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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明代中、后期的阶级状况(下)

明代中、后期大商人极多。前面在叙述“商业资本的活跃”时,已经谈及这种情况。这里再补叙一些具体例证,并就这一阶层的基本特点做些分析。

据王世贞《弇州史料后集》卷三六记载,严世蕃曾与所厚数说“天下富家”,其“积赀满五十万以上,方居首等”,结果有十七家被列入首等,商人“山西三姓、徽州二姓”等,就在十七家之中。《无锡县志》卷二二记载:“(无锡人)安国,字民泰”,“居积诸货,人弃我取,行二十年,富几敌国”。《花村谈往》记载:无锡富商邹望,“会计簿编号至六百,米谷数汇储至百万,钱不索而廒,银不匣以室,至柜藏于床前阿堵,零剩物也”。他曾与“顾尚书荣僖公构讼”,借其财力,“郡城内外十里,悉令罢市”,搞得顾荣僖“几无菜腐鱼肉以为飧”(1)。上述记载,有力地说明了当时大商人财力的雄厚。

明代中、后期的大商人,一般说是属于封建统治阶级的一个阶层。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与封建官府关系密切。食盐买卖是明政府严格控制下的一个商业部门,只有与封建官府关系密切的人才能经营。而当时最大的商人,正是这种盐商。仅此一点,即可见大商人与封建官府的关系非同一般。大商人之与封建官府有密切关系,还表现在他们常常设法挤进官僚的队伍中去。有的让儿子读书,走“学而优则仕”的道路;有的不肯读书,就花钱买官。《醒世恒言》卷七描写太湖西洞庭山商人高赞,经商致富后请了个“积年老教授在家馆谷”,教其子读书。《警世通言》卷三二描写,“纳粟入监的,有几般便宜:好读书,好科举,好中,结末来又有个小小前程结果。以此宦家公子,富室子弟,到不愿做秀才,都去援例做太学生。自开了这例,两京太学生,各添至千人之外”。新安盐商孙富,“家资巨万,积祖扬州种盐。年方二十,也是南雍中朋友”。这些描写,反映了当时大商人子弟利用读书挤进官僚队伍的情形。成化至嘉靖间歙县大贾江才,有子四人,他令二子“北贾维扬”,二子“读书学文为举子”,“每自言曰:吾先世奕华衣冠,今久易业为商贾,不可”。后来读书的两个儿子都“入学为诸生”,其中一子还先后中举、中进士(2)。这是当时大商人子弟利用读书挤进官僚队伍的一个实例。据统计,明代两淮考中进士者共137人,其中流寓于此的徽州、陕西和山西的盐商子弟高达106人,土著仅31人;考中举人者286人,其中流寓于此的徽州、陕西和山西的盐商子弟高达213人,土著仅73人(3)。这充分反映了当时大商人子弟对读书做官的热衷。《征信录·货殖传》记载:万历年间“国有大役”,豪商吴养春以“三十万缗佐工”,因而得到“一日而五中书之爵下”的报答(4)。这是当时大商人靠捐输而得到官爵的一个实例。有的大商人,自己无计挤进官僚队伍,便千方百计与官员结为亲朋,这也反映了大商人与封建官府的密切关系。《二刻拍案惊奇》中描写了一个徽州大商人,在扬州开当铺经营盐业,曾收太仓州人江爱娘为义女,“等待寻个好姻缘配着,图个往来”,后来果然遇到“要娶个偏房”的韩侍郎。这个商人于是“不争财物,反赔嫁妆,只贪个纱帽往来”,立刻将江爱娘嫁给他(5)。这个故事,反映了大商人千方百计与官员结为亲朋的社会现实。

第二,与土地关系密切。许多商人致富以后,将其金钱用来购买土地。凤阳一带原来有不少勋戚和卫所官舍的土地,后来“渐为外方行商有之”(6)。休宁的商人足迹遍各地,其所得利润的重要用项之一,就是“营良田好宅”(7)。这里所提到的商人,其中大商人自当不少。史料中也有关于大商人拥有大量土地的记载,前面讲到的无锡富商邹望,据记载,土地达三十万余亩(8)。大商人拥有大量土地的情形也在文学作品中有所反映,《醒世恒言》卷三五描写:淳安徐氏靠奴仆阿寄经商十年后,“家私巨富”,于是将同村大户晏家的“田宅”尽数买来。

第三,多兼营高利贷。万历年间河南巡抚沈季文说:“今徽商开当,遍于江北”,“见在河南者,计汪克等二百十三家”(9)。《醒世恒言》卷七所描写的太湖西洞庭山商人高赞的情况,也反映了当时大商人兼营高利贷的风气:“(高赞)少年惯走湖广,贩卖粮食。后来家道殷实了,开起两个解库,托着四个伙计掌管,自己只在家中受用。”这些经营高利贷的大商人心狠手辣,剥削极为残酷,《警世通言》卷一五描写:“(苏州)有个矫大户家,积年开典获利”,为“感谢天地”,“建一坛斋醮酬答”。他请来道士张皮雀主持此事。在斋醮过程中,张皮雀借“附体”的办法揭露其罪恶说:“你自开解库,为富不仁,轻兑出,重兑入,水丝(成色低的银子)出,足纹(成色高的银子)入,兼将解下的珠宝,但拣好的都换了自用。又凡质物值钱者,才足了年数,就假托变卖过了,不准赎取。如此刻剥贫户,以致肥饶。”这一段说辞痛快、淋漓尽致地揭发了当时高利贷者残忍贪婪的本性。

第四,大量役使佃户和奴婢。休宁《汪氏统宗谱》载:休宁人汪忠富经商致富后,“造华堂广厦、拓置田薮,饬聚器具”,而“家法周洽严肃,门内雍睦,僮仆男女,殆四十人,咸恩逮无不得所”(10)。《三鱼堂文集》卷一一载:宝山县罗店镇富商施于德,“佃户有负租者,夷然不较”,“尝出手书一册焚之,皆田产积逋也,计九千有奇。越数年,又出一册焚之,倍于前”。明朝灭亡时,“邑有奴变,群仆隶结党横行,以索券为名,焚掠无虚日”。施于德“从容呼其众仆,检契还之,仆皆流涕不肯去”。透过上述记载对大商人汪忠富和施于德的赞美可以得知,他们不仅奴役有佃户、奴婢,而且数量还很大。

第五,具有浓厚的宗族性。大商人在经商时,常常得到宗族在人力、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甚至与同族共同经营。歙县《济阳江氏族谱》记载:明末歙县人江国政“业贾淮阴,亲友见公谨厚,附本数千金于公”(11)。《金忠节公文集》记载:歙、休两县的商人,“挈其亲戚知交而与共事,以故一家得业,不独一家得食焉而已,其大者能活千家百家,下亦至数十家数家”(12)。大商人经商获得的利润,或与同族共有,或拿出其中一部分用于助族人、修宗祠、建祠田等方面。《名山藏·货殖记》记载:汤阴郑家,代不分家,“多田饶财”,“诸农贾所入,皆囷之,有婚嫁,族长主其费,寸布斗粟无私者。成化间岁凶,其家郑五老者”,“行贾于临清,每归,倒橐囊,钱帛委地,公之一家,其妻子不睨也”。《岩镇志草》记载:富贾佘文义,“置义田以养族之不给者,义屋以居(族)之无庐者,义塾以教族之知学者。又市隙地数十亩为义冢,以安乡人之不克葬者,所费不啻万缗”(13)。由于大商人具有浓厚的宗族性,其时出现了同一地出身的商人往往经营同一类商业的现象,如徽商中休宁人多典商,歙县人多盐商,婺源人多茶商和木商,绩溪人多从事饮食业,祁、黟两县人则以经营南北货、瓷业为多(14)。

以上五点说明,这时的大商人与以前的商业资本具有相同的基本特征,与封建统治阶级的关系密切,仍是维护封建秩序的一种力量。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大商人还有与此相反的方面:

首先,在一般大商人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同时,也有一部分大商人具备了脱离农业生产的倾向。《明世宗实录》卷五四五说:“齐民困于征求,顾视田地为陷阱,是以富者缩资而趋末,贫者货产而僦庸。”《五杂俎》卷四说:“江南大贾,强半无田,盖利息薄而赋役重也。”《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九册说:“其弊孔之开,由一二大贾积赀于外,有殷富名,致使部曹监司议赋,视他郡往往加重,其实商贾虽余货,多不置田业。”这些记载都说明了当时有些商业资本是脱离了土地而独立发展的。

其次,投资于生产事业的大商人在史料中常有发现。《天下郡国利病书》记载: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永康盐商施文六经过义乌县南八宝山,发现“土色照耀产矿,辄起盗心,乃构党方希六等九十余人”,前往挖掘(15)。《闽部疏》记载:福建商人“货湖丝者,往往染翠红而归织之”。(16)

第三,投资于生产事业的大商人,往往使用大量的佣工。徽州朱天泽,“从兄贾闽,盖课铁冶山中,诸佣人率多处士(指朱天泽——引者注)长者,争力作以称,处士业大饶。会岁不登,处士贷诸佣人钱百万”(17)。从其贷给“佣人”的钱可达“百万”来看,说明接受其贷款的“佣人”数目一定很多,他的全部佣工当更多。

以上三点表现了大商人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方面。其脱离农业生产的倾向,有助于商业资本的集中,这便壮大了封建自给自足经济的对立物,并增强了商业资本对封建自给自足经济进一步分解腐蚀的力量,这在当时的历史状况下,显然是为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创造了条件。这时大商人之投资生产部门,并使用大量佣工,不仅促进了商品生产的发展,为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创造了条件,而且有些使用大量佣工的大商人,对佣工的剥削采用的是资本主义方式(18)。因此,这个时期的大商人,还直接培植了资本主义的萌芽,是原始的资本家。

总之,明代中、后期的大商人阶层是一个复杂的矛盾体,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它具有浓重的封建性,与统治阶级有密切的联系,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集官、商,或集商人、地主身份于一体者,这些大商人本身也就是封建统治阶级营垒的一员,也是封建统治秩序的维护者;另一方面,其自身的发展及其在经济领域所产生的影响——有利于商品经济活跃和发展,就不可避免地对封建社会制度起到一种冲击、破坏、瓦解的作用,从而导致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

明代中、后期小商人的数量很多,经营方式不尽一致,有的提篮挑担串街走巷,吆喝叫卖;有的“出外经纪”,进行短途、长途甚至海外贩运;还有的开个小店铺,招客住宿,“杀猪卖酒”或出卖各种日用杂货等。他们资本不多,但活跃经济、互通有无的功劳极大,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阶层。

小商人大多数来自破产农民。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丧失了土地或者无法得到土地,不得不靠小本生意谋其衣食。因此其资本多是借自大户富家。明末金声叙述徽州人经营商业的情形说:“郡邑(徽州)处万山,如鼠在穴,土瘠田狭,能以生业著于地者,什不获一。苟而家食,则可立而视其死,其势不得不散而求衣食于四方,于是乎移民而出,非生而善贾也。而顾恋宗族坟墓,不能举家迁徙,复运所求于四方之食,食其父母妻子,于是乎移粟而入,非贩而求利也。虽挟赀行贾,实非己赀,皆称贷于四方之大家,而偿其什二三之息。”(19)不难看出,这里所述正是小商人的一般情形。

小商人的生活多数很贫困。如明中叶歙县溪南里人江才,“生三岁而父卒,依兄奉母吴以居。时家祚中落,茕然无以生也”。“年十二三即从兄屠酤里中,稍长从兄如钱塘。其在钱塘,日坐阛阓售米盐杂物,兄弟服勤茹粗,而母甘旨常苦不克。”(20)小商人中也有稍微富裕一些的。《醒世恒言》卷一八描写了一个名叫薄有寿的小商人,说他家中只有老两口,“门首开个糕饼粉面茶食点心铺子,日常用度有余,积至三月,便倾成一个锭儿”。积了几年,“共得八锭,以为老夫妻身后之用,尽有余了”。薄有寿这个艺术形象,真实地反映了当时过着小康有余生活的小商人的情况。

小商人辛苦经营,本小利微,但所受盘剥却不少。封建国家向他们征收很重的捐税,万历年间河南巡抚沈季文曾向皇帝报告说:担负小商“市饼卖浆,豨毛牛骨,终日经营,(所得)不过铢两,反以输纳而得重(税)”(21)。牙行经纪也纷纷向小商人伸手,有些“无赖”甚至私立牙店,对小商人横加欺凌,如崇祯《太仓州志》记载该州的情形说:“州为小民害者,旧时棍徒,赤手私立牙店,曰行霸,平民持物入市,如花布米麦之类,不许自交易,横主价值,肆意勒索,曰佣钱。今则离市镇几里外,令群不逞要诸路,曰白赖,乡人持物,不论货卖与否,辄攫去,曰至某店领价,乡民且奈何,则随往,有俟至日暮半价者,有徒手哭归者,有饥馁嗟怨被殴伤者。”这里所说的被欺侮的“平民”、“乡民”,是连小商人包括在内的。在结伙行商并以某个豪商为主的时候,小商人还会遭到主商的欺凌。如《东西洋考》卷七叙述进行海外贸易的商人的情况说:“夫一船,商以数百计,皆四方萍聚雾散之宾,而听命于商主,受压于船主。彼操颐指之柄,先从外洋派敛众商,从一科十,从十科百,动称使费,代为打点。”这里所讲的被商主派敛的“众商”,就是小商人。

小商人由于本钱很小,经受不住波折。据明末金声说:他在家乡休宁居住时,曾“与父老总计四乡之民”,从前出外经商、后来因挫折“不能复出、而不得不坐于其家者”,十家中有七家;“既坐于其家”、“无所借资收养、而相率立而视其死者”,则十家中“无一幸免”(22)。

小商人中也有经营顺利,终至起家者。如陕西三原师从政,“自舞象之年操钱千市布,崛起”,“久之,用盐贾淮扬三十年,累数万金”(23)。同县员伯子,起初“小贾邑市。已贾吴,鬻布。有天幸,家日起。已贾淮扬,治盐。扬俗侈,他贾日高会,醵饮声妓间;伯子独淡泊自守,即众嗤,听焉。铢累寸积,不数载赀起万”(24)。同县王峨东,“早年家徒四壁立,意气轩轩若缠十万缗,常佐(兄)长君化居吴越间,为布贾。已稍赢,则又转而鬻贩江淮间,为盐贾。家遂大起”(25)。不过,这类得以致富的小商人,在全部小商人中只是少数,不能代表整个小商人阶层的基本趋向。

明代中、后期的小手工业者,是独立经营某种手工业生产的人。其所经营的项目,从榨油、作豆腐等农副产品的加工,到漆器、名陶等工艺品的制造;从皮匠、铁匠、木匠、纺织匠等制造、加工各种日用品和生产工具,到银匠、古董仿造匠等提供某些高档奢侈品,无所不包,无所不有。可以说,除农产品以及某些必须由大作坊才能制造的产品外,几乎所有的一切人类劳动产品,都有小手工业者在制造。他们为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要,作出了巨大贡献。

小手工业者不同于官府户籍簿上的匠户。有匠户籍的人可以是小手工业者,但有的只是空有其匠籍身份,实际并不进行手工业生产。有的没有匠籍,但却是地地道道进行手工业生产的小手工业者。明末李诩说:江阴的匠户,“子孙不为匠者多矣”(26)。王夫之《噩梦》说:“班匠之制,一以开国之初所定为额,阅数百载后,其子孙或耕、或商、或读、或吏,不复知有先世之业,而犹使之供班,或令折银,徒为无穷之累。若彼操技术以食于民者,曾不供一王之役。此政之大不平者也。”这两段文字极清楚地说明了小手工业者不同于匠户的情况。

小手工业者一般是开个小店铺、小作坊,自己带领家属一起从事劳动。前述乾隆《震泽县志》所载,明中叶以后苏州震泽镇及近镇各村居民,在织造绫中,“贫者皆自织,而令其童稚挽花,女红不事纺绩,日夕治丝,故儿女自十岁以外,皆蚤暮拮据,以其口”(27),是当时小手工业者带领家属共同劳动的实例。少数小手工业者,除了自己亲自劳动之外,尚雇有少量帮工或雇佣工人。某些小手工业者,自己并不开设作坊店铺,只是自带工具串街走巷,或应顾客之呼唤,上门服务。他们的产品一般是自产自销,因此还兼有小商人的身份;也有的只为顾客加工来料,仅靠加工费为生。

具有不同户籍的小手工业者,要按照规定向封建政府履行不同的封建义务。原是民户的,要承担有关民户的各项赋役;原是匠户的,则要承担有关匠户对封建政府的各种负担,这在当时主要是班匠银。万历时有些地方将班匠银合并在“一条鞭”之中,匠户的负担才有所减轻。不过,这仅是指轮班匠,至于大部分时间被束缚在官府手工业中服役的住坐匠,直到明末,对封建国家的力役负担仍未解除。各类小手工业者被迫对封建国家承担封建义务的情形说明,封建国家对他们存在某种程度的人身占有关系。

小手工业者进行的是小商品生产,因而和市场有紧密联系,相互间存在出售产品的竞争。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保守技术机密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某些技术性较强的行业,尤其突出。如松江“有胡文明者,按古式制彝、鼎、尊、卣之类,极精,价亦甚高,誓不传他姓”(28)。这使得某些行业,世世代代控制在某个家族之内。如景德镇制瓷业中,“窑之高卑阔狭,大小浅深,暨夫火堂、火拭、火眼、火尾之规制,种种不一。精其工而供其役者为景镇魏氏,专其业而得其传,元明以来无异也。故砂土无常工,而群窑之结砌补葺,则业有专属,他族无与也”(29)。这种隐瞒技术机密的做法,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妨碍技术的提高,甚至可能使某些“绝招”失传,反映了小手工业者阶层保守的一面。

技术的保密,再加上其他许多因素,使小手工业者的生产极不平衡。《蓬轩吴记》卷下载:“陆花靴,居吴趋坊。吴人与商于吴者,制屐舄必之陆。陆值视他工倍,人趣之者,制之良也。”这便是反映了小手工业者生产不平衡的一例。因此,小手工业者处在不断的分化过程中,少数人由于条件较好,成名成家,发家致富,地位上升。明人袁宏道曾说:“古今好尚不同,薄技小器皆得著名”,“近日小技著名者尤多”,“扇面称何得之,锡器称赵良璧”(30)。明末张岱《陶庵梦忆》卷五《诸工》所述地位上升的小手工业者尤多:“竹与漆与铜与窑,贱工也。嘉兴之腊竹,王二之漆竹,苏州姜华雨之箓竹,嘉兴洪漆之漆,张铜之铜,徽州吴明官之窑,皆以竹与漆与铜与窑名家、起家,而其人且与缙绅先生列坐抗礼焉。”地位上升的小手工业者,有的扩大了经营规模,使用大量雇佣工人,从而成为资本主义性质的作坊主或工场主(如《醒世恒言》卷一八《施润泽滩阙遇友》中的施复形象)。可见,地位上升的小手工业者,是当时培植资本主义萌芽的力量之一。不过,这时的小手工业者对于发财致富后的憧憬,多以广拥田产的大地主为目标,如《醒世恒言》卷一八中的小手工业者施复拾到两锭银子之后,所想到的是:“如今家中见开这张机,尽勾日用了。有了这银子,再添上一张机,一月出得多少,有许多利息。这项银子,譬如没得,再不要动他。积上一年,共该若干,到来年再添上一张。一年又有多少利息。算到十年之外,便有千金之富。那时造什么房子,买多少田产。”这正是现实生活中的小手工业者的一般思想逻辑在文学作品中的反映。

大多数小手工业者在两极分化中,以地位下降为其归宿。他们平时生活极为简陋贫苦,稍遇风波,便走上破产流亡的道路,有的人只好以佣工谋食,这成为资本主义萌芽过程中所需雇佣工人的来源之一。

(1) 以上几段引文分别据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第23、24、25页转引。

(2) 歙县《溪南江氏族谱,处士终慕江翁行状》,转引自《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387页。

(3) 张海鹏等主编《中国十大商帮》,黄山书社1993年版,第66页。

(4) 转引自叶显恩:《试论徽州商人资本的形成与发展》,载1980年第3期《中国史研究》。

(5) 《二刻拍案惊奇》卷15,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

(6)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九册,《凤宁徽》。

(7) 《王遵岩家居集》卷7《黄梅源翁传》。

(8) 《锡金识小录》卷10《前鉴》。

(9) 《明神宗实录》卷434。

(10) 见该谱卷3《行状》,转引自《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294页。

(11) 见该谱卷9《清故处士国政公传》,转引自《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64页。

(12) 《金忠节公文集》卷4《与歙令君书》。

(13) 转引自《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304页。

(14) 参见翟屯建《虬村黄氏刻工考述》,载周绍泉、赵华富主编《’95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安徽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5)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引《义乌县志·矿防书》。

(16) 《纪录汇编》第207卷。

(17) 《太函集》卷43《海阳新溪朱处士墓志铭》。

(18) 参见本书“明代中、后期各部门的资本主义萌芽”部分的叙述。

(19) 《金忠节公文集》卷4《与徐按台书》。

(20) 歙县《溪南江氏族谱·处士终慕江翁行状》,转引自《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387页。

(21) 《明神宗实录》卷434。

(22) 《金忠节公文集》卷4《与徐按台书》。

(23) 温纯《温恭毅集》卷11《明寿官师君墓志铭》,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4) 《温恭毅集》卷11《明员伯子墓志铭》。

(25) 《温恭毅集》卷11《明寿官峨东王君墓志铭》。

(26)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第64页。

(27) 乾隆《震泽县志》卷25《生业》。

(28) 《云间杂志》卷中。

(29) 1960年江西图书馆根据抄本翻印乾隆四十八年《浮梁县志》卷5《物产志》。

(30) 《瓶花斋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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