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隋唐的官僚管理和控制体系,自隋文帝到炀帝强化监察的诸多举措和制度建设,应可视为汉代以考核为主、监察为辅的状态再难重现的标志性现象。而唐代对一直处于坎坷之中的考核制度的全面整顿和调整,又进一步适应了三省六部代表的新体制和新秩序,使考核与监察在督饬百官恪尽职守时达成了一种新的平衡,也使两者关系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关于监察与考核在整套官僚管理和控制体系中的地位,前已述专制集权控制下错综的权力切割,不能不使官僚权责模糊,事功难以归于个人。功绩标准遂不能不淡化居次,行能标准则相形突出起来,从而迫使唐代的考核首先去注意官僚过失的有无和多少,而过失主要是由监察来确认的。其中又以上下级行政监督最具基础意义,尤其各级长官办公机构对公文流转及其稽缓错失和官吏值班、缺勤等的监督,不仅是累计负殿、递降考等的基础, [1]而且是判别官僚是否具有“恪勤匪懈”等善行的首要依据。 [2]在确认官僚无过或少过的同时进而衡量其善最之况,由于行能不可能有具体可操作的划一标准,又必须更大地依赖于御史和采访观察等使的监察报告。 [3]由此可见,唐代的监察,实已在很大程度上主宰了考等确定过程。
更重要的是,当考核从重在功绩评价转向重在才行素质鉴定后,其基本性质实际已与监察类同。相比之下,监察在这方面发挥作用的场合和方式,又要比依赖多部门协调配合和定期举行的考核广阔和直接得多,这就为监察职能的膨胀甚至取代考核打开了大门,也势必导致考核与监察在整套官僚管理、控制体系中地位的逆转。从唐代监察体制的总体功能来看,无论是内在地决定官僚考等,还是以更为细致和严密的方法厉行监察,其中通过考核发挥的作用,实际上只占很小的份额;而不通过考核直接将有关情况呈报给皇帝,随时促成相应的赏罚,一直是其最为基本和突出的特点。
如御史台对不法官员的纠举,都是事大者弹奏,听候皇帝裁决,事小者案讫径付司法部门处理。 [4]两者显然不必以考核为中介,便可立即影响犯官的政治命运。各道使节的情况类此而更典型,自初唐起,朝廷便撇开考核,直接依据有关使节的报告,大幅度展开任免黜陟。 [5]玄宗以来,考核巡内州县官已被纳入各道采访(观察)使的法定职责范围。 [6]与此同时,或直接闻奏巡内官吏善恶能否,以便朝廷及时进行赏罚;或“便宜从事”,随机加以灵活的奖惩,是各道采访(观察)使的主要履职特点。 [7]代宗宝应二年(763),命御史台和各道将监察记录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报送考功司,并明确规定事大“当奏者,使司案成便奏”。 [8]可见监察不仅可配合考核,更可独立、随时发挥作用,直接影响官员的赏罚黜陟。上下级行政监督的情形也是如此,其同样可以不通过考核就落实赏罚。如以笞、杖等司法手段灵活惩处违误官吏,是仍然留给各级长官的少数权力之一,且常被滥用。 [9]对治下的“善恶殊尤者”,有关长官又须及时上奏,以便朝廷随即赏罚。 [10]这也呼应了御史台和各道采访使大事直接奏闻、小事径行处罚的原则。
在赏罚过程中,考核与监察所占的分量更轻重有别。如前所述,除少数得上考或下考者外,与考等相应的赏罚,主要集中在散阶的升降和禄米的增减。即使把考核过程的种种问题排除在外,散阶并无职事意义,只与服色资荫有关,又不一定要通过考核来升降,加之高宗以来过于慷慨赐予官僚阶品,使之很快便泛滥起来。 [11]依考进阶之法,实在不足以砥砺人心士气。而禄米仅在官僚的全部俸禄收入中占很小份额,其增减也算不上有力的刺激。与之相比,随监察而来的赏罚就要有力得多了。监察结果一旦奏闻,尤其是遭到弹劾的官员,随之而来的常为利害攸关的职务变动。可以肯定,唐代在职官僚的任免调迁,直接通过监察进行的,远多于通过考核进行的。就是说,官职的变动已经不是考核的主旨,而是监察的重要任务。一旦官员违法渎职,在以后重新任用时,又要依法降其阶品。 [12]稍次,对于监察部门确认为违法的官员,朝廷也可不显加贬黜,而仅通知吏部“用阙”, [13]即提前结束其任期,让吏部另择他人担任其职,实际上是一种比较和缓的免职方式。同时,朝廷亦可限制其再次预选的时间,即“殿若干选”(反之为“减若干选”), [14]亦即限制其重新任用或升迁的时间。与之相伴,朝廷还可以酌情剥夺犯官若干月的俸禄、俸料钱(这是官僚俸禄收入中的大头)、禄米,或罚其额外多几十、上百次当直以示惩戒。 [15]除此之外,与监察相连的当然还有笞、杖、徒、流或纳铜赎罪等各种刑事处罚。由此可见,除赏罚的强度往往更烈外,在赏罚的品类上,也是监察有的考核没有,而考核有的监察都有。
此外,监察结果可以深刻影响官员的考等,而考等高下却无法改变监察的结果。比如,凡被确认为犯有过误的官员,须即时施加相应的处分,通常还可能因得下考而再次遭罚。这一点在唐后期法规中已相当明确。 [16]非但如此,在人事控制活动中,与考核相应的赏罚总是显得十分迟缓,包括职务变动在内的奖惩措施,也许早已通过监察实行过了。 [17]故与监察相比,考核常被当作“又其次”的手段来运用。 [18]若再考虑必须定期统一举行的考核,在应对各种异常事件和非正式临时性任职场合时的天然缺陷,那就可以更为强烈地意识到,一旦考核不再以功绩为重心,以往其所拥有的特长就适足以成为其累赘;而监察在唐代官僚控制体系中地位超过考核,实在是理之所当、势之所然。
最后简要总结一下唐代考核和监察制度的状态:承长期以来政治和行政领域的集权化趋势,汉代由各级长官主导的考核格局,已在朝廷统一主导和广泛协调下展开,功绩至上也已被行能为重的原则取代。这种状态适应了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要求,却无可避免地使考核走向了作用日益局促和消极化的归宿。与之相应,则是汉代显得粗疏阔略而辅助考核来发挥作用的监察,在唐代已织成了一张深入渗透至百官日常行政过程的繁密网络,在整套官僚管理和控制体系中发挥了主要作用。考核与监察的关系由此便完成了历史性转折,立竿见影地依据监察展开褒奖或惩罚,已是一种理所当然和压倒一切的选择;那种相对能够因官僚建树的功绩而容忍其过失的统治风格,则成了一去不返的陈年旧事。以后的史实表明,这种让监察在控制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又内在地决定考核定等过程的状态,实际上已经绘出了直至明清监察和考核制度的基本轮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