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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从正统到正德年间的农民起义

从正统到正德,农民起义不断,其中正统末年、成化前期和正德时期最为集中。各次起义的具体起因虽不尽相同,但根本原因则是一致的,即:除去政治腐朽外,还有土地兼并剧烈和封建剥削日益加重。

明中叶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当时,商品经济日渐发展起来,所以土地买卖非常频繁,这是当时土地兼并极为严重的原因之一。而当时皇室、宦官和勋戚凭借政治上的特权大肆掠夺土地,建立庄田,更是这个时期土地兼并的突出特点。正如《明史·食货志》所说的,在“占夺民业”方面,“为民厉者,莫如皇庄及诸王、勋戚、中官庄田为甚”(1)。

皇庄,是皇室拥有的庄田,除了皇帝的庄田之外,还包括宫庄,即后妃、皇太子和未就藩的诸王的庄田。诸王庄田是已经就藩的诸王所拥有的庄田。这些庄田,一般坐落在其封地以内,如庄田过多,也有搜刮其他地区的土地来补充的。宦官的庄田属于宦官个人所有。勋戚庄田是勋臣和外戚所拥有的庄田。各类庄田的来源,根据史籍的记载,大致有赏赐、乞请、投献、侵占、购买等几种。这些不同名目的来源虽各有具体情况,但其实质都是一样的,即将官田和民田,变成贵族的私田。

明中叶各类庄田的总数究竟有多少,现在没有完整的记载,只有几个片段的统计数字,如《明史》卷七七记载:“弘治二年,户部尚书李敏等以灾异上言:‘畿内皇庄有五,共地万二千八百余顷,勋戚中官庄田三百三十有二,共地三万三千余顷。’”《明经世文编》卷八七所载林俊《查处皇庄田土疏》说:“以正德十一年以前计之,(皇庄并皇亲功臣各项庄田)无虑九万余顷。”同书卷八八所载《传奉敕谕查勘畿内田地疏》说:“(嘉靖初)查勘过顺天等府地方各项庄田地土,共计二十万九百一十九顷二十八亩。”这几个数字,只是北京附近地区的统计,但从中已经可以看出当时庄田面积是何等的广大;其数字的逐年上升,也反映了庄田日益膨胀的发展趋势。

皇室勋贵之外,官僚地主也在疯狂地兼并土地。正德时大学士梁储的儿子梁次摅在广东老家,与富人杨端争民田,杨端杀死田主,梁次摅又仗势杀死杨家二百余人(2)。这是当时官僚地主肆无忌惮地兼并土地的突出一例。一般的地主,也依仗他们的势力,通过种种欺诈手段强夺农民的土地。如江南吴县豪绅盛明卿指使爪牙伪立契券,霸占张姓木匠田地数十亩,田主被逼致死(3)。

皇庄和诸王、勋戚、中官庄田的扩大,以及官僚地主、一般地主的大肆兼并土地,使明初土地占有比较分散的情况逐渐消失,土地兼并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因而激化起来。

随着剧烈的土地兼并,以及明朝政府政治的腐败,明初以来推行的军屯和商屯,到明中叶时也遭到了破坏。

军屯的破坏。军屯是一种落后的农奴制的生产方式。军屯士卒对封建国家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明朝政府用军事编制把士卒固着于土地上,不许随便离开。一个丁男一经被佥为军,就得终身服役,直到丧失劳动能力,但还要从其户内勾解丁男来补充。“军士六十以上,老疾者,既不能征操,又不能耕种,宜迁还,令壮者代之”(4)。屯田军士所受的剥削也是十分苛重的,以屯田籽粒来说,明太宗朱棣即位时规定:“每军田一份,正粮十二石,收贮屯仓,听本军支用,余粮十二石,给本卫官军俸粮。”(5)根据这一科则,每份军田,最低产量不得少于二十四石。如以苏、杭地区来看,当时屯军实际拨给土地有二十亩、十五亩或十二亩的;以米二十四石,折合成稻谷则为六十石;这样,苏杭的屯田军士想要如数缴纳屯田籽粒,就需达到亩产稻谷三四石至六石的产量,这从大部分屯地来说当然是不可能的。即使其他地区拨给土地有五十亩或一百亩的,但因土地瘠薄,同样无法达到如此高的产量。甘肃“临洮、兰河等卫,每军给地一份,计所入多不过十石”(6)。永乐二十年(1422年)明朝政府下令“余粮免其一半,止纳六石”(7)。这一改变对屯田军士的剥削有所减轻,但其剥削量依然十分苛重,另外,这一减征的规定也只是具文而已。如云南楚雄卫,永乐以后还是“每军一名,额田一份,纳秋粮米九石二斗,夏税出于陆地”(8),仅秋粮一项就已超过上交余粮六石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明代自宣德以后,屯军所受的剥削越来越重,除了上交余粮以外,还需交纳屯草及修渠等费。

由于军屯是用军队的特殊形式组织起来的,用军事律令强制抑配份地,用军事律令强征屯田籽粒,这就使得屯军所受压迫与剥削的程度比一般佃农更为苛酷。一般佃农通常有地才有租,有丁才有役,但屯军却要输无地之租,出双重徭役。无地之租即“包赔屯田籽粒”。当屯军因种种原因抛荒或失去屯地时,仍要“包赔屯田籽粒”。这种情况,在明代中叶时相当普遍地存在着。有的是因配拨的份地土质瘠薄或道路遥远无法耕种而抛荒,如宣府地区“山川棼错,地多不毛,求其可施锄犁者,仅十之三四,而砂砾半之”(9)。甘肃地区“若道路险远,及地方硷薄,或水利艰阻,遂多弃置抛荒”(10)。有些卫所军士的份地“其田四散,一军之田,或跨数圩,一圩之田,又分数处。屯官旗甲,不知事体,或有锄种一二亩者,便率全粮”(11)。这就使得有些屯军“不得已终身佣身以输粮而不足者”(12)。有的因镇守太监及各级管屯官凭借权势侵占屯军份地,但政府仍让屯军交纳屯田籽粒,弘治年间“甘州屯田肥饶者,多为太监总兵等官占据,而官军则含怨赔粮,衣食不足”(13)。陕西榆林地区管屯官“侵占屯田,隐占为业,祖孙相继,盘踞自如,凡应纳屯粮,悉置诸度外。其余官舍,彼此效尤,用强霸耕,不纳子粒,往往均摊于概卫,或捐月粮扣补,或变家产包赔”。“富豪者种无粮之地,贫弱者输无地之粮”(14)。

屯军除了“包赔屯田籽粒”以外,还要服双重徭役。屯军耕种屯田,就是以丁应役的一种军差。所以在洪武时期,明朝政府规定,除正军豁免一切差役以外,在营的余丁和原籍户下一丁也得豁免差役,令其专一供给正军。但事实上,从明初永乐时“卫所府县都不遵承,仍袭故弊,私擅差役,如驱犬羊”(15)。到了宣宗以后,对屯军额外派遣的差役就越来越多。

屯军不仅遭受明朝政府屯田籽粒和各种差役的压榨剥削,他们的屯地,也在土地兼并的狂潮中被吞没。各级管屯官,从百户、千户一直到总兵官、镇守太监,以及王府、势豪等等,都争先恐后地抢夺屯地,私役屯军耕种。宣宗时镇守宁夏的宁阳侯陈懋,“私役军种田三千余顷,夺民水利,岁收之粟,召商贾收籴中盐”(16)。英宗时都指挥田礼等“侵占屯地四千一百二十七顷有奇,递年不输子粒”(17)。宪宗时“大同、宣府等处,膏腴土田无虑数十万顷,悉为豪强占种,租税不供”(18)。

由于屯田籽粒和徭役的苛重,以及屯地的被侵占,使得屯军不断逃亡,到英宗正统三年(1438年)“逃故军士一百二十万有奇”(19),约占当吋全国军队总数的一半。屯军的逃亡,使得不少开垦成熟的土地,甚至膏腴之地又变成了荒田,如榆林地区“屯田荒芜者强半”(20)。明中叶之后,大同“各路荒田,何啻万千”(21)。蓟镇军屯土地“荒芜者凡一千一百顷有奇”(22)。南京镇南等卫“行数十里,俱是旷地。葭莽极目,不胜凄凉”(23)。因此,明代的军屯,到了明中叶时,已经是名存实亡,明朝政府虽一再想重新整顿,不断遣官踏勘清理,但都无济于事。嘉靖初年,林希元在《应诏陈言屯田疏》中说:“弘治年间,虽尝遣官查理,何尝得其要领乎?”(24)

商屯的破坏。明朝初期因盐法的开中制度而兴起的商屯,到明中叶时,也随着开中制度的破坏而破坏。贪得无厌的皇室、贵族、官僚等特权阶层,看到掌握盐引有大利可图,就如蝇逐臭,纷纷去抢占盐引,然后转卖给盐商,从中牟利。当时,“每岁户部开纳,方其文书未至,则内外权豪势家遍持书札,预托抚臣,抚臣畏势而莫敢逆,其势重者与数千引,次者一、二千引”。这种活动“名为占窝”(25)。占窝是为了转卖,转卖时每千引卖百余两,或七八十两,这种钱叫做“买窝钱”。明朝政府对这种行径一再申令禁止,如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令各边开中引盐、粮草,俱不许势要及内外官员家求讨占窝,领价上纳。令巡盐御史纠举”(26)。但这种禁令根本不能贯彻,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因为皇帝本人就是破坏这一禁令的罪魁。权豪势要“占窝”得到的盐引,大多是皇帝所赐予的。所以奏讨“占窝”的现象越演越烈,“宪宗末年,阉宦窃势,奏讨淮浙盐无算”,“至五百余万引”(27)。权豪势要不仅易于搞到盐引,而且在凭引取盐时,也凭借特权优先支取,这使一般盐商虽然换取了盐引,却长期支不到盐。英宗正统时,有“自永乐中候支盐,祖孙相代不得者”(28)。权豪势要的上述活动,不仅妨碍一般盐商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明廷的财政收入。

因此,以改革盐法来弥补国家的财政收支,就成为必然趋势。在宪宗“成化间,(开中商人)始有折纳银者,然未尝著为令也”(29)。到孝宗弘治五年(1492年)户部尚书叶淇“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一时太仓银累至百余万”(30)。国家的财政收入因之增多了,但这一改变,却促使商屯迅速崩坏,“诸淮商悉撤业归,西北商亦多徙家于淮,边地为墟,米石直银五两”(31)。商屯的破坏,是长期以来盐政败坏的必然结果,《明史·食货志》说:“迨弘治中,叶淇变法而开中始坏。”(32)这一评论是不确切的,开中制度败坏的根本原因应该说是权贵势家的“占窝”。

军屯制度和商屯制度在明初曾对解决军粮和军费发挥过积极作用。它们破坏之后,封建国家只好另拨军费。这笔开支只有通过加重对劳动人民的剥削才能解决,这成为明中叶社会矛盾激化的又一个原因。

赋税负担越来越重。明中叶时,明朝政府掌握的税田额数大幅度减少。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全国税田总额为八百五十万七千多顷,到明孝宗弘治十五年(1502年)下降到四百二十二万八千多顷。在这一百多年中,税田额减少了一半以上,其中以湖广、河南、广东失额最多(33)。湖广原额田二百二十万顷,降低到二十三万顷,失额一百九十七万顷;河南原额田一百四十四万顷,降低到四十一万顷,失额一百零三万顷;广东原额田二十三万顷,降低到七万顷,失额十六万顷(34)。这些失额的土地,“非拨给于王府,则欺隐于猾民”(35)。也就是被王府、勋戚、官僚地主兼并去了,并且以合法和非法的手段,免除了赋税负担。税田总额虽然减少了一半,但政府所收的赋税只少了十分之一。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田赋总额为二千九百四十四万二千多石(夏税四百七十一万七千多石,秋粮二千四百七十二万九千多石),孝宗弘治时田赋总额为二千六百七十九万二千多石(夏税四百六十二万五千多石,秋粮二千二百十六万多石)(36)。很明显,由于上述变化,劳动人民的赋税负担比明初大大增加了。

明朝政府还采用征收折色银的办法加重对农民的赋税剥削。明朝初期的田赋,除洪武时一度征收折色以外,其他时期都征收本色粮食。正统元年(1436年),明朝政府在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等地征折色银,规定“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共“折银百万余两,入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37)。以后,田赋征收折色的办法就逐渐向全国推行。赋税缴纳银子,比缴纳粮食可省运送之苦,而且有利于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从这些方面来说,这一改革,应该是进步的。但封建统治者却在折算比率上玩弄花招,加重对农民的剥削。弘治六年(1493年),明政府曾规定山西平阳府泽、潞、辽、沁四州所属征赋税时“每米麦一石,折银七钱”(38)。这一折征比例,与正统元年所定相比,高出近两倍。

对于官府分派下来的赋税,乡绅、豪强地主往往采用“飞洒”、“诡寄”、“包纳”等手段逃避,向农民转嫁,这更加重了农民的负担。“飞洒”就是地主把自己应纳的赋税分成细数,洒派到在籍的农民身上;“诡寄”就是地主把自己的土地假称属于逃户、绝户的名下,借以免去赋税;所谓“包纳”,就是地主虽然买了农民的土地,但不肯接受应承担的赋税,仍由出卖田地的农民交纳。上述情况,早在明初就已存在,到明中叶更为严重。弘治五年(1492年),巡抚河南右副都御史徐恪在奏疏中对此曾有比较详细的叙述:

照得河南地方,虽系平原沃野,亦多冈阜沙瘠,不堪耕种。所以民多告瘁,业无常主。或因水旱饥荒,及粮差繁并,或被势要相侵,及钱债驱迫,不得已将起科腴田减其价直,典卖与王府人员并所在有力之家。又被机心巧计,掯立契书,不曰退滩闲田,即曰水坡荒地,否则不肯承买。间有过割,亦不依数推收。遗下税粮,仍存本户。虽苟目前一时之安,实贻子孙无穷之害。因循积习,其来久矣。故富者田连阡陌,坐享兼并之利,无公家丝粒之需。贫者虽无立锥之地,而税额如故,未免缧绁追并之苦。尚冀买主悔念,行佣乞怜,直至力尽计穷,迫无所聊,方始挈家逃避。负累里甲,年年包赔。每遇催征,控诉不已。地方民情,莫此为急……此等民害,各处皆有,不独河南。(39)

日益繁重的徭役。明初佥派徭役以“丁粮多寡”为准则,即是丁粮多的征派重役,丁粮少的派轻役。为此,洪武时期编制黄册要划分“上、中、下三等人户”(40)。到明宪宗时,又细分为三等九则。《明会典》记载,成化十五年(1479年)明朝政府“令各处差徭,户分九等,门分三甲,凡遇上司坐派买办采办,务因所派多少定民输纳”(41)。这种根据财力状况确定徭役的政策是比较合理的,但事实上,往往不能照规定执行。乡绅豪强像逃避赋税那样,千方百计把徭役负担转嫁给农民。每当“大造黄册”时,“豪富奸狡通贿赂以避重役,以下作上,以亡为存”(42)。因此,“上户常巧免,移之下户”(43),“孤寡老幼皆不免差,空闲人户,亦令出银”(44)。另外,明初以来各级官员直到生员和致仕家居的退休官员,都享有法定的免役特权,到明中叶时,这一批特权阶层的人数越来越多。不少地主富户科举的道路走不通,就采用捐纳的办法,拿钱去买一个官衔,而后地方政府就须“以礼相待,不许擅便差使”(45)。这样,农民所承受的差役更为加重,所谓以丁粮多寡定徭役的政策便更加不能实行了。如正德时福州,“郡多士大夫,其士大夫又多田产,民有产者无几耳,而徭则尽责之民”(46)。

明代中叶,随着宗室和官僚机构的膨胀,明朝政府佥派徭役的项目也越来越多。明初“皂隶”,原是“取刑部笞杖囚人应役,后照人户差点”。后来又有“柴薪皂隶”的规定,并改为“解柴薪银两”。弘治十五年(1502年)规定每名每年“办柴薪价银一十二两”(47)。当时仅河南、山东、南北直隶等地征收的“京班柴薪皂隶”银,一年就达八万余两(48)。北直隶大名府的“柴夫”,原为力役,因柴薪所需究竟有限,实际调用的“柴夫”数字并不太多。而明朝政府为了增加剥削,就于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将所规定的柴夫额全部改为银差,“每夫一名,每年征银一十四两四钱”(49)。明朝政府为了充实军事力量,除卫所军以外,佥募民壮为兵。弘治七年立佥民壮法,各州县每里佥派民壮二至五人。以后,明朝政府为了向人民进行搜刮,把民壮也改成为银差,“率征银以充召募”(50)。除了上面所说的徭役以外,还有马船头、馆夫、门禁、厨斗,以及抬柴、修河、修仓、运料、闸浅夫之类,名目繁多,不可胜数。

苛重的地租剥削。在土地兼并中被剥夺了土地的广大农民,只好租种地主的田地而沦为佃农。如福建南靖县“境内田亩归他邑豪者十之七八,土著之民大都佃耕自活”(51)。而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地租剥削却又日益加重,武进地主李盛时地租每亩一石六斗(52)。上海南乡十一、十二两保地租高达二、三石(53)。当时地主收取的地租数额大都占农民收成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甚至有达到百分之七八十的。地主为增加剥削,除了秋季收租以外,又在夏季收麦租。明中叶以后,两季租大量出现,如安徽泾县,“乡俗佃田麦秋二熟皆令纳租”(54)。江苏江阴县吴公祠田的地租也包括夏麦和秋米(55)。地主在收租时更是花样百出,粮食要风干,过斗时要踢斗(用脚踢斗,使粮食下沉多盛)。此外,由于土地集中,大地主多居住于城市或外乡,农民又要多出一番劳力把租谷送到城市或外乡去。地主除了向农民征收正额地租以外,还有种种名目的附加地租。如世代镇守云南的沐氏,他们的庄田地租,除“正征之外有杂派,杂征之外有亡名(即无名),虐焰所加,不至骨见髓干不止”(56)。

广大农民在上述种种封建剥削之下,生活非常困苦,当时在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北直隶等地的人民,“佣丐衣食以度日,父母妻子啼饥号寒者十有八九”(57)。江南松江府“农夫蚕妇,冻而织,馁而耕,供税不足,则卖儿鬻女,又不足,然后不得已而逃”(58)。山西平定、岢岚、朔、代等州,寿阳、静乐、灵丘等县人民,“往往车载幼小男女,牵扶瞽疾老羸,采野菜煮榆皮而食,百十为群,沿途住宿,皆因饥饿而逃者”(59)。成化时人王弼作了一首《永丰谣》,叙述高淳县(今江苏高淳)农民艰苦的生活状况说:

永丰圩接永宁乡,一亩官田八斗粮。人家种田无厚薄,了得官租身即乐。前年大水平斗门,圩底禾苗无半分。里胥告灾县官怒,至今追租如追魂。有田追租未足怪,尽将官田作民卖。富家得田贫纳租,年年旧租结新债。旧租了,新租促,更向城中卖黄犊。一犊千文任时估,债家算息不算母。呜呼!有犊可卖君莫悲,东邻卖犊兼卖儿,但愿有儿在我边,明年还得种官田。(60)

劳动人民的生活无以为继,只得铤而走险,发动武装起义。

明代贵金属金银等矿皆属官矿,由国家经营,严禁民间开采。明朝中期,由于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商品经济渐趋繁荣,国内外贸易频繁,白银成为价值尺度,在社会上普遍使用。英宗时,明朝政府不得不“弛用银之禁。朝野率用银,其小者乃用钱”。(61)

贪婪的明朝统治者更把银矿视为它的利源所在,迭下禁令,加重“盗矿”的处刑。正统三年(1438年)下令:“福建、浙江等处军民私煎银矿者,正犯处以极刑,家口迁化外,如有逃遁不服追问者,量调附近官军剿捕。”(62)五年,又下令:浙江、福建若有聚众偷采银坑者,“调军捕获,首贼枭首示众,为从及诱引通同有实迹者,连当房家小,发云南边卫充军”(63)。并划定封禁山区,驻兵防守。浙江、福建、江西三省交界地区的仙霞岭,就是当时的禁区之一。但受生活驱迫的人民,仍冒险进山“盗矿”。参加“盗矿”的有的是官矿的矿工。明朝政府对官矿的矿工采取农奴制形式进行残酷剥削,强迫他们为封建国家提供“矿课”,即使矿脉微竭,也仍旧照原额征收,矿工被逼无奈,只好典卖妻子来赔补其数。矿工常常用怠工及逃亡等方式来进行反抗。逃亡者无以为生,就进入封禁山区进行“盗采”。参加“盗矿”的还有破产农民。他们“常不下五六百人,刀刃器仗悉具”(64),所以,当明朝政府硬要封禁,派兵剿捕时,很容易激起矿工的武装反抗。叶宗留领导的矿工起义,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爆发的。

叶宗留,浙江庆元人。正统七年(1442年),他与王能、郑祥四、苍大头等“聚众千余人”,进入仙霞岭山区开采银矿,劳动和生活条件都十分艰苦,开采所得也很微薄。有的地方,常常发生矿坍,“没死者甚众”,名为“陷人坑”。而明朝政府还多方逼迫,实行封禁。叶宗留感到开矿不能维持他们的生计,想用武装暴动来解决贫富不均的社会矛盾,就和他的同伴说:“以吾之众,即索金于市,易耳,何至自疲山岭间,常苦不给也。”他们就于正统十年举行起义,进攻江西永丰。明朝政府立即“调南昌前卫,广、铅二所官军及六县民壮”前去镇压,结果被起义矿工打得大败,“被杀者甚众”。于是永丰知县邓容入山招抚,王能等三十五人投降了明朝,充作“快手”,帮助官军镇压起义者,诱杀了郑祥四、苍大头等三百余人。叶宗留率余众逃出,转移到处州(今浙江丽水)、云和(今浙江云和)、政和(今福建政和)等地,一方面继续开采银矿;一方面积聚力量,至“数百人,势遂复振”。正统十二年,叶宗留重新举起义旗,攻政和县城,“还庆元,号召得千余人”,复入福建浦城、建阳、建宁,“从者益众”。叶宗留又分兵进占江西铅山的车盘岭,控制了闽、浙、赣三省交界地区的交通。

这时,邓茂七也于福建起义(详后),“东南大震”。明朝政府即命都御史张楷偕都督刘得新、陈荣率兵前去镇压,途经浙江,遭到叶宗留起义军的袭击。正统十三年(1448年)十一月,叶宗留率众与明军奋战,不幸中流矢牺牲。部众由叶希八率领,继续打击明军,在玉山(今江西玉山)十二都的一次战斗中,大败明军,杀都督陈荣、指挥戴礼。张楷不敢再战,听到刘得新已率江西兵到福建建宁,他也就慌慌忙忙地逃向福建。这时,起义军声势大振,发展到数万人,与福建邓茂七起义军“互为声援,此入彼出”,使得明军两面应战,疲于奔命。由陈鉴胡领导的一支起义军,攻破浙江的松阳、龙泉,“自号太平国王,改泰定元年”。但不久,陈鉴胡受丽水县丞丁宁及地主分子王世昌引诱投降官府,被杀。叶希八所率的起义军入据云和山中。这时福建邓茂七起义已经失败,叶希八失援,势稍弱,然犹据铜塘且耕且守,以后与陶得二等所部起义军会合,进攻浙江处、金、衢以及江西广信、永丰、上饶等地,杀永丰知县邓颙。明朝政府命令张楷由闽入浙,要他“相机抚剿”,张楷以老母家属为誓诱降起义军,景泰元年(1450年),叶希八、陶得二相继投降明军。历时六年的矿工起义失败后,明朝政府采取了血腥手段,“录居民通贼者尽行诛戮,家产入官”,并加强了对这一地区的控制,在起义军主要根据地的铜塘(上饶、铅山、永丰三县交界地)“数十里内者悉加封禁”,“山塘地皆不得耕种”(65)。

正统十三年(1448年)四月,福建爆发了邓茂七领导的农民起义。邓茂七原为江西建昌人,佃农出身,初名邓云,后至福建宁化,改名茂七。当时,明朝政府因福建地区经常有矿工暴动,于正统十二年命御史柳华到福建捕“矿盗”。柳华到福建后,命令“乡村各置望高楼,及编其各乡居民为什伍,设总小甲以统率之”;“择其豪为长,得自置兵仗”,“由是总小甲各得号召其乡人”。茂七与其弟茂八皆被任为总甲。但邓茂七任总甲后,并不为封建统治者效劳,而是利用这一方便条件“聚众集会,常数百人”,组织农民反抗地主的封建剥削。当地地主除了向佃户征取正额地租之外,还强迫佃户向地主缴纳鸡鸭等,称为“冬牲”,佃户缴纳地租,也须给地主送到其粮仓。针对这种情况,邓茂七号召农民不向地主送交鸡鸭等“冬牲”,不给地主送租谷,要地主自己到地头来收受。地主向知县告状,县里派出巡检来抓捕,邓茂七杀了弓兵聚众起义。官方慌忙派巡检和知县带了三百名官兵来镇压,邓茂七的起义军把他们打得大败,杀了巡检和知县。当时福建人民不堪左布政使宋新的残酷压迫,“相率从乱”,“皆举金鼓器械应之”,不数日,邓茂七聚众至数万人。接着,起义者进攻上杭、汀州、光泽,顺流下邵武、顺昌,攻占了二十余县。这时,尤溪炉主蒋福成也号召“炉丁”及村落贫民起义,有众万余人,攻占了尤溪县城。而后与邓茂七起义军会合,占领了沙县,并在这里建立农民政权,设总甲里长,邓茂七称“铲平王”。

明朝政府感到起义军势力浩大,一时难以平定,就命御史丁瑄前去招讨。丁瑄派人到起义军中去诱降,说:“解散得免死。”邓茂七轻蔑地笑答说:“吾岂畏死求免者,吾取延平,据建宁,塞二关,传檄南下,八闽谁敢窥焉。”说罢便杀了明朝的诱降官员。起义军在战场上也打得很漂亮。一次,明都指挥张某,率四千明军气势汹汹地向起义军扑来,起义军战士二十余人预先埋伏于延平双溪口隘道的两旁,等到明军“过将尽,都指挥后殿至”,起义军突起,用木栅塞道,使前面的明军无法返回,消灭了都指挥张某及其从兵数十人,其余的明军听到都指挥被杀,狼狈溃逃。邓茂七起义军乘胜进攻延平,于延平城外大败明军,杀都指挥范真、指挥彭玺。明朝御史张海登城楼招谕,起义军中有一人大声回答说:“我曹苦富民鱼肉,有司不我直耳!如朝廷宥我,且立散,乞免徭三年。”这说明,这次起义就是因为苛重的地租和徭役剥削引起的。邓茂七乘明朝都御史张楷所率明军被叶宗留起义军堵截于浙江的机会,积极向外发展势力,分遣别将由德化、永春、安溪进攻泉州,自己率部进攻建宁。

正统十四年(1449年)正月,明朝政府增派宁阳侯陈懋为征南将军,保定伯梁瑶、平江伯陈豫为左右副总兵,刑部尚书金濂总督军务,太监曹吉祥监军,“率京营及江西、浙江诸处大军”前往镇压。张楷已由浙入闽,招降了起义军首领罗汝先、张繇孙及黄琴等人。这年的二月,叛徒张繇孙、罗汝先诱农民军进攻延平,张楷先于四面布置重兵,而以福建军出城诱战。农民军素来轻视福建兵,乘浮桥竞进。明军突起合击,农民军遭到挫败,邓茂七中箭牺牲,余部在邓茂七的侄儿邓伯孙及其妻廖氏带领下继续坚持战斗。这时陈懋所率明军也已抵达福建,在众寡悬殊的情况下,农民军只得退守山寨。邓伯孙又中了明军的离间计,误杀了骁勇善战的起义首领张留孙,使得农民军内部互相猜疑,有的人则投降明军,最后邓伯孙和廖氏也皆战败被杀,起义失败(66)。

在叶宗留、邓茂七起义的同时,广东发生了黄萧养领导的农民起义。黄萧养,广州府南海县冲鹤堡人。当时在广东沿海和山地不时有人民起来反抗地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明朝政府把他们一概称为“山海盗”。黄萧养也被明朝政府以“盗贼”的罪名关在广州监狱中,和黄萧养关在一起的还有数百名“山海盗”。黄萧养就和他们串连起来,并“贿狱吏得携物出入”,联络了狱外的同伴,把刀斧等武器偷偷运进监狱。正统十三年(1448年)九月,在狱外同伴的接应下,黄萧养和同监的难友集体越狱,攻入兵械局夺得兵器,举行起义。“赴之者如归市”,个把月的时间起义群众就发展到一万多人(67)。第二年六月,起义军分水陆两路进攻广州城:水路,在珠江上列舟数百艘进攻广州的南门;陆路,则从城西方向进攻广州,“制云梯、吕公车冲城”(68)。明朝镇守广东的安乡伯张安率领水军前来镇压,起义军迎击于戙船澳,“官军不能支,退至沙角尾”,起义军紧追不放,大败明军,安乡伯张安落水淹死(69)。明朝都指挥王清“自高州率舟师赴援,至广州沙角尾,水浅胶舟”。起义军装扮成逃难的平民,乘着小舟,载着柴薪及鱼盐等物,迎面划去。王清问他们“萧养所在,言未出口,伏兵出薪中”,跳上王清的坐船,尽杀明军,活捉了王清(70)。从此,明军将领就龟缩在广州城里不敢出战,登城望之,看到起义军“刃矢森发,相顾涕泣而已”(71)。明朝的将官,为了防止起义军混进城里,“禁民出入,樵采绝”(72)。这更加激起人民的愤怒,纷纷参加起义军,不久,起义军发展至十余万(73)。黄萧养乘势建立政权,称东阳王,据五羊驿为行宫,授官百余人(74)。

起义军发展如此迅速,是因为广东虽称富饶,然地远法疏,官员多贪污欺压人民;另外,广东沿海地区的地主阶级往往采用“占沙”和“抢割”来抢占农民的土地和农产品,也是原因之一。当时广东滨海地区,不断有冲积而成的新地,称为浮生土地,即沙田。这些土地“皆海中浮土,原无税业”(75),因此劳动人民往往到这里来垦种。当地的豪强地主为了抢夺农民的劳动成果,就前来“占沙”。所谓“占沙”,就是势豪之家“影占他人已熟之(沙)田为己物”(76)然后把抢占的沙田租给“沙头”,也称“总佃”,再由“沙头”分租给佃户。他们“以五分揽进”,而后“取十分于诸佃,不俟力耕,而已收其利数倍矣”(77)。这种“沙头”,“非巨猾不能胜任”(78),实际上就是一批地痞,凭借他们的恶势力在地方上充当二地主。地主阶级抢夺农民垦种沙田成果的另一种方式是“抢割”,这更是一种赤裸裸的强盗行径,每当庄稼成熟之时,恶霸地主“统率打手驾大船,列刃张旗以往”,连农作物带土地都抢夺过来,农民稍有反抗,就“多所杀伤”(79)。这种情况,在“顺德、香山、新会尤多”(80)。上述情形导致广东沿海一带社会矛盾尖锐,一旦有人举起反抗的大旗,这些被压迫的农民就会群起参加到起义队伍中来。

参加黄萧养起义军的基本群众,还有水乡的少数民族“疍家”。他们以“舟楫为宅,捕鱼为业”(81),社会地位极低,明朝统治者视之为“贱民”,洪武初“编户立里长,属河泊所,岁收渔课”(82)。明朝政府用繁重的渔税,对他们进行残酷的压榨,使得“男子冬夏止一裤襦,妇人量三岁益一布裙”(83)。黄萧养起义后,疍户渔民也纷纷参加起义军,进攻广州城(84)。所以黄萧养起义军的水军特别庞大,船只动称几百艘或千艘。

居住在山区的苗、瑶等少数族人民也参加了黄萧养的起义队伍。正统十三年(1448年)十二月,瑶族人“赵音旺等率众张旗帜,鸣钲鼓”,进攻泷水、电白等县,并自称“天贤将军”。他们与汉族人吴大甑等在高要聚众万余人,“叛应黄萧养”(85)。

明朝政府面对蓬勃发展的起义势力,感到光用武力镇压,不能平定,就采用反革命的两手策略。景泰元年(1450年)派右佥都御史杨信民巡抚广东。杨信民曾任广东左参议,有“廉吏”之称。他到广州后,就打开城门,收纳逃亡地主,扩充反革命力量,并开仓赈济,还派人到农民军中诱降招抚。又把“押印公据数万,散布四方。约曰,纵为盗,有此据者悉免罪,愿入城者听”(86)。经过杨信民的招抚,起义军分化了,不少人散归家乡。连黄萧养自己也动摇了,准备接受招抚。与此同时,明朝政府又派都督同知董兴率江西、两广军前去镇压。景泰元年二月,董兴率军至广州,这时黄萧养虽然有“舟千余艘,势甚炽”,但起义军经过杨信民的招抚,战斗意志减弱了。大洲一战,起义军被董兴所率明军屠杀一万余人,黄萧养中箭死(87)。此后,他的余部“屯聚三山及大良堡等处”,在三山尚有战船六百余艘,在大良还有起义军万余人,船八百余艘,依山濒海,立栅拒守。但这时起义军已士气低落,先后皆被董兴所率的明军镇压(88)。明朝军队“所过村聚多杀掠”(89)。对农民起义军的根据地更是大肆屠杀,黄萧养的家乡冲鹤堡,原来“烟户较盛”,经过明军的杀掠后,变得“井里萧条”(90)。明朝政府为了加强统治,把起义军的主要活动地区划出来,专门建立顺德县。但不管明朝政府怎样加强统治,人民的反抗并没有止息,在黄萧养起义军被镇压后不久,景泰二年(1451年)二月,原在黄萧养部下任过指挥千百户的莫饶斌等率顺德县农民再次起义,反抗明朝政府的统治(91)。

大藤峡,在广西桂平县西北六十里,因“峡中大藤如斗,延亘两岸”,所以称为大藤峡(92)。明代的大藤峡地区是泛指浔、柳两府之间,即今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以及武宣、象州、平南、桂平、贵港、藤县等周围几百里的山区。浔江流经其间,夹江诸山,层峦叠嶂,悬崖绝壁,形势十分险要。其中以藤峡最高,“登藤峡巅,数百里皆历历目前,军旅之聚散往来,可顾盼尽也”(93)。“广西瑶壮居多,盘万岭之中”,明代时,在大藤峡地区聚居着瑶、壮族人民,他们勤劳勇敢地开发着这一山区。除了大藤峡地区以外,如桂林之古田,平乐之府江,梧州之岑溪等都是瑶、壮族人民的聚居地区(94)。明朝的封建统治者总是把这些瑶、壮族人民说成是“盗窃劫掠无所不至”的“盗贼”,其实,他们和其他地区汉族人民一样,都是在受不了残酷的封建压迫剥削的情况下才奋起反抗的。史载“其性犹朴鲁,畏见官府,词讼稀简,钱粮亦肯完纳。惟守土者加意抚绥,行所无事,禁戢差役勿肆侵渔,而武职衙门亦无致多方需索骚扰,则庶乎可保百年无事也”。但明朝的官员总是向瑶、壮族人民加倍征收钱粮,并让他们“承应官府白米、老酒、鸡鹅鱼鸭”等。一些吏役又肆意敲诈,“畏见官府”的瑶、壮族人民“一涉词讼,差人执票拘提,匿不敢出,于是差人恣行鱼肉,饱其欲而归”(95)。所以瑶、壮族人民的生活十分艰苦,“逮春则縻啜以耕,借贷度日,少遇荒歉,则卖男鬻女,苟活一时”(96)。有压迫就有反抗,大藤峡地区的瑶、壮族人民,从明初洪武以来一直不断地进行着反抗斗争。永乐三年(1405年)浔、桂、柳三府瑶民起义,被征南将军韩观所率明军镇压(97)。宣德时,浔、柳、平乐、桂林、宜山、思恩等地瑶、壮族人民不断起义,明朝政府派山云充总兵官前往镇压。山云先后屠杀瑶、壮族人民一万二千二百六十人,在大藤峡地区“筑城堡十三,铺舍五百,陶砖凿石,增高益厚”(98),以此来巩固对少数族人民的统治。

明朝中期,社会矛盾日趋激化,封建统治者为了支撑摇摇欲坠的明王朝,在广西也加强他们的专制统治,增设卫所和土司衙门,并派军队包围瑶族、壮族人民的聚居地区。还利用田州土兵“于近山屯种,分界耕守,断贼出入”(99),把瑶族、壮族人民分割围困在荒山中。

但是压迫愈重,反抗愈烈。景泰七年(1456年)瑶人侯大苟率领瑶、壮族人民起义,聚众至万余人,修仁、荔浦、力山、平乐等地的各族贫民纷起响应,声势很盛。他们攻克郡县,出没山谷,“守吏不能制”(100)。明朝政府妄想用悬赏的办法来缉获侯大苟,“诏能捕大狗者,予千金,爵一级”,但没有一个人贪图富贵出卖他,“竟不可得”(101)。到英宗天顺年间,起义势力发展到广东高、廉、雷诸州(102)。天顺七年(1463年),大藤峡起义军七百余人,乘夜攻入梧州城,总兵官泰宁侯陈泾率兵数千人驻城中,不敢动,“惟调兵自卫,随军器械并备赏银物”,皆为起义军所有。起义军“劫库放囚”,活捉副使周,杀死致仕布政使宋钦。第二天黎明,起义军“声言,官军若动,则杀周副使”。就这样,明军眼巴巴地看着起义军出城。消息传到英宗朱祁镇那里,他气得大骂总兵镇巡是一批废物,说“梧州蕞尔小城,总兵、镇巡、三司俱拥重兵驻城中,乃为小贼所蔑视,况遇大敌乎!尔兵部其即议处行”(103)。明朝统治者看到瑶、壮族人民起义势力急剧发展,十分恐惧,于成化元年(1465年)急忙派右佥都御史韩雍率军十六万,前往广西镇压瑶、壮人民。他分兵五路,首先扑向修仁、力山,残杀人民七千多。接着又分两路进军,一路从北面象州、武宣方向分五道进攻,另一路从南面桂平、平南分八道进攻。明军对瑶、壮族人民进行血腥屠杀,将抓获的起义群众全部杀死,并将被支解的尸体“分挂林菁中,累累相属”(104)。起义军英勇拒战,但众寡悬殊,侯大苟被俘牺牲。韩雍血洗大藤峡,“积尸如山血如川,诛锄只许留襁褓”(105)。韩雍满以为起义人民被镇压下去了,于是斩断峡藤,把大藤峡改名“断藤峡”,洋洋得意地“勒石纪功而还”(106)。

但血腥镇压并不能吓住革命人民,就在侯大苟牺牲的第二年(成化二年),正当韩雍加官庆功的时候,侯郑昂又举起反抗的大旗,率领大藤峡起义军的余部七百余人,乘夜攻入浔州府城及洛容(今广西鹿寨县)、北流两县。明朝政府又命韩雍继续镇压。但当时瑶、壮族人民起义“所在蜂起”,思恩、浔、宾、柳城等地都有武装群众袭击明军,并发展到广东钦、化二州(107)。韩雍也不得不发出“终难靖乱”的哀叹(108)。这次起义断断续续一直延续到成化八年(1472年),才被暂时镇压下去。韩雍刚刚向皇帝报了功,第二年,柳、浔等地的起义群众就攻破了怀集县,“兵部劾雍奏报不实”,被罢了官。(109)

武宗正德时,大藤峡瑶、壮族人民的革命势力又不断发展起来。他们同当时全国各地的农民起义互相呼应,沉重地打击了明王朝的统治,使明朝封建统治者坐卧不宁。正德十一年(1516年)两广总督陈金偕总兵官毛锐率十三万军队进攻大藤峡,屠杀了七千多人民,并把大藤峡改名为“永通峡”,以为改成一个吉利的地名,大藤峡从此会太平无事。这当然是痴心妄想。当时人们编了一首歌谣对陈金进行了辛辣的讽刺:“永通不通,来葬江中;谁其作者,噫!陈公。”(110)

大藤峡人民的反抗斗争,到嘉靖时又蓬勃向前发展,他们“上连八寨,下通仙台、花相”诸处,“盘亘三百余里”(111)。“八寨”即思吉、周安、古卯、古蓬、古钵、都者、罗墨、剥丁八个村寨(112)。其地理位置,东连柳州,北连庆远、忻城,西连东兰,南接上林。“每寨有众千余,四山环合,同据一险”,“数千之众皆不纠而合”,人多势大(113)。他们和大藤峡的起义群众互相支持,攻击郡县,严重地威胁着明朝政府对广西的统治。而这时思恩、田州土酋卢苏、王受也反叛明朝。嘉靖六年(1527年)五月,明廷命王守仁以兵部尚书总制两广、江西、湖广军务。王守仁到达江西后,对卢、王主抚,而对瑶、壮族起义人民则主剿,其爱憎非常分明。卢、王投降了王守仁,王守仁就利用他们的部众七万人镇压起义人民。

但王守仁在表面上却宣传卢、王已降,“地方平靖”,各处官军“放回休息,及时农种”,并“故为遣散诸兵状”(114),使得农民起义军“弛不为备”(115),王守仁在暗地里却抓紧调兵遣将,向八寨及大藤峡合拢。于嘉靖七年四、五月间突然进击八寨和大藤峡,“乘夜衔枚袭之”,“四面夹攻”(116)。起义军被王守仁的假象蒙蔽,不作警备,吃了亏,八寨和大藤峡皆被明军攻破。但他们“突遇官兵四面攻围”时,仍“恃其骁悍,蜂拥来敌”,打得“极其猛悍”(117)。王守仁得手后,接着就是一场血腥的大屠杀,“官兵追杀,遍搜山洞无遗”,岩洞之中,林木之下,堆积大量死尸,“臭恶薰蒸,不可复前”(118)。仅据王守仁自己所开列的报功单,被屠杀的人民就达一万五千余人(119)。王守仁这个理学家,除了用武力镇压以外,还不断采取政治攻势。他认为“理学不明,人心陷溺”(120),“安上治民莫善于礼”(121);对少数族地区这些“边方远郡”,如果“徒事刑驱势迫,是谓以火济火”,那是无益于治的,而应该“教之以礼”,“小人学道则易使矣”(122)。于是他到处建讲堂、兴学校,在南宁府创办了一个敷文书院,教习孔孟之道的“圣贤之学”,“以求圣贤身心之功”(123)。王守仁企图用军事镇压和思想麻醉的反动的两手,强使人民服服帖帖地服从地主阶级的统治。但瑶族、壮族人民并不上他的当,嘉靖十五年(1536年)大藤峡瑶、壮族人民又在侯胜海、侯公丁的率领下举行起义。侯胜海被明军诱杀,侯公丁率众二千余人攻下了明军新建的城堡,杀守兵二百人。这次起义直到嘉靖十八年才被平定下去(124)。

明代时期,广西瑶、壮族人民不畏强暴,此伏彼起,持续不断地打击明王朝的统治。岑溪县瑶族人民把这种斗争概括为如下的十六个字:“官有万兵,我有万山;兵来我去,兵去我还。”(125)表示了他们坚强不屈的精神。

洪武三年(1370年)十一月,朱元璋要户部建立户帖制度时说:“民者,国之本也。”(126)其后他的继承者也都很重视户口,凡行祭天的“郊祀礼,中书省以户籍陈坛下,荐之天,祭毕而藏之”(127)。因此,明朝政府对人户的控制也特别严格,朱元璋时期花了不少力量来整顿户籍,编制黄册。明朝的法律规定,人民外出超过一百里的,要向政府领取“路引”,否则就要以私度关津论罪,杖八十(128)。其目的就是要把人户束缚在土地上,以便进行赋税和徭役的剥削。明朝初期,政府对人户的控制比较有效,但到明中叶时,随着土地兼并的剧烈和赋役的苛重,“逃户”和“流民”日益增多(129)。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天下户一千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口六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弘治四年(1491年)户九百十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万一千一百五十八(130)。经过百年生息之后的弘治时期,户口反而比洪武时减少了,其原因,除了“投倚豪门”以外,就是成了“逃户”和“流民”。史籍关于明中叶流民问题严重存在的记载比比皆是。正统时,“山东、陕西流民就食河南者二十余万”(131)。正统八年(1443年)监察御史彭勗在凤阳、颍川一带,“所见逃民,动以万计,扶老携幼,风栖露宿,询其所自,皆真定、保定、山东诸处之民”(132)。山西代州繁峙县“编民二千一百六十六户”,正统三年逃亡者二分之一(133)。南直隶池州府所属六县,“洪武间户口二百七十余里”,“自宣德以来,户口止存三之一”(134)。洪武时,浙江“金华府七县户口二十五万六千有奇”,“台州四县,户口一十八万八千有奇”,“自宣德迄今(正统),户口,金华已耗五之二,台州止存三之一”(135)。正统十年(1445年)“陕西远近饥民求食者日有二千余人,饥死数百”,高陵、渭南、富平等县居民“俱闭门塞户,逃窜趁食”(136)。成化时,山西代州等地“军民逃移道路者,无日无之”。(137)

明中叶“逃户”、“流民”问题的严重存在,使明朝政府的赋税徭役流失。同时逃户、流民的聚集,也容易引起武装暴动,直接威胁明王朝的封建统治,这成为明朝统治者的“腹心之疾”(138)。所以,明朝政府采取种种措施来加以遏止。正统元年(1436年)明政府曾造“逃户周知册”,登记逃民乡里、姓名、男女口数,以及逃民遗下税粮有无着落等项,送报巡抚,以督令他们回籍复业,或在当地耕种土地纳税服役。第二年发布“挨勘流民令”,登记流民男女大小丁口,门墙刷上标记,十家编为一甲,互相识保,由所在里长带管。如果不服招抚者,“正犯处死,户下编发边卫充军”。为了贯彻这些政策,明朝政府还于正统四年,在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湖广布政司所属并顺天等府州,添设抚治流民之官。景泰二年(1451年)又申“隐丁换户之禁”,要原来隐瞒丁口及改换户籍的自首改正入籍。(139)但这些措施,都没能使流民的巨流衰减下去。

当时流民聚集得最多的是荆襄地区。长期以来,许多破产农民流亡到这里垦荒开矿,到成化年间,聚集到这里的流民已达一百五十万人以上(140)。荆襄的郧阳地区,在湖广、河南、陕西、四川四省交界处,“延蔓数千里,山深地广”(141),有大量空闲荒地,是流民屯聚开垦的理想地区。为了加强对这一带的控制,天顺八年(1464年)明朝政府特地添设湖广布政司参议一员,专门管理荆、襄、南阳三府流民事宜。

正当明朝政府一步步加强控制和压迫的时候,荆襄流民在刘通(又名刘千斤)、石龙(又名石和尚)领导下举行了起义。刘通,河南西华人,正统中流亡到湖广房县(今湖北房县)。成化元年(1465年),刘通与石龙、冯子龙等人于房县大石厂立黄旗聚众,据梅溪寺称汉王,年号德胜,任命了将军、元帅等官职。流民纷纷参加起义,众至四万人(142)。刘通在襄阳房县、豆沙河诸处万山之中,分作七屯(143),且耕且战。明朝政府急忙派工部尚书白圭、湖广总兵李震前去镇压。在梅溪附近,起义军大败李震所部湖广军,杀都指挥以下军官三十八人(144)。白圭所率明军从南漳(今湖北南漳)、远安、房县、谷城四路向梅溪进逼。刘通转至寿阳,于古口山与明军血战二日,被俘牺牲。明军残酷地杀害了起义群众及家属一万余人,“男子十一岁以上者皆斩之”(145)。石龙一路起义军转至四川,攻下巫山、大昌,杀夔州通判王祯。石龙部下刘长子叛变,缚石龙投降明军,石龙不屈牺牲。刘长子还帮助明军诱杀了刘通妻连氏及其他起义军六百余人。最后,叛徒刘长子也被明廷所杀(146)。

刘通、石龙所领导的流民起义虽然失败了,但连续几年旱灾,流民仍源源不断地进入荆襄山区。到成化六年(1470年),李原和小王洪又举起反抗的大旗。李原,又称李胡子,河南新郑人,与小王洪原来都是刘通的部下。李原起义后,称太平王,活动于湖广南漳、河南内乡(今河南内乡)、陕西渭南三省交界地区,流民附和的达百万人。明朝政府即命都御史项忠总督河南、湖广、荆、襄军务,与湖广总兵官李震前往镇压。项忠到襄阳后,又增调永顺、保靖土兵,合共二十五万人,分八路进攻起义军(147)。同时遣人入山诱流民出山复业。流民多半是赤手空拳附和李原起义的,没有严密的组织,也没有武器,在项忠的骗诱下,有几十万流民出山,削弱了李原起义军的力量。成化七年(1471年)李原在竹山(今湖北竹山)遭到明军的袭击,战败被俘。小王洪率众五百转至均州(今湖北丹江口市),也被明军俘获。项忠对起义军和流民进行了血腥的大屠杀。有的自洪武以来即在这里世代居住而且并未参加起义,“兵入,尽草剃之,死者枕藉山谷”(148)。一批被解去湖广、贵州充军的起义军,“舟行多疫死,弃尸江浒,臭不可闻”(149)。而被骗出山的流民,项忠强迫他们还乡,“适值溽暑,因饥渴而死。妻子被掠,瘟疫盛行,船夫递解者惧其相染,故覆舟于江”,大部分人因此丧命(150)。

项忠经过灭绝人性的大屠杀以后,在流民的累累白骨上树立起一块“平荆襄碑”纪“功”。人们管它叫“堕泪碑”,表示对屠夫项忠的无比愤怒,对被难流民的深情哀悼(151)。明朝政府把流民已垦种成熟的所谓“无税田亩”分配给各级军官。荆襄地区附近的藩王也纷纷以荒闲地名目乞请霸占。成化十年(1474年),明宪宗“以南阳府闲地一百四十顷赐唐王”(152)。同年又以“流民所遗”土地三十顷赐襄王第三子(153)。

明朝政府在杀逐流民以后,企图用严刑峻法和筑堡戍守的办法来隔绝郧阳地区,防止复有流民进入。当时明朝政府曾申明榜谕:“若复有流入前禁山场者,执付巡按三司,枷号一月,于山口示众,全家谪戍边卫。”又在十二个通行要路“筑立营堡,分兵守之,堡二百人”,每两个营堡委指挥一员。还在八个要口,筑立巡检司(154)。

但饥寒交迫的农民“入山就食,势不可止”(155)。成化十二年(1476年),在荆襄地区的流民又集聚到几十万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祭酒周洪谟乃著《流民说》,他总结了东晋时用侨置郡县办法处置荆襄流民的历史经验说:“此前代处置荆襄流民者,甚得其道。”他认为:“若今听其近诸县者附籍,远诸县者设州县以抚之,置官吏,编里甲,宽徭役,使安生业,则流民皆齐民矣。”(156)昏庸的明朝君臣,面对无法压服流民的现实情况,就采取了周洪谟的提议,于成化十二年二月命都御史原杰经略郧阳,抚定流民。同年七月,北城兵马吏目文会又条上三事,其内容和周洪谟所说的相仿。于是有九万六千多户几十万流民于当地附籍,荆襄地区的流民问题,暂时得到解决。周洪谟和文会提出的这一处置流民的办法,虽然也是从明朝统治者的利益出发来考虑的,但它比昏庸的明朝君臣前此所用的斩尽杀绝的办法要好得多,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谷应泰评论说:“故一介之吏,贤于十万之师;耰之民,胜于组练之甲。”(157)这个论断是颇有见地的。

明武宗正德三年(1508年)冬,四川保宁人刘烈领导当地群众起义,进攻陕西汉中等地。第二年,刘烈在战斗中为乱兵所杀(158)。刘烈虽然牺牲了,但他发动的起义,却引发了四川各地人民的武装暴动,紧接着起来反抗明朝封建统治的是保宁人蓝廷瑞、鄢本恕和廖惠领导的起义。正德四年十二月,蓝廷瑞称“顺天王”,鄢本恕称“刮地王”,廖惠称“扫地王”,四川人民纷纷参加起义军,众至十万,置四十八总管,势力扩展到陕西、湖广等地(159)。蓝廷瑞与廖惠主张在保宁建根据地,而鄢本恕主张以汉中为根据地,再取郧阳,由荆、襄东下(160)。廖惠率军攻克通江(今四川通江县),杀明参议黄瓒。明朝政府派刑部尚书洪钟总督川、陕、湖广、河南四省军务,会合四川巡抚林俊,并调用石柱等地少数民族土兵,镇压农民军。廖惠攻克通江后,在撤往龙滩河的战斗中被俘。蓝廷瑞和鄢本恕转至汉中,被陕西明军逼回四川。正德六年(1511年),起义军在东乡被明军围困,想结交土酋彭世麟,从其营地突围,彭世麟与洪钟定计,诱蓝、鄢等起义军首领二十八人同至彭营赴宴,将之全部俘虏,于是起义军大部瓦解,“四出奔逸山谷”(161)。余众在廖麻子领导下与曹甫、方四的起义军联合,继续战斗。

曹甫是四川江津人,方四是四川仁寿人。他们于正德六年(1511年)正月起义(162),围攻江津县城,杀佥事吴景。曹甫也称顺天王,四川巡抚林俊率兵前去镇压,曹甫战败被杀。其余部由方四、任胡子、麻六儿等率领转至綦江,进入贵州思南、石阡等府。方四称“总兵”,任胡子称“御史”,其他三十多个首领称“评事”。不久,方四所部起义军由贵州复入四川。八月,起义军攻东乡、永澄诸处,并声言要攻取江津、重庆、泸州、叙州以及成都,“远近震骇”。明军一面加强军事围剿,一面把起义军的族属从仁寿县找来,到起义军中去劝降。方四等杀了说客,拒不投降。于是明军分六哨猛攻起义军,战斗十分激烈,当起义军被明军包围时,许多战士跳悬崖沟壑,誓不投降。任胡子在这次战斗中牺牲,方四率二千余人突围进入贵州思南。到正德七年,起义军又从贵州进入四川,闰五月,自南川到綦江,战败,方四被地主武装所捕(163)。

当方四这支起义军被明军镇压时,廖麻子、喻思俸部以及内江胳松祥部、崇庆范藻部的起义军势力又发展起来,到处进攻州县,“众号二十万”(164)。这时,明朝四川巡抚高崇熙采取招抚政策,把开城临江市地方空出来让廖麻子部起义军居住和耕种,并答应三年不征赋役。廖麻子进驻临江市后不久又起兵反抗(165)。明朝政府以四川农民起义历久不能平服,罢了总督洪钟的官,巡抚高崇熙则被逮下狱,改派彭泽为总督,马昊为巡抚。彭泽等率领苗兵围剿起义军,廖麻子于剑州战败被杀,起义军复推喻思俸为首领,坚持战斗,杀明都指挥姚震,转入巴山,不久又从巴山出击,打败陕西明军,进抵略阳(今陕西略阳),攻四川广元,为明军所堵,转至西乡(今陕西西乡)。正德八年(1513年)为彭泽、马昊所率明军包围,喻思俸战败被俘。接着,彭泽与马昊率兵镇压了内江骆松祥部,正德九年正月,又镇压了崇庆范藻部起义军(166)。

上述四川地区的农民起义,自正德三年刘烈起义,到九年范藻所部起义军最后被镇压,前后历时六年,转战于四川、贵州、陕西三省地区,给当地地主阶级和明王朝的统治以沉重的打击。明朝皇帝为镇压起义几次换将易帅,这反映了这次起义对明王朝的震动之大。

河北地区是明朝的统治中心,明中叶时,皇室和勋贵在这里广占庄田,农民的土地大都被他们侵占。同时,河北农民还受明朝政府的马政之害。为了保证军用马匹的供应,明朝政府自明初以来佥派今河北、河南、山东、江苏、安徽地区的农民充当养马户,为之喂养种马,缴纳马驹。明中叶以后,又将北京附近的若干州县改养寄养马(从喂养种马地区征取孳生的马匹,送到北京附近寄养,以备随时取用,这种马匹叫寄养马)。平时,养马户饲养种马和寄养马要付出很多劳动力,一匹马在家朝夕喂养,就不能抽出时间来进行其他生产。而且当所养马匹死亡或种马孳生不及额时,养马户还要赔纳。“孳牧种马一有倒失,随即买补,相因无穷。孳生马驹,今年印记,明年搭配,又明年算驹,相继不绝。算驹之中,有定驹而未成者,有显驹而坠胎者,总为亏欠,俱在赔偿。官吏畏责,未免追并。小民卖田产鬻男女以充其数,苦不可言”(167)。那时河北地区养马之害尤重,当时人就说过:“江南之患粮为最,河北之患马为最。”(168)另外,河北密迩京师,还是厂、卫特务人员肆虐最厉害的地方。因此,这里社会矛盾非常尖锐,在统治阶级残酷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下,人民生活极为痛苦,不断起来反抗。有些因失掉土地而无法生活的农民,团聚起来,劫富济贫,他们经常骑马驰骋在平原旷野,因被称为“响马盗”。到武宗正德时,人民的反抗越来越厉害,“聚党益炽”(169)。当时在两广、江西、湖广、四川、陕西等地区,农民起义接连爆发。明武宗朱厚照和宦官刘瑾为了安定京师这一根本重地,就于正德四年(1509年)九月派出了所谓的“捕盗御史”,“分遣御史甯杲于真定、殷毅于天津、薛凤鸣于淮扬,专事捕盗”(170)。甯杲“奏立什伍连坐法,盗贼捕获无虚日,每械盗贼入真定,用鼓吹前导,金鼓之声弥日不绝”(171),弄得人心惶惶,一片恐怖气氛。而刽子手甯杲和殷毅则在血泊中爬上了佥都御史的官位。人民更加仇恨明王朝的反动统治,终于在正德五年(1510年)十月由文安人刘六、刘七为首在霸州举行起义,“诸穷民响应之,旬日有众数千人,屡败官兵”(172)。明朝的“捕盗御史”不敢抵敌,起义军经过阜城、交河时,甯杲等到起义军走后,“遂掠杀二县义门等村居民王秉仁等百六十余人,斩首而去”,“又于景州逐田中耕者,所杀数十人,至有一家四、五人俱死者”(173)。所以“官军所过之地,即闭门逃遁”(174)。而农民起义军却深得人民的欢迎和拥护,“凡‘贼’过之处,则乐于供给,粮草器械皆因于民,弃家从乱者比比而是”(175)。文安生员赵,也与他的两个弟弟率五百人参加起义军(176)。

正德六年(1511年),起义军由河北攻入山东,以后又由山东回攻京畿。“自畿南达山东,倏忽来去,势如风雨”(177)。这时起义军的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已有众数万人,就分为两路:以刘六、刘七、齐彦名为一路,由刘六为首领;以杨虎、刘惠、赵、邢老虎为一路,由杨虎为首领(178)。他们“恃马力倏忽驰骤,栖野不占城郭,蹈虚不立方所”(179)。两路起义军时分时合,互相倚重,转战于河北、山东等地。

正德六年九月,杨虎一路起义军破兴济(河北沧县属镇)、沧州,进至山东蒙山,败副总兵李瑾所率的明军。过泰安时,赵题诗有“纵横六合谁敢捕”之句,可见当时起义军势力之盛。他们进军至济南、东昌、兖州、登州、莱州等地(180)。这时,由于山东诸郡县多为农民军所破,明朝政府把主张招抚起义军的右都御史马中锡逮捕下狱。命太监谷大用总督军务,兵部侍郎陆完提督军务,除加派京营军外,并增调宣府、大同、延绥边兵前来镇压起义军,企图把起义军围困消灭在山东(181)。杨虎突破明军的包围,南向进攻徐州,没有攻克,乃于正德六年(1511年)十一月至宿迁渡小黄河(黄河故道),杨虎在渡河战斗中落水牺牲,众推刘惠为首、赵为副。杨虎妻崔氏,勇敢善战,杨虎死后,她仍在起义军率部参战,号“杨寡妇军”(182)。刘惠率军进入南直隶的霍丘(今安徽霍丘),大败明军,杀都指挥王保,破鹿邑、新蔡。“当是时,河、淮南北官吏望风遁”(183),人民纷纷参加起义军,势力日盛。刘惠等于是进一步整顿起义队伍,共推刘三(即刘惠)为奉天征讨大元帅,赵更名怀忠,称副元帅。小张永领前军,管四领后军,刘资领左军,马虎领右军,邢老虎领中军,并称都督。陈翰为侍谋军国元帅长史。分二十八营,应二十八宿,各树大旗为号。“置金旗二,大书:‘虎贲三千,直抵幽燕之地;龙飞九五,重开混沌之天。’”(184)明朝统治者派人至赵军招抚,赵复书说:“群奸在朝,浊乱海内,诛杀谏臣,屏斥元老。乞皇上独断,枭群奸之首以谢天下,斩臣之首以谢群奸。”(185)赵虽然拒绝了明朝的招抚,但从这封复信的内容以及他改名怀忠的情况,可以看出赵反奸臣不反皇帝的思想局限性。不久起义军攻破河南裕州,杀明指挥詹济、同知郁采。正德七年(1512年)二月,邢老虎病死,赵并其众,“号十三万,骑五千”,当时以赵所率领的一支起义军最为壮大。遂转攻襄阳、樊城、枣阳、随州、新野,破泌阳,火烧前大学士焦芳家。赵命“取芳衣冠被庭树,历数其恶”,叫起义军战士斩之,说:“吾手诛此贼以谢天下。”(186)这时,明朝派遣都御史彭泽和咸宁伯仇钺率军全力围剿河南起义军,刘惠和赵退到固始、颍州、光山,又至六安。正德七年闰五月,起义军想摆脱明军的追剿,分其众为二:刘惠率众万余人北赴商城;赵向东北赴凤阳、泗州,最后转至湖广应山(今湖北应山)。这时,起义军首领张通、陈翰等投降明军,赵势孤,“遇僧真安,因削剃须发,藏度牒”,“欲渡江从江西‘贼’,再图大举”,行至江夏,被明军擒获(187)。刘惠一路转至桐柏、南召,在战斗中刘惠被明军射中左目,自杀(188)。

刘六、刘七率领的那支起义军,于正德六年(1511年)秋自河北进入山东后,连破日照、海丰、寿张、阳谷、安丘、宁阳、曲阜、沂水、泗水、费十城。攻济宁,焚明政府漕舟千二百艘,俘虏了工部主事王宠(189)。正德七年四月,明军“十万人合围”起义军于登州嵩浅坡、古县集等地,刘六、刘七率精骑突围,“其势无前,(明)诸军悉出,莫能御”(190)。他们再由山东攻入河北,进至香河、宝坻、玉田诸县,转攻武清,大败明军,杀明参政王杲,威胁明朝的统治中心北京,明朝政府慌忙派重兵堵截。起义军转至冠县、平原、邳州,渡河到固始。这时,河南刘惠、赵所统率的起义军已被明军打败,刘六等孤军奋战,势力衰弱。刘六、刘七率军走湖广,在黄州团风镇兵败,刘六与其子投水自杀(191)。刘七和齐彦名等夺得船只,从长江顺流而下直至南直隶南通(今江苏南通)。起义军活跃在九江、安庆直到南通的长江沿岸,“凡三过南京,往来如入无人之境”(192)。但刘七、齐彦名等起义军首领“不安舟居”,“欲自通、泰登岸趋淮安,复还山东,为扬州官军所拒”(193)。于是就以狼山为根据地,不断出击常州、江阴等地。这时,明朝会剿的军队已齐集到大江南、北,向南通进逼。而起义军内部不和,“以失地利相尤,多溃去”(194)。正德七年七月,明朝副总兵刘晖率辽东兵,千总任玺率大同兵,游击郤永率宣府兵,进攻狼山,起义军英勇迎战,不少战士不愿作俘虏,跳崖而死,刘七中箭投水自杀,齐彦名英勇战死(195)。几百名起义军战士几乎全部壮烈牺牲,起义失败。

刘六、刘七领导的这次起义,持续三年,转战南、北直隶和山东、河南、湖广等广大地区,所过之处,狠狠地打击了地主豪绅和贪官污吏。而对广大农民则予以赈济,深得人民拥护。他们失败的主要原因是两支起义军之间没有密切配合。如刘惠和赵率领的一支起义军,在挺进河南后,就与刘六、刘七失去联系;而且发展虽快,但长期流动作战,没有建立根据地,士兵疲于奔走,兵员和军需都缺乏供应,以致为明军各个击破。

正当刘六、刘七领导的起义军驰骋于北方广大地区,威胁明朝首都时,正德六年(1511年)前后,江西各地也爆发了多起农民起义。抚州东乡有王钰五、徐仰三、傅杰一等部,饶州姚源洞(今江西万年县境)有汪澄二、王浩八、殷勇十等部,瑞州华林山(今江西高安市境)有罗光权、陈福一等部,赣州大帽山(今江西寻乌县南)有何积钦部,靖安县(今江西靖安)越王岭玛瑙寨有胡雷二等部(196)。起义军于山谷间“据险立寨”,各地“贫民多归之”。他们互相支援,声势甚盛(197)。赣州起义军进攻新淦,执明参政赵士贤。华林山起义军攻破瑞州府城(今江西高安),“江西大震”。当地地方官惊慌万状,纷纷告急。明朝政府于正德六年二月,派右都御史陈金总制军务,统率南直隶、浙江、福建、广东、湖广五省明军前往镇压。

陈金到江西后,先有南赣巡抚周南率军攻打大帽山。大帽山地当江西、广东、福建三省交界处,鸟道纡回,林木深阻。张番璮等起义军首领聚众数千人,以此为根据地,不时出击,先后攻占建宁、宁化、石城、万安诸县。正德七年(1512年)正月,周南调动了江西、广东、福建三省明军分道攻入大帽山,张番璮被捕牺牲(198)。

正德七年五月,陈金又派按察司副使周宪等分兵三路进攻华林。起义军凭高据险,杀败明军,活捉周宪,粉碎了围剿。陈金感到江西等地的“属郡兵不足用”,就增调大同边兵和广西土兵。土兵凶狠,烧杀、奸淫、抢劫,无所不为,陈金为了镇压起义军,丝毫不加禁止,甚至还有意怂恿土兵进行杀掠。“有巨族数百口阖门罹难者。所获妇女率指为贼属,载数千艘去”。所以民间谣曰:“土贼犹可,土兵杀我。”(199)陈金又派南昌知府李承勋会合土兵进攻华林。同时出榜招降,凡投降的,“官给赀产”,用为向导。李承勋还特意豢养了一个名叫黄奇的起义军叛徒,利用他到起义军中去诱降,“诱所与约降者来,既见,复纵之去,令为内应”。策划停当,明军就叫叛徒黄奇等作向导,夜袭起义军。华林军“自据险后,官军无一人敢近垒者”。这次,却在明军和内奸的夹击下吃了败仗,四千多起义军遭到屠杀,罗光权也英勇牺牲(200)。

陈金在镇压了华林军以后,就去围剿姚源起义军。明军从余干、安仁、贵溪、鄱阳、乐平等地包围起义军,陈金自己亲率大军直攻姚源。殷勇十负重伤牺牲(201)。粮长出身的王浩八率余众投降(202),屯驻浙江开化。正德八年(1513年)春,王浩八再次起义,打回贵溪裴源山,“余众复集,连营十里”(203)。于是在朝当官的江西人纷纷攻讦陈金“不能平贼,反多杀无辜”(204)。明朝政府遂以俞谏代陈金督江西、浙江、福建军务。俞谏命江西参政吴廷举等进攻起义军,吴廷举“欲用奇谋取胜”,亲自到王浩八军中去说降,被王浩八拘留,但王浩八没有严加看管,吴廷举得以勾结起义军中的一些叛徒逃回。明军将领认为江西起义军已皆平定,只有这一处了,“不若乘胜扑灭之,遂尽杀来降者”(205)。姚源军余部就放弃营寨,突围到徽州、衢州等处,不久也被明军所消灭。

明朝政府平定了江西境内的上述几支农民起义军以后,封建统治得到了稳定,地主阶级又加重了对农民的压榨。在农民起义时遭到打击的地主恶霸处处寻机报复,对被招抚的“新民”横加迫害。这又激起了农民的反抗,正德十二年(1517年)前后又爆发了数支农民起义。其中有在南安府横水、桶冈、左溪等地(今江西崇义境内)的谢志山、蓝天凤部,南安大余县的陈曰能部,占据浰头(今广东和平境内)的池仲容部,广东乐昌的高快马部等;另外,大帽山农民也在詹师富领导下重新起义。这些起义部队,活跃在福建、江西、湖广和广东方圆千里的广大地区,攻州县,杀官员,搅乱了封建秩序(206)。明朝政府派遣右佥都御史王守仁为南赣巡抚,前去镇压。王守仁到江西后,上疏说:巡抚权轻,无以令将士。明朝政府根据他的要求,加衔“提督军务,得便宜从事”(207)。于是王守仁立即对明朝的地方军队进行了整顿。他在四省兵备官所属军队中,挑选出一批精锐者,又选其中最优者“署为将领”,随其作战。其余老弱者全部裁汰下来,专守关隘。他对兵制也作了改变:“以二十五人为伍,伍有小甲;二伍为队,队有总甲;四队为哨,哨有长,协哨二佐之;二哨为营,营有官,参谋二佐之;三营为阵,阵有偏将;二阵为军,军有副将。”各级军官“皆临事委,不命于朝;副将以下,得递相罚治”(208)。经过这番整顿,明朝的地方军队比原来大为精悍,而王守仁也因此在军队中建立起自己的权威。王守仁对战术也很讲究,特别重视出其不意地进行突然袭击,他要其部属,“专以相机剿袭为事,声东击西,务使踪迹靡定,倏聚复散,每念变态无常”(209)。对于采用镇压与招抚兼施的两手策略,及利用农民军的叛降分子,王守仁也极重视。如对龙川“新民”卢珂、郑志高、陈英三人,他就允许他们“仍领旧所部二千余众”。在王守仁的利用下,卢珂等“独抗‘贼’”,成为浰头起义军的死敌。后来王守仁就是在卢珂等的配合下,剿灭了浰头的起义军(210)。为了使农民军失去据险固守的条件,王守仁每搞掉一个农民军的据点,还在形势险要的地方建立营场,“先竖木栅,逐渐修筑土城”(211)。上述情况说明,王守仁是一个十分阴险狡猾的家伙,其封建统治经验极为丰富。由于王守仁这些政治措施的实行,到正德十三年(1518年),南赣的几支农民起义军都次第被镇压下去了。

明代中期一百多年中,农民起义接连不断,其中以正统时叶宗留、邓茂七起义,成化时荆襄流民起义和正德时刘六、刘七起义,为三个高潮。这三个高潮之间的间隔都很短,明朝政府费了很大力量刚把前一个高潮平息下去,后一个高潮就紧接着涌来。正统至正德年间的农民起义不仅次数多,而且范围也很广,其中虽没有一次形成全国性的规模,但把各次起义活动的地域综合起来,则几乎遍及全国各个省区。参加起义的群众成分很复杂,有佃农、流民、矿工、水上居民、炉主、粮长和生员,以及少数民族的人民等。其中虽以贫苦农民为主体,但一些中小地主也卷进来了。正统至正德年间的农民起义次数如此多、范围如此大、参加的成分如此广泛,自然会在历史上发生深刻的影响和巨大的作用。

正统至正德年间的农民起义,没有提出明确的政治纲领。但有的农民起义军直接提出“奉天征讨”,“直捣幽燕之地”,这说明他们要推翻明朝的反动统治。另外他们的称号和斗争中的若干言行,也反映了起义农民反对封建压迫和封建剥削,要求平等和平均的政治理想。如邓茂七起义称“铲平王”,他起义的第二年贵州苗民虫富起义亦称“铲平王”(212),李原称“太平王”,也自称为“平王”等。这种思想,不始于正统至正德年间,明初已有起义者称“铲平王”的现象,明代以前(如唐末和宋代)也有相似情况发生,但正统至正德年间它再次出现,仍有特别指出的必要。列宁说过:“在反对旧专制制度的斗争中,特别是反对旧农奴主大土地占有制的斗争中,平等思想是最革命的思想。”他又说:“因为它反映了反对封建农奴制的不平等现象的斗争。”(213)正统至正德年间农民要求平均平等的政治思想再一次表现出来,反映了农民坚决反对封建制度的不屈不挠的战斗意志。

正统至正德年间的农民起义,冲破了明朝政府的山禁和关津制度,开辟了山区,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叶宗留、邓茂七起义后,明朝政府于景泰二年(1451年)在浙江“析丽水、青田两县,置云和、宣平、景宁三县。福建置永安、寿宁二县”(214)。荆襄流民起义后,明朝政府被迫允许流民于当地附籍,“许各自占旷土”,“令开垦为永业”。并在成化十二年(1476年),于“湖广割竹山地,分置竹溪县,割郧津地,分置郧西县;河南割南阳、汝州、唐县地,分置桐柏、南召、伊阳三县;陕西析商县地为商南、山阳二县,而以商县为商州。使流寓土著者参错以居。又即郧县城置郧阳府,以统郧、房、竹山、竹溪、郧西、上津六县”(215)。武宗时江西农民起义后,明朝政府于正德七年(1512年)在姚源洞、横山地区置万年、东乡二县(216)。正德十四年在横水、桶冈地区置崇义县(217)。这些府县的设置,从明朝政府方面来说,固然是为了控制劳动人民,从而进行奴役和剥削。但在另一方面,它标志着广大农民的英勇斗争,打破了明朝政府的种种封禁,将使这里的山区得以进一步开辟,生产得以进一步发展。

正统至正德年间的农民起义,教训了明朝的封建统治者,使一些较有远见的官员感到要继续维持明朝的统治就必须实行改革,以缓和当时尖锐的社会矛盾。如弘治“中兴”荆襄流民起义以后,孝宗朱祐樘的改良政治正是受了这些起义的推动。当然,这些改革都是有限度的,但总比不改革要好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民起义的成果。

(1) 《明史》卷77《食货志》。

(2) 《明史》卷190《梁储传》。

(3) 张畴用:《风世类编》卷2。

(4) 《明太宗实录》卷20。

(5) 《明会典》卷18“户部”5“屯田”。

(6) 《明会典》卷18“户部”5“屯田”。

(7) 《明经世文编》卷359庞尚鹏《清理固原屯田疏》。

(8) 康熙《楚雄府志》卷8。

(9) 《明经世文编》卷358庞尚鹏《清理宣府屯田疏》。

(10) 《明经世文编》卷360庞尚鹏《清理甘肃屯田疏》。

(11) 《明经世文编》卷210方日乾《抚恤屯田官军疏》。

(12) 《明经世文编》卷115杨一清《论甘肃事宜》。

(13) 《明孝宗实录》卷101。

(14) 《明经世文编》卷359庞尚鹏《清理延绥屯田疏》。

(15) 《明太宗实录》卷16。

(16) 《明宣宗实录》卷76。

(17) 《明英宗实录》卷123。

(18) 《明宪宗实录》卷156。

(19) 《明英宗实录》卷46。

(20) 《明经世文编》卷359庞尚鹏《清理延绥屯田疏》、《清理大同屯田疏》、《清理蓟镇屯田疏》。

(21) 《明经世文编》卷359庞尚鹏《清理延绥屯田疏》、《清理大同屯田疏》、《清理蓟镇屯田疏》。

(22) 《明经世文编》卷359庞尚鹏《清理延绥屯田疏》、《清理大同屯田疏》、《清理蓟镇屯田疏》。

(23) 《明经世文编》卷210方日乾《抚恤屯田官军疏》。

(24) 《明经世文编》卷163林希元《应诏陈言屯田疏》。

(25) 《西园闻见录》卷36。

(26) 《续文献通考》卷20。

(27) 《西园闻见录》卷35。

(28) 《明史》卷80《食货志》。

(29) 《明史》卷80《食货志》。

(30) 《明史》卷77《食货志》。

(31) 《明史》卷80《食货志》。

(32) 《明史》卷77《食货志》。

(33) 《明史》卷77《食货志》。

(34) 《明世宗实录》卷102。

(35) 《明史》卷77《食货志》。

(36) 《明史》卷82《食货志》。

(37) 《明史》卷78《食货志》。

(38) 《明会典》卷29《征收》。

(39) 《明经世文编》卷81徐恪《修政弭灾疏》。

(40) 《明太祖实录》卷203。

(41) 《明会典》卷20《户口二·赋役》。

(42) 《明宪宗实录》卷33。

(43) 归有光:《震川先生文集》卷18《外舅光禄寺典簿魏公墓志铭》。

(44) 《明宪宗实录》卷33。

(45) 《明孝宗实录》卷61。

(46) 《明史》卷203《欧阳铎传》。

(47) 《明会典》卷157“兵部”四十“皂隶”。

(48) 《明孝宗实录》卷42。

(49) 《明宪宗实录》卷265。

(50) 《明史》卷91《兵志》。

(51)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4《福建》。

(52) 乾隆《太湖备考》卷15《补遗》。

(53) 同治《上海县志》卷32引《莼乡赘笔》。

(54) 嘉庆《泾县志》卷19《郑元玠传》。

(55) 道光《江阴县志》卷5《学校》。

(56)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12周嘉谟《庄田册疏》。

(57) 《明英宗实录》卷34。

(58) 《日知录》卷10《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59) 《明英宗实录》卷66。

(60) 《日知录》卷10《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61) 《明史》卷81《食货志》。

(62) 《明会典》卷37《金银诸课》。

(63) 《明会典》卷37《金银诸课》。

(64) 《广丰县志》九之六《艺文》。

(65) 《鸿猷录》卷10《平处州盗》;《明史纪事本末》卷31《平闽浙盗》;《天下郡国利病书》卷82“江西”上饶知县李鸿《封禁考略》。

(66) 《明史》卷145《陈懋传》,卷165《丁瑄传》;《明史纪事本末》卷31《平浙闽盗》;《鸿猷录》卷9《平福建寇》;《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2“福建”引《延平府志》卷96“福建·兵事·泉州”。

(67) 毛奇龄:《后鉴录》卷8;《羊城古钞》卷4;《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7“广东”“兵事”。

(68) 屈大均:《广东新语》卷7《黄盗》;《羊城古钞》卷4。

(69) 《明史》卷146《张勇传附张安传》。

(70) 《羊城古钞》卷4。

(71) 《羊城古钞》卷4。

(72) 《明史》卷172《杨信民传》。

(73) 《羊城古钞》卷4。

(74)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7“广东”“兵事”;《广东新语》卷7“黄盗”;《羊城古钞》卷4。

(75) 《明经世文编》卷188霍韬:《书沙田事》。

(76) 屈大均:《广东新语》卷2《地语·沙田》。

(77) 屈大均:《广东新语》卷2《地语·沙田》。

(78) 屈大均:《广东新语》卷2《地语·沙田》。

(79) 屈大均:《广东新语》卷2《地语·沙田》。

(80) 屈大均:《广东新语》卷2《地语·沙田》。

(81)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04“广东”八。

(82)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04“广东”八。

(83) 屈大均:《广东新语》卷14《食语·舟楫为食》。

(84)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04“广东”八。

(85) 《肇庆府志·事略》。

(86) 《羊城古钞》卷4。

(87) 《明史》卷175《董兴传》。

(88) 《明英宗实录》卷193。

(89) 《明史》卷172《杨信民传》。

(90) 光绪《顺德县志》卷1。

(91) 《明英宗实录》卷207。

(92) 《明史纪事本末》卷39《平藤峡盗》。

(93) 《明史纪事本末》卷39《平藤峡盗》。

(94) 《明史》卷317《广西土司传》。

(95)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06“广西”二“永宁州”。

(96)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06“广西”二“永宁州”。

(97) 《明史》卷166《韩观传》。

(98) 《明史》卷166《山云传》。

(99) 《明史》卷166《山云传》。

(100) 《明史纪事本末》卷39《平藤峡盗》。

(101) 《明史纪事本末》卷39《平藤峡盗》。

(102) 《明史纪事本末》卷39《平藤峡盗》。

(103) 《明史》卷317《广西土司传》。

(104) 《明史》卷178《韩雍传》。

(105) 《浔州府志》卷34。

(106) 《明史》卷178《韩雍传》。

(107) 《明史》卷178《韩雍传》。

(108) 《明史》卷317《广西土司传》。

(109) 《明史》卷178《韩雍传》。

(110) 《明史》卷187《陈金传》。

(111) 《明史》卷195《王守仁传》。

(112) 《粤西丛载》卷29。

(113) 《阳明全书》卷15《处理八寨断藤峡以图永安疏》。

(114) 《明史》卷317《广西土司传》;《阳明全书》卷18《放回各处官军牌》、《犒送湖兵》。

(115) 《明史》卷317《广西土司传》。

(116) 《明史纪事本末》卷39《平藤峡盗》。

(117) 《阳明全书》卷15《八寨断藤峡捷音疏》。

(118) 《阳明全书》卷15《八寨断藤峡捷音疏》。

(119) 《阳明全书》卷15《八寨断藤峡捷音疏》。

(120) 《阳明全书》卷18《牌行灵山县延师设教》。

(121) 《阳明全书》卷18《牌行南宁府延师讲礼》。

(122) 《阳明全书》卷18《牌行南宁府延师讲礼》。

(123) 《阳明全书》卷18《牌行灵山县延师设教》。

(124) 《明史》卷317《广西土司传》。

(125) 《广西通志》卷201。

(126) 《续文献通考》卷13《户口考》。

(127) 《续文献通考》卷13《户口考》。

(128) 《明会典》卷139;《大明律集解附例》卷15。

(129) 《明史》卷77《食货志》载:“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避兵他徙者曰流民。”其实逃户和流民往往是混杂在一起的,无法截然分开。

(130) 《明史》卷77《食货志》。

(131) 《明史》卷170《于谦传》。

(132) 《明英宗实录》卷102。

(133) 《明英宗实录》卷45。

(134) 《明英宗实录》卷46。

(135) 《明英宗实录》卷85。

(136) 《明英宗实录》卷127。

(137) 《明宪宗实录》卷107。

(138) 《明宪宗实录》卷78。

(139) 《续文献通考》卷13《户口考》。

(140) 《罪惟录》“列传”卷11上《项忠传》。

(141) 《明宪宗实录》卷93。

(142) 《明史》卷172《白圭传》。

(143) 《明史纪事本末》卷38《平郧阳盗》。

(144) 《明史》卷166《李震传》。

(145) 《明宪宗实录》卷31。

(146) 《明史纪事本末》卷38《平郧阳盗》。

(147) 《明史》卷178《项忠传》。

(148) 《明史纪事本末》卷38《平郧阳盗》。

(149) 《明宪宗实录》卷98。

(150) 《续文献通考》卷13《户口考》。

(151) 《明史纪事本末》卷38《平郧阳盗》。

(152) 《明宪宗实录》卷98。

(153) 《明宪宗实录》卷147。

(154) 《明宪宗实录》卷98。

(155) 《明史纪事本末》卷38《平郧阳盗》。

(156) 《明史纪事本末》卷38《平郧阳盗》。

(157) 《明史纪事本末》卷38《平郧阳盗》。

(158) 《明史纪事本末》卷46《平蜀盗》。

(159) 《明史》卷187《洪钟传》。

(160) 《明史》卷187《洪钟传》。

(161) 《明史纪事本末》卷46《平蜀盗》。

(162) 《明史纪事本末》卷46《平蜀盗》。

(163) 《明史纪事本末》卷46《平蜀盗》。

(164) 《明史纪事本末》卷46《平蜀盗》。

(165) 《明史》卷187《马昊传》。

(166) 《明史纪事本末》卷46《平蜀盗》。

(167) 《明经世文编》卷81徐恪《宽民力以修马政疏》。

(168)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5《北直隶·大名府田赋志》。

(169) 《明史纪事本末》卷45《平河北盗》。

(170) 《明史纪事本末》卷45《平河北盗》。

(171) 《明史纪事本末》卷45《平河北盗》。

(172) 高岱:《鸿猷录》卷12《平河北寇》。

(173) 《明武宗实录》卷90。

(174) 《明武宗实录》卷74。

(175) 《明武宗实录》卷74。

(176) 《明史纪事本末》卷45《平河北盗》。

(177) 《明史纪事本末》卷45《平河北盗》。

(178) 高岱:《鸿猷录》卷12《平河北寇》。

(179) 《明史纪事本末》卷45《平河北盗》。

(180) 高岱:《鸿猷录》卷12《平河北寇》。

(181) 《明武宗实录》卷79。

(182) 高岱:《鸿猷录》卷12《平河北寇》。

(183) 《明史纪事本末》卷45《平河北盗》。

(184) 《明史纪事本末》卷45《平河北盗》;《鸿猷录》卷12《平河北寇》。

(185) 《明史纪事本末》卷45《平河北盗》;《鸿猷录》卷12《平河北寇》。

(186) 《明史纪事本末》卷45《平河北盗》;《鸿猷录》卷12《平河北寇》。

(187) 《明史》卷175《仇钺传》;《明史纪事本末》卷45《平河北盗》。

(188) 《明史》卷175《仇钺传》;《明史纪事本末》卷45《平河北盗》。

(189) 《明史纪事本末》卷45《平河北盗》。

(190) 《明史纪事本末》卷45《平河北盗》。

(191) 《明史》卷187《陆完传》;《鸿猷录》卷12《平河北寇》。

(192) 《明史纪事本末》卷45《平河北盗》。

(193) 《明史纪事本末》卷45《平河北盗》。

(194) 《明史纪事本末》卷45《平河北盗》。

(195) 《明史》卷187《陆完传》。

(196) 《明史纪事本末》卷48《平南赣盗》;《明史》卷187《陈金传》。

(197) 高岱:《鸿猷录》卷12《平江西寇》。

(198) 《明史》卷187《周南传》;《明史纪事本末》卷48《平南赣盗》。

(199) 《明史》卷187《陈金传》。

(200) 《明史纪事本末》卷48《平南赣盗》;《鸿猷录》卷12《平江西寇》。

(201) 《明史》卷187《陈金传》。

(202) 《明史纪事本末》卷48《平南赣盗》;《鸿猷录》卷12《平江西寇》。

(203) 《明史》卷187《俞谏传》。

(204) 《明史纪事本末》卷48《平南赣盗》;《鸿猷录》卷12《平江西寇》。

(205) 《明史纪事本末》卷48《平南赣盗》;《鸿猷录》卷12《平江西寇》。

(206) 《明史纪事本末》卷48《平南赣盗》;《鸿猷录》卷13《再平江西》。

(207) 《明史》卷195《王守仁传》。

(208) 《明史》卷195《王守仁传》。

(209) 《阳明全书》卷30《批南安府请兵策应呈》。

(210) 高岱:《鸿猷录》卷13《再平江西》。

(211) 《阳明全书》卷30《横水建立营场牌》。

(212) 《明史》卷171《王骥传》;《明通鉴》卷25。

(213) 《列宁全集》第13卷,第217页。

(214) 《明史纪事本末》卷31《平浙闽盗》。

(215) 《明史纪事本末》卷38《平郧阳盗》。

(216) 《明史纪事本末》卷48《平南赣盗》,《明史》卷43《地理志》。

(217) 《明史纪事本末》卷48《平南赣盗》,《明史》卷43《地理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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