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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皇帝的专制独裁空前加强

皇室包括皇帝、后妃、太子、未之藩的诸王和没有出嫁的公主等,这是全国最大的一家地主。封建地主家庭无一不是实行多妻制,皇室在这一点上更为突出。明代皇帝的祖母和母亲,与历代一样,分别称为太皇太后和皇太后;他的正妻也与历代一样,称为皇后。至于位于皇后之下的各个皇帝小老婆,其封号则与历代有同又有异。地位仅次于皇后的是皇贵妃,这一封号之开始使用,是在明宣宗时期(1)。皇贵妃之下有贵妃、妃、嫔等。妃的位号,多称“贤”、“淑”、“庄”、“敬”、“惠”、“顺”、“康”、“宁”等(2)。明初没有九嫔之名,“自后妃下,杂置诸宫嫔,而间以婕妤、昭仪、贵人、美人诸位号”(3)。嘉靖十年(1531年)三月,始置九嫔,张氏、郑氏、王氏、阎氏、韦氏、沈氏、卢氏、沈氏、杜氏被分别册封为德嫔、贤嫔、庄嫔、丽嫔、惠嫔、安嫔、和嫔、僖嫔、康嫔(4)。后来在万历年间也曾册封九嫔。在明代诸皇帝中册封妃嫔最多的是明世宗,见于记载的就有三十多个妃,二十多个嫔。

明代中、后期皇室的政治经济状况,与以前的历代皇室相比大体相仿,但也带有时代的特色。

皇帝的专制独裁空前加强,这是明代中、后期皇室的一个显著特点。

“在封建国家中,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各地方分设官职以掌兵、刑、钱、谷等事,并依靠地主绅士作为全部封建统治的基础”。(5)皇帝是地主阶级的总首领,是封建国家的总代表,拥有最高的权力,这是封建社会各个阶段的共同点;明代中、后期亦不例外,但这时的封建皇帝,权力极度膨胀,其专制统治,超过前此一切朝代。这突出地表现在内阁制之代替丞相制上。

如前所述,为了解决丞相权力“震主”的问题,明太祖朱元璋自洪武十三年(1380年)罢丞相,“析中书省之政归六部,以尚书任天下事,侍郎贰之”。并设立殿阁大学士“侍左右,备顾问”,“以翰林、春坊详看诸司奏启,兼司平驳”。最初,各种政务,皇帝“自操威柄,学士鲜所参决”(6)。但后来,阁权渐重,特别是首辅,权力极大,有“偃然汉、唐宰辅”之称。

然而,明代中、后期的内阁毕竟不同于汉唐的宰相。汉唐的宰相是法定的最高行政长官,拥有法定的权力。而内阁则否,究其职掌,并没有超出翰林的职责以外,万历时刘台说“阁臣衔列翰林,止备顾问,从容论思而已”(7),就说明了这一情形。这种“止备顾问”的地位,使内阁权力的大小,要视皇帝信任的程度来决定。内阁的最大权力是“票拟”,而“票拟”是否算数,须看皇帝的“批朱”,可见大权仍在皇帝掌握之中(当皇帝倦政、宦官窃权时,大权就在宦官掌握之中)。明人范守己说,他在大学士徐阶处见到了嘉靖皇帝的谕札和改定的旨草,发现大学士所票拟者,皆由嘉靖皇帝“一一省览窜定,有不留数字者”。即使所拟完全符合皇帝的心意,“亦必更易数字”,以表示自己的“明断”。“有不符意,则驳使再拟。再不符意,则谯让随之矣。故阁臣无不惴惴惧者”。由此范守己得出结论:人们“谓辅臣拟旨,几乎擅国柄,乃大不然”(8)。

由于内阁权力处于皇帝的绝对控制之下,所以明代阁臣大多对皇帝唯唯诺诺。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皇帝召见大学士方德清、吴崇仁,“方惟叩首唯唯,不能措他语。吴则口噤不复出声。及上怒御史刘光复越次进言,厉声命拿下,群阉哄聚殴之;事出仓卒,崇仁惊怖,宛转僵卧,乃至便液并下。上回宫,数隶扶之出,如一土木偶,数日而视听始复”(9)。吴崇仁的极端胆怯,自属其尤甚者,但以之说明当时内阁大臣之慑于专制皇帝权威的一般表现,则是具有代表性的。

明代的阁臣中,也有勇于任事、敢言直谏者。但数目很少,而且因为不合规定,最后总要受到惩罚。有名的首辅张居正,生前未免被攻击,死后又被抄家,“诏尽削居正官秩”,“以罪状示天下,谓当剖棺戮尸而姑免之”,就是一例(10)。

从上述可知,内阁制代替丞相制,是君权对相权的胜利,标志着封建君主独裁专制的进一步发展。明代中、后期继承了明初的这一变革,接续了明初以来皇帝权力极度膨胀的情形。

关于明代中、后期的封建皇帝接续明初以来的情形、权力极度膨胀的表现,还可以从廷杖制度中看出来。“梃杖之刑”,创于明太祖朱元璋,至正统中,“殿陛行杖习为故事”。武宗正德十四年(1519年),因谏止南巡,廷杖舒芬、黄巩等上百人,有的还被打死。世宗嘉靖三年(1524年),因群臣争大礼,又廷杖丰熙等上百人,死者十几人。嘉靖中叶以后刑法益峻,“宣大总督翟鹏、蓟州巡抚朱方以撤防早,宣大总督郭宗皋、大同巡抚陈燿以寇入大同,刑部侍郎彭黯、左都御史屠侨、大理卿沈良才以议丁汝夔狱缓,戎政侍郎蒋应奎、左通政唐国相以子弟冒功,皆逮杖之。方、燿毙于杖下,而黯、侨、良才等杖毕,趣治事”。又有六科给事中张思静等,因正旦朝贺,惹皇帝发怒,“皆朝服予杖,天下莫不骇然”。以后万历年间仍有被廷杖者。身为国家大臣,但动辄即被皇帝在殿陛行杖,而且杖毕还“趣治事”,真个是“公卿之辱,前此未有”(11)。明代君臣关系,竟至如此地步,君主的淫威,真可谓登峰造极。廷杖在明中期以后尤多,这说明君主独裁专制在这时尤烈。

继续使用大量宫女和宦官,是考察明代中、后期皇室政治经济状况时应予注意的又一个重要方面。

历代皇室都使用大量宫女和宦官,以充当家奴,操办衣食住行各种事务,进而使之在处理政务时充当帮手。明代中、后期也是如此。早在建国初期,明朝皇室就使用了大量宫女。为了管理这些宫女,组织她们为皇室服役,又设立了女官机构——六局一司。六局包括尚宫局、尚仪局、尚服局、尚食局、尚寝局和尚功局。一司是宫正司。六局一司共设置各种女官和女史二百多人,“各宫女使,皆分隶六尚及宫正”(12)。永乐以后,女官机构大部分被宦官衙门所取代,剩下的“惟有尚宝四司”(尚宝四司原属尚服局)(13)。明代中、后期,皇室仍旧不断从民间选用宫女,而且一次就选几百人,如隆庆三年(1569年)曾下令“选民间淑女年十一岁至十六岁者三百人”(14)。有时皇宫里的宫女总数可达数千余人(15)。宫女们被迫从事繁重的劳动,毫无人身自由,皇帝可以任意蹂躏她们。如明世宗“一日诵经,运手击磬,偶误槌他处,诸侍女皆俯首不敢仰,惟一幼女失声大笑”,明世宗回头看她,在场的人都认为她“命在顷刻矣”,十分担心。而明世宗念经完毕,却没有杀她,而是使之“承更衣之宠”。当时她年仅十三,明世宗则已“将耳顺(六十)矣”。此后她虽“贵宠震天下”,并被“册拜为寿妃”(16),而实际上却是被剥夺了选择称心配偶的权力。民间把入宫当宫女看作是落入陷阱,千方百计逃避挑选,有时发生挑选宫女的谣传,也会在民间引起极大的波动。如《云间杂志》卷中记载:“隆庆二年,讹传京中点淑女,一时男女尽皆配合,不论长幼良贱,有垂髫即笄者,有乳臭为夫者,孀妇亦皆再醮礼人,乐工昼夜不息,肴果之价腾涌,月余方息。后因婚娶不伦,往往成讼,已无及矣。”

宦官的任务与宫女一样,是为皇室服役的。他们中的大多数整年辛苦劳作,所得甚微,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但其中的少数上层宦官却具有很高的地位,特别是在明代中、后期,有时他们大权在握,俨然二皇帝。究其原因乃在于明代君主专制高度发展,废丞相,建内阁,一切大权集中于皇帝手中。皇帝精力旺盛且乐于躬亲政务之时,尚可大权独揽;而一旦皇帝年幼或昏庸无能、倦于从政,就会把处理政务的权力交给朝夕伴随身边因而得到信任的太监手中。

随着上层宦官权势的增长,其财富也迅速增殖。特别是明中期以后,有权势的宦官的富有达到骇人听闻的地步。其财富的积累主要靠三个途径,一纳贿,二经营庄田,三开设私店从事商业活动。

英宗时的王振,已开明代上层宦官大量纳贿的先例。“每朝觐官来见者,以百金为率,千金者始得醉饱而出”(17)。土木之变后,“籍其家,得金银六十余库,玉盘百,珊瑚高六七尺者二十余株,他珍玩无算”(18)。这样多的家财,主要是其收受贿赂所得。弘治时太监李广自杀,孝宗怀疑他“有异书”,派人至其家索取,“得赂籍以进,多文武大臣名,馈黄白米各千百石”。孝宗阅后很吃惊,说:“广食几何,乃受米如许?”左右解释道:“隐语耳,黄者金,白者银也。”(19)这是太监受贿赂的典型事例。武宗时的刘瑾勒索贿赂更为苛刻,“要索天下三司官贿,人千金,甚有至五千金者,不与则贬斥,与之则迁擢”(20)。兵科给事中周钥勘事淮安,知府赵俊善“许贷千金,既而不与。时奉使还者,(刘)瑾皆索重贿,钥计无所出,舟行至桃源,自刎”(21)。刘瑾被籍没时,其家产有“大玉带八十束,黄金二百五十万两,银五千万余两,他珍宝无算”(22)。

太监占田自正统年间“尹奉、喜宁始”(23),其后越来越多。其取得土地的主要方式是受赐和奏乞。天顺元年(1457年)五月,太监刘家林被赐予“真定府深州田一百顷”(24)。天顺三年(1459年)三月,太监张辉被赐予“直隶保定府新城县空地一百五十余顷”(25)。成化十七年三月,上层宦官陈昱被赐予“定兴田二百九十余顷”(26)。这些都是宦官接受赐田的例子。正德七年(1512年)十一月,镇守宣府的太监王刚“奏乞前镇守者地百二十一顷”,“诏特与之”(27)。这是上层宦官奏乞土地的一例。仗势侵占官民土地,也是上层宦官取得土地的重要方式。史载正统至天顺间的太监曹吉祥原有土地十顷十三亩,后“占过军民地二十四顷八十七亩”,组成了三十五顷大小的田庄(28)。“正德中,奄人多夺民业为庄田”(29)。上层宦官也有购买土地的,如正德年间御用监太监丘聚在良乡购买土地四顷(30),万历年间太监张诚“买邵皇亲等庄田不下数百余所”(31)。不过,利用这种取得土地的方式,在上层宦官来说,远不如前述三种多。

上层宦官利用封建特权从事商业活动的相当多。正德年间“山海关、广宁、辽阳等处俱有镇守太监店房,擅自抽分”(32)。万历时太监张诚“市店遍于都市”(33)。他们有的店铺还是皇帝赐予的,成化时太监梁芳被赐给和远官店(34)。有的是上层宦官私自设立的,如正统年间,“太监僧保、金英等,恃势私创塌店十一处,各令无赖子弟霸集商货,甚为时害”(35)。有的是将官店据为己有,正德元年(1506年)五月,吏科给事中吉时“劾镇守辽东太监朱秀,于山海关外八里铺,奏立官店,以驻往来车辆,初欲取其税,以补犒夷之费耳,而乃私之。凡一车必银一两,过者皆不免焉,实未尝用之于公”(36)。上层宦官利用特权分享食盐专卖权谋取私利的也不少。正德元年(1506年),户科左给事中尚衡曾为此而向皇帝报告说:“近来皇亲、驸马、公侯、太监家人开中引盐,诡名包占,凭借声势,强中强支,商人聚守,资本折阅,是以近日各边报中者视昔甚少。”(37)在贩卖食盐中,有的上层宦官还搞大规模的走私,如《明史》卷三〇四《汪直传》载:“南京镇监覃力朋进贡还,以百艘载私盐,骚扰州县。”将资本投向采矿业的上层宦官,在史料中也可偶见记载,如《续文献通考》卷二三载:“明末有芮四者献策中官”,在江南开采银矿,“中官以己资率百人开采,恣扰乡民,得不偿失”。

上层宦官由于政治势力极大,财富甚多,其身份地位就处于很特殊的状态之中。一方面他们是皇室的家奴,另一方面又是统治集团的重要成员。在皇室成员、特别是皇帝面前,他们称仆服役,在皇室成员以外的人面前,则完全是另外一副面孔,耀武扬威,不可一世。他们使有“私臣”:“掌家”为之“掌一家之事”,“管家”为之“办理食物、出纳银两”,“上房”为之管理“箱柜锁钥”,“司房”为之掌理一应文书。另外管帽、管衣靴、茶房、厨房、看庄宅等,也无不有专人役使(38)。他们本身没有子女,但可“荫弟、荫侄,封伯、封公”(39)。其门庭气势显赫,令人侧目。

在明代中后期皇室的政治经济状况中,第三个应注意的方面,是它继承和发展了历代皇室生活糜烂荒淫的腐朽性。

明初的皇室,特别是洪武时期的皇室,生活上注意节俭,颇有开国气象,而明代中、后期的皇室则挥霍浪费者极多,注意节俭者甚少。据记载,主管皇帝的伙食事宜的光禄寺,每年“额设银二十四万,先时止用十二万余,至正(德)、嘉(靖)时用至三十六万,犹称不足”(40)。“正统间,鸡鹅羊豕岁费三四万,天顺以来增四倍”,“天顺八年光禄果品物料凡百二十六万八千余斤,增旧额四之一”。厨役之额,当明仁宗之时有六千三百余名之多,数字不算小了,可是到了明宪宗时期又“增四之一”(41)。崇祯时期,在明代中、后期之中是属于皇室比较注意节俭的时期,但这时皇帝一人的膳费,每日也有三十六两银子,还不算厨料以及“药房灵露饮用粳米老米黍米”等;皇后膳费每天高达十一两五钱,厨料也不包括在内,其他的妃嫔、太子、诸王等比帝后所用稍少,但相差并不太多(42)。

皇室对其居住的宫殿非常讲究。早在明初,皇宫已经基本建妥。朱元璋在南京建过宫殿,朱棣迁都北京时,又仿照南京宫殿的规制,在北京建了新宫殿。明代中、后期,皇室继续修整他们的安乐窝。每逢发生火灾宫殿被毁,不管财政多么紧张,他们都是马上重新修起。如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奉天等殿火灾,延烧至午门,“楼廊俱尽”,嘉靖四十一年三大殿就重修完毕,并“改奉先殿曰皇极殿,门曰皇极门,华盖殿为中极,谨身殿为建极”。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乾清宫和坤宁宫遇灾,第二年即予重建。这些重建重修工程,要动用许多人夫,耗资甚多。如正德九年(1514年)重建乾清、坤宁两宫,“起用军校力士十万”(43);天启五年(1625年)至七年修三大殿,“共用银五百九十五万七千五百十九两余”(44)。皇室居住处所的附近还修了豪华的宫苑。天顺年间曾大力营建西苑,修整了太液池附近地带,又建了大石桥金鳌玉,把太液池拦腰截为两段,其北段称北海,南段称中海,再加上明初在太液池南端开凿的小湖,于是形成自北而南联属排列的三个湖,这就是至今犹存的所谓“三海”。这些工程,为皇室提供了如同金碧山水长卷式的美丽风景,但劳动人民却因此而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皇室成员吃饱喝足之后的主要活动是玩。为了玩好,他们像修建富丽堂皇的宫殿那样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如明神宗为“孝养圣母,设有四斋近侍二百余员,以习宫戏外戏”(45)。明代中、后期的皇帝有喜爱戏猫者,明末宦官刘若愚记载说:“近侍三、四人专饲御前有名分之猫。凡圣心所钟爱者,亦加升管事职衔。牡者曰‘某小厮’,骟者曰‘某老爹’,牝者曰‘某丫头’。候有名封则曰‘某管事’,或直曰‘猫管事’,亦随中官数内关赏。”(46)

以皇帝为首的皇室成员不仅生前骄奢淫逸,而且还想死后继续享受这种生活。他们对陵墓的修建极为重视。明初朱元璋死后葬在南京,其坟墓便是今天尚存的孝陵。朱棣迁都北京后,把葬身之地定在北京昌平县的天寿山(本名黄土山,朱棣改名天寿山),此后明代的皇帝除了景泰帝之外,都随同埋在这里,这就是中外闻名的北京十三陵。其具体陵名如下表:

长陵 明成祖

献陵 明仁宗

景陵 明宣宗

裕陵 明英宗

茂陵 明宪宗

泰陵 明孝宗

康陵 明武宗

永陵 明世宗

昭陵 明穆宗

定陵 明神宗

庆陵 明光宗

德陵 明熹宗

思陵 明思宗

明成祖以后的皇室成员坟墓,除去十三陵外,还有金山墓区。金山在今北京市西北三十里,约当颐和园以西青龙桥西北二里一带地方。这里埋葬的是夭殇的诸王公主、没有葬到十三陵的妃嫔,还有死时已被哥哥夺去帝位的景泰帝。到明朝灭亡后,这里总共有明朝皇室的陵墓五十多座。

在皇室的坟墓中,规模最大、耗费人力物力最多的是皇帝的陵墓。十三陵以朱棣的长陵为中心,南北向神道自陵区门户大宫门延伸到长陵,长达七公里,把陵区分成了东西两部分,其余各陵相继建立在长陵和神道的两侧。十三座陵合在一起是一个整体,而各陵又自成独立体系。各陵规制大体相同,包括宝城、明楼、祾恩殿、圣迹碑亭、神库、神厨等部分。但其建筑规模却各不一致。一般说帝王生前亲自经营的,规模较大,死后由继位者营建的,规模就小一些。除了长陵外,明世宗的永陵是最大的,其宝城达“径八十一丈”,比长陵之一百零一丈八尺,只小二十丈,其祾恩殿重檐七间、左右配殿各九间,比长陵的祾恩殿重檐九间、左右配殿各十五间也只小一级(47)。无论哪一座皇陵,耗费的财力都是惊人的。如天启元年(1621年)春为明光宗修庆陵,这是一座规模较小的皇陵,但“御前所发帑银”也高达五十万两(48)。皇帝死后,除了把大量金银珠宝等带进坟墓作殉葬品外,明初还搞人殉。明太祖死在南京时让宫人殉葬,后来给予殉葬者的父兄以抚恤,称“朝天女户”。明成祖、明仁宗、明宣宗死时也都有宫女和妃子从殉。进入明中期后,这种制度仍在实行,景泰帝死时就有唐妃殉葬。直到英宗死时,这种残酷的制度才被废除。(49)

明代中、后期皇室生活的挥霍浪费,必然导致对人民剥削的加重。为了满足无限的欲求,他们绞尽脑汁对人民进行搜刮。其各项搜刮名目中,对人民危害最大的是采木、织造、烧造、采珠和佥商采办。

“采木之役自成祖缮治北京宫殿始”(50)。明代中、后期继续进行,有时搞得非常急迫,给人民带来极大痛苦。如正德九年(1514年)至十三年,接连派侍郎刘丙等到各地采木,“十四年,有永顺宣慰司进大木五百余,有围丈四尺、长数丈者”,当时天津一带运河缺水,只好征发附近的老百姓陆运至京,“用八轮车,每车费数百金,人畜死者无算”(51)。嘉靖二十年(1541年),“宗庙灾,遣工部侍郎潘鉴、副都御史戴金于湖广、四川采办大木”重建。二十六年,又派工部侍郎刘伯跃采于四川、湖广和贵州,仅湖广一省即“费至三百三十九万余”。又派人“核诸处遗留大木,郡县有司以迟误大工逮治褫黜不一,并河州县尤苦之”。(52)

明代在两京和各省设有织染局等官营作坊,为皇室和贵族官僚们织造各种丝织品、羊绒和葛布等,“每岁造解有定额”。但随着皇室的日益腐化,原来的定额渐不敷需要,于是“于岁造之外,奉命题派,曰坐派,缺而买者,曰召买”(53)。“坐派”始于天顺年间,史载:“天顺四年遣中官于苏、松、杭、嘉、湖五府,于常额外增造彩缎七千匹……增造坐派于此始。”(54)以后,增造坐派之事经常发生。正德元年(1506年),尚衣监报告内库缺乏各种纻丝、纱罗、织金、闪色等,“乞令应天、苏、杭诸府依式织造”,明武宗当即批准,“乃造万七千余匹”。明世宗上台不久,马上派宦官到南京、苏、杭、陕西“监织”。明穆宗即位后曾下诏撤回监织宦官,而不久又再次派出。万历十年(1582年)张居正去世后,明神宗“添织”尤多,苏、杭、松、嘉、湖五府岁造以外,又让浙江、福建及常、镇、徽、宁、扬、广德诸府州分造,“增万余匹”;令“陕西织造羊绒七万四千有奇”;“南直、浙江纻丝、纱罗、绢帛,山西潞绸,皆视旧制加丈尺”。于是“二、三年间,费至百万”(55)。

“烧造”即指派某些地区烧制砖瓦瓷器等。“在外临清砖厂,京师琉璃、黑窑厂,皆造砖瓦,以供营缮”。宣德年间,开始派宦官到江西饶州等地监造瓷器。成化时,“遣中官之浮梁景德镇烧造御用瓷器,最多且久,费不资”。以后下达的烧造任务仍旧不小。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遣官之江西,造内殿醮坛瓷器三万”,隆庆时,“诏江西烧造瓷器十余万。万历十九年(1591年)命造十五万九千,既而复增八万”,直到万历三十八年,所派任务也未能完成(56)。

洪武时期皇室比较俭省,再加上攻破元朝都城时“所获珠宝无算,分封、婚娶、尚主皆足用”,因而“不假采取”,到明成祖即位后,才开始派宦官到广东“起取蜒户采珠”。进入明代中叶,皇室对珍珠的追求日甚一日。天顺年间开始“专敕内官守珠池”,以垄断采珠利益(57)。明武宗、明世宗以后,由于采珠太频繁,所得甚微,如嘉靖五年(1526年)“采珠之役,死者五十余人,而得珠仅八十两,天下谓以人易珠”。然而即使遇到这种情况,贪婪的皇室仍不肯罢休,过了三年,就又再次颁发了采珠的诏旨(58)。明穆宗即位后,搜求珍珠更为急迫,仅隆庆六年(1572年)就命令“广东采珠八千两”。明神宗刚即位时虽曾取消了这一命令,但不久又借口“太后进奉,诸王、皇子、公主册立、分封、婚礼”,又“令岁办金珠宝石”(59)。直到天启、崇祯时,由于军兴旁午,他们才无暇顾及此事。

明代皇室的许多用品,是按照“任土作贡”的原则让产区供应,这叫作“岁办”;倘满足不了需求,就由官府出钱购买,这叫作“采办”。明中期以后,由于“本折兼收,采办愈繁,于是召商置买”。但由于官府所给价钱太低,再加上经手人员的勒索,商人赔累不堪,谁也不肯承担这一任务,有钱有势的富商规避而去,“应役者皆贫弱下户”,事情往往不能办成。为此,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以后明政府开始对北京的商人实行“编审”,而后按编定名单摊派采办的任务,这便是佥商采办。万历年间,被编佥采办的商人因苦累过甚,“相率避匿”,明政府又“佥京师富户为商”,不管是否为商人,只要有财力承担这一任务,就按商人编佥,“被佥者如赴死,重贿求免,官司密钩,若缉奸盗”(60)。

在明代中后期皇室的政治经济状况中,第四个应注意的方面,是他们在经济上的贪婪,还表现于效法私人地主,大量占有土地,并开设皇店,用以搜刮民脂民膏。

明代中、后期皇室占有的土地称为皇庄,它早在明初就已经存在。如《宛署杂记》载:洪武初,燕王朱棣北征,“至山后小兴村,得张福等若干人降之,徙入内地,散处宛平黄垡、东庄营等地,听用力开垦为业。每出征,张福等为亲军,累迁指挥、千百户等官。有旨,以其地为王庄,量征子粒银两,即令建仓黄垡等处,盖成祖龙潜时私庄也。永乐改元,有司请庄所属改称皇庄”(61)。一部分皇庄的收入是专供某宫后妃或未就藩的亲王太子支用的,因而有些皇庄又叫宫庄。《明史》记载:“洪熙时,有仁寿宫庄。”(62)这是关于宫庄的最早记录。仁寿宫庄是皇太后的庄田,属于皇太后庄田的还有清宁宫庄和未央宫庄。做太子时拥有庄田(称“东宫庄田”)的明代皇帝共有三人,即明宪宗、明孝宗和明武宗。未就藩的亲王所拥有的庄田,在就藩的时候要交出来。如《明史》卷一八五《李敏传》载:“(正统年间)诸王未封,相闲地立庄。王之藩,地仍归官。”通过兼并军民土地,皇庄的规模日益扩大,如林俊《传奉敕谕查勘畿内田地疏》载:天顺八年,曾以顺义县安乐里板桥村太监曹吉祥抄没地一处,拨为宫中庄田,面积为三十五顷;嘉靖初,又侵占了民地四十顷,总数达到七十五顷,比原额扩大一倍多(63)。皇庄的大量出现,时在明中叶,据嘉靖初年夏言等人统计,自天顺八年(1464年)至正德九年(1514年),所建皇庄有三十六处之多,占地达三万七千五百九十五顷四十六亩,其设立状况如下表(64):

夏言等人的上述统计并不完全,如天顺时昌平县汤山庄皇庄、京师朝阳门外三号厂皇庄、衡水县皇庄、成化年间的永清县皇庄、弘治年间的大名府皇庄、正德年间的天津城南皇庄等,就没被统计进去(65)。但仅就夏言等人的统计来看,皇庄的数字已经相当不少了。皇庄主要分布在北直隶的顺天等八府,其中顺天府、保定府和河间府数量尤多。南方的皇庄在文献中也有记载,但总的来看,数量甚微。

皇庄的设立,给人民带来了很大痛苦。皇庄的管理人员以太监为首,包括“奏带之旗校”和“跟随之名下”,“每处动至三四十人”。他们在京师与皇庄之间往返时,“有符验之请,关文之给,经过州县,有廪饩之供,有车辆之取,有夫马之索。其分外生事,巧取财物,又有语言不能尽者”。一旦到达“所辖庄田处所”,“则不免擅作威福,肆行武断。其甚不靖者,则起盖房屋”,“驾搭桥梁”,“擅立关隘”,“凡民间撑驾舟车,牧放牛马,采捕鱼虾螺蚌莞蒲之利,靡不刮取”。对于“邻近地土”,则千方侵占(66)。皇庄的经营方式,一般是出租给佃户,收取苛重的皇庄子粒(即地租)。管庄人员还往往额外勒索,逼得佃户被迫逃亡。一些当地地痞流氓常把军民土地假称荒闲土地或官田,投献皇室,这成为皇庄的重要来源之一。而这些地痞流氓投靠了皇室以后,则有恃无恐,更进一步为非作歹,有的还当上了皇庄的庄头,“拨置生事”,助纣为虐。

劳动人民的苦难加深了,这些地痞流氓却大发横财,皇庄所得收益“输入宫闱者”不过“什之一二”,而进入太监、庄头等人私囊者,“不啻什八九”(67)。这种状况,显然是不利于封建秩序的巩固的,也不符合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因此,不断有头脑较为清醒的官吏提出取消皇庄。如明宪宗时,给事中齐庄曾提出:“天子以四海为家,何必置立庄田,与贫民较利!”但其得到的回答却是“弗听”而已(68)。直至嘉靖初,给事中夏言等才被指派“清核皇庄田”。夏言极称“皇庄为厉于民”。自是,“正德以来投献、侵牟之地,颇有给还民者”(69)。但终明之世,皇庄制度未曾废除。

皇店由官店演变而来。有的官店又叫塌房,是供客商住宿和存放货物的地方;早在明初就已设立。《明史·食货志五》说:“初,京师军民居室皆官所给,比舍无隙地。商货至,或止于舟,或贮城外,驵侩上下其价,商人病之。帝乃命于三山诸门外,濒水为屋,名塌房,以贮商货。”永乐年间,又在北京“准南京例”,置“官店塌房”。明中叶以后,官店继续存在,《明会典》卷三五载:“景泰二年,令大典(兴)、宛平二县,于和远店等塌房,每塌房佥殷实大户二名或四名看管。”这种官店塌房,既然是因“驵侩上下其价、商人病之”而设立的,可见它是将驵侩的业务收归政府经营的一种措施,含有政府亲自干涉和控制交易的性质。另外,政府也是为了靠它征收商税、得到经手交易的经纪费以及货物存放费;在《明会典》卷三五所载和远店等塌房的收税则例中,每种货物都规定收取一定数量的“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就是很好的说明。

正德年间,官店纷纷改为皇店。徐学聚《国朝典汇》载:“(正德)八年四月,诏设开皇店。”(70)这是关于皇店设立年代的最早记载。官店改为皇店后,其收入便完全成为皇帝私有,国家的营业机构变成了皇帝私人的店铺。在明武宗正德年间,皇店的分布相当广泛,自京师以至通州张家湾、卢沟桥、河西务、临清、大宁等处,均见记载(71)。皇店给人民带来的骚扰极为严重,所在之处,“拦截商贾,横敛多科”(72),即使“负贩小物”,也“无不索钱”(73),因而“中外怨之”(74)。为了缓和矛盾,明世宗即位后曾裁掉一些皇店。但并没有根本解决问题,嘉靖以后,皇店仍然存在。明朝太监刘若愚所记北京戎政府街宝和等店,就是明后期长期存在的皇店。这些皇店的任务是“经管各处客商贩来杂货”,店有六,为宝和、和远、顺宁、福德、福吉、宝延。据说它们“起自嘉靖年间,裕邸(穆宗)差官征收。神庙(神宗)时,属慈宁宫圣母李老娘娘宫中收用。管事张隆、齐栋等总其事”。熹宗即位后,魏忠贤做了提督,委掌家王朝用经管。天启以前,“每年贩来貂皮约一万余张,狐皮约六万余张,平机布约八十万匹,粗布约四十万匹,棉花约六千包,定油、河油约四万五千篓,荆油约三万五千篓,烧酒约四万篓(京师之自烧者,不在此数内),芝麻约三万石,草油约二千篓,南丝约五百驮,榆皮约三千驮(供各香铺做香所用也),北丝约三万斤,串布约十万筒,江米约三万五千石,夏布约二十万匹,瓜子约一万石,腌肉约二百车,绍兴茶约一万箱,松萝茶约二千驮,杂皮约三万余张,大曲约五十万块,中曲约三十万块,面曲约六十万块(京城自造细曲约八十万块,而勋戚内臣自制之曲,不在此数内也),四直河油五千篓、四直大曲二十万块,玉约五千斤,猪约五十万口,羊约三十万只,倶各有税,而马牛骡驴不与也。如滇粤之宝石、金珠、铅铜、砂汞、犀象、药材,吴、楚、闽、越、山、陕之币帛绒货,又不与也。凡一年所征之银,约数万两,按季类进”。“除正项进御前外,余者皆提督内臣公用”(75)。从刘若愚所述看来,皇店的规模着实不小,充分说明了明后期皇店的兴盛。

明代中、后期皇室的上述政治经济状况,有不少新的特点,这些特点的形成一方面是封建统治者政治经验越来越丰富的反映,另一方面也与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密切相关。大量商品的投入市场,刺激了皇室的贪欲,使其固有的腐朽、贪婪本性恶性发展,因而生活更加荒淫,搜刮更加厉害。其某些剥削手段的采用,也与当时的条件有关,如皇店的设立,是由于商人的增多和商业交换活动的频繁,使经营塌房、抽取商税、分取商人的利益,成为谋得大量财富的重要手段,从而引起了皇室的注意。不难看出,明代中、后期皇室所具有的政治经济特点是时代的产物,并非出于偶然。

(1)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3《封妃异典》。

(2) 《明史》卷113《后妃传》序说:“诸妃位号亦惟取贤、淑、庄、敬、惠、顺、康、宁为称。”此说不确。如毛奇龄《彤史拾遗记》卷3即载,成化十二年册邵氏为“宸妃”。

(3) 《明会要》卷2。

(4) 《明会要》卷2。

(5) 毛泽东:《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见《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587页。

(6) 以上均见《明史》卷72《职官》一。

(7) 《明史》卷229《刘台传》。

(8) 《国榷》卷64嘉靖四十五年十二月。

(9) 《万历野获编》卷1《召对》。

(10) 《明史》卷213《张居正传》。

(11) 以上均见《明史》卷95《刑法》3。

(12) 傅维麟:《明书》卷21《宫闱纪》附《宫闱女官》。

(13) 《明史》卷74《职官》3。

(14) 《明会要》卷2。

(15) 《明经世文编》卷311高仪《议放宫女疏》。

(16)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3《封妃异典》。

(17) 《廿二史劄记》卷35。

(18) 《明史》卷304《王振传》。

(19) 《明史》卷304《李广传》。

(20) 《明史》卷188《蒋钦传》。

(21) 《明史》卷188《周钥传》。

(22) 《廿二史劄记》卷35。

(23) 《明史》卷77《食货》。

(24) 《明英宗实录》卷278。

(25) 《明英宗实录》卷300。

(26) 《国榷》卷39。

(27) 《明武宗实录》卷94。

(28) 《明经世文编》卷202夏言《勘报皇庄疏》。

(29) 《明史》卷208《郑自璧传》。

(30) 《明武宗实录》卷106,正德八年十一月丙戌条。

(31) 《明神宗实录》卷293,万历二十四年正月。

(32) 《明世宗实录》卷5,正德十六年八月。

(33) 《明神宗实录》卷293。

(34) 《明孝宗实录》卷4,成化二十三年十月壬申条。

(35) 《明英宗实录》卷29,正统二年四月壬申条。

(36) 《明武宗实录》卷13,正德元年五月戊戌条。

(37) 《明武宗实录》卷9,正德元年正月己亥条。

(38) 刘若愚:《明宫史》木集《内府职掌》。

(39) 《明史》卷74《职官》3。

(40) 孙承泽:《天府广记》卷10《光禄寺》。

(41) 《明史》卷82《食货》6。

(42) 孙承泽:《天府广记》卷10《光禄寺》。

(43) 《大明会典》卷181。

(44) 孙承泽:《天府广记》卷5《宫殿》。

(45) 刘若愚:《明宫史》木集《内府职掌》。

(46) 刘若愚:《明宫史》木集《内府职掌》。

(47) 《明史》卷60《礼志》14。

(48) 刘若愚:《明宫史》木集《内府职掌》。

(49) 《明史》卷113《后妃》1。

(50) 《明史》卷82《食货》6。

(51) 傅维麟:《明书》卷82《食货》2。

(52) 《明史》卷82《食货》6。

(53) 傅维麟:《明书》卷82《食货》2。

(54) 《明史》卷82《食货》6。

(55) 《明史》卷82《食货》6。

(56) 《明史》卷82《食货》6。

(57) 傅维麟:《明书》卷82《食货》2。

(58) 《明史》卷82《食货》6。

(59) 《明史》卷82《食货》6。

(60) 《明史》卷82《食货》6。

(61) 《宛署杂记》,北京出版社1961年版,第53页。

(62) 《明史》卷77《食货》1。

(63) 《明经世文编》卷88。

(64) 此表据《明经世文编》卷202夏言《勘报皇庄疏》作成。

(65) 参见郑克晟:《关于明代皇庄的几个问题》,载《文史》第十辑。

(66) 《明经世文编》卷202夏言《勘报皇庄疏》。

(67) 《明经世文编》卷202夏言《勘报皇庄疏》。

(68) 《明史》卷77《食货》1。

(69) 《明史》卷77《食货》1。

(70) 《国朝典汇》卷19《庄田》。

(71) 《明武宗实录》卷108,《明世宗实录》卷2。

(72) 《明武宗实录》卷108正德九年正月丙戌。

(73) 《明寧宗实录》卷108正德九年正月丁亥。

(74) 《明武宗实录》卷116正德九年九月甲子。

(75) 《明宫史》木集《内府职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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