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末农民大起义沉重地打击了封建统治者,尤其是冲刷了封建势力最为腐朽的部分,这就为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元朝时期地主和佃户之间“贵贱等分甚严”,佃户对地主“拱侍如承官府”,在路上遇见田主,“不敢施揖,伺其过而复行”(1)。元朝的法律规定:地主与佃户以主仆礼相见,地主打死佃客,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了事(2)。可见元代佃户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很强,地主把佃户完全看成为自己的奴仆。经过元末农民战争之后,农民与地主之间的关系有了一些变动。这些变动,在明朝有关制度和法令中有所反映。洪武五年(1372年),明朝政府规定:“佃见田户,不论齿序,并以少事长之礼。若在亲属,不拘主佃,则以亲属礼行之。”(3)明朝制度,父辈曰“尊”,兄辈曰“长”。明朝政府规定农民与地主是兄弟辈的少长关系,虽然仍以地主为长,用封建宗法关系来统治农民,但这比元代的主仆关系要放松些。明朝政府还取消了地主打死佃客仅赔烧埋银五十两的法令。元朝时期,蒙古贵族在战争中大批俘掠汉族和其他各族人民为“驱口”、“驱丁”。这种“驱口”、“驱丁”有极强的依附关系,类于农奴。明初时,不再有“驱口”、“驱丁”的称呼,可见他们已在元末农民战争中争得了解放。洪武五年(1372年),明朝政府下令:“诸遭乱为人奴隶者,复为民。”(4)并规定非贵族官僚地主不得有奴婢,“若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5)。事实上,一般地主仍有奴婢,但这一规定反映元末时许多奴婢获得了解放;同时,它对一般地主蓄养奴婢多少起些限制作用。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经过元末农民战争,土地所有关系得到了部分调整,明初农民部分地占有了地主的土地,明初又进行了垦荒,使得无地少地的农民得到了耕地。明初地主,尤其是新兴地主,虽然也抢占土地,但这是一个兼并过程的开始,土地集中较之元末还不那样严重。由于社会生产关系上述的一些变化,再加上明朝政府采取的“休养生息”重视生产的政策,以及劳动人民的辛勤劳动,这就使明初农业生产获得了较快的恢复和发展。
封建王朝国力的强弱和社会经济的繁荣与衰落,皆与耕地、户口的增减有着密切的关系。明朝初期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也可以从当时耕地和户口的迅速增加中反映出来。先看洪武时期耕地的增辟情况,《明太祖实录》曾有粗略的统计:
洪武元年,增辟耕地七百七十余顷;
洪武二年,增辟耕地八百九十八顷;
洪武三年,增辟耕地二千一百三十五顷二十亩(只是山东、河南、江西的数字);
洪武四年,增辟耕地一十万六千六百二十二顷四十二亩;
洪武五年,缺载;
洪武六年,增辟耕地三十五万三千九百八十顷有奇;
洪武七年,增辟耕地九十二万一千一百二十四顷;
洪武八年,增辟耕地六万二千三百八顷二十亩;
洪武九年,增辟耕地二万七千五百六十四顷二十七亩;
洪武十年,增辟耕地一千五百十三顷;
洪武十一年,缺载;
洪武十二年,增辟耕地二十七万三千一百四顷三十三亩;
洪武十三年,增辟耕地五万三千九百三十一顷;
洪武十四年,没有登录当年开垦荒田数字;
洪武十五年,缺载;
洪武十六年,增辟耕地一千二百六十五顷(6)。
从洪武十七年(1384年)到洪武三十年,在《明实录》中没有再记载每年增辟耕地的数字。从洪武元年到十六年,除其中五年、十一年和十五年缺载外,十二年中累计增辟耕地一百八十万五千余顷,占洪武十四年全国官民田三百六十六万七千余顷的一半。洪武二十年开始,明朝政府在全国普遍丈量土地,编制了鱼鳞图册,清出了不少豪强地主所隐瞒的土地,同时仍不断鼓励人民开荒,所以到洪武二十六年时,全国垦田数猛增到八百五十万七千余顷(7),比洪武十四年全国官民田总数增加了四百八十多万顷。虽然在丈量土地或垦荒中地方官吏难免有谎报成绩的地方,但当时政府所掌握的耕地大幅度增加,却是事实。
明朝初期几十年的休养生息,全国户口也有显著的增加。洪武十四年(1381年)统计,全国户口就已达到户一千零六十五万四千三百六十二,口五千九百八十七万三千三百零五(8)。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统计,户一千六百零五万二千八百六十,口六千零五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9)。与元代全盛时期相比,户增加四百四十多万,口增加近七百万(10)。
朱元璋对人户土地是非常重视的,早在洪武元年(1368年),就对到北方上任的地方官说:“所谓田野辟,户口增,此正中原之急务。”(11)以后还作为一种制度规定下来:地方官来朝觐的时候,必须携带“土地人民图本”及“事迹文册”,以供考察(12)。土地和人户是封建国家赋税徭役的来源,是封建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我国历代封建王朝的历史事实也反复证实了这一点:封建国家直接掌握的人户与土地的多少,往往成为这一王朝盛衰的主要标志。明朝政府为了保证赋税徭役的供应,除了夺回豪强地主隐漏的土地人户以外,对广大劳动人民的控制极为严厉,不许百姓随便迁徙,如因灾荒或其他原因流亡他乡的,也要押回原籍入册当差。如果在政府编造黄册时,人户有逃亡的,“所在有司,必须穷究所逃去处,移文勾取赴官,依律问罪,仍令复业”(13)。从这些方面来看,明代户口、土地统计数的迅速增加,包含着残酷的封建剥削和压迫的内容。
伴随着社会安定,耕地面积迅速扩大,粮食产量也有明显的增加。这一点从当时政府向人民收取的税粮上可以看出来。洪武十四年(1381年),岁征麦米豆谷二千六百一十万五千二百五十一石。洪武十八年,征天下田租二千零八十八万九千六百一十七石。洪武二十四年,征米麦豆粟三千二百二十七万八千九百八十三石。洪武二十六年,计三千二百七十八万九千八百石(14)。这一赋税收入数字,在以后的永乐、洪熙、宣德各朝,基本上没有多大变动。洪武二十六年,岁入粮数比元代岁入粮数(一千二百十一万四千七百零八石)多两倍(15)。所以,明朝在地方上的仓储就很充裕。洪武时“山东济南府广储、广丰两仓,粮七十五万七千石,蓄积既多,岁久红腐”(16)。永乐九年(1411年),陕西所属储积仓粮千九十八万四千二百五十五石有奇,足支官军俸粮十年(17)。宣德时,福建汀州府所储积的粮食竟可支官军百余年俸粮(18)。据《明史·食货志》记载:“是时,宇内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这固然说明当时明朝政府对广大人民的残酷剥削,但也反映了粮食确实是增产了。由于仓储丰富,明朝地方政府的官员在遇到灾荒时才敢于“先发粟赈贷,然后以闻”(19)。
棉花自传入中国后,首先在闽、广、关、陕地区种植。丘濬《大学衍义补》载:“宋元之间,始传其(棉花)种入中国,关陕闽广首得其利。盖此物出外夷,闽广通海舶,关陕壤接西域故也。”到元代时,江南地区也竞相种植。到元末江南松江就成为重要的棉业中心。朱元璋十分重视棉花的种植,龙凤十一年(1365年)下令“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20)。洪武元年(1368年)又把这一规定推广到全国。明初,由于政府的推广,山东、河南、河北等地也普遍种植起来。洪武二十五年,彰德、卫辉、广平、大名、东昌、开封、怀庆七府棉花丰收,产量高达一千一百八十万三千余斤(21)。由于棉花在全国普遍种植,因此,棉花、布帛就成为国家赋税的重要部分。永乐十七年(1419年),共征收布帛一百二十万六千八百八十七匹,丝绵二十四万六千五百七斤,棉花绒五十八万三千三百二十四斤(22)。明朝政府供应军队的棉花、棉布的数量也十分浩大。洪武十三年(1380年),供给辽东诸卫士卒棉布四十三万四百余匹,棉花十七万斤。洪武十六年供给四川等都司士卒,棉布九十六万一千四百余匹,棉花三十六万七千余斤(23)。由于棉花、棉布产量的增加,明朝政府往往用棉布向边疆地区少数民族换马。如洪武三十年,以棉布九万九千匹往“西番”换马一千五百六十匹(24)。
明朝初期的手工业如矿冶业、陶瓷业、纺织业、造船业、制盐业等都有相当发展。
明代的矿冶业分为官营和民营两种。官营的是由明朝政府派遣官员直接经营管理,民营的则需取得政府的许可,向政府交纳一定的课额。
明代的官矿计有金银铜铁铅等矿业。金银矿在明初时的产量并不多,但其对人民的苛扰却极为严重。洪武时,福建尤溪县银屏山银场的规模较大,设有炉冶四十二座。其他如浙江温州、处州、丽水、平阳等七县,也开设有银场。永乐时又于陕西商县、福建浦城、贵州太平溪、云南大理等地开金银矿场(25)。洪武时金银矿课甚少,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金二百两,银二万九千八百三十两(26)。到永乐、宣德时,金银矿尤其是银矿的产量逐渐增多起来。永乐十二年(1414年)金四百九十五两,银三十九万三千九百四十九两(27)。宣德九年(1434年)金三百三十五两,银三十二万七千六百八两(28)。银课增长了十倍多。但这些数字,是明朝政府硬派给当地的岁征额数,而不是实际产量。陆容《菽园杂记》曾指出这一情况说:浙江银课八万七千五百八十余两,坑冶户只能办银二万五千七百九十余两。明英宗正统时,罢金银铜铁等官矿,封闭坑冶,从此银矿时采时闭,其产量也再无多大起色。
官营的铜矿和铅矿,在明朝初年发展不大,因此,在文献中关于这方面的记载也较少。洪武时,在济南、青州、莱州三府每年役民二千六百六十户,采铅三十二万三千多斤,后以凿山深而得铅少,罢采(29)。洪武时,池州府采铜十五万斤(30)。宣德年间,江西德兴、铅山每岁产铜五千余斤。一说作五十余万斤。(31)
明初官营矿业中,以铁矿的规模最大。洪武六年(1373年)在全国设置了十三个铁冶所,计江西进贤、新喻、分宜,湖广兴国、黄梅,山东莱芜,广东阳山,陕西巩昌,山西太原、泽、潞,上述十一个地方各建一个铁冶所,吉州地区设铁冶所两个。以后在河南、四川和湖广茶陵也设置了铁冶所(32)。共计岁输铁一千八百四十七万五千二十六斤(33)。洪武十八年罢各布政司铁冶。工部言:“山西交城产云子铁,旧贡十万斤,缮治兵器,他处无有。”复行开采。接着武昌、吉州依次恢复铁冶。洪武二十八年内库贮铁三千七百四十三万斤,又命罢各处铁冶,并允许人民自由采炼,岁输课程,每三十分取其二。洪武三十一年,以内库所贮铁有限,又命重开铁冶(34)。永乐时,又设四川龙州,辽东都司三万卫铁冶。
官矿开采和冶炼的劳动力,是采取劳役制的形态,以户为单位向人民征调的,一切器具也都出自民间(35)。人们一听说要佥发矿夫,就四散逃窜。由于直接劳动者没有生产兴趣,官矿也往往无利可图,形成这样的情况:“山泽之利,官取之则不足,民取之则有余。”(36)从洪武元年(1368年)到宣德十年(1436年),在这六十余年中,官矿屡停屡开,其生产量也时涨时落。洪武二十八年和宣德十年两次全面停罢金银铜各官矿,令民得自采炼(37)。这表示了明朝初期官矿趋向衰落和民矿逐渐发展的情况。
明代各类民营矿业的生产量有多少,没有统计数字,只好根据《明实录》所记载的国家岁征课额来推测它的大致情况。洪武朝在实录中没有记载,永乐和宣德两朝的情况如下述。铜课,永乐十二年(1414年)最多,为二千八百四十九斤。最少是永乐十六年,为二千一百二十八斤。永乐十六年到宣德朝,每年的铜课都是二千一百二十八斤。从这种没有什么变化的情况来看,显然是与明朝政府规定的每年的定额指派有关,这在开始时,可能会参照当时的生产量,但经过几十年后,老是停留在原来的数额上,那就不能作为衡量生产高低的标准了。铅课,最多的是永乐七年,计二千七百四十一万六千四百八十八斤。其次是永乐九年,计六百七十一万八千一百七十一斤。永乐六年,计九十四万九千四百三十七斤。最少是永乐十六年,计二万零七百八十斤。从此以后,也就成为固定的数额,没有变动。从铅课的情况来看,其变动的幅度很大,尤其是永乐七年的课额竟达二千七百多万斤,如以每三十分取二计算折算成产量,就要达到四亿多斤了,其中恐有错误。铁课,在永乐、宣德两朝,小有升降,但总的趋势则是上升的。从永乐元年到十一年,波动在七万到八万左右(永乐元年为七万九千八百零六斤,十一年为八万六千六百二十六斤),永乐十二年跃增到三十八万九千六百零五斤,过了三年又增到五十一万四千三百零九斤。以后曲折发展,到宣德九年(1434年),为五十五万五千二百六十七斤。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明朝政府规定,铁课率为“每三十分取其二”(38),即产量为课额的十五倍。依此推算,则永乐元年的铁产量为一百十九万七千余斤,宣德九年的铁产量为八百三十二万九千余斤。宣德九年的产量约为永乐元年(1403年)的七倍。明代的民矿,除了取得政府许可的以外,还有的是政府控制力量较为薄弱的地方,人民自己组织起来去进行开采的。这种被明朝政府视为“盗矿”的非法矿场,大多是银矿。因为当时银矿是不许民间开采的。民矿的产品,除了用作矿课而上交给国家一部分以外,其余部分则作为商品投入市场。而官矿,则主要是供给国家的军用、建筑以及铸钱等之用。
明朝初期矿冶业的技术水平已相当高,遵化炼铁炉,深一丈二尺,前宽二尺五寸,后宽二尺七寸,矿石入炉后,“用炭火置二
扇之,得铁日可四次”。产品有生铁、熟铁和钢铁三种,“生铁之炼凡三时而成,熟铁由生铁五、六炼而成,钢铁由熟铁九炼而成”(39)。永乐年间铸造了一个大铜钟,叫华严钟,现存北京西直门外觉生寺(俗名大钟寺),它因钟内铸有华严经而得名。钟身通高五点八米,重八万四千斤,钟口铸有《金刚经》,钟内铸有《华严经》、《金光明经》,钟外铸有诸佛菩萨名称,约有二十二万字,全部为楷书。文字铸造得极其精致,至今已逾五百多年,仍清晰可辨。形体如此高大、文字如此精美的大铜钟的铸成,可见当时冶炼水平的高超。
明代瓷器手工业在宋元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江西饶州浮梁县景德镇,是全国制瓷业的中心。宣德年间其所烧造的青花瓷器,采用麻仓(景德东乡麻仓山)的陶土作瓷胎,青花的原料是由南洋输入的“苏泥勃青”(也称“苏离勃青”),烧成之后,洁白细腻,色调幽雅。除了白地青花以外,还有黄、紫、红、绿、蓝等诸种色彩。当时瓷器的产量也很高,宣德时,饶州烧造的瓷器一次就达四十四万三千五百件(40)。
明初,制盐工业的直接生产者称为“灶户”,登记为灶籍。这是因为当时两淮、两浙、山东等主要产盐区,大多用灶煎熬制盐,所以称为灶户。但有的地方称为“盐户”,或仍宋元之旧,称为“亭户”。明初的灶户,除元时遗留下来的以外,又有从民户中拨充和因“罪”发遣煎盐的。灶户也和匠户一样,不准随便改籍。
明代全国的盐务由户部掌管,在户部之下,于各产盐地设都转运盐使司(简称转运司、盐运司或盐司)。洪武时设有两淮、两浙、长芦、山东、福建、河东六个转运司。另外还设有广东、海北、四川、云南黑盐井、白盐井、安定盐井、五井等七个盐课提举司(简称提举司)。这两个官衙,是明代管理盐务的最高地方机构。其下又设有分司、盐课司等管理机构(41)。灶户最基层的生产单位则是“团”,相当于民户中的里甲。
明朝政府核定各地岁办盐课的定额,一直落实到灶户。政府并拨给灶户草场,供其樵采,作为煎盐时的燃料。灶户每煎盐一引四百斤(此为大引四百斤,小引则为二百斤)给工本米一石(42)。灶户所缴纳的盐课称为“正盐”。除了缴纳盐课以外多余的部分称为“余盐”。灶户对余盐也不能自由处理,明朝政府规定,灶丁如将余盐夹带出场及货卖的处绞刑。所有余盐都要送交政府,以二百斤为一引,官给工本米(43)。洪武初,盐课的数额是“仍依旧额”(44),即按照元代的定额下达。洪武十三年(1380年),以户为单位按丁产多寡对盐课作了调整。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由于“两淮盐场,煎办盐课,其役不均。灶户有一丁而办盐三十引者,有七八丁而办盐三十引者”,因此,明朝政府再次改定了盐课的标准,规定“两淮、两浙各灶户,每丁岁办小引盐一十六引,每引重二百斤”(45)。全国定额盐课总数“大小引目二百二十余万,解太仓银百万有奇,各镇银三十万有奇”(46)。明朝政府的这笔财政收入“几与漕运米直等”(47)。盐课在明代的财政收入中,处于仅次于田赋的重要地位。
(1) 黄溥:《闲中古今录摘抄》。
(2) 《元典章》卷42《主户打死佃客》。
(3) 《明太祖实录》卷73。
(4) 《明史》卷2《太祖纪》。
(5) 《明律》卷4《立嫡子违法》。
(6) 见《明太祖实录》卷34、47、59、70、86、95、102、110、128、134、140、158。
(7) 《明史》卷77《食货志》。
(8) 《明太祖实录》卷140。
(9) 《明史》卷77《食货志》。
(10) 元世祖忽必烈时期为元代的盛世,据《元史》卷93《食货志》载,当时户口为户一千一百六十三万二千二百八十一,口五千三百六十五万四千三百三十七。
(11) 《明太祖实录》卷34。
(12) 《明会典》卷13《朝觐考察》。
(13) 《明会典》卷20《黄册》。
(14) 《明太祖实录》卷140、176、214、230。
(15) 《元史》卷93《食货志》。
(16) 《明太祖实录》卷241。
(17) 《明太宗实录》卷77。
(18) 《明宣宗实录》卷67。
(19) 《明史》卷78《食货志》。
(20) 《明史》卷78《食货志》。
(21) 《明太祖实录》卷223。
(22) 《明太宗实录》卷115。
(23) 《明太祖实录》卷150、156。
(24) 《明太祖实录》卷252。
(25) 《明史》卷81《食货志》。
(26) 《明太祖实录》卷206。
(27) 《明太宗实录》卷94。
(28) 《明宣宗实录》卷115。
(29) 《明太祖实录》卷150。
(30) 《明太祖实录》卷77。
(31) 《明宣宗实录》卷47;《续文献通考》卷23。
(32) 《明史》卷81《食货志》。
(33) 《明会典》卷194。
(34) 《明太祖实录》卷176、242、256;《明史》卷81《食货志》。
(35) 《明太祖实录》卷150;《明宣宗实录》卷47。
(36) 丘濬:《大学衍义补》卷29《山泽之利》下。
(37) 《明太祖实录》卷244;《明英宗实录》卷2。
(38) 《明史》卷81《食货志》。
(39)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46“工部铁厂”。
(40) 《明会典》卷194《陶器》。
(41) 《明史》卷80《食货志》。
(42) 《明史》卷80《食货志》。
(43) 《明会典》卷34《盐法》。
(44) 《明史》卷80《食货志》。
(45) 《明太祖实录》卷199。
(46) 《明会典》卷32《盐法》。
(47)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28《江南·盐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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