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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第三节 地主

缙绅地主,包括各级官吏和国立学校国子监、府州县学的生员等享受优免特权的一些人。唐以后各代设官,皆分九品,每品有正有从,总共十八级。明代沿用了这种制度。但十八级之外,又设“未入流”一级。这是明代在官制上的一个变化(1)。其官吏的选拔办法,如前所述主要有三种:一为科举考试,二为直接授给国子监监生官职(举贡),三为荐举。明初虽行科举,“而监生与荐举人才参用者居多,故其时布列中外者,太学生最盛”(2),由荐举而入仕者也不少。“建文、永乐间,荐举起家犹有内授翰林、外授藩司者”(3)。明中叶以后,“科举日重,荐举日益轻,能文之士率由场屋进以为荣,有司虽数奉求贤之诏,而人才既衰,第应故事而已”(4)。举贡也越来越不被重视。

国立学校国子监和府州县学的学员即监生和生员。永乐元年(1403年)除南京国子监外,又在北京设国子监,从此国子监有了南监、北监之分。洪武时期规定,府州县学的生员每人月廪食米六斗,宣德中增加生员名额,“于是初设食廪者谓之廪膳生员,增广者谓之增广生员”。后来,“又于额外增取,附于诸生之末,谓之附学生员”(5)。国子监的监生有四类,包括举监、贡监、荫监和例监。举监是会试下第的举人入监读书者。荫监分官生和恩生,是官吏的一种特权,“明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荫一子”入监,“后乃渐为限制,在京三品以上方得请荫,谓之官生;出自特恩者,不限官品,谓之恩生”(6)。例监是捐赀入监者,始于景泰元年(1450年),“以边事孔棘,令天下纳粟纳马者入监读书,限千人”。后来“或遇岁荒,或因边警,或大兴工作,率援往例行之”(7)。贡监分岁贡、选贡、恩贡和纳贡。都是来自府州县学的生员。最初“各学岁贡一人,故谓之岁贡”,刚行岁贡时,“必考学行端庄、文理优长者以充之。其后但取食廪年深者”(8)。选贡始于弘治中,“于常贡外”,“不分廪膳、增广生员,通行考选,务求学行兼优、年富力强、累试优等者,乃以充贡”(9)。所谓恩贡,是遇到“国家有庆典或登极诏书”时,“以当贡者充之,而其次即为岁贡”。“纳贡视例监稍优,其实相仿也。”(10)

上述府学、州学、县学的各种生员以及国子监的各种监生,都是封建国家官吏的后备军,因此可称为候补官吏。他们的这些身份一旦获得以后,除犯重大罪过,不能取消,是一种永久性的资格。

由于缙绅地主的构成比较复杂,地位相差较大。不仅官员高于候补官员,品级高的大官高于地位低的小官;而且同样品级的官员倘得官的途径不同,其地位也不一样,这种情况在明中叶以后尤其严重。进士出身的就比举贡出身的高许多。《警世通言》卷一八《老门生三世报恩》有一段话说得很深刻:“做官里头还有多少不平处,进士官就是个铜打铁铸的,撒漫做去,没人敢说他不字;科贡官(即举贡——引者注)兢兢业业,捧了卵子过桥,上司还要寻趁他。比及按院复命,参论的但是进士官,凭你叙得极贪极酷,公道看来,拿问也还透头,说到结末,生怕断绝了贪酷种子,道:‘此一臣者,官箴虽玷,但或念初任,或念年青,尚可望其自新,策其末路,姑照浮躁或不及例降调。’不勾几年工夫,依旧做起。倘拼得些银子央要道挽回,不过对调个地方,全然没事。科贡的官一分不是,就当作十分;晦气遇着别人有势有力,没处下手,随你清廉贤宰,少不得借重他替进士顶缸。有这许多不平处,所以不中进士,再做不得官。”缙绅地主内部虽有这样大的区别,但他们毕竟属于地主阶级内部的同一个阶层,具有相同的若干特征,其共同点远比相异处为多。他们的共同点主要是:

第一,封建统治的重要支柱。各级官吏是封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央和地方按照皇帝的指令分掌“兵、刑、钱、谷等事”,即在经济上对人民进行剥削,在政治上实施封建压迫,离开了他们,封建统治就无法进行。尚未正式获得官职的生员、监生、举人等,即候补官吏,为维护封建统治起了重大的作用。他们平时是封建地主阶级意识形态的宣传者,一旦遇到变故,还会挺身而出,协助官府镇压妨碍封建秩序的群众。翻开史书,凡是发生农民起义的地方,经常可以看到这些人捐钱捐谷支持政府、帮助地方官组织守御、甚至亲自组织反动武装对付起义者的现象。不难看出,这些生员、监生、举人等候补官吏跟正式官吏一起,共同组成了封建统治的高城深池,是其重要支柱。

第二,享有优厚的待遇和特权。缙绅地主地位赶不上贵族地主,但其待遇也相当优厚,而且享有不少特权。各级官吏都有数量很多的俸禄。洪武十三年(1380年)规定禄米、俸钞标准,其中官员每年“正从一二三四品官,自千石至三百石,每阶递减百石,皆给俸钞三百贯,正五品二百二十石,从减五十石,钞皆百五十贯,正六品百二十石,从减十石,钞皆九十贯。正从七品视从六品递减十石,钞皆六十贯。正八品七十五石,从减五石,钞皆四十五贯。正从九品视从八品递减五石,钞皆三十贯”。吏员月俸,“一二品官司提控、都吏二石五斗,掾史、令史二石五斗,知印、承差、吏、典一石二斗;三四品官司令史、书吏、司吏二石,承差、吏、典半之;五品官司司吏一石二斗,吏、典八斗;六品以下司吏一石;光禄寺等吏、典六斗”。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更定标准,“正一品月俸米八十七石,从一品至正三品,递减十三石至三十五石,从三品二十六石,正四品二十四石,从四品二十一石,正五品十六石,从五品十四石,正六品十石,从六品八石,正七品至从九品递减五斗,至五石而止。自后为永制”(11)。生员、监生没有俸禄,但供给生活费,《明史·食货志》记载:“天下学校师生廪膳米人日一升,鱼肉盐醯之属官给之。”

除了俸禄和生活费以外,缙绅地主还可以得到优免赋役的待遇。嘉靖二十四年规定: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以下递减,至九品免粮六石,人丁六丁。地方官比京官减一半。“以礼致仕者免其十分之七,闲住者免其一半。”举人、监生、生员各免粮二石、人丁二丁(12)。官府对缙绅地主所定的优免标准已经相当高了,但他们并不满足,实际上往往连应该承当的赋役也不肯负担。《烈皇小识》卷七载:进士出身的顺天府丞戴澳,原籍浙江奉化人,奉化是个小县,“钱粮共二万余,戴氏居其半”。由于戴澳恃势不缴,“历任知县,皆以钱粮拖欠罢官”。缙绅地主不仅自己逃避赋役,而且还往往揽纳侵吞,《消夏闲记摘抄》中《明季生员》条载:“贫生无力完粮,奏销豁免,诸生中不安分者,每日(月)朔望赴县恳准词十张,名曰乞恩。又揽富户钱粮,立于自名下侵吞,故生员有坐一百走三百之语。”

在诉讼案件中,缙绅地主往往能逍遥法外,犯罪而不受惩罚或少受惩罚,这也是其享有特权的一种表现。正德年间,大学士梁储之子百户次摅与富民杨端因土地发生纠纷,梁次摅派林闰等人攻杀杨端,“凡屠灭居民三十余家,烧毁二百余人,村社为墟”,但由于当地官吏及派去处理此事的官员,“怵于权势,无有为冤民力争者”,“止坐以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律”,“次摅辈竟免于死”,其主要攻杀者林闰仅判“籍没其家”,梁次摅只判“发边卫立功,五年还职,带俸差操”。这样的处理,连《武宗实录》的作者也感到“可慨也已!”(13)甚至缙绅地主的学生也能在其庇护下享有诉讼特权,史书中说:“明季缙绅,威权赫奕”。“尤重师生年谊,平昔稍有睚眦,即嘱抚按访拿。甚至门下之人遇有司对簿,将刑,豪奴上禀主人呼唤,立即扶出,有司无可如何。其他细事,虽理曲者亦可以一帖弭之”(14)。

第三,横行乡里。缙绅地主手中有权,有串通地方官的便利,因而恃势横行乡里,恣肆无忌,鱼肉百姓。如正德时大学士焦芳,在家乡河南泌阳“居第宏丽,劳作数郡”(15)。督学御史霍丘胡明善“居乡豪横,强夺人妻女为妾,役邻人为工。复假先年被劫,妄执平民为盗,家制刑具,极其惨酷。时邑无正官,势凌其簿,夺狱中锁钥掌之,令仆人迫殴赵姓父子三人致死”(16)。崇祯年间,四川巴县人大学士王应熊,有弟王应熙,依仗兄长的势力“横于乡,乡人诣阙击登闻鼓;列状至四百八十余条,赃一百七十余万,词连应熊”(17)。由于缙绅地主的豪横,逼得乡里的老百姓往往投身为奴。《消夏闲记摘抄》上《明季缙绅田园之盛》条说:“(缙绅的)豪奴悍仆,倚势横行,里党不能安居,而市井小民计惟投身门下,得与此辈水乳交融,且可凭为城狐社鼠。由是一邑一乡之地,挂名童仆者,什有二三。”缙绅地主在家乡甚至可以决定地方官的去留,如万历时何廷魁任泾县知县,“以与邑大绅忤,改令宁晋”(18)。天启时,刘铎守扬州,以不便于邑绅倪文焕,被搞得矫旨逮问(19)。崇祯时邓藩锡知龙岩县,“以失权绅意,左调浙江嵊县”(20)。地方官如果与缙绅地主发生矛盾,缙绅地主往往结党对抗,地方官一般不得不低头。如《豫变纪略》卷四载:崇祯时,归德“有胥吏与青衿殴,太守大怒,左袒吏胥,一日而褫六青衿,阖郡之士遂大哗,数十百人哭于庙,群奉先师之主号咷而置诸府署,声彻数里,推官王世琇婉解之,太守不得已,大创其吏胥,乃得释”。

第四,大量兼并土地,并经营工商业牟利。缙绅地主千方百计兼并土地,这是明代中、后期土地高度集中的原因之一。谢肇淛记述福建情况说:“仕宦富室,相竞畜田,贪官势族,有畛隰遍于邻境者。至于连疆之产,罗而取之,无主之业,嘱而丐之,寺观香火之奉,强而寇之。黄云遍野,玉粒盈艘,十九皆大姓之物。故富者日富,而贫者日贫矣。”(21)官应震在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的一个奏疏中说:有的士大夫“因官致富,金穴铜山,田连州郡”(22)。《桂阳直隶州志》卷二〇记载说:“邓仁心者,崇祯时诸生,弟仁恩为国朝(清朝)诸生,亦居(直隶)州北,兄弟田数百顷,以富雄一方,至用担石程田契,乘马不牧,游食田野,数十里不犯人禾。”有时不用缙绅地主亲自动手,土地就可进入其手中。《消夏闲记摘抄》上《明季缙绅田园之盛》条说:“前明缙绅,虽素负清名者,其华屋园舍,佳城南亩,无不揽名胜,连阡陌。推原其故,皆系门生故吏代为经营,非尽出己资也。”这里的“皆”字过于武断,但其有些土地由门生故吏代为经营则为事实。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下,缙绅地主也把经营工商业当作牟利的重要途径,黄省曾说:“吴中缙绅士夫,多以货殖为利。”(23)归有光说:徽州地区“虽士大夫之家,皆以畜贾游于四方”(24)。顾炎武说:“自万历以后,天下水利、碾硙、场渡、市集,无不属之豪绅,相沿以为常事矣。”(25)

第五、生活奢华。权势在手、待遇优厚、土地极多的缙绅地主,无不过着极为奢华的生活。鄢懋卿仗恃严嵩的势力,总理两浙、两淮、长芦、河东盐政,“其按部尝与妻偕行,制五彩舆,令十二女子舁之”。张居正奉旨归葬,封疆大吏“皆跪迎”,“真定守钱普,创为坐舆,前轩后室,旁有两庑,各立一童子给使令,凡用舁夫三十二人。所过牙盘上食,味逾百品,犹以为无下箸处”(26)。上述两例都是在位的官吏,没有乌纱帽的举监生员,生活也很讲究。《醒世恒言》卷二九《卢太学诗酒傲公侯》描写的监生卢柟的生活状况,可作代表:他“世代簪缨,家赀巨富,日常供奉,拟于王侯。所居在(大名府濬县)城外浮邱山下,第宅壮丽,高耸云汉。后房粉黛,一个个声色兼妙,又选小奚秀美者十人,教成吹弹歌曲,日以自娱。至于僮仆厮养,不计其数。宅后又构一园,大可两三顷;凿池引水,叠石为山,制度极其精巧,名曰啸园……不惜重价,差人四处构取名花异卉,怪石奇峰,落成这园,遂为一邑之胜……卢柟日夕吟花课鸟,笑傲其间,虽南面至乐,亦不过是!”

上述五个共同点说明,缙绅地主是明代地主阶级的上层,其地位仅次于贵族地主,是统治和奴役劳动人民的反动势力之一。

寺院地主是地主阶级内部的一个特殊阶层,为了说明其政治经济状况,必须先从当时佛、道两教的发展情形谈起。佛、道两教的徒众历来享有一定的特权,明代也是如此,其中重要的一点是他们得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对封建国家的赋役负担。如洪武时,南京灵谷寺等名刹六七处,朱元璋赐给它们许多土地,而且“蠲一切徭税,有司弗得问”(27)。建文时,在土地占有数量受限制的前提下,“僧道悉免其赋役”(28)。有的寺观虽不免税,但免差徭,龙虎山上清宫并真人张国祥本户,“正粮五百八十八石五斗,自万历三十七年为始,准令优免差徭,其南粮依例自运”(29)。因而,倘佛、道的徒众过多,封建国家的利益就会受到影响。为此早在明初官府就对它有所限制。洪武二十四年,明政府清理释、道两教,曾“限僧三年一度给牒。凡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者一所,并居之。凡僧道,府不得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民年非四十以上,女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又命令天下僧道赴南京参加考试,合格者“给牒,不通经典者黜之”(30)。不过,这种限制并没取到多大效果。一是因为繁重赋役压榨下的劳动人民“多由避徭役而托于此”(31)。二是因为佛老之“神道设教”,可补封建礼教法制之不及。对于统治阶级诬蔑为“愚夫愚妇”的劳动人民,用封建之“理喻之不可”,用地主阶级之“法禁之不可”,“不有鬼神轮回之说驱而诱”之,其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者“几希”(32)。最后还因为统治阶级需要通过出卖度牒搜刮财富。明朝政府在明中期以后出卖度牒的事情经常发生。景泰三年(1452年)五月总督贵州湖广军务右都御史王来说:“近贵州、湖广用兵,急用粮饷,朝廷权一时之宜,行鬻爵鬻僧等例,如僧道纳米五石,遂给度牒。”(33)成化二年(1466年)三月,根据监察御史焦显等人的要求,宪宗“命礼部给度牒鬻僧,以赈济饥民。巡抚淮安都御史林聪处一万,每名纳米一十石,南京礼部五千,每名纳米十五石。其各处僧见在京师者,每名纳银五两”(34)。这样,一方面是政府不断议论限制僧道徒众一事,而且还不断公布这种命令,另一方面僧道人数却与日俱增。据统计,洪武五年(1372年)“天下僧尼道士女冠凡五万七千二百余人”(35)。而明中期以后却达到了几十万。景泰四年(1453年)四月十三道监察御史左鼎报告说:“今天下僧数十万计。”(36)成化年间倪岳的《止给度疏》说:“今天下一百四十七府,二百七十七州,一千一百四十五县,共该额设三万七千九十名。成化十二年度僧一十万,成化二十二年度僧二十余万,以前各年所度僧道不下二十万,共该五十余万……其军民壮丁私自披剃而隐于寺观者,不知其几何。”(37)弘治九年(1496年)五月,工科都给事中柴升说:“祖宗朝僧道各有额数,迩年增至三十七万有余。今之僧道几与军民相半。”(38)佛、道两教的寺观“莫盛于两都,莫极盛于北都,而宛平西山,实尤其极盛者”(39)。据记载:“成化十七年以前,京城内外敕赐寺观至六百三十九所,后复增建,以至西山等处,相望不绝,自古佛寺之多,未有过于此时者。”(40)《宛署杂记》的作者在万历年间统计,仅北京的宛平一县,“二氏之居已五百七十余所,此五百七十余所之中,其徒凡几万千”(41)。南京一带,据《金陵梵刹志》记载,仅佛寺就有“大寺三、次大寺五、中寺三十二、小寺一百二十,其最小不入志者百余”(42)。两京之外,各省州县寺观数字也相当可观,如弘治时易州有“寺凡一百十四,观十七”(43)。正德时,大名府有寺观六十七所(44)。嘉靖时,广平府有寺观五十二所(45)。万历时,通州有寺观庵堂三十七所(46)。

佛、道两教在明中叶以后不仅徒众很多,而且有不小的经济力量。嘉靖时有人描写其经济实力说:“今公署或圮陋不支,而仙宫佛殿乃蔽日造云;士人无百亩之入,而僧道之田遍天下。”(47)其经济来源一部分靠施主捐赠。向僧道施舍财产的有处于不同地位的各阶级各阶层人士。北京弘慈广济寺在创建过程中曾得到尚衣监太监廖屏的大力资助,万安为该寺所撰的碑铭记载,他“累捐己资为费,凡上所赐白金”,辄以付予该寺僧人(48)。成化时,宣城伯卫颖曾与主僧德广“捐赀重建”南京清凉寺(49)。明人王士性说:杭州昭庆寺,“每岁上巳,律僧登坛说法,云水缁流托钵来受戒者,何啻千百,巨室富贾施金钱,计亦称是”(50)。还有普通劳动人民,因受迷信思想的毒害,节衣缩食进行“施舍”,成化年间句容县崇明寺修葺寺塔,在各位施主之中有个叫谢原兴的工匠,他曾“发心舍工”(51)。

佛、道两教的第二个经济来源是经营土地。明政府为了保证税收,明初以来不断颁布限制寺院土地数额的办法。如建文时期曾规定“天下僧道”每人只许拥有五亩土地,“无田者官给之,余有常住田,悉归官”(52)。景泰三年(1452年)规定,天下各寺观“量存六十亩为业,其余拨与小民佃纳税粮”(53)。然而这些限制僧道土地的规定并不起作用,因为除了寺院本身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千方百计强占或购买官民土地之外,明朝官府自己也常常由于某种原因而破坏有关规定。明中叶以后,朝廷赐给寺院土地的记载并不罕见,而且数量也不小。成化四年(1468年)三月,户科左给事中丘弘等上言,不久前“西天佛子劄实巴奏求静海县地及宛平县佃户”,结果得以“特赐俞允”(54)。《明史》卷三〇〇记载,宪宗即位后为自己的舅舅周吉祥在都城宣武门外“建大慈仁寺,赐庄田数百顷”。《明孝宗实录》记载,弘治十年(1497年)九月,皇帝“命以良乡县庄地赐大慈仁寺凡一百十二顷,昌平县庄地赐大慈延福宫,凡一百五十顷”(55)。在寺院兼并和官府的给赐之下,明中叶以后寺院拥有相当多的土地。如福建省成化时“僧寺田有多至万亩者,而当差良民或无寸土”(56)。嘉靖时“僧道在四民之中,百分未有其一,而僧道所得产业,十分乃有其二”(57)。宣府隆福、清泉、时恩三个佛寺,所占土地达三千三百余顷(58)。

从上述史料看来,寺院在明代中期以后力量相当雄厚,既人多势众,又有不小的经济力。不过,在寺院中并非一切僧尼道冠地位平等,共同占有其财富,而是分有上层(即寺院地主)和一般徒众,权力和财富都掌握在上层手中,一般僧众要接受其指挥,受其奴役。佛寺中的大住持、住持、首僧、堂主,道观中的提点、提举、住持等,都是高踞于一般徒众之上的僧道上层。这些僧道之下,还有许多“执事”僧道,如佛寺中有管事僧、书记僧、直库僧、直日僧、殿堂僧、管庄僧、堂司僧、净发僧、施茶僧、音乐僧等,其中有的执事僧职权很大,“力薄才短”者不许担任,他们也属于僧道上层(59)。寺院地主对一般劳动人民也进行剥削和奴役。其所掌管的寺院土地,除了让寺院下层徒众耕种一部分外,其余的则出租给一般农民,收取地租。有的还收流民为依附者,形成了“以一人住持,而为之服役者,常有数十人”的情形(60)。与每个寺庙的掌管者同属于僧道上层的还有各级僧道官员。在中央掌管佛教的是僧录司,其中设左、右善世,左、右阐教,左、右讲经,左、右觉义等僧官;掌管道教的是道录司,其中设有左、右正一,左、右演法,左、右至灵,左、右玄义等道官。在地方,掌管佛教的,府有僧纲司,设都纲和副都纲,州有僧正司,设僧正,县有僧会司,设僧会。掌管道教的,府有道纪司,设都纪和副都纪,州设道正司,设道正,县有道会司,设道会(以上参见《明史·职官志》)。

寺院地主不仅支配着寺院的公共财产,而且还利用职权积攒个人的私产。如景泰年间僧录司右善世南浦等,曾因天下僧童“赴京请度”的机会,“逼取银万余两”,因而受到弹劾(61)。有些寺院地主还放高利贷。《醒世恒言》卷二二《张淑儿巧智脱杨生》描写,张淑儿的哥哥张小乙“在外面做些小经纪。他的本钱也是宝华寺悟石和尚的”,到一定时候须到“寺里交纳利钱”。这是现实生活在文艺作品中的反映,说明当时寺庙地主向小工商业者放高利贷的情形。寺院地主可以领取大大高于一般僧众的俸粮或口粮,这是其积累私产的一个重要途径。明末南京灵谷寺大住持,每年俸银十八两,米二十四石。当时米“每石约变价四钱二分”;这样,十八两俸银约折米四十二石八斗多;大住持全年的俸禄约为六十六石八斗多。而当时该寺一般僧众的全年口粮每人只有银七钱六分、米三石八斗;折算之后,总共为米五石五斗多。可见,其大住持每年的俸禄相当于一般僧众口粮的十二倍之多(62)。寺院地主还大肆侵吞寺院集体财产,这更是他们积累私产的重要办法。僧人如昇,本系高座寺僧,为希图南京衡阳寺利益,设法搞到了该寺住持之职,到任后“将荫寺古木尽数盗砍,打造桌椅家伙,发回原出家高座寺私用,仍又盗卖得价入己”,该寺所收地租二百余石,除去三个僧人消费外,其余全被他与管事僧兴楷、僧真晓等“侵匿人己”(63)。剥削信徒,也是寺院地主积累私产的手段之一。明清之际杭州灵隐寺的具和尚,曾对其族兄张岱说:“明年六月,为弟六十,法子万人,人馈十金,可得十万。”(64)过一次生日,便可从其信徒的身上刮取十万两银子,这是多大的一笔收入啊!

通过各种办法,寺院地主手中积累了大量的私人财产。正统年间广州光孝寺住持广源,曾“出谷二千石,入官赈济”(65)。可以想见,他的全部私产一定远远超过这个数字。正统年间五台山显通寺僧从铃,史书中也记载他有“巨万”私财(66)。凭借其优裕的经济条件,也依恃其权位,寺院地主过着身“居大厦、坐食烦人”的豪华生活(67)。他们或者“买田筑圃,栽花种木”,经营安乐窝,或者每逢“良辰,召集朋知,为山水之乐”,或者未死即“自营寿藏”,极尽奢侈(68)。嘉靖年间,僧人雪浪被官府驱逐后,仍旧“有侍者数人”,并且“皆韶年丽质,被服纨绮,即衵衣亦必红紫,几同烟粉之饰”(69)。崇祯年间,天童寺有个金粟老和尚,当有人前来相访时,过了很长时间他才出来相见,并且“二侍者执杖、执如意先导之”,真个是威风十足(70)。万历年间,《宛署杂记》的作者曾将一般劳动人民的生活与寺院地主做了一番比较,对其豪华生活揭露更深,他说:“顾今天下之民,负犁挥锄,汗血皱骨,糠秕曾不得餍腹,而彼或择粒以食;(天下之民)隳指破肘,鹑结芒披,完衣曾不获蔽体,而彼更集锦以衣;(天下之民)几能葺草编篱,而坐卧且不御风雨,彼则重门华屋,比之王者。”(71)

寺院地主的生活作风,往往与世俗地主一样道德沦丧、腐败不堪,所谓清规戒律对他们并不起作用。景泰年间六科给事中、十三道御史等劾奏僧录司右善世南浦等说:“(南浦等)不耕不蚕而衣食,实四体之不勤”,“饮酒茹荤,全无忌惮,贪财纵欲,略不惭惶”(72)。《明经世文编》卷一六二所载林希元《荒政丛言疏》就寺院地主的一般情形说:“富僧淫逸,多玷清规,污人妻女,大伤王化。”

除了在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腐朽不堪外,在政治上寺院地主也与世俗地主一样极力钻营。上面提到的五台山显通寺僧从铃,靠其赀富巨万结纳权贵,因而得以成为“僧录司右觉义,住本寺,提督五台一等(带)寺宇”(73)。成化年间,巡按福建监察御史徐镛曾向皇帝报告:“福建僧人,多以田投献势豪之家,谋为主持。亦有已经问罪还俗,仍复赴京请求僧录司给劄住持者。”(74)有的寺院地主还参与了世俗地主的钻营活动,明人陆容的《菽园杂记摘抄》说:“京师巨刹大兴隆、大隆福二寺,为朝廷香火院。余有赐额者,皆中官所建,寺必有僧官主之,中官公出,必于其寺休憩。巧宦者率预结僧官,俟其出则往见之。有所请托结纳,皆僧官为之关节。近时大臣多与僧官交欢者以此。”

不难看出,寺院地主具备世俗地主的一般特征,其所不同之处,主要是多了一副袈裟,这使它起着一般地主所不能起的作用,也因此而享有一般地主所不能享有的某些特权。这便是它属于地主阶级,但又不同于一般世俗地主,而是地主阶级中一个特殊阶层的原因所在。

庶民地主是没有官爵或其他特殊政治身份的地主。在史籍中,他们往往与自耕农等编户齐民同称“农”、“百姓”、“庶民”等;因为他们毕竟与自耕农等不同,史籍中有时也用“大户”、“上户”、“豪民”、“富室”等称呼他们。

崇祯中,武生李琎上书说:“缙绅豪右之家,大者土地千百万(亩),中者百十万,以万计者不能枚举。”大学士钱士升反对这一估计,说:“不知其所指何地,就江南论之,富家数亩以对,百计者什六七,千计者什三四,万计者千百中一二耳。”(75)这两个人对“缙绅豪右”、“富室”拥有土地的数量虽然看法差别很大,但不管哪一种估计,都说明其拥有的土地数量相当多。他们说的“缙绅豪右”和“富家”,指的是整个地主阶级,其中包括着庶民地主;可见庶民地主在当时拥有的土地颇多,这是庶民地主之所以被称为地主的首要原因。关于这方面的记载史不绝书,如《西园闻见录》卷四〇就记载,苏州“甚有乡间富户,田连阡陌,合一二里饥饿之民皆其佃户”。占有大量土地的庶民地主的实例,史籍中也留有不少记载。《熙朝莆靖小纪》载:明末福建莆田县“惠洋庶民方南川租亦一万二千石”(76)。从这个记载推算,庶民地主方南川所有的土地当不下万亩。《桂阳直隶州志》卷二〇载,桂阳地区“稻田于山地十不及一,而邓氏、傅氏皆用力田富。邓文盛者,居上田坊,明万历时农人也,有七子,列宅分地数十里,田舍相望。邓士义亦州北车江源农民也,明崇祯时以富称”。

庶民地主没有缙绅地主所享有的减免赋役的特权,因此有的被繁重赋役搞得倾家荡产。《醒世恒言》卷二〇《张廷秀逃生救父》中描写,万历时“江西南昌进贤县,有一人姓张名权,其祖上原是富家,报充了个粮长。那知就这粮长役内坏了人家,把房屋陆续弄完。传到张权父亲,已是寸土不存”。这是当时庶民地主因赋役而破产在文学作品中的反映。不过,一般说,庶民地主往往借其财力,用贿赂官府办事人员等办法将赋役转嫁给贫苦农民,自己逃之夭夭。嘉靖时礼部尚书顾鼎臣说:“苏、松、常、镇、嘉、湖、杭七府,财富甲天下,而里书豪强欺隐洒派之弊,在今日为尤多,以致小民税存而产去,大户有田而无粮。”(77)万历时朱国桢的均田“揭帖”说:湖州府乌程县,势家“田产,悉据膏腴,亩数不啻万倍,影射挪移,飞诡变幻,三十年来无一手一足应公家之役,无一钱一粒克应役之劳”(78)。有的庶民地主为了躲避赋役,甚至采用了投靠享有减免赋役特权的缙绅地主的办法,光绪《应城县志》载:“主仆名分,令甲昭然。明季缙绅之家,呈身服役、希图假威者颇众,或多带田土,冒充官户,冀避徭役。”这里“多带田土”投靠缙绅之家者,显然就是庶民地主(79)。明代部分地区存在着同一块土地同时有小税主、大租主等几个主人,甚至佃户也称主人的现象,除去佃户之称主人是由于其他原因外,这种一田数主的存在,也与庶民地主之按照规定应该承担赋役但却千方百计进行逃避有关。许多文献记载只客观记述了小税主、大租主的身份,而对其出现原因未加说明,《天下郡国利病书》的一段记载则对两者均有说明,兹引录如下:

漳民受田者,往往惮输赋税,而潜割本户米配租若干石,以贱售之,其买者亦利以贱得之,当大造(赋役册籍)年,辄收米人(入)户,一切粮差,皆其出办。于是得田者坐食租税,于粮差概无所与,曰小税主;其得租者,但有租无田,曰大租主(民间卖田契券,大率计田若干亩,岁带某户大租谷若干石而已)。民间仿效成习,久之租与税遂分为二。而佃户又以粪土银私授受其间,而一田三主之名起焉(按:佃户出力□耕,如佣雇取值,岂得称其田主?缘得田之家,见目前小利,得受粪土银若干,名田(曰)佃头银。田入佃手,其狡黠者逋租负税,莫可谁何。业经转移,佃乃虎踞。故有久佃成业之谣。皆一田三主之名阶之为厉)。甚者大租之家,于粮差不自办纳,岁所得租,留强半以自赡,以其余租,带米兑与积惯揽纳户,代为办纳。虽有契券,而无贸(资)本交易,号曰白兑。往往逋负官赋,构词讼无已时。(80)

“小税主”是因为“惮输赋税”而以贱价出卖部分收租权的;“大租主”将买来的收租权自留“强半”外,又把其剩余部分,“带米兑与积惯揽纳户”,显然也是为了把赋役负担推出去。这些情况充分反映了当时庶民地主与赋役剥削的关系。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明代中、后期庶民地主兼营工商业或放高利贷的也很多。明末周之夔《弃草文集》记载说:福建的“田主及有力家城居者,仓厫既设外乡,或设他县,每年不过计家口所食谷几何,量运入城,余尽就庄所变粜,即乡居大户亦然。盖米谷重滞,且多折耗,而出谷入银,轻便易贮,故凡稍知心计之人,皆相率积银逐末生息,决不作积谷迂缓之务”(81)。从这段记载看,“积银逐末生息”已是福建“凡稍知心计”之庶民地主的共同行动,可见其兼营工商业和放高利贷是何等广泛。吴应箕《楼山堂集》记载了安徽庶民地主进行这些活动的情况:“富民取田租而闭之,必乘贩之适缺,伺价之极昂,民之至无告,然后开粜籴。”(82)明代小说中也描写有许多兼营工商业、放高利贷的庶民地主形象。如《醒世恒言》卷二〇《张廷秀逃生救父》中描写,万历时苏州人王宪“积祖大富,家中有几十万家私。传到他手里,却又开了一个玉器铺儿,愈加饶裕。人见他有钱,都称做‘王员外’”。“因田产广多,点了个白粮解户。欲要包与人去,恐不了事,只得亲往。随便带些玉器,到京发卖,一举两得”。这个王员外既“田产广多”,“又开了一个玉器铺儿”,显然是一个兼营商业的庶民地主。《警世通言》卷二二《宋小官团圆破毡笠》描写正德时昆山人宋金拾到了许多金玉珍宝,于是在“南京仪凤门内买下一所大宅,改造厅堂园亭,制办日用家火,极其华美。门前开张典铺,又置买田庄数处,家僮数十房,出色管事者千人。又畜美童四人,随身答应。满京城都称他为钱员外,出乘舆马,入拥金赀”。“住在南京一年零八个月,把家业挣得十全了,径至昆山来访(岳父)刘翁刘妪。邻舍人家说道:三日前往仪真去了。宋金将银两贩了布匹,转至仪真”。这个宋金,既有“田庄数处”,又“开张典铺”,“将银两贩了布匹”,显然又是个兼营商业和放高利贷的庶民地主。

庶民地主的生活也相当豪华。不仅“兼百室之产”、被称为“富家豪民”的庶民地主“役财骄溢,妇女玉帛甲第田园音乐,拟于王侯”(83),即使“父子三丁以上,田粮十石以上”的一般庶民地主,也是“衣食丰裕,以仆马出入”(84)。

庶民地主的地位比缙绅地主低一级,但其跻身缙绅地主的可能性很大。江南庶民地主归椿,“初为农,已乃延礼师儒,教训诸孙,彬彬向文学矣”,其孙“谏,县学生”,“谟、训皆国学生”(85)。另有一江南地主陈端,供养诸子皆成监生;而其“诸子既游太学”,他亦“挟其赀之京师,遇例授苏州卫千户所正千户”(86)。还有一江南地主钱晔,因“入赀得授浙江都司都事,豪压一邑(指常熟)”(87)。这些例子说明,庶民地主之所以易于跻身缙绅地主之列,主要原因在于其财力雄厚。他们有条件供养子弟攻读诗书,考取功名;甚至可以径直花钱买官。

庶民地主的土地,主要是用于出租。《漳州府志》说:“大凡天下土田,民得租而输赋税于官者为租主,富民不耕作而贫无业者代之耕,岁输租于户主,而收其余以自赡给为佃户,所在皆然。”(88)这里说的“租主”就包括以出租方式经营土地的庶民地主。此外庶民地主也使用奴仆和雇工进行生产。《醒世恒言》卷三四《一文钱小隙造奇冤》描写说,景德镇有个大户朱常,“因与一个隔县姓赵的人家争田”,一清早就“同着十来个家人,拿了许多扁挑索子镰刀”,到有争议的“田头去割稻”。这里的“家人”就是奴仆,而“大户朱常”则是一个使用奴仆进行农业生产的庶民地主。吕坤的《实政录》记载:“梁宋间百亩之田,不亲力作,必有佣佃。佣佃者,主家之手足也。夜警资为救护,兴修赖其筋力,杂忙赖其使令。”这里的“佣”,就是雇工。

在庶民地主中,有一些亲自经营农业生产的所谓“经营地主”。他们一般都同时使用佃农,与一般庶民地主有许多相同处,但他们还有比一般地主进步的若干方面,值得注意。他们亲自参与组织和管理生产,有的还参加一部分劳动,不像一般地主那样具有严重的寄生性;他们注意兴修水利、改良生产条件和集约经营等,生产效率较高;在耕作中较多地使用雇工。江南庶民地主归椿,“夫妇晨夜力作,(常熟)白茆在江海之壖,高仰瘠卤,浦水时浚时淤,无善田,府君(指归椿——引者注)相水远近,通溪置闸,用以灌溉。其始居民鲜少,茅舍历落数家而已。府君长身古貌,为人倜傥好施舍,田又日垦。人稍稍就居之,遂为庐舍市肆如邑居云。晚年,诸子悉用其法,其治数千亩如数十亩,役属百人如数人。吴中多利水田,府君家独以旱田;诸富室争逐肥美,府君选取其硗者,曰:顾吾力可不可,田无不可耕者。人以此服府君之精”(89)。江南庶民地主陈端,与其兄弟继承遗产“田千亩”,“一人往役于县,一人居乡课农”,其田“岁多浸没”,便“为沟塍陂池甚备”,“又浚杨林、风塘、五界诸水”,用以改良生产条件(90)。上述两个庶民地主,显然都是经营地主,他们的活动,反映了经营地主组织和管理生产以及兴修水利、改良生产条件的情形。明代中、后期农业方面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往往产生在经营地主之中(参见前一章《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

(1) 《明会要》卷43《职官》15。

(2) 《明史》卷69《选举志》。

(3) 《明史》卷71《选举志》。

(4) 《明史》卷71《选举志》。

(5) 《明史》卷69《选举志》。

(6) 《明史》卷69《选举志》。

(7) 《明史》卷69《选举志》。

(8) 《明史》卷69《选举志》。

(9) 《明史》卷69《选举志》。

(10) 《明史》卷69《选举志》。

(11) 《明史》卷82《食货志》。

(12) 《明世宗实录》卷300。

(13) 《明武宗实录》卷106。

(14) 《消夏闲记摘抄》上《明季绅衿之横》。

(15) 《明史》卷306《阉党·焦芳传》。

(16) 《松窗梦语》卷一《宦游记》。

(17) 《明史》卷253《王应熊传》。

(18) 《启祯野乘》卷8。

(19) 《启祯野乘》卷5。

(20) 《启祯野乘》卷8。

(21) 《五杂俎》卷4。

(22) 《神庙留中奏疏汇要》第六册《户部》卷六。

(23) 《吴风录》。

(24) 归有光《震川先生集》卷13《白庵程翁八十寿序》。

(25) 《日知录》卷13《贵廉》。

(26) 《廿二史劄记》卷34《明仕宦僭越之甚》。

(27) 《金陵梵刹志》卷16《八大寺定租碑记》。

(28) 《明太宗实录》卷12。

(29) 《龙虎山志》卷9。

(30) 《明史》卷74《职官志》。

(31) 《明经世文编》卷12王叔英《资治策疏》。

(32) 《宛署杂记》,北京出版社1961年版,第206页。

(33) 《明英宗实录》卷216。

(34) 《明宪宗实录》卷27。

(35) 《明太祖实录》卷77。

(36) 《明英宗实录》卷228。

(37) 《明经世文编》卷77。

(38) 《明孝宗实录》卷113。

(39) 《宛署杂记》,北京出版社1961年版,第207页。

(40) 《明宪宗实录》卷260。

(41) 见该书第207页。

(42) 见该书“凡例”。

(43) 弘治《易州志》卷5。

(44) 正德《大名府志》卷4。

(45) 嘉靖《广平府志》卷7。

(46) 万历《通州志》卷5。

(47) 嘉靖《太平县志》卷8。

(48) 《敕建弘慈广济寺新志》“建置”上。

(49) 《金陵梵刹志》卷19。

(50) 《大昭庆律寺志》卷2。

(51) 弘治《句容县志》卷10。

(52) 《明太宗实录》卷12下。

(53) 《明会典》卷17。

(54) 《明宪宗实录》卷52。

(55) 《明孝宗实录》卷129。

(56) 《明宪宗实录》卷210。

(57) 《明经世文编》卷222聂豹《应诏陈言以弭灾异疏》。

(58) 《明世宗实录》卷25。

(59) 《金陵梵刹志》卷50。

(60) 《西园闻见录》卷104。

(61) 《明英宗实录》卷243。

(62) 《金陵梵刹志》卷51。

(63) 《金陵梵刹志》卷50。

(64) 《西湖梦寻》卷2《灵隐寺》。

(65) 《光孝寺志》卷2、10。

(66) 《明英宗实录》卷166。

(67) 《金陵梵刹志》卷33。

(68) 《元妙观志》卷9。

(69) 《万历野获编》卷27。

(70) 《陶庵梦忆》卷6。

(71) 《宛署杂记》,北京出版社1961年版,第207页。

(72) 《明英宗实录》卷243。

(73) 《明英宗实录》卷166。

(74) 《明宪宗实录》卷210。

(75) 《明史》卷251《钱士升传》。

(76) 《清史资料》第一辑,中华书局1980年8月版,第120页。

(77) 《明世宗实录》卷204。

(78) 《涌幢小品》卷14《揭帖》条。

(79) 光绪《应城县志》卷1《风俗》,转引自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101页。

(80) 见该书卷93。

(81) 周之夔:《弃草文集》卷5《广积谷以固闽圉议》,转引自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第65页。

(82) 吴应箕:《楼山堂集》卷13《与田令公论乡中粜谷事书》。

(83) 归有光:《震川先生集》卷11《送昆山县令朱侯序》。

(84) 《明经世文编》卷134胡世宁《为定籍册以均赋役疏》。

(85) 《震川先生集》卷19《归府君墓志铭》。

(86) 《震川先生集》卷18《明故例授苏州卫千户所正千户陈君墓志铭》。

(87) 乾隆《苏州府志》卷78《杂记》1。

(88)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十六册《福建》引。

(89) 《震川先生集》卷19《归府君墓志铭》。

(90) 《震川先生集》卷18《明故例授苏州卫千户所正千户陈君墓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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