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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满族的兴起和后金的扩展(下)

随着统一女真各部和对明战争的节节胜利,努尔哈赤所控制与管辖的户口和土地迅速增加,他的子弟的权势也日益膨胀起来。这就引起了他们内部争权夺利的激烈矛盾,首先表现在努尔哈赤和其弟舒尔哈齐之间的权力之争。

舒尔哈齐也叫速尔哈赤,或小乙可赤。努尔哈赤起兵时,舒尔哈齐是他的助手。他英勇善战,努尔哈赤曾赐他为“达尔汉巴图鲁”(1),意为“勇士”。舒尔哈齐曾以建州卫都督等身份,于万历二十三年、二十六年、三十四年、三十六年多次到明廷“朝贡”,可见他与明朝关系密切。朝鲜《李朝实录》所载情况,更可看出舒尔哈齐地位的尊显。朝鲜通事河世国出使到费阿拉时看到:

老乙可赤(努尔哈赤)常时所住之家,麾下四千余名,佩剑环立,而设坐交椅。唐官家丁先为请入拜辞而罢,然后世国亦为请入,揖礼而出。小乙可赤处一样行礼矣。老乙可赤屠牛设宴,小乙可赤屠猪设宴,各有赏给。(2)

当时在爱新觉罗家族内,舒尔哈齐的地位仅次于努尔哈赤。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朝鲜使臣申忠一出使费阿拉,见到舒尔哈齐家的器具不及其兄,舒尔哈齐对申忠一说:“日后你佥使若有送礼,则不可高下于我兄弟。”(3)舒尔哈齐公然在朝鲜使臣面前与其兄分庭抗礼,可见这时舒尔哈齐与努尔哈赤之间已在争权夺利。“猜厉威暴”的努尔哈赤自然不容舒尔哈齐攫夺他的权力。万历三十五年,努尔哈赤以舒尔哈齐在乌碣岩之役不力,削夺了他的兵权,从此以后“不遣舒尔哈齐将兵”(4)。万历三十七年,努尔哈赤又没收了舒尔哈齐的财产和阿哈。万历三十九年,舒尔哈齐死。据《三朝辽事实录》载:舒尔哈齐是被努尔哈赤杀害的,“奴酋忌其弟速尔哈赤兵强,计杀之”。(5)

舒尔哈齐死后,努尔哈赤家族的内部矛盾便转移到努尔哈赤诸子之间。努尔哈赤的长子褚英,历来从征有功,又因居长,努尔哈赤有意让他管理政务。但褚英心胸狭窄,不能宽厚待人。他执政以后,急于扩大自己的权势,想趁努尔哈赤在世时削夺诸贝勒和大臣的财产和权力。这就促使代善、阿敏、莽古尔泰、皇太极“四贝勒”和费英东、额亦都、扈尔汉、何和里、安费扬古“五大臣”联合起来,向努尔哈赤控告褚英的罪状:一、“心术不正”,使“四贝勒”和“五大臣”“互不和睦”。二、背着父汗,要诸弟立誓,忠于自己。三、扬言父汗死后,要索取诸弟的财物。四、曾说,我即位后,要诛杀和我不好的诸弟和诸大臣(6)。努尔哈赤在权衡褚英和“四贝勒”、“五大臣”之间的利害轻重后,就决定疏远褚英,以后不再派他带兵出征,让他留居家中。“褚英意不自得,焚表告天自诉,乃坐咀咒”之罪(7)。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被“监禁在高墙之中”。万历四十三年,努尔哈赤“顾虑长子的存在,会败坏国家”,下令将褚英处死。(8)

褚英被处死后,后金争夺汗位的斗争仍然十分剧烈。这主要表现在四大贝勒中代善和皇太极之间的斗争。四大贝勒为代善、阿敏、莽古尔泰和皇太极。其中代善和皇太极跟随努尔哈赤削平诸部,夺取辽沈,战功最高,最具备继承汗位的条件。尤其是代善,自褚英死后,在兄弟中居长,称大阿哥或大贝勒,且独自拥有两旗兵力。努尔哈赤曾说:“我本人死后,把我的小儿子们和大福晋给大阿哥优厚收养。”(9)平时,努尔哈赤有意培养锻炼代善,凡努尔哈赤不在时,军政事务全由代善处理。

大福晋看到大贝勒代善将继承汗位,便倾心于他,几次到代善那里卖弄风情。代善和大福晋的暧昧关系,后来被小福晋德因泽所告发。努尔哈赤十分愤怒,离弃了大福晋,并疏远了代善。

后金统治集团为继承汗位不断发生斗争,努尔哈赤两次选定继承人的计划都失败了。努尔哈赤接受教训,决定改革政治制度,实行八大贝勒共理国政的体制。

天启二年(天命七年,1622年)三月三日,众贝勒问努尔哈赤怎样保存后金的基业和维持满洲贵族的福禄:“基业,天所予也,何以宁辑?休命,天所锡也,何以凝承?”努尔哈赤回答他们说:

继朕而嗣大位者,毋令强梁有力者为也。以若人为君,惧其尚力自恣,获罪于天也。且一人纵有知识,终不及众人之谋。今命尔八子,为八和硕贝勒,同心谋国,庶几无失。尔八和硕贝勒内,择其能受谏而有德者,嗣朕登大位。若不能受谏,所行非善,更择善者立焉。择立之时,若不乐从众议,艴然变色,岂遂使不贤之人任其所为耶!至于八和硕贝勒,共理国政,或一人心有所得,言之有益于国,七人宜共赞成之。如己既无才,又不能赞成人善,而缄默坐视者,即当易此贝勒,更于子弟中择贤者为之。易置之时,若不乐从众议艴然变色,岂遂使不贤之人任其所为耶!若八和硕贝勒中,或以他事出,告于众,勿私往。若入以见君,勿一二人见,其众人毕集,同谋议以治国政。务期斥奸佞、举忠直可也。(10)

努尔哈赤这一上谕,把原来的君主集权,改成为八和硕贝勒共议国政的制度。这就是说,八和硕贝勒组成的贵族会议,成为后金的最高权力机构。这种情况的产生,是和八旗制度密切相关的。因为八旗的每一个旗都是庞大的政治、经济、军事集团,而旗主贝勒则是本旗最大财富拥有者和最高的军事统帅。这样,每旗旗主,必然要求在后金政权分享与其军事经济力量相应的执政权力。而当时除了八旗的共主努尔哈赤可以统辖以外,其他八旗的旗主贝勒都还没有力量和权威来统率八旗,因此,只得采用共议国政的折衷办法。努尔哈赤想以此来维护其家族对后金的长久统治。共议国政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八和硕贝勒共同决定军国大事,互相牵制。努尔哈赤说:“一人纵有知识,终不及众人之谋”,要八和硕贝勒“同心谋国,庶几无失”。这就赋予八和硕贝勒有决定后金军国大事的最高决策权,限制了新汗的独断专行。

其次是推举和罢免新汗。努尔哈赤在上谕中规定,在他身后,新汗需在“八和硕贝勒内,择其能受谏而有德者,嗣朕登大位”。这就是新汗的继立,是由八和硕贝勒共同推举出来的,而推举出来的新汗也不是终身不变的,“若不能受谏,所行非善,更择善者立焉”。

再是禁私议,杜奸谋。努尔哈赤规定:“若八和硕贝勒中,或以他事出,告于众,勿私往。若入以见君,勿一二人见,其众人毕集,同谋议以治国政。”这是努尔哈赤接受以往的教训,不许新汗与八和硕贝勒之间私下密议奸谋,军国大事需公开共同商议解决。

八和硕贝勒,是后金最大的女真贵族,但他们之间的权位是不均衡的,有四大贝勒和四小贝勒之分。当时后金政权主要掌握在四大贝勒之手。努尔哈赤共议国政的措施,主要是对四大贝勒之间的权力加以平衡,这自然只能是暂时的,不能持久。

努尔哈赤于天启六年(天命十一年,1626年)八月十一日由清河返回,到离沈阳四十里的叆鸡堡疽发死去。据《明熹宗实录》载:“奴酋耻宁远之败,遂蓄愠患疽死”。(11)

努尔哈赤的尸骨未寒,争夺汗位的斗争就展开了。当时四大贝勒为大贝勒代善,二贝勒阿敏,三贝勒莽古尔泰和四贝勒皇太极。四小贝勒是,阿济格、多尔衮、多铎和济尔哈朗。阿敏和济尔哈朗是舒尔哈齐之子,自然难以争位。主要争夺汗位者为代善、皇太极和多尔衮。但代善因原来与大福晋的暧昧关系被揭发,声誉受到影响,这时已难与皇太极抗争。多尔衮为大福晋纳喇氏所出。纳喇氏为努尔哈赤晚年的宠妃,是阿济格、多尔衮和多铎的生母。当时多尔衮十五岁,多铎十三岁,因得努尔哈赤的宠爱,他们领有正白、镶白两旗,很有势力。皇太极自然对他们加以防范。因此努尔哈赤一死,诸王就以“遗言”为理由,强迫纳喇氏殉葬,这使得尚未成年的多尔衮与多铎更添丧母之痛,没有了依凭,无法与皇太极抗争。汗位的继承人自然地落到了皇太极身上。

皇太极那时三十五岁,正当年富力强、精力充沛之际,又经过长期战争的锻炼,智勇俱全,而且领有镶黄、正黄两旗,势力强盛。满族贵族都看到了这一趋向,代善的儿子岳托和萨哈廉向他们父亲提议:“国不可一日无君,宜早定大计。四贝勒才德冠世,深契先帝圣心,众皆悦服,当速继大位。”代善也感到自己难与皇太极抗衡,表示赞同,说:“此吾素志也,天人允协,其谁不从!”(12)就这样,皇太极被八和硕贝勒推举为后金汗。

皇太极登上汗位以后,在政治上推行了一系列的变革措施,促使后金政权进一步封建化。

皇太极继承汗位之初,遵照努尔哈赤“共议国政”的规定,和代善、阿敏、莽古尔泰三大贝勒共同当政,“按月分值,国中一切机务,俱令值月贝勒掌理”(13),形成四大贝勒轮流执政的局面。获得的人口、财产也由八家均分,“有人则八家分养之,地土必八家分据之,即一人尺土,贝勒不容于皇上,皇上亦不容贝勒”。这样,皇太极“虽有一汗之虚名,实无异整黄旗一贝勒也”(14)。

皇太极对这种情况不能忍受,就采取各种措施,削弱八旗贝勒的权势来提高汗权。天启六年(天命十一年,1626年)十月,皇太极继承汗位不久,就在每旗设总管旗务大臣一名,规定他们“凡议国政,与诸贝勒偕坐共议之,出猎行师,各领本旗兵行,一切事务皆听稽察”(15),以此分夺各旗贝勒之权。接着每旗又设佐管大臣两名,“佐理本旗事务,审断狱讼”。每旗还设调遣大臣两名,其职责是“出兵驻防,以时调遣”(16)。皇太极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在于分散旗主贝勒的权力。新任命的总管大臣和佐管大臣,因感恩皇太极而向他靠拢,从而扩大了自己的统治基础。

崇祯二年(天聪三年,1629年),皇太极以三大贝勒过于劳累为借口,免去他们按月分值政事的大权。他说:“向因值月之故,一切机务辄烦诸兄经理,多有未便,嗣后,可令弟侄辈代之。”(17)崇祯五年(天聪六年,1632年)皇太极为了突出后金汗的独尊地位,把“上与三大贝勒,俱南面坐”的制度,改为只有自己“南面独坐”(18)。形成汗位独尊的局面。

皇太极除了改革制度来削减三大贝勒的权力外,还对三大贝勒加以种种罪名来直接消除他们的权势。崇祯三年(天聪四年,1630年)七月,皇太极追究大贝勒阿敏丢弃永平等四城及肆杀降民等罪状,将其幽禁。不久阿敏病死。第二年八月,在围攻大凌河城时,大贝勒莽古尔泰为了维护自己部属的利益,与皇太极当面争吵,甚至要拔刀相向。事后,皇太极以“御前拔刀”罪,革去莽古尔泰大贝勒衔,将其降为一般贝勒并罚银一万两。不久,莽古尔泰也气愤而死。阿敏、莽古尔泰既死,三大贝勒只剩下代善一人。崇祯八年(天聪九年,1635年)皇太极以大贝勒代善擅自率本旗人员行猎,以及款待跟皇太极关系不好的哈达公主,对其进行严厉的谴责。结果,罚鞍马甲胄等物及银万两。经此打击后,代善就唯命是从,不敢再有违抗。从此,三大贝勒势力被制服,皇太极直接控制了正黄、镶黄、正蓝三旗,汗权得以加强和巩固。皇太极削除三大贝勒的权势、加强汗权的过程,也就是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的过程,促进后金政权封建化的过程。

皇太极即位后,仿照明朝的封建制度,对后金政权机构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他规定“凡事都照《大明会典》行,极为得策”。(19)

崇祯二年(天聪三年,1629年)四月,皇太极设置文馆,“命儒臣分为两直,榜式达海及刚林等,翻译汉字书籍;榜式库尔缠及吴巴什等,记注本朝得失”(20)。皇太极规定文馆儒臣的两项职能皆有目的:翻译汉字书籍,是为了借鉴中原各个王朝尤其是明朝的统治经验;记注本朝得失,是为了总结后金政权统治的经验教训。这些都是为皇太极继续进行改革提供依据。

崇祯九年(天聪十年,1636年)三月,皇太极改文馆为内三院:内国史院,掌记注起居,撰拟诏令及编纂史书等;内秘书院,掌撰拟对外文书及敕谕等;内弘文院,掌注释古今政事得失,讲解经史、颁布制度等。接着,更定内三院官制:内国史院大学士一人,学士二人;内秘书院大学士二人,学士一人;内弘文院大学士一人,学士二人(21)。内三院的大学士和学士,分别由满人、汉人、蒙古人担任。他们参与国家机密,议定后金军政大计,实际上已取代了八和硕贝勒“共议国政”的体制。

崇祯四年(天聪五年,1631年)八月,皇太极完全按照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行政组织,建立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部以贝勒一人总理部务,其下设满承政二员,蒙古承政一员,汉承政一员。承政之下各设参政八员,惟有工部参政设满人八员、蒙古二员、汉人二员。各部均设启心郎一员。不久,皇太极下令“停王贝勒领部院事”(22)。这样,就把贝勒排斥在国家行政机构之外,由皇太极独掌后金政务。

崇祯九年(崇德元年,1636年)六月,皇太极又设置了都察院,独立行使监察之权。皇太极规定都察院的职责,上自汗、贝勒,以及各部臣都可以劝谏、弹劾、纠察。他对都察院的官员说:

朕或奢侈无度,误杀功臣;或逸乐畋猎,荒耽酒色,不理政事;或弃忠良,任奸宄,陟黜未当,尔其直谏无隐。

诸贝勒若废职业,黩货偷安;或朝会轻慢,而部臣容隐者,尔其指参。

明国陋习,尔衙门亦贿赂之薮也,务当互相防检。除挟私仇,诬劾人者加罪外,其余章奏,所言是,朕即允行;所言非,朕亦不加罪,必不令被劾者与尔面质。至小民微过,不必指奏,教而释之可也。(23)

崇祯十一年(崇德三年,1638年)改蒙古衙门为理藩院,负责管理内外蒙古事务。

皇太极对政权机构大力改革,建成了内三院、六部和都察院以及理藩院一套比较完整的官制,合称三院八衙门。它是在汉官们的建议和帮助下,仿照明制建立起来的。当时八旗制度虽还存在着,但实际上后金的国家权力已转向三院八衙门。皇太极就是通过这套政权机构,来加强汗权的。这也标志着后金政权通过这一系列改革,完成了向封建制的过渡。

满族进入辽沈地区以后社会生活的封建化,到皇太极时期,更加速地发展着。如“拖克索”田制,在努尔哈赤后期虽已转变为封建的农奴制,但与仍“以明制”编为民户的情况相比,封建化的程度就不及后者。皇太极即位后,对后金辖区的土地进行了丈量,把“各处余地”分给民户耕种。并缩小庄屯范围,把原来的十三名壮丁减少到八名壮丁编为一庄,“其余汉人,分屯别居,编为民户”(24)。这就提高了封建化的程度。

崇祯四年(天聪五年,1631年)皇太极制订了《离主条例》。所谓“离主”,就是奴仆可以讦告主人,经审实后,讦告的奴仆准许离开其主人。这自然是削弱奴隶制的一种措施。《离主条例》规定:

一、除八分外,有被人讦告私行采猎者,其所取得之物入官,讦告者离主。

一、除八分外,出征所获,被人讦告私行隐匿者,以应分之物分给众人,讦告者准其离主。

一、擅杀人命者,原告准其离主,被害人近支兄弟,并准离主,仍罚银千两。

一、诸贝勒有奸属下妇女者,原告准其离主,本夫近支兄弟,并准离主,仍罚银六百两。

一、诸贝勒有将属下从征效力战士隐匿不报,乃以并未效力之私人冒功滥荐者,许效力之人讦告,准其离主,仍罚银四百两。

一、本旗人欲讦告其该管之主,而贝勒以威钳制,不许申诉,有告发者,准其离主,仍罚银三百两。

此外,凡以佃者计诉者,不准离主,但视事之轻重审理。(25)

第二年,皇太极又作了补充:“如告数款,轻重相等,审实一款,亦免坐诬告之罪。如所告多实及虚实相等,原告准其离主。”(26)

崇祯十一年(崇德三年,1638年)皇太极下令直接解放部分奴婢:“前得辽东时,其民人抗拒者被戮,俘取者为奴。朕顾念此良民,在平常人家为奴仆者甚多,殊为可悯。故命诸王等以下及民人,有以良民为奴者,俱著察出,编为民户。”(27)

皇太极即位以后,继承了努尔哈赤所开创的事业,顺应满族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日益深入地采取种种措施,削弱奴隶制,加强和扩大封建生产关系(其中有的已是社会的现实状况,皇太极则通过制定、颁布条令的办法,对之从法令上加以承认)。这便使满族的社会生活在皇太极时期基本上完成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化。

(1) 《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2。

(2) 朝鲜《李朝宣祖实录》卷69。

(3) 申忠一:《建州纪程图记》。

(4) 《清史稿》卷15《舒尔哈齐传》。

(5) 王在晋:《三朝辽事实录》“总略”。

(6) 《满文老档》“太祖”卷3。

(7) 《清史稿》卷216《褚英传》。

(8) 《满文老档》“太祖”卷3。

(9) 《满文老档》“太祖”卷14。

(10) 《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8。

(11) 《明熹宗实录》卷76。

(12) 王先谦:《东华录》天聪1。

(13) 《清太宗实录》卷5。

(14) 《天聪朝臣工奏议》卷上。

(15) 《东华录》天聪1。

(16) 《东华录》天聪1。

(17) 《东华录》天聪4;《清太宗实录》卷5。

(18) 《清太宗实录》卷11。

(19) 《天聪臣工奏议》卷上。

(20) 《东华录》天聪4。

(21) 《东华录》天聪11。

(22) 阮葵生:《茶余客话》卷1。

(23) 《东华录》天聪11。

(24) 《清太宗实录》卷1。

(25) 《清太宗实录》卷9。

(26) 《清太宗实录》卷11。

(27) 《清太宗实录》卷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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