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历时期,地主阶级的铺张浪费形成风气,当时人说:“今贵臣大众(家),争为奢侈,众庶仿效,沿习成风,服食器用,逾僭凌逼。”(1)这不是偶然的。这时商品经济空前发展,拥有社会财富绝大部分的地主阶级,不可能不为所刺激,从而在生活上日趋奢侈。明神宗是地主阶级的总首领,既然这时整个地主阶级奢侈成风,他自己也便很容易地染上了这一恶习。早在万历初年,他的“宫闱”已有“用度汰侈”之评(2),万历十一年(1583年),一个御史曾上疏指出:“数年以来,御用不给,今日取之光禄,明日取之太仆。浮梁之磁,南海之珠,玩好之奇,器用之巧,日新月异。遇圣节则有寿服,元宵则有灯服,端阳则有五毒吉服,年例则有岁进龙服。以至覃恩锡赉,大小毕霑;谒陵犒赐,耗费巨万。锱铢取之,泥沙用之。”(3)万历十年以后,明神宗牢牢地掌握了政权,更有了为所欲为的条件,他便越发地挥金如土了,而且挥霍的程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加深,对财贿的搜求也随之而加急。于是,他成了历史上一个有名的浪费、贪财的皇帝。
明神宗的挥霍浪费表现在许多方面,其中主要的是膳食开支,对金珠宝石、各种物料和生活用品的需求,以及各项典礼的用费,不断增加;织造、烧造和营建频繁进行,远溢“经制”;另外,所役使的匠役、宦官,数量甚多。
嘉靖末年,经过“严加查刷”,主管皇帝伙食的光禄寺开支,每年减至十七万两,比额设银二十四万两节余约七万两;穆宗即位后,又“改原额为二十二万”;神宗即位初的二三年里,更节缩至“岁用十三四万”。但后来不久,光禄寺的开支就“岁增至二十六七万”,“视之初年”,增加近一倍。万历三十九年(1611年),光禄寺卿赵健谈及,每年所费已至二十九万余两。由于开支日增,光禄寺的经费渐趋紧张,万历三十二年十二月,光禄寺卿王守素报告“寺帑殚竭”,明神宗只好下令“借户部银三万两,太仆寺银二万两”。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五月,巡视光禄寺给事中韩光祐报告,应支给为光禄寺服务的各行户的价银,“自上年十一月到今,欠至二万七千未给”。(4)
明神宗对金珠宝石的需求量与日俱增,万历年间,云南岁贡金子大量增加,召买珍珠宝石所费剧增。云南贡金始于嘉靖初年,每年一千两,自嘉靖十三年(1534年)开始被确定每年贡金二千两,到万历二十年(1592年)又加三千两,总数达五千两。云南产金甚少,所贡皆远市于川陕,“计盘费、铺垫、杂用,每金一两几费银十两”,给云南人民带来很大痛苦,地方官屡次请求减少贡额,而明神宗总是借口“系年例成造各项典礼及各节宫分钱粮所需”,加以拒绝(5)。关于召买珍珠宝石,据南京工科给事中孙世祯等人在万历十四年七月所上的一个奏疏中所说,前不久,因“收买金珠宝石”,银子“用至十九万有奇”(6)。而到万历二十六年七月,买珠之价已至四十万,吏科给事中吴文灿上疏批评:“买珠之价,动至四十万,及户部执奏,仅姑缓进其半,而尤严续进之旨,非所以明俭德也。”(7)万历二十七年,由于召买珠宝数字太多,严重地影响了北京市场的供求关系,“鬻少用多”,“各商操赢乘急,挟取重赀”,户部“急于上供”,只好“曲徇增价”,“比旧价有增五六倍”者,甚至有增至二十倍者。(8)
明朝于宫廷之中设有许多内库,“专受四方任土之贡”,以满足宫廷对丝、绵、香、蜡、铜、锡、油、漆等各种物料的需求。这些土贡,“岁有定数”,本来基本上可以满足宫廷的需要,万历以前,“或有召买,数亦不多”。但明神宗在位时期,各地所贡已远不能满足其大大增长了的需要,对各种物料的召买空前增多。据统计,仅万历元年(1573年)至十三年,这类召买用银即达七十多万两。此后,召买数量仍旧很大,臣下劝谏,往往被斥。(9)
关于明神宗对生活用品需求量的不断增加,可举蜀扇为例。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五月,御史周希圣指出:“蜀地传造扇柄,倍溢往额”,鉴于“以午夏所用一物,穷极雕饰,殚竭膏脂,恐为圣德之累”,因而在奏疏中要求明神宗将之“罢免”。而明神宗却认为他是“沽直要名”,将他“罚俸一年”,并传令四川扇柄“进解”如故。以后记载中不见停止或减少四川扇柄之事,见到的只是严厉督求,如万历四十七年三月,明神宗认为所“进上用扇柄”质量“粗恶不堪”,且“样数短少”,四川的地方官员或被“夺俸三月”,或被追究“赃罪”。(10)
明神宗时期宫廷中凡举行婚、丧、册封等各种典礼,皆耗费大量资财。万历十年(1582年),为了准备明神宗同母弟潞王朱翊镠的婚礼,内监“款开各色金三千八百六十九两,青红宝石八千七百块,各样珍珠八万五千余颗,珊瑚珍珠二万四千八百余颗”。户部官员认为太多,要求裁减,明神宗不从。这次婚礼开支达八万八千多两银子,比万历六年明神宗本人婚礼费七万还多(11)。万历十三年,为举行明神宗同母妹瑞安公主的婚礼,内监索用“各色金至二千三百余两,珠宝称是”,比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和三十五年的公主下嫁所索用金两“不过三百两”超出七八倍。户部和户科的官员皆奏请裁减,明神宗仅答应“减三之一”(12)。万历二十三年,为举行长公主的婚礼,明神宗下令户部“照数买进”“合用金两珠石”,其数目甚大。户部官员以“帑金既竭,珠宝难市”为由,要求比照瑞安公主例,加以裁减。明神宗不得已而从之,“减三之一”。但即使如此,这次婚礼所费也达银子十二万两(13)。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福王结婚,所费三十万金有奇,创了当时结婚用银的最高纪录(14)。万历三十三年十一月,皇太子生子,为此于第二年春给明神宗之生母李太后加徽号曰“恭熹”。而举行这一典礼,所费也很惊人,据载,户部为此而“办送”足色金一千四百零三两八钱,七成五色金一千两,银一千七百两;猫睛二块,重一钱八分;祖母绿六块,重四钱二分;青宝石四百六十八块,重二百七十四两五钱;红宝石五百四十七块,重一百六十四两一钱;黄宝石十二块,重一两八钱;各样圆珍珠、大珠各一颗,头样珠一百二十七颗,大样珠三百三十六颗,一样至十样珠共一万二千八百一十一颗;白玉料十一斤,水晶料一斤,珊瑚料一斤三两,玛瑙料一斤,金星石料一斤,碧甸子一斤,翠毛一千零六个(15)。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七公主下嫁,内监“宣索至数十万”,户部尚书赵世卿“引故事力争”,“诏减三之一”。赵世卿再争,说:“陛下大婚止七万,长公主下嫁止十二万,乞陛下再裁损,一仿长公主例。”明神宗“不得已”才“从之”(16)。万历四十三年,又有瑞王举行婚礼,筹备其事的宦官将用费“估至二十万,而仪仗锦绮不与焉”。工科给事中何士晋、户科给事中韩光祐等先后请减,明神宗皆不理睬。瑞王的婚礼前后用银达十八万两,仅略少于福王(17)。而后不久,惠王和桂王结婚年龄亦到,由于辽东战事紧张,财力过分匮乏,明神宗操办其婚礼的铺张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不得不“减杀成礼”,但他仍是尽量多花钱,时大臣们“酌议惠王、桂王婚礼,各计七万金”,而他却拍板定案:“每王办进十四万金。”(18)
为了满足御用、宫廷典礼和各节赏赐所需,明神宗将很大的织造任务加在劳动人民头上。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十二月,应天巡抚朱鸿谟上疏说:“织造一事,凡二十年于兹,袍服之进于上供者,何翅数万,而料价之取办于穷民者,又何翅百万!”(19)两年后大学士赵志皋等也上言指出:“段匹器用,皆上供所需,岂能一概减省!但近年增派数目日多一日,费至巨万。”(20)出于对统治阶级长远利益的关心,许多地方官和朝廷上的有关官吏,经常就这一点对明神宗提出劝谏,希望他有所节制,而他往往听不进去,有时对这些劝谏不予理睬;有时火气上来,即对劝谏者加以处罚。于是,在他整个在位时期,这一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下面,对明神宗增派苏杭地区丝织品、陕西羊绒袍服和山西潞绸的情况,作一简单叙述,以见这一时期织造增派的概略。
苏杭地区丝织品增派情况:万历四年(1576年),因明神宗结婚,增派一次。万历九年,又增派一次,数量为十五万套匹。至万历二十七年,“前数将完,又派四万一千九百余匹。三十二年复传补二万六千余匹”。万历三十八年,“幸将竣事”,内织染局佥书杨进昇复“题织上用龙袍、纻丝、纱罗等四万套匹”。由于工科给事中马从龙、工部侍郎刘元霖及大学士叶向高等“相继以停止减额为言”,明神宗才“准于新派四万匹中减三之一”,但同时又下令,“其余并先年传织未完者,都着陆续接织,分运解进,不得违误”。(21)
陕西羊绒袍服增派情况: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令陕西织造羊绒袍服七万四千七百匹有奇,估价一百六十余万两,规定“每岁解进一运,以四千(匹)为率”(22)。万历二十九年七月,令陕西羊绒袍服另织新样,难度大增,但一年解进四千匹之额未改(23)。第二年七月,工部尚书姚继可以“已解绒服等物,充斥内库,积久易蛀,不无可惜”,而“陕西累年土瘠民贫”,“民不堪命”,请求将陕西织造羊绒袍服之事暂予停止,明神宗不肯答应这一要求,但不得不决定每年“姑准织进三千匹,以示宽省民力”(24)。万历三十四年二月,李太后加徽号之典礼举行之后,为了“施恩”于民,明神宗又下令,陕西羊绒袍服“前岁已有旨每年织进三千匹,今于每岁再减一千匹,以苏民困”。(25)
山西潞绸增派情况:潞绸之坐派始于万历三年(1575年),其数量为二千八百四十匹,用银一万九千三百三十四两。万历十年,再派四千七百三十匹,用银二万四千六百七十余两。明神宗亲握大权后,于万历十五年派二千四百三十匹,用银一万二千余两;万历十八年,又派五千匹,用银二万八千六十两,时万历十五年所派者尚有一千六百余匹未曾织解。最后这次增派,曾引起工部尚书石星、工科都给事中张养蒙等人的强烈反对,但未能奏效。万历二十三年十月,工部“请停罢山西应解潞
,以宽民力”,明神宗仍旧不允。万历二十五年九月,还因织造“违式违限”,将山西抚按等夺俸半年,潞安知府等降一级。(26)
万历时期的烧造以江西瓷器最引人注目。万历十年(1582年)秋七月,令江西饶州造瓷器九万六千六百多件。这些瓷器不仅数量大,而且多有“无益之器”或“不急之物”,此外“龙凤花草各肖其形容,而五彩玲珑,务极其华丽”,多有难以制造者,令人“骇目而惊心”。万历十二年三月,经过工科都给事中王敬民“极言磁器烧造之苦,与玲珑奇巧之难”,才得旨:将其中的烛台、屏风、笔管等减半烧造(27)。万历十三年四月,又因御史邓
等的请求,决定将烧造难成的屏风、烛台、棋盘、花瓶、新样大缸等,“已造成者采进,未造者可停止”(28)。后来,江西巡抚陈有年等再加请求,明神宗勉强同意第三次减轻了一些江西的烧造任务(29)。然而万历十九年,明神宗再次将“磁器十五万九千余件”的烧造任务加派给江西,接着又“续派八万余件”。只是到了万历后期,江西的烧造任务才有所减轻。(30)
江西以外的省区虽然在承担烧造任务上不如江西繁重,但负担也相当大。如山西潞安自嘉靖年间开始坐派砂器,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为五千个,四十年为一万五千个。到万历年间,继续坐派,如万历十八年(1590年)为一万五千个。从表面上看,这项坐派并不是太重的负担,因为“砂器一万五千,并备余共一万九千五百个”,价值不过银子一百一十余两。但这一万多个砂器需要运往京城,按规定,要“用红柜装封,铜锁钥,黄绳扛”,这需费银二百余两;“用夫一千三百名,费银一千八百余两;打点使用费银二百五十余两”;以上几项合起来,“共用银二千三百六十七两九钱”;此外,装在红柜中的砂器还规定须“用净棉塞垫”,“潞安不出棉花”,只好到外地采买,“费银近二百两”;加上为此而用去的打点使用三百五十余两,于是将一万多件砂器运往京城共需运载诸费达银子二千八百三十三两六钱,比砂器本身的价值多出近三十倍。(31)
明神宗所进行的土木建筑之多,在当时人的言论中多有反映。万历十八年(1590年)八月,礼部右侍郎兼翰林院侍读学士黄凤翔在奏疏中说:“窃睹都城内外祠庙寺观金碧荧煌,堂宇壮丽,询诸道路,皆曰内帑所捐金也。”(32)万历二十九年五月,工部尚书杨一魁等说:“陛下久疏明廷,厌居禁内,耽乐之事日闻于外,西筑之土木频兴……离宫别院,所在一新。”(33)同年十二月,礼科右给事中白瑜尖锐地批评明神宗:“今露台月榭,上薄云霄,不伤于筑愁乎?”(34)万历三十一年六月,吏科都给事中项应祥条列“八极”,其中一极为“土木繁兴之极”,对明神宗大兴土木的批评更为激烈,他说:“自乙未(万历二十三年)祝融之后,工役渐繁,清、宁两宫鼎建不待言矣,他如乾德阁、紫光阁、万寿阁、寿星殿、景德殿、永寿殿、四配殿、崇德殿等处,陆续传造,源源未厌,昭和殿、清虚殿、显阳殿、拥翠亭、浮玉亭、飞香亭、金海亭、小南城船坞等处,随工带造者,靡费且十百焉。尾闾不塞,漏卮难继,将有无穷之忧,应亟罢土木。”(35)搜集有关文献中的资料,对明神宗大搞土木建筑的情况,可以用下表进行较为具体的反映:
万历十一年至四十八年土木工程简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从上表可知,明神宗在位时期所营建的工程确实连年不断。这些工程之耗用大量金钱,在上表中也可约略看出;不过,表中对这一方面反映得极不充分。为了进一步了解这些营建工程耗费金钱的情况,不妨将当时为了营建工程而采运木料的用费情况特别加以叙述。
明神宗在进行土木建筑中,非常讲究木料的质量和名贵度,因此多从遥远的四川、贵州和湖广地区采办楠杉大木。当时采办木料的用费总数,现在已经无法得知了,但存有若干片断资料,可供研究:如万历十三年(1585年),从御史龚樊贤之请,明神宗下令“增发南京户部银二十万两于四川采木”(36)。再如万历三十一年开始筹划三殿工程后,贵州被坐派“采办楠杉大木板枋一万二千二百九十八根块,共该木价银一百零七万七千二百七十一两”有奇,运价约需银二万零二百二十两;湖广所派楠杉等费“约银四百二十万两,比嘉靖年间多百万有奇”;湖广、贵州、四川三省合计“所派三殿木植大工钱粮至九百三十余万”,几及千万(37)。至万历四十四年,湖广又被增派“金柱三百八十根,各长六丈四尺,围一丈四尺;明梁等一百六十余根,各长五丈五尺,高三尺五寸。皆异常巨材,而又责限于一年之内”完成(38)。上述资料虽只是零星的几条,但由此已不难推测出当时采木之费是何等之大。而值得提出的还有,这些统计出来的数字与实际花费相比,要少出许多,因为这些统计数字是以官定价格为依据的,而实际的费用远远高出当时的官定价格。万历二十五年,刑部侍郎吕坤就曾指出这一现象,他说:“以采木言之,丈八之围,非百年之物,或孤生仞崖,或丛长千里,毒雾常浓,人烟绝少。寒暑饥渴、瘟疫瘴疠而死者无论矣,乃一木砍卧,千夫难移,每行不过数步,遭险跌伤死者常至百人。至于磕撞之处,岂无伤痕!官责谓不合式,依然重伐。每木一根,官价虽云千两,比来都下,费不止万金。”(39)
这一时期土木建筑开支之多,除了与所搞工程项目太多有关外,还受当时政治败坏的影响。时人沈德符曾指出:“天家营建,比民间(用费)加数百倍。曾闻乾清宫窗槅一扇,稍损欲修,估价至五千金,而内珰犹未满志也。盖内府之侵削、部吏之扣除、与夫匠头之破冒,及至实充经费,所余亦无多矣。”(40)这一现象的提出,似乎可以使明神宗在当时土木建筑开支过多上推卸一些责任,但稍一推敲,就会得出相反的结论,因为第一,他不断下令进行土木建筑,才给借机贪污者找到了机会;第二,当时的政治败坏、贪污盛行,也与明神宗的腐朽怠政有密切关系。
由于生活日益腐化,明神宗对匠役、宦官之类供其役使的人员的需求,也日益增多。隆庆元年(1567年),曾规定内官监局的匠役额数为一万五千八百八十四人,至隆庆三年减为一万三千三百六十七人。而万历时期的实际役使数字,比上述定额超出许多,如万历十四年(1586年)三月,有人指出“诸监局之匠役,不啻一万六千四百”。万历十九年七月,科臣杨其休认为这些匠役“诈冒多端,蠹耗为甚”,主张于隆庆三年所定数额之外,“有缺勿补”,但明神宗不肯批准,下令“只照旧行,不必议减”(41)。明神宗所使用的宦官数字,据记载“增至万余人”(42)。其每次录用的新宦官数往往超过千人,如万历十六年十一月,“命选收净身男子二千人”;万历二十九年四月竟连收两次,第一次“收用净身男子三千名”,第二次“添收一千五百名”。(43)
宦官、匠役的增设,不仅反映了明神宗挥霍浪费程度的严重,而且也增加了明神宗的财政开支,因为宦官、匠役除了正常的消费外,还往往中饱私囊。这以宦官为最突出。如万历四十年(1612年)二月,工科给事中马从龙曾在一个奏疏中说过:“臣每见朝廷有重大典礼,中人群小视为金穴,实用百无一二,余尽耗蠹于若辈之手。”(44)关于宦官利用土木建筑工程贪污的情况,本节前面叙述营建的部分已经提及,这里仅补充两例于下:万历二十八年三月工部尚书杨一魁揭发,景陵“插补桃梅,所需不过(银子)千数上下,而内官监揭开物料数内,约费二万有奇,夫匠工食之费犹不与焉”(45)。万历三十八年,太监与工部官吏预算重建被火焚毁的正阳门箭楼的用费,太监提出“当用银十三万”。参与其事的工部营缮司郎中张嘉言,“素以负气称”,听后大怒,“厉声云:‘此楼在民间,当费三千金,今天家举事,不可同众,宜加倍为六千。’”在场的诸太监于是忿极,不过“气满口重,不能辨诘,但奋拳欲殴之”。第二年正遇京察,张嘉言“竟以不谨被斥”,被斥的“理由”虽不止一个,而这次与太监作对,“亦其一端”。几年后,箭楼竣工,据了解其事的工部官吏说,所用工银为三万两。“盖初估为张所诎,其后终不能满内珰之欲也”(46)。这一事例,说的虽是宦官贪污受阻,而它对当时宦官利用土木建筑工程贪污中饱的现象却是充分的反映。
明神宗无节制地挥霍浪费,必然导致其对于金钱的渴求,因而他极力搜刮金钱。万历十七年(1589年)十二月,大理寺评事雒于仁进四箴疏,疏中批评了明神宗四种疾病,其中之一即为“贪财”(47)。明神宗搜刮金钱的办法主要是两个:一是向各衙门管理的国库索要,变国库的金钱为宫廷内库的金钱,此即所谓“传索帑金”;二是派出矿监税使,向各地人民直接征取。明神宗传索帑金的主要对象有三:户部所属太仓库、太仆寺库和光禄寺库。
明初以来,宫廷中一直有金花银一百万两的收入,万历六年(1578年),因明神宗“大婚,买办珠宝”,令户部太仓库增进二十万两给宫廷内库。从此以后,明神宗视为定额,令太仓库每年照例进上。这成为户部的一大负担,因为这项银两“原无额派”,户部只能“那移他项钱粮以供命”。户部为了释去重负,经常上疏明神宗,要求将之取消,而明神宗总是推三阻四,不肯答应。有时碍于此项银两之索取没有充分的理由,当户部要求停免的奏疏上来之后,他便批上“稍待积剩,自然停止”几个字,以作应付;而更多的时候,则是强调宫中急需金钱,以“见解到的着便交纳,其余还着严限催解进用”批出。直至万历三十七年,由于大学士叶向高坚决要求,力言:“部帑已竭,即严旨督促,终不得其分毫之入,徒亵王言,且使天下人传之不雅,不如缓之,足以章圣德耳。”明神宗才不得不答应停免,下令“俟库藏充实再进”。至此,户部太仓库每年向宫廷内库增进二十万买办银两延续了三十年,所进总数达六百余万。(48)
除了上述银两外,明神宗还经常不定时地向户部太仓库索要银两。如万历十二年(1584年)正月,明神宗“以宫中赏赉,内库缺乏,命取太仓银二十万两”,后来经过大学士为户部诉苦,减为十五万两(49)。万历十六年八月,明神宗令太监传令:“圣节阅陵,赐赏繁多,内库不给,于太仓取银二十万两进用。”户部尚书宋
以“帑银缺乏”,要求免进,明神宗不听。(50)
明神宗还向太仆寺库支取银两。明初以来,南北二直隶及山东、河南两省的一些民户,被规定为政府养马。官府将官马交给这些民户喂养,这些民户要负责按定额孳生马驹,马驹长大后上交官府。后来,由于货币关系发达以及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上交马匹实物的制度演变为上交银两(马价),于是明政府主管其事的太仆寺,便在库房中积累了很多银两,而且越来越多。这些银两本是预备将来需要时用以购买马匹供军队骑用的,而明神宗为了满足其对金钱的需求,便把手伸到了这里。明神宗动用太仆寺库银的一项重要用途是用以转嫁“边赏首功”的开支。按明初以来的制度,各边给赏首功银两,皆由“内库关领”。这一办法的用意,一以表示内廷“藏富之不私”,一以表示此项赏赐非同一般,“俾将士感激特恩,奋身血战”。但自万历九年(1581年)以后,此项赏赐用银,“间或取于太仆寺”。万历十四年四月,“钦赏辽东开原地方获功、阵亡、被伤官旗家丁”,该银四万一千余两,明神宗令即从太仆寺马价银两中“照数给发”,而且规定此后即为定例,凡遇类似事情,“再不必奏请内库”。有关官员对这一旨意提出劝谏,明神宗回答:“大捷原不常有,这赏功银数多,内库支给不敷,故于该寺取用。今后万两以下仍于内库关领;万两以上,遵近旨行。”他虽然作出了些微让步,但从基本方面讲,可说是坚持了自己的意见。(51)明神宗也向太仆寺库不定时地索取银两。如万历十二年八月,因“秋祭山陵,赏赐各项人等”,谕兵部取“太仆寺马价银十万两应用”。兵部反对,“不听”。(52)
嘉靖末至万历初,由于皇帝的伙食开支曾有所减少,因而光禄寺的库房内在万历初年有些积蓄,这使光禄寺库在明神宗掌握大权后的一段时间里也成为传索帑金的一个对象。万历十五年(1587年)九月,明神宗即“取光禄寺银二十万两”(53)。不过,后来明神宗的伙食费增加了很多,光禄寺库不但积蓄全无,而且亏空很大,这使他不能再把该库当作搜刮的对象。总计“万历中(光禄寺库被)屡传进宫银一百一十万”。(54)
所谓矿监,是明神宗派到各地督领金银等矿的开采的宦官;所谓税使,是明神宗派到各地征收商税的宦官。明神宗之派出矿监税使,是要他们将开矿或抽税的所得,进献给自己。
首先派出的是矿监。隆庆年间,由于看到嘉靖时广泛开矿,造成“公私交骛矿利,而浙江、江西盗矿者且劫徽、宁,天下渐多事”,所以,“罢蓟镇开采,南中诸矿山,亦勒石禁止”(55)。明神宗掌握大权后,不断有人献计再事开矿,如“万历十二年,房山县民史锦奏请开矿”,“十六年,中使祠五台山,还言紫荆关外广昌、灵丘有矿砂,可作银冶”,“十八年,易州民周言、张世才复言阜平、房山各产矿砂,请遣官开矿”(56)。这些奏请正中贪财如命的明神宗的心意,但是,大学士申时行等许多大臣执意不从,认为“开矿必当集众,集众必当防乱”,“恐‘奸民’乘机争利,隐忧愈不可测”;此外,还认为“计差官诸费,得不偿失”(57),这使明神宗暂时放弃了开矿的打算。然而,他始终未死心。当他即位二十年之后,机会终于来临。万历二十年(1592年),宁夏发生叛乱(详后),为平叛而“费帑金二百余万”。这年冬天,又有“朝鲜用兵”之事(详后),这场战争前后持续八年,“费帑金七百余万”。万历二十七年,播州战事继起(详后),“又费帑金二三百万”。“三大征踵接,国用大匮”。此外,万历“二十四年,乾清、坤宁两宫灾;二十五年,皇极、建极、中极三殿灾,营建乏资,计臣束手”。在这种情况下,明神宗遂以“连年征讨,库藏匮竭,且殿工典礼方殷,若非设处财用,安忍加派小民”为借口,不顾许多大臣的反对,刚愎自用地派出了矿监(58)。第一个矿监之派出,发生在万历二十四年。这年六月,“府军前卫千户仲春等奏开采以济大工”,明神宗决定“差户部、锦衣卫官各一员,押同原奏官赴彼开采”;七月二十日,这个决定具体落实为“差承运库太监王虎同户部郎中戴绍科、锦衣卫佥书张懋忠于真、保、蓟、永等处开采样砂进览”(59)。随着第一个矿监的派出,大批矿监接踵赴任,史载:“开采之端启,废弁白望献矿峒者日至,于是无地不开。”中使四出:昌平则王忠,真、保、蓟、永、房山、蔚州则王虎,昌黎则田进,河南之开封、彰德、卫辉、怀庆、叶县、信阳则鲁坤,山东之济南、青州、济宁、沂州、滕、费、蓬莱、福山、栖霞、招远、文登则陈增,山西之太原、平阳、潞安则张忠,南直之宁国、池州则郝隆、刘朝用,湖广之德安则陈奉,浙江之杭、严、金、衢、孝丰、诸暨则曹金,后代以刘忠,陕西之西安则赵鉴、赵钦,四川则丘乘云,辽东则高淮,广东则李敬,广西则沈永寿,江西则潘相,福建则高寀,云南则杨荣。(60)
税使继矿监之后被派遣出去,税使一般派往“通都大邑”(61)。第一个税使派出于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十月,史载:二十二日,“始命中官张晔征税通州张家湾,寻命中官王朝督征天津店租。自是二三年间,税使四出”(62)。各地所派税使的具体人员,《明史·食货志》记载为:“高寀于京口,暨禄于仪真,刘成于浙,李凤于广州,陈奉于荆州,马堂于临清,陈增于东昌,孙隆于苏、杭,鲁坤于河南,孙朝于山西,丘乘云于四川,梁永于陕西,李道于湖口,王忠于密云,张晔于卢沟桥,沈永寿于广西。”将这个名单与前文所述各地矿监的名单相对比,可以发现两者多有重复者,这是因为矿监和税使有的是“专遣”,有的则为“兼摄”的缘故。(63)
关于各地矿监税使派出的具体时间,根据有关史料,表列如下:
万历年间矿监税使派出表[1]
续表
注:[1]表中对每个矿监税使只记开始派出的时间,以后职权的变化等不备载。又,限于资料不完备,个别矿监税使派出的时间已不可知,未能列入。
[2]田进因与直隶开矿太监王虎相争,万历二十五年二月,被撤回京,原奏矿洞归王虎并采。见《明神宗实录》卷307及《定陵注略》卷4《矿税诸使》。
[3]本条月份不详,故附于本年之末。
[4]《明通鉴》卷71记万历二十四年十月“始命御马监左监丞张晔征税通州张家湾”后,紧接着记“寻命中官王朝督征天津店租”,此盖与本条所记为同一事件。两者所记人名,一为王朝,一为王朝用,所误者盖为“王朝用”。《明神宗实录》卷307记有万历二十五年二月“铸给督征天津等处店租内官关防”,《明史纪事本末》卷65《矿税之弊》亦记此事,殆此即为王朝而铸。据《明神宗实录》卷326,万历二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天津征收店税内使王朝死,巡抚汪应蛟、给事中包见捷各疏请罢勿补,上切责之”。但所补者谁,并未记明。而《明神宗实录》卷327记,万历二十六年十月“辛酉(九日)逮天津土虎张子和等二十二人至京究问,以天津税监马堂论其曲蔽征租也”。由此推测,马堂殆为代替王朝者,其派出时间当为万历二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至十月九日之间。
从上表来看,几乎遍及全国各地的矿监税使,仅用三年的时间就全部派出了。由此可以看出,明神宗对于通过矿监税使搜刮钱财是怎样的迫不及待。时人描述他在这类事情上的所作所为,是“随奏随准,星火促行”(64),这可说是一点也不夸大。由于明神宗之派出矿监税使目的在于搜刮钱财;也由于其所派出的矿监税使,大多数是“一人专敕行事,惟意所为,凭藉宠灵,擅作威福,以势凌抚按,使不敢一问其出入,以刑劫有司,使不得一加调停”,即“所谓虎而翼者”(65);再加上矿监税使所使用的委官、参随,都是纳贿相投的“奸民”、“亡命贱流”、“罪谴官吏”(66),他们之投靠矿监税使,大多是为了“借开采以肆饕餮,倚公役以拓私囊”(67);这样,矿监税使派出后,很自然地便形成了对全国各地的一场“群虎百出,逢人咆哮,寸寸张罗,层层设阱”式的大肆掠夺。
矿监税使及其爪牙之对各地进行搜刮,是奉旨行事的,即是以封建皇权为根据的,因而其搜刮手法带着明显的超经济性质,其基本特征是赤裸裸的强制刮取。但由于时间地点和条件的差异,矿监税使及其爪牙在明神宗的指挥、纵容下,在具体实施强制刮取时,不可能只采取一种方式。归纳起来,其具体的搜刮手法有如下数种:
矿监派出后,对于开矿事宜,一般是“只督百姓自行采取,不得支费公帑”,地方上的抚按负责“调兵防护”(68)。矿夫多是“招集平日‘盗’矿居民”来充当,因为他们“熟惯采取”;“开采之费”则“佥富户供办,约以洞成偿之”;矿头“择富民”担任(69)。开矿所得,规定为“官民匀(均)分”,以一半归矿监为代表的官方,另一半“与民,以为开凿运送之费”。也有的“官四民六”,分成比例略有不同。(70)
由于当时报矿的“原奏官”多是为了谋求自己的私利而迎合明神宗的意旨去报矿,对于矿藏实际蕴藏情况等并无真正的了解,因而因原奏官报告而决定开采的矿洞,多数属于贫矿,加之开采技术不高,开采者亦无积极性,所以矿监督领的开矿,收获甚少,常常是“得不偿失”,甚至“全无所得”。在这种情况下,“包矿”的掠夺手法逐渐盛行起来,矿监把官方应得(或希望得到)的开矿收入,“散民间而坐数纳银”,或“掊克于大户”、令“富户包赔”,或科派“小民”,“巧取于条鞭”,或“括(地方官府之)库银而充矿代解”(71)。史料中有许多关于某地实行包矿的具体记载。如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七月,明神宗明确下令批准易州、阜平等十一州县派包赔矿银一千七百两(72)。万历三十三年八月,又批准“南直隶等处矿务银两听该府州包纳解进”(73)。包矿的实行,使得矿监所搜刮者,已“非地之遗利”;所谓督民“开矿”,其“开矿”只剩下一个空名义,究其实质,乃是借名掠取。开始派遣矿监时,明神宗说的是为了不“加派小民”,而“巧取于条鞭”之对“小民”的科派,实际上正是不折不扣的加派。
此指同一商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税使多次征税。税使及其爪牙,“水陆行数十里,即树旗建厂”以收税,这必然形成严重的重征迭税的状况(74)。南直隶长江沿岸,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五月巡按刘曰梧在一个奏疏里痛切指出:“以臣所属,上有湖口,中有芜湖,下有仪扬。旧设有部臣,新设有税监,亦云密矣。湖口不二百里为安庆,安庆不百里为池口,池口不百里为荻港,荻港不百里为芜湖,芜湖不数十里为采石,采石不百里为金陵,金陵不数十里为瓜埠,瓜埠不数十里为仪真,处处收税。长江顺流扬帆,日可三四百里,今三四百里间五六委官拦江把截,是一日而经五六税地,谓非重征迭税可乎?”(75)再如北直隶通州一带,万历四十年十二月巡按汤兆京也曾上疏痛陈:“通州为畿东首冲,水陆要会,重征迭税,几至数十!”(76)
这类史实数量颇多,仅举数例。如《明史·食货志》载:税使“立土商名目,穷乡僻坞,米盐鸡豕,皆令输税”。再如,《明神宗实录》载:顺天府所属各州县,新增了“过路”、“落地”两种名目的税银(77)。又如,宝坻产银鱼著名,明朝皇帝定为贡品。永乐时在宝坻设银鱼厂,隆庆二年(1568年)停革,“止令估直备庙祀上供”。但自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起,“始以中官坐采,又征其税,后并税武清等县非产鱼之处”。(78)
这种搜刮手法与包矿相似,因此史书中常常是“包矿”、“包税”连文并提(79)。史料中记有一种“行户”“包收”的包税办法,如宣府地区税使到来后,“加税增额”造成“商贩渐稀”,所收税金不能及额,遂“递年佥报行户,责以包收”,被佥报者“大者破产,小者倾囊,每一践更,合镇骚然”(80)。这种包税形式,大体上相当于包矿中的“掊克大户”。实行包税的最后结果,与包矿一样,使原来的征取名目,完全失掉了本来的含义,而成为一种藉名掠夺,成为不用加派名义的加派。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大学士吴道南等在谈到税使征税情形时曾说:“自榷税之政行,而貂珰盈于远迩,网罗遍于闾阎。始犹取之商旅,既则取之市廛矣;始犹算及舟车,既则算及间架矣;始犹征之货物,既则征之地亩、征之人丁矣。穷天际地,搜刮靡遗,由公逮私,那移殆遍,或借之赎锾,或扣之各役工食,上下交征,官民并困。”(81)这段话虽未提出“榷税”演变为“加派”的断语,但这一事实却是叙述得十分清楚的。
时人言论中揭露矿监税使依靠这种手法掠取钱财者比比皆是。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五月,吏部尚书李戴有一个关于旱灾的上疏,其中就指出:“矿税之议频兴,貂珰之使四出……指其屋而挟之曰‘彼有矿’则家立破矣,‘彼漏税’则橐立倾矣。”对于颇有“油水”的富户或较为懦弱便于榨取的人,矿监税使及其爪牙更将之列为攘夺、敲诈的重点,史称:税使“视商贾懦者肆为攘夺,没其全赀,负戴行李,亦被搜索”;矿监遇“富家巨族则诬以盗矿,良田美宅则指以为下有矿脉,率役围捕,辱及妇女,甚至断人手足投之江,其酷虐如此”。(82)
如太监陈增名下参随程守训,“徽人也,首建矿税之议,自京师从增以出,增唯所提掇,认为侄婿。又不屑与诸参随为伍,自纳银助大工,特授中书舍人,直武英殿。自是愈益骄恣”。自署其衔为“钦差总理山东直隶矿税事务,兼查工饷”。又“伪称勘究江淮不法大户及私藏珍宝之家,出巡太平、安庆等府,许人不时告密问理”。所至“旌盖车马,填塞街衢。首有朱红金字‘钦命’牌两面,继有两牌,一书‘凡告富商巨室违法致富者随此牌进’,一书‘凡告官民人等怀藏珍宝者随此牌进’,四介胄骑士执之。其他戈矛剑戟,拥卫如卤簿”。“每日放告,专令四方积猾揭首匿名鬼状,平空架影。今日械一人,曰‘尔富而违法’;明日系一人,曰‘尔家藏珍宝’”。“凡稍殷实者,即罗而织之”。其刚刚逮捕,并不马上审讯,而是“铁索锁项,三木曳身,令过都历市,遍使观者股栗”,而后才“就讯舟次,设水牢于舟中,昼夜浸之,绝其饮食”。过了一段时间,再“诡出之岸,令舆皂厮养竞谇而迭殴之,非法刑阱,备极惨毒”,使“其人求死不得”。在这种残酷迫害下,其人无可奈何,只好“倾家鬻产,跪献乞命,多则万金,少亦不下数千”。据统计,仅扬州仪真地区受其“抄产毒刑”者,即达“数百余家”(83)。再如陈增又有一参随,史失其名,有一次他来到吴江,“执四人送府,谓其曾劫皇杠”。但经过有关官吏审讯发现,四人乃是当地的无赖,参随之以劫皇杠为名送之入狱,是互相串通一气,企图诬扳当地的一些富户以取利。“因并参随讯之,简其身,得一小摺,内开富民五十三家”。(84)
以上几种搜刮手法虽互有不同,但都没有丢开开矿或榷税的名义。而在矿监税使所采用的搜刮手法中,还有一部分是根本不用开矿或榷税的名义的。如其中一种是发掘古墓。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十月,兴国州奸人漆有光,“讦居民徐鼎等掘唐相李林甫妻杨氏墓,得黄金巨万”,腾骧卫百户仇世享将之报告明神宗,明神宗命太监陈奉“括进内库”。但实际上此墓墓主乃是元卫国公吕文德之夫人程氏,掘墓所得也“较原奏所开,百不及一”。而陈奉“执原奏,必欲取盈”,“百般毒拷,闻者酸鼻”。此外,他还悉发湖广境内诸墓;湖广巡按王立贤请求明神宗下令制止,明神宗不予理睬(85)。湖广陈奉之外,陕西梁永也大干发掘古墓的勾当,史称:他“尽发历代陵寝,搜摸金玉,旁行劫掠”。(86)
矿监税使对各地进行搜括的后果,从经济方面着眼,概略地讲,是饱了明神宗及矿监税使等人的私囊,危害了社会和人民大众的利益。具体说来有如下六个方面:
矿监税使来到各地后,为了讨明神宗的欢心,将搜刮所得,源源不绝地送往宫廷内库。史载: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十一月,“户部郎中戴绍科进矿砂银,自后进者踵至”(87)。其所进有各种名目,除矿监的“矿金”、“矿银”等之外,在税使方面,“或称遗税,或称节省银,或称罚赎,或称额外赢余”;其次,“又假买办、孝顺之名,金珠宝玩、貂皮、名马,杂然进奉”(88)。明人文秉所撰《定陵注略》卷四《内库进奉》逐年逐月逐人记下了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至三十四年(1606年)矿监税使(包括个别其他身份的矿监)向宫廷内库进献银两、黄金及包括名马、珍珠在内的其他物品的详细情况,共二百七十余笔,兹按人按年度加以归并,仅取其银两、黄金两项,列为下表:
《明神宗实录》中对矿监税使向宫廷内库进奉白银和黄金及其他物品的情况,也有逐人逐月的具体记载,只是所记不全,只有五十多笔。其中四十多笔与《定陵注略》所记在时间及数额上大体相符(89),这说明《定陵注略》所记当是有所依据、确实可信的。《明神宗实录》所记的另外十余笔,《定陵注略》中失载了。它们的进奉者是户部郎中戴绍科、河南矿监鲁坤、横岭矿监王忠、昌黎矿监田进、山东税监陈增、辽东矿监高淮、四川税监丘乘云、湖口税监李道、天津税监马堂、河南税监胡滨、广西税监沈永寿等,其进奉年限起于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十一月,止于万历三十四年六月,除去其中一笔因记载用语含糊不计外,其进奉总数(只计金、银两项)为银七万八千多两、金二百余两(90)。《定陵注略》之失载以上十余笔进奉,说明它关于矿监税使向宫廷内库进奉的记载虽然较详,但并不完全。这样,上文根据它作出的“矿监税使进奉内库金银数量表”关于金银进奉总数的统计,也就成为不完全统计了。
矿监税使进奉内库金银数量表(万历二十五年至三十四年)[1]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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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矿监税使向宫廷内库进奉的金银数量,究竟多么大呢?由于史料记载的不完全,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不遗憾地说,已经无法确切回答了。不过,通过对有关记载加以分析,可以推知其概略。
《明神宗实录》卷四一七记载,自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闰八月至三十二年正月,真保矿监王虎共进过金五百五十七两、银九万二千六百四十二两。而《定陵注略》卷四《内库进奉》所记同期王虎所进为金一百九十六点一两、银三万四千八百七十五两。前者所记是王虎在奏疏中的统计数字,当是可靠的;由此计算,这一时期王虎实际进奉内库的黄金数量,是《定陵注略》所记的二点八倍多,实际进奉内库的白银数量,是《定陵注略》所记的二点六倍多。又《明神宗实录》卷五三八记载,广东“自榷税以来”(即自万历二十七年以来),至万历四十三年十月,共解过白银三百万两以上。即平均一年进奉约十八点七五万两。而《定陵注略》卷四《内库进奉》所记万历二十七年至三十四年广东所进(包括李凤与李敬两人所进)白银总数约为四十二点二万两,平均每年约进五点三万。《明神宗实录》卷五三八所记是刑科给事中郭尚宾在奏疏中所谈,当也是可靠的。由此推算,广东珠监税使实际进奉内库的白银数量,约为《定陵注略》所记的三点五倍。从上引王虎与广东珠监税使的例子来看,《定陵注略》卷四《内库进奉》所记矿监税使进奉内库金银的数量,其与实际所进数量的比例,虽因人而有所差别,但基本上在1∶3上下波动。因此,可以将这个比例看做适用于一切矿监税使。查上表可知,《定陵注略》卷四《内库进奉》所记自万历二十五年至三十四年矿监税使向宫廷内库共进奉白银五百六十九万零八十八点六两、黄金一万二千四百三十七点五三两。将之平均到每一年度,则白银为五十六万九千零八点八六两、黄金为一千二百四十三点七五三两;略去细数,约略计之,可说是白银五十七万两、黄金零点一二万两。如果将这两个数字分别乘以3,白银得一百七十一万两、黄金得零点三六万两——这两个得数,大概就是当时矿监税使每年向宫廷内库实际进奉的白银和黄金的约略数量。不计黄金,也不计名马、珍玩等其他物品,仅白银一项,矿监税使每年向宫廷内库的进奉,就已远远超过了宫廷内库原有的每年金花银一百二十万两的进项。矿监税使之派,确实使皇室大捞了一把。
矿监税使及其爪牙除了将搜刮所得进献给明神宗之外,将更大的部分留归自己,饱其私囊。这种贪污中饱现象,史书中记载极多。《明史》卷三〇五《宦官传》记载,湖广税监陈奉曾被人揭发“水沮商舟,陆截贩贾,征三解一,病国剥民”。《定陵注略》卷四《内库进奉》记载,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十月山西巡抚白希绣上疏揭发:“山西每年额解正税银四万五千二百两余,俱已尽数解纳,乃税监孙朝止进银一万五千八百两,余银侵匿不进,假称拖欠。”《明神宗实录》卷四一六记载,万历三十三年十二月,山东巡抚黄克缵上疏揭发:“税监马堂每年抽取各项税银不下二十五六万两,而一岁所进才七万八千两耳,约计七年之内所隐匿税银一百三十余万。”以上三例所提供的情况,倘加计算,可以发现,大体上都是矿监税使及其爪牙贪污所征税金的三分之二左右,进奉给皇帝的约占三分之一。这大概是当时矿监税使及其爪牙贪污中饱的一般状况。不过,这只是就额定税金而言的。而实际上,矿监税使及其爪牙在向人民搜刮时,不仅取于额之内,还要取于额之外,因此,其所贪污中饱的钱财在其所征取的全部税金中所占的比例,要远远高于三分之二这一比例。这种情况在当时人的言论中比比皆是。如万历二十七年四月,大学士赵志皋谈及,矿监税使“挟官剥民,欺公肥己,所得进上者什之一二,暗入私橐者什之八九”(91)。万历二十八年正月,山西巡按赵文炳谈及,矿监税使的爪牙“竞攫,如肉入饿虎之吻,民输十倍,无一二入官者”(92)。万历二十九年五月,吏部尚书李戴揭露:矿监税使及其爪牙所征取者,“大约以十分为率,入于内帑者一,克于中使者二,瓜分于参随者三,指骗于土棍者四”(93)。万历三十一年冬,户部尚书赵世卿揭露:“中使所取于民者十,而群小之侵渔者不啻千也。其献于皇上者百,而诸人所攘夺者又不啻万也。”(94)上引诸说,互有差异,但多数认为矿监税使及其爪牙将所掠取的全部钱财的十分之九归了自己,将十分之一进奉给了明神宗,这大概是当时的一般现象。
通过贪污中饱,矿监税使大都积累下惊人的财富。广东税使李凤“征多解少,(白银)入己者至五十一万七千有奇”,又积下价值与此相当的夜明珠等珍宝,财富拥有总量“不下百万”(95)。陕西矿监赵钦因“掊克无厌”,白银“积数十万”,“复命之日,驿递申报,除牛负马驮外,箱九十六抬,每抬用夫四名,尚颠踣不起”(96)。山东矿监陈增的参随程守训,因“虐害多人,赃私山积”,后被搜出“违禁珍宝及赇银四十余万”。(97)
矿监税使及其爪牙的经济掠夺,对人民大众是一场浩劫,民众除去人格受侮辱、政治上遭迫害外,经济上所受损失,极其严重。万历三十年(1602年)九月,大学士沈鲤指出,矿监税使造成的后果是:“天下之势,如沸鼎同煎,无一片安乐之地,贫富尽倾,商农交困,流离迁徙,卖子抛妻,哭泣道途,萧条巷陌。”(98)在矿监税使及其爪牙的残酷掠夺中,受害尤深者无疑是一般的劳苦大众。如万历二十九年五月,直隶巡按刘曰梧说:“夙号殷富的徽州”,由于“各监互出,诸棍云从,投匦告密,敲骨吸髓”,致使“民间之皮毛穿、脂膏竭矣”(99)。万历三十四年五月,四川巡按孔贞一说:“大都巴蜀皮毛为税使所尽”(100)。万历三十五年正月,辽东巡按萧淳说:“(辽东)自有税使以来,生命戕于鞭敲,脂膏竭于咀吮,十室九空。”(101)万历四十三年十月,陕西巡按龙遇奇说:“秦自榷税以来,坐括民脂一百四十余万,民间皮肉俱尽。”(102)
以上关于人民大众遭受矿监税使及其爪牙经济掠夺之害的叙述,基本上是抽象的介绍,至于全国人民大众受害的具体数目,没有谈及。这个数目,史料中没有现成的记载,但可以推算其概略。如前所述,当时矿监税使每年向宫廷内库进奉的白银约为一百七十一万两,而矿监税使向宫廷内库进奉者大约占他们及其爪牙对各地实际掠夺的钱财总数的十分之一,由此看来,矿监税使及其爪牙每年向各地实际掠夺的钱财总数中,白银约为一千七百一十万两。那时,矿监税使及其爪牙向各地掠夺的钱财中白银是占主要地位的。这样,约每年白银一千七百一十万两——便基本上可以视为当时全国人民大众因矿监税使及其爪牙的掠夺而在经济上实际所遭受的损失的具体数字。据史书记载,万历年间全国缴到京城的赋税的总数,每年本折通计为白银一千四百六十一万两(103),以此对比,可以看出,由于矿监税使及其爪牙的掠夺,当时各地人民大众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实在是太大了。
矿监税使之出,皆少不了一大批参随、委官及其他爪牙的帮助,于是就不得不拿出一定数量的社会财富供其消费,这便形成了很大的浪费。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大学士沈一贯曾专门为此而算过一笔账,他说:“中使衙门皆创设,并无旧绪可因。大抵中使一员,其从可百人;分遣官不下十人,此十人又各须百人,则千人矣。此千人每家十口为率,则万人矣。万人日给千金,岁须四十余万……今分遣二十处,岁糜八百万。”(104)
矿监税使疯狂的经济掠夺,加速了各阶层的贫困化,这不能不造成各项生产和经济事业的萎缩,而其中受影响最大的是商业和手工业。苛重的税收使大小商贾、手工作坊主及小手工业者纷纷破产,从城镇到乡村商业活动日趋萧条,手工业生产越来越不景气。
万历三十年(1602年)九月,户部尚书赵世卿在一个奏疏里叙述了河西务等钞关商业衰落的情况,这是反映矿监税使严重妨碍商业发展的典型材料,他说:
臣莅任以来,备查崇文门、河西务、临清、九江、浒墅钞关、扬州、北新关、淮安等钞关会计录,载原额每年本折约共征银三十二万五千五百余两,于万历二十五年增银八万二千两,此定额也。查万历二十七年以后,一岁减缩一岁,至二十九年,各关解到本折约征银止共二十六万六千八百两三钱,比原额过缩。臣不胜惊讶,随查各关监督预呈文案,在河西务关则称:税使征敛,以致商少,如先年布店计一百六十余名,今止三十余家矣。在临清关则称:往年夥商三十八人,皆为沿途税使抽罚折本,独存两人矣。又称:临清向来段店三十二座,今闭门二十一家;布店七十三座,今闭门四十五家;杂货店今闭门四十一家,辽左布商绝无矣。在淮安关则称:河南一带货物,多为仪真、徐州税监差人挨捉,商畏缩不来矣。其他各关告穷告急之人,无日不至,不敢一一陈渎。(105)
钞关之外,其他城市由于矿监税使的苛敛而严重影响商业的情况,也屡见记载。如荆州,《明史》卷二三七《华钰传》载:“(陈)奉所受敕止江税,乃故移之市,又倍蓰征之,稍与辨,辄殴击破面。商贾怖匿,负担者不敢出其途。”徐州,《明神宗实录》卷五七九记载:“徐州为自北入南之津梁,商贾辐辏,夙号殷阜。自利珰四出榷税以来,非借事重罚,以倾其囊,则逞威严刑,以毙其命,流亡展转,负贩稀踪。”
原本商业不甚发达的乡村或小市镇,矿监税使肆虐之后,其商业就更加不易发展了,甚至有的根本不复存在。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六月,礼科给事中王士昌曾说:“御题黄纛遍布关津,圣旨朱牌委亵蔀屋,遂使三家之村,鸡大咸空;五都之市,布丝莫贸。”(106)
矿监税使肆虐破坏手工业生产在苏州表现得最为明显,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七月,巡抚应天右佥都御史曹时聘上疏指出:在苏州,税使及其爪牙“以榷征为奇货”,致使“吴中之转贩日稀,织户之机张日减”。他在同一个奏疏中还说道:“臣所睹记,染坊罢而染工散者数千人,机房罢而织工散者又数千人。”(107)
矿监税成为皇帝搜刮钱财的财源,名义上是开矿以采取天地自然之利和抽税以征取商贾之羡余,而实际上主要是靠肆意榨取、巧取豪夺。这样,在社会生产总量不可能增加的前提下,矿监税的苛
,就不能不是通过减少其他社会成员或集团对社会财富的占有量来实现的。上文已经谈及其对人民大众经济利益的严重侵害。除此之外,它也严重损害了封建国家的正常国库收入。这主要是通过三个途径发生的。一是矿监税使的掠夺,妨碍了商业的发展,从而使正常国库收入中的商税部分受到影响。这种状况前文已经述及。这里仅补充一个实例。据统计,河西务等七钞关在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以后,税收继续完不成原定额,自万历三十年至三十二年,三年间“计七钞关所亏共三十余万(两白银)”(108)。二是矿监税使的掠夺,使人民大众仅有的一点钱财被尽数榨走,因而无力完纳官府征收的赋税,从而影响了正常的国库收入。万历四十四年八月,陕西巡按龙遇奇在一个奏疏里所说的一段话,就反映了这一点,他说:“民止此财,官司既督民以赔税(按:指税使派出后所定之税),小民自不能并力以输边(按:指完纳属于正常赋税的边饷)。计秦民十八年来(按:陕西税监梁永派出于万历二十七年二月,至万历四十四年恰好十八年),已输过税额一百五十万,而坐逋边饷民运则已至二百四万。”(109)三是为了保证矿监税使完成征收任务,地方官被迫将地方库藏中原备他用的“正项钱粮”挪借给矿监税使,或将原属国库正常收入的某项赋税拨给矿监税使征收。例如河南即有“因税监催督紧急而那借正项钱粮以解者”(110)。万历二十七年,太监沈永寿到广西榷税后,当年冬天和第二年春天,共征得白银一万五千二百两有奇,与定额二万两相比尚差四千多两。而“各府锱铢商税,悉已征收”,无法再收,沈永寿又“必欲取盈”。在这种情况下,广西的地方官就是将属于国库正常收入的盐税四千多两拨给沈永寿,以了结事端的(111)。万历三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户部尚书赵世卿有奏疏一道,详细叙述了矿监税使派出后对国库正常收入的影响,兹摘录有关部分于下:
国家钱粮征收有额,曰税粮、曰马草、曰农桑、曰盐钞者为正课。各运司者为盐课。各钞关者为关课。税契、赎锾、香商、鱼茶、屯折、富户等项为杂课。内除径解边腹(“腹”或作“镇”)外,大约三百七十余万两。此外则开纳、撙省、军兴、搜刮等银,为非时额外之课,大约五十六万(“五十六万”或作“五六十万”)不等。合此四项,方是四百余万之数,以当一岁之出。年(“年”或作“近”)来权宜开采之命一下,各处抚按司道有司皆仰体皇上不忍加派小民之意,遂将一切杂课,如每年山东之香商等税一万五千五百余两,福建之屯折等银三万四千八百余两,南直隶徽宁等府之税契银六万两,江西之商税、盐课等银二万六千七百余两,改归内使,而臣部之杂课失矣。其间杂课不敷,诛求无艺,百姓不得不以应征之银钱(“银钱”二字或作“正银”),暂免箠楚,有司不得不以现完之正税,量为挪移,为上官者亦量其爱民万不得已之衷,而曲为弥缝,以致三年之间,省直拖欠一百九十九万有奇,而臣部之正课亏矣。山东运司每年分割去一万五千余两,两淮运司别立超单八万引,而臣部之盐课壅矣。原额关课三十三万五千余两,二十五年新增银八万二千两,今则行旅萧条,商贾裹足,止解完二十六万二千余两,而臣部之关课夺矣。高淮开纳中书,李敬开授指挥,而臣部事例之课分矣。关中军兴、撙省等银每年七万余两,尽抵矿税,各省援请,而臣部额外之课虚矣。(112)
赵世卿的这个奏疏,将矿监税使的搜刮损害国库正常收入的具体程度及其三个途径都清楚地反映了出来。
矿监税使之派出,不仅给人民大众带来巨大痛苦,而且严重威胁着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因而自其开始,就遭到大多数官吏和人民大众的反对。许多官吏上疏明神宗,慷慨陈词,劝阻其事;许多地方官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裁抑矿监税使的横暴行为;各地人民群众的行动更为激烈,他们与有正义感的乡绅和军官等相配合,掀起了一次又一次反对矿监税使的“民变”和“兵变”。
为矿监税使事而上疏明神宗进行劝谏的官吏,其数目多得无法统计,而其中最有名的是户科给事中程绍、山西巡抚魏允贞、吏科给事中戴士衡、河南巡按姚思仁、户科都给事中包见捷、凤阳巡抚李三才、户科给事中田大益、吏部尚书李戴、大学士沈鲤及户部尚书赵世卿等。他们的奏疏,或者反映矿监税使掠夺下人民的痛苦生活;或者引据事实,核算本利,指出采矿之举得不偿失;或者单刀直入,不顾忌讳,痛批明神宗的贪婪;或者条分缕析,讲论形势,指明在矿监税使问题上怙恶不悛将导致的严重后果;或者掂量情理,考虑条件,提出种种可供参考的纠正方案。这些奏疏的用语,多半诚恳、痛切,表现了上奏者的鲜明态度和刚直不阿的精神;此外,所讲的内容,也多半入情入理,分析透彻。有的为了便于明神宗阅读,引起明神宗的注意,还把奏疏搞成图说的形式,“以巡历所睹记,付之画工”,拟出标题,附以“贴说”。如此等等,充分表现了劝谏者对国家的满怀忠诚,也充分表现了他们深远的政治眼光。(113)
为矿监税使事上疏劝谏的官吏,都不是文学家,但由于情真意切,他们所写的这类奏疏多半生动自然、脍炙人口。兹摘引两篇,以见一斑。万历二十八年五月,凤阳巡抚李三才“请停矿税”疏说:
自矿税繁兴,万民失业,朝野嚣然,莫知为计。皇上为斯民主,不惟不衣之,且并其衣而夺之;不惟不食之,且并其食而夺之。征榷之使,急于星火;搜刮之令,密如牛毛。今日某矿得银若干,明日又加银若干。今日某处税若干,明日又加税若干。今日某官阻挠矿税拏解,明日某官怠玩矿税罢职。上下相争,惟利是闻。如臣境内,抽税徐州则陈增,仪真则暨禄,理盐扬州则鲁保,芦政沿江则邢隆。千里之区,中使四布。加以无赖亡命,附翼虎狼,如中书程守训,尤为无忌,假旨诈财,动以万数。昨运同陶允明自楚来云,彼中内使,沿途掘坟,得财方止。圣心安乎,不安乎?且一人之心,千万人之心也。皇上爱珠玉,人亦爱温饱;皇上忧万世,人亦恋妻孥,奈何皇上欲黄金高于北斗,而不使百姓有糠秕斗升之储?皇上欲为子孙千万年,而不使百姓有一朝一夕之安?试观往籍,朝廷有如此政令,天下有如此景象,而有不乱者哉!(114)
同年十二月,户科给事中田大益“极陈矿税六害”疏说:
内臣务为劫夺,以应上求。矿不必穴,而税不必商;民间丘陇阡陌,皆矿也;官吏农工,皆入税之人也。公私骚然,脂膏殚竭。向所谓军国正供,反致缺损。即令有司威以刀锯,只足驱民而速之乱耳。此所谓敛巧必蹶也。
陛下尝以矿税之役为裕国爱民。然内库日进不已,未尝少佐军国之需。四海之人,方反唇切齿,而冀以计智甘言掩天下耳目,其可得乎?此所谓名伪必败也。
财积而不用,祟将随之。脱巾不已,至于揭竿,适为奸雄睥睨之资。此时虽家给人予,亦且蹴之覆之而不可及矣。此所谓贿聚必散也。
夫众心不可伤也。今天下上自簪缨,下至耕夫贩妇,茹苦含辛,扼腕侧目,而无所控诉者,盖已久矣。一旦土崩势成,家为仇,人为敌,众心齐倡,而海内因以大溃。此所谓怨极必乱也。
国家全盛二百三十余年,已属阳九,而东征西讨以求快意。上之荡主心,下之耗国脉。二竖固而良医走,死气索而大命倾。此所谓祸迟必大也。
陛下矜奋自贤,沈迷不返。以豪珰奸弁为腹心,以金钱珠玉为命脉。药石之言,褎如充耳。即令逢、干剖心,皋、夔进谏,亦安能解其惑哉!此所谓意迷难救也。
此六者,今之大患,臣畏死不言则负陛下,陛下拒谏不纳则危宗社。愿深察而力反之。(115)
李三才、田大益等所写的奏疏真可说是字字血泪,发人深思,是及时的警钟。然而当时它们并没有起到作用。明神宗财迷心窍,对这些逆耳的忠言根本听不进去。他见到矿监税使及其爪牙的上言,总是“朝入朝批,夕上夕发,应之如响”(116),而见到大臣的这些劝谏矿税的奏疏,则往往是“即束高阁”,不屑一顾(117)。史载:田大益“数进危言,卒获免祸。盖时帝倦勤,上章者虽千万言,大率屏置勿阅故也”(118)。看来明神宗的倦勤还有其不罪谏者的“积极作用”呢!
在全面分析劝谏矿税的官吏的政治倾向时可以发现,不管是前文所说的正直派官吏,还是前文所说的邪恶派的官吏,都在这一问题上采取了基本相同的立场。这大概是由于派出矿监税使之举,在掠夺钱财上,做得太过分了、太赤裸裸了、太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了,这使得绝大部分官吏无法为明神宗进行辩护,无法接受这一现实。但是,两派的态度仍有一些差别,简单地说,正直派态度更坚决,而邪恶派则比较软弱,常常发生动摇。万历三十年(1602年)初,属于邪恶一派的大学士沈一贯就曾在这个问题上发生过一次影响很大的动摇事件。
这年二月,明神宗得了病,自以为将离开人世,十六日巳时,忽然急召诸大臣至皇宫仁德门,接着又召时任首辅的大学士沈一贯独自到启祥宫后殿西暖阁——明神宗卧病之处。沈一贯来到后,明神宗对他说:“朕病日笃矣,享国已久,何憾!佳儿佳妇付与先生,惟辅之为贤君。矿税事,朕因殿工未竣,权宜采取,今可与江南织造、江西陶器俱止勿行,所遣内监皆令还京。”当时皇太子受册封不久,且“婚礼甫成”,明神宗所说的“佳儿佳妇”即指皇太子及其妃子。明神宗在自己的话中,没有明确说出忽然决定停止矿税的原因,大概是不便于明说。究其真相,当是他深知矿税之十分不得人心,担心倘不停止此事,自己死后刚刚即位的小皇帝将对付不了由此而带来的麻烦局面。沈一贯听完明神宗的指示后,退出皇宫,来到内阁,把皇帝谈话的内容整理成谕旨草稿,而后呈进皇宫,等候审阅。这天夜间,他即与各部院大臣等“直宿朝房”,以备不测。“漏三鼓”,太监送出了明神宗审阅过的正式谕旨,其内容皆与白天明神宗向沈一贯所谈者相一致,“诸大臣皆喜”。但是,第二天,明神宗之病痊愈,立刻反悔起来。在他的指令下,“中使二十辈至阁中取前谕,言矿税不可罢”。沈一贯起先不肯交出,“中使辄搏颡几流血”,于是最后“惶遽缴入”。当明神宗“欲追还成命”,司礼太监田义曾坚决反对,明神宗怒,“欲手刃之”,田义“言愈力,而中使已持一贯所缴前谕至”。后来田义见到沈一贯,鄙夷地唾骂说:“相公稍持之,矿税撤矣。何怯也!”沈一贯的这次动摇,使撤除矿监税使的一个难得的机会被放过。从此以后,“大臣言官疏请者日相继,(明神宗)皆不复听。矿税之害遂终神宗世”。(119)
关心封建社会秩序之安定的地方官吏,对矿监税使的活动多所裁抑,而矿监税使自恃钦派可以不受其约束,肆意反扑,甚至施以诬陷,加以凌辱,于是双方的冲突不断发生。明神宗以为“不从中使之言,不足厚集其利”(120),所以在双方冲突中,总是站在矿监税使一边,许多裁抑矿监税使的官吏遭到逮捕和处罚。史称:“自矿税兴,中使四出,跆藉有司。谤书一闻,驾帖立下。(万历)二十四年,则辽东参将梁心;二十五年,则山东福山知县韦国贤;二十六年,则山东益都知县吴宗尧;二十七年,则江西南康知府吴宝秀、星子知县吴一元、山东临清守备王炀;二十八年,则广东新会在籍通判吴应鸿,举人劳养魁、锺声朝、梁斗辉,云南寻甸知府蔡如川,赵州知州甘学书及(陕西富平知县王)正志;二十九年,则湖广按察佥事冯应京、襄阳通判邸宅、推官何栋如、枣阳知县王之翰、武昌同知卞孔时、江西饶州通判陈奇可;三十年,则凤阳临淮知县林
;三十四年,则陕西咸阳知县宋时际;三十五年,则陕西咸宁知县满朝荐;三十六年,则辽东海防同知王邦才、参将李获阳;皆幽系诏狱,久者至十余年。(王)炀、(吴)应鸿、(李)获阳毙狱中,其他削籍、贬官有差。”(121)据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四月刑科都给事中杨应文统计,“自税珰开钳结之祸,而缇骑四出,为藩司、为守令、为推官经历举人生员、为武弁齐民,被逮者不下百五十余人”(122)。面对严厉的打击,各地若干地方官裁抑矿监税使的行动始终未停,他们的作为堪称“威武不能屈”。正因为如此,他们获得了人民的敬仰,许多“素著名称”的因裁抑矿监税使而遭受打击的地方官,被“地方尸祝而祀之”。(123)
各地地方官与矿监税使冲突的主要事迹如下:
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九月,太监王虎与保定巡抚李盛春发生冲突,王虎参奏李盛春“阻挠开采”,明神宗当即对李“严旨切责”;李盛春参奏王虎“骄横受贿”,明神宗不予理睬,“疏入,留中”(124)。二十八年(1600年)六月,通州同知邵光庭、香河知县焦元卿(一作焦光卿),不肯以“厚馈”奉迎太监王虎,焦元卿还率领千余“生员士民”,“喧嚷、执枪棍、抛砖石”,与太监作对;王虎即上奏参劾,邵、焦“遂为所陷”,各降一级、“调外任”。(125)
太监张忠和孙朝先后来到山西担任矿监、税使后,“诛求百方”,山西巡抚魏允贞“素刚果,清操绝俗”,对其行为不甘容忍,“每事裁抑”。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春,太平县典史武三杰因张忠经过本县,知县失于迎接,被张忠迁怒杖死;建雄县丞李逢春因张忠、孙朝“索钱不遂”,受孙朝爪牙“凌辱”而致毙命。于是魏允贞越发愤恨,遂上疏揭发。孙朝闻讯大怒,也递上了奏疏,弹劾魏允贞“首倡阻挠,抗违钦命”。明神宗留魏允贞之疏不下,仅下孙朝之疏于部院。吏部尚书李戴、都御史温纯等力称魏允贞之贤,请并下其疏,以便大臣从公评议,明神宗不答应。六月,山西军民数千,恐魏允贞被诬离任,“相率诣阙诉冤”,加之“两京言官亦连章论救”,明神宗才对魏允贞与孙朝两方皆置不问,但魏允贞此后一直不受重用。二十九年五月,明神宗以魏允贞连年请求归乡为由,令其解职。(126)
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九月,因山东福山知县韦国贤“阻挠开采”,山东巡抚万象春“党庇”,太监陈增上疏参劾,明神宗下令逮捕韦国贤,夺万象春“俸一年”。次年七月,韦国贤被革职为民。(127)
韦国贤遭受打击后,山东守令慑于陈增的淫威,“多屈节如属吏”,而益都知县、歙县人吴宗尧不肯低头,与之相见时只具宾主之礼。陈增的爪牙程守训,与吴宗尧是同乡,吴宗尧“恶其奸,不与通”。驿丞金子登说陈增开孟坵山矿,“日征千人凿山,多捶死”,且“诬富民盗矿,三日捕系五百人”。吴宗尧愤不可遏,遂于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九月上疏揭发陈增的各项罪状。明神宗得疏,意有所动。但给事中包见捷、郝敬相继上疏,“论增之罪”,“帝乃不悦”,责备吴宗尧“狂逞要名”。接着,山东巡抚尹应元弹劾陈增“背旨虐民二十罪”,明神宗于是大发雷霆,“切责应元,削宗尧籍”。不久,陈增乘机“劾宗尧阻挠矿务,且令守训诬讦之”,明神宗即下令逮捕吴宗尧。吴宗尧在狱被囚经年,二十七年(1599年)十二月获释,但仍“褫职为民,不许推用”。(128)
太监李道到湖口征税不久,平阳人吴宝秀受命出任南康知府。“李道横甚,宝秀不与通”。有一次,漕舟南还,乘风扬帆入湖口。李道“欲榷其货”,遣卒驾舟急追,“舟覆,有死者”。于是“遣吏捕漕卒”;吴宝秀保护漕卒,“拒不发”。李道遂大怒,劾吴宝秀及星子知县吴一元等“阻挠税务”,明神宗下令将吴宝秀、吴一元等逮捕解京治罪。时为万历二十七年二月。后经许多大臣上疏求情,于同年九月“并释为民”。(129)
太监潘相在江西,曾檄上饶县查勘矿洞,当时该县知县吴人李鸿,为人“强直”,不肯顺从潘相之意。当潘相亲自带人到县后,李鸿“昧爽饱餐”,与之同往查勘;并预先下令境内,“有敢以食物市者,死”。结果,搞得潘相及其随从“竟日饥渴甚,欲觅一茶一脯亦不可得,不堪困惫而归”。后来,李鸿被潘相借故参奏,“罢其官”。时为万历三十年(1602年)五月。(130)
太监陈奉到湖广后,“恣行威虐”,荆州府推官华钰对其多所裁抑。陈奉的爪牙曾“直驰府署中,(华)钰笞之”;陈奉恣意扩大在荆州的征税范围,远远超出所受敕书的规定,华钰即“白御史严戢”;这都使陈奉怀恨在心。后来,陈奉“欲榷沙市税,沙市人群起逐之”,陈奉怀疑此乃华钰“所使”,遂上疏对他进行弹劾。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八月,明神宗根据陈奉的奏疏,下令逮捕华钰。同时因陈奉的弹劾而被捕的,还有黄州经历车任重,另有襄阳知府李商耕、黄州知府赵文焕(“焕”一作“炜”,一作“炳”)及荆门知州高则巽三人,各降官一级。当时,陈奉“欲榷黄州团风镇税”,为镇民所逐,疑系车任重所鼓动;陈奉“税课襄阳,商人聚徒鼓噪,知府李商耕治其参随;(陈奉)开镇荆门,增设税课,而荆门故非巨镇,往来商船颇少”,因疑知州高则巽“阻挠”;这是车任重、李商耕和高则巽被弹劾的缘由。以前,因得罪矿监税使而被逮捕者,“皆不久即释”,而这时明神宗“欲痛折辱以惧之”,于是华钰与车任重皆久囚不释,直至万历三十二年才获释为民。(131)
继华钰等人之后,与陈奉相抗的湖广地方官,有冯应京、何栋如、邸宅、王之翰及卞孔时等。冯应京,盱眙人,任湖广佥事,对陈奉的不法行为多方抵制。他曾捕治陈奉的爪牙,并曾抗疏弹劾陈奉九大罪(或作十大罪)。陈奉惭恨至极,亦上疏反扑,给冯应京加上了“故违明旨,阻挠税务”的罪状。明神宗听信陈奉的一面之词,下令将冯应京“降杂职,调边方用”。给事中田大益等“交章劾奉,乞宥应京”,明神宗更怒,反而下令加重处罚为“革职为民”。时在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二月。紧接在冯应京之后因与陈奉相抗而受到处罚的是襄阳府推官何栋如,襄阳府通判邸宅,枣阳知县王之翰。他们“抗违推诿”陈奉进行的“清查库藏积佘银两”活动,王之翰还力阻陈奉在枣阳开矿,何栋如一见陈奉所遣员役少有过犯,“即缚而投之江”。其中何栋如尤为陈奉所痛恨,因而所受处罚最重:一开始即被明神宗下令“着锦衣卫差的当官旗,星夜扭解来京”。其余二人则被“革职为民”。以上处罚也发生在万历二十九年二月。三月六日,刑科都给事中杨应文等上疏援救何栋如等三人,三月七日传下圣旨,除了何栋如的处罚不变外,又把冯应京、邸宅、王之翰三人的处罚加重为“着锦衣卫差的当官旗,扭解来京究问”。卞孔时任武昌府同知,当“兴国州奸民”为讨好陈奉,“捏称郡民吴良裘有田若干未丈”,陈奉要他丈田时,他“极口与辨”。万历二十九年三月十日,遭到陈奉的弹劾,被明神宗下令“降一级调用”,三月二十一日改为逮捕来京。上述被逮捕来京的五人,王之翰于当年十一月瘐死于狱中,其余四人与华钰等一样,遭到长期囚禁。其中冯应京、邸宅与何栋如于万历三十二年始得出狱,卞孔时一直到万历四十一年才结束了铁窗生活。(132)
陕西地方官中与矿监税使冲突最激烈的应数王正志、满朝荐及余懋衡等人。王正志,祥符人,任富平知县。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太监梁永、赵钦在陕西肆虐,王正志捕其党李英杖杀之,因上疏弹劾梁、赵二太监“虐杀职官、诈害良民、误国欺君”三大罪。赵钦亦以李英事相讦奏。明神宗下令逮捕王正志。科道官陈惟春等救援,皆不报。不久,梁永又对王正志进行攻讦,明神宗进一步下令:除王正志“已有旨扭解”外,地方官“凡抗违欺隐的,即指名参来重治”。这更使宦官的气焰大张。王正志被囚四年,万历三十一年夏,瘐死于狱中。(133)
满朝荐,麻阳人,陕西咸宁知县。余懋衡,婺源人,陕西巡按。太监梁永纵其下道劫咸宁县生员邹顾等,满朝荐捕治之。梁永怒,劾满朝荐“擅刑税役”,明神宗下令降其一级。时在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正月。大学士沈鲤等论救,不听。二月,陕西巡抚顾其志“极论”梁永“贪残状”,明神宗不得已,只好于三月为满朝荐复官,但仍“夺俸一岁”。五月,梁永“辇私物于畿辅,役人马甚众”,余懋衡“奏之”。梁永大恨,使爪牙乐纲贿膳夫毒害余懋衡。余懋衡两次中毒,“取方下之,得不死”;三十五年正月,遂上疏极论梁永之罪,科道官也争先恐后地上疏弹劾,但明神宗皆不理睬。不久,满朝荐捕获下毒者,梁永惧,率诸参随擐甲趋县廷,幸好县中吏卒早有准备,梁永等无所掠而去。此后,梁永“虑军民为难”,常“蓄数百人,以介胄自卫”。满朝荐等“持永益急”。梁永党王九功辈多私装,“恐为有司所迹,托言永遣,乘马结阵驰去”,咸宁县隶追及于华阴,将之尽数擒获,余懋衡即以“反逆闻”。梁永甚窘,使使系书发中,至京城诬告满朝荐“劫上供物”。明神宗见状震怒,立即下令逮捕满朝荐来京,并决定将梁永撤离陕西,时为万历三十五年七月。余懋衡不久也以丁忧离任。满朝荐到京城后,“下诏狱搒掠,遂长系”。到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秋,用大学士叶向高请,获释归里。(134)
辽东与太监相抗的官吏有总兵马林。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二月因太监高淮劾其“凌辱钦使、抗阻违玩”,奉旨“革职闲住”,三月因有朝臣疏救,加重处罚为“发于烟瘴边卫充军”(135)。又有同知王邦才和山海参将李获阳,万历三十六年六月,因太监高淮诬奏他们“逐杀税使,劫抢钱粮”,被下令逮捕解京。四十年三月,李获阳病死于锦衣卫狱中;四十一年秋,王邦才从锦衣卫狱获释。(136)
云南与太监相抗的官吏有寻甸知府蔡如川、赵州知州甘学书等,蔡、甘二人于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四月被太监杨荣弹劾“抗扰开采”,皆下诏狱。(137)
各地反对矿监税使的民变和兵变,自矿监税使派出后不久就开始了,而且此伏彼起,连绵不断。由于各地政治、经济状况诸因素有所不同,其所发生的民变和兵变也各带上了自己的特色。
马堂是天津税监,但兼辖临清。他来到临清后,“诸亡命从者数百人”。这些爪牙不遵守马堂宣布的“杂粮十石以下及小本生意不行抽税”的规定,大白天“手锒铛通衢”,见“富有力者”,即“籍其业之伴(半)”,见“佣夫里妇负斗粟尺布贸易者”,亦加抢夺,若被抢夺者稍加争论,“即以违禁论,髡为城旦,没其田产”。“僮有首告者,以十之三畀之”。于是“中家以上破者大半”,“近远罢市”,“贩卖俱不进城,小民度日不支”。临清州人王朝佐,“以负贩为业”,“不胜其愤”,于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四月的一天凌晨,“杖马箠挝马堂门请见”,州民欢呼随者万余人。马堂不敢出,令爪牙从内向外放箭,“伤数人”。众益怒,“朝佐攘臂大呼,破户而入”,纵火焚其衙署。本州守备王炀冒火将马堂救出。马堂爪牙被毙者三十余人(一作三十四,一作三十七),他们皆是“郡邑诸偷”,人们发现其“臂上黥墨犹新”。事情传到京城,明神宗下诏逮捕“首恶”,株连甚众。王朝佐不愿让多人受累,挺身而出,说:“首难者我也,请独当之。”七月,“狱具”,王朝佐被杀,“临刑,引颈受刃,神色不变”。于是“株连者俱得免”。王朝佐无子,“有母及妻,郡守厚恤之。临清诸大贾心德朝佐,岁时馈贻不绝”。而马堂的气焰因此也受到了打击,“州民益思朝佐不置,为立祠以祀焉”。(138)
陈奉在湖广兼领数使,征税之外,还负责采矿及钱厂鼓铸等事,为害甚大,因而当地不断掀起反对他的民变。
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二月,大学士沈一贯在一个题本中说:“陈奉入楚,始而武昌一变,继之汉口,继之黄州,继之襄阳,继之光化县,又青山镇、阳逻镇,又武昌县仙桃镇,又宝庆,又德安,又湘潭,又巴河镇,变经十起,几成大乱。”(139)按,陈奉之奉派来湖广,是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二月之事,由沈一贯的这一个题本来看,陈奉在湖广不过一年,民变即已发生了十起。然而,沈一贯的这段话还没将当时发生的反对陈奉的民变包括完全。据史书记载,至少有如下两次民变是沈一贯所遗漏者:第一,万历二十七年,陈奉“欲榷沙市税,沙市人群起逐之”(140);第二,同年,陈奉“自武昌抵荆州”,对之“恨刺骨”的商民数千人聚在一起,“噪于涂,竞掷瓦石击之”,陈奉“走免”。(141)
湖广最激烈的一次民变是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十二月至第二年正月的武昌、汉阳民变。当时陈奉在湖广与爪牙韦千户等“指称搜税,诈骗官民之家,武、汉二府尤甚”。“如常乡官、周乡官等家”,陈奉令人传意,“僭称千岁爷爷要行奏请抄没”,“各勒千余金方得解免”;对于生儒之家,则由“韦千户等往”,对于商贾之家,则由“委官刘之良等往”,皆如前恐吓,各勒数千百金。遇到贫不能厌其求之家,便“直搜入卧房”,见妇女有姿色,即“佯称藏带金银,逼捉脱衣,肆行奸辱,或掠入税监府内”。这使“士民怨入骨髓”。后“王生之女,沈生之妻,皆被逼辱”,众生员公愤不平,遂于这年十二月初二日齐赴抚按衙门,“击鼓控诉”,“素所受害士民,涌至万余,放声大哭,一时奋不顾身,甘与陈奉同死”。接着打入税府,抛砖放火,打伤了陈奉。只是由于抚按司府各级地方官马上来到,“陈奉左挽抚臣,右挽按臣,声求救命,抚按曲为解谕,众势稍缓”,他才免于送命。后来,为了保证陈奉的安全,“按臣陪陈奉于卧内,抚臣坐二门,三司坐于头门”,并调兵加以防守。数日之后,愤怒的士民才渐渐散去。不过,事情并未结束。第二年正月,陈奉“置酒邀诸司,以甲士千人自卫,遂举火箭焚民居”。士民们被迫再次起事,“群拥奉门”,陈奉“遣人击之,多死,碎其尸,掷诸途”。(142)
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七月,蕲州知州郑梦祯为了反对开矿,曾“倡民噪呼”,因而遭到陈奉的弹劾,受到降三级的处分(143)。同年十二月,陈奉派荆州卫指挥王某开矿谷城,“不获,责贷主簿,胁库金若干”。本县之人“大惧,群击之”。王某“走免”,其帮凶多落江中溺死。(144)
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湖广民变达到高潮。这年三月,因反对陈奉而在湖广士民中威望甚高的湖广佥事冯应京,被明神宗下令逮捕。缇骑至武昌,士民“相率痛哭”。而陈奉却大出告示,数冯应京的所谓过恶,“夸张得意”。这如同火上加油,“士民益愤,聚数万人”围住陈奉的衙门。陈奉见势危急,逃匿于楚王府中。士民们捉住了陈奉的爪牙耿文登等十六人(一作六人),“投之江”,“并伤缇骑”,又因恨巡抚支可大“曲护陈奉”,“焚其府门”。陈奉潜遣参随三百人,引兵追逐起事的士民,“射杀数人,伤者不可胜计”,“日已晡,犹纷拿”。冯应京“囚服坐槛车”,“晓以”封建的纲常“大义”,士民们“乃稍稍解散”。当省城武昌民变发生之时,整个湖广地区都行动起来,时人指出:“通省无不怨奉,故道途皆梗,消息不通,众怒如水火不可犯也。”这次民变,吓坏了陈奉,事后“匿楚府,逾月不敢出,亟请还京”。大学士沈一贯及言官们亦纷纷请求将他撤回。明神宗不许。但不久,江西税监李道亦弹劾陈奉“水沮商舟,陆截贩贾,征三解一,病国剥民”,明神宗不得已,只好于这年四月决定召陈奉还京,其原管事宜交承天守备太监杜茂兼理。同月,又决定以工部左侍郎赵可怀代替支可大担任湖广巡抚。赵可怀到达湖广荆州时,当地士民“拥车诉陈奉之恶,哭声如雷”,他宣布了关于陈奉“取回治罪”的决定,“众方色喜,叩头呼万岁,旋散去”。据赵可怀在六月里呈给明神宗的一个奏疏称,“方数万众汹汹时”,他“惶悚”得直“流汗”。(145)
苏州民变共有两次,第一次在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当时,苏杭织造太监孙隆,兼管税务,苏州积棍,“多纳贿给札,营充委官”,帮助孙隆为害人民。他们除了“分别水陆要冲,乘轩张盖,遇贩遇商,公行攫取”,“只鸡束菜”皆不能免税,使“民不堪命”外,又对当地的“机户牙行,广派税额”,“妄议每机一张,税银三钱”,致使“人情汹汹”,“机户皆杜门罢织”,靠佣工为生的织工“无所趁食”。于是“以织缯赁工”为生的葛成,遂被“自分饿死”的两千多织工推为首领,发动了民变。发动民变之时,葛成在机户和织工经常集会的元妙观内,首先集众“誓神”,要求大家的行动皆视其“手中芭蕉扇所指”。这次民变是极富组织性的行动。民变发动起来之后,参加者分成了六队,“每队一人前行,摇蕉扇为号,后执绞棍随之”,很有秩序。斗争的矛头集中指向了孙隆及其爪牙。孙隆的参随黄建节被毙于“乱石之下”,充当税官的本地积棍之家,皆毁于烈焰之中,并有“六七人”被“投之于河”。民变队伍逼近了孙隆的衙门,孙隆“乘夜急走杭州以避”。民变的参加者保护其他居民的利益,也不反对官府,纪律十分严格。史载,他们“不挟寸刃,不掠一物,予告乡里,防其延烧。殴死窃取之人,抛弃买免之财。有司往谕,则伏地请罪曰:若辈害民已甚,愿得而甘心焉,不敢有他也”。有一次,民变的队伍误入了一个老百姓家中,为首者“即率诸人罗拜”,向主人谢罪。这次民变自六月六日起,共持续三天。在第四日因“诸税官皆次第芟尽”,城中便出现了民变者贴出的榜文:“税官肆虐,民不堪命,我等倡义为民除害。今事已大定,四方居民各安生理,无得藉口生乱。”第五天,“道府始下令捕诸为‘乱’者”,葛成挺身而出,说:“倡义者我也,以我正法足矣。若无株连平民。株连则必生乱。”官府当局同情民变参加者的举动,最后,听取了葛成的意见。葛成先被判处死刑,“后遇赦得出”。苏州人“嘉葛成义”,为之改名为“葛贤”。(146)
苏州的第二次民变发生在万历三十年(1602年)五月。时,苏州的税务已由孙隆改为太监刘成掌管。民变的领导者为“土人管久”。据记载,这次民变发生前,刚刚发生了这年年初明神宗因病“传罢”矿税、第二天病愈又收回成命之事,所以这次民变虽为刘成所激,而发动者的意图,在于对明神宗的反复无常“雪憾”,“其帖有‘天子无戏言,税监可杀’”等语。由于地方官采取了“擒治‘首恶’,解散余党”的措施,这次民变很快就遭到了失败。(147)
潘相在江西激变之事,史书中主要记有四次。
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三月,江西巡抚夏良心上言:“税使潘相欲开(广信之)铜塘禁山,遣陆泰等召商于上饶。上饶民群聚,欲杀(陆)泰,知县李鸿佯言收(陆)泰于禁,泰乃得免。”(148)
万历二十九年九月,由于潘相的爪牙王四等“横恣”而行,浮梁县景德镇冤民万余为变,焚烧了御器厂的厂房,欲杀潘相。署浮梁县印、饶州府通判陈奇可“力行晓谕”,才得散去。(149)
万历三十年(1602年)三月,江西巡抚夏良心上疏,请求停止广信铜塘山潘相所主持的采木之事,明神宗不予理睬。“未几”,潘相的爪牙陆泰等即“为上饶民噪殴几毙,潘相殊愤悒”。(150)
当年五月,“素为众所忿”的潘相,某日乘舆而出,“会岁试诸生童指目之”,心中大怒,擒四人而归。其中之一为江西乐安王府辅国将军(一作“奉国将军”)朱谋圫(一作“朱谋讬”,一作“朱谋圮”),潘相将之殴折了肢体。“各宗大哄”,毁门而入,潘相被迫外逃。(151)
高淮于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派往辽东开矿征税,当年即有激变之事:“比至开原,严刑激变”(152)。第二年又有类似事件发生:其“委官廖国泰虐民激变”,高淮为此而“诬系诸生数十人”(153)。而辽东反对太监高淮的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万历三十六年的两次兵变。第一次在四月,前屯卫军由于受到高淮扣除月粮及其他勒索,加之身受“鞭打凌虐”,“俱各穿戴盔甲,齐赴教场,放炮软(歃)血”起事。参与起事者有“合营男妇数万人”(一作“数千人”),“声言只要杀死高淮除害”,“欲北走投‘虏’”。后来由于一个参将的“再四泣留,方始还营”(154)。第二次在六月。由于高淮及其爪牙的迫害、敲诈勒索,锦州、松山军继前屯卫军之后复变。(155)
杨荣于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奉派来滇开矿收税,万历三十年三月有腾越州民变,不堪遭受杨荣肆虐的当地居民,“相率燔税厂,杀委官张安民”(156)。此后,杨荣仍不接受教训,继续“恣行威福,府第僭拟,人称之曰‘千岁’,杖毙数千人”,使“滇人侧目”。万历三十四年正月,“怒操捕指挥樊明高(一作“樊高明”)后期,捕至私第,搒掠数十,至于筋绝,仍囊三木示众”,不久,“又从管堡指挥贺瑞凤取马四十匹,怒其不敷”,将之“捕系”。此外,他的亲信还“宣言当尽捕六卫印操诸员”。于是搞得“人人自危”,指挥贺世勋、韩光大等,遂与“军民数千人”(一作“冤民万人”)拥集杨荣的住处,纵火将之焚毁,并“执荣杀之,投尸烈焰中”,“其党二百余人”也被杀死。明神宗得知此事,“为不食者数日”,起初欲逮问地方官,而由于大学士沈鲤上揭相争,又“密属太监陈矩剖示”,后来才答应“止诛(贺)世勋等”。至于杨荣原来负责的收税事宜,则悉交四川税使丘乘云兼摄。(157)
高寀自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奉派到福建后,“居闽十余年,广肆毒害”。他“市民间货物,多不给价,民往索取,皆遭鞭笞”。万历四十二年四月中旬,遂激起了一次声势浩大的民变。时“各铺行匠作人等”,“万众不谋而合”,“齐往税监告讨欠价”。高寀“闭门逞凶,令家丁操利刃、挟劲弩,恣射行砍”,又“从内将火箭射出,延烧民居”,后来,高寀率甲士二百余人进入巡抚袁一骥署,“露刃劫之,令谕众退”。“复挟副使李思诚、佥事吕纯如等至私署要盟,始释(袁)一骥”。此外,他还“拘同知陈豸”于署中,过了很长时间。“事闻”,明神宗召高寀还京,原管事宜令江西税监潘相兼摄,时为同年七月。(158)
上述民变和兵变,属于规模较大者,此外还有一些规模稍小者。如在南直隶,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仪真税监暨禄的委官马承恩因抽税而激变(159)。在广东,万历二十八年,太监李凤及其爪牙激起了新会县的民变,在这次民变中,乡官、原任通判吴应鸿与举人劳养魁等乡绅充当了主谋(160)。在山西,万历二十八年,蔚州民毕
等殴伤太监王虎的参随王守富等(161)。万历三十一年,广昌县民烧毁了太监王虎的生祠,并延烧银厂(162)。在北直隶,万历三十一年有北京西山窑户之变(163);万历三十二年有易州矿徒之变。(164)
综观万历时期各地反对矿监税使的民变和兵变可知,参加这些民变和兵变的人员,包括了城镇中的工商业者、手工工人、小商贩,由诸生、举人、乡官组成的乡绅,以及其他城市居民,甚至还包括了一些宗室成员,此外还有士兵和军官。地方官公开、直接参加民变者不多,但常有以某种方式对民变加以支持者;有的民变还与支持地方官的反对矿监税使的活动有关。参加者如此广泛,表明这些民变和兵变是许多阶级和阶层的联合行动。比较各次兵变和民变,可以看出,有些民变是以手工工人或小商贩为主发起的,工商业者在许多次民变中起了相当的作用,这类情况的存在,当是这时商品经济已经相当发展,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给政治生活带来的影响。除了少数兵变外,这时的反对矿监税使的大部分兵变和所有民变,其斗争矛头都仅仅指向矿监税使及其爪牙,对于明朝政府则不加反对,更没有从社会制度的高度上提出变革要求;那些以手工工人或小商贩为主要发起者,或者工商业者起了相当作用的民变,也不例外。这种现象反映了当时工商业者以及手工工人、小商贩在政治上的幼稚,这当是这时的资本主义萌芽仅是刚刚产生的时代特点所决定的。这些兵变和民变在政治要求上的低水平,有利于吸引广泛的阶级和阶层投身其中,这是其积极方面。但这也局限了其自身的发展,使之不可能取得较大的成果,一旦官府出面要求其停止活动,它们便会立刻偃旗息鼓;一旦官府要把它们的参加者当作罪犯加以处罚,那些参加者就会毫无怨言地出而承受。这些情况,在前面的叙述中,可说是已经多次见到了。所以,我们不可忽视上述兵变和民变的作用,但对其估计也不可太高。
明神宗虽然刚愎自用,但其派遣太监开矿榷税之举遭到从中央到地方许多官吏的强烈反对,此伏彼起的兵变和民变也对其触动颇大,这使之不能不对自己的这一举动有所考虑。从总体看,他虽至死没有停止这一活动,但其有关政策在执行近十年后还是有所松动的。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其有关政策的调整最为明显,这一年及其后的调整主要有六点。
第一,停矿。万历三十三年十二月,明神宗下达了停止开矿的谕旨,当时他对户工两部说:“朕以频年天象示警,心常兢惕,责己省衍,不遑宁处……其开矿抽税,原为济助大工,不忍加派小民,采征天地自然之利。今开矿年久,各差内外官俱奏出砂微细,朕念得不偿费,都着停免。若有见在矿银,就着矿差内外官员一并解进,驰驿回京,原衙门应役。凡有矿洞,悉令各该地方官封闭培筑,不许私自擅开,务完地脉灵气。”(165)据史书记载,这次停止开矿决定的作出,正直的大学士沈鲤与司礼太监陈矩起了推动作用,自矿监派出到开矿停止,“诸珰所进矿银,几三百万两”。(166)
第二,分税。明神宗在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十二月下达停止开矿谕旨的同时,还决定实行“分税”,即将榷税所得,分成两份,一归宫廷内库,一归户、工两部主管的国库。他说:“其各省直税课,俱着本处有司照旧征,解税监一半,并土产解进内库,以济进赐供应之用;一半解送该部(按指户、工两部),以助各项工费之资,有余以济京边之用。”(167)
第三,有司征税,税监分解。从前文关于分税的叙述中,可以看出,万历三十三年十二月规定“分税”之时,规定征收税务由地方有司负责,而税银的解送,进内府者由税监负责,进国库者由地方有司掌管。但这只是最初的规定,后来在实行中,解送税银的办法有所更改。《明史》中记载了这一更改过程,它说:“(万历三十三年十二月)诏四方税务尽领于有司,以其半输税监,进内府,半输户部(按:当为户、工两部)。独江西(税监)潘相勒有司悉由己输。(南赣巡抚李)汝华极论(潘)相违诏。帝竟如相议,且推行之四方。”(168)由此看来,后来地方有司征收来的税银,被改成了由税监分别解送给内库和国库。另外,“有司征税”的办法虽在各地基本上实行了下来,但实际上个别地区仍有税监继续把持征收事务的现象。如湖口即是如此。史载:“时江西税监李道,诡称(湖口)归税有司,而有司固辞,愿不干预,请照旧管理。(明神宗)遽从之。”(169)万历四十三年李道被撤回京,湖口税务改由潘相兼摄,潘相继续坚持由税监负责此处税务的征收事宜,而有关官吏多次上疏反对,双方争论不休,直到万历四十六年二月,明神宗才严令潘相撤回自己派在这里的委官,“着抚按查照李道事例,照数按季征解”(170)。综观万历三十三年以后税务征收、解送办法的变化,其最主要的一点在于税务之征收大体上改由地方官负责。如所周知,由于官吏在履行职务时,比太监要受到多许多的监督和制约,再加上其他一些原因,官吏们掌握财权时,与太监相比,贪污现象一般说要少一些。因此,万历三十三年以后税务征收、解送办法的变化,多少有利于人民负担的减轻。
第四,减轻税额。由于地方官的请求,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之后,一些省份的税额有所减轻。如万历三十四年二月,山东巡抚黄克缵要求将山东六府之税由六万两减至五万五千两,明神宗批准了这一请求(171)。万历四十二年三月,明神宗下令:“各省额进税课,准以每年所征三分,量减一分……其二分照旧征收分解进用,接济急需。”(172)这一决定虽在个别地区的贯彻中被打了折扣,如芜湖税监推迟执行此决定近半年之久(173),但大部分地区未见类似情况,可见它是基本上推行下去了。这是当时减轻税额的最大一次举动。
第五,留税银用于赈济等方面。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以后,明神宗把税银用于赈济灾荒的事情间或发生。如“(万历)三十六年准留仪真税银,三十七年准留北直、河南、山陕税银,三十八年准留福建、四川税银,多寡各有差”,以赈灾荒(174)。万历四十五年,“以江西水灾,准留二监额税银二万两赈济”(175)。万历四十六年,“以广东水涝灾伤,准将四十五年解部税银留赈”(176)。万历三十三年以后,明神宗也间或把税银用于军费。如万历三十七年,他曾下令将辽东“税银准留充本镇饷”(177),万历四十七年下令:“其以天津、通州、江西、四川、广西一年税银尽充军费。”(178)明神宗派税使征税,本是为了增加宫廷内库的收入,而有时间或将之用于赈济、军费等方面,显然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
第六,税使亡故或撤回北京之后,一般不再新派太监接替其职务,而只将其原管事宜交附近税监代管。这种现象早在万历二十九年撤回湖广税监陈奉之时就已发生,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以后更加普遍。前文已叙及许多这种事例,如陈奉与杜茂,杨荣与丘乘云,高寀与潘相,李道与潘相等。下面仅将万历三十三年十二月之后发生的事例叙述于下:这年六月,仪真税监暨禄病故,原管税务令理盐太监鲁保兼摄(179)。三十五年七月,陕西税监梁永撤回北京,陕西税务令河南税监胡滨带管(180)。万历三十六年六月,辽东税监高淮撤回北京,辽东额税由通湾税务太监张晔兼管(181)。万历四十年九月,以盐监鲁保死,其原管盐课税务归并太监马堂带管(182)。万历四十三年正月,山西税监张忠病故,原管税课事宜,归并太监张烨兼摄(183)。万历四十三年八月,因太监刘成死去,所遗税务令提督苏杭织造太监吕贵“一并兼摄督理”(184)。由于税使亡故或撤走后,多不再新补,使得各地的税使总数呈现了日渐减少之势。
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之后,明神宗对开矿榷税政策的调整是有减轻剥削意义的。但是,调整的步子迈得不大,税使流毒全国的基本情况终万历之世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1) 《明神宗实录》卷172。
(2) 《明史》卷222《张学颜传》。
(3) 《明史》卷235《孟一脉传》;《定陵注略》卷2《建言诸臣》;《明神宗实录》卷143。
(4) 《明书》卷83《食货》3;《明神宗实录》卷365、卷404、卷458、卷481。
(5) 《明神宗实录》卷250、卷460、卷539、卷573、卷575;《明经世文编》卷363。
(6) 《明神宗实录》卷176。
(7) 《明神宗实录》卷324。
(8) 《明神宗实录》卷335、卷336。
(9) 《明神宗实录》卷171、卷172、卷173、卷191。
(10) 《明神宗实录》卷285、卷580。
(11) 《明神宗实录》卷130、卷462;《蘧编》卷3。
(12) 《明神宗实录》卷161;《明史》卷121《公主》。
(13) 《明神宗实录》卷283;《明史》卷220《赵世卿传》。
(14) 《国榷》卷79;一说用十九万余两银子,参见《明神宗实录》卷462、卷487及《明史》卷235《何士晋传》。
(15) 《国榷》卷80;《明神宗实录》卷417。
(16) 《明史》卷220《赵世卿传》;《明神宗实录》卷441、卷442。
(17) 《国榷》卷82;《明史》卷235《何士晋传》;《明神宗实录》卷462、卷487、卷561。
(18) 《明神宗实录》卷545、卷547、卷561、卷578;《明史》卷120《诸王传》5。
(19) 《明神宗实录》卷280。
(20) 《明神宗实录》卷295。
(21) 《明神宗实录》卷475。
(22) 《明神宗实录》卷282。
(23) 《明神宗实录》卷361。
(24) 《明神宗实录》卷374。
(25) 《明神宗实录》卷418。
(26) 《明经世文编》卷415;《明史》卷235《张养蒙传》;《明神宗实录》卷217、卷290、卷314。
(27) 《明神宗实录》卷147;清程廷济修:《浮梁县志》卷5,1960年江西图书馆据抄本翻印。
(28) 《明经世文编》卷379陈有年《为钦奉圣旨事疏》;《明神宗实录》卷160。
(29) 《明史》卷224《陈有年传》;《明神宗实录》卷177、卷178、卷193。
(30) 《明神宗实录》卷434。
(31) 《明经世文编》卷415吕坤《停止砂锅潞
疏》。
(32) 《明神宗实录》卷226。
(33) 《明神宗实录》卷359。
(34) 《明神宗实录》卷366。
(35) 《明神宗实录》卷385。
(36) 《明神宗实录》卷160。
(37) 《明神宗实录》卷443、卷456、卷457、卷462;《明史》卷82《食货志》6,卷241《张问达传》。
(38) 《明神宗实录》卷544。
(39) 《明神宗实录》卷309;参见《明经世文编》卷415《忧危疏》。
(40) 《野获编》卷19“京师营建”。
(41) 《明神宗实录》卷238、卷172。
(42) 《明神宗实录》卷183。
(43) 《明神宗实录》卷205、卷358。
(44) 《明神宗实录》卷492。
(45) 《明神宗实录》卷345。
(46) 《野获编》卷6“箭楼”。
(47) 《明史》卷234《雒于仁传》;《国榷》卷75。
(48) 《明神宗实录》卷153、卷214、卷373、卷394、卷415;《明经世文编》卷411《停买办疏》;《蘧编》卷3。
(49) 《明神宗实录》卷170。
(50) 《明神宗实录》卷202。
(51) 《明史》卷79《食货志》3;《明神宗实录》卷173。
(52) 《明神宗实录》卷152。
(53) 《明神宗实录》卷190。
(54) 《明书》卷83《食货志》3。
(55) 《明史》卷18《食货》5。
(56) 《明史》卷305《宦官传》;《明史纪事本末》卷65《矿税之弊》。
(57) 《明神宗实录》卷227~228。
(58) 《明史》卷305《宦官传》;《明神宗实录》卷330。
(59) 《明神宗实录》卷298~299。
(60) 《明史》卷81《食货志》5。
(61) 《明史》卷305《宦官传》。
(62) 《明通鉴》卷71;参见《明神宗实录》卷303。
(63) 《明史》卷305《宦官传》。
(64) 《明神宗实录》卷331。
(65) 《明神宗实录》卷331。
(66) 《明史》卷81《食货》5;《明书》卷83《食货志》3。
(67) 《明神宗实录》卷302。
(68) 《明神宗实录》卷298。
(69) 《明神宗实录》卷300、卷372。
(70) 《明神宗实录》卷301、卷333、卷379。
(71) 《去伪斋集》卷1;《明神宗实录》卷309、卷328、卷333。
(72) 《明神宗实录》卷386。
(73) 《明神宗实录》卷412。
(74) 《明史》卷81《食货》5。
(75) 《明神宗实录》卷359。
(76) 《明神宗实录》卷503。
(77) 《明神宗实录》卷553。
(78) 乾隆《宝坻县志》卷7;《明神宗实录》卷419~420;《明史》卷81《食货》5。
(79) 《定陵注略》卷4《内库进奉》。
(80) 《明神宗实录》卷468。
(81) 《明神宗实录》卷553。
(82) 《明史》卷81《食货》5。
(83) 《野获编》卷6“陈增之死”条;《明神宗实录》卷345、卷347。
(84) 《定陵注略》卷5《忤奄诸臣》。
(85) 《明史》卷305《宦官传》;《明神宗实录》卷340、卷345。
(86) 《明史》卷305《宦官传》。
(87) 《明史纪事本末》卷65《矿税之弊》。
(88) 《明史》卷81《食货》5。
(89) 见《明神宗实录》卷347、355至361、363、365、366、385、389至391、419、422、424。
(90) 《明神宗实录》卷304、305、335、342、350、381、387、389、419、422。
(91) 《明神宗实录》卷333。
(92) 《明神宗实录》卷343。
(93) 《定陵注略》卷5《军民激变》;《明神宗实录》卷359。
(94) 《定陵注略》卷4《内库进奉》。
(95) 《定陵注略》卷5《忤奄诸臣》。按《明史》卷305《宦官传》说:李凤“干没(白银)五千余万,他珍宝称是”。其“五千余万”之说,数量过大,当为“五十余万”之误。
(96) 《明神宗实录》卷418。
(97) 《明史》卷305《宦官传》;《明神宗实录》卷348、卷400。
(98) 《明神宗实录》卷376。
(99) 《明神宗实录》卷359。
(100) 《明神宗实录》卷421。
(101) 《明神宗实录》卷429。
(102) 《明神宗实录》卷538。
(103) 《明神宗实录》卷584。
(104) 《明通鉴》卷72。
(105) 《明神宗实录》卷376;参见《明史》卷81《食货》5。
(106) 《明神宗实录》卷348;参见《明史》卷223《王宗沐传》。
(107) 《明神宗实录》卷361。
(108) 《定陵注略》卷4《内库进奉》。
(109) 《明神宗实录》卷548。
(110) 《明神宗实录》卷486。
(111) 《明神宗实录》卷349。
(112) 《神庙留中奏疏汇要》“户部”卷3;参见《定陵注略》卷4《内库进奉》。
(113) 参见《明神宗实录》卷299、302、309、321、343、348、354、359、376、387;《明史纪事本末》卷65;《明书》卷82;《明史》卷81、232、237。
(114) 《国榷》卷78;参见《明神宗实录》卷348。
(115) 《明史》卷237《田大益传》;参见《明神宗实录》卷354。
(116) 《明神宗实录》卷343。
(117) 《明史纪事本末》卷65《矿税之弊》。
(118) 《明史》卷237《田大益传》。
(119) 《明史》卷218《沈一贯传》,卷225《李戴传》;《明神宗实录》卷368。
(120) 《明神宗实录》卷349。
(121) 《明史》卷237。
(122) 《明神宗实录》卷358。
(123) 《明神宗实录》卷400。
(124) 《明神宗实录》卷302。
(125) 《明神宗实录》卷348、卷349;《明史纪事本末》卷65。
(126) 《明神宗实录》卷344~卷348、卷359;《明史》卷232《魏允贞传》;《定陵注略》卷5《忤奄诸臣》。
(127) 《明神宗实录》卷314、卷324;《国榷》卷77。
(128) 《明神宗实录》卷326、卷327、卷330、卷335、卷342;《明史》卷237《吴宗尧传》;《定陵注略》卷5《忤奄诸臣》;《国榷》卷78。
(129) 《明神宗实录》卷331、卷333;《明史》卷237《吴宝秀传》。
(130) 《定陵注略》卷5《忤奄诸臣》;《明史》卷227《吴达可传》,卷305《宦官传》;《国榷》卷79。
(131) 《明神宗实录》卷338;《明史》卷237《华钰传》,卷305《宦官传》;《明史纪事本末》卷65。
(132) 《明神宗实录》卷356、卷357、卷427、卷511;《明史》卷237《冯应京传》,卷305《宦官传》;《定陵注略》卷5《忤奄诸臣》;《国榷》卷79。
(133) 《明神宗实录》卷347至349;《明史》卷237《王正志传》;《明史纪事本末》卷65。
(134) 《明神宗实录》卷417、卷418、卷419、卷421、卷429、卷433、卷436、卷511;《明史》卷232《余懋衡传》,卷246《满朝荐传》,卷305《宦官传》;《定陵注略》卷5《忤奄诸臣》。
(135) 《明神宗实录》卷356、卷357;《定陵注略》卷5《忤奄诸臣》。
(136) 《明神宗实录》卷447、卷493、卷551;《国榷》卷80、卷82。
(137) 《明神宗实录》卷346、卷351;《明史》卷305《宦官传》。
(138) 《明神宗实录》卷334、卷337;《定陵注略》卷5《军民激变》;《明史》卷21《神宗纪》2,卷305《宦官传》。
(139) 《明神宗实录》卷344。
(140) 《明史》卷237《华钰传》。
(141) 《明史》卷305《宦官传》。
(142) 《定陵注略》卷5《军民激变》;《明通鉴》卷72;《明神宗实录》卷343;《明史》卷21《神宗纪》2。又《明史》卷237《冯应京传》及卷305《宦官传》2皆记此次民变,但时间有误。
(143) 《明神宗实录》卷349。
(144) 《明史纪事本末》卷65《矿税之弊》;《国榷》卷78。
(145) 《明史》卷21《神宗纪》2,卷237《冯应京传》,卷305《宦官传》2;《国榷》卷79;《明神宗实录》卷357、卷358、卷360。
(146) 《明神宗实录》卷360、卷361;《定陵注略》卷5《军民激变》;《元妙观志》卷12;徐元灏:《吴门杂咏》卷12。
(147) 《明神宗实录》卷372;《明史纪事本末》卷65《矿税之弊》。
(148) 《明神宗实录》卷357。
(149) 《定陵注略》卷5《军民激变》、《忤奄诸臣》;《明史》卷305《宦官传》2;《明神宗实录》卷368、卷369;1960年江西图书馆翻印乾隆重修本《浮梁县志》卷5、卷12。
(150) 《明神宗实录》卷370。
(151) 《明神宗实录》卷372、卷373、卷393;《明通鉴》卷72;《国榷》卷79。
(152) 《明神宗实录》卷336。
(153) 《明神宗实录》卷348;《明史》卷305《宦官传》2。
(154) 《明史》卷305《宦官传》2;《定陵注略》卷5《军民激变》;《明神宗实录》卷445。
(155) 《明史》卷305《宦官传》2;《定陵注略》卷5《军民激变》。
(156) 《明史》卷305《宦官传》2;《明史纪事本末》卷65《矿税之弊》;《明神宗实录》卷370、卷384。
(157) 《明史》卷305《宦官传》2;《明神宗实录》卷419;《定陵注略》卷5《军民激变》。
(158) 《定陵注略》卷5《军民激变》;《明史》卷305《宦官传》2;叶向高:《蘧编》卷9;《明神宗实录》卷520;《东西洋考》卷8。
(159) 《明神宗实录》卷334。
(160) 《定陵注略》卷5;《明神宗实录》卷346、卷358;《明史纪事本末》卷65。
(161) 《明神宗实录》卷344。
(162) 《定陵注略》卷5。
(163) 《明神宗实录》卷380、卷394;《明史》卷237《田大益传》;《国榷》卷79。
(164) 《定陵注略》卷5;《明神宗实录》卷394。
(165) 《明神宗实录》卷416。
(166) 《明通鉴》卷73。
(167) 《明神宗实录》卷416;参见《国榷》卷80。
(168) 见该书卷220《李汝华传》;参见《明神宗实录》卷424。
(169) 《明神宗实录》卷419、卷520;《明史》卷81《食货》5。
(170) 《明神宗实录》卷533、卷537、卷566。
(171) 《明神宗实录》卷418。
(172) 《明神宗实录》卷518、卷519。
(173) 《神宗实录》卷544。
(174) 《明神宗实录》卷517、卷470。
(175) 《明神宗实录》卷555。
(176) 《明神宗实录》卷566。
(177) 《明神宗实录》卷457。
(178) 《明通鉴》卷76。
(179) 《明神宗实录》卷434。
(180) 《定陵注略》卷5;《明史纪事本末》卷65;《明神宗实录》卷436。
(181) 《明神宗实录》卷447;《明史纪事本末》卷65。
(182) 《明神宗实录》卷499。
(183) 《明神宗实录》卷528。
(184) 《明神宗实录》卷535、卷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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