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内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明代中、后期就是中国封建社会内产生资本主义萌芽的历史时期。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内资本主义萌芽出现的时间问题,史学界意见不一,聚讼纷纭,断断续续的讨论历时二三十年,但到今天还不能说已经有了一致的看法。这里只就我们的理解,作简单的论述。本章首先就资本主义萌芽的含义及其出现的标志,作简单的叙述,而后再具体探讨明代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的情形。
所谓资本主义萌芽,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出现但尚未在全部生产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历史阶段。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一方是占有生产资料和货币的有产者,另一方是一无所有但人身自由的无产者,前者用货币购买后者的劳动力,进行商品生产;而后将商品出卖,获得高于投资额(购买原料、生产工具和劳动力等的费用)的货币,从而实现剩余价值的剥削,不断增殖自己的资本。这种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简单地说,就是雇佣剥削或使用雇佣劳动。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它的基础是雇佣劳动”(1),就是这个意思。但是,这并不是说,凡使用雇佣劳动的都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雇佣劳动的使用比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要早得多。“包含着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的雇佣劳动是很古老的;它个别地和分散地同奴隶制度并存了几百年。但是只有在历史前提已经具备时,这一萌芽才能发展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2)。可见,不能见到使用雇佣劳动,就说是产生了资本主义,要注意属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范畴的雇佣劳动与前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何在?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看,主要在数量的多少上。恩格斯曾论述过雇佣劳动在资本主义产生前后的变化,他说:“最初的资本家就已经遇到了现成的雇佣劳动形式。但是,那时雇佣劳动是一种例外,一种副业,一种救急办法,一种暂时措施……生产资料一旦变为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并集中于资本家手中,情形就改变了。个体小生产者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变得愈来愈没有价值;他们除了受雇于资本家就没有别的出路。雇佣劳动以前是一种例外和救急办法,现在成了整个生产的通例和基本形式;以前是一种副业,现在成了工人的唯一职业。暂时的雇佣劳动者变成了终身的雇佣劳动者。此外,由于同时发生的封建制度的崩溃,由于封建主扈从人员被解散,农民被逐出自己的家园等等,终身的雇佣劳动者大量增加了。”(3)恩格斯在这里所谈到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前后雇佣劳动的变化,显然只涉及数量方面,其他方面的内容则没有提及。因此,要判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否已经出现,必须从数量上着眼,使用雇佣劳动达到了一定的数量,才能说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对此,马克思和列宁都曾有过明确的论断。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实际上是在同一个资本同时雇用较多的工人,因而劳动过程扩大了自己的规模并提供了较大量的产品的时候才开始的。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这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4)列宁说:“资本主义作坊同小手工业者作坊的差别,最初只表现在同时雇用的工人人数上。”(5)列宁在论述这个问题时,还引用过一个关于莫斯科家具业的统计材料,更清楚地说明了它,这个统计材料说:“‘2—3个工人给业主挣的盈余很少,以致业主要同工人一起工作……5个工人给业主挣的盈余已经能使业主在一定程度上摆脱手工劳动,偷点懒,主要是扮演业主的两个最根本的角色。’(即购买原料和销售商品)‘只要雇佣工人的数量达到10人或者超过这个数字,业主就不但不从事手工劳动,而且几乎不再亲自监督工人,因为他添设了一个监视工人的工头……这时他已经成为小资本家。’”(6)体会马克思和列宁的上述论述可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即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标志,应该是出现了较多的雇佣劳动者,具体说就是,老板所使用的雇佣劳动数量,要达到使之可以完全脱离劳动的程度。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时期虽然是明代中、后期,但在此以前,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单位并非绝无存在。起码在元朝末年就可以看到关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单位的记载。著名的《织工对》就是一例。据徐一夔《始丰稿》卷一记载:“余僦居钱塘之相安里,有饶于财者,率居工以织,每夜至二鼓,一唱众和,其声欢然,盖织工也。余叹曰:‘乐哉!’旦过其处,见老屋将压,杼机四、五具,南北向列,工十数人,手提足蹴,皆苍然无神色。进工问之曰:‘以余观若所为,其劳也亦甚矣,而乐,何也?’工对曰:‘此在人心,心苟无贪,虽贫,乐也。苟贪,虽日进千金,只戚戚尔。吾业虽贱,日佣为钱二百缗,吾衣食于主人,而以日之所入,养吾父母妻子,虽食无甘美,而亦不甚饥寒。余自度以为常,以故无他思。’于凡织作,咸极精致,为时所尚,故主之聚易以售,而佣之直亦易以入。所图如此,是以发乎情者,出口而成声,同然而一音,不自知其为劳也。顷见有业同吾者,佣于他家,受值略相似,久之乃曰:吾艺固过于人,而受直与众工等,当求倍值者而为之佣。已而他家果倍其直佣之,主者阅其织,果异于人,他工见其艺精,亦颇推之。主者退自喜曰:得一工,胜十工,倍其直不吝也。久之,又以吾业织且若此,舍此而他业,当亦不在人下,去事大官,善其逢迎之术,竭其奔走之力,富贵可得也,奈之何终为织家佣!其后果事大官。”《织工对》的作者徐一夔是元末明初人,这一篇所记为元末杭州丝织业的情况。从上引记载看,这里的织工为主人做工,得到的是“佣之直”,“日佣为钱二百缗”,技术高超的可以“倍其直佣之”,对主人所给的佣直不满意者,可以另找主人,甚至改行转业,这种织工显然是“自由”的雇佣劳动者。雇佣这种织工的主人家,有“杼机四、五具”,工人“十数人”,其雇用的工人人数不能算少。这样的主人,显然是进行资本主义剥削的资本家。如此看来,在元朝末年,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单位是存在的。
明中叶以前虽然已经出现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单位,但数量极少,处偶发状态,就社会经济结构变革的意义上讲,似还难以将之视为划阶段的标志。因此,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时期,还应划在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单位较多出现的明代中、后期。
明代中、后期之所以可以称为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时期,主要原因在于这时较多地出现了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单位;而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单位之所以在这时较多地出现,乃是由于这时具备了出现这种新因素的比较充分的条件。
关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的条件,经典作家讲过许多个,其中主要有如下几个:
第一,“产业资本循环过程从而资本主义生产的最明显的特征之一就是:一方面,生产资本的形成要素必须来自商品市场,并且不断从这个市场得到更新,作为商品买进来;另一方面,劳动过程的产品则作为商品从劳动过程产生出来,并且必须不断作为商品重新卖出去”(7)。所以,“作为商人资本的职能的商业,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8)。“要使广大的直接生产者,广大的雇佣工人能完成A—G—W(指工人出卖劳动力得到货币工资,然后用这些货币去购买生活资料的周转过程——引者注)行为,必须不断有必要的生活资料以可买形式即商品形式和他们相对立。因此,这种情况要求产品作为商品的流通已经有了高度的发展,从而商品生产也已经有了广泛的规模”(9)。上述论述归结起来就是要有发达的商品生产和商业交换。
第二,“一般说来,世界市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和生活条件。”(10)
第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它的基础是雇佣劳动,工人的报酬是用货币支付的,并且实物报酬一般已转化为货币报酬——只有在国内现有的货币量足以适应流通和由流通决定的货币贮藏(准备金等)的需要的地方,才能够得到较大规模的、比较深入和充分的发展。这是历史的前提,虽然我们不能把这一点理解为,必须先有充足的贮藏货币,然后才开始有资本主义生产。应当说,资本主义生产是和它的条件同时发展的,其中条件之一就是贵金属有足够的供给”。(11)
第四,“起初,为了有足够的同时被剥削的工人人数,从而有足够的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数量,以便使雇主本身摆脱体力劳动,由小业主变成资本家,从而使资本关系在形式上建立起来,需要有一定的最低限额的单个资本”(12)。“单个商品生产者手中一定程度的资本积累,是特殊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的前提”(13)。这一个条件简单说,就是要出现掌握大量资本从而有资格充当资本家的人。
第五,“有了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决不是就具备了资本存在的历史条件。只有当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工人的时候,资本才产生”(14)。“货币所有者要把货币转化为资本,就必须在商品市场上找到自由的工人。这里所说的自由,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15)。上述论述归结起来是指要出现人身自由但一无所有的人。
上述五个条件,在明代中、后期,可以说,都不同程度地具备着,有的还比较充分。发达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一条,无庸置疑,这时是存在的,在前一章已有详细的论列。开辟“世界市场”一条,严格地说,明代中、后期并不具备,但如前一章中所述,这时已经有了一定规模的对外贸易。充当货币的贵金属足够供给一条,明代中、后期还谈不上“足够”。但前一章中已经谈到,这时为了满足商品交换的需要,除了国内大力开采白银以外,又从菲律宾等地进口了不少银元,使白银的拥有量增加了不少。因此,贵金属货币在当时社会上,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已经广泛地流通了。出现掌握大量财富从而有资格充当资本家的人一条,可以毫不含糊地说,明代中、后期充分具备,在前一章中所述大量富商巨贾的存在,就是例证之一。最后,关于出现人身自由但一无所有的人一条,从明代中、后期的历史实际来看,也应该说充分地具备着。这在前面未曾论及,这里有必要加以叙述。
明代中、后期之所以大量存在着人身自由但一无所有的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当时农民和匠户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
明朝初年,农民向封建国家负担的赋役以实物和力役为主,但后来逐渐变化,特别是进入明中叶以后,实物税向货币税演变,力役向赋税归并,从而货币的交纳成为农民对封建国家所负担的赋役的主要形态。这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述及。
在匠户方面,也有类似的情形。如前所述明代的匠户分轮班、住坐两种,其中绝大部分是轮班匠。住坐匠一般附籍于京师及其附近,就地为封建统治者服役。而轮班匠则住在原籍,按其远近,排定班次轮流到指定地点(多为京师)服役。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轮班匠的服役办法有所改变,规定:“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北匠出银六钱”,“随即批放。不愿者,仍旧当班”(16)。到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又进一步规定:“自本年春季为始,将该年班匠通行征价类解,不许私自赴部投当。仍备将各司、府人匠总数查出,某州县额设若干名,以旧规四年一班,每班征银一两八钱,分为四年,每名每年征银四钱五分,算计某州县每年该银若干,抚按官督各州县官,各年征完类解,不许拖欠,年终造册类缴,分别已、未完等第参究。”当时全国班匠共有十四万多名,每年征银六万四千多两(17)。至此,匠户对封建国家承担的力役,完全变成了代役金制。
与明朝初年实行实物税制和亲服劳役制的情况相比,明朝政府对农民和匠户的控制在明中叶以后显然是松弛得多了,农民和匠户逐渐变得不必亲自前往服役,只要缴纳了代役金和税金,一般情况下就可随意支配自己的时间,这样,他们前往市场出卖劳动力已成了不受阻拦的事情。加上明中叶以后,大量破产农民流入城市,当时自由劳动力的数量是相当多的。从严格意义上讲,这时的农民和匠户当然还不是完全的“自由人”;但经典作家在论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前提时所讲的被雇佣者的人身“自由”,只是为了使被雇佣者“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拿到市场上去出卖而提出来的,此外未提更严格的要求。因此,明代中、后期的一般农民和匠户,就其对封建国家的关系看,虽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自由人”,但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对被雇佣者所要求的自由程度讲,已经可以算作“自由人”了;这种不用严格意义要求的“自由人”,当时数目显然是很多的。
明代中、后期,有不少部门出现了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单位,其中丝织业、棉布袜制造业、榨油业、矿冶业等最为明显,在农业中也有表现。这些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单位,主要出现在江南及东南沿海地区。
丝织业的生产,当推苏州为首。据《明神宗实录》卷三六一记载,当时苏州“生齿最繁,恒产绝少,家杼轴而户纂组,机户出资,机工出力,相依为命久矣”。这就是说,存在着“机户”雇佣“机工”从事丝织生产的情形。时人蒋以化也记载说:“我吴市民罔籍田业,大户张机为生,小户趁织为活。每晨起,小户百数人,嗷嗷相聚玄庙口,听大户呼织,日取分金为饔飧计。大户一日之机不织则束手,小户一日不就人织则腹枵,两者相资为生久矣。”(18)蒋以化在这里所说的“大户”和“小户”,从文义看,就是《明神宗实录》卷三六一所说的“机户”和“机工”。他不仅记叙了两者的雇佣关系,而且还记叙了机工出卖劳动力的专门市场。
《明神宗实录》卷三六一对出卖劳动力的机工的身份也有记叙,它说:这些人是“浮食奇民,朝不谋夕,得业则生,失业则死”,“皆自食其力之良民”。所谓“朝不谋夕,得业则生,失业则死”,就是说,他们丧失了一切生产资料,完全靠出卖劳动力为生(上引蒋以化所记“日取分金为饔飧计”、“一日不就人织则腹枵”,也反映这种情况);所谓“浮食奇民”,是指随处流动为生、不系户籍的人,也就是说,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封建政府的控制,是可以随意出卖劳动力的“自由人”,所谓“皆自食其力之良民”一语,更肯定了他们这种“自由人”身份。可见,这种机工完全具备着从事符合科学含义的雇佣劳动的条件,他们与机户的关系是符合科学含义的双方自愿的雇佣劳动。
如前所述,在一个生产单位中(即在一个雇佣者名下),要雇佣数量较多的工人,从而使主人得以完全脱离生产,这个生产单位才能算是达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标准。由此来衡量当时的苏州丝织业,某些生产单位完全符合条件。如万历时苏州府长洲人陆粲写道:“里人郑灏……其家有织帛工、挽丝佣各数十人。”(19)挽丝的佣工达数十人,数目不可谓不多,如此之多的佣工,主人依靠剥削其剩余价值,一定可以完全脱离生产劳动。由此看来,郑灏经营的丝织生产不能不说是资本主义性质的。
小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是资本主义生产单位产生的一种途径。由于某种原因,条件较好的小商品生产者逐渐富裕起来,掌握的货币和生产资料越来越多,使用的雇佣劳动也越来越多,于是,这种人就上升为资本家。明代中后期江南丝织业中,小商品生产者的这种分化现象屡见于记载,如《松窗梦语》作者杭州人张瀚的祖上,就是由小商品生产者逐渐发展成雇用较多工人的作坊主的。张瀚记载道:其毅庵祖,“家道中微,以酤酒为业。成化末年值水灾”,因居住傍河,“水渰入室,所酿酒尽败”,于是停罢酤酒业,购买织机一张,织各种丝织品。由于“备极精工,每一下机,人争鬻之”,获利甚多。“积两旬,复增一机,后增至二十余”。“自是家业大饶”(20)。张瀚的祖上在只有一张织机时,可以自己操作,但增加到二十多张以后,则必须雇用其他织工,可见这时他已是使用较多工人的作坊主或工场主了。
明代棉纺织业已相当发达,与此相应,棉布的加工整理业也相当发达。当时的棉纺织业和棉布加工业,多数是个体生产的家庭手工业;但也有个别地方已明显地出现了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其中最突出的是松江的棉布袜制造业。据《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六九六《松江府部》记载:“郊西尤墩布,轻细洁白,市肆取以造袜,诸商收鬻,称于四方,号尤墩暑袜。妇女不能织者,多受市值,为之缝纫焉。”范濂的《云间据目抄》卷二《记风俗》也记有这一情况,可与《古今图书集成》所记相参照:“松江旧无暑袜店,暑月间穿毡袜者甚众。万历以来,用尤墩布为单暑袜,极轻美,远方争来购之,故郡治西郊,广开暑袜店百余家。合郡男妇皆以做袜为生,从店中给筹取值,亦便民新务。”列宁说:“在商业资本的最高形式下,包买主把材料直接分配给‘手工业者’使其为一定的报酬而生产。手工业者(defacto)成了在自己家中为资本家工作的雇佣工人,包买主的商业资本在这里就变成了工业资本。”(21)松江的暑袜店把做暑袜的原料尤墩布分发给在自己家中生产的当地“男妇”,使之缝纫成尤墩暑袜;而这些在家中生产的当地“男妇”,因之得以“从店中给筹取值”,且以此“为生”。可见松江暑袜店的店主就是由商业资本转变为工业资本的包买主,而为店主缝纫尤墩暑袜的当地“男妇”,就是“在自己家中为资本家工作的雇佣工人”,这种尤墩暑袜制造业已是资本主义的经营性质了。
万历年间,浙江崇德县石门镇的榨油业中,已采用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据记载,该镇“油坊可二十家,榨油须壮有力者,夜作晓罢,即丁夫不能日操杵。坊须数十人,间日而作。镇民少,辄募旁邑民为佣。其就募者,类赤身亡赖,或故髠钳而匿名避罪者。二十家合之,八百余人。一夕作,佣直二铢而赢。番休之日,挟其赢,或群而饮,或群而博,或群而宿娼家,恃勇好斗,擎拳攘臂,良民畏之。稍与之角,一呼响应,哄然而讧。或白昼攫于市,莫敢谁何。千百为群,即坊主亦畏之”(22)。榨油的工人,都是招募来的;“一夕作,佣直二铢而赢”,说明他们是出卖劳动力的人;“类赤身亡赖,或故髠钳而匿名避罪者”,说明他们一无所有,并且不在封建政府的户籍之内,是有出卖劳动力自由的人;“番休之日,挟其赢,或群而饮……莫敢谁何。千百为群,即坊主亦畏之”一段记载,虽然对这些榨油的工人大加诬蔑,但从中也可看出他们进入油坊之后,与坊主没有形成人身上的依附关系;“二十家合之,八百余人”,说明每个油坊平均有这种雇佣工人在四十个以上,人数相当多,油坊的主人完全可以脱离劳动。综合上述情况,石门镇的这些油坊大致上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单位。
在欧洲中世纪形成的“产业资本的萌芽”,存在于三个部门,采矿业是其中之一(23)。中国明代中、后期的矿冶业,同样也出现了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单位。
当时的铁冶业中有关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单位的明确记录。嘉靖《广东通志初稿》载:广东“凡韶惠等处系无主官山,产生铁矿,先年节被本土射利奸民号山主矿主名色,招引福建上杭等县无籍流徒,每年于秋收之际,纠集凶徒,百千成群,越境前来,分布各处山峒,创寮住札。每山起炉,少则五、六座,多则一二十座。每炉聚集二三百人,在山掘矿,煽铁取利。山主矿主利其租税,地鬼总小甲利其常例,土脚小民利其雇募”(24)。这里的“土脚小民”是因为“利其雇募”而参加铁冶生产的,而且其雇主是从福建上杭来的“无籍流徒”,只于每年“秋收之际”前来组织生产,大概是利用冬天的农闲季节进行短期经营,所以“土脚小民”与其雇主不会形成牢固的依附关系,可见这是一种符合科学含义的“自由”雇佣劳动。每炉所聚工人达“二三百”个,这表明在一个生产单位中雇佣劳动力的数目不小,不应属于封建的小规模的雇佣劳动。很清楚,这里的“山主矿主”类似于欧洲十六七世纪的土地所有者,充当雇主组织“在山掘矿、煽铁取利”活动的“福建上杭等县无籍流徒”,相当于欧洲的租地农业家,而“土脚小民”则是被剥削剩余价值的雇佣工人。这种经营方式自然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
明朝人王士性记载了云南铜矿业中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情形:“采矿事惟滇为善……其未成硐者,细民自挖……其成硐者,某处出矿苗,其硐头领之,陈之官而准焉。则视硐大小召义夫若干人。义夫者,即采矿之人,惟硐头约束者也。择某日入采。其先未成硐,则一切工作公私用度之费,皆硐头任之,硐大或用至千百金者。及硐已成矿可煎验矣,有司验之。每日义夫若干人入硐,至暮尽出硐中矿为堆,画其中为四聚瓜分之:一聚为官课,则监官领煎之,以解藩司者也;一聚为公费,则一切公私经费,硐头领之以入簿支销者也;一聚为硐头自得之;一聚为义夫平分之,其煎也皆任其积聚而自为焉。”(25)根据这个记载,硐头在“未成硐”之前,“一切工作公私用度之费”都需负担,这说明他是拥有开发矿山资本的人;而被召来的“采矿之人”即“义夫”,却是一无所有的人。矿山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因而采出矿石以后,要有四分之一上缴,以充“官课”。可见,这里的硐头也跟欧洲的租地农业家地位相似,“义夫”就是硐头雇用的工人。有的史学家认为:“在这里是以对分产品的方式以代替货币付酬的,而且义夫要受到硐头和封建官吏重重的剥削,并且受到硐头的‘约束’”,所以这里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26)。这是应予商榷的。恩格斯曾说,雇佣工人和资本家的雇佣关系,“可能被参加分红的组合形式所掩盖”(27)。这就是说,分红的组合形式,不妨碍资本主义经营的实质,以对分产品的方式处理硐头与“义夫”的关系,就是一种参加分红的组合形式,可见它不应当成为否认这里实行资本主义性质经营的理由。至于受硐头的“约束”,也不应用来作这种否定的根据。马克思说过:对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直接生产者大众来说,他们的生产的社会性质是以实行严格管理的权威的形式,并且是以劳动过程的完全按等级安排的社会机构的形式出现的,——这种权威的执掌者,只是作为同劳动相对立的劳动条件的人格化,而不是像在以前的各种生产形式中那样,以政治的统治者或神权的统治者的资格得到这种权威的”(28)。可见,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并不是不要“严格管理的权威”,即不是不允许资本家“约束”工人,只是这种“严格管理的权威”即“约束”,不许扎根于政治的统治权或神权,而要依靠其掌握“劳动条件”的地位;这正是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权威与奴隶主、封建主对奴隶、农民的权威的重大区别之一。当然,资本家对工人的这种“严格管理的权威”即“约束”,也不能发展到人身的依附或隶属的程度,这也是它与奴隶主、封建主对奴隶、农民的权威的重大区别。云南铜矿业中“硐头”之得以“约束”“义夫”,正是由于“一切工作公私用度之费,皆硐头任之”,即由于“硐头”是“劳动条件”的掌握者;另外,从史料来看,也并没有发现“硐头”得以占有或半占有“义夫”的人身。所以硐头与义夫的关系,应看作是雇佣关系。
明代中、后期农业中出现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主要存在于太湖流域。
太湖地区的农村中,当时普遍出现农业雇佣劳动。明朝末年湖州涟川沈氏所作《沈氏农书》,叙述了当时浙江湖州、嘉兴地区的农业生产状况,其中提到的雇佣劳动者名称,就有“长年”、“忙月人工”、“忙月工”、“月工”、“短工”、“工人”、“工”等许多种,其中讲到的雇佣劳动者被使用的方面,遍及了“剪桑”、“捉桑虫”、“和牛壅”、“
泥”、“种田”(插秧)、“斫草”、“种瓜菜”等农业生产及其副业生产的各个领域(29)。这种农业上使用雇佣劳动者的情况,在地方志中也有记载。万历《秀水县志》卷一《风俗》载:“富农倩佣耕,或长工,或短工。”嘉靖《吴江县志》记载:“若无产者,赴逐雇倩,抑心殚力,计岁而受直者曰长工,计时而受直者曰短工,计日而受直者曰忙工。”正德《松江府志》记载:“农无田者,为人佣耕,曰长工,农月暂佣者,曰忙工。”(30)
这些雇佣劳动者,史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他们已具有资本主义的自由雇佣劳动的性质。“自由的劳动者”,如前所说,包含有两重意义,一方面是“无产者”;另一方面是人身的“自由”,摆脱了封建的隶属关系。从上面所引材料中所说的“农无田者”受人雇佣而去充当长工、短工的情况,完全可以说明这些雇佣劳动者丧失了生产资料,是“无产者”。至于这些雇佣劳动者是否摆脱了封建隶属关系,而取得了人身的自由呢?明朝政府对短期雇佣者曾作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明律集解附例》记载:“万历十六年(1588年)正月内题奉钦依,今后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依凡(人)论。”(31)所谓依凡人论,就是看作具有一般“编户齐民”身份的人,这样,对于短期雇佣者,法律上就肯定了其“自由”身份。现在剩下的是长工。按照上引“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的法律规定,他们要“以雇工人论”。所谓“雇工人”,在明朝的法律规定上,是一种地位介于“凡人”与“奴婢”之间的人。这样说来,“长工”就不能算摆脱人身依附的人了。然而实际情况往往并非如此。法律上的条文规定,往往落后于现实生活。《沈氏农书》记载:“做工之法,旧规:每工种田一亩,锄、荡、芸每工二亩。当时人习攻苦,戴星出入,俗柔顺而主令尊;今人骄惰成风,非酒食不能劝,比百年前大不同矣”。“供给之法,亦宜优厚,炎天日长,午后必饥;冬月严寒,空腹难早出。夏必加下点心,冬必与以早粥。若冬月雨天,
泥必早与热酒,饱其饮食,然后责其工程。彼既无词谢我,我亦有颜诘之”。“古云:善使长年恶使牛。又云:当得穷,六月里骂长工。主人不可不知”。从这些记载来看,对于湖州、嘉兴一带的“长年”即长工,到了明朝后期,主人已不能靠其地位、通过超经济的强制来任意役使了;除了用“酒食”之类的经济手段之外,就不能使之尽力干活;只有供给“优厚”,才能“责其工程”,使之“无词谢我(拒绝)”,主人也才“有颜诘之”。这样的长工,显然不能说仍是中世纪的依附者,应该说他们已基本上摆脱了人身依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明代中后期,特别是后期,农业上的某些雇佣劳动者,不仅短工,而且长工,已经具备了人身自由。
进行商品生产,是资本主义经营的主要特征,上面所说的地主或“富农”雇工进行的生产,是既有商品性的生产,又有自给性的生产。《沈氏农书》的作者所记载的农业经营就是如此。如该书中说:“遇(桑)叶贱之年,喂蚕实少,便四分、五分一个(指四分或五分银子买桑叶一个,桑叶一个为桑叶二十斤——引者注),只该采卖。”这说明其种植桑树是用于出卖的。该书还说:“长工每一名工银五两,吃米五石五斗,平价五两五钱,盘费一两,农具三钱,柴、酒一两二钱,通计十三两。计管地四亩,包价值四两。种田八亩,除租额外(此处租额当指税额——引者注),上好盈米八石,平价算银八两。此外又有田壅(肥料)、短工之费,以春花、稻草抵之。”从当时的各种记载看,四亩地的桑叶,平常年景可卖三十二两至四十两银子,叶贱的年份也可卖十二两至二十两(参见陈恒力《补农书研究》)。可见这里所记的经营农业生产的收入数字,有失实之处。但其所述一切收获皆按市价折银,以及“田壅、短工之费,以春花、稻草抵之”等情况,都反映了商品生产存在于其中的事实。可见太湖地区的地主雇工生产的产品是被作为商品投入市场的。他们是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地主。当时这种经营地主,其生产有的规模相当大,如《沈氏农书》在谈到为雇佣劳动者提供酿酒用米时,提出了“顿发(一次总发)于领袖做工之人”的办法。既然雇佣劳动者当中有“领袖”,这就说明雇佣劳动者不在少数。文艺作品中也反映出当时一个主人可以雇用许多劳动者的情况。《醒世恒言》卷二九《卢太学诗酒傲公侯》中就曾描写了大名府濬县富豪卢柟家的雇工情形,说他“田产广多,除了家人,雇工也有整百”,每到腊月,预发来年工银,届时,“众长工一齐进去领银。卢柟恐家人们作弊,短少了众人的”,亲自唱名分发。
从上述太湖地区农业生产的情况来看,长工、短工等这些农村雇佣劳动者,基本上已具有自由无产者的身份;雇工生产的经营地主也已具备农村资产者的社会地位;经营地主和雇佣劳动者之间,基本上是一种货币雇佣关系。这就是明代中、后期农村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状况。
综上所述,明代中、后期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单位已经较多地出现了。如果说在此以前,中国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单位仅仅是一种偶发的散见的现象,那末到了这时,这种新事物则已经是稀疏地存在于以江南地区为主的中国大地上的若干经济部门了。因此,明朝中、后期是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历史阶段。
明代中、后期虽然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但这个时期的资本主义萌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第一,其产生的重要前提即商品经济虽与以前相比堪称发达,但当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各地商业的发展很不平衡。当时北方的商业虽有一定的发展,但从其规模和繁荣的情况来看,则比江南和东南地区要逊色得多。明末时人,曾把杭州和河北地区作了一个比较:“杭州北湖州市,南浙江驿,延袤十里,井屋鳞次,烟火数十万家,非独城市居民也……不知何以生齿繁多如此?而河北郡邑,乃有数十里无聚落,即一邑之众,尚不及杭城南北市驿之半者。”(32)有些北方州县,不但人口稀少,而且不通商贾,处于自给自足的经济状态。如北直隶永平府“行货仅自临清转至,尚不能尽售”(33)。而陕西韩城更是“五谷财富无所售”(34)。不仅南北方商业状况有巨大的差异,即使同属江南地区的偏僻州县,也是不习工商的。如浙江省东阳县“俗居岩谷,不轻去其乡,以耕种为生,不习工商”(35)。龙泉县“民力耕种,尚俭啬,商旅惮于远出,贸迁不越邻封”(36)。庆元县“地僻民朴,舟楫不通,市无商贾,耕读之外无余事”(37)。景宁县“山谷遐阻,商贾罕集,人惟力田务穑”(38)。江西省兴国县“地界深山长谷,民鲜商贩,惟务农力产,以田多寡为优劣”(39)。
上述例子充分说明当时全国绝大部分州县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许多地方尚未卷入商品经济之中。商品经济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根基,根基既然不厚,枝叶自然不能十分繁茂。
第二,封建的生产关系仍是占主要地位的生产方式。农业上,除了自耕农民的个体经济之外,其余的大部分属于地主役使佃户或奴仆的封建地主经济。如《日知录》卷十载:“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蕲黄四十八寨纪事》载:“楚士大夫家,仆隶之盛甲天下,麻城尤盛。梅、刘、田、李强宗右姓家僮不下三四千人。”在手工业方面,占优势的是农民的副业生产、各种类型的小商品生产和封建政府的官办工场生产等,即在当时属于封建经济范畴的各种生产。
如棉纺织业,当时虽然如前所述分布极广泛,“织机十室必有”,但绝大部分是农民的家庭副业或专以棉纺织为业的个体劳动者和小作坊主的小商品生产。
再如丝织业,其中农民副业和各种类型的小商品生产也广泛存在。苏州府震泽镇及其近镇各村的绫绸业,据记载,成化、弘治以后,“有力者雇人织挽,贫者皆自织,而令其童稚挽花。女红不事纺绩,日夕治丝,故儿女自十岁以外,皆蚤暮拮据,以糊其口。而丝之丰歉,绫绸价之低昂,即小民有岁无岁之分也”(40)。有力者“雇人织挽”的绫绸生产,固然有的可能因雇人较多而具有了资本主义经营的性质,但雇人数字较少者则仍应算入农民的副业或其他小商品生产之列。至于依靠自己的力量生产、“令其童稚挽花”以及以“绫绸价之低昂”分其“有岁无岁”的“贫者”和“小民”,则更应属于兼搞绫绸业的农民或其他小商品生产者之数。
明代中后期的丝织业中,官营的工场也有一定的数量。为了制造丝织品等,以供给皇帝、贵族服用以及用于赏赐等,明朝政府设立了许多官营的织染工场,称“局”或“堂”等,或由中央或由地方官府分别经营。各局“每岁造解有定数”(41)。属于中央的有南京的内织染局、神帛堂、供应机坊,北京的外织染局。属于地方的,据《明会典》卷二〇一《各处织染局》载,包括浙江杭州府、绍兴府、严州府、金华府、衢州府、台州府、温州府、宁波府、湖州府、嘉兴府,江西布政司,福建福州府、泉州府,四川布政司,河南布政司,山东济南府,南直隶镇江府、苏州府、松江府、徽州府、宁国府、广德州等二十二处织染局。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工匠的反抗,这种封建强制性很强的官办织染工场逐渐走向衰落,有的被取消,有的规模在减小,但总的说来留下的还有相当数量和相当的规模。如南京的内织染局,原来“额设机三百余张,军民人匠三千余名”(42)。后来规模逐渐减小,但到嘉靖十年(1531年),尚存留工匠一千三百一十七名,嘉靖四十年(1561年),又稍有上升,有“官匠一千四百六十一员名”;隆庆元年(1567年)稍有下降,有“匠官八十七员,军民匠一千三百四十三名”,仍旧接近原额的二分之一(43)。南京的神帛堂原来“额设机四十张,食粮人匠一千二百余名”,到了万历年间,工匠仍存八百余名,相当于原额的三分之二(44)。上述明朝政府直属或地方经营的官办织染工场的制品并非丝织品一类,如苎布也是其产品之一,但丝织品是其最主要的产品。官办织染工场的数量多、规模大,说明官办丝织工场的发达。
在明代中、后期的丝织业中,农民副业和各种类型的小商品生产,数量已经相当大了,如果再算上官办的丝织工场,属于封建主义经济的成分就更多了,它远远地超过了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单位。
第三,在进行资本主义经营的生产单位里,封建残余大量存在。这些单位里的手工业作坊主或工场主,除了进行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外,有的还同时利用前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醒世恒言》卷一八中所记的施复就是一例,他在“开起三四十张绸机”成为资本主义性质的作坊主或工场主后,“又讨几房家人小厮”供其剥削。明代中后期的“家人小厮”对主人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是最粗暴的农奴制之下的依附民,施复役使了这种人,就说明他兼有封建主的身份。在农业上进行资本主义经营的人,也有类似情形。他们一方面雇有大量长工和短工,另一方面还出租土地,剥削佃户,甚至使用奴婢,《沈氏农书》中在讲到雇用众多长工的同时,还讲到“要宽恤租户、不敢退佃”(45),“妇女丫鬟(属于奴婢——引者注)虽不甚攻苦,亦须略与滋味”,就是例证。
在明代中、后期进行资本主义经营的生产单位里,有的还进行一些非商品性的自给生产,或者进行一些商品性不完全的生产,这也是封建残余存在的一种表现。前者可以举《沈氏农书》的例子,后者可以从丝织业的“领织制”中进行观察。
《沈氏农书》载:“人家若养(鸭)六只,一年得蛋千枚,日逐取给殊便。”该书还载:“不可不治圃……园中苹果瓜蒲,惟其所值。每地一亩,十口之家,四时之蔬,不出户而皆给。”这类地主饲养鸡鸭和种植蔬菜,都是为了“日逐取给”、“不出户而皆给”,纯属自给性的生产。上述种种表明,在《沈氏农书》所叙述的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单位里,自给自足的封建性生产仍占一定的地位。
丝织业的“领织制”,是各地官办织染局为完成岁造缎匹的贡纳任务,而对部分民间匠户实行的一种办法。这种办法是,织染局或者将织造缎匹的丝料分发给机户加工,然后缴回缎匹,或者将织造缎匹的价银发给机户,由机户包织,然后上缴缎匹。机户通过承包这种织造任务,可以取得一定的报酬。从这点看,领织制有商品生产的性质。但是,这种领织制是由封建国家严密控制的,承领者要由官府签派,“所司籍机户之贫富,分为上中二等,编排甲头,分派领织,勿使贪猾者蠹其间”(46)。由于是被签派,所以在这里谈不上等价交换,而且官府随意压价,经手官吏还从中需索,机户所得甚微,嘉靖十四年(1535年)二月,刑科给事中王征奉命往苏杭督查织造缎匹事宜返京后,曾说:“奸黠吏”对织造缎匹的银两“扣除需索无所不至,故机匠仅得其半,而织造滥恶”(47)。《明神宗实录》卷三八〇载: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正月,承运库太监孙顺,“请将常州、徽州、宁国、扬州、广德五处,选殷实机户先纳后领,每匹扣羡余四钱,随缎解进”,“因荐附近内监鲁保兼管浙直等处。有旨从之”。可见,这种领织制除了商品生产的性质外,还有浓厚的封建徭役性质。因此,领织制下的机户,时人称之为“织役”(48)。
当时从事资本主义经营的丝织业作坊主或工场主与其他机户相比,不会是居于下等的贫者,因此,在实行领织制时他们不会不被签派。他们一旦被签派,就会在进行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生产之外,被迫进行这种带有浓厚的封建徭役性质的商品性不完全的生产。
在进行资本主义经营的生产单位里,封建残余的存在,还表现在长年雇佣工人尚未取得法定的自由人身份。如前所述,按照明朝的法律规定,官民之家所“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所谓“雇工人”就是地位介于奴婢与“凡人”之间的一种人,这说明长年被雇用的工人,不管是农业生产中的,还是手工业生产中的,在法律上尚未取得完全的自由身份。固然由于这些雇佣工人实际身份已基本上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可以不妨碍他们被视作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劳动者,但法律上的不自由毕竟标志着他们身上存在着封建生产关系的痕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资本主义萌芽的局限性。
明代中、后期的资本主义萌芽之所以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原因可以找到很多,但其中最值得注意的一条,是封建统治者对工商业的摧残。马克思说:“资本在它的萌芽时期,由于刚刚出世,不能单纯依靠经济关系的力量,还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帮助才能确保自己榨取足够的剩余劳动的权利”(49),“原始积累的不同因素,多少是按时间顺序特别分配在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法国和英国。在英国,这些因素在十七世纪末系统地综合为殖民制度、国债制度、现代税收制度和保护关税制度。这些方法一部分是以最残酷的暴力为基础,例如殖民制度就是这样。但所有这些方法都利用国家权力,也就是利用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来大力促进从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变过程,缩短过渡时间。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暴力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力”(50)。可见,资本主义萌芽要发展起来,非有国家政权的帮助不可。西欧资本主义萌芽的时期,正是中央集权形成的时期,代表中央集权的王权需要得到新产生的资产阶级的支持,以彻底战胜与中央集权相对抗的封建领主;而新产生的资产阶级,也需要依靠王权的保护,以谋求自己的发展。于是王权与资产阶级结合起来,刚产生的资本主义萌芽在王权的保护下,最终实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中国的情况与此大不相同。中国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早在封建社会的早期就已经形成,它不用争取直至封建社会后期才出世的资产阶级的帮助,相反,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包括新产生的资产阶级在内的工商业者进行了疯狂的掠夺。这便是中国封建社会里虽然孕育了资本主义萌芽,但始终没有发展成熟的基本原因,也是明代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具有局限性的基本原因。
明代中、后期封建统治者摧残工商业的表现之一是用重征叠税进行残酷的经济掠夺。关于这方面的情况,史不绝书。《古今图书集成》载:成化、弘治时,明朝钞关税吏往往“以增课为能事,以严刬为风力,筹算至骨,不遗锱铢。常法之外,又行巧立名色,肆意诛求。船只往返过期者指为罪状,辄加科罚。商客资本稍多者称为殷富,又行劝借。有本课该银十两,科罚、劝借至二十两者。少有不从,轻则痛行笞责,重则坐以他事,连船拆毁。客商狼藉,号哭水次,见者兴怜”。以致“客商畏惮征求,多致卖船弃业”(51)。《明世宗实录》载:正德后期,“凡桥梁道路关津有利处所,私自添设无名抽取数多,甚为民害”。“(嘉靖时北京)九门守视内官每门增至十余人,轮收钱钞,竞为浚(朘——引者注)削,行旅苦之”(52)。万历初肖彦的《商税议》载:“河西务大小货船,船户有船料矣,商人又有船银;进店有商税矣,出店又有正税。张家湾发卖货物,河西务有四外正条船矣,到湾又有商税,百里之内辖者三官,一货之来,榷者数税。所利几何而可堪此!”(53)《松窗梦语》载:“各处商人所过关津,或勒令卸车泊舟,搜检囊匣者有之;或高估价值,多索钞贯者有之。所至关津既已税矣,而市易之处,又复税之。夫以一货物当一税课,有羡余,有常例,巡拦之需索,吏胥之干没,不胜其扰,复两税之,贾人安得不重困乎?”(54)崇祯《蠡县志》载:该县集市,除一般的课程钞之外,还有“月税”、“义兵钱”之类的杂税,其中义兵钱一项就达“四十万”(55)。
明代中、后期封建统治者还用低价收购、借用、任意派索等办法剥削工商业者,这也是他们摧残工商业的一种表现。
景德镇陶瓷业的官搭民烧制度,就是低价收购的一种形式。封建统治者为了满足其贪欲,在景德镇设置了“御窑厂”,建立官窖烧造瓷器;但他们并不满足于此,又将一部分烧造任务交民窑承担,这就是所谓官搭民烧。在实行官搭民烧时,官府付给窑户的价钱很低,如“大样瓷缸每口估价银五十八两八钱,二样瓷缸每口估价银五十两”,但实际上“大样缸每口给银五十两,二样缸每口给银十八两”。非惟如此,分派给民窑烧制的品种,多是“细腻脆薄,最为难成”者;“不能成器者,责以必办,不能办则官窑悬高价以市之”。因此民窑“历年赔
,习以为常”,“贫苦难以赔造”(56)。不难看出,官搭民烧对民窑窑户来说是一种强制履行的义务,是依靠封建特权对其产品的强制性低价收购。
强迫铺行供应物品,是当时封建统治者利用低价收购、借用、任意派索等办法剥削工商业者的又一种形式。如苏州府常熟县的油麻杂货铺行,向被本县吏胥“索诈,辄办卖物当行。凡遇上司按临,及发号船修造、概县修葺衙门公所、春秋祭祀交际节礼,一应佥票,或取或借”。“一经借办,而票取之时,衙役有费用矣。盖当其票取之时,急于星火,吏书明(当为‘非’之误——引者注)得钱,则偏以肆中所无之物件开入程单,勒其办应。及于既办应矣,差役非得钱,则又美者指之为恶,多者指之为少,谮禀加刑,无所不至。及于发还之时,物多朽坏,犹且十不得五”。除非使经手人饱其所欲,“径有有借无还者”。至于答应给价者,“较之时价,既已十少三四矣,乃有经承之扣除,又有差役之需索,又有领价之守候,是明少者十之三四,暗少者又十之五六,其与白取也无异”(57)。
形形色色的禁令,是明代中、后期封建统治者摧残工商者的又一种表现,也是最为厉害的一手。
矿禁是当时各种禁令中的一种。封建统治者认为“开矿必当聚众,众聚必当妨乱”(58),有时还认为开矿会妨碍“风水”,因此往往禁止开矿。如成化元年(1465年)“令都察院申明浑河大峪山煤窑禁约”,并令锦衣卫时常差人巡视,遇有私自开掘者,“重罪不宥”;正德元年(1506年)决定,“浑河山场与皇陵京师相近,恐伤风水,申严禁约,不许勋戚势要之家凿石取煤”(59)。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规定,“西山一带地方,内外官豪之家,私自开窑卖煤、凿山卖石、立厂烧灰者”,处以充军之罪(60)。据《天下郡国利病书》所载,明代中、后期“封塞完固”并派旗军和保甲人等巡逻看守的各种矿洞,山东济南府有锡矿洞两处;兖州府有银矿洞八处,铅矿洞一处;青州府有银矿洞十一处,铅矿洞七处;登州府有银矿洞四十五处,铅矿洞一处,金矿洞六处。四府合计:锡矿洞二处,银矿洞六十四处,铅矿洞九处,金矿洞六处。这是多么广泛的封禁呀!(61)
关于禁止盐、茶自由贸易的规定,也是严重束缚工商业者的禁令。茶、盐都有广阔的市场,本可为工商业者提供大显身手的舞台,可是对这两种东西的买卖,明政府都有严格的控制。商人必须按照明政府规定的条件(如出钱、输米等)换取引票,才能进行贩运。对贩运的地点、数量等,明政府都有严格的规定,不许违犯。不按规定办,就算私贩,要受到严格的惩罚,关于“私盐”,洪武年间规定犯者“罪至死”,成化以后又重申“私贩、窝隐倶论死,家属徙边卫,夹带越境者充军”(62)。关于“私茶”,洪武年间规定,犯者“与私盐同罪。私茶出境,与关隘不讥者,并论死罪”(63)。嘉靖年间,又宣布“私茶兴贩,夹带五百斤者”,即予以终身充军的处分(64)。
封建统治者的上述摧残,简直使工商业者走投无路,而资本主义萌芽无法顺利发展,是必然的结果。但新生事物是不可战胜的,刚刚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虽然不完善,极微弱,而它毕竟代表了新社会的曙光,它的出现,是中国历史的一个转折点,从此古老的中国封建社会开始逐步走上缓慢解体的道路。
(1) 《资本论》第2卷,第381页。
(2)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8页注。
(3)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8—429页。
(4) 《资本论》第1卷上,第358页。
(5) 《列宁全集》第3卷,第317页。
(6) 《列宁全集》第3卷,第318页。
(7) 《资本论》第2卷,第132页。
(8) 《资本论》第2卷,第128页。
(9) 《资本论》第2卷,第43页。
(10) 《资本论》第3卷上,第126—127页。
(11) 《资本论》第2卷,第381—382页。
(12) 《资本论》第1卷上,第367页。
(13) 《资本论》第1卷下,第684—685页。
(14) 《资本论》第1卷上,第193页。
(15) 《资本论》第1卷上,第192页。
(16) 《明会典》卷189。
(17) 《明会典》卷189。
(18) 《西台漫记》卷4。
(19) 《纪录汇编》卷167《庚巳编》卷4。
(20) 《松窗梦语》卷6《异闻纪》。
(21) 《列宁全集》第3卷,第328—329页。
(22) 光绪《嘉兴府志》卷14《古迹》1贺灿然《彰宪亭碑记》。
(23) 恩格斯:《〈资本论〉第3卷增补》,载《资本论》第3卷下,第1024页。
(24) 《广东通志初稿》卷30,第6页;转引自《中国资本主义萌芽讨论集》续编第225页。
(25) 《广志绎》卷5。
(26) 《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下,第931页。
(27) 《资本论》第3卷增补,载《资本论》第3卷下,第1024页。
(28) 《资本论》第3卷下,第996页。
(29) 参见陈恒力:《补农书研究》下编,《〈补农书〉校释》上卷,《沈书校释》。以下所引《沈氏农书》均见此本。
(30) 嘉庆《松江府志》卷5引正德《松江府志》。
(31) 《明律集解附例》光绪戊申重刊本第1册,第14页下。
(32) 《肇域志》第九册《浙江》。
(33) 康熙《永平府志》卷5《风俗》,第17页上。
(34) 《肇域志》第十九册《陕西》。
(35) 李卫:《浙江通志》卷100《风俗》下,引隆庆《东阳县志》。
(36) 李卫:《浙江通志》卷100《风俗》下,引崇祯《处州府志》。
(37) 李卫:《浙江通志》卷100《风俗》下,引崇祯《处州府志》。
(38) 李卫:《浙江通志》卷100《风俗》下,引崇祯《处州府志》。
(39) 光绪《江西通志》卷48《舆地略》,引弘治《兴国志》。
(40) (光绪重刊)乾隆《震泽县志》卷25《生业》。
(41) 《明会典》卷201《织造》。
(42) 《明会典》卷208。
(43) 《明会典》卷189。
(44) 《明会典》卷208。
(45) 陈恒力:《补农书研究》,第240页。
(46) 《明世宗实录》卷172。
(47) 《明世宗实录》卷172。
(48) 《明世宗实录》卷172。
(49) 《资本论》第1卷上,第300页。
(50) 《资本论》第1卷下,第819页。
(51) 《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230《杂税部》《艺文》2,倪岳《钞关疏》。
(52) 《明世宗实录》卷1、50。
(53) 《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231《杂税部》《艺文》3。
(54) 《松窗梦语》卷4《商贾纪》。
(55) 《蠡县志》卷1《方舆志》《乡社》附《市集》。
(56) 以上均见乾隆《浮梁县志》卷5《陶政》,1960年江西图书馆翻印抄本。
(57)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583—584页。
(58) 《西园闻见录》卷92《坑冶》。
(59) 《明会典》卷194《窑冶》。
(60) 《明会典》卷175《罪名》3《充军》。
(61)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15册,《山东》上,第137—140页。
(62) 《明史》卷80《食货志》4。
(63) 《明史》卷80《食货志》4。
(64) 《明会典》卷175《罪名》3《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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