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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明思宗挽救明朝的努力及其失败

明思宗继承皇位并将魏忠贤处死之后,将朝中大权直接掌握在自己手中。《烈皇小识》记载,崇祯元年(1628年)十月,御史吴玉在一个奏疏中写有“时局”两字,明思宗看后问他:“何为时局?”吴玉回答:“如当初是魏忠贤的局面,而今是皇上的局面。”明思宗听罢大怒,斥责说:“如何将魏忠贤比朕?”(1)这个小故事正好说明了当时明思宗大权在握的情形。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崇祯十七年(1644年)明思宗死去。明思宗继承的明朝,是一个充满矛盾和危机、行将灭亡的烂摊子。朝内政治黑暗、混乱;社会上阶级矛盾十分尖锐,断续发生的地区性的人民起义发展到连续性的波及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大起义;在东北地区,对后金的作战每况愈下。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明思宗利用自己掌握的政权,作出了最大努力,企图挽救明朝的颓运,但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奏效,最后以彻底失败而告终。

为了力挽狂澜,挽救行将倾覆的明王朝,明思宗自即位起,一直是勤奋从政,不知疲倦,为了国事费尽心血,从这方面讲,可以说他是明代历史上少有的“好皇帝”。其主要表现如下:

自崇祯初年起,明思宗即经常召见大臣,“面决庶政”(2),这种做法,他一直坚持下去,翻开关于崇祯时期的历史书籍,此类记载俯拾即是。除了白天处理政务,晚上也经常干到深夜。当时的一个朝臣曾在自己的笔记中写道:“凡下科疏,类朱批日时,以防壅遏,多有子、丑时者,盖批阅至丙夜不休也。勤哉!”(3)一次,思宗去慈宁宫见明神宗的昭妃刘氏,礼毕“就便坐,俄欠身偃别榻”,刘氏“戒勿惊,命尚衣谨覆之,左右植立以俟”。片刻之后,思宗醒来,“摄衣冠起谢曰:‘神祖时海内少事。今苦多难,两夜省文书,未尝交睫,在太妃前困不自持如此!’”刘氏听后“为之泣下”(4)。每当遇有军机急事,明思宗更是废寝忘食。崇祯二年(1629年)冬,因京师受到后金军队的威胁,他“忧劳国事,旨中夜数发”(5)。后来,有一次畿辅地区受到后金兵的入犯,他下诏求言,“官民陈事者,报名会极门,即日召对”(6)。崇祯四年四月,“京师大旱”,他“苎袍步祷”(7)。崇祯六年夏,“大旱”,他又“步祷南郊。回銮大雨,畿内沾足”(8)。“步祷”虽是迷信,但此亦反映了明思宗励精图治的精神。

面对复杂的局面、成堆的难题,明思宗除了自己励精图治之外,甚需得力的人才,因此,他很重视任用有实际才能的人。在当时的局势下,他甚至提出“济变之日,先才后守”的主张(9)。早在崇祯二年(1629年)年底,他就已经用实际行动表明了自己不拘资格提拔人才的施政方针。当时,后金兵“逼都城”,有人推荐“草泽义士曰申甫”者,“有将才”;而这个申甫仅是个游方僧,“好谈兵,方私制战车火器”。明思宗听到推荐,立刻“取其车入览,授都司佥书”;“即日召见,奏对称旨”,又“超擢副总兵,敕募新军,便宜从事”。可惜的是事出仓猝,申甫所募“皆市井游手,所需军装戎器又不时给”,他受命不久便在作战中死去,其新军被“歼戮殆尽”(10)。与此同时,明思宗还根据推荐,将四川人刘之伦,由庶吉士一下子提拔为兵部右侍郎,“副尚书闵梦德协理京营戎政”。其情况大体与申甫相类(11)。这一时期,妨碍有实际才能的人被提拔任用的绊脚石,是很久以来即已形成的过分看重进士出身的用人制度。为了任用有真才实学的人,明思宗很想踢开这块绊脚石,对之加以改革。崇祯三年(1630年),御史王道纯“疏陈破资格之说,言铨除、举劾、考选,甲乙科太低昂,宜变通,则贤才日广”,明思宗见疏后马上下令:“所司即行。”(12)崇祯九年(1636年),山阳武举陈启新上书言:“天下三大病。士子作文,高谈孝悌仁义,及服官,恣行奸慝,此科目之病也;国初典史授都御史,贡士授布政,秀才授尚书,嘉靖时犹三途并用,今惟一途,举贡不得至显官,一举进士,横行放诞,此资格之病也;旧制,给事、御史,教官得为之,其后途稍隘,而举人、推官、知县犹与其列,今惟以进士选,彼受任时,先以给事、御史自待,监司郡守承奉不暇,剥下虐民,恣其所为,此行取考选之病也。请停科目以绌虚文,举孝廉以崇实行,罢行取考选以除积横之习。”陈启新的上言,正与明思宗改革用人制度、打破过分看重进士资格积习的想法相合,因而明思宗看后大喜,“立擢吏科给事中”。(13)

由于明思宗用人不限于进士,致使他在位期间出任地方大吏巡抚的举人出身者,数量远远超过明代以前的任何皇帝在位之时,史载:“明世举于乡而仕至巡抚者,隆庆朝止海瑞,万历朝张守中、艾穆。庄烈帝(即明思宗)破格求才,得十人。”(14)为了打破用人唯重进士的局面,明思宗还“重保举”,“令两京文职三品以下、五品以上,各举堪任知府一人,亡论科第贡监”,令“翰林科道”官及“抚按司道知府”,“各举州县官一人”,也不论资格;“行换授”,允许宗室参加科举,“还许以将军、中尉”等衔,“换授文官”(15);“特设裕国足民科、奇谋异勇科”,大力“访求征辟”,“破格旁求”。(16)

明代的内阁大学士虽无丞相之名,实权也不如其他朝代的丞相为大,但毕竟是皇帝的重要助手,在明代中期以后,是皇帝之下地位最高、权力最大、对政局影响最深的大臣,因此明思宗将内阁大学士的选用作为改革的重点。明代内阁大学士的任用,一般限于从翰林中选拔,明思宗打破了这一惯例。是时,翰林出身的大学士郑以伟虽“文章奥博,而票拟非其所长”。崇祯五年(1632年)五月,他以礼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的身份入阁参与机务。有一次遇到一个章疏,其中有“何况”两字,他误以为是人名,乃“拟旨提问”,后经明思宗“驳改始悟”,“自是词臣”为明思宗所轻,产生了“阁臣不专用翰林”的念头(17)。明思宗之任用翰林以外的人担任大学士,始于山东人张至发。史载:“崇祯五年(1632年),(张至发)起顺天府丞,进光禄卿。精核积弊,多所釐正,遂受帝知。八年春,迁刑部右侍郎。六月,帝将增置阁臣,以翰林不习世务,思用他官参之,召廷臣数十人,各授一疏,令拟旨。遂擢(张)至发礼部左侍郎兼东阁大学士,与文震孟同入直。自世宗朝许后,外僚入阁,自(张)至发始。”(18)后来,又有很多非翰林的外僚被任命为大学士,入阁参机务。崇祯十一年六月,一次任命了五人入阁,除了其中方逢年一人系翰林外,其余程国祥、杨嗣昌、蔡国用、范复粹四人均由外僚。后来,又有谢陞等人由外僚而入阁(19)。明思宗任用“外僚”入阁,打破仅从翰林中选拔的旧例,乃是为了服从政务的需要,选拔干才。这些被任用的人,大都是明思宗认为有才干的人。如蔡国用在这次选用中,最初廷推时,因“望轻”而“不获与”;但在不久前的一次督修都城城墙时,他想办法解决了急需解决的石料难题,给明思宗留下了很好的印象,早欲加以“大用”;这时,明思宗就将之“特旨擢礼部尚书”,终得“入阁办事”(20)。阁臣专从翰林中选拔的旧例虽被打破了,但翰林仍是阁臣的重要来源,因此,为了保证阁臣的质量,明思宗又决定“择知(县)、推(官)治行卓绝者入翰林”,以克服其“儒缓不习吏事,无以理纷御变”的缺陷。这一决定,在实践中得到了贯彻。如休宁人汪伟,崇祯十一年由慈溪知县行取,即被擢为翰林院检讨。(21)

明思宗在生活上自我要求甚严。他不贪恋女色。刚即位不久,有一次在便殿批阅奏章,忽然飘来一阵香烟,竟引发了性欲之感。他甚感疑惑,走出宫殿,避开了香烟,那种感觉当即消失。原来有宦官在暗处焚香,发出迷人的香气。于是他便询问太监:“此自何至?”太监回答:本是“宫中旧方”。他把太监斥责了一番,下令“毁之勿复进”,并深有感慨地说:“皇考、皇兄皆为此误也!”这时,明思宗十七岁,正是在两性关系方面易于失控的青年时期,而他身为至高无上的皇帝,完全有为所欲为的条件,但却能在这方面如此自我控制,诚为难得(22)。崇祯十五年(1642年)九月,原计划“采良家妇女充九嫔”,而“刑科给事中光时亨请缓之,俟‘寇’平举行”,明思宗马上接受了这一建议。(23)

在衣食日用方面,明思宗相当节俭。《崇祯遗录》说:

上恭勤节俭,励精图治。自神宗以来,膳羞日费万余金,上命尽减,但存百分之一。旧制,冠袍靴履日一易,上命月一易。(24)

《烈皇小识》说:

上禁诸臣服饰袖长不得过一尺。宫中尽撤金银等器,俱用陶器。并谕诫诸臣,不得擅用金银。(25)

以上所叙的明思宗三个方面的表现,都是可贵的,它们对于挽救明朝的危机无疑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明思宗在处理政务中,也有严重的缺陷,它们对明朝的统治危机又产生着推波助澜的影响。他的缺陷主要有三个,一是急于求成,导致了“功令太严,吏苦束湿”(26);二是虚荣而刚愎自用,给奸佞之徒钻了空子;三是不信任百官,寄希望于宦官,加深了政治的混乱。

明思宗继承皇位时,年仅十七;崇祯十七年(1644年)去世时,也才三十四岁。他可说是一个名副其实的青年皇帝。但他面临的局势却极为复杂。这使之极易产生急躁情绪。明思宗急于求治,他曾说:“慎重即因循,何益?”这充分反映了他的迫不及待的心境。而世上的事物,往往是欲速则不达。处理国家政务也是如此,操之过急,只能把事情搞得更糟。明思宗由于性急,在处理棘手的政务时,采用了急功近利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结果不仅难题解决不了,反而越搞越大,于是迁怒于文武百官,责备他们不能尽职尽责,从而形成以严厉惩处文武百官为特征的“重典绳下”局面。这正如崇祯二年(1629年)九月顺天府尹刘宗周所上奏疏中所说:“陛下求治之心,操之太急。酝酿而为功利,功利不已,转为刑名。”(27)

早在崇祯二年(1629年)十一月,河南府推官汤开远即已批评了当时对官吏处罚过多的现象。他在奏疏中说:“皇上急于求治,诸臣救过不给。临御以来,明罚敕法,自小臣以至大臣,与众推举或自简拔,亡论为故为误,俱褫夺戍配不少贷,甚则下狱拷追,几于刑乱国用重典矣。”(28)崇祯三年(1630年),刘宗周又一次上疏尖锐批评:“陛下以重典绳下,逆党有诛,封疆失事有诛。一切诖误,重者杖死,轻者谪去,朝署中半染赭衣。而最伤国体者,无如诏狱。”(29)由于明思宗一意重典绳下,且不可能接受别人的意见而稍为宽容,使得有关部门在评议处罚事宜时,不敢为受冤屈的官吏说公道话。崇祯八年(1635年)汤开远在奏疏中指出这种情形说:“臣读明旨,谓诸事皆经确核,以议处有铨部,议罪有法司,稽核纠举有按臣也。不知诏旨一下,铨部即议降议革,有肯执奏曰‘此不当处’者乎?一下法司,即拟配拟戍,有肯执奏曰‘此不当罪’者乎?至查核失事,按臣不过据事上闻,有原功中之罪、罪中之功,乞贷于朝廷者乎?是非诸臣不肯分别也,知陛下一意重创,言之必不听,或反以甚其罪也。”(30)有的执法官吏为了不受明思宗的批驳,甚至故意轻罪重判,如甄淑于崇祯十二年至十三年任刑部尚书,经常指令刑部所属的司官说:“但将应拟杖者拟徒,应拟徒者拟戍,应拟戍者拟辟,则可不驳。”于是“一时诸司官无不以残刻为事”(31)。据统计,明思宗所诛总督竟达七人,包括郑崇俭、袁崇焕、刘策、杨一鹏、熊文灿、范志完、赵光抃(32)。“终崇祯世,巡抚被戮者十有一人:蓟镇王应豸,山西耿如杞,宣府李养沖,登莱孙元化,大同张翼明,顺天陈祖苞,保定张其平,山东颜继祖,四川邵捷春,永平马成名,顺天潘永图,而河南李仙风被逮自缢,不与焉。”(33)明朝阁臣,因“贵极人臣”,甚受尊礼,因罪被杀者极少,而崇祯时却连杀两人。“辅臣戮死,自世庙夏言后,此再见也”。(34)其中之一为薛国观,被“赐”自尽。当他奉命自杀后,“准取殓”的圣旨迟迟不予发出,尸体被吊两昼夜,史书称之为“真从来未有之惨”(35)。由于罪废相踵,使得官员的更换十分频繁。如蓟镇总督曾经半年中换了五人(36);崇祯十七个年头中,兵部尚书换了十四人(37),“刑部易尚书十七人”(38)。内阁大学士也多不得久任,十七年中所用至五十人,其中先后担任首辅的即达十几人(包括黄立极、施凤来、李标、韩、成基命、周延儒、温体仁、张至发、孔贞运、刘宇亮、薛国观、范复粹、陈演、魏藻德等,其中李标和周延儒还各先后两次出任)。(39)

明思宗对百官严峻刑法,目的在于“逼人趋事赴功”,但结果却适得其反,因为百官为了“躲得法去”,“一齐委曲规避”,“不做事”(40)。时人对此多有议论,如刘宗周曾说:“陛下求治太急,用法太严,布令太烦,进退天下士太轻。诸臣畏罪饰非,不肯尽职业,故有人而无人之用,有饷而无饷之用,有将不能治兵,有兵不能杀贼。”(41)大学士魏藻德也说:“边臣任事少,畏事多,固是时势艰难,人多掣肘,亦因功令太严,恩威莫测,恐一干圣怒,则无功有罪,是以畏首畏尾,俱不敢做,即举用一人,亦恐有受人营求、为人复官之嫌,所以蓄缩耳。”(42)

世上常常有这样一些人,他们很有独立意识,但误于过分,演变而为主观,过于相信自己,不能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遇事刚愎自用。由于他们十分自信,因而自尊心往往很强,以至演变而为虚荣,只能听表扬,听不得批评。青年皇帝明思宗正是这样一个人。崇祯二年(1629年)九月,刘宗周曾毫不客气地说他:有所“擘画,动出诸臣意表,不免有自用之心”(43)。后来,大学士谢陞也曾批评他:“惟自用聪明,察察为务。”(44)明思宗即位后不久,由于大学士刘鸿训曾说过“主上毕竟是冲主”,对他流露出了轻视的情绪,因此尽管刘是一个“锐意任事”的人,他也深为衔恨,“欲置之死”。崇祯二年(1629年)春天,明思宗终于借故将刘充军代州;之所以没有杀死而仅充军,则是多亏了“诸大臣力救”的缘故(45)。对刘鸿训的处罚,充分反映了明思宗的极强的虚荣心。刚愎自用加虚荣,使明思宗只对合乎自己想法的意见感兴趣。如崇祯元年(1628年)冬,锦州兵哗,督师袁崇焕请给饷,明思宗“召问诸大臣,皆请发内帑”,而“性警敏、善伺意指”的礼部右侍郎周延儒,揣知他不以此议为然,即独自进言:“关门昔防敌,今且防兵。宁远哗,饷之;锦州哗,复饷之,各边且效尤。”明思宗对其所说马上注意起来,进一步追问说:“卿谓何如?”周延儒答以:“事迫,不得不发。但当求经久之策。”明思宗听后连连点头,且“降旨责群臣”。几天后,又一次召问周延儒,周延儒提出:“饷莫如粟,山海粟不缺,缺银耳。何故哗?哗必有隐情,安知非骄弁构煽以胁崇焕耶?”当时,明思宗正“疑边将要挟,闻延儒言大悦,由此属意延儒”,第二年,即“特旨”任命为“礼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参机务”(46)。再如崇祯四年(1631年)冬,明思宗不顾舆论的反对,派遣宦官出守边镇,礼部右侍郎王应熊在上言中为明思宗此举极力辩护,“语皆迎帝意”,于是明思宗对之大加“眷注”,第二年进左侍郎,再过一年更“特旨擢礼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入参机务”。(47)

刚愎自用加虚荣,还使明思宗不能容忍逆耳之言。如嘉善人钱士升,崇祯六年(1633年)九月被任命为大学士,九年(1636年)三月,鉴于明思宗为政操切,“因撰《四箴》以献,大指谓宽以御众,简以临下,虚以宅心,平以出政”。“其言深中时病”,但不合明思宗的心意,使明思宗甚为不快。一个月后,明思宗就在他所上的另一个奏疏中写下令其极为难堪的批语:“即欲沽名,前疏已足致之,毋庸汲汲。”这里所说的“前疏”,即指《四箴》疏而言。钱士升见后,惶恐至极,连忙“引罪乞休”,明思宗当即批准。(48)

明思宗喜听相同的意见,厌恶逆耳之辞,这便给善于逢迎的大大小小奸佞之徒窃取官位大开了方便之门。前述周延儒、王应熊之被任为阁臣,即是明显的例子。而这一时期靠逢迎窃取高位的最典型的人物,乃是温体仁。温体仁是乌程人,“为人曲谨而中猛鸷,机深刺骨”,对于皇帝善于揣测意旨,先事奉迎,是地道的奸佞之徒。如前所述,崇祯元年(1628年)冬周延儒因督师袁崇焕请饷事而召对称旨,第二年被特旨任为阁臣;而在召对之后、被任命为阁臣之前,曾发生过一场会推阁臣的争论。时在崇祯元年(1628年)十一月,“大学士刘鸿训罢,命会推,廷臣以(周)延儒望轻置之,列成基命、钱谦益、郑以伟、李腾芳、孙慎行、何如宠、薛三省、盛以弘、罗喻义、王永光、曹于汴十一人名上”,明思宗以周延儒“不预,大疑”。当时官居礼部尚书、“协理詹事府事”的温体仁,揣测到这一情况,即借口钱谦益在天启二年(1622年)主试浙江时曾“关节受贿”,说这次会推有结党营私的情况,挑起论争。明思宗本来就“久疑廷臣植党”,这次会推没有列入周延儒,更疑心大增,因而“闻体仁言,辄称善”。从此,温体仁大得明思宗的信任。崇祯三年(1630年)六月,他以礼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崇祯六年(1633年)更升任首辅,直至崇祯十年(1637年)六月方解职回乡。当时的阁臣像走马灯似的,皆不能久于其位,而温体仁却居位长达八年,实为罕见(49)。奸佞之徒的窃取官位,对于明朝的政治,起着加速走向黑暗深渊的影响,因为他们对明思宗的缺点,只会文过饰非,使之不但得不到克服,反而会越来越大。例如,明思宗主张“重典绳下”,温体仁便“专务刻核,迎合帝意”,结果搞得“上下嚣然”(50)。温体仁等奸佞之徒给社会带来了危害,因而甚为人们所痛恨,《烈皇小识》的一段记载,生动地反映了这一状况:

温体仁,乌程籍,归安人;王应熊,巴县人,同恶相济。吴宗达奉行两人意旨,毫无短长,时目为“篾片”。适礼部尚书黄士俊,丁未状元;左右侍郎孔贞运、陈子壮,己未榜眼、探花。京师为之语曰:“礼部重开天榜,状元、榜眼、探花,有些惶(黄,指黄士俊)恐(孔,指孔贞运);内阁翻成妓馆,乌归(乌程、归安,指温体仁)、王巴(巴县王应熊)、篾片(吴宗达),总是遭瘟(温,指温体仁)。”(按:时温、王、吴三人均在内阁任职)一时传以为笑。(51)

明思宗为人多疑,这一性格表现在政治上,是对文武百官不信任。时人李清在其《三垣笔记》一书中记载说:“上(指明思宗)每阅章疏,必召皇太子同观,且语之曰:‘凡阅科道疏,须观其立意,或荐剡市恩,或救解任德,此立意处。若铺张题面,娓娓纸上者,借耳,无为所欺也。’”(52)明思宗对官吏的看法既是如此之糟,那就不可能对之全心信用,于是,便转而重用身边的家奴——宦官。他自己曾经公开承认:“文武各臣,朕未尝不用,因其蒙狥,勉用内臣耳。”(53)

明思宗在刚刚登上皇帝宝座时,对于宦官曾经大加约束,不予重用。天启年间,许多边镇派有宦官,这时他下令将之撤回。天启七年(1627年)十一月,尽撤各边宦官的决定正式作出,他对兵部说:“先帝于宣、云、关、蓟、宁远、东江等处,督抚而外,分遣内臣协同镇守,一柄两操,浸寻滋弊。比来内外督臣,意见参商,嫌隙阴构,得且相蒙,失且相卸。封疆事岂能堪此?宦官观兵,古来有戒。朕今于各处镇守内臣,一概撤回,一切相度机宜,约束吏士,无事修备,有事却敌,俱听督抚便宜调度……各内臣都着回京。”(54)接着,明思宗又对宦官干政作了种种限制。如崇祯元年(1628年)正月,“命内臣俱入直,非受命不许出禁门”;二月,“谕戒廷臣结交近侍”(55)。明思宗在这一时期约束宦官,不加重用,当是出于政治斗争的需要;他刚刚从宦官魏忠贤手中夺取了政权,为了取得朝廷大臣的支持,巩固自己的地位,便不能不反天启年间重用宦官之道而行之。但是由于他内心里不信任朝廷大臣,这种约束宦官、不加重用的局面,是不可能持久的。

崇祯二年(1629年)冬,后金兵进入内地骚扰,京师戒严。至此,明思宗遂因不信任百官,认为他们“不称任使”,而重新起用了宦官。十一月十日,“遣乾清宫太监王应朝监视行营”。十七日,“遣太监冯元升核军,毕,诏下户部发饷。又命太监吕直劳诸军”。十二月,以“司礼太监沈良佐、内官太监吕直(提)督九门及皇城门,司礼太监李凤翔总督忠勇营,提督京营”(56)。此后,宦官“衔宪四出”,越派越多。崇祯四年九月,命太监“唐文征提督京营戎政,王坤往宣府,刘文忠往大同,刘允中往山西,各监视兵饷”。十月“命太监监军,王应朝往关、宁,张国元往蓟镇东协,王之心中协,邵希诏西协”。十一月,以太监吴直监视登岛兵饷(57)。崇祯六年五月,明思宗谕兵部:“流贼蔓延,各路兵将云集,一切功罪勤惰,应有监纪。特命内中军陈大金、阎思印、谢文举,与山西内中军陈茂霖,会同各抚道,分入曹文诏、张应昌、左良玉、邓玘军中,监纪功过,督催粮草。”(58)除去监军督饷之外,宦官们还被派去督察钱粮税务、茶马、司法等政务。如崇祯四年九月,以太监张彝宪“有心计,令钩校户、工两部出入”,“为之建署,名曰户工总理”(59)。同年十一月,“以太监李奇茂监视陕西茶马”(60)。崇祯六年四月,“命司礼监太监张其鉴、郝纯仁、高养性、韩汝贵、魏伯绶等赴各仓,同提督诸臣盘验收放”(61)。崇祯九年(1636年)六月,“命司礼监太监曹化淳同法司录囚”(62)。崇祯十二年二月,以司礼太监崔琳清理两浙盐课及各项赋税(63)。崇祯十四年八月,明思宗临太学,“先期”令司礼监太监王德化“率群臣习仪于太学”。(64)

宦官之出,侵夺了官吏将领的职权,也不利于统治集团内部正常秩序的维持,因而遭到朝臣的反对。而明思宗却坚决不改,凡与宦官发生冲突者,明思宗在处理中总是偏向宦官一方。如崇祯七年(1634年)二月,监视登岛太监魏朝,因给事中庄鳌献所上“太平十二策”内有撤监视的内容,于是要求将自己罢免;而明思宗却驳回魏朝的申请,将庄鳌献谪为浙江布政司照磨,不久,“复下刑部狱”(65)。但明思宗对宦官也不是信而不疑,其性格既然多疑,对宦官也不可能例外。然而,他在实践上对宦官的确是大加重用。其故安在?原来是他以为宦官易于对付,不足为虑。时人杨士聪在明思宗死后曾就此评论说:“先帝(指明思宗)既以独断诛魏忠贤,收倒持之柄而自操之,遂谓此辈由我操纵,故厌薄朝臣,则以中官参之。”(66)同时人谈迁也曾指出:“(明思宗)直谓三尺在我,此曹(指宦官)亦何能为!”明思宗既然对宦官并不是彻底信任,这就使之在重用之中,也自然不可避免地要加以防范。这防范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加以监视。当时人曾说:“上性多疑,有监视,又有视监视者。”(67)

另一个重要手段,是间或将任用在外的宦官突然大规模地予以撤回,“以明驾驭之在我”,使之不致气焰过于嚣张。他之大规模地撤回任用在外的宦官共有两次:一次在崇祯七年(1634年),这年六月撤回了总理、监视各道太监,其撤退令说:“朕御极之初,撤还内镇,举天下事悉以委之大小臣工。比者多营私,罔恤民艰,廉谨者又迂疏无通论,己巳(崇祯二年)之冬,京都被兵,宗社震恐,此士大夫负国家也。朕不得已用成祖监理之例,分遣各镇监视,添设两部总理,虽一时权宜,亦欲诸臣自引罪。今经制粗立,兵饷稍清,诸臣应亦知省,其将总理、监视等官尽行撤回,以信朕之初心。张彝宪俟漕竣即回监供职。惟关、宁密迩外境,高起潜兼监两镇,暨(京营)内臣提督如故。”(68)这个撤退令没有谈及作出这一决定的真正目的,但他重用宦官与不信任百官的关系,却从中暴露无遗。因为明思宗之撤回宦官,仅是他控制、防范宦官的一个手段,而不是他要放弃重用宦官的方针,因而撤回后还要重新派出。崇祯九年(1636年)秋,借口清兵(即后金兵,时后金已改国号为清,详后)进犯内地,明思宗首先“命太监李国辅守紫荆关,许进忠守倒马关,张元亨守龙门关,崔良用守固关”。接着,命太监“邓希诏监视中、西二协,杜勋监视东协”。后来,“又命太监卢维宁总督通(州)、(天)津、临(清)、德(州)军务,兼理漕运河道”。从此,太监监视又大量出现(69)。明思宗第二次撤回任用在外的宦官,开始于崇祯十三年(1640年)三月,其对宦官干政的限制要比上一次广泛得多。崇祯十三年三月的“撤回各镇内臣诏”规定:“将总监高起潜、陈贵、马云程、卢维宁,分守边永清、许进忠、谢文举、魏邦典、牛文炳、武进、陈镇夷、崔进、杨显名,俱撤回京另用……凡边务都着督抚镇道一意肩承。”(70)崇祯十四年(1641年)十二月,明思宗更下令“内臣神宫等监及各司局库等,毋干外政”,“并申戒廷臣毋交通近侍”(71)。崇祯十五年(1642年)正月,他又决定“罢提督京营内臣”(72)。此后,宦官的再度派出,最晚不迟于崇祯十五年(1642年)秋。同年的七月,太监王承恩被派遣提督勇卫营;同年冬,太监方正化受命“总监保定军务”(73)。此后,宦官的派出,一直没有中断,到崇祯十七年(1644年)春明朝的北京政权覆灭前夕,达到更为广泛的程度。

综上所述,明思宗虽然有间或撤回在外任职太监之举,但其在位期间,从总体上看,太监是受到重用的。这种状况对当时的政治发生了什么影响呢?按之当时的实际,其影响可以说是甚为消极,这表现在如下三点:

第一,引起了宦官与文官武将的矛盾。文官武将与宦官的冲突,当时时常发生。如当太监张彝宪“总理户工两部”时,“建专署,檄诸曹谒见,礼视堂官”。工部主事金铉耻不肯为,“再疏争”,明思宗不听;“乃约两部诸僚:私谒者众唾其面”。张彝宪得知,甚为恼火,即寻找事端,对之加以弹劾,金铉因之“落职”而去。(74)

第二,严重影响了文官武将的积极性。《烈皇小识》所载崇祯十二年(1639年)发生的一件事情颇能说明这一问题:明思宗为了铸钱,把内库的许多铜器发到宝源局,其中有的是三代及宣德年间的文物,“制造精巧绝伦”。一些商人听到消息,提出以铜二千斤交换一千斤铜器,以使这些文物免遭“毁弃”。但负责此事的主事某却不肯答应,说:“古器虽毁弃可惜,我何敢私为轻重?”商人继续交涉:“宣铜下炉,尚存其质;至三代间物,则质清轻之极,下炉后,唯有青烟一缕尔。此则谁认其咎?”主事某仍不答应,说:“圣性猜疑甚重,若如公言,必增圣疑。如三代物不便下炉,则有监督内官,共同验视,罪不在我。”于是,这批古器最终“毁弃殆尽”(75)。商人所讲的话,未必全部正确,但他们的主张却无疑是正确的,对封建国家及商人都有利益。而那个主事虽然明白这一点,却不负责任地拒绝了商人的主张,置封建国家的利益于不顾。其所以如此,乃是因为他想到自己生事致疑,说不定会大祸临头,而稀里糊涂地执行命令,出了差错,可有皇帝信任的“监督内官”承担责任。明思宗重用宦官严重影响外廷官吏积极性的情形,在此不是表现得一清二楚吗!

第三,败坏了军政事务。宦官多半缺乏必要的修养和教育,一旦奉派而出,大权在手,便往往肆意妄为,这对军政事务的危害非常严重。当时就有人说过:“若辈多市井庸愚,冥然无觉,妄自尊大,故天下事日坏。”(76)崇祯十一年(1638年),真定巡按李模曾上“监臣贪肆非常”一疏,揭露真定分守太监陈镇夷“贪婪暴虐”,败坏政务的情况,为后人了解这类问题提供了一个典型。据这个奏疏说:陈镇夷上任时,“旧知识郭名扬先往保定迎接,馈银三百两”,因而“一到任,即(将郭名扬)题充旗鼓,关通赂贿,倚为腹心”。“营兵每月饷银二两二钱,乃每名扣除四钱、七钱不等”。“领兵上关,每名该行粮升半,正(止)给一升。草每束折银四分入己,马多饿倒,以致兵士愤恨。槐树铺逃去马兵三百余名,镇城又逃去二百名,佯付不知,支粮如旧”。“令郭旗鼓向每营将官索要(献馈)三千两”。“火功(攻)营将王震仲素负气骨,不肯应承”,“即终日提营中官役呵责”。王震仲无奈,“央郭旗鼓解说,送银炉、银如意各一件,罗缎、潞绸各十匹,马二匹,骡一头,尚嫌不足”。对待地方官,则“箕踞漫骂,稍不遂意,开口提参。逼致生日馈献,银铸寿星、炉爵杯盘及绣段等件,充斥衙署”。其实,当时派出的宦官,“在在播恶,不独一陈镇夷”。只是“他处抚按不敢直陈”,惟有李模“能据实入告”而已(77)。《明史》在叙及这时的太监监军时曾评论说:“诸监多侵克军资,临敌辄拥精兵先遁,诸将亦耻为之下,缘是皆无功。”(78)这段话,可说是对明思宗重用宦官之恶果的一个简明扼要的总结。

明思宗既有勤政、改革思变的优点,又有急躁、主观、多疑的缺陷,两方面综合起来发生影响,使其无能力把政务搞好,加之其时的明朝已是各种弊病积重难返,无药可医,因而明思宗所继承的充满矛盾和危机的局面,在崇祯时期不可能有所改变,而只能向更加危险的路上滑去。这一时期的政治、社会状况,可说是糟到了极点,其最突出的表现有四:第一,士大夫的门户纠纷继续存在;第二,吏治严重败坏,文官武将大肆贪污;第三,赋税加派重到极点;第四,两极分化空前加深。

崇祯时期的门户之争系继天启年间而来,而启、祯之际的权力转移,改变了天启时的门户力量的对比。

明思宗从魏忠贤手中收回朝政大权,并将之处死后,在一段时期内,其遗党大部分仍在朝中,其势犹盛。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他对阉党一派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打击。崇祯元年(1628年)上半年,在大学士刘鸿训的帮助下,阉党人物杨维垣、李恒茂、杨所修、田景新、孙之獬、阮大铖、徐绍吉、张讷、李蕃、贾继春、霍维华等先后被斥(79)。接着,“钦定逆案”,给阉党以致命的一击。这一举动原由御史吴甡等倡议而开其端。崇祯元年十二月,吴甡上疏说:“京察在迩,恐遗奸未尽,借察以掩其奸。若辈非考功之法所载也……此辈若溷入察典,非法之平。宜命部院科道汇叙前罪、职名,各注事实,合疏请旨,特赐处分。”明思宗认为其言可行(80)。于是指令大学士韩、李标、钱龙锡等确定从逆名单。韩等为人宽厚,不欲广搜树怨,仅以四五十人报上。明思宗嫌少,令再议。韩等“又以数十人上”,明思宗仍嫌太少,“令以赞导、拥戴、颂美、谄附为目”,重新拟定,且指出:“忠贤一人在内,苟非外廷逢迎,何遽至此!其内臣同恶,亦当入之。”韩等表示“外廷不知内事”,明思宗当即驳回,说:“岂皆不知,特畏任怨耳。”一天后,明思宗再召韩等“入便殿。案有布囊,盛章疏甚夥”,告之“此皆奸党颂疏,可案名悉入”。由于明思宗态度相当坚决,一个包括了绝大部分阉党成员的逆案名单,终于在崇祯二年三月被确定下来,并以诏书的形式公布于全国。列入这个名单的有:首逆凌迟者魏忠贤、客氏二人,首逆同谋决不待时者崔呈秀等六人,交结近侍秋后处决者刘志选等十九人,结交近侍次等充军者魏广微等十一人,交结近侍又次等论徒三年输赎为民者顾秉谦等一百二十九人,交结近侍减等革职闲住者黄立极等四十四人。此外,还有“忠贤亲属及内官党附者”五十余人。“逆案”之定,极为沉重地打击了朝中阉党的势力,使整个崇祯一朝中,阉党一直没能重新恢复元气。(81)

明思宗打击阉党的举动,使得与阉党紧密相关而又绝对对立的东林派,自然而然地成为被肯定的势力,从而东山再起。崇祯元年(1628年)春,编修倪元璐首先上疏,称颂“东林,天下才薮也,而或树高明之帜,绳人过刻,持论太深,谓之非中行则可,谓之非狂狷不可”,从而打破了魏忠贤专权以来,东林派被官方诬为“邪党”的局面。随着东林派的昭雪,东林人士得以渐渐重返官府,史载:“自元璐疏出,清议渐明,而善类亦稍登进矣。”(82)同年四月,倪元璐又上疏请求焚毁以攻击东林党人为能事的《三朝会典》;五月,明思宗下令执行。这更为东林人士的再起创造了有益的环境(83)。不久,“东林大盛”的局面得以继天启初年之后再次出现。(84)

截止到崇祯二年(1629年)春“定逆案”,东林派的势力远远压倒了阉党。不过,这并不是说阉党一派从此不复存在了。当时,由于种种原因,一些阉党分子在定逆案时漏了网,有的甚至还留在官府之中。如右庶子杨世芳即是一个漏网的阉党,他是韩的“姻家”,因而得到了包庇(85)。另外,“素附珰,仇东林”的吏部尚书王永光及由阉党杨维垣等引进的御史史、高捷等(86),都是著名的漏网阉党。那些正式列名逆案的阉党分子,一般说来,对于自己的失败也并不甘心。这样,两派的斗争势必还要进行下去。两派斗争的前途如何?倘若没有外力干涉,其结果当是出现东林派专权、阉党趋于消灭的局面。但实际并非如此。因为当时出现了外力干涉,这个外力便是明思宗。

明思宗不同于对政务不感兴趣的明熹宗,他对政务很关心,大权一直握在自己手中不肯些许放松。于是当时的门户之争就深深地受到了他的态度的影响。为了巩固自己乾纲独断的政治地位,对于士大夫的门户之争,他采取了两点方针:一是已经颁示天下的“钦定逆案”,始终坚持不动,不许翻案;二是禁止臣下互相党附、分门别派。崇祯元年(1628年)春天,倪元璐的一个奏疏中曾说:“陛下明旨曰‘分别门户,已非治征’,曰‘化异为同’,曰‘天下为公’。”(87)这便反映了明思宗不喜士大夫分立门户的立场。崇祯二年(1629年)三月二十五日,“钦定逆案”颁布后不过十天,发生了户科都给事中解学龙弹劾蓟抚王应豸一事,劾疏中除“克饷激变”的内容外,还有指责王系“魏珰私人”之语。明思宗阅后说:“应豸克饷虐兵,罪在不赦。何必又引魏党所私!”(88)在这里,明思宗对劾疏中指责王系“魏珰私人”表示不满,也表现出了他对统治集团内部分别门派的反感。明思宗对待统治集团内部门派之争的这两条方针,虽然无法达到根本消灭这种争斗的目标(政界一旦出现门户,不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其对立情绪是不可能靠强迫命令而消除的,这是一般规律),但限制了阉党势力的迅速恢复,也使得东林派无法无限扩展自己的力量,使之不可能像天启年间的阉党那样垄断朝廷大权;此外,两者争斗的规模,也不可能发展得太大。这样,崇祯年间的阉党和东林派的门户之争,便处在了长期的或明或暗的断断续续状态之中。从总体上看,阉党处于劣势,但对手并不能将之消灭。另外,如前所述,由于明思宗刚愎自用而好虚荣,给奸佞之徒窃取官位创造了条件;而这些奸佞之徒因其有为人奸佞的坏毛病,便往往与较为正直的东林派格格不入,对于邪恶的阉党分子则经常是一拍即合,同气相求。于是,这一时期统治集团内部的门派之争又具备了如下一个特点:旧有的阉党分子在对东林派的斗争中,常常得到新进入政权的奸佞之徒的支持,甚或形成新的邪恶集团。

阉党诬陷钱龙锡。钱龙锡,松江华亭人,东林党的重要人物。崇祯初定逆案时,他以大学士的身份主持其事,因而被阉党恨入骨髓;加之阉党认为,他是“东林党魁”,以他为引线“兴大狱,可尽倾东林”,因而处心积虑要对他加以陷害。崇祯二年(1629年)冬,后金兵侵入内地,“都城戒严”,袁崇焕时以兵部尚书兼右副都御史,督师蓟辽,兼督登莱天津军务,见状急引兵入护京城,而明思宗中后金反间计,误认为他已降后金,因将之逮捕入狱。在此之前,袁崇焕曾擅作主张杀死皮岛守将毛文龙,还曾欲与后金达成和议。而对这两件事情,钱龙锡虽不是袁崇焕的支持者,但都曾与闻。于是,当袁崇焕下狱之事发生后,阉党分子遂认为找到了诬陷钱龙锡的机会,开始对他弹劾。御史高捷首先“上章”,不顾事实,“指通款、杀将为龙锡罪”,必欲置钱龙锡于死地而后快。最初,明思宗尚对钱龙锡加以“慰谕”,而当高捷第二疏继上后,他就为所动摇,“龙锡再辩,引疾,遂放归”。第二年八月,御史史再次发动攻击,说钱龙锡“主张(袁)崇焕斩帅致兵,倡为款议”,“卖国欺君,其罪莫逭”,又说“龙锡出都,以崇焕所畀重贿数万,转寄姻家,巧为营干,致国法不伸”,极尽诬蔑之能事。明思宗不予详辨,误信其说,即“遣使逮之”。同年十二月,“逮至,下狱”。钱龙锡为了辨诬,在狱中将与袁崇焕的来往信件一齐呈进,而明思宗竟毫无所省。为了进一步打击东林,当时“丽名逆案者,聚谋指崇焕为逆首,龙锡等为逆党,更立一逆案”,以与原来的“钦定逆案”“相抵”。“谋既定,欲自兵部发之”,幸亏“(兵部)尚书梁廷栋惮帝英明,不敢任”,这个阴谋才未得逞。后来钱龙锡被判处充军,直至南明时,方“复官归里”。(89)

文震孟疏劾阉党。崇祯三年(1630年)春,参与定逆案的辅臣相继离职,阉党分子、吏部尚书王永光及名入逆案的吕纯如等人认为有机可乘,大肆活动,为自己翻案,并向东林派进行报复。如吕纯如否认自己颂扬魏忠贤的事实,上疏“讼冤”,因王永光为之“奥主”,“气焰甚张,言路俱喑”。时著名的东林党人、吴县文震孟,任左中允,充日讲官,挺身而出,抗疏弹劾王永光等。但“帝方眷永光,不报”。“震孟寻进左谕德,掌司经局,直讲如故”,于五月八日再次上疏,对阉党分子进行了更猛烈的弹劾,指出:“一音杂,众音皆乱;一小人进,而众君子皆废。今有平生无耻、惨杀名贤之吕纯如,且借奥援而必辨雪矣”。“吏部尚书王永光,身为六卿之长”,“伪窃威福,擅行私臆”;“以年例大典,而变乱祖制;考选公典,而摈斥清才”。明思宗见疏后,要文震孟将所揭发的各项罪状,一一“指实再奏”。于是文震孟又进一疏,说:“所谓吕纯如惨杀名贤”,乃“指故吏部员外郎周顺昌也”。万历时吕、周同任职福建,吕“日以谄媚税珰高寀为事”,周则“剪除税棍,抚定人心”,吕心忌于周,“屡肆下石”;后来致周于死地之李实奏疏,与吕甚有关系。疏中还说:所谓王永光年例、考选事,“年例则抑吏科都给事中陈良训,考选则摈中书舍人陈士奇、潘有功是也”。疏出,王永光窘甚,上疏狡辩,又密结大宦官王永祚,令其帮助渡过难关。王永祚即在明思宗面前吹风,说:陈士奇出于庶子姚希圣之门;文震孟系姚希圣之舅。考选中,姚曾“力为把持,既考后复耸成此疏”。明思宗听后大疑,于是,“永光辩疏得温旨”,而文震孟反被斥为“任情牵诋”。不过,文震孟的这次上疏弹劾阉党,并不是毫无作用。当时吕纯如等阉党分子并未得以翻案,史称:此“虽由(明思宗)圣断”,而文震孟之疏劾“亦不无小补”。(90)

温体仁阴使荐“逆党”。温体仁之得宠于明思宗,乃是靠了弹劾钱谦益、迎合明思宗不喜百官结党的心思而开端。而钱谦益是著名的东林党人,加之温体仁为人奸佞,也不可能为东林党所欢迎,所以,温体仁很自然地便站在了东林党的对立面,与阉党分子勾结在一起。上述阉党诬蔑钱龙锡的活动,背后实有温体仁的支持。崇祯六年(1633年)六月,首辅周延儒被他排挤去职,他出任了首辅,此后,便与阉党分子进一步勾结起来,反对东林派。由于这时“逆案”未翻,对阉党分子极为不利,所以温体仁千方百计地创造机会,帮助列入逆案的阉党分子重返官场,以求在事实上将逆案逐渐翻过来。如在崇祯七年(1634年)推荐吕纯如,在崇祯九年(1636年)又推荐另一名列逆案的阉党分子霍维华。由于他知道进行这类活动,在政治上是一种冒险行动,为了不连累自己,他两次都没有直接出面,而是暗中指使别人到前台打头阵。史载:“时魏忠贤遗党日望体仁翻逆案,攻东林。会吏部尚书、左都御史缺,体仁阴使侍郎张捷举逆案吕纯如以尝帝。言者大哗,帝亦甚恶之,捷气沮,体仁不敢言,乃荐谢陞、唐世济为之。世济寻以荐逆案霍维华得罪去。维华之荐,亦体仁主之也。”(91)两次推荐阉党遭到失败后,温体仁认识到此路不通,“自是不敢讼言用逆党”(92)。但阉党的翻案活动并没停止,后来名列逆案的冯铨等人都曾有人推荐过,但终崇祯之世,皆没有成功。(93)

明朝后期,名士、秀才往往结成社团,以文会友,研究学问。如万历初,诸生袁宏道于公安城南结文社,“为之长”;万历后期,南京兵部官员昆山人王志坚,在南京“要同舍郎为读史社,撰《读史商语》”(94)。进入天启、崇祯年间,这种社团数目更多,它们的主要活动,是研究时艺,揣摩风气,为参加科举考试作准备,有的还积极参加政治活动。这时,著名的文人社团有松江幾社、浙西闻社、江北南社、历亭席社、吴门羽朋社及匡社、武林读书社、江西豫章大社、合社等。而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崇祯初成立的以张溥为首的复社。

张溥,字天如,号西铭,太仓人。崇祯四年(1631年)进士,除庶吉士(95)。复社成立于崇祯二年(96),是联合了许多小文社而形成的,史载:“是时江北匡社、中洲(州)端社、松江幾社、莱阳邑社、浙东超社、浙西庄社、黄州质社与江南应社,各分坛坫。天如乃合诸社为一,而为之立规条、定课程曰:‘自世教衰,士子不通经术,但剽耳绘目,几幸弋获于有司。登明堂不能致君,长郡邑不知泽民,人材日下,吏治日偷,皆由于此。溥不度德、不量力,期与四方多士共兴复古学,将使异日者务为有用,因名曰复社。’”(97)参加复社的各文社,对外都用复社的名义,在内部则各不相谋。参加复社的人数甚多,“举天下文武将吏及朝列大夫、雍庠子弟,称门下士从之游者,几万余人”(98)。复社经常通过参加到其中的各文社征集各地的文章,汇为选集,题名《国表》,以通各处的风气,扩大该社的影响。还通过召开大会的形式,开展活动。自崇祯二年到崇祯十四年,大会搞过三次,一为崇祯二年的尹山大会,二为崇祯三年的金陵大会,三为崇祯五年的虎丘大会(99)。虎丘大会的规模最大,据记载:“(张溥)约社长为虎邱大会。先期传单四出,至日,山左、江右、晋、楚、闽、浙以舟车至者数千余人,大雄宝殿不能容,生公台、千人石鳞次布席皆满,往来丝织。游于市者争以复社会命名,刻之碑额。观者甚众,无不诧叹,以为三百年来,从未一有此也。”(100)张溥死后,复社大会又举行过一次,时为崇祯十五年春,地点仍为虎丘,主盟者为维扬郑元勋及松江李雯。“嗣后,复社之大会无复再举矣”。(101)

由于复社人多势众,活动积极,其影响便越来越大。读书人只要进了复社,科举得中就很有希望。《明史》说,张溥“声气通朝右,所品题甲乙,颇能为荣辱”(102)。这不能不引起一些人的忌恨。另外,复社人士除了研讨文章学问之外,对于政治生活也很关心,他们的立场是,拥护当时的东林派,“辄自矜曰:‘吾以嗣东林也。’”(103)这样,他们便不可避免地卷入了当时的士大夫门户之争中去。官府中与东林有关的人,一般与复社相亲相助;而与阉党有关的人,则与复社作对。

在与复社有关的士大夫门户之争中,很著名的事件是陆文声、周之夔弹劾复社案。陆文声与张溥同乡,“输赀为监生”,求入复社而遭拒绝,加之张溥的好友、复社的另一重要领导者张采,又曾于崇祯九年(1636年)三月“以事抶之”,会首辅温体仁“亦憾(张)溥,方募人劾溥”,陆文声知之,遂于崇祯十年三月赴京上言对复社进行弹劾,他说:“风俗之弊,皆原于士子。溥、采为主盟,倡复社,乱天下。”温体仁即欲乘机兴大狱,“拟严旨究治”,而提学御史倪元珙、兵备参议冯元飏“不承风旨”,被处以降谪。周之夔是福建人,曾任苏州推官,“坐事罢去,疑溥为之,恨甚”,这时他听说陆文声攻击张溥,也上书相攻,说张溥等“把持计典,己罢职实其所为”,并大讲“复社恣横状”。“章下,巡抚张国维等言之夔去官,无预溥事”,温体仁对张国维不满,拟旨加以“谯让”。此后张溥的问题很久没有解决,直至崇祯十四年他死去,“事犹未竟”。(104)

复社人士在遭受政敌攻击的过程中,渐渐感到朝中大臣特别是担任首辅的人,倘非支持复社者,本社即“终成孤立之势”,处境十分困难,因而决定拥戴本社的支持者出任首辅(105)。张溥在世时,这一活动即已开始。他与伙伴等拥戴的人选是周延儒。周原与东林不合,崇祯二年(1629年)入阁后,第二年升任首辅,崇祯六年被温体仁夺去首辅之位而引归。但他与东林—复社也有一定的旧关系:“始延儒里居,颇从东林游”,后来主持会试时,又曾将张溥等人取中。另外,周在担任阁臣及首辅期间,虽与东林—复社站在对立面,而被温体仁搞下台后,颇有悔过之心,对过去的作为心有所惭。周延儒的上述条件,使之可以成为复社的争取对象;并且,他原来做过首辅,有相当高的资历,将之作为首辅拥戴对象的话,成功的可能也比较大。当将周延儒确定为拥戴对象后,张溥等“说延儒曰:‘公若再相,易前辙,可重得贤声。’延儒以为然”。谈判于是成功,复社人士遂投入具体活动。崇祯十四年二月,起复周延儒的诏书发出,九月周延儒至京,再次当上了首辅。而张溥于这年四月暴病身亡,“闻其信而不及见其事”(106)。周延儒再次出任首辅后,复社的处境有所好转,张溥被弹劾后至死“未竟”的遗留问题,马上得到解决,皇帝不再追究。崇祯十五年,由于御史刘熙祚等人的推荐,皇帝还让进呈张溥的著作,以备御览(107)。

周延儒之再次出任首辅,对于当时的朝政也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革除了一些弊政,一些属于东林的人物或其他正直之士,得以重用。史称:“延儒被召,溥等以数事要之。延儒慨然曰:‘吾当锐意行之,以谢诸公。’既入朝,悉反体仁辈弊政。首请释漕粮白粮欠户,蠲民间积逋,凡兵残岁荒地,减见年两税。苏、松、常、嘉、湖诸府大水,许以明年夏麦代漕粮。宥戍罪以下,皆得还家。复诖误举人,广取士额,及召还言事迁谪诸臣李清等。帝皆忻然从之。延儒又言:‘老成名德,不可轻弃。’于是郑三俊长吏部,刘宗周掌都察院,范景文长工部,倪元璐佐兵部,皆起自废籍。其他李邦华、张国维、徐石麒、张玮、金光辰等,布满九列。释在狱傅宗龙等,赠已故文震孟、姚希圣等官。中外翕然称善。”不过,周延儒毕竟是一个“庸驽无材略、且性贪”的人物,他所起的积极作用是有限的,崇祯十六年,他被明思宗再次解除了首辅之职。(108)

在与复社有关的士大夫门户之争中,还有一个很著名的事件值得一提:《留都防乱公揭》之作。此事发生在崇祯十一年(1638年),时名列逆案的阮大铖流寓南京,“颇招纳游侠”,谈兵说剑,觊以边才复得出仕。而这时的南京,复社人士甚多,诸如无锡顾杲(顾宪成之孙)、吴县杨廷枢、芜湖沈士柱、余姚黄宗羲(黄尊素之子)、鄞县万泰、贵池吴应箕、桐城左国材、宜兴陈贞慧等复社名士,皆聚讲南京。他们“恶大铖”至极,于是由吴应箕起草,写出了一篇宣布阮大铖罪恶的文字,对之加以驱逐。这便是《留都防乱公揭》,在其上签名者,凡一百四十余人,“皆复社诸生”。公揭之出,使阮大铖大为恐惧,从此迁居南门外的牛首山,“闭门谢客”,气焰大消。(109)

崇祯时期的士大夫门户之争,包括与复社有关系的及无关系的,不能说毫无是非,一般说,东林—复社一派是比较进步的,但是,双方皆属门户之见的状况也经常存在。因此,这一时期的士大夫门户之争,往往产生加深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加速政治腐败的不良影响,在这个意义上讲,它也应当列入当时的政治混乱、黑暗的诸种表现之中。

官吏贪污,是封建官僚政治体制下的痼疾之一。整个明代这一现象一直存在,且日益发展。到万历至天启时期它已十分严重,进入崇祯年间,则更加厉害。官吏升迁,全凭贿赂。时人李清在论说崇祯十五年(1642年)的“货贿之风”严重状况时举例说:“一监司以五千金营边抚,疑其俸浅,又益二千金,卒得之。一部郎谋浙海道,议者云‘须五千’,作事者靳之,仅许三千金;虽先献半,竟得一守而去。令之俸足者,得礼曹亦必二千,兵曹亦必千金。有营之铨曹,为出一缺,而大力复攫去,绝无无翼而飞者。”(110)办理其他公务,也离不开贿赂。如部队到京城“请饷,须常例,凡发万金,例扣三千,故长安有饷不出京之谣”。“其他外官常例”,同样不可少,其名目“不胜枚举”(111)。部队里的军官,靠“虚冒”来贪污。“虚冒者,无其人,诸将及勋戚、奄寺、豪强,以苍头冒选锋壮丁,月支厚饷”(112)。据记载,崇祯末年,京营的名簿上有士兵十一万多,而实际上,“半死者,余冒伍”(113)。“吃空额”仍是军官贪污的重要办法。崇祯十六年三月,翰林院检讨汪伟上言:“臣按南京营兵,旧称十万有余,今大教场存者只六千三百,小教场存兵九千一百,新江口五千六百,总不过三万……乃兵亏而饷不减。”(114)兵数减少了三分之二以上,但军饷却维持原额不变,很清楚,多出的部分都被军官中饱私囊了。崇祯年间出了不少大贪污犯,如崇祯十七年二月,“御史李瑞和劾两淮巡盐御史冯垣登匿课七万八千金有奇”(115)。在官吏的影响下,经办公务的吏役也都寻找机会,贪污中饱。崇祯十四年十一月,丰城侯李开先的一段话就揭露了这种状况,他说:“赋役全书设,而往往拖欠,何也?浙直之弊,半在奸胥。问百姓则年纳一年,少分毫犹加鞭扑,奸胥侵渔,任其影射,重累百姓。一遇赦除,则百姓不沾,奸胥饱腹。虽计部参罚,司牧降谪,犹不能穷。盖头绪多端,条鞭外有辽饷,辽饷外有练饷(按:练饷情况详下)。至各省修城置器,并无他出,亦不过派之田亩。一限不宽,二限继行。吏书借为生涯,差役因之营活。”(116)

因为贪风太盛,使得某些个人企图独自成为清廉君子,竟无可能。崇祯元年,吏科给事中韩一良所上奏疏说:“皇上平台召对,有文官不爱钱一语。然今之世局,何处非用钱之地;今之世人,又何官非爱钱之人。皇上亦知文官不得不爱钱乎?何者?彼原以钱进,安得不以钱偿?臣所闻见,一督抚也,非五六千金不得;道府之美缺,非二三千金不得;以至州县并佐贰之求缺,各有定价;举监及吏承之优选,俱以贿成……诸臣言蠹民者,俱归咎守令之不廉。然州县亦安得廉?俸薪几何?上司票取,不曰无碍官银,则曰未完抵赎。冲途过客,动有书仪,多则十金以上,少则十金以下。欲结心知,不在此例,岁送不知几许。至巡按荐谢每百金,旁荐五十金,其例也。近且浮于例。遇考满朝觐,或费至三四千金。夫此金非天降,非地出,而欲守令之廉得乎!科道人号为开市,臣两月内辞书仪可五百余金,臣寡交犹然,余可推矣。今日之势,欲求人之独为君子,已必不能!”(117)崇祯年间贪污受贿的问题发展到如此程度,真可以说是病入膏肓了。

崇祯时期加重对人民赋税剥削的借口,主要是筹措军费,而实际上,军费多被军官们贪污去了。军官的贪污是个无底洞,明政府每次设法筹集到的军饷,都被这个无底洞所吞噬,结果是军队依然无饷可用,战斗力依然不能提高。但足饷强兵是当时的形势下明政府必须解决的当务之急,因而只好继续筹措,于是军官就进一步贪污。这样,筹措与贪污就成了不断的再循环,而人民的负担随着这个循环的不断重复便一天天加重起来。《国榷》记载,崇祯十二年(1639年)三月,明思宗召见维扬道参议郑二阳,要他谈谈应如何“练兵措饷”,他回答说:“臣初到扬州,各营设有官兵,向来相沿虚冒。臣刻意简练,有一额即求足一兵,随练之。故历五年,防寇不请一兵一饷。”明思宗听后说:“此一方事。谓天下何?”他又回答:“大抵额设之兵,原有额饷,但求实练堪用,则兵不虚冒、饷自足用。是核兵即足饷也。若兵不实练,虽措饷何益?”(118)郑二阳的“核兵即足饷”,实即指去除军官虚冒、吃空额的弊病,来保证军饷的充足不乏,这正是反映出了当时军费增加与军官贪污的密切关系。

军费增加与军官贪污的密切关系,当时人是看得很清楚的,但一直解决不了。其原因,一为明思宗没有解决的决心。崇祯十一年(1638年)十一月八日,因清兵到内地骚扰,明思宗召见大臣商议办法,而其“意在忧饷”。工科都给事中范淑泰说:“兵事要在行法,今法不行而忧饷,即天雨粟、地涌金,何益于事?”明思宗听后说:“朝廷何尝不欲行法!”不过,“微窥”其意,“若有所踌躇而不能决者”(119)。这里的“行法”,虽不全指惩治军官贪污,但惩治军官贪污在当时确是其中应包括的一项极重要的内容。所谓“有所踌躇而不能决”,在这个意义上讲,就是没有解决军官贪污问题的决心。事实上,明思宗在位十七年,一直没有为此采取过坚决的措施。何以如此?原来,在天下用兵之际,他不敢得罪于武将。他为政严急,对文官处治极严厉,而对武将却极力讨好(120)。从前,武臣地位很低,科举中文场有廷试、有传胪,武场则无;崇祯四年,明思宗特为武场创廷试、传胪(121)。明思宗既然如此“有意重武”、“欲倚武臣”(122),他不能采取坚决措施来解决军官贪污问题,那就是自然而然的了。崇祯时期军官贪污问题之不能得到解决,还由于财政部门的管理混乱所致。据记载,这一时期,“各边兵马数目报户部甚多,报兵部甚少,户部只据边册给发(各边兵马钱粮)。又各边原有屯田、盐引、民运本折,少者数十万,多者百余万,自为支销,并不提起,即岁终一奏报,竟不经目也”。“又天津从海运蓟辽诸镇另有本色米豆可三百万,惟仓场督臣及津抚司出入,部中不问,而米豆半委泥沙”(123)。作为财政主管部门的户部,在军饷管理上如此马虎从事,那就必然给军官贪污大开了方便之门。

军费支出增加,势必加重人民的赋税负担。崇祯二年(1629年)九月,刘宗周批评:“一时所讲求者,皆掊克聚敛之政。”(124)崇祯八年二月,右庶子倪元璐提出:“今民最苦,无若催科。”(125)崇祯十一年,由于明思宗一意搜刮,搞得“怨声沸京城”,人们竟“呼‘崇祯’为‘重征’”(126)。具体说来,崇祯年间因军费支出增加而增加的赋税共有三大项:一为辽饷之续增。崇祯三年九月,因“兵食不足”,兵部尚书梁廷栋请再增田赋,户部尚书毕自严阿其意,策划于原来的辽饷每亩银九厘外,再增银三厘,于是共增银一百六十五万有奇。这一续增始于崇祯四年,于是该年辽饷的田赋部分总数达到了银六百六十七万九千二百零八两;这一数字再加上该年的辽饷的杂项、盐课、关税等项银两,该年辽饷总数高至一千零二十九万九千六百零二两(127)。第二大项为剿饷之开征。这是崇祯十年兵部尚书杨嗣昌为镇压日益发展的农民起义而建议开征的。其总数为银二百八十万两,而筹措的办法有四:“曰因粮,曰溢地、曰事例、曰驿递。因粮者,因旧额之粮,量为加派,亩输粮六合,石折银八钱,伤地不与,岁得银百九十二万九千有奇。溢地者,民间土田溢原额者,核实输赋,岁得银四十万六千有奇。事例者,富民输资为监生,一岁而止。驿递者,前此邮驿裁省之银,以二十万充饷。”明思宗在批准这一新增军饷开征时,下令改“因粮”之名为“均输”,并宣布剿饷只征一次,“暂累吾民一年”。但实际上第一次征来的“剿饷”用尽之后,起义仍在继续,明思宗又下令再征(128)。直到崇祯十三年,这种军饷才停止征收(129)。第三大项为练饷之开征。此饷开始于崇祯十二年六月,总数为银七百三十万两。其规定用途,为抽练各镇边兵及各地民兵。其征收对象,主要是土地,另外,也包括量增关税、裁减站银及节省公费等项目(130)。以上三项加起来,该是多大的数字呀!如前所述,万历年间明朝政府的各种搜括,已经重得使人民群众无力负荷,天启年间,这些剥削进一步加重,而崇祯时期又加甚,这就不能不使人民群众深深地陷入绝境。

为了保证赋税按额征收到手,明思宗对官吏征收赋税的情况进行严格的考察,将其完成征收任务的好坏列为升迁的重要依据。史载,“上(指明思宗)初即位,便严于钱粮,部议知府非完钱粮不得升司道,推(官)、知(县)非完钱粮不得与考选。于是松江方郡伯岳贡、苏州陈郡伯洪谧,有住俸数十次,降至八十余级者”(131)。崇祯五年(1632年),兴化人解学龙由太仆卿“改右佥都御史,巡抚江西”,发现“所部州县七十八,而坐逋赋降罚者至九十人”(132)。对于遭受兵灾或发生自然灾害的地方,明思宗间或亦有蠲免钱粮之举,但多数是不肯减免。如崇祯六年五月,“巡抚山西许鼎臣以‘流寇’恣掠,请蠲积逋,并预免数年额赋”,明思宗即不肯批准(133)。崇祯八年三月,“候补给事中刘含辉乞蠲陕西八年以上逋租”,明思宗也是“不许”(134)。凡拥护加派钱粮的,明思宗就赏识、提拔。如崇祯十一年四月,他召见“考选诸臣”,“问足兵足食之计”,知县曾就义说:“百姓之困,皆由吏之不廉,使守令俱廉,即稍从加派以济军需,未为不可。”他即拔之为第一(135)。凡对加派钱粮持反对态度的,明思宗就讨厌、处罚。如傅宗龙于崇祯十二年五月被任为兵部尚书,及“入见”,大谈“民穷财尽”、“饷不可加”、“兵不可增”。明思宗对他就极为不悦,对他说:“卿但当料理寇敌耳。”当他退下后,明思宗又不满地对阁臣说:“宗龙所言,半言官唾余,何也?”从此之后,“兵部诸疏无一俞者”,且半年后即将傅宗龙革职下狱(136)。明思宗如此重视赋税征收,不是偶然的。他面临的局势既然是不能避免战争,而军官的贪污他又不能从根本上加以制止,这就使之不能不设法筹措数额巨大的军费。严格赋税的征收,正是他借以解决军费问题的办法。但是,这是一种饮鸩止渴的办法,他强迫人民负担不堪负担的重税,只能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其统治的巩固。

明思宗并非昏庸之君,他知道这一办法的危害,因而也曾试图利用其他办法取代这一劣招。如屯田即曾为他所注意。崇祯十五年九月,他下令“设屯田官,以金之俊为右佥都御史,总理京东山永天津宣大屯务”。同年十一月,又以袁继咸为右佥都御史,“总理河北山陕屯务”(137)。但被任命做屯田官的人,往往是“借此求官”的墨吏;主管其事的兵部,对于屯田也只是虚应故事,不求实效(138)。所以屯田的结果很不理想,根本谈不上能替代赋税的加派、严征。这一事实说明,明思宗之采用加重赋税剥削的下策,实与当时整个国家机器的腐败有一定的关系。

崇祯十七年(1644年)春,李自成起义军在揭露明朝黑暗统治的一个檄文中指出:这时的社会状况是“利擅宗绅,闾左之脂膏殆尽”。深刻地反映了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两极分化空前加深的客观现实。当时,不仅起义军痛切地指斥这一社会弊病,连地主阶级中一些有政治眼光的人,也从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出发,大声疾呼地反映这一问题,希望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采取相应的对策。如崇祯十七年(1644年)正月,兵科都给事中曾应遴曾在一个奏疏中写道:“臣闻有国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今天下不安甚矣,察其故,原于不均耳。何以言之?今之绅富,率皆衣租食税,安坐而吸百姓之髓,平日操奇赢以役愚民,而独拥其利。有事欲其与绅富出气力、同休戚,得乎?故富者极其富,而每至于剥民;贫者极其贫,而甚至于不能聊生。以相极之数,成相恶之刑,不均之甚也。”(139)这一时期,社会财富急剧地集中到地主阶级手中,特别是集中到皇亲国戚、勋贵、太监、官僚、乡官等特权地主手中,史料中可以找到许多具体的例证。如西安的秦王,其“富甲天下”,“府库不下千百万”(140)。再如,明清之际人郑廉在《豫变纪略》一书中记载说:“是时中州鼎盛,缙绅之家率以田庐仆从相雄长,田之多者千余顷,即少亦不下五七百顷”;“巡按御史高名衡上疏”,弹劾乡宦“南阳曹某、睢州褚太初、宁陵苗思顺、虞城范良彦等,各畜健仆数千人,横行州府,嬉戏之间恒杀人。其平居夺人田宅,掠人妇女,不可胜数……籍其家,足以供九边十年之饷”(141)。地主阶级手中巨量财富的集中,意味着农民阶级的极端贫困化,因为地主阶级聚集社会财富的惟一手段,就是血腥地向农民进行掠夺。关于这一时期农民群众的贫困状况,上文已有所反映,下文更多有涉及,为避免重复,这里不再具体引述。

由于崇祯时期政治、社会状况越来越糟,明朝对后金(清)的战争及对农民起义的镇压,就无法取得胜利。最后终于导致了崇祯十七年(1644年)三月的农民起义军攻下京城,明朝中央政权归于崩溃。

(1) 《烈皇小识》卷1。

(2) 《明史》卷251《李标传》。

(3) 《三垣笔记》附识上。

(4) 《崇祯遗录》第14页;《明史》卷114《后妃》2。

(5) 《明史》卷256《毕自严传》。

(6) 《明史》卷258《熊开元传》。

(7) 《烈皇小识》卷3。

(8) 《崇祯遗录》第15页。

(9) 《明史》卷255《刘宗周传》。

(10) 《国榷》卷90;《明史》卷277《金声传》;《烈皇小识》卷2;《怀宗崇祯实录》卷2。

(11) 《明史》卷261《刘之伦传》;《烈皇小识》卷2;《怀宗崇祯实录》卷2、卷3。

(12) 《明史》卷264《王道纯传》。

(13) 《明史》卷258《姜埰传》;《崇祯遗录》第18页;《怀宗崇祯实录》卷9。

(14) 《明史》卷261《丘禾嘉传》。

(15) 《皇明通纪直解》卷15《怀宗皇帝》;《怀宗崇祯实录》卷8。

(16) 《国榷》卷97。

(17) 《明史》卷110,卷251《郑以伟传》。

(18) 《明史》卷253《张至发传》;参《国榷》卷94。

(19) 《明史》卷110,卷253《范复粹传》;《三垣笔记》附识上。

(20) 《明史》卷253《蔡国用传》。

(21) 《明史》卷266《汪伟传》。

(22) 《明史纪事本末》卷72《崇祯治乱》;《崇祯遗录》第3页;《明季北略》卷3《闻香心动》。

(23) 《国榷》卷98。

(24) 《崇祯遗录》第2页。

(25) 《烈皇小识》卷8。

(26) 《皇明通纪直解》卷15《怀宗皇帝》。

(27) 《明史》卷255《刘宗周传》。

(28) 《国榷》卷90;《明史纪事本末》卷72《崇祯治乱》。

(29) 《明史》卷255《刘宗周传》。

(30) 《明史》卷258《汤开远传》。

(31) 《三垣笔记》上。

(32) 《明史》卷260《郑崇俭传》。

(33) 《明史》卷248《颜继祖传》。

(34) 《国榷》卷99;《明史》卷253《薛国观传》。

(35) 《烈皇小识》卷6。

(36) 《明史》卷251《蒋德璟传》。

(37) 《明史》卷257《张凤翼传》。

(38) 《明史》卷254《乔允升传》。

(39) 《崇祯遗录》第2页;《明史》卷110、卷251、卷253、卷306、卷308。

(40) 《皇明通纪直解》卷15《怀宗皇帝》。

(41) 《明史》卷255《刘宗周传》。

(42) 《三垣笔记》附识中。

(43) 《明史》卷255《刘宗周传》。

(44) 《怀宗崇祯实录》卷15。

(45) 《明史》卷251《刘鸿训传》。

(46) 《明史》卷308《奸臣传》。

(47) 《明史》卷253《王应熊传》。

(48) 《明史》卷251《钱士升传》;《国榷》卷95;《明史纪事本末》卷72《崇祯治乱》。

(49) 《明史》卷308《奸臣传》。

(50) 《明史》卷251《钱士升传》,卷308《奸臣传》。

(51) 《烈皇小识》卷4。

(52) 《三垣笔记》上。

(53) 《国榷》卷92,《怀宗崇祯实录》卷6。

(54) 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明实录附录之四《崇祯长编》卷3。

(55) 《明史纪事本末》卷74《宦侍误国》。

(56) 《怀宗崇祯实录》卷2;《明史纪事本末》卷74《宦侍误国》。

(57) 《明史纪事本末》卷74《宦侍误国》;《明史》卷258《李曰辅传》。

(58) 《国榷》卷92,《怀宗崇祯实录》卷6。

(59) 《明史》卷305《宦官》2;《怀宗崇祯实录》卷4。

(60) 《明史纪事本末》卷74《宦侍误国》。

(61) 《怀宗崇祯实录》卷6;《国榷》卷92。

(62) 《明史纪事本末》卷74《宦侍误国》。

(63) 《国榷》卷97。

(64) 《明史纪事本末》卷74《宦侍误国》。

(65) 《国榷》卷93。

(66) 《国榷》卷100。

(67) 《国榷》卷96。

(68) 《明史纪事本末》卷74《宦侍误国》。按:这次裁撤总理、监视宦官的时间,史料记载不一。《国榷》卷93、《怀宗崇祯实录》卷7皆系于崇祯七年八月;《明史》卷23、卷305,《明通鉴》卷84,《烈皇小识》卷4皆系于崇祯八年八月。兹从《明史纪事本末》。

(69) 《烈皇小识》卷4;《国榷》卷95;《明通鉴》卷85;《明史》卷254《金光辰传》。

(70) 《国榷》卷97。

(71) 《明史纪事本末》卷74《宦侍误国》。

(72) 《国榷》卷98;《怀宗崇祯实录》卷15。

(73) 《明史纪事本末》卷74《宦侍误国》;《明史》卷305《宦官》2。

(74) 《明史》卷266《金铉传》。

(75) 《烈皇小识》卷6。

(76) 《崇祯遗录》第8页。

(77) 《烈皇小识》卷5。

(78) 《明史》卷305《宦官》2。

(79) 《明史》卷251《刘鸿训传》。

(80) 《怀宗崇祯实录》卷1;《国榷》卷89。

(81) 《明史》卷306《阉党》;《怀宗崇祯实录》卷2;《崇祯遗录》第5~8页;《崇祯长编》卷17;《国榷》卷90。各书所列名单数字间有小异,兹从《明史》。

(82) 《明史》卷265《倪元璐传》。

(83) 《明史》卷265《倪元璐传》;《崇祯长编》卷9。

(84) 《明史》卷258《毛羽健传》。

(85) 《烈皇小识》卷2。

(86) 《明史》卷258《许誉卿传》,卷251《刘鸿训传》。

(87) 《明史》卷265《倪元璐传》。

(88) 《崇祯长编》卷19。

(89) 《明史》卷240《韩传》,卷251《钱龙锡传》,卷259《袁崇焕传》;《明通鉴》卷81、82;《烈皇小识》卷2。

(90) 《明史》卷251《文震孟传》;《烈皇小识》卷2;《国榷》卷91。

(91) 《明史》卷308《奸臣传》。参见《怀宗崇祯实录》卷7、卷9;《国榷》卷93、卷95;《三垣笔记》附识上;《烈皇小识》卷3、卷5。

(92) 《明史》卷308《奸臣传》。

(93) 《国榷》卷97、卷98、卷99。

(94) 《明史》卷288《袁宏道传》、《王志坚传》。

(95) 《启祯野乘》卷7《张庶常传》。

(96) 杜登春:《社事始末》,《艺海珠尘》本。

(97) 陆世仪(眉史氏)《复社纪略》卷1。

(98) 《社事始末》。

(99) 《复社纪略·复社提纲》。同书卷2记第三次大会举行于癸酉年即崇祯六年,待考。

(100) 《复社纪略》卷2。

(101) 《社事始末》。

(102) 《明史》卷288《张溥传》。

(103) 《明史》卷288《张溥传》。

(104) 《明史》卷288《张溥传》;《明通鉴》卷85;《复社纪略》卷3;《复社纪事》卷161;《烈皇小识》卷5;《明史纪事本末》卷66《东林党议》。

(105) 《社事始末》。

(106) 《明史》卷308《奸臣传》;《社事始末》。

(107) 《明史》卷288《张溥传》;《怀宗崇祯实录》卷15。

(108) 《明史》卷308《奸臣传》。

(109) 《明史》卷277《吴应箕传》,卷308《奸臣传》;谢国祯:《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第八节《复社始末》下。

(110) 《三垣笔记》附识上。

(111) 《国榷》卷99。

(112) 《明史》卷265《李邦华传》。

(113) 《明史》卷266《王章传》。

(114) 《国榷》卷99。

(115) 《国榷》卷100。

(116) 《国榷》卷97。

(117) 《国榷》卷89;《怀宗崇祯实录》卷1;《崇祯长编》卷1。

(118) 《国榷》卷97;又参见《怀宗崇祯实录》卷12。

(119) 《烈皇小识》卷6;《国榷》卷96。

(120) 《明史》卷258《汤开远传》。

(121) 《烈皇小识》卷3;《崇祯遗录》第12页;《明史》卷269《姜名武传附王来聘传》。

(122) 《崇祯遗录》第12页;《明史》卷254《陈于廷传》。

(123) 《三垣笔记》附识中;参见《明史》卷251《蒋德璟传》。

(124) 《明史》卷255《刘宗周传》。

(125) 《怀宗崇祯实录》卷8;并参见《国榷》卷94。

(126) 《三垣笔记》上;并参见《国榷》卷96。

(127) 《崇祯长编》卷38;《明史》卷256《毕自严传》,卷257《梁廷栋传》;郭松义《明末三饷加派》,载《明史研究论丛》第2辑。

(128) 《明史》卷252《杨嗣昌传》。

(129) 《明史》卷275《左懋第传》。

(130) 《明史》卷24《庄烈帝纪》2,卷252《杨嗣昌传》;《三垣笔记》附识中;参见郭松义前揭文。

(131) 《三垣笔记》上。

(132) 《明史》卷275《解学龙传》。

(133) 《怀宗崇祯实录》卷6。

(134) 《怀宗崇祯实录》卷8。

(135) 《国榷》卷96。

(136) 《三垣笔记》上;《明史》卷112。

(137) 《国榷》卷98。

(138) 《国榷》卷99。

(139) 《痛史》本《崇祯长编》卷2。

(140) 《国榷》卷100。

(141) 《豫变纪略》卷3,浙江古籍出版社《明末清初史料选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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