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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隋唐官僚等级、俸禄和其他待遇

与汉代相比,隋唐的官僚等级、俸禄和待遇制度显得成熟多了。尤其是唐,正如考核标准问题上所体现的,其善于整合和兼容并包的时代特色,使之在处理各种棘手问题时游刃有余。在总结魏晋以来有关发展的基础上,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汉代以一套秩次序列衡量所有官吏地位和俸禄的做法,已被实践证明并不适应大一统王朝中社会阶层和官僚队伍结构不断分化的实际趋势,东汉以来这种做法已难以为继。因而魏晋以来,除汉代的官秩序列仍行用了一段时期外,后来夹杂着出现的,有品阶,有班次,有命数,又有戎秩,用于赏功宠贵的还有综采三代传说和秦汉制度的爵制,以及新创的勋品,这种官僚等级、俸禄及赏功酬勋等序列的增衍和相互匹配,正是官僚制度走向成熟和完善的体现。

1.魏晋以来官僚等级序列的分化

魏晋南北朝官僚等级制度的变化虽错综复杂,但其基本脉络仍是汉代已暴露问题的继续处理和陆续归纳与调节。其中值得注意并为隋唐相关制度起到了奠基作用的,大致有如下几点。

第一,官多职少成为定局和官、职关系的进一步复杂化,客观上确实需要在作为俸禄标准的秩次序列之外另设等级,以统一归置和衡量形形色色无论有无实务的官僚身份和地位。相关突破先是汉末曹氏政权实施九品官人法,由中正官把各地人才鉴甄为九品以凭选用; [1]再至曹魏末年出现九品官阶, [2]以适应各种官职“纷更升降,与汉大殊”的局面, [3]其制为晋泰始所定《官品令》确认,遂完成了从人才资地分为九等到各种官职分成九品的过渡。 [4]魏末晋初确定下来的九品官阶是与汉代以来的秩次序列并行的,这表明官品只兼容和衡量各种官员的身份和地位,与俸禄并不直接挂钩,其法为东晋宋齐沿袭。 [5]至梁武帝登位后定令,仍沿宋齐官分九品,“帝于品下注一品秩为万石,第二、第三为中二千石,第四、第五为二千石”。这显然是以秩次序列附于官品序列,预示了其终将为官品序列取代的结局。至天监七年(508)改革选任制度,又另外设立了直接与选用资地要求相连的十八班序列,“以班多者为贵,同班者则以居下者为劣”,并为寒微士人和庶民的登进另设了班位和戎秩序列,皆与原有品秩共存,其制大略为陈朝所沿。 [6]

北朝完全以官品序列取代了汉以来的秩次序列,早在北魏道武帝天赐元年(404),即制订了“散官五等”,与承自魏晋以来的九品官阶构成了两套等级序列, [7]预示了一种合理兼容官、职关系而极富潜力的发展方向。至孝文帝太和中所定官品,又在九品官阶的基础上再分正、从,四品以下又分上、中、下阶;到孝文帝太和二十三年(499)除其中阶,构成了一套包括九品正、从、上、下共30个级别的流内官序列,这是以更为细密的品级序列来衡量官僚地位和扩展管理范围,另外又设立了勋品、流外序列。 [8]至北齐沿此定为流内、外九品序列,加置了流内比视品序列,又以特进、左右光禄、金紫、银青等光禄大夫安置“旧德就闲者”而类于散官。与之对峙的西魏北周又别出心裁,仿《周礼》而行命数、位序之法。 [9]可以认为,多个官僚等级序列并行,乃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僚等级制度适应整个政治、社会和官僚队伍结构变迁的集中体现,隋唐的官僚等级制度,即在北齐三套品阶序列和散官建制的基础上整顿而来。

第二,上面提到南朝专为寒微士人和庶民设立专门班次,北朝则定之为九品流内和流外序列,说明官僚队伍的身份分化导致了官僚等级序列的相应分化。魏晋南北朝的士、庶关系虽错综复杂,本质上仍是汉以来定型的社会、政治秩序下,各社会成员身份地位逐渐明朗化的反映,其趋势集中体现于东汉以来合豪强、官僚、儒生于一体的世家大族兴起。 [10]而士、庶关系折射到官场中,便是官分清、浊。要而言之,清、浊虽是相对而言的概念,却有着士、庶和官、吏身份之别的稳固内核,即越是高门士族所任官职就越“清”,反之,越是由寒门庶人所任官职就越“浊”,至于最为底层的吏职则卑浊至极。 [11]因此,魏晋以来距离迅速拉开的士、庶与官、吏之别及官分清、浊,实际上是秦汉发展起来的社会形态和结构促成了一些新的社会身份等级,从而使官僚队伍发生相应分化的结果。当这种分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不仅无法再以同一套官秩来归置和衡量身份地位迥然有别的各种官吏,更使官职序列的清、浊流别和流内、流外序列的区分势在必行。从这个角度来看,魏晋以来旨在人分九等而非官分九等的九品中正制,其潜在的效用就是定期对各种官僚的身份加以分类,也就蕴含了相应调整官僚等级地位的发展方向。 [12]

士、庶与官、吏之别在魏晋以来逐渐变为鸿沟,直接与之挂钩的等级序列则要到南北朝开始定型。南北政权这方面的共同点如上所述,即另设等级序列专门归置官场中的“寒微士人”,称为“流外”。 [13]具有代表性的转折点,在北朝是北魏孝文帝太和十六年(492)制定《官品令》,初步建立了流内、流外及勋品序列;太和十九年又制订“品令”,进一步明确了各种官职的清、浊流别,强调流内士人官分九品,“九品之外,小人之官复有七等”。 [14]在南朝是梁武帝天监七年(508),除定选班十八班外,又专门为“位不登二品”的寒门士人可任之官定出了七个班次; [15]其下还设立了“三品蕴位”和“三品勋位”两个性质更为卑浊或供庶民出任的官职类别。此外,当时陆续制订的“戎秩”即军衔序列,除设立24班125号和109号将军,分别授予衣冠士族和外国藩邦君长外,也另设了8班14个军衔名号,专供寒门庶人兼带。流内、流外官品序列及其所对应的士、庶与官、吏之别,可以说是魏晋南北朝官僚等级序列留给隋唐的又一遗产。

图8-3 顾恺之《列女图》中的士人冠服

第三,旧爵制在无可挽回的泛滥中隳败, [16]而宠置权贵和奖励功勋的新爵制和新措置正在重建。自曹操于建安二十年(215)重定名号侯至五大夫六个爵位以赏军功, [17]魏文帝以来续有改补, [18]结果便形成了一套由王、公、侯、伯、子、男、县侯、乡侯、亭侯、关内侯、名号侯、关中侯、关外侯、五大夫14个爵级构成的新爵制。 [19]但其关内侯以下并不衣食租税,而只有一些礼仪待遇,故称“虚封”,对后世影响至为深远。至西晋据儒经而强调公、侯、伯、子、男五等封爵在爵级序列中的基干地位,共定王、公、侯、伯、子、男、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郡侯、开国县侯、开国伯、开国子、开国男及乡侯、亭侯、关内侯共十六等,且其王爵一度地位极高,甚至重新让其自选官属,并配以一支规模不大的军队。 [20]以后各朝大略皆以王、公、侯、伯、子、男为框架,各取所需损益其爵制,但总体上还是重现了汉代不断削弱王侯势力的趋势。

这种以五等爵制为核心的爵级,也像秦汉爵制拥有礼仪、司法等多方面特权,有的还有府僚、家丞等官属。凡非虚封,衣食租税始终都是一项基本待遇。西晋对诸侯的规定是食其封邑1/3的租税(东晋降至1/9);北齐王、公食1/3,以下食1/4。 [21]但得到王、公、侯、伯、子、男爵的,大多是皇亲国戚,即使被用来赏功,也都局限在高要官僚的范围内。因而还需要有其他的赏功办法,这就出现了“勋品”或“勋官”。

图8-4 北周重臣独孤信印以煤精制作

按唐人之说,“勋官出于周齐交战之际”。 [22]其实还应将其源起推到更早的时期,北魏孝文帝太和十六年改革以功勋酬赏官爵的旧制,即制订过一个专门的“勋品”序列。 [23]南朝则往往以“戎秩”即将军、校尉等军衔来赏功,其在当时常被视为完全因勋而获的官阶。 [24]“周齐交战”时出现,以后直接为隋唐承袭的勋官,乃是北周太祖仿《周礼》重定整套官僚等级制度后重新设立的。其柱国、开府、都督之类的勋号,显然杂采汉魏以来旧名,其用意也仍然是要在爵位序列之外再设一种专供赏功的官号等级。就当时的总体状态而言,勋官或勋品通常与官职保持着相当紧密的关系,因而朝廷也往往直接用官职来赏功酬勋。

以上三个方面的变化发展,呈现出多个等级序列齐头并进的势头,其实质都是为了适应汉魏以来政治、社会的变迁和官僚队伍结构的分化,弥补汉以来单一秩次序列在诸多方面的缺失,有利于调节和平衡对人事管理来说最为基本的官、职、俸禄待遇等要素。故尽管南北对峙而政局动荡,士族高门安流平进而胡汉新贵不断崛起,魏晋南北朝还是基本完成了对汉代单一官秩序列的扬弃,为隋唐官僚等级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2.唐代的散阶、职品、爵级、勋官及其相互关系

随着开皇年间行政机构和各种官职的确定,隋文帝承北周勋官之制而加损益,又按魏晋以来的传统建立爵级,同时梳理和建立了流内、外和视流内、外四套官品,外加一套并无实际事务的散官序列。到炀帝大业三年(607)改制时,这些序列又发生了变化。九品只留正、从,爵级唯制三等,勋官则被撤销,又调整和补充了“散官”序列。 [25]唐代官僚等级序列的总格局,即在隋代这些变化之上奠定,大体即以散阶安置官僚,职品衡量职务,爵级宠酬权贵,勋官奖赏功劳。就其渊源而言,包括了魏晋南北朝在这方面的各种主要措置;就其状态而言,各序列间构成了相当完备和明确的辅成层次关系;就其后劲而言,也为以后历代官僚等级制度奠定了基本框架。

散阶仅用于表明官僚与普通百姓的不同及其资格、服色、恩荫、授田等待遇,而不表示官僚的实际职务。 [26]其远源可溯至汉代并无实事的大夫、郎之类,近源则承自南北朝散官,尤其继承了隋炀帝在文帝基础上所设从一品到从九品17阶“散职”。 [27]其制自唐高祖武德元年(618)初定,经武德七年和太宗贞观十一年(637)两度定令修订后,在立意之邃密,设置之完备上,可说前无古人。表8-7便是太宗以来文、武两套散阶序列概况。从中可见其名目大多采自因长期“世移时变,遂为冗职”的陈旧官衔, [28]这也表明唐代的这两套散阶序列,是在全面总结汉以来官制变迁和隋代散官序列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表8-7 唐代文、武散阶构成

散阶不授予吏员,除用以区别官员之间资格、待遇的等次外,其实际上是唐代官员身份的标志。因而当时选拔官员的各种仕途,都是散阶的授受渠道,依法共包括六类。一以“封爵”,即拥有王、公、侯、伯、子、男各等爵级的贵族,可依法取得官员身份而获散阶;二以“亲戚”,即皇亲国戚皆可依法获阶;三以“资荫”,即各级官员子弟亦可依法获相应散阶。以上三类,表明皇亲国戚和官贵子弟实为当然候补官员,这就反映了唐代仍深受魏晋以来士族门阀余绪影响的现实。四以“勋庸”,即据勋级亦即按朝廷确认的功勋等级取得官员身份而获散阶;五以“秀孝”,即因科举及第和忠孝节义受朝廷表彰而获散阶;六以“劳考”,即通过考核制度积累劳考而获散阶,其中也包括部分吏员满足考绩条件而成官得阶的情况。以上三类是普通人获得做官资格和散阶的途径,集中体现了当时官员与一般社会阶层的交流,构成了调节和扩大统治基础的重要机制。此外还有“泛阶”,这是高宗以来每逢大政庆典而为官僚普加散阶以示慰酬的手段,其中包含各种慷慨授阶的可能。在各级散阶的具体授受过程中,除泛阶外,爵级之尊卑,亲戚之近远,门资之高低,勋庸之大小,秀孝之类别,劳考之多少,皆有相应章程, [29]本书第三章已经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散阶代表了官员身份和资格,却必须通过任职才能成官,而任职必须铨选。就是说,为官者必有散阶,而成官却有待任职。因而铨选是唐代官员由散阶获得职务的过滤器,散阶则是兼容形形色色具有不同资格的官员以备任用的蓄水池。铨选如本书第四章所述,初仕者须试身言书判,再仕者或成批衡量定夺,或按个案由宰相进拟,皆“随才录用,或从闲入剧,或去高就卑,迁徙出入,参差不定”, [30]其过程相当严格。散阶则如上述有六七条渠道源源补充,其容量近乎无限。除天灾人祸、生老病死等自然和非自然的代谢外,散阶没有其他代谢途径。《唐律》规定,官员犯罪被“免官”或“除名”后,除名者可依法于六年满后重新按其仕途出身获阶,免官者可依法于三年满后降二等得阶。 [31]这种几乎有进无退,因而也必然有增无减的态势,一方面形成了一旦为官即终身具有官员身份的局面,另一方面又使数量越来越多却难以获得职务的低阶人员泛滥成灾,绝大部分地位“甚为猥贱”。他们只有在吏部、兵部的统一调度下,在各处轮番供事执役,或纳钱代役满规定期限后,才能酌情放选;通过铨选得到职务后,才可以正式成官,永不再“黄衣执笏”,以供驱使了。 [32]

散阶的部分内容前已述及,唐代凡获职者皆带散阶,称“本品”。初任职务者应得职务级别,可依散阶套算,以后再按劳考进阶。若职务级别与散阶有异,职高阶低者称“守”,反之则称“行”、“摄”或“判”,职仅低阶一级或相当者称“兼”,暂解散官不带。初唐以后颇相错乱,唯“守”“行”用法大抵不变。 [33]自唐初起,银青光禄大夫(从三品)以上皆以恩特拜,朝散大夫(从五品下)以上亦须奏请皇帝裁决,酌量授受,控制较为严格。到高宗乾封元年(666)始行泛阶后,便出现了银青、朝散因泛阶而授的事例。因而武则天万岁通天元年(696),便对应入高阶者做出了限制,即文武官历十三考以上无私犯现居六品者,方得入五品;历二十五考以上无私犯现居四品者,方得入三品。玄宗开元十一年(723)二月五日,又分别将升入五品、三品的条件加至十六考和三十考,并“永为常式”。 [34]

唐代散阶制度有许多高明之处。其虽呈现了优待官贵子弟的一面,却也未尝不是对魏晋以来凭荫直接获职之风的一种限制。在安排新旧体制转换或改朝换代必然要出现的闲散官员时,散阶又是一种相对和缓不致引起更多不满的制度;在需要以官位奖酬军功佞幸时,授予散阶而不是职务也不失为一种不致损害国家利益的手段。总之,无事无禄,仅仅体现官员资格和礼仪等方面待遇的散阶序列的基本功能,在于其一方面保持了与职务序列之间的关联,另一方面又兼容了各种各样有职无职的官员,这就使朝廷得以切实贯彻有职必有其禄,任职必先成官,而成官不一定任职的原则,得以在很大程度上消解官多职少局面带来的一系列矛盾。要之,在经常趋于膨胀的官僚队伍与无法不断扩充的职务编制之间,系统而完备的散阶制度实际充当了一个富于弹性和便于调节、管理的缓冲器,有利于统治者解决官职关系方面的诸多问题。

在闲散冗职或被精简或被转化为散阶的同时,诸实际掌事理政的职务,自然也要被重新定编和确认其职能、性质、地位,从而构成职事官品序列。这是隋唐整套官僚等级制度的核心部分,也是据以颁发俸禄和唯一存在官员编制限额的品级序列。其品阶之构成及职务编制分别由《官品令》和《职员令》统一规范。 [35]敦煌残卷遗存和传世文献所示,唐《官品令》把官僚各种等级一概纳入了九品正、从、上、下阶序列,再一一注明其中的职事品、散阶、勋等、爵级; [36]《职员令》则规定各机构官吏职掌和员额,是专门规范职事官编制和职掌的令篇。 [37]

当然唐初以来的官僚等级制度是不断有所损益的。由于隋代散阶序列仅轮廓初具,三省六部制度也在调整发展,高祖武德七年(624)颁行新律令,其《官品令》所含散阶和职事官品较之隋代都更为整齐和纯化了。太宗贞观十一年(637)所定《官品令》,以及以后每次令文的修订,都在不断对有些职务和品阶做出调整。 [38]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删定《官品令》时,削除了视流内、外序列中的大量职务,视品从此便萎缩了,只剩下专门为外来火祆教职设置的萨宝(视流内正五品)、萨宝府祆正(视流内从七品)、萨宝府祓祝(视流外勋品)、萨宝率府(视流外四品)、萨宝府史(视流外五品)5种职务。 [39]表8-8、表8-9便是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所定《官品令》中的流内、外职事官品阶概况。从中可见流内和流外已是官、吏的法定界限,这说明魏晋以来官僚队伍的身份分化,官僚等级制度中出现的流别和不同序列,最终已通过唐对流内、外序列适用对象的界定,集中落实到了官、吏之别上。 [40]

表8-8 唐开元二十五年流内职事官品级

▼表8-8 唐开元二十五年流内职事官品级-续表

▼表8-9 唐开元二十五年流外官品级

除流内、外之别外,流内序列包含的各种职务也存在着一些重要的差异。如本书第四章所述以三品、五品区分高、中、低级职务层次,又辨别“常参官”“诸司长官”“清望官”“清官”等内涵有所交叉的要职分类,将之与其他那些位望性质凡庸的职务区别开来。 [41]这些也都是法律确认的职务层级和类型界限,并像流内、外等级序列一样指导着相应的人事管理过程。 [42]总体看来,唐代这种以流内、外序列为基干,再明确要职和一般职务范围界限的做法,扬弃了南北朝官僚等级制度所寓的士、庶、清、浊内涵,适应了当时社会结构、阶层分野和官僚队伍的分化状态,对后世相关制度也起到了奠基作用。

爵级与勋品似可理解为汉代爵制的截而为二,其性质多有雷同。两者都不直接反映官僚的行政地位,都有功劳奖赏意义和一定的激励作用,可授予普通人,且都与官僚队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不同的是从汉代王、侯两级衍生出来的爵级更为尊贵,且有相当一部分为皇室垄断。

隋文帝曾建国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侯、伯、子、男九等爵级,但炀帝改制时大多被废,只留下了王、公、侯三等。 [43]唐高祖武德元年(618)大致恢复了隋文帝时的爵级,且“广封宗室,以威天下”。 [44]太宗登位后,“喟然讲封建事,欲与三代比隆”,虽纳谏未行,并降高祖所封宗室郡公为县公,却确立了爵制不仅赏功,尤在宠贵的基调。 [45]其具体爵级到贞观十一年(637)定令时规模已定, [46]其后概况如表8-10所示。

表8-10 唐爵级概况

唐代爵制中,王、嗣王、郡王纯为皇帝子孙而设,其下亦多皇帝孙辈。对非皇室的大臣来说,“国公皆特封”,一般也难以企及。其余最高到开国郡公为止,即其功勋恩宠应得更高爵级,通常也须“回授”给子孙乃至父辈。 [47]

获爵者绝大部分为皇亲国戚、高要官僚。他们本来就享有多种特权,爵级则令其更为尊贵。除荫子可获更高散阶,犯罪可得更多免除机会,可论爵授田及其他政治、社会、礼仪上的优待外,另有食邑。不过,表8-10所示食邑实与曹魏以来所谓“虚封”相类,真正得以食其户租的“实封”须另行规定。如亲王,虽依法有食邑10000户,太宗时期规定的实封大致是800户或1000户。以后历代皇帝诸子受宠程度不同,实封户数也悬殊,最多可达7000户,低者则仅300户。开元以后,“约以三千户为限”。 [48]一般大臣得爵者,实封户数全由皇帝裁定,同属国公,有实封1300户的,也有400户、800户和750户的, [49]且其封爵(包括虚封、实封)一般不得世袭。有实封者可食封户2/3的租税,并由其与封户所在州县协调,直接催督征收。由于唐代租税通常以“丁”为单位缴纳,玄宗开元十一年(723)规定,实封每户以三“丁”为限,同时又让封户把应输之额随当州租税运送至京,“并于太府寺纳”,再统一拨付给食封者,其总数往往超过朝廷每年入库的庸调绢数,构成了不小的财政压力。 [50]在唐后期户版不完,税制紊杂的背景下,宪宗元和五年(810)又做了不同受爵者每食实封百户给绢350~800端匹不等的规定。 [51]

初唐得实封者甚少,而所占户数甚多。越到后来,情况就越是向相反方向发展。 [52]与此同步的是爵制趋于泛滥,如郡王一级,武则天时期开始广泛授予异姓,封王20余人,“王爵始贱”。玄宗整顿后虽有好转,但安史之乱后已一发不可收,“王爵几遍天下,稍有宣力,无不王者矣!”后世遂以为“古来王爵之滥,未有如唐中叶以后之甚者”。 [53]最尊贵的王爵尚且如此,整套爵级在人事管理过程中激励作用的退化,也就不言而喻了。

勋级用于奖赏一般官僚和军人的功劳。隋文帝曾仿北周,设立过上自上柱国、下至都督的11级勋官,炀帝大业三年(607)撤销。 [54]唐高祖登位,曾“杂用隋制”,以光禄大夫、护军、大将军等赏功。武德七年(624)又在隋文帝所建勋级的基础上,重整了勋级序列,共12等。到贞观十一年(637)定制时,把原上大将军和大将军分别改为上护军和护军,其名称以后再未变过。 [55]具体情况可见表8-11。

表8-11 唐勋级概况

勋级的基本权益,有免除课役及司法礼仪等项,以及表8-11所示依法授予勋田。不过其实际授田量即便在正常情况下,也总是达不到法定数额,差额大概要另想办法来补偿。 [56]另有一项非常重要的权益,即前面第三章所述的入仕做官。勋级自上柱国到武骑校尉可依法授予正六品上到从八品下的散阶,这就使勋官有了与散官类似的性质。但勋级的泛滥比爵制更快,史载高宗以来,“战士授勋者动盈万计”。由于其数量多,又“出自兵卒”,故“据令乃与公卿齐班,论实在于胥吏之下”, [57]不仅其入仕的可能甚微,应得的其他待遇往往也难兑现。到晚唐大概只有柱国、上柱国还有一些地位,故授勋时往往“止述柱国,耻转轻车”。 [58]实际上重蹈了秦汉军功爵制趋滥趋贱的覆辙。

总体来看,隋唐官僚等级制度中品、阶、勋、爵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用中唐名臣陆贽的话来说,品、阶、勋、爵“虽以类而分,其流有四,然其掌务而授俸者,唯系于职事之一官,以序才能,以位贤德,此所谓施实利而寓之虚名者也。其勋、散、爵号三者所系,大抵止于服色资荫而已,以驭崇贵,以甄功劳,此所谓假虚名以佐其实利者也。虚实交相养,故人不渎赏;轻重互相制,故国不废权”。 [59]尤其是散阶序列和职务序列的分离和相互关系,对当时的官僚管理制度来说实具有最为直接和关键的意义。但以后的问题正发生在这个关节点上。在包括勋、爵在内涌入散阶序列的六七条渠道中,每条渠道的泛滥,最终都将导致散阶的泛滥。尽管散阶并无法定编制,看似容量无限,但到其膨胀到原有待遇无从落实时,也就谈不上缓冲和激励作用了。更何况,早在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确定职务序列“设官以经之,置使以纬之”的原则时,整套行政体制已因各种临时性使职的盛行而发生了极大变化。旧职务渐趋闲散而新职务不断增加,职务编制和官职数量的扩大已势不可挡,结果便是从散阶、爵赏和勋级的泛滥而走向官职的泛滥,导致官、职、差遣错综交叠,这大致就是整个唐后期直至宋初官僚等级和相关管理制度发展的主题。

官僚等级制度的变迁势必导致俸禄制度的相应调整。魏晋以来这些方面的发展变化,在局势动荡、南北差异和制度形态复杂多变的同时,也有引人注目的共同点。最为突出的即在多个等级序列并行的过程中,职务品级序列逐渐成为颁发俸禄的基准,有官必有禄的状态终于被有职必有禄的原则取代。正是这一发展主脉和与之相伴的一系列变迁,为隋唐时期的官僚俸禄制度奠定了基础。经隋代总结调整和初唐进一步发展以后,无论是俸禄的标准,还是俸禄的构成、来源和颁发方式等方面,都达到了相当完善的程度。

1.魏晋以来俸禄制度的变化

魏晋南北朝官僚俸禄制度的发展变迁,值得注意的大致有下列三端。

第一,无事官僚不给俸禄的原则逐渐确定。在士族门阀当政而又竞趋清高的魏晋南北朝,这一原则的推进相当艰难。不过到南朝刘宋时,已出现了“非禄官”这种意味深长的名词。 [60]北魏自孝文帝太和八年(484)方制定俸禄制度, [61]其原则是“德高者则位尊,任广者则禄重,下者禄足以代耕,上者俸足以行义”。 [62]太和十九年(495)诏“减闲官禄以裨军国之用”, [63]强调的也是俸禄作为职事报酬的观念。到北齐,有关原则正式进入法令而得到了确认。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564)所定的俸禄制度中,有一条是“官非执事、不朝拜者,皆不给禄”;同时又做了依据事繁事闲增减官僚俸禄的规定。 [64]这种以职务状态为准来颁发俸禄的措施,至隋文帝已发展为“食封及官不判事者并九品,皆不给禄”的制度, [65]从而为唐代完全按职事官序列来制定俸禄标准奠定了基础。

第二,地方官在俸禄制度中明显居于特殊地位。前已提到汉代地方官的俸禄标准没有多少实际意义,魏晋以来朝廷势弱,各地都督威权甚盛,地方势力盘根错节,各地官员尤其长官俸禄标准名不副实的情况更为严重。当时记载中的大量“减百官俸”的诏令, [66]对直接向百姓征租赋税役的地方官来说,大概不发生什么实际影响。 [67]当时屡屡重定或修正的俸禄标准,有些也的确只针对京官,直接治理民事和从事征敛的地方官可以说是实际超越于当时的俸禄制度之上的,史载“宋氏以来,州郡秩俸及杂供给,多随土所出,无有定准”。 [68]北魏孝文帝建立俸禄制度后,鉴于地方官收入有其特殊性,两年后又另做出州郡县官“依户给俸”的规定。 [69]这种把地方长官作为俸禄制度中的一个单独序列而另定标准的做法,后来又为北齐和隋沿袭。北齐禄制中“州、郡、县制禄之法”自成一系,京官一品岁禄800匹,与正二品的上州刺史相同。 [70]隋文帝定地方州、郡、县长官皆“计户给禄”,又定正三品的上州刺史岁禄620石,远高于同阶京官岁禄500石的标准。 [71]应当说,在地方官实际收入难以把握的前提下,用明显高于京官的标准对之加以规范和约束,不失为面对现实的恰当方案。

第三,俸禄的构成已朝多样化方向定型。与当时社会经济生活相应,职田、布帛、粟米等在俸禄中占了主要比重,这种情况在西晋时已很明显。尽管当时没有留下俸禄制度的系统记载,但从公一级高官的俸禄构成来看,武帝时先定“诸公及开府位从公者,品秩第一,食奉日五斛”;太康二年(281)起,另加春绢100匹,秋绢200匹,绵200斤;至惠帝元康元年(291)再给菜田10顷,“田驺”(从事田作者)10人。如果该官上任在立夏以后,其菜田当年不可能有收益,则另给俸米一年。 [72]这就包括了粟米、绵帛、菜田、力役四大项,其中,汉代还隐约存在的田土和苍头庐儿之类的仆役,现在已十分明确地发展成俸禄的基本组成部分。

另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魏晋虽是秦汉以来商品经济相对萎缩的时期,但钱还是在俸禄中占有相当比重,尤其梁武帝大通元年(527)诏,百官俸禄,“自今已后,可长给见钱,依时即出,勿令逋缓”, [73]说明南朝俸禄中钱的比重更高。北齐河清时禄制“一分以帛,一分以粟,一分以钱”, [74]恐怕也是循北魏相关做法所定。 [75]二是在魏晋以来占田或均田制下官僚依法占有和授予的田地中,那些一次性划为官僚私产,或与社会上普通人一样还授,也不随官僚职务级别更动而变化的部分,都不能算是俸禄。唯有西晋明确用来代替俸禄的菜田,尤其是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规定随官僚职务调动“更代相付”的“公田”, [76]才能算是一种特定形态的俸禄,尽管其本质不甚适应官僚迁徙出入的职业特点。

隋文帝所定俸禄制度,即继承了魏晋以来上述三方面的内容。其俸禄构成在开皇初颁行新田令时,便包括了按官僚品级授予“职分田”;同时,除颁给禄粟外,也配以“役力”即侍从仆役; [77]至于是否给钱,从隋代“京官及诸州并给公廨钱,回易生利,以给公用”来看, [78]显然也不能排除给钱的可能。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隋初定“食封及官不判事者并九品,皆不给禄”,又定地方官“禄唯及刺史、二佐及郡守、县令”, [79]这就把数量巨大的九品低官和绝大部分地方官及全部吏员排除出了颁给俸禄序列。 [80]尽管以后情况有所变化,至少“流外给廪”问题在炀帝大业三年定令时已经解决, [81]但整个隋唐时期地方官俸禄另有标准,吏员俸禄则一直处于缺乏标准的微妙状态,恐只能联系汉代的低官薄禄、魏晋以来屡减官俸,以及官、吏鸿沟的定型等一系列事实加以考虑,其背后的社会和政治、行政内涵堪值注意。

2.唐代俸禄的构成与标准

唐代官僚俸禄大致是由职分田、禄米和俸钱、其他各种杂费与力役三大项构成,并按职事品序列定其标准。但其具体构成有前后时期之分和相应衍生的变化,标准则有官和吏之间、地方官和京官之间的明显差异。以下试从几个关键时期观察其基本状态及发展过程。

一是高祖武德元年(618)确定了一套以职田和禄米为主的俸禄标准,其中京官的标准见表8-12;地方官不给禄米,只有职田,见表8-13。 [82]

表8-12 唐高祖武德元年京官禄米和职田授受标准

▼表8-12 唐高祖武德元年京官禄米和职田授受标准-续表

▼表8-13 唐高祖武德元年地方官职田授受标准

二是太宗贞观十一年(637)定令时,鉴于以往的俸禄标准难以规范官僚收入, [83]大概也是因为职分田授受数额往往落实不了等问题, [84]又在武德以来的标准上增加了俸钱一项,同时按低京官一等的原则,确定了地方官月俸和岁禄的颁发标准,见表8-14。

表8-14 唐太宗贞观十一年京、外官禄米、俸钱标准

三是高宗永徽元年(650)以来,又整顿了以往以公廨田、公廨本钱“回易取利”,以供“公私之费”的办法,改革了相关财源,定制“凡京文武正官每岁供给俸食等钱”。即把以往所领参差不一的食料、杂用钱和部分统一配给的勤务人员按其职事品阶明确了下来,又为流外吏员制定了一个虽低却毕竟明确的月俸和食料钱标准,同时制定了地方官分配各种杂费收入的笼统方案。 [85]其所定京官俸禄标准可见表8-15。

表8-15 唐高宗永徽二年京官月俸、杂费、力役配发标准

四是继高宗、武则天以来相关举措后,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全面修订初唐以来的俸禄制度,基本确认了太宗、高宗所定禄米、月俸标准,但在以往某些纳课代役成例的基础上,尤其是有鉴武则天光宅元年(684)定文武职事官按品级配给侍从仆役,后来其皆可纳钱代役的做法, [86]把防阁、庶仆等统一配给官员的侍仆数额正式折为月钱,与俸禄、食料、杂用钱“撮而同之,通谓之月俸”,一体颁发。 [87]次年颁田令时,又重定了内外官员的职分田标准,结果便形成了一套较以往任何时候都完整的俸禄序列,其京官的标准概要见表8-16。

表8-16 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京官俸禄标准

▼表8-16 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京官俸禄标准-续表

总之,从唐开国之初到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官僚俸禄的构成和标准序列逐步朝更为合理的方向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从表8-12至表8-16的内容递嬗中,不难体会到该时期商品经济发展、人身依附减弱之类的社会演化,以及俸禄制度本身力役折钱、钱物比重和数量标准等方面的发展脉络。

当然唐代所定的这些俸禄数额,也像汉代那样只能作为一种约略的基数、一种参考的标准来对待。整套俸禄制度所涉要素极为复杂,史官的记载对相关数据又常大而化之,其局限是明显的。如俸料钱虽名为钱,却往往拿不出钱,便只好以粟米等物代替,因而必须据“时价”折算, [88]而折算势必问题重重。 [89]拿粟、钱比价来看,唐代的“时价”低者如太宗贞观四年(630)“斗不过三四钱”, [90]高至“人相食”的则有肃宗上元元年(760)的“斗至七千”。 [91]大致若米斗三四百钱即为饥馑年景,各地粮价又因丰歉、转输、灾害、战乱而相应变化, [92]在朝廷穷尽可能予以保障的京师,市场上的粟价大抵常在六七十钱。 [93]考虑到这些因素,官僚实际收入的俸料钱及折物之数,自会在法定俸禄标准所示数量上下浮动变化。再如役力,表8-15所示仍然只是把部分役力折算成比较明确的标准,而其他“仗身”“士力”等依然不在其中,并且还在派生出其他力役。 [94]凡此之类,都是认识唐代各时期俸禄标准时必须特别注意的。

至于唐后期的变化,从法律的角度看,一方面是所占比重不大的禄米和职田断断续续的维持, [95]另一方面则是俸料钱在正常时期的继续增加。 [96]不过唐后期所定俸料钱标准一般不再以原来的职事品划出等次,而是直接在各种职务下注明俸料钱数,这反映了使职盛行后官、职关系趋于复杂,俸禄制度随整套行政体制的名实错综而相应调整的状态。此外,唐前期已存在的地方官和吏员的俸禄问题也进一步突出化了。流外吏员俸禄在高宗时做过如表8-15所示很低的笼统规定,到玄宗开元二十四年调整时,这些规定似已停废,吏员的收入部分应由各级长官从公廨钱中酌情支给, [97]其间自会留下大片灰色地带。至于地方官俸禄,初唐时其额度低于京官,唐中期以后情况已经逆转。 [98]陈寅恪先生曾据元白诗所及俸料钱考证其况,结论是“唐代中晚以后,地方官吏除法定俸料之外,其他不载于法令,而可以认为正当之收入者,为数远在中央官吏之上”。 [99]看来,由于我国古代特定的政治和社会结构,即便是唐也未能摆脱地方官之收入水平无法切实把握,而浩繁之吏员又实在供养不起这两大症结。 [100]

在官僚的其他待遇上,魏晋南北朝时期留下的记载相当零散,除南、北地域和各族的特点及其渐趋融合的趋势外,情况错综复杂,时间断断续续,难以拉出特定线索。下面主要来看唐代承之整合后的相关规定。

图8-5 唐李贤墓壁画中的官吏

1.服色仪制

唐代官僚有免除赋役、犯罪官当及荫子入仕等一系列经济、政治待遇,在礼制上则受魏晋以来士族影响而较为讲究身份等级。如衣服之制,祭祀、朝会等典礼上官员所穿法服、朝服一向较为规整,其记载亦较系统,这里可以略而不谈。 [101]就官员平素穿的“常服”(或称“宴服”“燕服”)而言,南朝有其禁用纹饰色彩的等级规定,(1)北朝相对随意,北齐诸帝常服绯袍,而百官则“长帽短靴,合裤袄子,朱紫玄黄,各从所好”。隋代初期,此风不改,帝王贵臣,“多服黄纹绫袍”,而“百官常服,同于匹庶,皆着黄袍,出入殿省”。直到炀帝大业元年(605),才定制“自天子逮于胥吏,章服皆有等差”。 [102]唐代便在这样的基础上,逐渐规定了常服的规格,如表8-17所示。其中可以看到常服紫、绯、青、绿等色彩及质地和带饰,已使人一眼就能辨别出其级别和资格了,而普通百姓,依规定只许穿黄、白之服。(2)

表8-17 唐官员常服品第

▼表8-17 唐官员常服品第-续表

诸如此类的等级观念在当时社会可谓无所不在,如建造房屋,按唐《营缮令》所定规格,应让人一眼就可看出房主的身份。因为“王公以下舍屋不得施重拱、藻井”;三品以上堂舍,不得过五间九架,“厅厦两头门屋”则不得过五间五架;五品以上堂舍与门屋,分别不得过五间七架和三间两架;六品、七品以下,则分别不得过三间五架和一间两架。“非常参官不得造轴心舍,及施悬鱼、对凤、瓦兽、通栿乳梁装饰;父、祖舍宅及门,子孙虽荫尽,仍听依旧居住。其士庶公私第宅,皆不得起楼阁,临视人家。” [103]尽管唐后期有关禁令渐被打破,但文宗太和六年(832)仍限庶人堂舍不得过三间四架,门屋不得过一间两架;而五品以上的家宅,照例“通作乌头大门”。 [104]如官员级别为三品以上,其大门左右更要依其品阶各立多达14根或16根,少则10根或12根带有旗幡的“棨戟”,而皇宫、东宫门旁也不过各立20戟和18戟。 [105]

2.休假

唐代官僚休假仍分数类,其给假及节庆诸制较之汉代已有长足发展。唐代各机构通常“日出视事,午而退”,但须轮流宿直,只有年龄最大的可以不宿直。太宗贞观五年(631)的一项规定颇值得注意,其内容为文武官妻“娩月”,则免于宿直。 [106]

汉代官吏5日一休沐,到唐代则成了10日一休沐,即所谓“旬假”。 [107]不过其节假较多,今仍流行的如元宵、清明、端阳、中秋等节假及旬假,至唐都在《假宁令》中做了明确规定:“元日、冬至并给假七日(节前三日,节后三日),寒食通清明,给假四日。八月五日、夏至及腊,各三日(节前一日,节后一日)。正月七日、十五日,晦日,春秋二社,二月八日,三月三日,四月八日,五月五日,三伏,七月七日、十五日,九月九日,十月一日,立春,春分,立秋,秋分,立夏,立冬及每旬,并给休假一日。” [108]这是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定《令》的规定,后来的调整如代宗大历四年(769)下敕,增七月十五休假“前后各一日”,共3日;大历十四年又敕寒食清明节休假增至5天;德宗贞元六年(790)敕寒食清明节宜准正月初一的“元日”,“前后各给三日”,共休假7日。此前两年,德宗还规定,正月初一、三月初三、九月初九三个节日,每节宰相及五品以上职事官和八品以上供奉官共赐钱500贯文,翰林学士共赐钱100贯文,左右神威、神策军每厢共赐钱500贯文,金吾、英武、威远诸卫将军共赐钱200贯文,客省奏事共赐钱100贯文,皆“委度支每节前五日支付,永为常式”。 [109]以供有关官员和来宾在这些节日追赏胜地,欢娱盛宴。

唐代的例行休假还有“内、外官五月给田假,九月给授衣假,分为两番,各十五日”。这是料理农忙耕种和秋收及冬前制衣等事的季节假。另外还有祭拜、探亲、拜墓、侍病、冠、婚等假:“诸百官九品以上私家祔庙,除程,给假五日。四时祭者,各给假四日。去任所三百里内,亦给程”;“诸文武官,若流外以上长上者,父母在三百里外,三年一给定省假三十日;其拜墓,五年一给假十五日,并除程。若已经还家者,计还后年给。其五品以上,所司勘当,于事无阙者奏闻(不得辄自奏请)”;“诸冠,给假三日;五服内亲冠,给假一日,并不给程”;“诸婚,给假九日,除程。期亲婚嫁五日,大功三日。小功以下一日,并不给程”;“诸本服期亲以上,疾病危笃,远行久别及诸急难,并量给假”。 [110]

非例行休假称“事故假”,类似今之事假、病假。其中“常参官”亦即五品以上职事官和八品以上供奉官,一般准许每月请事假2天(晚唐增为3天),否则有罚; [111]病假则不受此限。但无论何官,若无皇帝特恩,一年事假、病假总计超过100天,法律上有除去路途日程100日满后免职的条文。此外,开元十七年玄宗定其诞辰八月初五为“千秋节”,天宝时改为“天长节”,休假3日。自后各朝皇帝诞辰或设或不设节,如肃宗诞辰称“天平地成节”,至代宗登位而停,永泰时又有人建议以代宗诞辰为“天兴节”而“表奏不报”;凡设节则多为三天,有宴赐活动。 [112]另又有高祖忌日“特宜废务”之类,这些都不是《假宁令》规定的假日。

唐代的丧假已不仅仅限于父母丧,而是五服之内诸亲属及业师之丧皆有长短不等的假日。《假宁令》规定凡斩衰三年、齐衰三年及齐衰杖周丧,即子为父母、嫡孙为祖父母、父为嫡子及“为人后者为其父母”等,皆须解官,服丧(或心丧)三年,满27个月后才能再入仕为官,否则即是“冒哀求仕”,属“十恶”中的“不孝”罪。无须解官而给丧假的则依亲疏远近有别:诸齐衰周丧,即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诸子女、兄弟子、嫡孙等服丧,“给假三十日,葬五日,除服三日”;以下依次递减,至缌麻三月之丧,即为族兄弟,族曾、祖、父母,曾、玄孙,兄弟之曾孙,外孙等服丧,“给假七日,葬及除服各一日”;“诸师经受业者丧,给假三日”。又,近亲改葬也有假日:“诸改葬,齐衰杖周以上,给假二十日,除程”,以下依次递减,至“小功、缌麻各一日”。 [113]

官吏请假给假的程序也已进一步规范化了。如服丧解官规定:“诸官人远任及公使在外,祖父母、父母丧应解官。无人告者,听家人经所在陈牒告追。若奉敕出使及任居边要者,申所司奏闻。”又请假的程序:凡京官请假及欲出关者,“若宿卫官当上,五品以上请假,并本司奏闻(若在职掌须缘兵部处分,及武官出外州者,并兵部奏),私忌则不奏。其非应奏及六品以下,皆本司判给;应须奏者,亦本司奏闻。其千牛、备身左右,给讫,仍申所司。若出百里外者,申兵部勘量,可给者亦奏闻(东宫千牛亦准此录启)”。“诸在外文武官五品以上请假出境者,皆申吏部奏闻。” [114]

以上可见唐代法定假日之多较之现代亦有过之,官吏休假制度相当完善,具有中古时期官僚制度宏阔大度,又尤其重视家族观念、血缘亲疏和身份等级的明显特点。

3.退休和抚恤

唐代官僚退休制度相比汉代有了较大进步。官僚退休后的待遇已从高级官员扩大到全体官员。退休仍以七十岁为限,但若“齿力未衰,亦听厘务”, [115]可见七十致仕仍是软性而非硬性的规定。请求退休的程序是:五品以上奏请皇帝,以下则由尚书省统一汇奏。退休后,三品以上仍可参加朝会及每月初一、十五的常朝,其朝班位次在同级现任官之上。其他礼仪待遇多按散阶级别享受,玄宗开元九年(721)十一月庚午冬至大赦天下时,又命“致仕官合佩鱼者,听其终身”。 [116]至于物质方面的待遇,一般是给“半禄料”终身, [117]另有例行的节庆赏赐,钱、物皆由当地府州县长官派人“送至宅”。但玄宗天宝九载(750)以前,曾有六品以下致仕只给四年俸料的规定,此后才同等对待。退休后还乡,起初不许使用官方的驿传系统,但皇帝对老臣往往特赐用驿;到文宗太和三年(829)下敕,老病者还乡用驿便成了惯例。

至于皇帝对一些退休大臣的特别关照,则属个案而方式五花八门。大体言之,仍不外乎特赐全俸终身, [118]赐以宅第、钱帛、车马、酒肉之类,以及加赐官阶或紫金鱼袋等隆其仪制规格的特恩。 [119]

抚恤制度也已完善起来。德宗贞元十年(794)二月定制:文武朝官薨逝,当月俸料钱全给,另加发一个月俸钱,以为赙赠。三品以上高官和尚书省四品官去世,“仍令有司举旧《令》闻奏,行吊祭之礼,务从优备”。 [120]这里提到的“旧《令》”即《丧葬令》,其中不仅包括了皇帝为职事二品以上大臣去世举哀、临丧,百官在职去世则由“当司分番会丧”的规定,且有文武官去世按品级赙以粟帛的规定,自一品赙物二百段、粟二百石,下至从九品赙物十段。 [121]凡皇帝遣使吊祭、赙赠、会丧、策赠、会葬、致奠等事,俱有法定仪式和规格, [122]这就为一般官员治丧之仪提供了范式。当然朝廷倚重和皇帝认为有其必要的大臣,治丧往往特隆其制以示荣宠,一般是厚加赐赙,荫子为官,以及特别为之“废朝”数日以示哀悼。 [123]其中典型如初唐名相房玄龄病笃,太宗先“敕名医救疗”,并令皇家尚食每日“供御膳”,甚至为避免绕路,特地“凿苑墙开门,累遣中使候问”,后又带太子前往“握别”,即日授其子房遗爱右卫中郎将,房遗则中散大夫,“使及目前见其通显”;薨后,册赠太尉、并州都督,谥曰文昭,给东园秘器,陪葬昭陵。 [124]唐宣宗在白居易卒后专门写诗:“缀玉联珠六十年,谁教冥路作诗仙。浮云不系名居易,造化无为字乐天。童子解吟长恨曲,胡儿能唱琵琶篇。文章已满行人耳,一度思卿一怆然。” [125]则又是一种富于唐代特色的吊祭方式。

唐代的赠谥规定是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卒,先由其佐史或家人录“行状”即毕生重要行迹功过一篇, [126]申报尚书省考功司,由之勘校其政况行实后移送太常寺,由众礼官集思广益,拟其谥号,再由考功司在都省召集有关官员议定奏闻,批准后赠谥。谥号有爵者冠于爵号前,如文公、武侯、献伯之类,无爵者一律称某某子。顺便指出,无官爵者若“蕴德丘园,声实明著”,死后亦可奏闻皇帝赐谥,称某某先生。 [127]其风所及,民间往往也行“私谥”。 [128]谥号名堂甚多,历朝历代留下了大量特定的文字。如“经纬天地曰文”,但“道德博厚”也曰文,“勤学好文”或“慈惠爱民”亦曰文。再如“克定祸乱曰武”,但“威强睿德”“开土拓境”“帅众以顺”“折冲御侮”都可称武。礼官们的任务,就是要从这些词语中选出一两个最后概括死者一生的词语来。不用说,这必然会发生分歧,因而皇帝最后的裁决往往撇开这一切,完全依据自己的看法来决定。如唐初大臣萧瑀去世,太常礼官拟曰“肃”(“刚德克就”“执心决断”俱曰肃),太宗说,“瑀性多猜贰,此谥失于不直”,遂改谥曰“贞褊公”。 [129]

作为官员最后归宿的墓葬,唐代规定功臣可陪葬皇陵,以文武分为左右排列,“若父、祖陪陵,子孙从葬者亦如之”。百官墓葬亦依品级有其规格:墓田“一品方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下至“六品以下方二十步,坟高不得过八尺”;“诸墓域门及四隅,三品以上筑阙,五品以上立土堠,余皆封茔而已”;“诸碑碣,五品以上立碑,螭首龟趺,趺上高不得过九尺;七品以上立碣,圭首方趺,趺上高四尺。若隐沦道素、孝义著闻者,虽无官品,亦得立碣。其石兽,三品以上六,五品以上四”。 [130]其制较之汉代已更为细致,且突出了官僚品级序列的重要性。

(1) 《宋书》卷一八《礼志五》载宋制“山鹿、豽、柱豽、白豽、施毛狐白领、黄豹、斑白鼲子、渠搜裘、步摇、八 、蔽结、多服蝉、明中、欋白,又诸织成衣帽、锦帐、纯金银器、云母从广一寸以上物者,皆为禁物。诸在《官品令》第二品以上,其非禁物,皆得服之。第三品以下,加不得服三 以上、蔽结、爵叉……第六品以下,加不得服金 、绫、锦、锦绣……第八品以下,加不得服罗、纨、绮、縠,杂色真文。骑士卒百工人,加不得服大绛紫襈、假结、真珠珰珥、犀……履色无过绿、青、白。奴婢衣食客,加不得服白帻、蒨、绛、金黄银叉、镮、铃、镝、铒,履色无过纯青”。第518页。

(2) 《唐会要》卷三二《舆服下·异文袍》武德四年八月十六日敕:“流外及庶人,服䌷绢 布,其色通用黄、白,饰用铜铁。”第5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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