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隆年间日益严重的财政困难和日渐发展的人民反抗运动,表明明朝的统治虽说尚未走到崩溃的边缘,但已危机四伏。嘉靖中期以后,一方面是政治日趋腐败,另方面是在统治集团内部出现了一些头脑比较清醒的人物,不断地进行力所能及的改革,企图以此挽救封建王朝的颓势。这些改革具有不同的规模、深度和广度,持续的久暂也不相同,但都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对于挽救明王朝的危机也起了一定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改革活动越来越发展,最后在明神宗万历初年形成了规模大、影响深的张居正改革。从总的规模和影响看,嘉靖中期到万历初年的改革,远远超过了明中叶所发生的其他任何改革。
嘉靖中、后期的改革活动,主要是围绕赋役制度进行的,其中最有名的人物是桂萼、欧阳铎、潘季驯和庞尚鹏等人。
桂萼因“议大礼”而被重用,做了大学士。他在嘉靖九年(1530年)十月就清图、清籍、攒造、军匠开户、新增田地、寺观田土、编审徭役等事项,提出了改革意见。经过户部讨论,最后由皇帝批准了其关于新增田地、寺观田土和编审徭役等三个事项的改革意见(1)。其中关于编审徭役的意见是:“将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丁粮总于一府,各府丁粮总于一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勘(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行令各府州县,永为遵守。”(2)这个编派徭役的办法,在第二年被御史傅汉臣称为“一条编(鞭)”。这便是明代赋役史上关于“一条鞭”名称的最早记录(3)。这个办法,打破了原来的里甲界限,在一州县、一府甚至一省内通融科派徭役负担。若能实行,对明政府来说,有利于其徭役科派的落实,而对老百姓来讲,则有利于克服各甲因土地人丁“多寡不一”而形成的徭役不均现象,这不能不说有其一定的合理性(4)。不过,这个办法当时并未见执行;大概是因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徭役负担的平均分配,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情,因此它只能是说说而已。
欧阳铎,江西泰和人,正德时曾在福建延平府“毁淫祠”,在福州府实行均徭,让“多田产”而又不负担徭役的士大夫承担一部分徭役。
嘉靖十六年(1537年),热心推行赋税改革的欧阳铎以右副都御史巡抚应天十府,发现“苏、松田不甚相悬,下者亩(税)五升,上者至二十倍”。乃实行“征一法”,“总征银米之凡,而计亩均输之”。“其科则最重与最轻者,稍以耗损益推移。重者不能尽损,惟递减耗米,派轻赍(折色)折除之,阴予以轻。轻者不能加益,为征本色,递增耗米加乘之,阴予以重”。为了防止诡寄等弊病,“诸推收田,从圩不从户”。对于徭役的编派等,他也提出了“民皆称便”的上百条建议(5)。
潘季驯,浙江乌程人。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以御史巡按广东,整顿该省均平里甲法。此法在广东“始于成化、弘治中”,但后来的官吏“多不能守”,“里甲大苦”(6)。潘季驯将之整顿再行,“其法:先计州县之冲僻,以为用之繁简,令民各随丁力输银于官,每遇供应过客及一切公费,官为发银,使吏胥里老承买。其里长止于在官勾摄公务,甲首悉放归农”。这个办法使部分里甲力役变为出钱代役,有利于农民自己掌握劳动时间,因此“广人便之”。嘉靖四十年(1561年)正月,潘季驯自以“报代在迩”,恐后任不能继续执行,因而上疏要求朝廷下令肯定此法。朝廷批准了他的要求,“以其言行通省,如法遵守”(7)。
庞尚鹏,广东南海人,嘉靖四十年(1561年)至隆庆元年(1567年)以御史巡按浙江,多次改革赋役制度,行过“十段锦法”,最后又行“一条鞭法”(8)。其十段锦法,据其本人说,是“将十甲内丁粮,除四甲已经编过外,未编六甲,通融均作六段,分定六年”,承担徭役。“凡官吏、举监生员、军灶匠丁,系例应优免者,即将应免之数,开列册前;如或各甲内俱有丁粮,止从一甲内优免,其余免剩者,挨造入册,与民一体编差”(9)。庞尚鹏所推行的一条鞭法,是仿自余姚、平湖两县原来实行的“均徭一条鞭之法”,其基本内容是:“凡岁编徭役,俱于十甲内通融随粮带征”。这就是说,它改变了过去十年轮役的办法,实行十甲人户年年共同承应。原来“以十年之差,而责之一年”,“重而难”;现在则以一年之役,而均之十年,“轻而易”。第二,它改变了过去粮、役分别征用的办法,实行两者统一征收。这便简化了手续,减少了经手吏胥舞弊害民的机会(10)。除了浙江之外,在此前后,庞尚鹏还在其家乡广东和福建推行过一条鞭法,“浙江、福建暨其乡广东皆以徭轻故”而感激他,为之“立祠祀”(11)。
除了上述四个人外,曾帮助欧阳铎“均田赋”的王仪(12),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二月奏准在江南行十段锦册之法的巡按直隶御史温如璋等(13),也是嘉靖中、后期致力于赋役改革的著名人物。有些人进行了赋役改革,后来其本人姓名湮没不传,只有其改革办法因为影响重大而被记载下来,如“一串铃法”就是其中之一。按照《明史·食货志》的记载,这是一种“夥收分解法”,即各项钱粮一齐征收,而后分头输送,“收者不解,解者不收”。这种办法于嘉靖末年、隆庆初年实行于北直隶和山东等地(14)。从总的发展趋势看,嘉靖中、后期的改革活动,后期多于中期,南方多于北方。后期多于中期是因为当时社会矛盾日益发展、深化的缘故。南方多于北方,当是因为南方经济发达,统治者对这里的剥削特别繁重,从而使得这里弊端最多、急待解决;另外,那时的人民反抗运动,多半发生在南方各省,这也使当地的统治者受到了推动,其改革活动就比北方相对积极。
隆庆时期,围绕赋役制度的改革仍在继续发展。在明代经济史专家梁方仲先生所作的《明代一条鞭法年表》中,属于嘉靖一朝的共三十六条,而属于仅有六年的隆庆年间的却有五十五条之多(15)。此外,这一时期的改革活动,所涉及的范围也大大扩大,吏治、边防等都成了改革的重要对象。这一时期,最著名的改革人物应推海瑞、高拱、戚继光和王崇古(详后)等人,他们的改革活动反映了这一时期改革活动的基本特征。
海瑞,琼山人。为人正直,积极进行改革,是明代史上著名的“清官”。他的改革活动早在嘉靖年间已经开始。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他被任命为浙江淳安知县,厉行整顿吏治,反对行贿受贿。当时“抚按出,例阴遗其吏书,谓无此则祸且至”,而海瑞却说:“充军死罪宁甘受,安可为此穿窬举动耶?”(16)他自奉检约,“布袍脱粟,令老仆艺蔬自给”。为了给母亲过生日而买肉二斤,竟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他刚直不阿,不畏强暴。总督胡宗宪之子路过淳安,耍贵公子的威风,“怒驿吏,倒悬之”。海瑞推说:从前胡公巡视,“令所过毋供张。今其行装盛,必非胡公子”。于是没收其槖金数千,纳之库,并驰告胡宗宪,使胡宗宪有苦说不出,“无以罪”(17)。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海瑞升户部主事。当时明世宗深居西内,专事斋醮,不上朝理政,大臣们“争上符瑞”,无敢劝谏者,海瑞却在嘉靖四十五年二月上疏谏诤。他毫不客气地批评明世宗“谓遥兴可得而一意玄修”,“侈兴土木”,“二十余年不视朝”,这使“天下吏贪将弱,民不聊生,水旱靡时,‘盗贼’滋炽”,大家因之纷纷说:“嘉靖者,言家家皆净而无财用也。”(18)海瑞在这个奏疏中还直言不讳地揭露了斋醮求长生的虚妄,说:“陛下之误多矣,大端在于斋醮。斋醮所以求长生也……尧、舜、禹、汤、文、武,圣之盛也,未能久世,下之亦未见方外士自汉、唐、宋至今存者。陛下受术于陶仲文以师称之,仲文则既死矣,彼不长生,而陛下何独求之?”海瑞又在奏疏中拆穿所谓仙桃天药的骗局,指责明世宗的失误,痛快淋漓,正气凛然。明世宗见到这个奏疏,大怒,扔在地上,对左右说:“趣执之,无使得遁。”时在身边的一个宦官说:“此人素有痴名。闻其上疏时,自知触忤当死,市一棺,诀妻子,待罪于朝,僮仆亦奔散无留者,是不遁也。”明世宗听后,无话可说。再读奏疏,深为感动,“留中者数月”。但还是把海瑞下了狱。不久,明世宗病死,明穆宗即位,海瑞获释。当他得知明世宗死去时,“大恸,尽呕出所饮食,陨绝于地,终夜哭不绝声”。看来,海瑞之敢言直谏,完全是从忠君出发的(19)。
隆庆三年(1569年)夏,海瑞以右佥都御史巡抚应天十府。在这里,他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活动。其中主要者有四项:
第一,摧豪强,抑兼并。他“素疾大户兼并,力摧豪强,抚穷弱。贫民田入于富室者,率夺还之。徐阶罢相里居,按问其家无少贷”。他的作风“飙发凌厉,所司惴惴奉行,豪有力者至窜他郡以避”(20)。
第二,改革赋役制度。海瑞认为:“欲天下治安,必行井田,不得已而限田,又不得已而均税,尚可存古人遗意。”因此,他从做知县到任巡抚,所至“力行清丈,颁一条鞭法”(21)。海瑞在江南地区推行一条鞭法,是受了庞尚鹏在浙江实行一条鞭法的影响,系推广其成法(22)。
第三,实行节俭政治。史载,海瑞在巡抚应天十府任上,“裁节邮传冗费,士大夫出其境,率不得供顿”(23)。
第四,兴修水利。江南故有淞江,汇震泽(太湖)入海,沿江许多土地可得灌溉,后来“被潮啮,淤为陆,议濬者多,迄无就”,民间因此流传“惟海龙王始能开得”的谣谚。海瑞在巡抚此地期间,竟办成了这件事。隆庆四年(1570年)正月初三,他奏请开吴淞江。工程开始后,他“乘轻舸往来江上,亲督畚锸,身不辞劳”。二月,即获告竣,仅用银六万八千三百九十七两。自二月九日又兴工濬常熟县白茆河,“因饥民云集,募充工役,兼行赈济”,三月底完工,用银仅四万一千二百三十八两。对于当地的圩岸塘浦支河堰坝也遍加修筑,“由是旱涝有备”,“民赖其利”。(24)
海瑞的改革妨碍了豪绅大地主的利益,因而受到他们的攻击,被加上“迂滞不达政体”,“庇奸民,鱼肉缙绅,沽名乱政”的罪名,当应天巡抚刚半年即被免职。十几年后海瑞被召为南京右都御史,旧操不改,仍旧严以为政,“诸司素偷惰,(海)瑞以身矫之。有御史偶陈戏乐,(海瑞)欲遵(明)太祖法予之杖。百司惴恐,多患苦之”。这样,贪浊的官吏对他继续“丑诋”。不久,海瑞便死在任上。然而,从其改革中得到好处的老百姓却很欢迎他,被罢免应天巡抚之职时,“小民闻当去,号泣载道,家绘像祀之”。海瑞在南京去世时,“小民罢市,丧出江上,白衣冠送者夹岸,酹而哭者百里不绝”(25)。
高拱在隆庆年间,参与了大臣争夺首辅的角逐。但他也做了一些好事,进行了一些改革。特别值得提出的是,他对选拔官吏的办法进行了改革。隆庆三年(1569年)冬,也以大学士兼管吏部以后,为了遍识人才,“授诸司以籍,使署贤否,志爵里姓氏,月要而岁会之”。这使得选用“皆得其人”。他又以边防多事,请增置兵部侍郎,“以储总督之选”,由侍郎而出任总督,又由总督而调回兵部任职,“中外更番,边材自裕”。他认为打仗是一种专门学问,“非素习不可应卒”,“储养本兵,当自兵部司属始”,因而主张慎选兵部司属,“多得智谋才力、晓畅军旅者,久而任之,勿迁他曹”,“他日边方兵备督抚之选,皆于是取之”;“更各取边地之人以备司属,如铨司分省故事”,使“题覆情形可无扞格,并重其赏罚以鼓励之”。对于在边疆地区任职的官吏,他也非常重视,认为“其责颇重,不宜付杂流及迁谪者”。这些主张,都得到皇帝的认可,“著为令”。另外,高拱反对过分强调资格,“奏请科贡与进士并用”;其考察官吏,不单凭文书,而是“多所参伍”,也不拘人数多寡;罢黜者,一定要告诉缘由,“使众咸服”。高拱关于选拔官吏的上述措施,都是适宜的,因而被史家评为“练习政体,负经济才,所建白皆可行”(26)。
戚继光在隆庆年间的贡献是整顿蓟镇的防御。戚继光,字元敬,祖上世袭登州卫指挥佥事。嘉靖年间,他积极参加抗倭,是抗倭名将(详后)。隆庆初,以蓟镇多警,继光被召为神机营副将,训练边卒。隆庆二年(1568年)五月,命以都督同知总理蓟州、昌平、保定三镇练兵事,总兵官以下悉听节制。不久,因蓟镇既有总兵,又设总理,事权分散,互相掣肘,乃召回原任总兵,命戚继光为总兵官,镇守蓟州、永平、山海诸处。戚继光发现边军纪律废弛,便调浙兵为一军,“用倡勇敢”。“浙兵三千至,陈(阵)郊外。天大雨,自朝至日昃,植立不动。边军大骇,自是始知军令”。自嘉靖以来,明朝防御蒙古的“边墙虽修”,而“墩台未建”。戚继光决定增筑空心敌台,以加强防御。这种空心敌台“高五丈,虚中为三层,台宿百人,铠仗糗粮具备”。戚继光奏请第一批先建一千二百座。隆庆五年(1571年)秋,“台功成”,自居庸关至山海关,“二千里声势联接”,“精坚雄壮”,边防大为加强。戚继光还创造了马、步、车相结合的战术。他“议立车营”,车一辆用四人推挽,“战则结方阵,而马、步军处其中”;又制造了体轻便利的拒马器,专门用来遏制敌骑的冲突。当敌人刚刚来到时,首先发火器对付;敌人稍近,则步军持拒马器排列而前,并间以长枪等;敌人逃跑,就用骑兵追袭。这种战术,“节制精明,器械犀利”,于是“蓟门军容”超过其他所有边镇。自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俺答“犯京师”,蓟镇成为最重要的边镇,“增兵益饷,骚动天下”,“十七年间,易大将十人,率以罪去”。而戚继光整顿了这里的防御,在镇任职长达十六年,“边备修饬,蓟门宴然。继之者踵其成法,数十年得无事”。他之所以获得成功,一方面是由于他的措置适宜,另方面则是由于先后得到了内阁大学士徐阶、高拱、张居正等人的支持,张居正“尤事与商榷,欲为继光难者,辄徙之去”。督抚大臣谭纶等也大力协助,“动无掣肘”(27)。
张居正,字叔大,号太岳,湖广江陵人。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进士,徐阶很器重他。严嵩任首辅,忌恨徐阶,“善(徐)阶者皆避匿”,而张居正照常与徐阶来往,严嵩于是也对他很器重。徐阶代严嵩为首辅后,“倾心委居正”,明世宗去世,徐阶“草遗诏,引与共谋”(28)。隆庆元年(1567年)二月,张居正任吏部左侍部,兼东阁大学士,四月,晋礼部尚书,兼武英殿大学士(29)。嘉靖年间,张居正与高拱曾一起任职国子监,因而关系密切;徐阶的首辅职位被李春芳代替后,张居正与“故所善掌司礼者李芳”谋划,召用高拱,使领吏部,而夺李春芳的首辅之职。后来,高拱终于代替李春芳做了首辅。
起初,高拱与张居正合作得很好,但不久也发生了矛盾。徐阶的三个儿子“事居正谨”,而高拱因为深恨徐阶,“嗾言路追论不已,(徐)阶诸子多坐罪”。张居正为徐家说情,而高拱的手下人说张居正纳了徐家的贿赂,“二人交遂离”(30)。张居正积极谋划夺首辅之职,恰在这时,发生了太监冯保和高拱的矛盾。
冯保在嘉靖中任司礼监秉笔太监,隆庆元年(1567年)提督东厂,兼掌御马监事。当时司礼监掌印缺员,冯保按资序应该递补,但因为“不悦于穆宗”,任大学士之职的高拱推荐御用监陈洪代补,冯保因而不快。不久陈洪罢职,高拱又荐孟冲,冯保恨高拱更深。于是冯保便与张居正结合起来,共同驱逐高拱(31)。
穆宗去世前夕,冯保密嘱张居正预草遗诏,高拱发现,很是不满。穆宗于隆庆六年(1572年)五月死去,六月,其第三子朱翊钧即位,以翌年为万历元年(1573年),这就是在位四十八年的明神宗。这时明神宗方才十岁,政务由穆宗陈皇后及神宗生母李贵妃主持。穆宗去世之时,冯保“言于后、妃,斥孟冲而夺其位”;又矫遗诏,令自己与阁臣同受顾命。神宗即位后,冯保既掌司礼,又督东厂,兼总内外,势益张(32)。高拱想把权力夺回来,“条奏请诎司礼权,还之内阁”。又让给事中雒遵等上疏攻击冯保,准备自己“从中拟旨逐之”。高拱派人把消息通知张居正,张居正表面答应,暗地里却去报告了冯保。冯保“诉于太后,谓高拱擅权不可容,太后颔之”。第二天,召见群臣,高拱以为必是驱逐冯保,快步上朝,然而诏书一宣布,却是数说他的罪过,要驱逐他自己(33)。于是,首辅的职位便落到张居正手里。
张居正任首辅后,对于穆宗陈皇后和神宗生母李贵妃极力巴结,终于受到信任,几乎独揽了朝政。史载:“帝当尊崇两宫。故事,皇后与天子生母并称皇太后,而徽号有别。(冯)保欲媚帝生母李贵妃,风居正以并尊。居正不敢违,议尊皇后曰仁圣皇太后,皇贵妃曰慈圣皇太后,两宫遂无别。慈圣徙乾清宫,抚视帝,内任(冯)保,而大柄悉以委居正。”连皇帝对张居正都非常害怕,据说明神宗刚即位,由冯保“朝夕视起居”,“小扞格,即以闻慈圣。慈圣训帝严,每切责之,且曰:‘使张先生闻,奈何!’于是帝甚惮居正”。大臣们对张居正更是不敢与比肩。吕调阳、张四维先后入阁为大学士,但吕调阳对张居正“莫敢异同”,张四维则“恂恂若属吏,不敢以僚自处”(34)。万历六年(1578年)三月,张居正乞归葬父,明神宗戒次辅吕调阳等:“有大事毋得专决,驰骋之江陵,听张先生处分。”张居正请增加内阁成员,明神宗让他推举,他推荐礼部尚书马自强和吏部右侍郎申时行入阁。“(马)自强素迕居正,不自意得之,颇德居正。而时行与四维皆自昵于居正,居正乃安意去”。万历十年,张居正生病,明神宗屡次“颁敕谕问疾,大出金帛为医药费”;张居正之病历四个月不愈,“百官并斋醮为祈祷。南都、秦、晋、楚、豫诸大吏,亡不建醮”。明神宗让张四维等处理“阁中细务,大事即家令居正平章”。张居正最初还能勉强处理,后来疲乏过甚,“不能遍阅,然尚不使四维等参之。及病革,乞归,上复优诏慰留,称‘太师张太岳先生’”(35)。就这样,直到万历十年张居正死去,他始终紧握权力不放,万历朝前十年,他是实际上的最高统治者。张居正是明代最有权威的一位首辅。
张居正在万历前十年迹似专擅,但他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雷厉风行地推进嘉、隆以来的改革活动,起了一定的进步作用。他有鲜明的变革思想,认为“天下之事,极则必变”,对那些墨守陈规的人,他批评是“不达时变”的“腐儒”(36)。他讲求实效,“凡事务实,勿事虚文”(37)是他能进行改革的思想基础。张居正所进行的改革内容有:
张居正目睹嘉、隆时期的混乱政局,认为其症结在于吏治腐败,官僚们或“虚声窃誉”,或“巧宦取容”,或“爱恶交攻”(38)。他对当时官场中因循敷衍的风气深恶痛绝,说:“近年以来,章奏繁多,各衙门题复,殆无虚日,然敷奏虽勤,而实效益尟。”“顾上之督之者虽谆谆,而下之听之者恒藐藐。鄙谚曰:‘姑口顽而妇耳顽。’今之从政者,殆类如此。”(39)他把当时官场中的上下级比作婆媳,说做婆婆的尽管终日在嘴上唠叨,但媳妇却是充耳不闻。他还认为造成明中叶农民起义的原因,是明王朝政治腐朽,“吏治不清,贪官为害”(40),“吏不恤民,驱民为盗”(41)。为此,张居正十分重视对吏治的整顿。万历元年(1573年)他提出了“考成法”。他说:“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42)张居正的“考成法”,就是要解决这一个问题,要求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都要做到“法之必行”,“言之必效”。原来,明朝政府曾制定了对官员的考察制度,但行之不久,考察制度形同具文。这时,张居正就严格贯彻。他提出的考察标准是“惟以安静宜民者为最,其沿袭旧套虚心矫饰者,虽浮誉素隆,亦列下考”。其方法是逐级考核:“抚按以此核属官之贤否,吏部以此别抚按之品流,朝廷以此观吏部之藻鉴。若抚按官不能悉心甄别,而以旧套了事,则抚按官为不称职矣,吏部宜秉公汰黜之。吏部不能悉心精核,而以旧套了事,则吏部为不称职矣,朝廷宜秉公更置之。庶有司不敢以虚伪蒙上,而实惠旁孚,元元之大幸也。”(43)为了事事都有着落和交代,张居正又建立了随事考成的制度:“凡六部都察院,遇各章奏,或题奉明旨,或复奉钦依,转行各该衙门,俱先酌量道里远近,事情缓急,立定程期,置立文簿存照”。除了一般的例行公事以外,另立文册两本,一本送各科备注,实行一件,注销一件;一本送内阁查考,“必俟销完乃已。若各该抚按官奏行事理有稽迟延阁者,该部举之;各部院注销文册有容隐欺蔽者,科臣举之;六科缴本具奏有容隐欺蔽者,臣等举之。如此,月有考,岁有稽,不惟使声必中实,事可责成。而参验综核之法严,即建言立法者亦将虑其终之罔效,而不敢不慎其始矣”(44)。以部院考察抚按,以六科监督部院,以内阁督察六科。这样,使得各级官吏对中央发布的政令,不敢敷衍塞责,同时使建言立法者也要考虑到事之可行与否,不敢随便行事。这就保证了政令的贯彻执行,提高了行政效率。
张居正在考察中裁撤了一批冗员,奖励了一批“廉能官员”,“自是,一切不敢饰非,政体为肃”。中央政令“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黔国公沐朝弼数犯法,当逮,朝议难之。居正擢用其子,驰使缚之,不敢动”(45)。张居正整顿了吏治,就为他推行各项改革奠定了基础。
张居正进入内阁后,竭力整饬边防。他认为:“当今之事,其可虑者莫重于边防。庙堂之上,所当日夜图画者,亦莫急于边防。迩年以来,虏患日深,边事久废”,“今京城内外,守备单弱,臣常以为忧”。因此,张居正力主“赫然奋发”,自治图强。他批驳了当时一般人所谓的“吾兵不多,食不足,将帅不得其人”的论调,指出“此三者,不足患也”,只要“坚定必为之志”,“不出五年,虏可图也”(46)。
张居正重视边防,他支持戚继光整顿蓟镇防务;支持王崇古处理“俺答封贡”;还用名将李成梁防守辽东,对于巩固边防也起了很大作用。史载,万历时“俺答款塞,久不为害。独小王子部众十余万,东北直辽左,以不获通互市,数入寇。居正用李成梁镇辽,戚继光镇蓟门。成梁力战却敌,功多至封伯,而继光守备甚设。居正皆右之,边境晏然”(47)。
张居正认为:“养士之本,在于学校。贞教端范,在于督学之臣。”(48)因此,万历三年(1575年)张居正又整顿了府、州、县学。嘉靖以后,有的生员并无实学,但在地方上却形成了一种恶势力,“刁泼无耻”,“恣意非为”,被称为“学霸”(49)。张居正针对这一情况进行整顿,规定:“今后岁考,务要严加校阅。如有荒疏庸耄,不堪作养者,即行黜退,不许姑息。”“童生必择三场俱通者,始行入学,大府不得过二十人,大州县不得过十五人,如地方乏才,即四五名亦不为少。”(50)张居正除核减生员,黜革了一批“学霸”外,并大力整顿提学官和儒学教官。当时的一些提学官并“无卓行实学”,“务为虚谭贾誉”。由于明朝政府对学校不重视,担任儒学教官的往往是“士之衰老贫困者,始告授教职,精力既倦于鼓舞,学行又歉于模范,优游苟禄,潦倒穷途,是朝廷以造士育才之官,为养老济贫之地”(51)。鉴于这种情况,张居正“特敕吏部,慎选提学官,有不称者,令其奏请改黜”(52)。对于其中某些学业荒疏,但年力尚壮者,送监肄业深造;如年已老,则黜革回籍,“庶官无冗旷,业有师模”。张居正认为如此“十年之后,人才当不可胜用矣!”(53)
张居正是在明朝财政面临崩溃情况时当政的,因此,理财就成为他改革的重点。为挽救当时的财政危机,维持国家财政收支的平衡,张居正主要从节流和开源两方面来进行。
张居正任首辅以后,在节流方面非常注意。他一方面裁减冗官冗费,同时对皇室的费用,力求撙节。神宗朱翊钧开馆纂修穆宗实录。旧例,先于礼部钦赐筵宴,监修等官于次日入馆。张居正上疏,请免予赐宴,说:“一宴之资,动至数百金,省此一事,亦未必非节财之道。”(54)所以在张居正执政时期,没有太多滥赐滥费的现象。
解决财政危机,节流固然是一个方面,但更重要的是开源。在封建社会,国库的主要收入是田赋。明中叶以后,权豪势家“侵欺隐占”(55),田赋逋欠甚多,形成“私家日富,公室日贫”,如苏松地区,“豪家田至七万顷,粮至二万,又不以时纳”(56)。因此,张居正为了增加国家的田赋收入,就严加催征田赋和清理逋欠。万历初年,下令“自隆庆改元以前逋租,悉赐蠲除,四年以前免三征七”(57)。万历二年(1574年)规定,拖欠七分之中,每年带征三分(58)。第二年又定“输不及额者,按抚听纠,郡县听调”(59)。张居正用考成法来严厉督促官员奉行,如他自己所说的,“考成一事,行之数年,自可不加赋而上用足”(60)。经过这番整顿后,明王朝的财政迅速有了好转,到万历四年,“京通储粟足支八年”,“太仆寺亦积金四百余万”(61)。万历五年,岁入四百三十五万九千四百余两,岁出三百四十九万四千二百余两,积余八十六万余两。但第二年的财政收支又出现了亏空的情况,计岁入三百五十五万九千八百余两,岁出三百八十八万八千四百余两,亏空近三十三万两。这又引起了张居正的警惕,他向明神宗上疏,分析了财政出现亏空的情况后说:“量入以为出,计三年所入,必积有一年之余,而后可以待非常之事,无匮乏之虞。”(62)因此,他要求朱翊钧“一切无益之费,可省者省之。无功之赏,可罢者罢之。务使岁入之数,常多于所出”(63)。
张居正的上述措施,对解决明朝政府的财政危机起了一定的作用,其“量入为出”的原则对于限制封建统治者的挥霍浪费,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些都是应该肯定的。不过,张居正用考成法来督责官吏催征钱粮、清理逋赋,按照他自己的说法是针对“权豪”、“奸民”,而不是针对“细民”、“良民”的(64)。但实际上,有些官吏在催征钱粮时,对“势豪大户,侵欺积猾,皆畏纵而不敢问,反将下户贫民,责令包赔”(65)。可见,对张居正上述措施的作用也不可评价过高。
明中叶财政危机的产生,其根本原因之一是由于贵族、官僚和地主用隐瞒其所兼并的土地等办法,拒不纳税,使得“小民税存而产去,大户有田而无粮”(66),赋税征收陷于严重的混乱和不均的状态之中。因此,要比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清丈土地和改革赋役制度。张居正对当时社会矛盾的激化和财政危机的根源,看得很清楚,他说:“夫民之亡且乱者,咸以贪吏剥下,而上不加恤;豪强兼并,而民贫失所故也。”(67)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民穷逃亡,故额顿减。”(68)所以张居正于万历五年(1577年)提议清丈全国各种类型的土地。第二年,正式下令清丈,规定“所在强宗豪民,敢有挠法”,要进行严厉惩处(69)。打算通过丈量,使土地“皆就疆理,无有隐奸。盖既不减额,亦不益赋,贫民不致独困,豪民不能并兼”(70)。这次清丈,正如张居正自己所说的:“在小民实被其惠,而于官豪之家,殊为未便。”(71)因此,必然会遭到权豪势家的反对,但张居正以“苟利社稷,死生以之”(72)的决心积极推行。到万历九年,土地丈量完竣,“总计田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视弘治时赢三百万顷”(73)。虽然执行丈量的官吏有的改用小弓丈量以求田多,有的豪猾势家也千方百计进行抵制,致使这一数字不很确切,但毕竟把大地主豪强隐瞒的土地清查出一部分,对他们起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原来垦田数字减少最多的湖广等地,经清丈后增额最多。
明神宗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一条鞭法的赋役制度。
张居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一条鞭法的内容,在《明史·食货志》中有概括的叙述:“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74)《续通典》也记载有其内容:“一条鞭法,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于是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75)根据《明史·食货志》和《续通典》的记载,其内容可归纳为如下的几个方面:
(1)赋役合并,以丁田分担役银。在一条鞭法中,原来的赋(两税)役(里甲、均徭、杂泛)以及土贡方物等合并成了一项。徭役一律征银,取消力役,由政府雇人应役。役银也不像过去那样,根据户、丁来征收,而是由人丁和田地来分担。
(2)田赋一概征银。原来,明朝政府对田赋也有征收“折色银”的,但在这之前,田赋仍以“本色”为主。一条鞭法规定,除苏、松、杭、嘉、湖地区继续征收本色粮食,以供皇室官僚等食用外,其余一概征收折色银。
(3)计算赋役数额时,要以州县为单位,各州县原有的赋役额不得减少。
(4)赋役银由地方官直接征收。原先田赋交本色粮食等,极为笨重,交纳和管理都不方便,政府需要有里长、粮长来协助征收和管理。改为征银后,交纳、储存和运输都很方便,因此改为由地方官直接征收,这就是所谓“丁粮毕输于官”。
从上述内容来看,张居正在全国推行的一条鞭法,综合了嘉、隆时期各种赋役改革措施的内容,特别是吸纳了当时在一条鞭法名义下进行的赋役改革的内容,是对明初以来的赋役制度的大改革。它上承唐代两税法,下启清代“摊丁入亩”,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它统一了赋役,简化了征收项目和手续,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漏税和官吏贪污的弊端,有利于贫苦下户负担的减轻;役银由以户、丁作为征收对象改变为以丁、田分担,也使商人减轻了负担,赋役征银,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反转来又促进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都有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并相对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客观上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史称:一条鞭实行后,“有积镪堆囷,权子母而出之,而其家无田,不名一差”(76);“贾贩之流权千金之资、无垄亩之田者,征求不及焉”(77);“吏无巧法,民鲜危役,阖境帖然,如就衽席”(78)。可见张居正在全国推行的一条鞭法,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如前所述,早在嘉靖九年以后到隆庆年间,已经有潘季驯、庞尚鹏、海瑞等人在广东、浙江、江南等地区推行过一条鞭法。除此之外,这一时期其他地方还有推行这一制度的,其中最值得称道的是江西地区。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巡按蔡克廉始在江西倡议实行一条鞭法,不久提学副使王宗沐又在江西重倡此议,但这两次都因贵族、官绅的反对而没能付诸实践。嘉靖四十五年,巡抚周如斗第三次在江西提出此议,又因积劳成疾,其志未遂。临死前,他对同僚们不谈其他,惟讲此事。隆庆元年(1567年)刘光济任江西巡抚,第四次在江西推行一条鞭法,他于隆庆二年奏请,隆庆四年获户部正式批准。其所议办法,经过了博访周询,颇为详密,以后对各地曾发生过不小的影响(79)。从总体情况看,较早实行一条鞭法的省份,多属南方,但北方也非绝对没有,如早在嘉靖十年(1531年),地处豫北的新乡县就已经实行过,乾隆《新乡县志》载:“正德以来,飞诡日甚,地粮偏累不均。嘉靖十年,奏行丈地均粮,一条鞭分派。”据嘉庆《长垣县志》,地处豫北的长垣县,也在嘉靖年间开始实行过一条鞭法(80)。据梁方仲先生的《明代一条鞭法年表》,除上述各省区外,嘉靖时期山东,湖广长沙府安化县,以及山西平阳、太原两府和泽、沁、汾三州等地,隆庆时期云南以及广西梧州府藤县等地,也都先后实行过一条鞭法。不过,嘉靖、隆庆时期各地对一条鞭法的实行,有时行时止的现象,各地发展也很不平衡。万历元年以后,各地实行一条鞭法转趋积极,在梁先生所作的“年表”中,从万历元年(1573年)至万历八年,各地实行一条鞭法的记事达九十件之多。万历九年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以后,各地之实行一条鞭法再次掀起高潮,在梁先生所作的“年表”中,从万历九年到万历二十年各地实行一条鞭法的记事,又有六十二件。从万历元年到万历二十年,可说是一条鞭法在各地推行的高潮时期,梁先生所作的“年表”记事共有二百八十七件,而这一时期就有一百五十二件,占总数的一半以上。到万历二十年,连贵州、四川等偏远省份以及甘、肃两州卫都普遍实行了一条鞭法,全国各省普遍推行一条鞭法。在梁先生所作的“年表”中,万历二十年以后到崇祯十年的四五十年间关于一条鞭法的记事,总共只有四十七件,而且其内容多数是各地将原有办法加以推广,或加以改订、补苴,而非创行。从一条鞭法在各地推行的整个过程来看,张居正在万历九年之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是有决定性意义的。
万历九年,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的命令在各地并不是一帆风顺地被贯彻执行的。有些地方官吏由于不勤政务而拖延时日,有些地方的豪强势力为私利而抵制反对,设置种种障碍。如获嘉县实行一条鞭法后,即有当地的官僚地主岳凌霄出面反对,他宣称“条鞭之行,只宜于富县”,主张仍旧把差与粮(税粮)分开征收,实际上等于要把一条鞭法一笔勾销(81)。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的命令,经过若干年之后,才在各地基本上贯彻执行,这种状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上述原因造成的。但不管阻力多么大,这项改革终于还是基本上实行了,它说明适应历史发展的东西是不可阻挡的。
一条鞭法在万历九年以前各地就有不同的实行办法,万历九年张居正将一条鞭法推行全国后,各地在实行的具体内容上仍有所差异。如关于役银的丁、田分担比例,各地实行的办法就极不一致。有的地方以丁为主,以田地为辅,如采用“丁六粮(即田地)四”的分担比例;有的地方以田地为主,以丁为辅,如人丁承担四分之一,田地承担四分之三;也有的地方,丁田平均分配,各承担二分之一。即使在同一地区的不同州县,其负担比例也不一致。如凤阳府所属有泗州及盱眙、天长两县,其中泗州与盱眙在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所编的四差银(四差包括里甲、均徭、驿传和民壮),都是丁所出的总额,大于田粮所出的总额,而天长一县则相反。三州县每石地亩粮所带征的四差银数量,轻重也极悬殊,其中泗州和盱眙分别是一钱三分和四钱九分五厘三毫,而天长县却高达二两一钱多(82)。一条鞭法在各地实行情况之所以互不相同,是不难理解的。各地原有的各种条件不可能一致,这就很难不允许他们在实行一条鞭法时出现一些差异。张居正曾说:“条编(同“鞭”)之法,有极言其便者,有极言其不便言,有言利害半者。仆思政以人举,法贵宜民,执此例彼,俱非通论。故近拟旨云:果宜于此,任从其便,如有不便,不必强行。朝廷之意,但欲爱养元元,使之省便耳,未尝为一切之政以困民也。”(83)可见,张居正对各地是给予了一些因地制宜权的。不过,各地实行一条鞭法的实际情况尽管千差万别,而其基本趋势和特点则是一致的,《明史·食货志》和《续通典》对一条鞭法内容的记载,正是描述了它的基本趋势和特点。
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虽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它毕竟是统治阶级进行的一项改革活动,不可避免地要带上阶级和时代的局限性。它规定一条鞭法实行后的赋役额以原有数额为准,这就把嘉靖以来的各种加派固定下来,并使之合法化,对劳动人民的剥削依然很重。关于田赋折银征收的规定,也有消极的一面。农民生产出来的东西是布帛菽粟,官府要求农民纳银,农民只好把自己的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商人乘机压价盘剥,这便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这正如万历十四年(1586年)礼部的一个报告所说:“国初两税皆用本色,里甲均徭从民之便,未尝以菽帛钱谷相拘也。何也?五谷之产于地者,可随时而用,随时而足,而金币则易竭者也。曩自里甲改为会银,均徭改为条鞭,漕粮渐议折色,则银贵谷贱,而民有征输之困矣。”(84)另外,一条鞭法取消了力役,但实行不久,新的力役重又添出,这也是在估价一条鞭法时应予注意的。《明史》卷七八《食货》载:一条鞭法实行后虽然由于役税合一,“小民得无扰,而事亦易集。然粮长,里长名罢实存,诸役卒至,复佥农氓。条鞭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不能尽遵也”。
张居正改革,是明朝封建统治者为了挽救明中叶以后积弱积贫的统治危机而搞的一场改良活动。张居正自己也曾申明,他改革是为了“富国强兵”,说他“自秉政以来”,“其播之命令者,实不外此二事”(85)。嘉、隆时期,明朝的财政年年亏空,经过张居正的改革整顿后,变得绰有剩余。在军事上,张居正当政以前“虏患日深,边事久废”的局面,这时也大为改观。从这些方面来说,张居正的改革是达到了目的,他称得上我国封建社会后期不可多得的政治家。
张居正是从地主阶级长远利益来进行改革的,他以规劝的口吻要豪族大地主“出其百一之蓄,以完积年之逋”,以便“终身乘坚策肥,泽流苗裔”(86)。这就表明,张居正改革并不想触动大官僚大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只是要他们依法完粮纳税,解决明朝政府的财政困难,从而维持和巩固地主阶级的长久统治。所以,他反对地主阶级改革派中比较激进的行动,如对海瑞夺还豪强大户兼并的土地归还农民的做法,他就持否定态度,认为是“过当”,在他当政时期,对海瑞一直采取排斥的态度,摈之勿用(87)。
至于对农民起义,张居正更是站在地主阶级的反动立场上进行残酷镇压。当时,广东惠州、潮州、琼州等地人民不断举行起义。张居正要提督两广军务的凌云翼“大事芟除,见贼即杀,勿复问其向背”(88)。凌云翼在张居正指示下,于四个月内俘斩四万二千多起义农民(89)。
万历十年(1582年)六月,张居正病死,明神宗朱翊钧亲政。朱翊钧虽然一向对张居正的意见都很尊重,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对张居正事事牵制他的不满情绪也逐渐滋长起来。张居正死后,朱翊钧在宦官导引下,生活日渐放荡,想到以往张居正对他的拘束,十分反感。在张居正当权时受到冷落和打击的官僚也纷纷上疏攻击张居正。隆庆时,被封于荆州的辽王宪
被废为庶人,锢之高墙。至此,“庶人妃因上疏辩冤,且曰:‘庶人金宝万计,悉入居正’”(90)。由于这几个原因,促使贪婪的朱翊钧在张居正死后九个月,即万历十一年(1583年)三月,下诏追夺张居正官秩,接着又查抄了张居正的家。张居正当政时引用的主要官员“斥削殆尽”(91)。张居正执政时所进行的改革也大多被取消。此后不久,朱翊钧就沉溺于奢侈腐朽的生活中,不理朝政,不见群臣,甚至连“庙祀皆遣代”,“太庙亦不亲祭矣”!(92)政治日益腐朽黑暗,社会矛盾日趋激烈,明朝一天天走向衰亡。
(1) 《明世宗实录》卷118。
(2) 《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赋役部》。
(3) 《明世宗实录》卷123。
(4) 《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赋役部》。
(5) 《明史》卷78《食货》2,卷203《欧阳铎传》;参见梁方仲《释一条鞭法》,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7卷1期,1944年6月出版。
(6)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7册,第52页。
(7) 《明世宗实录》卷492。
(8) 参见梁方仲:《明代一条鞭法年表(初稿)》,载《岭南学报》第12卷1期。
(9) 《明经世文编》卷357,庞尚鹏:《厘宿弊以均赋役事》。
(10) 《明经世文编》卷357,庞尚鹏:《均徭役以杜偏累以纾民困事》。
(11) 《明史》卷227《庞尚鹏传》。
(12) 《明史》卷203《王仪传》。
(13) 《明世宗实录》卷543。
(14) 《明穆宗隆庆实录》卷7。
(15) 梁方仲:《明代一条鞭法年表》,载《岭南学报》第12卷1期。
(16) 《海忠介公年谱》,载《海瑞集》,1962年中华书局版。
(17) 《明史》卷226《海瑞传》。
(18) 《海瑞集》上册,第218页。
(19) 《明史》卷226《海瑞传》。
(20) 《明史》卷226《海瑞传》。
(21) 《明史》卷226《海瑞传》。
(22) 参见梁方仲:《明代一条鞭法年表(初稿)》,载《岭南学报》第12卷1期。
(23) 《明史》卷226《海瑞传》。
(24) 《海忠介公年谱》,载《海瑞集》下册;《明史》卷226《海瑞传》。
(25) 《明史》卷226《海瑞传》。
(26) 《明史》卷213《高拱传》。
(27) 《明史》卷212《戚继光传》。
(28) 《明史》卷213《张居正传》。
(29) 《明史》卷110《宰辅年表》2。
(30) 《明史》卷213《张居正传》。
(31) 《明史》卷305《冯保传》。
(32) 《明史》卷305《冯保传》。
(33) 《明史》卷213《高拱传》。
(34) 《明史》卷213《张居正传》。
(35) 《明史》卷213《张居正传》。
(36) 《张文忠公全集》文集11《杂著》。
(37)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7《谢召见疏》。
(38)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1《陈六事疏》。
(39)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3《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40)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10《答两广刘凝斋经略海寇四事》。
(41)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1《答两广巡抚熊近湖论广寇》。
(42)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3《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43)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5《请择有司蠲逋赋以安民生疏》。
(44)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3《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45) 《明史》卷213《张居正传》。
(46)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1《陈六事疏》。
(47) 《明史》卷213《张居正传》。
(48)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4《请申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
(49) 《明会典》卷78“学规”。
(50)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4《请申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
(51)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4《请申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
(52)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4《请申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
(53)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4《请申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
(54)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2《辞免筵宴疏》。
(55)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6《答应天巡抚宋阳山论均粮足民》。
(56)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6《答应天巡抚宋阳山论均粮足民》。
(57) 《明史》卷229《傅应桢传》。
(58)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5《请择有司蠲逋负以安民生疏》。
(59) 《明史》卷229《傅应桢传》。
(60)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7《答山东抚院李渐菴言吏治河漕》。
(61) 《明史纪事本末》卷61《江陵柄政》。
(62)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8《看详户部进呈揭帖疏》。
(63)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8《看详户部进呈揭帖疏》。
(64)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6《答应天巡抚宋阳山论均粮足民》。
(65)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5《请择有司蠲逋负以安民生疏》。
(66) 《明世宗实录》卷204。
(67)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6《答应天巡抚宋阳山论均粮足民》。
(68) 《明史纪事本末》卷61《江陵柄政》。
(69) 《张文忠公全集》附录《文忠公行实》。
(70) 《张文忠公全集》附录《文忠公行实》。
(71)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13《答山东巡抚何来山》。
(72)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11《答福建巡抚耿楚侗谈王霸之辩》。
(73) 《明史》卷77《食货志》。
(74) 《明史》卷78《食货志》。
(75) 《续通典》卷7。
(76) 《李文庄全集》卷5。
(77)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38。
(78)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41。
(79) 参见梁方仲:《明代江西一条鞭法推行之经过》,载《地方建设》第2卷第1、2期合刊。
(80) 参见高敏:《从豫北地方史料来看有关一条鞭法的几个问题》,载《郑州大学学报》1962年第1期。
(81) 参见高敏:《从豫北地方史料来看有关一条鞭法的几个问题》,载《郑州大学学报》1962年第1期。
(82) 参见梁方仲:《一条鞭法》,载《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四卷第一期。
(83)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9《答少宰杨二山言条鞭》。
(84) 《明神宗实录》卷172。
(85)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11《答福建巡抚耿楚侗谈王霸之辩》。
(86)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9《答应天巡抚胡雅斋言严治为善爱》。
(87) 《明史》卷226《海瑞传》。
(88)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5《与殷石汀经略广贼》。
(89) 《张文忠公全集》附录1《文忠公行实》;《明史》卷222《凌云翼传》。
(90) 《明史》卷213《张居正传》。
(91) 《明史》卷213《张居正传》。
(92) 赵翼:《陔余丛考》卷18《有明中叶天子不见群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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