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神宗的怠于政事而勤于搜刮,政府机构的瘫痪及党争的激烈,必然造成这一时期政治上黑暗、腐朽,对人民的剥削越来越重,张居正改革后一度出现的政治较好、财政较宽裕的局面全部改观,劳动人民的生活每况愈下,为了生存,不得不经常掀起反对封建统治和剥削的武装斗争。
明神宗当政时期的官吏,其所关心者只是自己的升迁,因而汲汲而为者,乃在沽名钓誉、拉拢关系、寻找靠山,至于应当完成的职责,反而对之极为消极。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正月,明神宗曾抱怨说:“目今四方吏治,全不务讲求荒政、牧养小民,止以搏击风力为名声,交际趋承为职业。费用侈于公庭,追呼遍于闾里。嚣讼者不能禁止,流亡者不能招徕。遇有盗贼生发,则互相隐匿,故意纵舍,以避地方失事之咎。其各该抚按官亦只知请赈请蠲,姑了目前之事,不知汰一苛吏、革一弊法、痛裁冗费、务省虚文,乃永远便民之本。如此上下相蒙,酿成大乱,朕甚忧之。”(1)
明神宗当政时期官吏贪污现象的存在,前文已有涉及,而为了充分说明这一时期吏治的败坏,这里有必要进一步加以论列。官吏贪污的对象极多,诸如“赈饥银两”、工程用银、赃赎银等等,皆在贪污之列(2)。而史籍中关于贪污赃赎银的记载,数量尤多。如《明史·曹学程传》载:“御史王麟趾劾湖广巡抚秦耀结政府状,谪徐沟丞。(御史郭)实复劾(秦)燿,燿乃罢。比去任,侵赃赎银巨万,为衡州同知沈
所发,下吏戍边(3)。故事,抚按赃赎率贮州县为公费,自(秦)耀及都御史李采菲(4)、御史沈汝梁、祝大舟咸以自润败(5),自是率预灭其籍,无可稽矣。”
官吏受贿也是常见的现象,并且受贿的数字有时甚大。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五月,两淮巡盐御史徐缙芳被人弹劾纳贿,“赃私计数十万”(6)。科举考试是当时选用人才的主要途径,能否正常进行对王朝的影响甚大,而在这里行贿受贿的现象同样十分严重。万历四十年十二月“御史凌汉
疏称:举人刘琛钻买房考行人李一公,中二十五名;朱良材贿买司经曹煃,中四十一名;富监王廷鼎、乔之申等,或三千金,或五百金,贿买进士王象春”。“科臣李奇珍亦参顺天乡试四十七名举人张世伟,买象春倖中本房”。(7)
通过贪污和受贿,官吏们积蓄下许多财富,不少人成为暴发户,史称:“有历官四月而扛至三十九抬者,有历官旬日而积羡过一千者。”(8)
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七月,明神宗在一个诏书里对地方上的吏治状况作过一番分析,说:“抚按官专制一方,朝廷重托。乃有地方利弊通不究心,官吏贤否偏信耳目。供张僭侈,费用浩繁,岁时庆贺之仪,不胜奔走,廪饩常供之外,复多馈遗。司道官又借视听于窝访,取私费于官库。以致贪官污吏,有恃无恐。收征则增加火耗,更添劝借名色。听断则无端株连,惟求赃罚充盈。仍复多揽浮薄生徒,曲媚奸顽里老,受贺仪,纳旗帐,收门生,结通家,建生祠,立政碑。官箴既已废隳,惠泽何能及下!”(9)明神宗的这段议论,将地方吏治败坏的原因,完全推在抚按等高级地方官吏身上,不能不说有相当的片面性,但它把地方上各级官吏吏治败坏的情形都描绘到了,不失为当时地方吏治状况的一个生动的写照。
明神宗当政时期军队的腐朽程度比吏治的败坏有过之而无不及。它主要表现在如下六方面:
首先,虚报战功现象十分严重。万历十一年(1583年),御史魏允贞曾在一个奏疏中揭露辽东地区的这种现象,说:“辽左战功,尤可骇异。军声则日振于前,生齿则日减于旧。奏报失真,迁叙逾格,赏罚无章,何以能国哉!”(10)万历二十六年,吏科给事中刘道亨又在一个奏疏中揭露了北方边防军的虚报战功现象,说:“款贡之始,边官畏‘虏’甚于畏法,久之习‘虏’,若不尽畏,每年抚赏成而官不加进,喜事者又多敢战之说,故边官往往务以捣巢见奇。捣巢获首功,一则报十,十者报百。秋高马肥,‘虏’来报怨,抢一月走二千里不报也,堕三四十墩台不报也,杀一堡人民不报也。朝廷之上宣捷布恩,焉知边民之苦屠戮耶!”(11)由于虚报战功的现象十分严重,导致军官数字大增,万历十九年(1591)闰三月户部统计说:“辽东近日用兵以来,假称捷报、冒功授官者甚多,在蓟镇一边分为四镇,一镇又分三路,设官比原额几二十倍。”(12)
其次,军官冒领粮饷相当普遍。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十月,明神宗曾在户部关于查核九边兵饷的一个奏疏上批示说:“九边费用甚大,区处极难,今当承平无事,尚不能循守经制,增加溢额,其为混冒侵克可知。”(13)军官之冒领粮饷,往往是集体作案、大小军官相配合,如庄浪参将杨定国,任职九年,即与其手下的中军千把总等下级军官串通一起,共同“冒支军粮,每年约二千石”(14)。军官冒领粮饷的重要手段是吃空额,当士兵逃亡或死去后,不及时上报,“擅支月粮而瓜分之”(15)。据史书记载,当时“将弁率以空名支饷”(16)。万历时人沈德符在其名著《野获编》中记下了他自己亲眼见到的“解军”(往充军地点解送被罚充军的罪人的一种差遣)之役的变化,这一变化正好反映了万历时期军官吃空额十分盛行的情况:
解军一役,以本图里长充长解。先为(被解的人)娶妻,备赀装,事之如严父,防之如大敌,尚恐中途逃逸相累。其践更得此遣者,举家震怖哀号,至有因而抵罪破家者。近年则稍不然。曾记幼年侍先人邸之(按,“先人邸之”当为“先人之邸”,指其父在京师的住宅),有吴江一叟,号丁大伯者,家温而喜啖饮,久往来予家。一日忽至邸舍,问之,则解军来。其人乃捕役,妄指平民为盗,发遣辽东三万卫充军,亦随在门外。先人语之曰:“慎勿再来,倘此犯逸去奈何?”丁不顾,令之入,叩头自言姓王,受丁恩不逸也。去甫一月,则王姓者独至邸求见。先人骇,问之。云:“已讫事,丁大伯亦旦夕至矣。”先人细诘其故,第笑而不言。又匝月而丁来,则批回在手。其人到伍,先从间道遁归,不由山海关,故反早还。因与丁作伴南旋。近闻中途亦有逃者,则长解自充军犯,雇一二男女,一为军妻,一为解人,投批到卫收管,领批报命时,竟还桑梓。彼处戍长,以入伍脱逃,罪当及己,不敢声言,且利其遗下口粮,潜入嚢橐。而荷戈之人,优游闾里,更无谁何之者。(17)
再次,各级军官盛行受贿。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十一月,明神宗批评这种现象说:“近来交际恣滥,岂但大将受偏裨贽馈,即文官亦受将领贽馈。”(18)下级军官跟高级将领一样接受贿赂。如万历十九年(1591年)正月,府军前卫左千户李鸾、燕山右卫左千户胡志,皆因受贿而受到处罚(19)。行贿受贿的盛行,严重影响着军法号令的执行。万历三十七年十一月,兵部指出:“将之号令而不能行于偏裨,则国之赏罚亦渐不能行于将帅也,皆缘寡廉债帅责问贽馈,以致节制之陵夷,文吏亦得因而掣肘之。”(20)
第四,军官对士兵恣意剥削。当时军官对士兵之恣意剥削,有“视如仇敌”之说(21)。其剥削的手法很多,诸如克扣军饷、侵占屯田、差遣役使等皆是。其中擅自差遣役使为害尤大。万历十九年(1591年)正月,羽林前卫指挥同知夏恺被告发“擅役军人二十名”(22)。万历四十年十二月,御史刘廷元指出,京营的三大营,“自副参游佐,下至千把总,共五百八十八员,即一把总月役军四十八名矣,其他侵占当不下三四万人”(23)。万历四十七年正月,兵部尚书黄嘉善又指出,边境上的“镇臣路将有占(役士兵)数百名,少亦不下百名者”(24)。军官们除了自己役使士兵外,为了向他人讨好,还经常把士兵借给他人役使。如蓟镇经常有过往官员,当地军官为了向这些官员讨好,即将部下士兵与马匹一起借给他们役使,形成了“马供递送,军役扛抬”的局面,“以致应付日烦,军疲马痩”(25)。在京城,太监取得了对某些士兵的“提督”权,他们占役士兵的现象也极为严重。万历二十年九月,礼科给事中马邦良等揭露:“东安等门官军四百余名,中珰占役不啻什九。”(26)万历四十六年闰四月,戎政尚书薛三才谈及,京城“十六门原额军六千八百余名,每门分上下二班,领以指挥、千百户,而总隶于后府、兵部。不知起自何年,此外添差内监提督,逐门占役至四千三百三十二名”。(27)
第五,京营与边军毫无战斗力。明朝军队的主力是京营和边军,而在明神宗当政时期,无论京营,还是边军,都极端缺乏战斗力。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工科给事中王元翰“极陈时事可痛哭者八”,其中之一是京营缺乏战斗力,他说:“京师十余万兵,岁糜饷二百余万,大都市井负贩游手而已,一旦有急,能驱使赴敌哉?”(28)万历三十七年六月,明神宗自己曾承认,边境各军镇“兵数虽多,堪战者少”(29)。这时军队缺乏战斗力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训练不及时。万历四十三年二月,巡视京营礼科给事中姚永济等曾上疏指出京营训练不及时的状况,他们说:“国家设三大营军马,以卫宸居,其间训练稽察,莫肃于二、八月开操之候。今春光入暮,开操无期,将不习军,军不习阵。弱者矢无镞、枪无头,刀剑尽成斑锈,志气日就委靡。间得强有力者,又以桀骜不肖之心,用之酗酒行泼,劫杀为邪……一旦有事,岂能以不教之军战哉!”(30)二是军官贪利,私放买免的士兵。如“中都、河南、山东各有京操班军”,用以保卫京城,而实际上“具其名而无其人”。“本户(指士兵)醵金包折于领班之官,军便于家居,官便于厚利,稍出其金,以为雇点之资,上下各以文具相欺”(31)。三是士兵在各种剥削下贫困不堪。万历三十八年宣府巡抚都御史薛三才在分析宣镇士兵情况时曾说:“诸军粮饷,月不过数钱,八口之家,率皆仰给。饷不时至,未免称贷而食。又不足,则草料、布花质钱于债家,银未入手,子钱已去其大半。欲冀士饱马腾,容可得乎!”(32)由于军队的战斗力太低,张居正改革时出现的边防巩固的局面逐渐消失,境外势力武装入犯的威胁日甚,朝廷对周边特别是北方和东北少数族聚居地区的控制能力日益减弱。万历三十七年正月,京城里竟传开了“寇至”的讹言,“民争避匿,边民逃入都门者亦数万,九门昼闭”(33)。在明神宗当政的时期里,努尔哈赤兴起于东北,并于万历四十六年四月占抚顺,七月占清河堡,于万历四十七年大败明经略杨镐所率四路大军,逐渐成为严重威胁明朝存在的力量(详后)。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明朝军队战斗力之过于低下,也是其中之一。
第六,军饷日增。明神宗当政时期的军饷比以前增加了很多,其原因虽然不止一端,但主要的是因为军官的侵冒。万历三十六年(1608)四月,大学士朱赓等曾说:“各边一有事端,辄求增兵增饷。不知隆庆以前,虏未款贡,饷何以少?今日安宁,饷何以多?有饷有兵,及至有事,何以又不足用?”诚宜“严责边臣,稽查兵饷,痛革冒滥克剥之弊”(34)。在此前不久,明神宗也指责武将们说:“将官才说振饬,便请增粮;及至粮增,依旧不曾振饬。一番振饬,一番增粮,各镇习以成风,有何纪极!”(35)这都反映了当时军饷增多与军官侵冒的关系。可以说,这一时期军饷的日益增加,是当时军队腐朽的一个表现。
九边年例是这时军饷的主要组成部分。《明神宗实录》中记载有这一时期若干年份九边年例的大体数额,将之列成下表,即可大体了解当时军饷数额增加的情况:
明神宗当政时期九边年例表
[1]本表资料皆出于《明神宗实录》一书,表中只列卷数,省去书名。
据有关记载,自明中叶九边年例开始出现后,各时期每年的数字大体是:成化、弘治至正德年间约四十至五十万两白银,嘉靖初年到末年由六十万两增至二百五十万两,隆庆年间为二百多万两,万历初年为三百一十万两(36)。而从上表来看,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以前的一二十年中,大体是每年三百万两略多,万历二十九年以后的二十年中,大体是每年四百万两左右。由此可见,万历二十九年以前一二十年的每年九边年例数额虽约略与万历初年相当,而万历二十九年以后的二十年中,则每年增加了百万两左右,相当于万历初年的三分之一,倘用万历二十九年以后的总额与成化、弘治、正德年间相比,则前者相当于后者的近十倍。这中间虽有物价上涨的因素,但主要是军队腐败所造成的。
九边年例虽是明神宗当政时期军饷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其全部。驻守京城以及其他非九边地区的军队,也需一定数量的军饷。即使九边地区的军队,也并不是唯需九边年例一项军饷,诸如“民运”(自邻边省份就近输边的军饷)等项军饷也是不可缺少的。另外,遇有大规模的战事发生,尚需另拨军饷。万历年间的宁夏之役、抗倭援朝之役以及平播之役,都消耗了大量军饷,它们都是额外另拨的。万历末年吃紧起来的与努尔哈赤的战争,所需军费尤多,它也需在军费常额外另外专门筹措。据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八月吏科等科给事中张延登、官应震等人上疏说:“自有辽事(指与努尔哈赤的战争),迄今一年有奇,而解发该镇者已四百余万(白银),各边腹征调所用过安家行粮、衣甲器械、马匹等费,又不啻百余万。”(37)以上种种,不难看出,庞大的军饷开支,确实是这一时期压在明政府身上的一个沉重的不堪负荷的大包袱。
明神宗的大肆挥霍,官吏的贪污盛行,加之军费的日益增加等,不能不造成国家财政支出越来越多,而矿监税使之侵吞正常税收、官吏之不能尽职尽责、加之水旱灾害等的影响,又不能不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受到很大妨碍。这样,明神宗当政时期的财政状况,日益恶化成为基本趋势,张居正改革后形成的财政绰有剩余的局面一去而不复返。
万历十六年(1588年)正月,户科都给事中田畴上奏说:“国家之财赋,谨积贮、严出纳、而以台省官巡视者有四:光禄,膳羞之储也;太仆,马价之储也;节慎库,工部料价之储也;太仓银库,百官之廪禄、九边之军需所取给也。然衡其数之多寡,太仓岁入约三百七十万有奇,出称之;节慎四之一,太仆十之一,光禄则十之毫厘耳。”(38)可见,反映当时封建朝廷财政状况的,主要是户部所属太仓库、工部所属节慎库、太仆寺库及光禄寺库的库藏盈乏。而从这四个库的库藏情况看,皆说明明神宗当政时期,财政日益吃紧。
张居正刚死、明神宗刚当政之时,太仓所贮堪称“充牣”,除了万历以前积蓄下来的老库银二百万两、窖房银四百万两外,还有万历初十余年的积累三百余万两,收藏在维持日常出纳的外库中(39),总量可供两年支出(40)。可是此后长期入不敷出,原来的积蓄逐渐用尽。首先是万历初十年积累的三百余万两白银被用尽:万历十四年(1586年)八月,太仓库贮银除老库、窖房外,外库余银只有四十六万略多(41);同年九月,外库所余又减至三十万(42);到万历十五年三月,“除老库、窖房外,止余银九万两”(43)。外库余银用尽,解决入不敷出的办法是支用窖房积存,因而其次是窖房所贮银两被用尽:万历十六年至十七年年底前,在“外库无余”的情况下,窖房银被“动支过一百七十五万有奇”,所贮由四百万两减至二百二十四万略多(44);万历十七年十二月,为了应军饷之急需,窖房银又被“动支一百零六万有奇”(45);此后,窖房银仍不断被动用,万历二十七年十月十八日,山东道御史李柄在一个奏疏中报告:“环视(太仓)库房,一空如洗,所仅存者老库二百万耳。”(46)这表明,这时窖房的存银已被动支一空了。紧接窖房之后,老库的积存也被陆续用光。万历二十八年四月,因各边镇额饷“逾时历年不能给发”,决定借老库银“五十万分发各边”(47)。万历三十二年九月,由于屡次动支,老库存银只剩下了“五十万”(48)。一年又两个月后,减至“不过三十万”(49)。万历三十四年三月,更减至“十八万九千”(50)。万历三十六年,再减至八万两(51)。此后,老库的这个贮量虽一直保持下去(52),但数量太少,已无济于事。明神宗及其大臣之所以没再继续动支这仅存的八万两,大概是以此象征库存并未竭尽,图个表面上的吉利。随着各项积蓄的日益减少以至被用尽,靠太仓拨付的支出逐渐处于无着落的境况,这成为万历中期以后的严重财政问题。靠太仓拨付的支出中,最大的一项是九边年例,万历中期以后,它便经常无法解决。摘引有关史料,取其典型者,可作出万历中后期九边缺饷简表如下:
万历中后期九边缺饷情况表
从上表来看,万历中后期,九边缺饷的问题一直没有好转过,其“太仓之匮,可知也”。(53)
用以贮存工部料价的节慎库自万历中期起也处于匮乏状态。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二月,工部尚书杨一魁上疏说:“今见贮节慎库者,合四司(按:工部所属,有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止七、八万两,而浩大未竟之工程,急切应需之造办,监局年例之钱粮,又若库房、若城垣、若坟工,种种并集,一时之费约用八十余万两,即罄竭积贮,未当十分之一。”(54)万历三十三年十一月,大学士朱赓慨叹:“两宫经始(按:指万历三十年二月乾清、坤宁二宫兴工),节慎库尚百十万金,今罄然无分毫之蓄。”(55)万历四十五年,为了争夺事例(卖官)权,工部与户部发生争执,这也反映了节慎库过分匮乏不能满足需要的状况。(56)
太仆寺库岁入马价、草料、籽粒等银约六十万两,岁出各边年例约四十万,赏赉修筑诸费约二三万,每年可“剩银二十万,备买马之用”(57)。因此,如无特殊情况,太仆寺库的贮银量应越来越多。但万历中期以后,明政府的支出增多,太仓库、节慎库所贮不敷应用,经常挪借太仆寺库的存银,而且挪借数量极大,致使太仆寺库的存银量越来越少。万历三十年(1602年)九月,太仆寺署印少卿连标上疏指出:嘉、隆年间太仆寺库存银达一千万两,“迩来国家多事,借讨纷纷,户工二部动去八百七十余万,见存库者仅一百万有奇”(58)。万历三十五年八月,太仆寺少卿李思孝也上疏向明神宗叫苦说:“臣稽往牒,在嘉、隆间旧库积至一千余万,盛矣。迨万历十八年,西征哱刘,借一百六十万;东征倭,借五百六十余万。二十七年,为边饷借五十万,又为征播借三十三万。三十一年,又为边饷动老库二十一万、马价三十万。三十二年,又以年例借三十万余。先是二十九年,以边饷不给,顿借百万。前后所借在计部者已九百八十三万矣。而二十九年,工部以大婚大礼借三十五万;三十一年,光禄寺以年例借二万,又借三十七万。今老库见存者二十七万耳。而东西两库每年所解,仅可以供各边年例之用,况重以各边功次赏赉,亦取于此。皇上以冏寺之乏宁复减于计部也乎!”(59)据兵部左侍郎崔景荣报告,到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十一月,太仆寺库老库之积,“仅余八万”(60)。太仆寺库的存银,本是预备一旦需要即用以购买马匹以供军队骑用的,是重要的军费储备。而万历中期之后,连这种银两都无力保存了,这充分表现出了当时国家财政的极端困难。
明神宗即位之初,光禄寺库贮有节余银两一百一十多万(61)。但张居正死后,光禄寺库存银渐减,万历十五年(1587年)十二月统计,仅剩下四万四千余两(62)。第二年三月,更至“库藏匮乏,内供取用不敷”的程度(63)。万历二十九年,光禄寺为供应皇帝的膳馐,已不得不借用其他部门的银两,据记载,这一年“两次共借户部银约三万余两”(64)。光禄寺库的盈亏,主要决定于皇帝的奢俭,但与国家财政状况也有密切关系。
以上太仓库等四库所贮都是白银,而京、通两仓所储乃为米粟。当时北京的“军匠在官人等”所赖以食用者,即此两仓所储米粟,它们都是通过大运河由东南地区运送而来的。太仓库等四库所贮白银之多少,固然反映着国家财政的宽裕或紧张,而京通两仓所储米粟的多少,也表现着国家的经济状况。从史料记载看,京通两仓的储米量,与太仓库等四库的贮银量十分相似:在张居正刚刚死去、明神宗刚刚掌握大权之时,其贮量甚大,而此后则大幅度减少。如万历十一年(1583年)十二月统计,京通两仓“实在粮共一千八百一十八万五千四百石有奇,每年军匠在官人等实支本色米二百二十万石”,“京仓积米足支八九年”(65)。而到万历三十年(1602年)九月,“京仓实在之数四百四十八万余石,仅足二年之支”(66)。此后,京通两仓所储再也没有高出万历三十年九月的水平,“仓庾匮乏日甚”的记载不断出现于史书之中。(67)
在支出日增、财政亏空的情况下,明政府把加重赋税剥削当成摆脱困难的主要途径,因而这一时期全国缴纳赋税者肩上的负荷与日俱增。
明政府搞了许多加派。早在万历十四年(1586年),大学士申时行就忧心忡忡地大声疾呼:“比年以来,渐有加派。有因事而增者,若户部草料之类是也;有用不足而增者,若二部(按当为“工部”)大炭之类是也。方今财诎民劳,惟正之供尚不能继,额外之派又何以堪!”(68)后来,加派仍在继续,抗倭援朝之役发生后有加派,播州之役爆发后又有加派(69)。最大的加派是万历四十六年至万历四十八年为对付努尔哈赤的辽饷三次加派。第一次在万历四十六年九月,除贵州地硗、“有苗患”不派外,浙江等十二省、南北二直隶照万历六年会计录所定田亩七百余万顷,每亩加赋三厘五毫,总计加派白银二百万两有奇,其中浙江约十六万两,江西约十四万两,湖广约三十三万两,福建约四万六千两,山东约二十一万两,山西约十二万八千两,河南约二十五万九千两,陕西约十万两,四川约四万七千两,广东约八万九千两,广西约三万两,云南约六千两,南直隶约二十五万九千两,北直隶约十七万两(70)。第二次在万历四十七年十二月,应阅视辽东士马吏科给事中姚宗文之请,“再于直省田地按亩加派”,每亩“复加三厘五毫”,共“增二百万有奇”(71)。第三次在万历四十八年三月,“命各直省田地每亩再加派二厘”,总数“为银百二十万”。以上三次合在一起,“凡五百二十万有奇”(72)。加派的不断进行,导致全国赋税总额连续上升。万历二十七年,已经有人指出:“比来天下赋额,视二十年以前十增其四”(73)。万历二十九年五月,更有人惊呼:“频直四夷之警,连兴倾国之师,车殆马烦,行赍居送,按丁增调,践亩加租,此时税赋之额,比二十年前,不啻倍矣。”(74)
上述关于全国赋税总额的叙述,数字虽已相当惊人,但仍远远没有反映出实际情况,实际数字应该比这还大许多。因为另有若干实际存在的赋税项目,没有包括在其中。如前面谈到过的数额很大的矿监税使的搜刮,由于其所得不归国库而入皇帝的私藏,所以即不统计在内。另外还有两个重要的项目没有统计在内:一是地方官的份外科派,二是赋税经手人员的勒索。
地方官的份外科派主要有二:条鞭外多取和加收耗羡。张居正改革时期推行的一条鞭法,这一时期仍在继续实行,而且连张居正生前尚未来得及实行的州县,这时也陆续实行起来(75)。但是,地方官往往在一条鞭法所核定的赋税定额外,另外多收。有的是将已经归并到一条鞭中的某种赋役,于一条鞭外重复征收,万历十五年(1587年)明神宗就承认:“各处编审粮差,于条鞭之外,重派里甲,系有司任情扰害小民。”(76)再如万历二十九年,广东巡按李时华揭露广东的情形说:“禁网常疏,吏奸法弊。条鞭之后,仍用甲首,均平所编,尽入私橐。上下相蒙,恬不为怪。”(77)有的是一条鞭外,再“立小条鞭”的名目,增加刮取。万历三十三年十二月颁发的“诞育元孙诏”中,就透露了这种情形。(78)
加收耗羡,是指征收白银或粮食等时借口保管、运送、加工等过程中有损耗而向纳税者多收一些。这不仅是当时的“通弊”(79),而且收取甚多。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正月,考察朝觐官员,“有言北直隶、河南、山东等处州县粮羡至十取二三者,面质司府各官,亦不为讳”(80)。万历四十六年十一月,御史房壮丽指出:“自条鞭法行,州县派征钱粮,俱令花户自行纳柜,吏书排年无所容其奸,法至善也。遵行日久,官府借口验封,加收火耗,至一钱二钱,屡经严禁不遵。”(81)
赋税经手人员的勒索,是指具体办事人员在经手赋税的收纳时.在官府规定的数额之外,对纳税者敲诈金钱财物。这种现象也是非常普遍地存在着的。这里仅引录万历十七年(1589年)御史林道楠揭露太监等对白粮解役进行勒索的一段话,以见当时这种勒索的沉重不堪之一斑。他说:“供用库、酒醋局、内官监,乃苏松常嘉湖五府解纳白粮,额派二十万石有奇;虽不属臣监收,而兼管挂号,查核奸弊,臣有责焉。乃正耗之外,又要加耗,铺垫(按:包装费)之外,又要加银,每一斛淋尖则多至斗余,每一石折罚则多至三斗;买御道有钱,遮拦门官有钱,大小呈样巡路探筒旗尉书办之勒取,家人兵番之吓诈,种种难以枚举……此白粮也,自彼处运至京师,率三石而至一石,至京上纳而复遭此无端之需索,若不设法禁止,受累何穷!”(82)
没有被统计在全国赋税总额之中的实际存在的赋税项目,并不限于上述矿监税使的刮取、地方官的份外科派和赋税经手人员的勒索三种,而仅此三种其数量就已相当可观了。由此推想,这一时期全国缴纳赋税者所实际承受的赋税负担,该是多么的沉重啊!
在封建社会里,当政治状况较好之时,各类势豪一般比较收敛,因为这时的当政者较有政治眼光,为了社会秩序的安定,他们对势豪的不法行为能够采取若干措施,加以抑制;而当政治混乱之时,由于势豪不再受到相当的抑制,就往往为所欲为起来,从而使得社会状况更加黑暗。明神宗当政时期,是政治非常腐败的时期,与此相应,便出现了势豪骄横的局面,从王公勋贵到缙绅地主,再到一般富豪地主,无不贪婪地剥削劳动人民,残忍地欺压下层群众,横行霸道,不可一世,其中的王公勋贵和缙绅地主,尤其如此。综合起来,这时势豪的骄横,在如下六方面特别突出:
第一,大量兼并土地。除了依靠自己的经济实力、通过收买来兼并土地外,“招纳投献”和依势夺取是势豪们经常采取的两种兼并方法。如驸马都尉侯拱宸和浙江乡绅吴遵晦、陶幼学、戴凤翔,都于万历十六年因“招纳投献”、“事迹彰著”,受到了弹劾(83)。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当浙江巡按御史彭应参出巡至乌程时,由于当地乡绅范应期依势强占乡民土地,民愤极大,向彭应参“遮道陈牒”、告发范应期的“怨家”,竟达千人(84)。对于势豪疯狂扩大自己占有的土地的行为,明神宗不仅很少加以抑制,而且对于其中的王公贵族的这类行为还常常加以支持。他支持的重要手段是通过赏赐,帮助他们扩大对土地的占有。前面曾谈到过,潞王朱翊镠就藩卫辉时及福王朱常洵就藩洛阳时,皆曾得到大量赐田,就是典型的事例(85)。其他事例也有很多,虽然数字赶不上上述两例,但也不能算少。如万历十九年(1591年)四月,“准给寿阳公主护坟地土一千五百顷”(86)。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六月,“给寿宁公主庄田顺天属地二千五百九十顷”(87)。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三月,因永平伯王朝辅奏请赡地,准给五百顷(88)。势豪的大量兼并,使这一时期里大土地所有制比以前更有所发展,占有上千顷甚至上万顷的大地主比比皆是。这从上文的叙述中,已经可以看出,而为了说明问题,不妨再举两例:据《明神宗实录》记载,道教真人张国祥,“计田将二万余亩”,“几罄一县之境”;黔国公沐昌祚所占土地,“自钦赐外,多至八千余顷”。(89)
第二,残酷剥削佃户。势豪的土地,绝大部分出租给佃户耕种,而他们对佃户的剥削非常残酷,其表现有二:一是收租量大,二是收租时往往伴随着恣意欺凌和摧残,甚至夺人性命。如西宁侯宋世恩,在凉州卫地方有“钦赐庄田”七十余顷,“额征粮九百一十石五斗六升,每年差人收租,份外科扰,甚为地方之害”(90)。兼并了大量民地的黔国公沐昌祚,纵容“管庄诸役勒索佃人,一亩至租数石,佃人无以应,往往假剽掠为资,滇人苦之”(91)。福王就藩后,“诏许自遣使督租,所在驿骚”,承奉门正率百余人至山东丈田,“所在扰害”,“田边之田,业外之业,可以恣行包占,而一切殷实之家,可诬以隐漏抗违,惟其所渔食”,伴读阎时往汝州等处“丈地征租,每钱加收五分,偶因勒索不遂,将佃户周化、鲁国臣毒打”,致使毙命。(92)
第三,千方百计转嫁赋役。势豪兼并了大量土地,理应承担这些土地应该承担的赋役,但实际上,他们却绞尽脑汁逃避负担,将之转嫁到无财无势的劳动群众身上。其手法之一是勾结官府,滥行优免。万历四十年(1612年)正月,南京御史王万祚曾说:“祖制,在京随朝官员,税粮外,杂泛差徭尽免。嘉靖间议定,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丁三十丁,下至八品外官,莫不有则。隆庆元年(1567年),又有量加从宽之议。胡不令户部厘为定则,州县画一遵守?乃今南北混乱,全无规制,有司得率意为之,有免田二三千者,有近万者。”(93)在这里,王万祚没有说明,为什么有的“有司”将优免“率意”扩大到“免田二三千”、甚至“近万”;显然,其原因就在于当地势豪中的缙绅地主与之勾结起来的缘故。势豪转嫁赋役的手法之二是诡推。按照当时的制度,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该在有关册籍上加以登记,有推有收,以使这些土地所应承担的赋役相应地由一方转向另一方。而势豪不肯遵守这一制度,往往假称自己的土地已经转给他人,在并无收方接受的情况下,从册籍中将自己的土地注销,从而使这些土地逃脱赋役负担,这些负担于是被转嫁给其他纳税者共同包赔。《明神宗实录》记下了一个诡推的实例:万历九年(1581年)丈田时,嘉善豪户朱灼等“贿购总书李畴”,隐田三万三千五百亩,将之“诡推与嘉兴秀水,全不输粮,以致概县摊赔”,此事后经发现,但因“奸豪百计阻挠”,直至万历四十三年也没纠正过来(94)。势豪转嫁赋役的手法之三是洒派,也叫洒粮,是将自己的土地所应负担的赋役分成细数,偷偷加在若干其他纳税者身上。万历四十三年,灵宝县乡宦焦衍丰即因“占地洒粮,致激民变,为河南巡抚梁祖龄所劾”(95)。势豪转嫁赋役的手法之四是依势拖欠。他们拖欠的数字往往很大,如南直乡官凌云翼“倚势蔑法,积拖正赋二千余两”(96)。这些拖欠,一方面归根结底将被转嫁到一般劳动群众身上,因为封建国家在拖欠发生后,由于不敷支用,势必以另立名目、刮取群众作为解决问题、满足支用的重要办法之一;另方面,对于封建国家的财政盈亏,也产生一定的影响。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三月,明神宗就曾说过,当时九边军饷之所以十分紧张,除了将吏的“虚费”之外,“豪强积负”也是重要原因。(97)
第四,违法取利。如有的私造铜钱。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四月,御史张蒲指出:“钱法之壅,由王府私造,官法难加。”(98)再如有的贩私盐。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七月,江西参政胡瓒贩私盐,在淮上被查获盐船七艘(99)。第二年二月,浙江举人闵于径,因“故纵亲族挟带私盐”,发觉后被“罚停两科会试”。(100)
第五,以私利妨害公益事业。典型的一例是前述徐贞明督治京畿水田受挫之事。徐贞明已取得很大成果的督治京畿水田事业,之所以于万历十四年(1586年)被明神宗下令停止,就在于“奄人、勋戚之占闲田为业者”出于个人私利,在明神宗等前散布流言蜚语所致。在开治水田前,他们占据“闲田”,“不待耕作”即可“坐收其芦苇薪刍之利”,而水田开治之时,他们担心“开垦成田,必归民间,必隶有司”,自己将坐失既得利益。(101)
第六,把持官府,武断乡曲。这一点,缙绅地主表现得最突出。万历十七年(1589年)十月,吏部文选司员外郎赵南星把乡官之把持官府当成了四个“当今大害”中的一个,他说:“吏于土者,不过守令,乡官多大于守令者,往往肆行吞噬。有司稍稍禁戢,则明夺暗害,无所不至。如原任渭南知县张栋,治行无双,以裁抑乡官,竟被谗毁,不得行取。”(102)缙绅地主中的生员,社会地位虽不甚高,但往往结为群体,以便为所欲为。如万历三十三年八月,江西巡按徐元正感慨地说:江西的读书人,“一厕子衿”,即“沦为市渠,有志者固不乏人,而呼群引类、规利干纪者亦自不少”。“一切以挟持官长为业,小大之讼,多以庠衿列名,亦多以庠衿为证。稍不如意,辄率数十人争于府县之庭。争之不得,辄刊数十款揭于藩臬之堂”(103)。万历四十二年九月,礼部署部事右侍郎何宗彦等也指出:“迩年士风日颓,法纪陵夷。以猖狂为气节,以结党为豪举。事关一人,乃倡通学而聚蚊雷之声;事关本学,乃联各学而成鸱张之势。把持官府,武断乡曲。”(104)
不管是皇帝加紧搜刮,还是封建官府加紧掠夺,抑或是各种势豪加紧剥削,其最终的受害者,都是人民群众。张居正改革时期,人民群众的生活本来就无大改善,而在明神宗当政的这一时期,其状况就越发恶化了。这时,由于国家仍处于大体和平的环境里,统治阶级仍然“奢靡成风,僭分违制”(105),维持着歌舞升平的虚假繁荣局面,而人民群众则缺吃少穿,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倘遇上水旱灾荒,其痛苦就更加不堪忍受了。
史书中关于这一时期人民群众生活十分痛苦的记载,多如牛毛。这里仅将大臣奏疏中所叙及者,略摘几条,以见概貌。万历十六年(1588年)四月,大学士申时行上疏说:
顷者天鸣地动,水涝旱干,岁屡不登,人至相食。(106)
万历二十年(1592年)三月,陕西巡按李本固上疏说:
秦自洮河中虏,民困已极,况频年荒旱,流亡十七。有司奉征求近例,参罚既严,鞭笞益酷。衮衮茕独,何能堪此!(107)
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七月,河南巡抚赵世卿上疏说:
卫辉府获嘉县,路居冲要,差役浩繁,兼自万历七年以来灾沴频仍,瘟疫盛作,人户逃亡过半。(108)
万历二十一年八月,大学士王锡爵等上疏说:
今春臣锡爵母之北来,至天津等处,亲见道上累累卖男女之民,有索银五七分弃子而去者。(109)
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四月,刑部左侍郎吕坤上“忧危疏”说:
乃万历十年之后,无岁不告灾伤,一灾动连数省。近日抚按以赈济不可屡求,存留不可终免,起运不可缺乏,军国不可匮诎,故灾伤之报遂稀,催科之严如故,岂不哀民,势不可已也。臣久为外吏,熟知民艰。自饥馑以来,官仓空而库竭,民十室而九空。陛下赤子,冻骨皴肌,冬无破絮者居其半;饥肠饿腹,日不再食者居其半。流民未复乡井,弃地尚多荒芜。存者代去者赔粮,生者为死者顶役。破屋颓墙,风雨不蔽;单衣湿地,苫藁不完。儿女啼饥号寒,父母吞声饮泣。君门万里,谁复垂怜!(110)
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五月,直隶巡按何尔健上疏说:
阜平县民张世成以饿甚,手杀其六岁儿,烹而食之。(111)
万历二十九年五月,吏部尚书李戴等上疏说:
臣等伏见自去年六月不雨,至于今日,三辅嗷嗷,民不聊生。草茅既尽,剥及树皮,夜窃成群,兼以昼劫,道殣相望,村突无烟。据巡抚汪应蛟揭称,坐而待赈者十八万人……数年以来,灾儆荐至,秦晋先被之,民食土矣;河洛继之,民食雁粪矣;齐鲁继之,吴越荆楚又继之,三辅又继之,老弱填委沟壑,壮者展转就食,东西顾而不知所往。(112)
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八月,大学士叶向高上疏说:
今闾阎竭于征税,边戍困于饥寒。(113)
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十一月,工科给事中徐绍吉上疏说:
今天下有(应作“由”)畿辅迨要荒,旱涝频仍,民穷盗起。(114)
以上所引数条,所说或欠具体,有的甚至难免失于文学性的渲染,但它们无疑大体可信,共同反映出了当时劳动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基本事实。
明神宗当政时期,遭受沉重剥削和压迫的劳动人民,以及军队中的一般士兵,为了争取生存和改善自己的处境,不断发动英勇的反封建斗争。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九月,大学士朱赓在一个奏疏里说:由于“内有(起义者)啸集之患,外有(边境少数族武装)闯入之虞,兼之官属星稀,府库告竭,一旦有事”,手足无措,所以“每接邮筒,惟恐边腹告急,至不敢启视”(115)。朱赓这番惶惶不可终日的自白,正反映了这一时期人民群众反封建斗争经常发生的客观状况。这些经常发生的反封建斗争,主要有四类:各地反对矿监税使的民变和兵变、士兵和低级军官发动的其他兵变、各地一般劳动群众发动的起义、秘密宗教组织发动的起义。各地反对矿监税使的民变和兵变,前文已经述及,这里仅叙述其他三种。
其规模和影响较大者有如下十几次:
东安兵变。万历十一年(1583年)春,参将陈璘于广东罗定州东安县役营兵三百人建关王庙、长春寺。除服役外,又让营兵“出金钱二百两”,营兵甚为不快。此外,陈璘还动辄对营兵用刑。于是,在黄玉领导下,营兵们发动了兵变。不久,黄玉牺牲,兵变结束。(116)
平乐兵变。万历十二年(1584年)八月,广西平乐府营兵,因“稽迟粮饷”,在徐凯领导下发动兵变,“杀伤四十余人,执掳乡官王佩瑶等”。不久被镇压。(117)
郧阳兵变。佥都御史抚治郧阳李材,“好讲学”,诸生从学者数百人,行李往来皆令营兵供役,营兵皆怨。万历十五年(1587年)十月二日,又应诸生胡东昭、徐登高等人之请,动工“改参将公署为书院”。是日,参将方印以解任离去,于城外六十里与接任者米万春相遇。方印大出“愤言”,米万春因激军士梅林、王所等入城,“毁学坊”,“围逼”李材,“凡诸不便事宜文卷,逼取军门外烧毁,又勒饷银四千二百两充赏”。两日后,米万春入城,勒李材“上疏”,把事件之起“归罪道府生员”,并“收城门锁钥”。李材逃避樊城。后来,裴应章前来接替了李材的职务,“好言慰米,仍杀梅林、王所,事乃得定”。此次兵变的发生,虽与文官武将的矛盾有关,但士兵平日之不堪“供役”,也是原因之一,因而其性质也有反封建的一面。(118)
陕西兵变。陕西神木、孤山两地,万历十六年(1588年)“三月内,营军以月粮久虚,相继鼓噪”。(119)
陈州兵变。万历二十年(1592年)四月,陈州卫军以新行条鞭,条银为指挥李承教所侵渔,因于本州署印同知赵贞明阅兵时,“纠众鼓噪”。(120)
蓟镇兵变。万历二十年(1592年)五月,蓟镇三屯勇壮千余,以行粮过期未给,“聚哄讨粮”。(121)
蓟镇南营兵变。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原戚继光所募蓟三协南营兵,“调攻朝鲜,撤还,道石门”,以要求增加月饷,群起“鼓噪”。署都督同知、蓟镇总兵官王保,为“邀赏”,而“张大其事”,诱令参加“鼓噪”的南营兵,“赴演武场,击之,杀数百人”,并以造反上报。未杀者,“尽驱南还”。(122)
广兵鼓噪山海关。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四月,总兵陈璘统领广兵至山海关,各兵“挟粮鼓噪,殴辱旗鼓官”。(123)
福府军校鼓噪。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四月十四日夜,洛阳福王府随封军校七八百名,在千户龚孟春的鼓动下,“齐至东门,挟赏鼓噪,震动地方”。(124)
贵州兵变。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因“缺饷多年”,贵州铜仁坡西等营兵“鼓噪”。(125)
宣镇兵变。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三月,部分宣镇边兵被派援辽,在梁国忠等倡导下,“攘臂噪呼”,“勒领月粮”,宣府巡抚赵士谔“见势危急,随示每军各给马价银二两”,事方得解。(126)
大同兵哗变怀安城。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十月,大同游击焦垣领兵八百名援辽,“沿途淫虐”,为众兵所怨。行至怀安城,焦垣“复用酷刑”,众兵遂变,“欲刃垣,垣乘夜缒城以遁”。因变起仓卒,城中汹汹。后经该城守备张承宪威胁利诱,“哗始定”。(127)
清河兵溃。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十二月,新募来防守辽东清河的士兵,有近两千人“一时逃散”。后“闻家中差役烦苦”,“赶回复去”。(128)
延绥兵溃于昌平。万历四十八年(1620年)五月,援辽延缓将官袁大有,领兵一千名至昌平,逃去者约七八百名。(129)
这类起义,次数比兵变多得多,这里也择其规模和影响较大者略作叙述。
车宗孔起义。万历十四年(1586年)七月,滑人车宗孔与王安等,因岁旱,“糟糠不厌”,聚众称贷于拥有麦子数万斛的商人赵国英、张学书等,赵等拒绝。于是车等进一步招致饥民达千人,欲强夺其麦。他们在淇县、汲县一带,与官兵发生激战,王安被生擒,车宗孔最初逃脱,不久亦遭逮捕,起义失败。(130)
陕甘宁回民起义。万历十四年(1586年),居住于陕甘宁交界处的回民约五百人,发动了起义。起义者流动作战于泾州、灵台、麟游、永寿、三水、淳化、耀州、白水等地,表现十分英勇。沿途并有不少汉人参加到起义队伍中来。他们曾给官军以沉重打击,但因寡不敌众,于第二年被镇压下去(131)。后来陕甘宁回民又曾多次发动起义。
太湖起义。万历十六年(1588年),殷应采等利用太湖“港渎纵横,芦苇蓊翳”的条件,起义于太湖。起义者略取附近富室的财产,多次与前来镇压的官军相鏖战,使“三吴戒严”。后来,由于遭到官军的残酷镇压而失败。(132)
梅堂、刘汝国起义。万历十六年(1588年),梅堂起义于蕲、黄,不久,曾作“匠人”的刘汝国(又名刘少溪)前来投奔,共同斗争。后来,梅堂不幸在宿松古车岭被官府逮捕,刘汝国逃脱,继续斗争。刘汝国称“顺天安民王”,治旗帜,“大书铲富济贫替天元帅”字样。其队伍出没于英山、潜山、太湖、宿松、蕲州、黄梅、广济之间,“地界二省”,到处没收富豪谷米财产,“招徕饥民就食之,饥民随者数万人”。官府派人招降,刘汝国反回信说:“豪家不法,吾取其财以济贫,此替天行道。而违之,是逆天也。”起义者多次打败前来镇压的官军,安庆指挥陈越及蕲州州判陈策,皆在与义军作战中毙命。安庆、宿松诸府县的地方官,慑于起义军的压力,纷纷借故离任而去。万历十七年(1589年)二月,因起义烈火越燃越旺,明神宗慌忙责令应天巡抚周继、湖广巡抚邵陛、江西巡抚庄国祯、提督操江王用汲等大员,“督率所属,协力剿捕”。同年,起义遭到失败,刘汝国被俘,牺牲于安庆。(133)
柯守岳起义。福建莆田广业里,方圆一百二十里,重冈叠阜,深峻迂回,颇便于起义者活动。万历十七年,在此“开山而耕”的柯守岳,因“岁饥民流”,发动起义。他自号“游天王”,设队长、中将军、东方将、旗首等职。多次与官军作战,使“莆田几动摇”。同年起义失败。(134)
卢氏矿徒的“盗矿”斗争。万历十八年(1590年)春,卢氏县矿徒不顾政府禁令,偷偷开矿,遭官兵攻击,二十四人被杀,二十一人被捕,其余被迫解散。(135)
王自简起义。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河南、山东、淮扬等处,“岁荒‘盗’起,而河南更甚”。在河南的起义队伍中,王自简所领导的一支影响尤大。其部成员“以千百数”,活动在新蔡、沈丘、息县一带。最后,颍州兵备副使李骥千等用招抚的办法,使其部众逐渐散去,王自简也于颍州城西“微行诇事”时被擒,不久被杀,时为当年四月。(136)
裕叶舞泌饥民起义。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河南裕州、叶县、舞阳、泌阳一带,“饥民倡乱大噪”。汝南守道刘卿调兵镇压,并兼行招抚,使之“不浃旬”而告结束。(137)
郴州矿徒的“盗矿”斗争。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七月,郴州被封闭的矿峒,忽有“群盗”千余前来“肆行劫取”;“盗矿”者旋因官军之前来,而被擒捕驱散。(138)
淮扬流民起义。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因“各处洊饥”,惟淮扬一带稍有收成,故流民甚多。在这里,流民们“千百成群,在在行劫”。(139)
河间“强贼”。万历三十九年(1611年)正月,河间一带,“强贼啸聚,至八千余人”。(140)
刘应第起义。万历三十九年(1611年)二月,保定等处“大盗刘应第、董世耀聚众称王,剽劫远近”,被保定巡抚王国镇压下去。(141)
京东饥民起义。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七月,畿辅久旱,通州、三河等处饥民啸聚,“劫掠蜂起”。(142)
山东起义。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山东省自正月至六月,“雨无涓滴,田禾枯槁,千里如焚”,于是引起“耕叟贩夫,蜂起抢夺”。在安丘县,有千余起义者攻入城内,“劫库焚狱”;在蒙阴县,起义者“竖旗称王”,杀死官兵;在沂州,约七百个起义者“骑马弯弓,抢劫粮畜”;在费县、济阳,起义者“白昼打劫”;在昌乐县,起义者达三百人,“抢掠啸聚,声势充斥”。这些起义者虽都很快失败,但沉重教训了封建统治者。为了防止事态扩大,恢复封建秩序,明神宗不得不指令有关官吏,“破格区处”。同年十二月决定发太仆寺马价银十六万两,在山东进行赈济(143)。此后不久,山东起义再起。“大盗”周尧德、张计绪等乘岁荒“倡乱”,“纠聚亡命,各立头目,于泰山、历城、章丘、莱芜等处,出没行劫”。周尧德被称为“红竿大王”,复改“平师王”。起义者所在“截杀官兵”,统治者惶惶不安。后因官兵镇压,各支起义军先后失败,“余党溃散”,时已在万历四十五年春。(144)
灵宝矿徒起义。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三月,河南灵宝县矿“贼”突起“倡乱”,入城“劫掠”,旋因首领高二被官府擒获,余部解散。(145)
舞泌西遂起义。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四月,河南舞阳、泌阳、西平、遂平等县“盗贼”数百人,“白昼啸聚”,数月后被官府镇压下去。(146)
田峨起义。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四月,巨野田峨发动起义,称“仁义王”,“纠众数千”,“强夺狱犯”,“谋杀县官”。(147)
明代屡次下令禁止秘密宗教,但禁而不止,万历年间更得到进一步发展,“天下处处盛行”(148),“河南、山东、湖广、南北畿辅等处尤甚”(149)。这些起义与上述劳动群众发动的起义在本质上没有区别,但表现了较强的组织性,事前的酝酿比较充分,与外地的联络比较广泛,在要求建立新政权上也往往比较明确。此外,这一时期此类起义也比较多,因而这里将之从一般劳动群众发动的起义中特别分离出来,单独加以叙述。这一时期,此类起义影响大者主要有如下五次:
李圆朗起义。李圆朗,广东始兴人,习先天演禽,自云能剪纸为人马及飞剑斩人头,有起死回生之术,与翁源人王子龙相结。王自称黄巢之后,并称有黄巢遗金十二窖,愿从者可与分享。王又称弥勒降生,“子丑年天有大灾,鬼将啖人,捐资自投者,给朱符可免”。于是聚众数百人。万历十七年(1589年),“龙南岁凶,禾黍不入,民易动摇”,李圆朗、王子龙等遂乘机带众在龙南东桃隘择日鸣鼓祭旗,正式起义。不久,转战南雄,为官军所败,王子龙牺牲于战场,李圆朗被俘,遭杀害于龙南,起义结束。(150)
赵古元起义。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两畿及各省出现灾荒,又苦于矿监税使的骚扰,“兵民多起为盗”。浙江山阴人赵一平,“惯习妖妄”,与其妻王氏“造为指南经等妖书”,派人“投散各省会,以及两京”,准备起义。而“其事渐彰”,“惧祸及”,“乃走杭州”,又赴徐州。在此改名赵古元,自称宋朝之后,“与其党孟化鲸等招集亡命”,徐州及丰、沛人多有从之者。于是约定“明年二月诸方并起”,先取淮扬,次取徐州,再取金陵与北京。未及发,计划泄露,遭到徐州兵备徐光复等人的镇压,主要首领陆续被捕;赵古元逃到宝坻被获,同年十一月,被杀于北京。(151)
吴建起义。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三月,福建瓯宁县谢屯乡民吴建,奉“白莲道教”,假称“世界将乱”,并“令人照水,现出富贵冠服”以“动其心”,借以吸引群众。集众达数千人,“遂谋不轨”,“剽掠各村”。知县亲自诱降,遭到拒绝。但起义军中不幸混进奸细,吴建为其缢杀。部下失去首领,人心慌乱,兵备道刘毅乘机檄乡兵发动进攻,起义失败。一说乡兵进攻时,吴建自杀。(152)
刘天绪起义。刘天绪,本河南永城人,流寓凤阳府临淮县朱龙桥,崇奉无为教主,当地人王宗、张名等“信而从之”。久之,信徒更多,“南北千余人”,遂产生发动起义的念头,自称“辟地定夺乾坤李王”。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十一月定谋,于本月二十三日长至节,乘南京百官出城谒陵的机会,在南京正式发动起义。刘天绪复自号龙华帝主,王宗、张名等被封为国公侯伯将军指挥等有差。但因出现叛徒,“先期告变”,南京兵部尚书孙
等发兵捕获四十九人,刘天绪即在其中。因审讯时用刑残酷,刘天绪死去,其余被捕者或杀或戍,起义遂告流产。(153)
李文起义。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九月,白莲教首李文于庆阳府聚众数百人,酝酿起义,自号“弥天一字王”,改年号“天真混元”,“自称李老君真达磨下生,赐有天书飞剑”。本拟于十月十二日正式发动起义,不幸为人告发而被捕,第二年遭杀害,起义流产。(154)
将上述各次兵变和各种起义一并算在一起,次数可谓繁多。如果再算上各地反对矿监税使的民变和兵变,那就次数更多了。另外,其所涉及的地区也非常广泛,遍及了全国各省份。这些充分反映了当时反封建斗争的激烈和劳动人民不屈不挠的斗争意志。不过,由于各种条件的影响,这些兵变和起义规模都不算大,而且每次兵变和起义,都是孤立进行的,加上当时的明政府还有相当的力量,因而最终它们都失败了。这些起义和兵变,迫使封建统治者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作了一定程度的让步,对改善下层群众的生活条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从总体上讲。它们都被镇压下去了,因而这使得当时统治者不可能作出较大的让步。通观明神宗当政的整个时期,其总趋势是政治状况在变坏,社会矛盾在发展,下层群众的生活在恶化,这种衰败的趋势迄明末一直没有改观。
(1) 《明神宗实录》卷269。
(2) 参见《明神宗实录》卷283等。
(3) 按:时在万历十八年。参见《明督抚年表》卷5。
(4) 按:李采菲于万历十七年至十九年以右副都御史巡抚山西,贪污事即发生在此时,去任后不久被劾。参见《明督抚年表》卷2及《明史》卷233《张贞观传》。
(5) 沈汝梁为巡视下江御史,万历十四年因赃被劾;祝大舟为江西巡按,万历十九年因赃被劾。皆参见《野获编》补遗卷3“御史墨败”条。
(6) 《明神宗实录》卷520。
(7) 《明神宗实录》卷503。
(8) 《明神宗实录》卷318。
(9) 《明神宗实录》卷312。
(10) 《明史》卷232《魏允贞传》。
(11) 《明神宗实录》卷318。
(12) 《明神宗实录》卷234。
(13) 《明神宗实录》卷402。
(14) 《明神宗实录》卷502。
(15) 《明神宗实录》卷281。
(16) 《明通鉴》卷73。
(17) 《野获编》“补遗”卷3“解军”条。
(18) 《明神宗实录》卷464。
(19) 《明神宗实录》卷231。
(20) 《明神宗实录》卷464。
(21) 《明神宗实录》卷262。
(22) 《明神宗实录》卷231。
(23) 《明神宗实录》卷503。
(24) 《明神宗实录》卷578。
(25) 《明神宗实录》卷378。
(26) 《明神宗实录》卷252。
(27) 《明神宗实录》卷569。
(28) 《明通鉴》卷73;参见《明神宗实录》卷428。
(29) 《明神宗实录》卷459。
(30) 《明神宗实录》卷529。
(31) 《明神宗实录》卷496。
(32) 《明神宗实录》卷476。
(33) 《明史》卷228《李化龙传》;《明神宗实录》卷454。
(34) 《明神宗实录》卷445。
(35) 《明神宗实录》卷345。
(36) 参见《明神宗实录》卷437、卷445、卷449、卷468、卷502、卷571、卷587;《明史》卷235《王德完传》。
(37) 《明神宗实录》卷585。
(38) 《明神宗实录》卷194。
(39) 《明神宗实录》卷144、卷178、卷218、卷335、卷570;《明史》卷220《王遴传》。
(40) 《明神宗实录》卷156。
(41) 《明神宗实录》卷178。
(42) 《明神宗实录》卷178。
(43) 《明神宗实录》卷184。
(44) 《明神宗实录》卷196、卷211、卷218。
(45) 《明神宗实录》卷218。
(46) 《神庙留中奏疏汇要》“户部”卷1。
(47) 《明神宗实录》卷346。
(48) 《明神宗实录》卷400。
(49) 《明神宗实录》卷415。
(50) 《明神宗实录》卷419。
(51) 《明史》卷230《汪若霖传》。
(52) 《明神宗实录》卷458、卷530、卷570。
(53) 《明神宗实录》卷502。
(54) 《明神宗实录》卷344。
(55) 《明神宗实录》卷415。
(56) 《明神宗实录》卷56。
(57) 《明神宗实录》卷572。
(58) 《明神宗实录》卷376。
(59) 《明神宗实录》卷437。
(60) 《明神宗实录》卷563。
(61) 《神庙留中奏疏汇要》“户部”卷8。
(62) 《明神宗实录》卷193。
(63) 《明神宗实录》卷196。
(64) 《神庙留中奏疏汇要》“户部”卷8。
(65) 《明神宗实录》卷144。
(66) 《明神宗实录》卷376;《明书》卷83《食货志》3。
(67) 《明神宗实录》卷414、卷419、卷563、卷570。
(68) 《明神宗实录》卷172。
(69) 《明神宗实录》卷340、卷345;《明通鉴》卷72。
(70) 《明神宗实录》卷574;《明通鉴》卷75。
(71) 《明神宗实录》卷589;《明通鉴》卷76。
(72) 《明史》卷220《李汝华传》;《明神宗实录》卷592;《明通鉴》卷76。
(73) 《明史》卷216《冯琦传》;《明神宗实录》卷340。
(74) 《明神宗实录》卷359;《明史》卷225《李戴传》。
(75) 参见《明神宗实录》卷200、卷207、卷296、卷383。
(76) 《明神宗实录》卷187。
(77) 《明神宗实录》卷363。
(78) 《明神宗实录》卷416。
(79) 《明神宗实录》卷577。
(80) 《明神宗实录》卷504。
(81) 《明神宗实录》卷576。
(82) 《明神宗实录》卷213。
(83) 《明神宗实录》卷195、卷202。
(84) 《明史》卷235《王汝训传》;《明神宗实录》卷275、卷283。
(85) 除参看本书前文外,参见《明史》卷227《郭惟贤传》;《明神宗实录》卷202、卷219、卷515、卷525、卷545、卷550、卷563及《定陵注略》卷6《福王之国》。
(86) 《明神宗实录》卷235。
(87) 《明神宗实录》卷459。
(88) 《明神宗实录》卷567。
(89) 分别见该书卷353及卷480;又参见《明史》卷241《周嘉谟传》。
(90) 《明神宗实录》卷177。
(91) 《蘧编》卷4;《明神宗实录》卷480、卷485。
(92) 《明史》卷220《李汝华传》;《明神宗实录》卷527~528
(93) 《明神宗实录》卷491。
(94) 见该书卷537。
(95) 《明神宗实录》卷533、卷555。
(96) 《明神宗实录》卷259。
(97) 《明神宗实录》卷468。
(98) 《明神宗实录》卷272。
(99) 《明神宗实录》卷460。
(100) 《明神宗实录》卷467。
(101) 《明通鉴》卷68;《明史》卷223《徐贞明传》;《明神宗实录》卷159、卷165、卷170、卷172。
(102) 《明神宗实录》卷216。
(103) 《明神宗实录》卷412。
(104) 《明神宗实录》卷524。
(105) 《明神宗实录》卷263。
(106) 《明神宗实录》卷197。
(107) 《明神宗实录》卷246。
(108) 《明神宗实录》卷262。
(109) 《明经世文编》卷395;《明神宗实录》卷263。
(110) 《去伪斋集》卷1;参见《国榷》卷77。
(111) 《明神宗实录》卷359。
(112) 《明经世文编》卷440;《明神宗实录》卷359。
(113) 《明神宗实录》卷461。
(114) 《明神宗实录》卷539。
(115) 《明神宗实录》卷425。
(116) 《万历武功录》卷3《罗定东山叛兵列传》;《明通鉴》卷68。
(117) 《明神宗实录》卷152、卷154。
(118) 《涌幢小品》卷下“郧阳兵变”;《定陵注略》卷7《郧阳兵变》;《明史》卷227《李材传》;《万历武功录》卷2;《明神宗实录》卷192、卷198。
(119) 《明神宗实录》卷198。
(120) 《明神宗实录》卷247。
(121) 《明神宗实录》卷248~249。
(122) 《明史》卷239《王保传》;《明神宗实录》卷290~291。
(123) 《明神宗实录》卷321。
(124) 《明神宗实录》卷532。
(125) 《明神宗实录》卷574;《国榷》卷83。
(126) 《明神宗实录》卷581、卷582、卷589。
(127) 《明神宗实录》卷587。
(128) 《明神宗实录》卷590。
(129) 《明神宗实录》卷594。
(130) 《万历武功录》卷1《饥民车宗孔列传》;《明神宗实录》卷176。
(131) 《万历武功录》卷1《回夷列传》;《明神宗实录》卷176。
(132) 《明神宗实录》卷199、卷201;《万历武功录》卷2《湖盗殷应采列传》。
(133) 《万历武功录》卷2《山贼刘汝国列传》;《涌幢小品》下“黄梅盗”;民国杨承禧等纂修:《湖北通志》卷68;《西河合集·后鉴录》4;《明神宗实录》卷206~208、卷222。
(134) 《万历武功录》卷2《平莆田游天王柯守岳列传》;《明神宗实录》卷211。
(135) 《明神宗实录》卷224。
(136) 《万历武功录》卷1《王自简列传》;《明神宗实录》卷270、卷271、卷274。
(137) 《明神宗实录》卷283、卷285。
(138) 《明神宗实录》卷448;《明史》卷21《神宗纪》2。
(139) 《明神宗实录》卷465。
(140) 《明神宗实录》卷479。
(141) 《明史》卷232《王国传》;《明神宗实录》卷480。
(142) 《明神宗实录》卷534;《明通鉴》卷75。
(143) 《明神宗实录》卷534、卷536、卷540;《明通鉴》卷75。
(144) 《明神宗实录》卷554;《明通鉴》卷75。
(145) 《明神宗实录》卷543、卷555。
(146) 《明神宗实录》卷544、卷546。
(147) 《明神宗实录》卷556。
(148) 《明神宗实录》卷533。
(149) 《明神宗实录》卷581。
(150) 《明神宗实录》卷210;《野获编》卷27“王子龙”,卷29“妖人王子龙”;乾隆《南雄府志》卷17;《万历武功录》卷2《李圆朗列传》。
(151) 《国榷》卷78;《明神宗实录》卷344~346、卷348~349、卷351、卷353;《明史》卷232《李三才传》;乾隆《徐州府志》卷29;《野获编》卷29“妖人赵古元”;《明通鉴》卷71。
(152) 民国《建瓯县志》卷3《大事志》;《涌幢小品》卷下“吴建”;《明神宗实录》卷396。
(153) 《明通鉴》卷73;《野获编》卷29“妖人刘天绪”;《涌幢小品》卷下“长至警报”;《明神宗实录》卷428~429、卷432~434、卷438;《定陵注略》卷7;《客座赘语》卷2“妖人”。
(154) 《明神宗实录》卷577~578、卷589;《国榷》卷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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