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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第三节 商品经济的繁荣

在明代中、后期的农业和手工业生产高度发展的基础上,明代中、后期的商品生产也得到空前的发展。这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极为突出的特点。

河南是当时的重要植棉区之一,据钟化民《救荒图说》记载:“中州沃壤,半植木棉,乃棉花尽归商贩。”所谓“尽归商贩”,就是说产品全部投入了市场,这表明河南的植棉业已属于商品生产。(1)

《锡金识小录》卷七载有这样一个故事:明末书画家董其昌按其家馆先生朱宾龙的建议,穿了一件用松江产的紫花布缝制的道袍。这种质料的衣服本为“送终之服”,但由于他是名人,竟被争相模仿,“布价骤高”,织布的机户从而大得好处。“诸机户以始自朱君,馈以数金。”这个故事中提到的“机户”显然是织棉布的商品生产者,它的存在反映出当时棉布生产中心地的松江,其棉布的生产主要是以出卖为目的的。

棉纺织业的另一个发达地区嘉善,为出卖而生产的情形也有明确记载。李卫等修的《浙江通志》卷一〇二《物产》二引《涌幢小品》说:嘉善“地产木棉花甚少,而纺之为纱,织之为布者,家户习为恒业,不止乡落,虽城中亦然”。为此,商人们往往从旁郡贩来棉花,在此设店出卖。“小民以纺织所成,或纱或布,侵晨入市,易绵(棉)花以归,仍治而纺织之。明旦复持以易,无顷刻间。纺者日可得纱四、五两,织者日成布一匹。燃脂夜作,男妇或通宵不寐。田家收获输官偿债外,卒岁室庐已空,其衣食全赖此”。这里的“田家”、“小民”,虽然只是把纺纱织布当做副业,但其产品既不是自给自足,也不是首先满足自身需用,而后有余出卖,它是全部当作商品出卖。这种生产,显然是地地道道的商品生产。

湖州是蚕桑业的两个中心之一。据明末当地人朱国桢所述,其经营情况是:“畜蚕者多自栽桑,不则予租别姓之桑,俗曰秒桑(光绪《嘉兴府志》卷三二《农桑》引作“梢叶”)。凡蚕一觔,用叶百六十觔,秒者先期约用银四钱。既收而偿者,约用五钱。再加杂费五分。蚕佳者用二十日辛苦,收丝可售银一两余……本地叶不足,又贩于桐乡、洞庭,价随时高下,倏忽悬绝。谤云:仙人难断叶价。故栽与秒最为稳当,不者谓之看空头蚕。”(2)这里的蚕桑业,从秒桑和看空头蚕者来说,所用桑叶靠买进,其最后产品丝则卖出,这说明它也是商品生产。特别要提出的是,这里的秒桑和丝价都有相对稳定的价格,这只能在商品生产相当发达时才能出现;而“看空头蚕”者,所遇到的桑叶“价随时高下,倏忽悬绝”的问题,是商品流通中供求规律发生作用的反映,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湖州蚕桑业的商品生产性质。

苏州丝织业的商品生产性质极为明显。正德《姑苏志》卷一三《风俗》载:苏州一带居民,“工纂组,故男藉专业,家传户绩,不止自给而已”。所谓“不止自给而已”,就是说,产品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从“男藉专业”推知)是用于出卖的。《醒世恒言》卷一八《施润泽滩阙遇友》还具体描述了苏州附近盛泽镇居民出卖丝织品的情形:“这镇上都是温饱之家,织下匹,必积至十来匹,最少也有五六匹,方才上市。那大户人家积得多的便不上市,都是牙行引客商上门来买。”这一描述,使我们看到了不同规模的丝织业商品生产。

瓷器制造业中的官窑,其产品为封建国家所控制,而兴起于各地的民窑,却是完全为出卖而生产。景德镇周窑、崔公窑的产品“四方争售”。宜兴时大彬、陈仲美、徐友泉等人的作品“四方皆争购之”(3)。这些记载都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除上述行业外,在造纸、印刷、矿冶等许多行业中都有类似的情形。商品生产的发达,增加了投入市场的商品数量;再加上以自给为主要目的的生产,也将多余产品投入市场,这便使得明代中、后期的商业,出现了空前繁荣的局面。

明代中、后期全国各地的商业往来,道路畅通,交换频繁。宋应星说:“幸生圣明极盛之世,滇南车马,纵贯辽阳;岭徼宦商,衡游蓟北。”(4)所谓“圣明极盛之世”的说法,当然不无粉饰,但其所描述的东西南北互通商业的情形却是真实的。其他许多记载可以印证他的这段描述。徐光启说:“今北土之吉贝(棉花)贱而布贵,南方反是。吉贝则泛舟而鬻诸南,布则泛舟而鬻诸北。”(5)郭子章说:东南之机,三吴越闽最夥,取给于湖茧;西北之机,潞最工,取给于阆茧(6)。王宗沐说:景德镇的瓷器,“自燕云而北,南交趾,东际海,西被蜀,无所不至”,“而商贾往往以是牟大利”(7)。嘉靖《河间府志》卷七《风土志》载:“河间行货之商,皆贩缯、贩粟、贩盐铁木植之人。贩缯者至自南京、苏州、临清。贩粟者至自卫辉、磁州……贩铁者农器居多,至自临清、泊头,皆驾小车而来。贩盐者至自沧州、天津。贩木植者至自真定。其诸贩磁器、漆器之类,至自饶州、徽州。”如此等等,充分反映出当时全国各地商品流通的盛况。

由于各地商业往来的加强,在物产丰富和交通方便的地方便形成了大大小小的商业中心区。

长江下游的江南地区和地处东南沿海的福建,是物产最丰富、商业最发达的地方,在这里商业中心区最多,也最繁华。这里有许多著名的城镇。全国各地的许多货物汇聚在这里的商业中心区,如联贯苏浙闽广的交通枢纽江西省广信府铅山县就有来自四面八方的各种货物在此出售(8)。这些地区的产品向外输出的也很多,如浙东地区,“桑麻遍野,茧丝绵苎之所出,四方咸取给焉,虽秦晋燕周大贾,不远数千里而求罗绮缯币者,必走浙之东也”(9)。

其他地方也有相当多的商业中心区。如华北地区,“河间、保定,商贾多出其途”,“蒲坂一州,富庶尤甚,商贾争趋”(10)。河南地区,“武安最多商贾,厢房村墟,罔不居货”(11)。“开封其都会也,北下卫彰,达京圻,东沿汴泗,转江汉,车马之交,达于四方,商贾乐聚”(12)。齐鲁地区,“川陆孔道,并会德州、临清、济宁之间”(13),“临清十九皆徽商占籍”(14)。江淮地区,“庐凤以北,接三楚之旧,苞举淮阳,其民皆呰窳轻,多游手游食,煮海之贾,操巨万资以奔走其间,其利甚巨”(15)。西北地区,“(三原)俗十七服贾”(16)。

岭南、滇中与内地远隔千山万水,而且不习其水土者,往往有“性命之虞”(17),但在明代中、后期,其中某些地方商业也有一定的发展。广东“高、廉、处、琼,滨海诸夷往来其间,志在贸易”(18),云南“会城之中,土沃饶食,不待贾而贾恒集”(19)。正因为岭南滇中某些地方的商业有了一定的发展,这个新发展起来的地域遂成为商人谋利的主要所在,谢肇淛曾说:“钱福则岭南、滇中,贾可倍蓰。”(20)

明代中、后期,全国各地有很多商业发达的城市,而且兴起了很多市镇。这是当时商业发展的重要表现。

南北两京极为繁荣。北京“因帝都所在,万国梯航,鳞次毕集”(21)。“彼其车载肩负、列肆贸易者,匪仅田亩之获,布帛之需”,“凡山海宝藏,非中国所有”,皆经中外商人之手,运到这里,“以故畜聚为天下饶”(22)。作于嘉靖末万历初的《皇都积胜图》,对当时北京的繁荣有形象的描绘。画面上,在北京的郊区有络绎不绝的马驮、车载、肩挑、手提的运输线,在正阳门和大明门之间的“朝前市”上,出现了布棚高张、纵横夹道的情景,出卖货物的摊子一个挨着一个,冠巾靴袜、衣裳布匹、绸缎、皮毛、折扇、雨伞、木梳、蒲席、刀剪锤头、陶瓷器皿、灯台、铜锁、马镫、马鞍、书籍、字画、纸墨、笔砚、彝鼎、佛像、雕漆、珠宝、象牙、草药、线香、纸花、玩物等等应有尽有,数不尽,看不完(23)。南京是朱元璋“开基之地。北跨中原,瓜连数省,五方辐辏,万国灌输。三服之官,内给尚方,衣履天下,南北商贾争赴”(24)。据正德《江宁县志》,南京的商业铺行有一百多种,每种行业还不止一户。本来这里“街道极宽广,虽九轨可容”,但由于明中叶以后“生齿渐蕃,民居日密,稍稍侵官道以为廛肆”(25)。传世的图画中也有反映当时南京盛况的《南都繁会景物图卷》,现藏北京中国历史博物馆。从这个图卷看,这里不仅有靴鞋、帽巾、纱罗、粮食、糕点等各种生活用品的制作或出卖,而且还有许多来自外地甚至来自国外的商品,其招牌中有的是“东西两洋货物俱全”,有的是“川广杂货”,有的是“福广海味”,有的是“西北两口皮货发客”,还有的是“南北果品”,等等。

两京之外,繁华的城市还有很多。如苏州,“每漏下十余刻,犹有市”(26)。其阊门一带最为繁盛,《警世通言》卷二六《唐解元一笑姻缘》描写说:阊门一带“乃舟车辐辏之所,真个是:‘翠袖三千楼上下,黄金百万水东西;五更市贩何曾绝,四远方言总不齐。’”如杭州,“北湖州市,南浙江驿,咸延袤十里,井屋鳞次,烟火数十万家,非独城中居民”(27)。上海在这时也日趋发达,当地人陆楫记载说:“(上海)谚号为小苏州,游贾之仰给于邑中者,无虑数十万人。”(28)地处运河沿岸的临清,规模相当大,总计“城周匝逾三十里”,“一城之中,无论南北货财,即绅士商民,近百万口”(29)。其他诸如德州、济宁、徐州、淮安、扬州、嘉兴、湖州、宁波、福州、泉州、漳州、广州、饶州、九江、芜湖、徽州、武昌、开封、潞安、太原、西安、成都等,也都是商业繁荣或比较繁荣的城市。这种情况的形成或者是因为其有发达的手工业作基础,或者是因为其地处水陆交通的要道,或者是因为其具有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的地位,或者因为其地处沿海,有通商海外的便利。

当时的市镇全国各地都有,而经济发达的江南地区数量尤多。正德《姑苏志》所载该府市镇竟达七十三个之多,万历《湖州府志》所载该府市镇也有二十多个。这些市镇都有发达的商业。太仓州双凤镇,“居民稠密,市物旁午”(30)。湖州府乌程县乌镇,“实为浙西垄断之所,商贾走集于四方,市井数盈于万户”(31)。德清县塘栖镇,“在县治东三十五里,与仁和县接境,官道舟车之冲,丝缕粟米皆聚贸于此”(32)。嘉兴府崇德县石门镇,“饶米菽丝,商贾辐辏,浮于邑”(33)。桐乡县皂林镇,“居民夹运河,成一雄市”,“明(天)启、(崇)祯间尤为蕃庶,薄暮四方舟楫云集,张灯夜市,成河路之要津”(34)。秀水县王江泾镇,“千家巨市”(35)。“北通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南通杭(州)、绍(兴)、金(华)、衢(州)、宁(波)、台(州)、温(州)、处(州),西南即福建两广,南北往来,无有不从此经过,近镇村坊都种桑养蚕织为业,四方商贾俱至此收货,所以镇上做买做卖的挨挤不开,十分热闹”(36)。嘉善县干家窑镇,“民多业陶,廛居联络,三吴贸迁弗绝”(37)。嘉兴府嘉善县与松江府华亭县交界处的枫泾镇,“物阜民殷,商贾辐辏”(38)。

江南的这些市镇除了昔已有之而在明代中、后期继续有所发展者外,其中不少的是新发展起来的。如苏州府吴江县,据乾隆《震泽县志》卷四《镇市村》记载,成化时所修吴江县志载有市镇仅七个,嘉靖时所修吴江县志则恰好增加了一倍,达到十四个。乾隆《震泽县志》卷四还记载了吴江县在明代中、后期所兴起的若干市镇的具体情形。如震泽镇“元时村市萧条”,居民只有几十家,到成化时则增至三四百家,“嘉靖间倍之而又过焉”。平望镇,“明初居民千百家,百货贸易如小邑”,然而自弘治以后至清初,“居民日增,货物益备”,“米及豆麦尤多,千艘万舸,远近毕集”。双杨市,明初居民只数十户,“以村名”,至“嘉靖间始称市,民至三百余家,自成市井”。严墓市“明初以村名”,居民只有一百多家,而“嘉靖间倍之,货物颇多,始称为市”。檀邱市在成化年间居民仅有四五十家,到嘉靖时“数倍于昔,凡铜、铁、木、圬、乐艺诸工皆备”。梅堰市“明初以村名,嘉靖间居民五百余家,自成市井,乃称为市”。江南地区的其他府县也在明代中、后期兴起了一些市镇,如嘉兴府的濮院镇和梅里镇就是两例。濮院镇在元代至正年间仅濮氏一姓,后来他姓“卜居者渐繁”,到万历时居民“可万余家”,“务织丝绸,亦业农贾,商旅辐辏,与王江泾相亚”(39)。梅里镇“始辟于石晋”,但至明中叶才“渐盛,民物殷阜”,“成一巨镇”(40)。这种大批市镇纷纷兴起的情景,只有在商业繁荣的条件下才能出现。

除了城镇里的店铺摊贩经常出卖商品之外,集市庙会贸易也是明代中、后期商品交换的重要形式。这是定期举行贸易的场合,从首都到州县乡镇都有举行,从北方到南方到处都有其存在。“岭南之市谓之虚,言满时少,虚时多也。西蜀谓之亥;亥者,痎也;痎者,疟也,言间日一作也。山东人谓之集”(41)。到集市上贸易,“江南谓之上市,河北谓之赶集”(42),“岭南谓之趁虚”(43)。各地集市庙会的日期不同,但届时都“百货俱陈,四远竞凑”(44),非常热闹。如河间府,“日中为市,人皆依期而集。在州县者,一月期日五、六集;在乡镇者,一月期日二、三集;府城日一集”(45)。该府鄚州有药王庙会(此药王庙专祀扁鹊),每年四月初,“河淮以北,秦晋以东,宣大蓟辽诸边,各方商贾辇运珍异并布帛菽粟之属,入城为市”,“贸易游览,阅两旬方渐散”。神宗万历年间,皇帝出钱,重修药王祠,这里的“药王之会于是弥加辐辏”(46)。首都北京,据记载:“朔望及二十五,俱于城隍庙为市,它时散于各方,而至此日皆合为一市者,亦甚便之”(47)。市中“陈设甚夥,人生日用所需,精粗毕备,但持阿堵入市,顷刻富有完美”(48)。每月初四、十四、二十四等日,又在东皇城之北设集,“谓之内市,多是内人赢余之物”。“至每年正月十一日起至十八日止,则在东华门外迤极东,陈设十余里,谓之灯市,凡天下瑰奇巨丽之观,毕集于是,视庙中又盛矣”(49)。这类集市庙会贸易在明代中期以前早已存在,但这时不仅更加繁荣,而且数目也有所增加。山东武城县,嘉靖以前只有城里“四街,商贾以日之五与十集,河西以四与九集”,嘉靖年间鉴于“集日寡而旷多”,不能满足需要,县令金守谅“下令民集于学宫之左右。先期示谕,届期分遣隶快、地方人等,持牌号召”。结果“每当集日,粟米丝麻布帛,禽而鸡鹜,兽而牛羊,食而鱼肉果蓏,与夫南北水陆之产,可以供民生所需者,错然填街溢巷”。金守谅又组织“歌舞剧戏之徒,各呈其技于要街,众且观且市,远近毕至,喧声沸腾”,“人无有不喜者”。此外,金守谅还了解到县城西北瓦子庄原有新兴集,“久废,乃加意兴之,鼓舞招徕之方,一如学宫之集。而商贾之至,亦不少减也”(50)。集市庙会的增加和繁荣,既为商品交换提供了更广阔的场所,也成为当时商业空前发展的一个标志。

明代中、后期商业资本非常活跃。许多省区有大批富人挟其财富投入商业活动,其中不少商人,资本雄厚,声势烜赫,还有的结帮成伙,具有一定的组织性。

当时经营商业的人,各个省区都有,而其中安(安庆府)、太(太平府)、宣(宁国府)、徽(徽州府)、江西、山西、江浙、闽广、关陕、荆楚等地所出商人尤多。史料中记载安太宣徽,“其民多仰机利,舍本逐末,唱棹转毂以游帝王之所都,而握其奇赢,休歙尤夥,故贾人几遍天下”(51)。江西“其土窄,逐末不务稼穑,至有弃妻子经营四方,老死不归者”(52)。其抚州的居民为商者达“三之一”(53)。山西“善殖利于外”(54),“多玩好事末”(55)。浙江“富厚者多以盐起家”(56)。苏州“商贾之获利三而劳轻,心计之民为之,贩盐之获利五而无劳,豪猾之民为之”(57)。福建“民多仰机利而食,俗杂好事,多贾”。陕西“地多驴马牛羊旃裘筋骨,自昔多贾,西入陇蜀,东走齐鲁,往来交易,莫不得其所欲”。荆楚“多行贾四方”(58)。由于许多省区出现了大批商人,全国的商人总数估计相当多。由于封建王朝没有留下统计数字,其总数不得而知,但有两个材料可以使我们推想其大概。万历年间吕坤曾说:“今天下盐商不止数万家,天下盐店不止数万处。”他还说:“天下苍生,富者十无二三,贫者十常八九,饥肠瘦面,破帽烂衣,或给帖充斗秤牙行,或纳谷作粜籴经纪,皆投身市井间,日求升合之利,以养妻孥,此等贫民天下不知几百万矣。”(59)仅盐商就有几万家,仅作买卖中间人的牙行、经纪就有几百万,吕坤的估计虽不精确,但由此来推测,当时全国的商人总数决不会少于几百万。

资本雄厚的富商大贾史不绝书,其中徽商和晋商尤多。史称:“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江北则推山右。新安大贾,鱼盐为业,藏镪有至百万者,其它二三十万,则中贾耳。山右或盐,或丝,或转贩,或窖粟,其富甚于新安”。“三晋富室,藏粟数百万石,皆窖而封之,及开则市者坌至,如赶集然,常有藏十数年不腐者”。(60)“平阳、泽、潞,豪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61)

商人的结帮成伙,一般以一个大商人为中心。有的是大商人出资本,伙计出力,共同经营,有的是各操己资,相互间仅是搭伴经营。晋商多采用第一种方式,《晋录》记载说:平阳、泽、潞的商人,“以行止相高,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共而商之,虽不誓而无私藏”。闽广海商多采用第二种方式,周玄《泾林续记》记载说:“闽广奸商,惯习通番,每一舶推豪富者为主,中载重货,余各以己资市物往,牟利恒百余倍。”还有的商人在结帮成伙时,并非以某个大商人为中心,而是采用合本经营的形式,如万历年间祁门人郑元祜、郑逢旸、郑逢春、郑师尹、郑大前等即采用这种形式,“合伙拼买杉木,至饶造梱,往瓜发卖”。后因“不期节遇风潮,漂散梱木,又遇行情迟迍,耽误利息,以致蚀本”,于是“照原合伙议定分殳(股),以作十二殳(股)均赔”,其中“逢旸名下赔十二殳(股)之五”,“大前名下赔十二殳(股)之四”,“元祜名下赔十二殳(股)之一”,“逢春名下赔十二殳(股)之一”,“师尹名下赔十二殳(股)之一”(62)。明代数学家程大位在《算法纂要》一书中为采用合本经商者如何计算利润出了一些例题,如其中一题是:“今有元、亨、利、贞四人合本经营。元出本银二十两,亨出本银三十两,利出本银四十两,贞出本银五十两,共本一百四十两。至年终共得利银七十两。问各该利若干?答曰:元该利一十两,亨该利一十五两,利该利二十两,贞该利二十五两。”(63)这类例题的出现,反映了现实生活中商人们采用合本经营形式的存在。不管利用哪一种方式,商人们联合起来,其经营规模就会扩大;它的存在,显然反映着当时商业资本的发展。

明代中、后期的商人,尤其是徽商,足迹遍天下,他们明物情、识时势,信义自持,公道待人,从而获得良好的信誉,生意越做越红火。如婺源商人李大暠,曾“传教于受承者曰:财自道生,利缘义取”(64)。休宁商人汪坦,“出游吴楚,虽托游于货利之场,然非义弗取”(65)。休宁商人汪玎,受父命“商于菊邑双河口,交易以公道自持”(66)。歙县盐商黄崇敬,“治鹾能择人任时,取与有义,不效世俗,沾沾然竞锥刀微末利,义入而俭出,赀大饶裕”(67)。休宁商人汪忠富,“北游淮泗间,能明物情,识时势,获自然之利,而以深刻取赢羡、机巧趋便利者”,“弗有也”,“然以是日丰裕”。“尝命长子商曰:职虽为利,非义不可取也。”(68)歙县商人许文才,“贸迁货居,市不二价。人之适市有不愿之他而愿之公者”(69)。商人职业道德的提高,标志着正常商业秩序的逐渐形成,是商品经济发达到一定程度、商业资本有了相当水平的发展之后,必然出现的一种现象,因此,明代中后期商人职业道德的提高,也是这一时期商业资本活跃的一个重要反映。

《明会典》卷三五载,景泰二年(1451年),大兴、宛平两县按照上司的指令,召集各行,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订出了一个“收税则例”;它详列了各种物品的收税金额,如其中规定“上等罗缎每匹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二十五贯;中等罗缎每匹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一十五贯;下等罗缎每匹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一十贯”。因为这是一个收税的章程,而且对每一种物品所订的收税金额,都以市场价格为根据;所以,上面所列物品,都是当时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据统计,这个“收税则例”所载物品,共有二百三十种以上。由此可见,明代中期以后,市场上的商品,种类极为繁多。

值得指出的是,这高达二百三十种以上的统计数字,还远远不能反映当时实际投入市场的商品数字。《明会典》所载的这个“收税则例”的末尾,就附有这样一句话:“其余估计未尽物货,但照价值相等则例收纳。”稍微翻阅一下当时的记载,就会发现,它确实有“估计未尽物货”。比如粮食是明代中、后期在市场上广为流通的一种商品,万历《龙游县志》载:“白壳糯、红壳糯、铁浆糯、白芒糯、草鞋糯、胭脂糯、鸟嘴糯,俱晚熟,用之酿酒,有余则贩易他县。”(70)嘉靖《河间府志》卷七《风俗》载:“其有售粟于京师者,青县、沧州、故城、兴济、东光、交河、景州、献县等处皆漕挽,河间、肃宁、阜城、任丘等处皆陆运,间亦以舟运之。”可是在景泰二年(1451年)的这个“收税则例”中,竟然没有列入任何一种粮食。在统计不完全的情况下,所列商品还在二百三十种以上,这更有力地反映出明代中、后期市场的商品种类十分繁多。

这个“收税则例”中所列的商品,大体可划分为十三类:一、罗缎布绢丝棉(各种罗缎,各种纱绫锦、官绢、棉絮、棉花、青三梭布、麻布等);二、巾帽衣服(手帕、手巾、毡帽、小靴、毡袜等);三、陶瓷制品(各种青碗、青盘、青碟,各种白碗、白盘、白碟,各种茶盅等);四、文具纸张(五色纸、连五纸、连七纸、南丰大篓纸、毛边纸、中夹纸等);五、矿冶业产品(生熟铜、生熟铁、铁锅、钢等);六、制糖业产品(各种砂糖等);七、日用杂货(扇骨、松香、肥皂、竹箸、竹椅等);八、农产品(甘蔗等);九、干鲜蔬果(金橘、橄榄、栗子、核桃、雪梨、红枣、荔枝、圆眼、葡萄、生姜、冬瓜、菠菜、萝卜等);十、农副业产品(鸡、鸭、猪等);十一、畜产品(杂色小皮等);十二、水产品(螃蟹、蛤蜊、藕、莲肉、鲜干鱼等);十三、香药(苏木、胡椒、速香、药材等)。总观十三类商品,除个别的可以划入奢侈品者外,绝大部分属于各个手工业部门和农林牧副渔各业所提供的生活用品。这反映了当时商业中很值得注意的一个特点:虽不能由此断定手工业部门和农林牧副渔各业所提供的这些生活用品已成为当时商品流通中的主要货物,但可以肯定地说,它们已是当时商品行列的重要组成者。《松窗梦语》卷四《商贾纪》的记载也证明了这一点,它虽然说过贩卖奢侈品可获厚利,但它又说过:“然茶盐之利尤巨”,“余尝总览市利,大都东南之利,莫大于罗绮绢纻……西北之利,莫大于绒褐毡裘”。它对于手工业部门和农林牧副渔各部门所提供的生活用品在当时商品流通中的重要地位,是充分肯定的。明代中、后期商品种类上的这种特点,反映了当时商业的繁荣。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

明代的对外贸易,有官府控制的朝贡贸易,以及私人进行的贸易。明朝初年,官府控制的朝贡贸易占主要地位,但明代中、后期以后,由于西方殖民主义者东来,再加上其他因素,导致了官府控制的朝贡贸易的衰落,南洋各国等甚至与中国陆续中止了这种贸易。惟日本以及撒马儿罕、天方等中亚、西南亚的若干国家和地区,在某些时候仍然与明政府保持有“通贡”关系。如史载,日本于景泰、成化、弘治、正德、嘉靖年间曾来明朝“通贡”(71),撒马儿罕(今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于景泰、成化、弘治、正德、嘉靖、万历年间曾来明朝“通贡”(72),失剌思(今伊朗境内)于成化、嘉靖年间曾来明朝“通贡”(73),亦思弗罕(今伊朗境内)于成化十九年(1483年)曾来明朝“通贡”(74),天方(在今阿拉伯半岛)于弘治、嘉靖、万历年间曾来明朝“通贡”(75)。上述“通贡”,除日本外,多经由中亚细亚至我国甘肃的自古沿用的大商道。这类贸易,属于与明朝政府进行的官方货物交换,其对象是对方的官府,但其中也有外国商人冒充官府的。如撒马儿罕,其文献中没有十五世纪以后(明孝宗后)与中国有外交来往的记载,而《明史》则记载,撒马儿罕至万历时仍朝贡不绝,这一定都是商人冒充国使,前来渔利(76)。另外,明政府规定,在各国“贡物”到达之日,“边臣验上其籍,礼官为按籍给赐。籍所不载,许自行贸易”(77)。可见,在与明朝官府交易之外,外国使臣或商人还与民间交易。因此,所谓“通贡”贸易,不仅仅包括官方贸易,也有私人贸易伴随其间。据《野获编》记载,沈德符于万历年间曾在北京见到“天方诸国贡夷”归国时的车辆,货物装至三丈多高,“他物不论,即瓷器一项,多至数十车”。他最初不了解极易破碎的瓷器“何以陆行万里”,经询问装车的夫役,得知:初买时,每一器内放土和豆子麦粒少许,然后每几十个叠在一起,缚紧,置于潮湿之处,并不断洒水。“久之则豆麦生芽,缠绕胶固。试投之荦确之地,不损破者”,方装车起运。这种装运办法,是装车夫役所自创,“无所承受”(78)。沈德符所见到的“即瓷器一项,多至数十车”说明,明代中、后期朝贡贸易虽然衰落了,但仍有一定的规模;其装运办法的巧妙,在一定意义上也反映着这种贸易的发展水平。

明代中、后期占主要地位的是私人海外贸易。明初,明政府实行“寸板片帆不许下海”的海禁政策(79),因此当时这种贸易不甚发达,但后来在明朝政府控制的朝贡贸易日趋衰落的同时,它却逐渐发展起来。如在成化、弘治年间,福建的私人海外贸易还是“豪门巨室,间有乘巨舰,贸易海外者”(80)。而到嘉靖年间,已是“漳闽之人,与番舶夷商贸贩方物,往来络绎于海上”(81)。“虽重以充军处死之条,尚犹结党成风,造舡出海,私相贸易,恬无畏忌”(82)。据《明世宗实录》卷三二一记载,嘉靖时福建人往日本贸易者,往往遇风漂到朝鲜,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朝鲜国王一次遣人送还者,即有三百四十一人。在私人海外贸易日益发展的情况下,引起了明朝统治集团内部的派别斗争。保守的官僚主张维护明初以来的海禁政策,而与私人海外贸易有联系的官僚则主张解除海禁。嘉靖年间的朱纨事件,就是两派斗争的一个突出表现。朱纨之严行海禁,一方面有抵御倭寇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妨碍了对外贸易,他之失败自杀说明了与海外私人贸易有关的人数目众多,力量相当大,可在一定程度上左右朝政。由此也反映出当时海外私人贸易的发达。

自朱纨死后,“罢巡视大臣不设,中外摇手不敢言海禁事”(83)。不过,由于倭寇的骚扰等原因,当时并没有马上明令取消海禁。海禁的正式取消,时在隆庆年间。《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载:“隆庆改元,福建巡抚都御史涂泽民请开海禁,準(准)贩东西二洋。”这次开放海禁,并非敞开大门,毫无限制。商人下海贸易要申请引票,在船只数目、贸易地点等方面都有规定。但不管怎样,海禁的取消有利于海上私人贸易的发展,它是从事海上贸易的私商长期斗争的结果。

隆庆以后,海外私人贸易得到空前的发展。《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说:“大率夷人之入市中国,中国而商于夷,未有今日之夥者也。”当时海外私人贸易最活跃的地方,是福建的漳州。万历四年(1576年),这里的海关税“至万金”;十一年(1583年),“累增至二万有余”;二十二年(1594年),又“骤溢至二万九千有奇”(84)。除了福建人大量从事海外私人贸易外,其他沿海省份也踵起效法。《云间杂志》载:“近来(指明末)中国人都从海外商贩至吕宋,获利不赀。松(江)人亦往往从之。”万历时丁元荐在《西山日记》中说:“今之通海者十倍于昔矣。浙以西造海船,市丝枲之利于诸岛,子母大约数倍。”

隆庆废除海禁后,中国私人贸易海上者,主要是前往菲律宾等南洋的东部地区,即所谓东洋。据统计,往马尼拉贸易的中国商船,从万历十一年(1583年)以后一般都在二十只以上,而且往往超过三十只,到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左右有时达到五十只(85)。由于“倭患”不断发生,隆庆元年(1567年)解除海禁时,“惟日本倭奴”“仍旧禁绝”(86),“终明之世,通倭之禁甚严”(87)。然而实际上当时中国商人到日本贸易的也很多(88)。

明代中、后期来华贸易的外商船只,多停泊在广州一带。早在正德时这里已是“番舶不绝于海澨,蛮人杂遝于州城”(89)。广东掌管外商的市舶司,最初设在广州,正德时移于高州电白县,嘉靖十四年(1535年)再迁壕镜(澳门),“岁输课二万金”(90)。来华的外商得到中国走私商人的协助,有的还兼干海盗勾当,西方殖民者尤其如此;但其商业活动,却不能说全无积极意义。

随着中外贸易的发展,许多种物品成为商人陆贩海运的对象。明代中、后期的进出口商品究竟有多少种,当时缺少完整的记录。但片断的不完整的记载留下了不少,从这些记载中可以了解当时中外贸易商品种类的大概情形。

明朝末年傅元初说:“是两夷者(指东洋和西洋),皆好中国绫缎杂缯,其土不蚕,惟藉中国之丝,到彼能织精好缎匹,服之以为华好……而江西磁器,福建糖品果品诸物,皆所嗜好。”(91)这段话说明,丝、丝织品和瓷器是当时的主要输出品。此外,当时还有许多输出品;如摩尔加《菲律宾史》记载,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以前,中国商船输入马尼拉的商品,除了丝和丝织品,还有各色棉布、麻手绢、麝香、绣花天鹅绒被单、长袍、金属脸盆、铜壶、铁锅、钉子、锡、铅、硝、火药、小麦面粉、柑橘、桃、梨,各种中国果品的蜜饯、各种咸肉、鸡、床、桌、椅、水牛、马、骡、驴、珠子串、宝石串等。科洛涅尔的《菲律宾备忘录和报告》里记载,天启元年(1621年)以前,中国商船输入马尼拉的商品有大量冰糖和白糖(92)。上述材料,当然远远没有将当时中国的输出品全部包括,但仅仅这些记载,就已可分为衣料、衣服、食品、家具、金属、家畜、珠宝等许多类别。而且值得指出的是,棉布和冰糖,都是从这个时期才开始大量输出的。

关于输入品的文献资料,有两个记载比较集中,一为王世贞的《凤洲杂编》,一为《东西洋考》。前者抄录了《明会典》所载“番货价值”,其中记载的“番货”共有八十多种(93)。后者在卷七《饷税考》中记载了万历年间漳州海关对进口货物收税的现行则例,其中谈到的货物达到一百一十多种。不言而喻,这两个记载之外,当时的进口物资一定还有一些。但上百种的商品货单,也不能不说数量繁多了。

明朝初年使用的货币有钱和钞两种,钱为铜币“洪武通宝”等,钞为纸币“大明通行宝钞”。至于金银,则严为禁止。进入明中叶以后,原被禁用的白银异军突起,成为主要的货币,而纸币宝钞却渐被废弃,铜币虽然保存下来,但只是当作一种辅助性的货币而起作用。

明代中期以后货币材料发生上述变化的原因,是“钞太虚”,这使掌握制造纸币权而又贪得无厌的明朝统治者可以随意滥发,从而造成通货膨胀,引起人民的反对;“钱贱而不便大用”,这使大宗交易中不得不丢开它而另找适用者(94)。如前所述,早在洪武年间纸币已经信誉极低,为了维持宝钞制度,当时统治者屡颁禁止使用白银的命令。朱棣即位后,继续颁布这种命令,规定“犯者以奸恶论”。宣德初又决定“凡以金银交易及匿货增值者罚钞”。但终归无用,宣德时户部报告,“民间交易,惟用金银,钞滞不行”。人民的坚决抵制,迫使明朝统治者不得不让步,“英宗即位,收赋有米麦折银之令”,于是“弛用银之令”。从此“朝野率皆用银,其小者乃用钱,惟折官俸用钞,钞壅不行”。进入明中期以后,白银在货币中的主要地位更加巩固。天顺中,明政府重申解除不许用银的禁令,“弘治元年(1488年),京城税课司,顺天、山东、河南户口食盐俱收钞,各钞关俱钱钞兼收,其后乃皆改折用银”。正德三年(1508年),“以太仓积钱给官俸,十分为率,钱一银九”。在天启、崇祯年间,虽曾有人复请“造行”久已废弃的“钞法”,但“终不可行而止”(95)。万历年间给事中郝敬说:“今海内行钱,惟北地一隅。自大江以南,强半用银。即北地,惟民间贸易,而官帑出纳仍用银。则钱之所行无几耳。”(96)这段记述,清楚地反映了当时白银为主、铜币为辅的货币制度实况。马克思说:“商品交换日益突破地方的限制,从而商品价值日益发展成为一般人类劳动的化身,货币形式也就日益转到那些天然适于执行一般等价物这种社会职能的商品身上,即转到贵金属身上。”(97)明代中、后期白银之得以确立主要货币的地位,是当时商业空前发展的标志之一。

由于白银的广泛应用,对其需要量随之增加。除了继承前代遗存和在国内继续开采银矿以供应用之外,还从国外大量输入,输入的重要地点是菲律宾。十六世纪以后,菲律宾沦为西班牙的殖民地,西班牙把大量的白银从其在美洲的殖民地运到这里。前往菲律宾经商的中国商人,又把这些银钱带到中国,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也进行了这种活动,明朝统治者为此还专门在漳州加征称为“加增饷”的海关税收,《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说:“加增饷者,东洋吕宋地无他产,夷人悉用银钱易货。故归船自银钱外,无他携来,即有货亦无几。故商人回澳,征水陆二饷(水饷是按照船只大小而征收的船税,陆饷是按入口货物的价值而向货主征收的货物税)外,属吕宋船者,每船更追银百五十两,谓之加征。”据国外资料记载,“最古之西班牙银货,一五七一年以后,发现于广东、宁波、厦门等处”。1586年有人自马尼拉写信说:“此处以大量之银及银货交换中国商品,此项银及银货,除一小部分残留本岛外,其余大部分,均由华人运回中国。”1590年又有人说:“自西印度(指西班牙在美洲的殖民地)运来之银,几全流入中国,其故则系中国以多量之商品,而易银货以去。”(98)据统计,明后期每年从菲律宾输入中国的白银常达一百万比索以上(一比索等于一西班牙银元)。从隆庆五年(1571年)至崇祯十七年(1644年)的七十四年间,从马尼拉输入中国的白银,经由中国商人之手的,约为二千八百七十万至二千九百四十二万比索。经由葡萄牙人之手的,约为二千零二十五万比索;经由西班牙人之手的,约为四百万比索;总共约五千三百万比索之多(99)。明朝末年,日本、暹罗、安南也向中国输出了不少白银。其中日本自十六世纪、十七世纪之交石见、佐渡、秋田等矿山产银甚多,因而存银非常丰富。一些来长崎贸易的中国商人,遂用生丝等交换白银而归。另外,荷兰商人也将中国商品转运长崎,交换白银,所得白银被运到澳门,重新购买中国商品贩往日本。这样,当时日本外流的白银,大半输至中国。据调查,自1601年至1647年的四十六年中,自日本输出的白银约为七千四百八十余万两,由此可以推知,当时日本白银输入中国,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字(100)。输入中国的外国银币,流通于中国的市场上,在东南沿海尤多。《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26册第100页载:“(西班牙)钱用银铸造,字用番文,九六成色,漳人今多用之。”这对于中国商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铜币在当时虽处辅助地位,但所需数量也很大。史料中没留下当时流通的铜币确切数字,但从某些记载可以得其轮廓。据《明史》卷八一《食货》五《钱钞》条说:明初官府已铸了“洪武钱”、“永乐钱”、“宣德钱”,进入明中叶又大量铸钱,“弘治十六年以后铸弘治钱。至世宗嘉靖六年(1527年),大铸嘉靖钱,每文重一钱三分,且补铸累朝未铸者。三十二年(1553年)铸洪武至正德九号钱,每号百万锭,嘉靖钱千万锭,一锭五千文”,“又令通行历代钱(指“开元”、“祥符”、“太平”、“淳化”等钱)”,“而民间竞私铸嘉靖通宝钱,与官钱并行焉”。在隆庆以后,官府又铸过“隆庆钱”、“万历通宝”、“泰昌钱”等。铸造和通行的铜钱种类如此之多,其总额自当不少。仅处辅助地位的铜币数量如此之大,足见当时商业繁荣之一斑。

由于商品生产的扩大和商业的繁荣,明代中、后期的社会生活受到很大影响。有些地区居民的生活对市场的依赖越来越大,金钱的地位越来越高,奢侈的风气越来越浓。

商业的繁荣,为城镇居民的生活提供了丰富的物资供应,并提供了很多方便,但同时也使其生活与市场息息相关。这样,明代中后期某些地区的居民具有了对市场的空前的依赖性。史载北京城“贫民不减百万,九门一闭,则煤米不通;一日无煤米,则烟火即绝”(101)。留都南京,“薪粲而下,百物皆仰给于贸居”(102)。苏州,大抵“好费乐便,多无宿储,悉资于市”(103)。杭州“米珠取于湖,薪桂取于严,本地止以商贾为业,人无担石之储”(104)。“托命于木棉”的嘉定县,“不产米,仰食四方。夏麦方熟,秋禾既登,商人载米而来者,舳舻相衔也。中人之家,朝炊夕爨负米而入者,项背相望也”(105)。福建的产糖区,由于许多稻田改种甘蔗,“故稻米益乏,皆仰给于浙直海贩”(106)。

因为生活依赖市场,金钱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东西,崇拜金钱、追求金钱之风盛行。万历时黄省曾在《五岳山人集》中感慨地说:“金钱之神,莫甚于今之时矣。”《歙志·风土论》的作者也说:明末的情形是“金令司天,钱神卓地”(107)。

在组织商品生产或经营商业中,富商大贾积累了巨额财富,过着挥金如土的豪华生活。在其刺激下,地主阶级的各阶层也更加奢侈腐化。于是在明代中、后期奢侈豪华的风气越来越厉害,经济发达的东南地区尤为突出。如吴江县,“在明初风尚诚朴,非世家不架高堂,衣饰器皿不敢奢侈。若小民咸以茅为屋,裾布荆钗而已。即中产之家,前房必土墙茅盖,后房始用砖瓦,恐官府见之以为殷富也。其嫁娶止以银为饰,外衣亦止用绢。至嘉靖中,庶人之妻多用命服,富民之室亦缀兽头,循分者叹其不能顿革。万历以后,迄于天(启)、崇(祯),民贫世富,其奢侈乃日甚一日焉”(108)。松江在“嘉靖时四门绝无游船,自隆庆初年,仅数航入郡,而松人用以设酒者无虚日,自是游船渐增”,“夏秋间泛集龙潭,颇与(苏州)虎丘河争盛”。“细木家伙,如书棹禅椅之类”,原来“曾不一见”,“隆(庆)万(历)以来,虽奴隶快甲之家,皆用细器,而徽之小木匠争列肆于郡治中,即嫁装杂器俱属之矣。纨绔豪奢,又以椐木不足贵,凡床厨几棹,皆用花梨瘿木、乌木、相思木与黄杨木,极其贵巧,动费万钱”。(109)

明代中、后期不仅出现了日甚一日的奢侈风气,而且产生了为这种风气辩解的理论。上海人陆楫就有一段很典型的论述。他将富商大贾和豪家巨族的挥霍浪费视为劳苦大众的衣食之源,称为“通功易事,羡补不足”,他鼓吹“市易者正起于奢,使其相率而为俭,则逐末者归农矣”(110)。这种理论显然具有一定的片面性,甚至是本末倒置的,但它具有时代意义,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独特情况,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1) 《荒政丛书》卷5《鍾忠惠公赈豫纪略·救荒图说·劝课纺绩》。

(2) 《涌幢小品》卷上《蚕报》。

(3) 《美术丛书》本《阳羡名陶录》卷下引重修《常州府志》。

(4) 《天工开物》序。

(5) 《农政全书》卷35。

(6) 《农政全书》卷31引《蚕论》。

(7) 乾隆《浮梁县志》卷5《物产志》,1960年江西图书馆油印本。

(8) 万历《铅书》卷一《食货》。

(9) 《松窗梦语》卷4《商贾纪》。

(10) 《松窗梦语》卷4《商贾纪》。

(11)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13册。

(12) 《松窗梦语》卷4《商贾纪》。

(13) 《松窗梦语》卷4《商贾纪》。

(14) 《五杂俎》卷14。

(15) 《松窗梦语》卷4《商贾纪》。

(16) 《温恭毅公文集》卷11。

(17) 《五杂俎》卷4。

(18) 《松窗梦语》卷4《商贾纪》。

(19) 《松窗梦语》卷4《商贾纪》。

(20) 《五杂俎》卷4。

(21) 《五杂俎》卷3。

(22) 《松窗梦语》卷4《商贾纪》。

(23) 参见王宏钧:《反映明代北京社会生活的〈皇都积胜图〉》,载《历史教学》1962年第七期。

(24) 《松窗梦语》卷4《商贾纪》。

(25) 《五杂俎》卷3。

(26) 正德《姑苏志》卷13《风俗》。

(27) 《广志绎》卷4。

(28) 《纪录汇编》卷204《蒹葭堂杂著摘抄》。

(29) 《明清史料》甲编第10本,第923页。

(30) 正德《姑苏志》卷18。

(31) 万历《湖州府志》卷3。

(32) 万历《湖州府志》卷3。

(33) 康熙《石门县志》卷7。

(34) 光绪《嘉兴府志》卷4引康熙《桐乡县志》。

(35) 《客越志》卷上。

(36) 天然痴叟:《石点头》卷4。

(37) 光绪《嘉兴府志》卷4引万历《嘉善县志》。

(38) 光绪《嘉兴府志》卷4引万历《嘉善县志》。

(39) 光绪《嘉兴府志》卷4引万历《秀水县志》。

(40) 光绪《梅里志》载《梅里志》道光序。

(41) 《五杂俎》卷3。

(42) 嘉靖《河间府志》卷7。

(43) 《五杂俎》卷3。

(44) 《五杂俎》卷3。

(45) 嘉靖《河间府志》卷7。

(46) 《万历野获编》卷24。

(47) 《五杂俎》卷3。

(48) 《万历野获编》卷24。

(49) 《五杂俎》卷3。

(50) 乾隆《武城县志》卷14《艺文》下张君锡《兴集记》。

(51) 《松窗梦语》卷4《商贾纪》。

(52) 光绪《江西通志》卷48《舆地略》引郑晓《地理述》。

(53) 光绪《江西通志》卷48《舆地略》引嘉靖《抚州志》。

(54) 沈思孝:《晋录》。

(55) 《松窗梦语》卷4《商贾纪》。

(56) 《松窗梦语》卷4《商贾纪》。

(57)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4册。

(58) 《松窗梦语》卷4《商贾纪》。

(59) 《去伪斋集》卷2《奏疏·辩洪主事参疏公本》。

(60) 《五杂俎》卷4。

(61) 沈思孝:《晋录》。

(62) 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第3卷《万历四十一年祁门郑元祜等立清单合同文约》。花山文艺出版社出版第438页。

(63) 程大位著、李培业校释《算法纂要校释》卷2《差分》,安徽教育出版社。

(64) 婺源《三田李氏统宗谱·环田明处士李公行状》,转引自《明清徽商资料选编》,黄山书社1985年版,第273页。

(65) 《汪氏统宗谱》卷168,转引自《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445页。

(66) 《汪氏统宗谱》卷37,转引自《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445页。

(67) 歙县《竦塘黄氏宗谱》卷5《明处士竹窗黄公崇敬行状》,转引自《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11页。

(68) 《汪氏统宗谱》卷3《行状》,转引自《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294页。

(69) 《新安歙北许氏东支世谱》卷8,转引自《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278页。

(70) 见李卫:《浙江通志》卷106《物产》所引

(71) 《明史》卷322《日本传》。

(72) 《明史》卷332《撒马儿罕传》。

(73) 《明史》卷332《失剌思传》。

(74) 《明史》卷332《亦思弗罕传》。

(75) 《明史》卷332《天方传》。

(76) 《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5册,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206页。

(77) 《明史》卷332《天方传》。

(78) 《野获篇》卷30《外国·夷人市瓷器》。

(79) 《明经世文编》卷283王忬《条处海防事宜仰祈速赐施行疏》。

(80) 《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

(81) 《明经世文编》卷243张时彻:《招宝山重建宁波府知府凤峰沈公祠碑》。

(82) 《明经世文编》卷280冯璋《通番舶议》。

(83) 《明史》卷205《朱纨传》。

(84) 《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

(85) 王士鹤:《明代后期中国—马尼拉—墨西哥贸易的发展》,载《地理集刊》第7号,1964年科学出版社出版。

(86) 《明经世文编》卷400许孚远《疏通海禁疏》。

(87) 《明史》卷322《日本传》。

(88) 《五杂俎》卷4;《明经世文编》卷400《疏通海禁疏》。

(89) 《明史》卷325《佛郎机传》。

(90) 《明史》卷325《佛郎机传》。

(91) 《春明梦余录》卷42《论开洋禁疏》。

(92) 参见王士鹤:《明代后期中国—马尼拉—墨西哥贸易的发展》,载《地理集刊》第7号,1964年科学出版社出版。

(93) 见《纪录汇编》卷154。

(94) 《弇州史料后集》卷37《笔记》上。

(95) 以上引文俱见《明史》卷81《食货》5《钱钞》。

(96)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47《钱法议》。

(97) 《资本论》第1卷上,第107页。

(98) 见傅镜冰:《明清两代外银流入中国考》,载《中行月刊》7卷6期,1933年12月出版。

(99) 王士鹤:《明代后期中国—马尼拉—墨西哥贸易的发展》,载《地理集刊》第7号,科学出版社1964年版。

(100) 傅镜冰:《明清两代外银流入中国考》,载《中行月刊》7卷6期,1933年12月出版。

(101) 《去伪斋集》卷1《忧危疏》。

(102) 《客座赘语》卷2《民利》。

(103) 正德《姑苏志》卷13《风俗》。

(104) 《广志绎》卷4。

(105)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苏松》。

(106) 《泉南杂志》卷上。

(107)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9册《凤宁徽》第76页下。

(108) 光绪重刊乾隆十一年《震泽县志》卷25《崇尚》。

(109) 《云间据目钞》卷2《记风俗》。

(110) 《纪录汇编》卷204《蒹葭堂杂著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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