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往考核制度的总结,是唐高祖和太宗关注的一件大事。高祖武德七年(624)颁布的各项法规,大都承袭了隋文帝开皇年间的成法, [1]但从考核制度的新内容来看,以“四善”“二十七最”为主体的考核标准,依据田、户增减而升降地方官考等, [2]都表明高祖重定的《考课令》,已在隋代基础上进一步改进。 [3]太宗登位后不久,基于隋代特命要官主持考核的做法,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了对四品以下官员考核过程的协调和监督。具体即以尚书省考功郎中、员外郎分别负责京官和外官的考核;另以门下省给事中和中书省中书舍人各一人监督其事;每年还特命“京官望高者二人”,分别校定京官、外官考等;同时又保持了御史台对其全过程的监察。 [4]到贞观十一年(637)正月太宗颁行的新律令中,即包括了汲取高祖以来整顿成果的新《考课令》,又专门做了官僚级别升进和职务更动皆“以四考为限”的规定。 [5]
以贞观十一年新律令的颁行为标志,整套行政体制已被再次整顿确定,考核制度也规模大定。纵观魏晋以来考核制度的调整,其核心问题不外乎两点:一是官僚权、责趋于含混后,如何重订考核标准和相应的赏罚;二是事权纵横切割后,怎样切实驾驭和协调考核过程。北魏也好,隋朝也好,都力图在这两个问题上取得进展,也都积累了一些成就,唐高祖和太宗正是在此基础上促成了这两个问题的解决。一套系统的考核标准和与之相连的赏罚规定,一种更为严密有力的驾驭和协调机制,正在挟新朝之势全面贯彻。以此为发展的新起点,到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系统总结初唐以来各项制度整顿的成果时,经太宗以后不断修整的考核制度,已呈现了一种足可推为中国历史上最为宏密的形态。
在考核的组织步骤上,唐代仍按既定行政节制系统逐级考核,又按既定人事权任逐层定等和赏罚,但其表现形式却有了不小的变化。
长期演变的集权结构发展到唐代,已使频繁执行或传达上级命令,以及各机构和官员之间的广泛牵制和协调成为行政过程的基本特色。各级长官的权力已显著缩小收窄,而处理各种实务所须发生的行政关系,又总在超出本地本部门的管辖范围。在一个上下左右各部门和官员已串联起来相倚相存的政体中,各级长官对其直接下级任职状态的评价,很可能只能窥见一斑。遂须结合更高一级和更大范围,直至把问题交给朝廷,才能对某个官员的功德行能做出完整、准确的评价。因此,唐代考核的层级是各地县州依次考核所属,在京省、台、寺、监、卫、府分别考核所属司、局、署官员,再由尚书省牵头综考各地各部门官僚。如果以甲、乙、丙、丁代表四个由上而下的行政层级,那么汉代丙考丁、乙考丙、甲考乙的状态,现已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丙考丁,乙考丙、丁,甲考乙、丙、丁这样对象同步扩大叠加的过程。此即所谓“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纤介之迹,皆属考功”。 [6]
与之合若符契的,是当时逐层定等赏罚的层级状态。如本书第二章所述,隋代“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郡无复辟署”, [7]至唐遂形成了流外九品由尚书省判署,流内六至九品由尚书省提名,宰相审核报皇帝画闻后敕授,四至五品由尚书省协助宰相“进拟”,皇帝署可后制授,三品以上由皇帝综合衡量后册授的格局。以此为准,在唐代的考核过程中,流外九品的考等和赏罚由尚书省最终决定;流内四至九品由尚书省协同主考官校定,再依次由宰相和皇帝审准后生效;三品以上则由皇帝亲加考核和处置。即除各地“州选”小吏外,全部法定等级序列内官吏的考等和赏罚,虽经所在系统逐级审核,最终均须送交朝廷,在尚书省、宰相和皇帝的分工层次中来确定。而州选小吏虽有“四周而代”的规定, [8]却无法定等级、俸禄,实质上是一种具有差役性的吏职,也就无须考核定等和赏罚。也就是说,唐代的考核制度中,实际上已经没有不经朝廷而自行定等、赏罚的考核了。严格说来,各地各部门的逐级考核已非完整意义上的考核,而只是考核素材的逐级准备过程,只有朝廷才有权最终完成考核定等和相应的赏罚。
考核不能不依赖上下内外各机构部门的密切配合,也就需要有一套更为有力的组织和协调机制,这也是唐代重建考核制度的关键之一。因为就考核组织步骤的集权原则而言,其基本轮廓早在西晋杜预“委任达官,各考所统”、主者总集、陟优黜劣的主张,以及北魏孝文帝以来“五品以上,引之朝堂,亲决圣目,六品以下,例由敕判”的做法中,便已形成了。 [9]但如何以一套完整的措施来保障其贯彻执行,如何把这样的考核过程与历经整顿和发展的整套行政机器协调起来,并非在考核制度内部可以解决。对此,形势多变而政局动荡的魏晋南北朝缺乏完成的条件,短命早亡的隋代也未及竟功,唐代在这方面的进展是引人瞩目的。
具体负责考核事务的尚书省考功司,至唐已发展为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下辖主事、令史、书令史共41人的完整机构,其中还不包括掌司门户、陈设等杂务的掌固等小吏。与魏晋以来考功司和西汉丞相府中分管上计事务的集曹相比,这个大大扩大了的规模,表明了当时考功司承担的更多事务。不过考功司的效能,不仅是通过人员编制,更是通过空前强大的依托和严密的行政秩序增强的。按唐代有关法规,尚书省各司郎中、员外郎与下属主事、令史、书令史之间,已结成了更为细致的分工、节制关系,其处理和发出的每份公文,都须由令史、书令史负责有关文案校验和抄写,由主事加以督责检勘,由分管郎中或员外郎综合其事做出判断,再由吏部侍郎和尚书通判、裁定,各环节相应人员依次签署以示承担相应责任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10]对考务来说,由考功司郎中、员外郎分别负责京官、外官一应考核文档的具体审核,然后递交给临时委派的主考官和监考官校定考等的过程, [11]同样需要依次连署共同承担相应责任。诸如此类的建制秩序,都增强了朝廷对考课过程的控制和考功司处理具体考课事务的功能。
更何况,考功司是以整个尚书省和朝廷其他部门为依托而展开考课的组织协调事务的。唐代尚书省编制已达1300余人,规模已远超西汉300多人的丞相府和魏晋不超过300人的尚书省, [12]行政结构的严密更今非昔比。尤其是承隋以后编制已达200余人的尚书都省,业已切实充当了考功等二十四司的坚强后盾和各地各部门政务处理的总枢纽。这就为各机构部门围绕考核的协作,为考功司所需省内诸司和各地各部门的支持配合提供了组织基础。非但如此,皇帝这个最高考核主体,也已有了更为完备和强大的辅佐班子,在职责和相互关系已得明确的中书、门下省等近要机构和官员的辅佐下,通过特派主考、监考官主持和监督考务,制定更为周详的考核法令规范和调节考核过程,皇帝对考核过程的协调、控制和裁决能力也已进一步强化了。至于各地各部门,其长官的考核权任虽已大为削弱,但考核过程的组织仍与朝廷类似。经隋及初唐整顿后,各地各部门机构建置和行政特点已与尚书省相仿。 [13]在考核过程中,各地官府具体从事考绩校核与管理的功曹等司署、各部门负责协调与监督的录事或主簿,以及主持与综合其全过程的长官和佐官,都须在一种与尚书省相同的节制与分工关系下展开考核事务。
图6-1 张旭楷书的《郎官石柱记》称尚书省为“会府”
要之,当官僚考核过程呈现上下内外广泛牵扯的局面时,为达成切实控制和必要的考核秩序,就须建立更高水平的协调和组织机制。这实际上是一个使整套行政体制与考核组织互相适应的问题,因而非通过全面整顿来解决不可。唐代官僚考核的上述组织和协调,显然不是以局部和零星的变革,而是通过机构建置、官僚职能、行政关系和相应法规的配套,在充分汲取隋代行政整顿成果的基础上达成的。也正是这套功能大为强化了的组织和协调机制,才使考核权高度集中,考核对象向上逐级叠加的原则,获得了顺利贯彻下去的现实保障。这一点在唐代的具体考核步骤中,处处有所体现。
考核步骤因官而异,总体上是不同行政系统中分别展开的考核,失去了以往曾经有过的重要性和个性,而依据官僚不同级别和性质以区别对待的做法则突出化了。流外九品、流内九至四品和三品以上官僚的层次划分,便反映了当时区别对待的三大类型。其中最为典型和规范,也需要着重介绍的,是介乎三品以上高官和流外九品吏员之间的中低级官员的考核步骤。这类官吏每年考核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
即在朝廷统一会考前,由各地各部门先行展开考核和对有关材料逐级审核检勘、呈报和汇总的过程。由于流内九品以上最低也是县级机构的长、佐官,其所在县、署、曹、局只有辅助作用,并无对之考核的问题。这个阶段的焦点和主角,是地方最高一级的州和在京略高于州的“诸司”机关。 [14]
首先,凡考前厘务达200天以上的在职官员, [15]岁终皆须由功曹等具体掌管考课事务的司署与有关部门配合,据一系列文档簿籍检勘和审查其在本考核年度的“功过行能”,具状上报待考。按“考课令”的规定,这篇称为“考状”的文字,不得超过三张公文用纸。属于该官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寻常事迹,不足为考核定等的依据,只能一笔带过,着重要写的是特殊贡献或“败阙”。 [16]接着,各州和诸司长官须在准备工作完成后,召集全部应考官员举行考核大会,当众逐一宣读各人考状,议论其功过高下、行能优劣。再据法定标准和具体情节,拟定应考者等次和一份对仗工整、评语简扼的“考辞”予以宣布。 [17]各官的考等,还须交有关曹署逐一校定,并据本部门可定为中等以上者的限额适当平衡或调整。 [18]然后将被考者所获考等、评语及其功过事迹等一应文件,编制成“考簿”(或称“考解”),由长官审定,有关官员联名签署、加印密封后,送报尚书省。各地各部门校定和报送考簿的截止期限是:在京诸司皆九月三十日校定,十月一日送省;各州则由刺史及其佐官每年轮流充当“朝集使”,携一应文簿代表本州赴京参加朝廷会考,皆限十月二十五日前抵达。 [19]因而各州结束考核的时间,须按距京道里的近远依次提前。距京1500里内,限八月三十日完成;3000里内,限七月三十日完成;5000里内,限五月三十日完成;7000里内,限三月三十日完成;万里以内,限正月三十日完成。 [20]这个呈同心圆状逐步提前的时间差,恰好呈现了唐代辽阔疆域自下而上、由外及内的井井有条的考核图景。
各种考核材料的检勘、呈报和汇总过程,头绪要纷杂一些。大体可将之分为三大部分。
一是各机构一般行政情况的日常上报和审查过程,如在京诸司和地方各州收发、执行皇帝和尚书省符令的一应文档,皆须以“岁终为断”,先由州、司有关曹、署详加“推校”,然后由录事参军事、主簿等长官办公机构的负责人“勾检”无误, [21]联名签署印封后,诸司于四月一日,各州则附于计账使,于五月底以前送至尚书都省。都省通常于六月一日起,由分管六部文案收发和检勘的都事,召集二十四司的有关令史共同“对覆”。倘发现其中有“隐漏、不同”,便须将之具文移送考功司,以便在当年会考时对牵扯到的官员做相应处理。 [22]显然,这部分材料的上报和审查并不因考核而起,最终却与考核构成了一定的配套关系。其他如各州每年、诸司每季向尚书省报送各种重要籍账,由比部司对之实施总审计等过程,皆属此类。
二是直接与考核相关的材料,如前述各地各部门封送的“考簿”,皆须先至尚书都省开拆,由都司郎中勘检签署后,才送往考功司以待会考。 [23]若各地各部门考讫至朝廷会考前,应考者犯罪当免或有功当进,其有关材料亦须从速送至考功司,以便“附校”。特别是管辖举国各项政务的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每年还须把各州县长官的“殊功异行”,及其所在地区的户口增减、盗贼多少,乃至“灾蝗祥瑞”等材料,具册报送考功司。 [24]
三是御史台等监察机构的相关报告。御史台官对重大违法情状的监察结果,常直接呈至中书、门下奏闻皇帝,再移送到大理寺等司法部门处理,一般不必通过考核即可落实到为关官员的任免黜陟。 [25]此外,御史台因事行文各地各部门,以及各地各部门依法须报送御史台的相关材料,若有稽误错失之类,亦由御史台牒送考功以供参考。 [26]中唐以来因政体和政局变化,其他可凭考课的材料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会考过程已不得不借重于相对来说更靠得住的监察报告。因而肃宗宝应二年(763)正月规定:御史台和各道观察使“访察”到的官员功过善恶,事小者须随时,事大者则于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具状报考功”,以便据以定等。 [27]这个制度的确立,可以说是朝廷为在严峻形势下尽可能保证会考严肃性的举措。 [28]
2.会考过程
这是由考功司协助主考官进行考核的过程。由于前一阶段的准备,这项分京官、外官两拨展开的繁重工作到这一阶段已变得相对简单了,其基本程序则与各州和诸司业已做过的相类。首先,从十月或从十一月底起,具体分管京官、外官考核事宜的考功郎中、员外郎及其下属主事、令史、书令史等,须对汇至本司的各种材料一一“检覆”,重新判定被考者的功过行能,以便把核实无误、眉目清晰的一应考核文案,呈送给受诏主持和监督本年会考的“校中外官考使(或称知中外官考使)”和“监中外官考使”。 [29]若发现诸司长官“书考不当”,便须上报中书门下,而三品以下长官的同类问题,则须提请校考使据有关法令和“所失轻重”降其考等。 [30]接着,校内外官考使分别召集全部应考京官和各州朝集使至尚书省“考堂”,据法定标准和具体情节,一一确定各人考等,并与相关的考辞一起宣布。其过程除由监内外官考使分别莅临监督,参预裁处外,往往还有尚书左、右丞及户部等诸司长官“参问”。 [31]然后由考功司协助校、监考使,完成相关文案工作,将被考者所获考等和有关文件具册申奏。结束会考和申奏的具体时限是:较早进行的京官考,限于正月内校定;外官考由于各州朝集使抵京时间稍晚,考簿到都省开拆后,须十一月底方能送达考功司,故限于二月份校定,三月份“申奏了毕”。 [32]
3.结束阶段
此即会考奏案呈请皇帝批准,并由考功司完成一应后期工作的过程。其程序与当时一般章奏和皇帝批文的处理、贯彻无异。大体即校考使领衔申奏的百官考等和有关文件,先由门下省给事中、侍郎依次复核,并由宰相审定,“有失”则据实改正。 [33]进呈皇帝画闻后,便可由门下省留底抄发,下达尚书都省,交付考功司落实。百官考等一旦由皇帝确认生效,相应的赏罚遂立即展开,因而整个后期工作仍相当纷繁。其中除优劣特异者须奏闻皇帝,专门下诏另案处理外,须由考功司做的常规性工作有:给被考者准备其在本考核年度所获考等的证明文件“考牒”;把被考者的定等结果分别下达各地各部门,以便存档备案;依法安排有关赏罚的一应事务; [34]向主管铨选的吏部司报送考核材料,以供其更动官员职务时参考; [35]等等。总之,大量公文的往复流转和相应的措置,一直要到各种赏罚最后落实才会告一段落。
至于三品以上高官及流外吏员的考核步骤,分别在以上基础上省略了某些环节。前者包括三品以上高官、宰臣、亲王和各地的大都督。 [36]对之考核“非有司所得专”,展开步骤中便省略了各地各部门先行考核这一段。其每年考绩大抵先由考功司与有关部门协调,具录各人功过后即须状奏,听候皇帝一一裁处,称“内考”“内校”。 [37]穆宗长庆元年(821)“权判”郎中的考功员外郎李渤,曾激于当时朝纲紊乱,径自将宰臣萧俛、段文昌、崔植拟为中下考,又分别将御史大夫李绛、大理卿许季同、少府监裴通等拟为上、下不同的考等,结果被奏劾为“卖直沽名,动多狂躁”,幸有宰相“引过救解”,遂得出为虔州刺史了事。 [38]
流外吏员的考核步骤,则省略了当众会考和申奏皇帝的环节。县级机构在流外官考核过程中的作用要突出一些,除标准有所不同外,各州、诸司对定其考等“具簿上省”的过程,仍与流内四品以下官员相仿。 [39]在考功司据有关材料审核和确认各人的考等后,便可直接落实相应的赏罚了。此外,在有关部门轮番值勤的在职人员,包括须通过执役积累劳考而登进者,其考核步骤亦与流外官类同; [40]天文、医药、乐舞等技术人员的考核,则是由秘书省、太常寺等主管部门拟其考等,申尚书省核准、赏罚的。 [41]
在唐代的考核制度中,最富特色的同样不是考核的组织步骤,而是其内容、标准和相应的赏罚规定。尤其是居于核心地位的考核定等标准,乃是唐代考核制度中最具创造性的部分。
前已指出,魏晋以来委任责成的体制精神日益退化,功绩至上的考核原则在实践中渐难贯彻。各朝都在重新考虑和调整考核的内容与标准,其基本的趋势是行能条件日益突出。但长期以来,与之相伴的问题已堆积如山。就行能条件的衡量而言,对尚未任职的选人的品行才能,尚且可以用基本的家族伦理准则和形之于言辞笔札的考试成绩来判别;对现任官僚来说,显然不能照此办理,而须首先以他们在履职过程中的表现为依据。那么,究竟哪些表现可以被认为合格或令人满意?问题不仅因为人们对德行和能力认识的参差而十分棘手,更由于其与功绩的疏离,潜伏着具体衡量和比较上的更大困难。再说功绩,其重要性谁都无法否认,但当各种行政过程都须在频繁接受上级指令和缺一不可的上下左右协调中才能完成时,如何划分和计算有关官僚的功绩就相当困难。诸如此类,都是制定考核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在权、责分明的体制下,即使其他标准都含糊笼统,只要功绩标准简要划一和切实贯彻,就足以大体保证考核的本旨和效用;但在权、责关系模糊不清的现行政体中,重新安排和明确行能与功绩标准,已成为考核制度不至于名存实亡的关键所在。唐代正是在总结以往有关做法的基础上,以一整套区别各种官职的性质和地位,又兼容了功绩、行能要求的分类考核定等标准,针对面临的种种难题,提交了一份几乎不可能更好的答卷。
1.流内官的标准
唐代的分类考核标准体系,是由流内文武各级官员、流外吏员(包括在各地各部门轮番执役供事积累劳考以入仕登进的人员)两大类型构成的,朝廷最为重视和规定得最详尽的,是流内官的考核标准。其大致可分为三部分:一是“四善”,即专为流内官制定的四项基本品行标准;二是“二十七最”,即依据他们所任职务性质和地位而分别制定的才绩要求,具体见表6-2;三是弥补“四善”“二十七最”不足的一系列考等规定和升降条款。
“四善”一视同仁。就是说,一个官员无论具有何种级别,担任什么职务,朝廷对他的品行要求与其他官员完全一致。“四善”标准的设立,标志着判别官僚品行高下的问题上,以往乡议或清议的主导地位完全被取代;也反映了长期以来官僚功绩难以衡量,以功绩认定官僚行能的做法难以贯彻后,专门设立相对独立的品行标准的必要性。把大量重要的品行条件浓缩为德、清、公、勤四项,是唐代对以往各种正式或非正式品行要求的提炼和统一。与汉代察举“皆有孝、悌、廉、公之行”的规定相比,“四善”确认了汉武帝以来所坚持的一些最为核心的伦理准则。但除德、清、公外,“恪勤匪懈”被作为四大品行标准之一列入法典,可说是一个适应现行政体特色的标准。
表6-2 唐代考核的“四善”“二十七最”
在考核过程中,德、清、公、勤的重要性是相同的。亦即当时的考核定等过程,在品行上只关心官僚有没有或有几善,并不特别突出其中的哪一善。这就充分肯定了清廉、公正、勤恳这三项仅仅针对官僚履职过程,又便于以有关文档为据的标准的重要性,也简化了具体衡量和比较品行时莫衷一是的困难。因此,德、清、公、勤四项的“有闻”“明著”“可称”“匪懈”,虽然并未排除士林清议和一般舆论的作用,但官方簿档记录的勘检显然已在判断官僚品行时占了重要地位。
“二十七最”则区别对待。其既然是针对不同官职制定的要求,对每位官员来说,一次考核也就最多只能有一最,要么没有。值得注意的是,“最”在汉代的考核中通常包含着“上等”的意思,现在却仅是官僚基本称职的同义语。至于是否上等或最好,还须取决于其他条件。履职成绩应在判别官僚能否获“最”时起重要作用,其具体判别过程仍须以簿籍数据和事实为据。如御史台有登录御史缺失以供“比类能否”的专档,称“黄卷”; [42]博士、助教等学官则以“训导功业之多少”为殿最,亦有案可稽。 [43]从“二十七最”的具体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出,获“最”的才能条件是与绩效相同的,而许多官职的绩效不是规定得太高,就是规定得太低。规定得太高的,如选司官的“擢尽才良”,将帅的“攻战必胜”,简直无法做到;规定得太低的,则如判事官的“决断不滞”,宿卫官的“警守无失”之类。这就使每一“最”中同时提到的才能条件显得更为重要了。这种状态,一方面说明了现行政体中功绩难辨,才能与实绩常常不相对等,因而只好以笼统的目标要求,给考核定等过程提供较大的弹性和余地;另一方面,这也透露了朝廷在将品行标准独立化后,仍想将官僚才能和功绩联系到一起予以兼顾和确认的意图。
“四善”“二十七最”只是一些最为基本的品行、才绩规定,对整个考核定等过程来说,还有许多问题和情况需要兼顾。如考等如何确定,功过如何计算,对既无善也无最,或者善、最之外另有劣迹或佳行、佳绩者如何处理,等等。这就需要有其他条款来加以明确。唐代考核标准中这些条款约有三种。
第一种是基本的定等规则。考等共有上上到下下九档,中中以上首先须据官员所获善、最的情况来拟定,即四善一最为上上,三善一最或四善无最为上中,二善一最或三善无最为上下,一善一最或二善无最为中上,无善有最或有善无最为中中。中中以下则另有标准,即“职事粗理,善最弗闻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阙为下中;居官谄诈,贪浊有状为下下”。 [44]这些构成了当时考等确定过程的基本标准。
第二种是附设的考等升降条款。北朝依据官僚犯罪情状计殿降等的做法,唐代经修正后仍在行用。具体即凡官员因私事犯罪,须赎铜1斤(或笞10)者计一负;因公事犯罪,须赎铜2斤(或笞20)者计一负;共计十负为一殿。确定考等时,每有一殿,便应在上述基本定等规则的基础上再降其考等一档;但善、最俱全可得上上,而因公罪致罚者,“虽有殿不降”;若本考核年度该官事务繁剧“有异于常”者,则减一殿处理。 [45]另如在职官员对皇帝所下而不便施行的制敕“执奏”,即暂不贯彻而及时奏陈利害关系的,亦可酌情进其考等。 [46]
在各式考等升降条款中,还补充了监临主管诸实务的官员,按其所管人、财、物耗减为殿的补充规定。 [47]对关乎民生和财政的地方州县长官,则据户口、垦田增减来升降其考等。具体即以刺史、县令到任时一州一县的户口和垦田数量为基准,凡课户即须依法输纳赋役的户口每增加或减少1/10,便升或降其考等一档;在籍垦田每增加2/10或减损1/10,则升或降其考等一档。 [48]若有虚报户口、垦田而进考等者,一旦发现,则须“追改”考等,并据情节轻重加以惩罚。 [49]显然,以上条款无论是对克服具体比较和衡量的困难,还是对维持考核的切实性和效用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种是应付各种特殊情况的规定。如为考核部门留出充分余地的,有“若于善、最之外,别可嘉尚,及罪虽成殿,情状可矜;虽不成殿而情状可责者,省校之日,皆听考官临时量定”。另如官员在本考核年度因职务调迁等而“数处有功”或过者,“并听累加”或减。 [50]如此等等,都适应着千变万化的具体事端和需要。
2.其他官吏的标准
流内官的考核定等规定,代表了唐代官僚分类考核标准体系达到的水平。相比之下,流外吏员和各种轮番执役者的考核标准,就要简单得多了。首先,由于其尚未进入正式官员行列,对其考核标准中并无“德义有闻”一项,只有直接与履职过程相关的清、公、勤等要求。其次,吏员和执役者的工作性质和地位差别并不甚大,流外吏员一般从事文案勘抄等杂务;轮番执役者之间身份不同而执役性质亦相近似,故无必要像流内官那样制定许多不同标准。最后,要求和标准既然比较简单,也就不需要把他们的考等细分为九档了。
流外吏员的考核标准高度统一。具体即:清谨勤公,勘当明审为上;居官不怠,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数有愆犯为下;背公向私,贪浊有状为下下。轮番执役供事的在职人员则被分为若干种,对宿卫皇帝的亲、勋、翊卫一般成员,以专勤谨慎,宿卫如法,便习弓马为上;番期不违,职掌无失,虽解弓马,非是灼然者为中;违番不上,数有犯失,好请私假,不习弓马者为下。在亲、勋、翊卫任“主帅”者,以统领有方,部伍整肃,清平谨恪,武艺可称为上;居官无犯,统领得济,虽有武艺,不是优长为中;在公不勤,数有愆失,至于武用,无复可纪为下。在各有关部门充任监门、校尉、直长者,则以正色当官,明于按察,监当之处,能肃察奸非为上;居官不怠,检校无失,至于监察,未是灼然为中;不勤其职,数有愆违,检校之所,事多疏漏为下。其余如杂任、飞骑、千牛、备身、亲事、执乘等,大概亦有大同小异的标准。 [51]
顺便指出,唐中期以来派驻各地的许多使节已趋稳定和正式化,朝廷又专门为之制定了一些特殊的考核标准。如节度使,以销兵为上考,足食为中考,边功为下考;观察使,以丰稔为上考,省刑为中考,办税为下考;团练使,以安民为上考,惩奸为中考,得情为下考;防御使,以无虞为上考,清苦为中考,政成为下考;经略使,以计度为上考,集事为中考,修造为下考。这又构成了一套特殊的标准类型。 [52]
一旦官员的考等按特定标准和组织步骤确定下来,赏罚便随之而行。但在赏罚问题上被安排得最为细致的,仍然是流内官。除零星而不稳定的奖惩外,唐代在这方面的统一规定,仍循北魏以来的做法分为三个部分。
一是依据官僚每年所获考等增减其俸禄。具体是:凡获中中考者守本禄;“中上以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下以下,每退一等,夺禄一季”。亦即获中上至上上,或获中下至下下等者,皆分别在其原有俸禄标准的基础上增发或扣除三个月至一年的禄米。此类皆自尚书省有关文件抵达官僚所在机构之日起兑现。若该增减禄米者当时已离职去任,则须专门行文“追夺”或给予。 [53]
二是综合官僚四年所获考等以升降其品阶级别。具体即四考皆中中者,进一阶;其中有一中上考者,进两阶;有一上下考者,进两阶。同时规定,一个中上考可以抵消一个中下考,一个上下考可以抵消两个中下考,依此类推。但如四年内有一个上中或上上考者,即使有下考,总计时亦按上中或上上考处理。如综合的结果在中下以下者,则与其他惩罚联系在一起,依法降削其品阶。此类皆由吏部司在铨选时,据有关文件加以落实。不过,正如前文任用限制所谈到的,凡按劳考累加级别而应升至五品或三品者,必须由皇帝另行下诏,才能授予,其中又存在着一系列更为严格的规则。因而上述级别登进办法,一般只适用于六品以下低级官员。 [54]
三是让官僚所获考等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其职务变更。对“善恶尤异”者来说,这种影响是直接和决定性的。当时法律规定下下考者不待四年即行免职,即其体现。对获上考者来说,情况要复杂一些。文献记载中有不少官员因“课最”随即被破格提拔,并予殊奖, [55]但这是以个案方式处理的。如何擢升,甚至是否超擢,皆属于皇帝宸衷独断的范围,并无划一的规定。 [56]对于大量一般官员来说,唐制以四年为期任满解职,是要综合其四年考绩来决定其再次任何种官职,但任期规定的执行事实上并不严格, [57]除某些要职特需,任满解职官员再次获得职务,往往需要排队等候参加铨选,影响铨选的还有科目选等多重因素,考绩的影响实际上相当有限。 [58]也就是说,除得下下考者即行免职,获上考者可以个案方式得超擢外,唐代依据考绩展开的赏罚,其重点主要是放在俸禄、阶品而非职务上。
对流外吏员和各种轮番执役供事的在职人员来说,依据考绩展开赏罚,又据两者特点而与流内官不同。流外吏员基本上并无统一列入朝廷预、决算中的俸禄,而是由诸司在本部门财务范围内酌量给予津贴; [59]也就没有据其考等,增减其收入的划一制度。同时,吏员又无与职务相对独立的散阶,其级别与职务的升降完全是一回事,皆须由吏部“小铨”来落实,考绩在其中起着一定的作用。至于轮番执役的在职人员,由于其不辞辛劳、执役供事的目的是预选入仕,与考绩相应的赏罚也就主要是通过允许或不允许其参加铨选而表现出来。
从唐代考核制度的总体状态来看,通过对汉代以来考核领域大量变化的总结、整顿,以往制度中前后左右参差脱节的现象,业已得到全面解决。无论是考核的组织步骤,还是其内容标准和后续赏罚,都已与现行体制适配,严密、系统的程度空前。这就给长期疲软的考核注入了活力,也为整套官僚管理和控制体系的协调运行提供了条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当时考核标准中体现出来的分类管理倾向,从汉代原始状态的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到曹魏王昶考课法对尚书侍中和诸卿的分类考课,直到隋代考核过程出现某些近乎唐代“二十七最”的类型, [60]这些断续的发展似可连接成一条线索,并可与长期以来日益注重行政事务归口对应的发展态势联系起来解释。在此基础上,唐初以“二十七最”为代表,把全部在编官职加以分类各做要求,非对现有行政职务的性质、地位、特点和相互关系有深入认识不可。若论其整体构思之宏大、周详,分类界限之细密、清晰,各项标准之互为衔接、照应,则不仅在中国史上空前绝后,也在现代文官职位分类体系出现以前的世界史上绝无仅有,足以作为人类制定的第一套具有完整意义的职位分类体系载入史册。故尽管其在具体内容、操作和推行上仍存在种种问题,却不失为行政制度和官僚管理制度史上的重大首创,为中国古代政治文明的杰出成果。
在充分肯定唐代考核制度所做贡献的同时,也应看到权力过于集中,行政结构和关系犬牙相制,官僚权责含糊笼统导致的症结,实际上并非制度表层的惨淡经营可得消除,也无可避免地影响、改变着制度的实际运行和效用。尽管表现形式有所不同,魏晋以来考核领域的痼疾事实上仍在唐代继续扩散。尤其是在最为关键的定等问题上,“四善”的独立设置,“最”的才、绩杂糅和地位降低,以一善无最和有最无善并列中中,诸如此类的规定都表明,在委任责成体制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现行政体中,统一控制的重点既然已从行政结果转移到了行政过程,功绩与行能在决定官僚是否称职时的地位也就随之颠倒过来了。考核的内在逻辑在汉代是有功者即有行能,现在则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有行能者即算有功。考核本身也就从一个以功绩为基准总结官僚任职结果的过程,变成了一个以行能为中心来鉴定官僚任职状态和个人素质的过程。但问题在于,脱离功绩的行能不仅缺乏价值,且叵测难料,更不是非通过考核来鉴定不可,各级长官随时奏闻管内“善恶尤异”者,以及各式各样的监察,乃至皇帝亲自咨访,都可发挥一定的作用,所得结论也很难说有多可靠。 [61]从这个角度来看,当时与考等配套的赏罚所以集中在禄米增减和散阶升降,而与职务的黜陟只有若即若离的关系,对品行最劣的下下等也只做了即行免职的规定,也就不难理解了。
唐代考核中普遍出现的问题,是行能衡量和比较的巨大困难,以确凿证据说明问题的法律要求,总在把定等过程引向更为重视官僚过失记录的方向。事实很清楚,当功绩不足为据时,便只好以过失为准;而更加重视和强调官僚的行能素质,也必然是与越发不能容忍官僚的错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拿当时的考核标准仔细推敲,由于根本无法为品行制定具体指标,德、清、公、勤的评定,便只能首先以官僚有无相应的过失记录为基本依据。“二十七最”中也渗透了行能要求,诸如“动合经典”“不失节奏”“进守无失”“稽失无隐”“丁匠无怨”之类,则直接传递了行政须力求无过的重要性,对于实绩则不是标准太高就是太低。这些都已隐隐透露,没有或很少滞失违误的记录,乃是判别官僚能获得“最”的可靠底线,这大概就是即使获最也只能得到中中的原因。 [62]
考等升降条款也透露了这种有利于无过者而不是有功者的意味。其中因功升等的部分,只适用于少量尚有较多责任的长官,而敢冒不测“执奏”制敕,或能够让治下户口、垦田等指标增加十分之一以上的,自然更是少之又少。因而真正重要和常用,也对绝大部分官僚都有效的,还要数对过不对功的计殿降等规定。可见实际考核过程中,以行能为中心的定等过程,通常只能以官僚的过失为基准来展开,极易把考核和被考核者都引到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方向上去。
正其如此,上考的确定就成了一件特别烫手的事情。有最无善只能得中中的规定,已经表明上考主要取决于官僚的行能。但无过毕竟难以说明行能优异,要说明行能优异,离开了政绩又没有客观基准可言,从而潜藏着严重出错的危险。因而早在太宗时期,便已出现了官僚“多者不过中上考,未有得上下以上考者”的局面。 [63]此后,朝廷虽有意改善这种状况,但除凤毛麟角的特例外,上下考一直是一条隐隐不可逾越的界限。 [64]这说明以过失而不以功绩为基准的考核,必然意味着考核效能的消极化。
要在绩效难求之际克服消极化,就必须在认定官僚没有或很少有过失的基础上,衡量其他可凭为据的事迹。因此才有了考官可以在善最负殿等标准外,兼顾情理“临时量定”考等的补充规定。但这样一来,考等的确定也就很容易由此缺口流入以往中正品评的套子,成为一个舆论采择和藻鉴杂糅在一起的奇特过程。故唐代的考辞往往与魏晋之品状相似, [65]当时的实际定等过程也总是存在着难以捉摸的一面。在文献记载中,官僚有并无“异效”而因“苦节”获上考的, [66]有因“宠辱不惊”考中上的, [67]更有因“惧内”而得下考的。 [68]从这些五花八门的定等理由和自由裁量权中不难体会到,尽管唐代考核的各项定等规定看似完备,但重心已在品行鉴定的考核,终究难以摆脱把各种法定标准束之高阁的泥潭。
官僚权责关系模糊化后,功绩条件的淡化既不可逆转,考核也就失去了唯一可供全面准确评价官僚任职状态的基准。不过在唐代前期,通过层层把关的考核组织和协调机制,尤其是通过有力的监察纠偏补弊,整个考核领域还是保持了一种虽制度条文走样,定等过程却依然认真的状态。 [69]到安史之乱爆发后,各种遏制手段在政局的动荡中难奏其效,有关的赏罚又常无从落实,以往潜在的危险便迅速变成了现实。除军兴战乱和藩镇割据导致“四方不上计,内外不会同”的异常情况外, [70]唐后期的考核,迅速重现了不论贤愚“一例申中上考”的局面。 [71]本来就已极大地依赖严格监督和考官良心的定等过程,既然混入了“臧否同贯”“善恶齐驱”的妥协, [72]除年劳校阅意义外,考核的激励功能也就丧失殆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