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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贵族

诸王和公主是皇帝的儿子和女儿。明代皇帝的嫡长子立为太子,其余诸子皆封为王,年长建藩就国,称为藩王或亲王。亲王嫡长子立为王世子,长孙立为世孙,诸子封郡王。郡王之嫡长子为郡王世子,嫡长孙授长孙,诸子授镇国将军,孙授辅国将军,曾孙授奉国将军,四世孙授镇国中尉,五世孙授辅国中尉,六世以下皆授奉国中尉(1)。皇姑称大长公主,皇姊妹称长公主,皇女称公主,其婿为驸马都尉。亲王女称郡主,郡王女称县主,孙女称郡君,曾孙女称县君,玄孙女称乡君;其婿皆为仪宾。(2)

如前所述,明初,藩王曾在政治上发挥很大的作用,其手中的兵权使之形成尾大不掉之势,终于引起了靖难之役。靠武力夺得皇位的朱棣,深知藩王掌兵权的危险,即位后狠抓解除诸王兵权的问题,到他离开人世之前,洪武时期掌握兵权的十三个亲王有六个被他削去护卫;宣德年间继续加紧这项工作,迫使绝大部分洪武、永乐两朝所封诸王交出护卫,并且从各方面加强了对诸王的控制和防范,“出城省墓,请而后许,二王不得相见”。从此,诸王“分封而不锡土,列爵而不临民,食禄而不治事”,在政治上“徒拥虚名”,而无所作为,“贤才不克自见,知勇无所设施”(3)。这样,明中期以后的诸王跟公主一起,完全变成了一群寄生虫。

不过,明中期以后的诸王公主,虽然在政治上不再发生影响,而在经济上却不可忽视他们的存在。他们坐享厚禄,造成了国家日益严重的财政困难;他们大量建立庄田,夺去了农民的衣食之源;他们广设店肆,妨碍了工商业者的切身利益。

洪武九年(1376年)二月,明太祖朱元璋规定了诸王公主的岁供之数:“亲王岁支米五万石,钞二万五千贯,锦四十匹,纻丝三百匹,纱罗各一百匹,绢五百匹,冬夏布各一千匹,绵二千两,盐二百引,茶一千斤,马匹草料月支五十匹,其缎匹岁给匠料,付王府自造。靖江王岁赐米二万石,钞一万贯,余物比亲王减半,马匹草料月支二十匹。公主未受封每岁支纻丝一十匹,纱一十匹,罗一十匹,绢三十匹,夏布三十匹,木绵布三十匹,绵二百两;已受封赐田庄一所,岁收粮一千五百石,钞二千贯。亲王子,男未受封,每岁支拨纻丝一十匹,纱一十匹,罗一十匹,绢三十匹,夏布三十匹,木绵布三十匹,绵二百两;女未受封,比男未受封减半给赐;男已受封郡王者,每岁支拨米六千石,钞二千八百贯,锦一十匹,纻丝五十匹,罗二十五匹,纱二十五匹,绢一百匹,夏布一百匹,木棉布一百匹,绵五百两,盐五十引,茶三百引,马匹草料每月支一十匹;女已受封及已嫁者,每岁支拨米一千石,钞一千四百贯,其缎匹于所在亲王国带造给付。皇太子次嫡子并庶子既封郡王之后,必俟出阁,每岁拨赐与亲王子已受封郡王者同,女俟及嫁,每岁拨赐与亲王女已嫁者同。凡亲王世子岁赐与已封郡王同,郡王嫡长子袭封郡王者,其岁赐比始封郡王减半支给。郡王女已封县主及已嫁者,岁支米五百石,钞五百贯,其余缎匹等物,比亲王女已受封者并减半支给。郡王诸子年及十五,每位拨赐田六十顷,以为永业,并除租税。诸子所生之子,唯世守永业。”(4)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重新改定岁赐禄米标准,其内容《明太祖实录》记为:“亲王岁给禄米万石,郡王二千石,镇国将军一千石,辅国将军八百石,奉国将军六百石,镇国中尉四百石,辅国中尉三百石,奉国中尉二百石,公主及驸马二千石,郡王(主)及仪宾八百石,县主及仪宾六百石,郡君及仪宾四百石,县君及仪宾三百石,乡君及仪宾二百石,皇太子次嫡子并庶子既封郡王,必俟出阁然后岁赐与亲王子已封郡王者同,女俟及嫁然后岁赐与亲王女已嫁者同,郡王嫡长子袭封郡王者,岁赐比始封郡王减半支给。”(5)

上述标准可说相当之高,但这还不是诸王公主从朝廷得到的全部待遇。上述待遇之外,举凡婚礼、丧事、造宫、营圹,以至于供给仪仗、校尉、王府官员等,也全部由朝廷按标准支给。难怪史称朱元璋“亲亲之谊笃矣”(6)。

对诸王公主的优厚待遇,明朝初年朝廷还可以供得起,原因是当时诸王公主的人数不多。但由于无所事事的明朝诸王,无不以声色醇酒为乐,孩子生得特多,如弘治时晋府朱钟镒子女竟达九十四人(7)。这样,宗室人数增长极快。万历时徐光启说:“洪武中亲郡王以下男女五十八位耳,至永乐而为位者百二十七,是三十年余一倍矣。隆庆初丽属籍者四万五千,而见存者二万八千。万历甲午(二十二年)丽属籍者十万三千,而见存者六万二千。即又三十年余一倍也。顷岁甲辰(三十二年)丽属籍者十三万,而见存者不下八万。是十年而增三分之一,即又三十年余一倍也。”(8)三十年左右宗室的人数就增加一倍,洪武中只有几十人,明中期以后现存者竟至二万到八万人;这么大的数字,朝廷为此该承担多么大的开支啊!嘉靖时礼部尚书梁材曾叙述过晋、周、鲁、楚四府自明初以来禄米总数的增加情况,他说:“洪武年间,如山西初封晋府一王,岁支禄米一万石,今增郡王,镇、辅、奉国将军,中尉,郡县等主君,并仪宾等,至一千八百五十一位员,共岁支禄米八十七万二千三百六石零。河南初封周府一王,岁支禄米一万石,今增郡王,镇、辅、奉国等将军,中尉,郡县等主君,并仪宾等,至一千四百四十位员,共岁支禄米六十九万二百五十石。山东初封鲁府一王,岁支禄米一万石,今增郡王,镇、辅、奉国等将军,中尉,郡县等主君,并仪宾等,至三百六十一位员,共岁支禄米一十三万九千二百三十七石零。湖广初封楚府一王,岁支禄米一万石,今增郡王,镇、辅、奉国等将军,中尉,郡县等主君,并仪宾等,至五百八十七位员,共岁支禄米二十五万九千八百三十石。”“举此五(四)府,则天下王府可知也。”(9)宗室禄米数额增加如此之多,致使明中期以后政府不堪负担。嘉靖年间,巡按直隶监察御史林润曾上疏皇帝,深刻描述了宗室禄米对国家财政的严重影响。他说:“今天下之事极弊而大可虑者,莫甚于宗藩……天下财赋岁供京师粮四百万石,而各处王府禄米凡八百五十三万石,不啻倍之。即如山西,存留米一百五十二万石,而禄米三百一十二万石;河南,存留米八十四万三千石,而禄米一百九十二万石,是二省之粮借令全输,已不足供禄米之半,况吏禄、军饷皆出其中乎!”(10)

面对日益严重的宗室廪禄问题,为缓和矛盾,当时明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改革措施。这些措施包括限制宗室人数的激增、减少廪禄数额、甚至允许部分宗室从事士农工商各业。但由于宗室和其他守旧势力的从中作梗,这些改革措施不能顺利贯彻,因此问题只好日甚一日地发展积累下去。地疏势小的宗室,有的长期得不到禄米,生活无着,如灵丘等王竟“有缺五十季(年)不支者”(11)。只有地亲势大者才能享受真正的极尽奢华的贵族生活。

诸王公主的庄田自明初就已产生。《明会要》卷四载:“(洪武)八年诏:郡王诸子年十五,人赐田十六顷为永业,除其租。”《明史》卷七七载:“太祖赐勋臣公侯丞相以下庄田,多者百顷,亲王庄田千顷。”洪武九年二月定制:“公主未受封者,岁给纻丝纱绢布线;已封,赐庄田一区,岁征租一千五百石,钞二千贯。(寿春公)主为太祖所爱,赐吴江县田一百二十余顷,皆上腴,岁入八千石,逾他主数倍。”(12)

明中叶以后,诸王公主的庄田更加发展,通过皇帝赏赐、本人乞请、奸民投献以及强占官民土地等办法,将他们拥有的庄田数字扩大到上千顷甚至上万顷的惊人程度。史料中关于诸王公主扩大庄田的记载比比皆是,《明宪宗实录》卷七六记载,成化六年吏部尚书姚夔等报告:“河南、山东、北直隶土田,洪武、永乐年间许民开种,永不起科,高阜低洼处所,听其采柴草〔鱼〕虾以自给。比来王府及势家多谓空地弃闲,请为己业,民无田者仍佃种之,每亩纳谷二斗或三斗者,人多怨咨!”《明史·食货志》记载,弘治时“敕诸王辅导官导王奏请者罪之,然当日奏献不绝,乞请亦愈繁”;正德年间“诸王、外戚求请及夺民田者无算”。史料中所记占有上千顷上万顷土地的诸王公主有很多个,如世宗第四子景王朱载圳,嘉靖四十年就藩德安,“多请庄田”,“土田湖陂侵入者数万顷”(13)。景王死后无子国除,穆宗第四子潞王朱翊镠万历年间就藩卫辉,“得景(王)故籍田,多至四万顷”(14)。神宗第三子福王朱常洵,于万历四十二年就藩洛阳,“下诏赐庄田四万顷。所司力争,常洵亦奏辞,得减半。中州腴土不足,取山东、湖广田益之”(15)。熹宗时,神宗第五子瑞王朱常浩、第六子惠王朱常润、第七子桂王朱常瀛以及光宗之女遂平、宁德两公主,“庄田动以万计”(16)。

由于诸王公主庄田的发展,使许多地区的土地有很大部分被他们霸占。如河南,史载:“汴城即有七十二家王子,田产子女尽入公室,民怨已极……莫中江先生尝云:‘中州地半入藩府’。惟李于麟《送客河南》诗云:‘惟余芳草王孙路,不入朱门帝子家’,可谓诗史。”(17)成都平原,四川巡按孔贞一于万历三十四年五月丁酉报告:“蜀昔有沃野之说,然惟成都府属自权(灌)抵彭十一州县开堰灌田,故名焉,为王府有者什七,军屯十二,民间仅十一而已。”(18)

诸王公主的庄田不仅多,而且在剥削压迫农民上,依仗封建特权,极为狠毒。明人蒋以化的《言楚事疏》说:“楚民所不堪命者,又有潞府庄田一事。夫一岁惟正之供,民所乐输,即被灾伤,皇上亦加赈恤。独潞府之租以养赡为名,虽大荒极灾,原额不减一粒。且官校相临,额外加耗,征收之时比并苦楚,较官府之刑特甚。民不胜痛楚,且揭竿思逞。”(19)《明史》卷七七描写福王朱常洵建立庄田后的情形说:“王府官及诸阉丈地征税,旁午于道,扈养厮役廪食以万计,渔敛惨毒不忍闻。驾帖捕民,格杀庄佃,所在骚然。”

明代中、后期诸王把设立店肆当成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这种活动虽属商业范畴,但跟设置庄田一样,带有很强的封建性。《明史》卷一二〇载,穆宗第四子潞王朱翊镠,“以帝(指神宗)母弟居京邸,王店、王庄遍畿内。比之藩,悉以还官,遂以内臣司之”。既说是“悉以还官”,可见原来本为“官店”;潞王在就藩以前得以将官店据为私有,显然是由于依靠封建特权而拨来的。《明世宗实录》卷三九六载:“韩王兼并山田市肆,虐杀无辜。”这种“兼并”“市肆”的行为,靠的是封建权势,它也是封建性的一种表现。《明史》卷一二〇载,神宗第三子福王朱常洵在就藩洛阳后曾设置盐店,“请淮盐千三百引,设店洛阳与民市。中使至淮、扬支盐,干没要求辄数倍。而中州旧食河东盐,以改食淮盐故,禁非王肆所出不得鬻,河东引遏不行”。明朝政府对食盐的买卖控制极严,福王之设立盐店,分享了食盐专卖权和封建垄断利益,这更是一种地地道道的封建性经营。

功臣和外戚在史籍上多并称为勋贵。

功臣因对朱明王朝有功,被封有公、侯、伯等爵位。明初所封功臣最多,洪武三年(1370年)十一月十一日大封功臣,封公者有韩国公李善长等六人,封侯者有中山侯汤和等二十八人,洪武十二年(1379年)十二月封征西功臣蓝玉等十二人为侯。明成祖即位后,“论靖难功”,又封邱福等几十人为公、侯、伯等。明中叶以后,分封功臣的规模远不及明初,但也有举行,如天顺元年“录夺门功”,“封石亨,忠国公;张,太平侯;张,文安伯;杨善,兴济伯”。徐有贞最初只提拔为兵部尚书,不久因其多次请求,封“武功伯”。嘉靖年间,王守仁也“论功封新建伯”(20)。功臣在受封时,一般都颁给铁券,上边有“河山之誓”,使之“生著号而殁袭封”(21),“与国咸休”,然而实际上没能全部兑现。如朱元璋所封功臣,到洪武末期“党狱蔓延,划削芟殊,存者不及三四”。明世宗时期“开册府之旧藏,修继绝之坠典”,将前此被削爵的功臣后裔“复列彻侯,延其世绪”,但仍有不少功臣“终于剿绝”,没能“兴亡继绝”(22)。不过,功臣虽未能始终全部保有其地位,而其总数则始终是相当可观的。在政治上,功臣是明朝统治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明史》说他们“奕叶貂蝉,保守禄位,典宿卫,领京营,镇陪京,督漕运,寄隆方岳,阶进公孤”(23)。这充分说明了其在明朝统治集团中的重要性。

外戚是皇亲国舅,是后妃的娘家人。他们因为有椒房之亲,而得以获得封爵,成为贵族的一部分。不过,明朝统治者吸取了历史上“外戚骄佚致祸”的教训,“远抑外氏”,“毋骄畜外家”(24)。后妃一般选自“儒族单门”,“后父初秩不过指挥,侯伯保傅以渐而进,优者厚田宅,列僮奴”,使之“虽拥侈富之资,曾无凭借之势”(25)。因此,明代的外戚除个别人曾“参议国是”外,一般没有“军国之权,宾客朋党之势”,与其他各代相比,在政治上“有明一代,外戚最为孱弱”(26)。

功臣和外戚虽然在政治上所起作用不同,在经济上却没有什么差别。他们都跟朱姓贵族以及皇帝的家奴宦官一样,除了坐享优厚的禄廪之外,又疯狂地霸占土地,建立庄田,经营店铺,剥削工商业者,分割封建国家的税收利益和对食盐买卖等的垄断权。

功臣和外戚被封成公、侯、伯以后,所得廪禄甚多。最初“勋戚皆赐官田以代常禄”(27),“多者百顷”。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因“勋臣庄佃,多倚威扞禁”,“复岁禄,归赐田于官”,当时所定标准是:“公,五千石至二千五百石;侯,千五百石至千石;伯,千石至七百石。”(28)

功臣和外戚虽然在明朝建国之初所得充当“常禄”的土地数量并不太大,而且不久又被收回,但此后其占有的庄田却一天天增多。这一方面是因为某些勋臣出于“特恩”,仍得“给赐庄宅,垂及后裔”(29),另方面是由于“皇亲侯伯,凭借宠昵,奏讨无厌,而朝廷眷顾优隆,赐予无节”(30)。与诸王公主宦官一样,功臣和外戚获得庄田的方式,除了赏赐和奏乞外,还有强占,有时也通过买卖的手段达到目的。《明史》卷三〇〇载:嘉靖中外戚陈万言“乞武清、东安地各千顷为庄田”,给事中张汉卿反对,但世宗“竟以八百顷给之”。这是通过乞请和赏赐获得庄田的一个例子。《明史》卷三〇〇还载:“外戚例有赐田”,成化时皇亲王源“家奴怙势,多侵静海县民业”,给事中王垣等弹劾他“赐田初止二十七顷,乃令其家奴别立四至,占夺民产至二千二百余顷”。这是通过强占获得庄田的一个例子。《世宗实录》卷二一一记载:嘉靖十七年(1538年)四月,外戚张鹤龄、张延龄因犯罪被革爵,户部提出了一个处理其庄田的方案,其内容是:“原系节年钦赏者二十四处,共三千八百八十余顷,责令原佃人户照旧承种,征子粒银解部,许每年一次关领,以为家口食费;原系奏讨者九处,计一千四百余顷,查数追没入官;其自买顺义县庄田一处,计四十七顷,许令变卖。”这个方案所提到的张氏庄田的来源,除了赏赐、乞请之外,还有“自买”者,这是通过买卖得到土地的一个例证。功臣和外戚庄田的规模有的相当大,嘉靖八年(1529年)户部左侍郎王说:“臣奉命清查各处庄田,见勋戚之家,多者数百千顷,占据膏腴,跨连郡邑。”(31)王所说的数字虽不算小,可是并没有充分反映出功臣和外戚庄田的规模。史载,景泰时外戚汪泉“所占官民地共一万六千三百二十余顷”(32)。弘治年间外戚会昌伯孙忠、庆云侯周寿、建昌侯张延龄为庄田打官司,经过调解判处,张延龄“得地一万六千七百五顷有奇”(33)。可见,这些勋戚之家所占庄田,多者不止“数百千顷”,而是上万顷。

功臣和外戚对其庄田的经管一般有两种方式:一为通过政府招佃收租,庄田主从政府领取子粒银两;一为庄田主直接交佃户耕种。其第二种方式扰民更甚。在其直接经营的情形下,所用佃户主要有两类,一为政府拨赐的佃户,一为招募的佃户。《凤州杂编》卷六《洪武三年大封功臣》条载:功臣李善长、徐达、常遇春、汤和等,被赏“佃户及守坟、仪仗户各有差”(34)。《明太祖实录》卷六八更具体地记载,这次赏给功臣的佃户“凡三万八千一百九十四户”。这是勋贵拥有钦赐佃户的证据。其招募的佃户,有的为失去土地的“流民”(35),有的则为这些土地成为庄田之前的原所有者。如康熙《束鹿县志》卷五载明代“功臣外戚利民间膏腴之地,巧言奏请,乞为庄田,朝廷夺民地予之,而即以地主为佃户”。功臣和外戚对这些佃户征收极重的地租,而且遇灾荒往往“不得比军民田地量免征税”(36),其“管庄人征租害民,打死人命”的事情,也常有发生(37)。

功臣和外戚经营店铺者极多。弘治九年(1496年)九月,尚书屠滽等人向皇帝报告说:“勋戚诸臣不能恪守先诏,纵家人列肆通衢,邀截商货,都城内外,所在有之。”(38)正德年间,南京给事中陈江上言三事,其中之一就是“言通州张家湾密切京畿,当商贾之辏,而皇亲贵戚之家,列肆其间,尽笼天下货物,令商贾无所牟利”(39)。嘉靖二十年(1541年),“勋戚权豪家”因为“置店房,科私税”,曾遭言官的弹劾(40)。《宛署杂记》卷七载,万历时期北京“各廊店房类属勋戚家及中常侍,脱时有转售,总之不出阀阅主人”。有的功臣或外戚,一家就可设置多处店铺,嘉靖时翊国公郭勋,“南京、淮、扬、临清、徐、德州财赋之地,皆置有私店”(41)。功臣和外戚的店铺有的也是来自钦赐,有的为其私设。弘治年间,寿宁侯张鹤龄曾得到赏赐的“宝源店后房七十六间”(42);皇亲夫人金氏,被赐给“宝源店房六十七间”(43)。这都是钦赐的例子。正德元年(1506年),户科左给事中尚衡在给皇帝的报告中说:“今之勋戚往往求讨庄田,置买店房。”(44)所谓“置买店房”,就是说,勋戚的店铺是其个人私设的。功臣和外戚经营店铺时,不仅像当时的官店一样抽取税钱,分割国家的税收,而且恃势强取豪夺,所谓“邀截货物,不容客便,甚至欺诈银两,打死人命,靡所不为”等记载(45),史不绝书。

对于封建国家严格控制的利润极大的食盐买卖,功臣和外戚也积极染指。《明史》卷三〇〇载,外戚庆云侯周寿“数挠盐法,侵公家利,有司厌苦之”。(46)其他有巨利可图的由封建国家严格控制的商业,他们也极力钻营,嘉靖时期翊国公郭勋,“令家人往朵颜边郡贩鬻盐茶,市易马匹,恬无忌讳”(47)。

从上面关于功臣和外戚以及诸王和公主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它们大体具有如下共同特点:有世袭的封爵、禄廪,可以通过赏赐等途径分割封建国家的部分土地、收税权和其他一些经济利益。这些政治、经济特权是其他阶级或阶层所不能享有的。这说明,它们是利益和地位最接近的一部分人,是当时社会的最上层。这部分人共同形成了明代地主阶级中的一个特殊阶层,这个阶层如果用一个名词来表达,可以称为贵族。

(1) 《明会要》卷4《帝系》4《诸王》。

(2) 《明会要》卷5《帝系》5《公主》。

(3) 《明史》卷120《诸王传》。

(4) 《明太祖实录》卷104。

(5) 《明太祖实录》卷242。

(6) 《明会要》卷4《帝系》4《诸王》。

(7) 《春明梦余录》卷29《宗例》。

(8) 《明经世文编》卷491《处置宗禄查核边饷议》。

(9) 《明经世文编》卷103《会议王禄军粮及内府收纳疏》。

(10) 《明世宗实录》卷514“嘉靖四十一年十月乙亥”。

(11) 《明经世文编》卷415《终止砂锅潞疏》。

(12) 《明史》卷121《公主传》。

(13) 《明史》卷120《诸王传》。

(14) 《明史》卷120《诸王传》。

(15) 《明史》卷120《诸王传》。

(16) 《明史》卷77《食货志》。

(17) 《中州杂俎》卷一《中州地半入藩府》条。

(18) 《明神宗实录》卷421。

(19) 光绪《孝感县志》卷21。

(20) 《明会要》卷43。

(21) 《明史》卷105《功臣世表序》。

(22) 《明史》卷105《功臣世表序》;《明会要》卷43。

(23) 《明史》卷105《功臣世表序》。

(24) 《明史》卷300《外戚传》。

(25) 《明史》卷108《外戚恩泽侯表序》。

(26) 《明史》卷300《外戚传》。

(27) 《明史》卷82《食货志》。

(28) 《明史》卷77、82《食货志》;《明会要》卷43。

(29) 萧良榦:《拙斋十议》。

(30) 《明经世文编》卷202夏言《查勘功臣田土疏》。

(31) 《明世宗实录》卷100。

(32) 《明英宗实录》卷204。

(33) 《明孝宗实录》卷210。

(34) 《纪录汇编》卷159。

(35) 《明宪宗实录》卷86。

(36) 《明孝宗实录》卷85。

(37) 《明孝宗实录》卷157。

(38) 《明史》卷300《外戚传》。

(39) 《明世宗实录》卷4。

(40) 《明史》卷300《外戚传》。

(41) 《明世宗实录》卷253。

(42) 《明孝宗实录》卷74。

(43) 《明孝宗实录》卷116。

(44) 《明武宗实录》卷9。

(45) 《明经世文编》卷59。

(46) 《明孝宗实录》卷222。

(47) 《明世宗实录》卷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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