略述其要如下。

1.仪制服色

明代官僚的其他待遇,较重要的如封赠制度,即文七品、武六品以上官员,皆可依法封赠其父母、祖父母、妻室。以文官来说,三年考满后一品可赠三代,二、三、四品可赠二代,七品以上赠父母、妻室。凡父、祖,皆赠以与该官员现任职务相应的散阶;祖母、母亲、妻室,一品则封一品夫人,二品封夫人,三品封淑人,四品封恭人,五品封宜人,七品封孺人,皆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服色等礼仪待遇。 [37]

▲图8-7 明太祖时驸马曹国公李贞蟒袍像

图8-8 明成祖时翰林沈度写真像

官员的服色仪制变得更为精细,朝服、祭服、公服、常服俱有品式。以常服为例,太祖洪武三年(1370)规定,文武官常朝视事皆“乌纱帽、圆领衫、束带”。以后又定衣裳必宽窄合身,文官衣长“自领至裔去地一寸,袖长过手复回至肘,袖桩广一尺,袖口九寸”;武官则去地5寸,袖长过手7寸,袖桩广1尺,而袖口宽“仅出拳”。同时又用衣服上的“花样”和腰带的质地,逐品区分官员级别,具体可见表8-27。至于颜色,除玄、紫、黄(英宗天顺时又加上墨绿、柳黄、姜黄、明黄)为皇帝或皇家所专用,禁止“官、吏、军、民、僧、道人等”使用外,已不太讲究了,所用颜色只要不是纯素就行。 [38]

表8-27 明文武官常服花样、腰带等差

营建房舍方面的礼仪等级,除歇山转角,重檐重拱,绘画藻井,朱漆门窗一并禁止外,官员家宅仍有间架及装饰方面的等次。以门屋而言,一品、二品三间五架,正门用绿油及兽面摆锡环;三至五品三间三架,正门黑油摆锡环;六至九品一间三架,黑门铁环;“庶民所居房舍,不过三间五架,不许用斗拱及彩色装饰”。酒具也有级差,朱红色及抹金、描金、雕琢龙凤纹被禁止,一品、二品酒注、酒盏用金,三品至五品酒注用银、酒盏用金,六品至九品酒注、酒盏皆用银,其他则用磁漆木器。 [39]看来,少时惯于贫贱的朱元璋为自己及子孙划定和垄断了比以往任何时候的皇帝都更多的色彩和花纹,同时也规定了比以往任何时候的官场都更脱离实际的繁文缛节。

2.休假

明代官僚休假制度给人的总体印象,是规定和程序皆甚严格。唐代官场尽量保持的悠闲状态,已在忙碌烦碎公务的冲击下大为变样了。例行公休日已不复可见。节假日似仅剩春节、冬至和元宵大节,春节自初一起放假5天;冬至从即日起放假3天;元宵节时间最长,成祖永乐七年(1409)定为从正月十一起放假10天。 [40]

奔、守父母丧早已不是休假,而是义务。 [41]其他假期,有省亲、祭祖、迁葬、治本生父母丧、送老亲、幼子及婚假等,充分反映了无论政务多么繁忙,还是要尽量遵守家族伦理的传统。其具体内容以省亲、祭祖、迁葬为例,太祖时的规定是,内外官吏“俱自行具奏,取自上裁”。如予准假,吏部复奏,量地远近,附簿定限,京官由应天府(迁都后由顺天府),地方官由所在部门给予路条,并赐其路费。如京官一品、二品给钞5000贯,三品4000贯,四品3000贯,五品2000贯,六品、七品1000贯,八品、九品及杂职500贯。 [42]若未按期回任,便要“作缺”解职,违期过长,则须“提问”追究。请这类假的条件,宪宗成化十二年(1476)的规定是,京官离家十年者,“方许省祭”;到二十三年,又改以离家六年而公务允许其离开为条件。其时限,孝宗弘治年间规定是除去往返路程时日,允许在家住两个月。

病假已与其他朝代完全不同,这大约与明代官员考察八法中“老疾”一项相关。太祖时下达过“在外大小官员,不许养病”的禁令。洪武二十六年重定其制时,改为内外官吏自告老疾,在京由太医院,各地由惠民药局,即由官方医药部门“委官相视,分别堪与不堪医治,明白具奏,取自上裁”。若不堪医治,奏放为民;堪治者可领取一段时间的俸禄。宪宗成化三年(1467)规定,患病三个月以上,俸粮“截日住支”。世宗嘉靖六年(1527)又令,京官告病,吏部“查验以实”,照例放回;若托故诈病,与其他人串通作保,及病愈不赴任者,“一体罢职”;养病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否则削职为民。 [43]尽管存在着如此严格的规定,但到明后期尤其是世宗嘉靖及神宗万历年间皇帝与文官集团博弈抗衡,甚至不管大臣是去是留,也就无所谓请假不请假了。

3.退休和抚恤

退休制度因考察制度的存在分成了两类:一是考察老疾者强令退休,其实与逐出官场无异;二是所谓“以礼致仕”,大致与历代接轨。太祖洪武元年,曾做过“内外大小官员年七十者,听令致仕”的规定;到十三年又降到“六十以上,皆听致仕”;二十六年,又定为“七十以上,若果精神昏倦,许令亲身赴京面奏”,与吏部查照的情况一致,方许致仕。 [44]由此可见,当时对退休年龄也未做出明确和硬性的规定。唯王府官65岁以上,捐纳做官历任十年以上,医士、乐舞生、厨役出身历任二十年以上者,神宗万历九年(1581)“悉令致仕”。

与明代在各方面的苛刻规定相应,官僚退休后待遇微薄,且无一定之规。洪武十二年(1379)定致仕官员仅免其家赋役终身,并无禄米等其他待遇。(1)成祖永乐二十二年(1424),规定七十以上致仕,“若无子嗣,孤独不能自存者,有司月给米二石”。英宗天顺二年(1458)曾诏,四品以上官,年七十以礼致仕,“不能自存者,有司岁给米五石”。宪宗成化二十三年(1487),诏在京五品以上文官,年及七十,以礼致仕,“廉贫不能自存,众所共知者,有司仍每岁给食米四石”,但不许“徇情滥给”。可见自天顺以后,情况又有变化。从总体上看,责臣甚苛,待人甚薄,乃是明制的特色。如“一品未受恩典者,有司月给食米二石,岁拨人夫二名应用”, [45]可见连位极人臣者,退休后倘无特赐,也只能得到微薄的待遇。

至于礼仪等方面待遇,四品以下以礼致仕,一般可以升品级一等,再离开官场,三品以上原则上照旧,但也往往特恩加级或加官。 [46]但官员退休后无唐代那样享受半俸的规定,最多仅“岁米四石”之类,而加级加官也主要是封赠父祖妻室,允许着服色“以荣其身”,以及朝贺、谢恩可与现任官“一体具服行礼”之类。 [47]个别大臣荣宠有加的,自然“出于特恩”,但也不过是赐敕及少许银钞而已。 [48]汉代那种“安车驷马”的情景,只有到古书中去寻找了。

六品以上官员逝世,朝廷有“恩恤”。太祖洪武九年(1376)规定,凡阵亡、失陷、伤故、淹没者,一品给米60石、麻布60匹;二品给米50石、麻布50匹;三品、四品给米40石、麻布40匹;五品、六品给米30石、麻布30匹。若系“边远守御、出征并出海、运粮病故者,减半”, [49]当然也有出于特恩而赙赠甚厚者。 [50]

对文武大臣的赠谥,由礼部主管,但只适用于“行业超卓,公论共推”和“罪过昭彰,公论共弃”者。如“行业平常,即官品虽崇,不得概予”。其过程大体为,凡大臣逝世,除一应“恤典”外,由所在部门或地方报礼部请谥,皆由抚、按先行勘明,或在有关文档的基础上核实其事迹。礼部则照例上请,得旨应谥者,再行文吏部(武官行文兵部)“备查事迹”,然后由礼部“广加咨询”,取诸“公论”,将应谥者分为上、中、下三等,开具事实送翰林院,由学士儒臣议谥。谥号皆用两字,“与否取自上裁”。“若官品未高而侍从有劳,或以死勤事者,特赐谥,非常例。” [51]

官僚丧葬的礼仪等级,通常由工部造办明器棺椁及坟墓,钦天监选择坟地,光禄寺备办祭物,同时在一系列可供增减升降的措施中灵活调节。 [52]具体如造坟,其费用由朝廷支付,但也可据具体情况削减,或仅给工价,或只给半价。修造则由工部负责。其规格如表8-28所示。

表8-28 明官员坟墓规格等差

▼表8-28 明官员坟墓规格等差-续表

这种源远流长的坟墓等级规制,可说是一种永远陪伴死去官僚的最后一种待遇,同时也是一种对社会起着特定影响的待遇。一位官僚的政治生命和生物生命既已随其入土为安而结束,为数不多的斋米和麻布也早吃完用掉,谥号显然只在一班士大夫间津津乐道,而坟墓却在长久地感染和默默地熏染着社会上那些过着最为平凡生活和最大多数的过客。即便其多少年后破败不堪,那荒郊野草中的断碑残柱,仍将以其通体弥漫和散发出来的官场气息,继续影响周围的景观和士大夫通常不屑正视的凡夫俗子,由此而和缓却又坚实地影响今后的历史。

(1) 《明史》卷二《太祖纪二》洪武十二年八月辛巳,“诏凡致仕官复其家终身,无所与”。第34页。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一二《皇明异典述七·致仕给禄》:“致仕官给全俸,洪武中兵部尚书单安仁、唐铎,嘉靖中少保、礼部尚书席书。给半俸者,永乐初吏部尚书张 、户部尚书王钝,宣德中户部尚书郭资、太仆寺卿赵昱。”第216页。此皆所谓“异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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