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金政权进入辽沈地区以后,社会经济迅猛发展。
努尔哈赤时期的满族,是以农业为主的社会。当时,在他们所居住的地区,农业生产已有很大发展。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朝鲜使臣申忠一见到努尔哈赤的居地“无墅不垦,至于山上,亦多开垦”。“田地品膏,则粟一斗落种,可获八九石”,瘠则收一石(1)。万历四十七年(天命四年,1619年)另一朝鲜人李民
描述当地农业繁盛的情况说:“土地肥饶,禾谷甚茂,旱田诸种,无不有之。”(2)农业生产技术也有很大提高,已普遍使用牛耕和铁制农具。生产工具有犁、锄、铧子、斧、镰等(3)。
畜牧业,在满族社会经济中仍占有一定地位。满族的祖先女真族原以畜牧为主,后来虽转向农业经济,但并未放弃畜牧业生产。这时的满族“家家皆畜鸡、鹅、鸭、黑羊、犬、猫之属”。李民
的《建州闻见录》记载了满族的畜牧业情况:“六畜惟马最盛,将胡之家,千百为群,卒胡也不下十数匹。”
采集和狩猎,在满族社会经济中也占有一定的比重。人参、貂皮、东珠等是他们居地的特产。采集和狩猎的部分产品作为他们的生活资料,大部分用以与明朝和朝鲜交换物品。《清太祖武皇帝实录》载:“本地所产有明珠、人参、黑狐、玄狐、貂鼠、猞狸狲、虎、豹、海獭、水獭、青鼠、黄鼠等皮,以备国用。抚顺、清河、宽奠、叆阳四处关口互市交易,照例取赏。因此满洲民殷国富。”(4)
满族社会的手工业生产也较前发展。这时,手工业已有分工,“银、铁、革、木皆有其工,而惟铁匠极巧”(5)。在后金都城赫图阿拉,这些手工业工人有一定的居住区域。手工业中,冶铁为主要部门,这是因为生产上需要铁制工具,频繁的战争更需要大量的铁来制作兵器,所以努尔哈赤很重视冶铁业,优待铁匠。
满族纺织手工业原是比较落后的,主要依靠明朝和朝鲜的输入。“不以织布为意”,“向以取资他国之物为生”(6)。努尔哈赤时,开始注意到了纺织业方面的培植。万历四十四年(天命元年,1616年)努尔哈赤“布告国中,开始养蚕以织绸缎,种棉以织布帛”(7)。但纺织技术仍较低下,当时“女工所织,只有麻布,织锦、刺绣则唐人(汉人)为也”。(8)
在农业、采猎经济和手工业发展的基础上,商业也比以往发达。满族以牲畜、兽皮、人参等土特产品,向明朝和朝鲜换取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当时大宗贸易掌握在满族贵族之手,努尔哈赤每年控制着明朝政府颁给的“五百道敕书”(通市贸易凭证)。同时,满族和汉人、朝鲜人之间的民间贸易也很频繁,在满族中已有脱离农牧业而专门从事商业经营的商人。他们往来贸易于建州、明朝与朝鲜之间,朝鲜人称之为“商胡”。当时满族和明朝之间的贸易额是很可观的,如人参是满族向明朝输出的主要物品,原来的人参加工方法是“以水浸润”,明朝方面有意压价,“大明人嫌湿推延,国人恐水参难以耐久,急售之,价又甚廉”。努尔哈赤便把原先以水浸润人参的加工方法,改成为“煮熟晒干”,防止腐烂,“徐徐发卖,果得价倍常”(9)。为了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努尔哈赤于万历四十四年(天命元年,1616年)铸造货币“天命通宝”,又称“天命汗钱”(10)。金属货币的发行,更促进了商业的发展。
努尔哈赤时期的满族社会基本上实行奴隶制度。当时满族社会除了森林和荒地尚属公共所有以外,其他如耕地、牲畜、生产工具等皆已确立了家族和个人私有制。在这种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主要是奴隶主阶级支配着生产资料,役使奴隶进行生产劳动,全部占有他们的剩余劳动产品。但同时也包含有一些其他成分。
奴隶主阶级计有贝勒、勋臣、额真及归降将领等几部分人。
“贝勒”,汉译为“王”。他们是努尔哈赤的家族成员,其中所谓八固山贝勒,即八旗旗主,有极高的权势。他们与努尔哈赤“共议国政,各置官属”,决定后金政权的基本国策。后金在战争中抢得的人口、牲畜及财物,由他们“八家均分之”(11)。因此,他们拥有大量的土地、牲畜和奴隶,是满族的奴隶主贵族集团。如努尔哈赤于万历四十年(1612年)给长子褚英和次子代善各“部众五千户,牲畜八百群,银一万两,敕书八十道”。(12)
后金的勋臣,大都是早年归附努尔哈赤,随后跟着努尔哈赤东征西讨,在建立后金政权中立有殊勋的。《清太祖武皇帝实录》载:
戊子年(万历十六年,1588年)四月时,有苏完部长索尔果率本部军民归太祖,以其子费英东为一等大臣;又董鄂部部长克辙孙何和里,亦率本部军民归太祖,以长公主嫩哲妻之,授以大臣之职;又雅尔古部长扈拉瑚杀兄弟族众率军民来归,将其子扈尔汉赐姓觉罗为养子,亦授大臣之职。
如上述费英东、何和里、扈尔汉等人就成为后金的勋臣。努尔哈赤则根据他们的功勋,授以不同的官职和爵位,赐予奴隶和财产。
“额真”,汉译作“家主”或“主人”,有固山额真、梅勒额真、甲喇额真和牛录额真,是满族的各级军事将领,同时也是各级地方行政长官。对各级额真,努尔哈赤根据他们的职位高低和功劳大小,赏给奴隶、土地和牲畜。
归降的将领是除建州各部以外其他各族归降来的上层人物,包括投降后金的蒙古、朝鲜和汉族的将领、官僚。努尔哈赤为了扩张势力,对他们给以优待,也赏给奴隶、牲畜、土地等。如蒙古族的思格德尔归顺后,努尔哈赤就把“平虏堡民四百三十男丁”赏赐给他。(13)
上述几部分人构成为当时满族社会中的奴隶主阶级,他们占有大量土地、牲畜和生产工具,并拥有大量可以买卖、屠杀的阿哈(奴隶)和不同程度地占有诸申(自由民)。这些奴隶主阶级,“但砺刀剑,无事于农亩”(14)。他们不参加劳动生产,依靠从战争中抢掠财物和剥削奴隶及自由民为生。
满族社会直接参加生产劳动的是奴隶。奴隶,满语称为“阿哈”,也叫包衣,汉语译为“家里的”,或全称为“包衣阿哈”,意为“家里的奴隶”。从这一称谓的含义,可以看出“包衣阿哈”最初指的是家内奴仆,但随着满族奴隶制的发展,到努尔哈赤时期,“包衣阿哈”被役使的领域发生了变化。
阿哈的来源主要有如下三种。
最主要的是战争中的俘虏。努尔哈赤对战争中的俘虏,不论是汉族人或是女真族人,都“散给众军”为奴。如万历四十六年(天命三年,1618年)努尔哈赤攻下抚顺,即“将所得人畜三十万散给众军”。
阿哈的第二个来源是“家生子”。阿哈结婚后所生的子女称“家生子”,他们世代为奴,不能离开主人。满文里有“一辈奴”、“二辈奴”、“三辈奴”等字样(15),就是指世代为奴的阿哈。
阿哈的再一个来源是诸申这一自由民因欠债或其他原因降为奴隶的。当时满族社会中,诸申这一自由民阶层的地位很不稳定,不断发生分化,其中一部分人上升为奴隶主,另一部分则因穷困而沦为阿哈,或因犯罪而被贬为阿哈。如女真族的一些诸申到朝鲜境内采挖人参,努尔哈赤“令各部刷出”,每名罚牛一只或银十八两,“以偿其私自越江之罪。其中,贫不能措价银与牛者,则并家口拿去使唤”(16),降为阿哈。
阿哈毫无人身自由,各级奴隶主把他们和牛马牲畜一样看待,可以任意买卖和赠送,也可以像财产一样分给子孙。奴隶主可以任意打骂,甚至残杀阿哈。阿哈不能离主外逃,如果阿哈外逃被捕获,就要被处死。
阿哈要承担各种劳动,包括担水做饭、放牧牛马、采参狩猎、随主出征等,而最大量的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万历四十六年(天命三年,1618年)三月,努尔哈赤命纳林、音德二人管领从各贝勒的拖克索抽调来的八百名包衣,在浑河两岸打场(17)。可见当时阿哈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众多。他们的劳动产品,全部被奴隶主占有,“奴婢耕作,以输其主”(18)。他们没有自己的财产,没有人身自由。这说明当时满族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占有生产劳动者,这生产劳动者阿哈,便是奴隶主所能当作牲畜来买卖、屠杀的奴隶。
满族社会,除了上述奴隶主和奴隶两大阶级外,还有自由民。
“诸申”,汉语译为“满洲”,或译为“编氓”、“部属”、“民间”,即系女真人中的自由民。原先女真族内部互相之间“不相为奴”。努尔哈赤时期,随着满族社会的发展,诸申这一阶层也就发生变化。满族成员大都是八旗士兵,诸申也不例外。他们每当“出兵之时,无不欢跃,其妻子亦皆喜乐,惟以多得财物为愿”(19)。他们对贝勒、额真等贵族、奴隶主来说,则处于部属、臣仆的地位,人身依附关系是很强的。所以满洲贵族往往把诸申与奴仆并提:“若无奴仆,主人何以为生;若无诸申,贝勒何以为生。”
诸申自己往往拥有奴婢和农庄,据《建州闻见录》记载:“自奴酋及诸子,下至卒胡,皆有奴婢、农庄。”在不断的战争中,诸申承受着繁重的差役,包括当兵出征、耕种、烧盐、供应“使臣驿马”、“巡视边疆”、“运送薪米”等等,多达三十余项(20)。因此,诸申就起了分化,有的上升为奴隶主,有的下降为奴隶。但诸申毕竟是努尔哈赤崛起时的依靠力量,所以对他们还是比较关心,皇太极曾追述说:旧满洲“凡贫穷者,则又给予妻室、奴仆、庄田、牛马、衣食赡养”(21)。
努尔哈赤的势力进入汉族居住的辽河平原以后,满族社会就开始迅速地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满族社会自身原在逐渐向前发展着,而当它以一个统治民族的身份进入已是高度封建化的辽沈地区以后,就加速了前进的步伐。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定居下来的征服者所采纳的社会制度形式,应当适应于他们面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如果起初没有这种适应,那末社会制度形式就应当按照生产力而发生变化。”(22)但这种“适应”与“变化”,是经过激烈的斗争与痛苦的过程而实现的,满族封建化的情况就是这样。
后金在进入辽沈地区以后,它所施行的政策,新旧混杂,既有顺应当地封建生产方式的措施,也有沿袭满族社会奴隶制的法令。如努尔哈赤对战争中的俘虏和投降的人是区别对待的。俘虏分给八旗官兵为奴,而投降的百姓和士兵,则编为民户,分给土地、牲畜和生产工具等。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乌拉兵败来归者,悉还其妻子仆从,编户万家。其余俘获,分给众军”(23)。万历四十六年(天命三年,1618年)努尔哈赤对抚顺等地俘虏的“人畜三十万散给众军。其降民编为一千户”。对这一千户降民,努尔哈赤特别下了命令进行安插:“所降民千户,父子兄弟夫妇毋令失所,其亲戚奴仆自阵中失散者,尽察出给之,并全给以田庐、牛马、衣粮、畜产、器皿,仍依明制设大小官属,令李永芳统辖。”(24)可见努尔哈赤对这一千户降民的安置,完全没有改变当地汉人原来的封建制生产关系。
后金在强制推行奴隶制方面,又表现在如下的情况。努尔哈赤在占领辽沈地区以后,命令迁移来的“诸申(女真人)合住于辽东尼堪(汉人)之家,共同吃粮,分给田地耕作”(25)。并且命令“与诸申同住的尼堪等”,“勿匿粮食,家有几斛几升要如实报告。报告后,按诸申的人口计算,一个月每人给四升粮,给到九月份。剩下的粮,给那粮的主人。我们诸申远离本地搬家来,辛苦了。收容诸申合住的尼堪,将住的房、种的粮、耕的田给诸申,也辛苦了”(26)。这种为安置移居来的女真人的措施,实质是强迫被征服的汉人充当满人的奴隶,任凭掠夺与压迫。
后金在辽沈地区,对满、汉人民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统治方式。这是后金进入辽沈地区以后所面临的复杂的社会状况所决定的。以奴隶制为主的满族贵族政权进入高度封建化的辽沈地区以后,既不可能一下子改变自己原有的生产方式,又不可能以落后的奴隶制来统治辽沈地区的高度封建化的汉族人民,在这种情况下,努尔哈赤采取了分而治之的权宜之计。有时即使是颁布同一项法令,但在满、汉社会中的施行也有实质的区别。如所谓“计丁授田”令即是如此。天启元年(天命六年,1621年)即后金进入辽沈地区这一年,努尔哈赤颁布了“计丁授田”令:“海州一带有田十万日(27),辽阳一带有田二十万日,共三十万日,宜分给驻扎该处之军士,以免闲废。其该处人民之田,仍令其就地耕耘。”如不敷分派,可以自松山堡及铁岭、懿路、蒲河、范河、沈阳、抚顺、东州、马根丹、清河、孤山等处之田补之。若仍不敷,可令至边外开垦。分授的办法规定:
今年耕种的庄稼,各自收获。吾今计田,每一男丁,种粮田五日,种棉田一日,均平分给。你们不要隐匿男丁;如隐匿男丁,便得不到田。原来的乞丐,不得再讨饭。乞丐、和尚都分田。要勤劳耕种各自的田地。每三男丁种官田一日。每二十男丁中,征一丁当兵,以一丁应公差。(28)
同年十月,努尔哈赤又下令“辽东五卫的人,应交出要耕种的无主田地二十万日;海州、盖州、复州四卫的人,同样应交出要耕种的无主的田地十万日”。(29)
努尔哈赤实行“计丁授田”,其目的是为了安置迁移到辽沈地区来的满族统治者及士兵。主要是为了提供八旗士兵的给养,如他在第二个命令中所说的,要解决“明年征收兵吃的粮食,马吃的草料,耕种的田”。后金政府用国家权力把原来属于明朝地主、官吏及汉族人民的土地收为国有,再分配给满族贵族、奴隶主、士兵以及其他满汉人民。满族贵族和奴隶主所分得的土地,是按照他们所拥有的奴隶的多少来决定的。而奴隶仍依附于奴隶主,无权分得土地;奴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仍然全部被奴隶主所占有,过着原来那种“奴婢耕作,以输其主”的生活。后金政府所规定的每男丁三人合耕官田一日,每男丁二十人以一人充兵、一人应役的纳赋之法,与奴隶无关,只是体现了奴隶主与后金政府之间的一种赋税关系,它并没有改变原来奴隶制的生产方式。满族迁来辽沈地区的自由民,按“计丁授田”规定所得到的“份地”,自耕自种,按照后金政府规定的“纳赋之法”,缴纳租赋和应差当役。他们就成为后金国家的农奴,体现了封建制的生产关系。“计丁授田”令中所说的“其该处人民之田,仍令其就地耕种”,应是对当地汉民来说的,他们依然维持着原来的封建制生产方式。
后金进入辽沈地区以后,尽管采取了不同的统治方式,但其基本的方面是对汉族人民进行掠夺和压迫。因而,当时辽沈地区的汉族人民接连发动武装暴动。
天启元年(天命六年,1621年),辽阳地区人民暴动,“杀数十人,诸夷仓皇逃走”。武装反抗的人民“五六百人结队南行,建人不敢逼”(30)。同年,镇江(今丹东市东北)暴动民众配合明将毛文龙军队与城内陈中军相呼应,攻破该城,抓获后金游击佟养真父子及其家丁六十人。汤站堡和险山堡暴动群众,也攻破了这两处城堡,捕捉了后金驻守该地的官员(31)。当时在古河、马家寨、镇江、长山岛、双山、岫岩、平顶山等地的人民,连绵不断地举行武装暴动,袭击后金官兵。汉族人民的反抗斗争,使得满族统治者胆颤心惊,因此,后金规定满人行路,“不许人数过单,务集十人以上结伙同行”。(32)
辽沈地区人民还用投毒的办法来反抗满族统治者。为此,努尔哈赤于天启元年(天命六年,1621年)专门颁发了《查禁奸徒投毒谕》:“近闻有奸徒投毒于饮水食盐中,并有以毒饲猪而出售者”。“此外园蔬家禽等物亦宜细加检视,免被其害”。但这一告谕并不能禁绝投毒行为。第二年,努尔哈赤又下令“谕各肆主刻姓名于肆前”,规定“凡设立店肆者,务将肆主之姓名刻于石木之上,立于肆前。若不号记肆主之姓名则治以罪。无店肆之记号而携物出售者,概行禁止”。“务按户晓谕我满洲妇女人等,凡买食物,务记肆主姓名”。这样,如有投毒事件,便于追查。可见辽沈人民的反抗活动,使满族统治者草木皆兵,不得安宁。
逃亡也是辽沈地区人民反抗满族统治者的重要斗争形式。很多满洲贵族的奴隶往往结伴逃走。有的汉民整村,甚至串联几个村庄集体逃亡。《满文老档》等史籍有关这方面记载很多。仅天启三年(天命八年,1623年)就载有“硕水、善山峪、修由里、占扎水色四村的男丁二千人,带领子女叛逃南方去了”(33)。夹山、河村十二家的人逃走(34)。红草岛附近“刘齐屯五村汉人,用高粱秆编成筏子渡过辽河去了”等等(35)。有的汉人,把后金驻守台堡的满人官兵诱骗到家里去杀死,或灌醉后杀死,或用毒酒毒死,然后自己“弃家逃走”。在萨尔浒战役中,后金俘获的朝鲜士兵,大多被分给满洲贵族充当奴隶,但半年多的时间就有一千四百余人逃回朝鲜。天启五年(天命十年,1625年),因粮荒“叛逃的人多,秩序很乱”。努尔哈赤下令:“若有逃人逃出城内的消息,要敲铜锣”报警(36),以便派遣军队去追捕。
满族统治者企图用血腥的镇压来平息辽沈人民的反抗活动。天启元年(天命六年,1621年)努尔哈赤攻克沈阳,“复杀辽人状貌可疑者,以一帅坐西门,点而杀之”(37)。努尔哈赤还下令对汉人详加甄别,将有反抗嫌疑者和汉族知识分子尽行处死。“太祖令察出明绅衿尽行处死,谓种种罪恶尽在此辈,遂悉诛之”。(38)努尔哈赤在镇压镇江人民的暴动时大肆屠杀,仅杀害俘虏就达一万二千人。上述硕水等四村男丁二千人逃亡后,被后金官兵追到,“所有男丁,俘虏子女等人”全被杀死。
后金所采取的这种野蛮的残酷的镇压手段,并不能使汉人的暴动平息下去,反而使社会秩序更加混乱,生产急剧下降。而满族进入了辽沈地区以后,随着占领地区的扩大和军需供应的浩繁,必须依赖汉族人民提供粮草。后金统治者面对这一现实,对它所推行的政策不得不有所改变。这主要表现在“拖克索”田制的演变上。
“拖克索”是满族农业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拖克索”汉译为“庄子”、“屯里”,又译为“屯庄”、“庄屯”。《清文鉴》对“拖克索”作这样的解释:“田耕的人所住的地方叫做拖克索。”(39)可见“拖克索”即为庄屯或农庄。满族这种“拖克索”农庄,最初采用的是奴隶制生产方式。当后金占领辽沈地区以后,开始时,其生产方式仍如既往,未加变化。但奴隶的大量逃亡反抗,以及辽沈地区封建经济的影响,使之后来不得不发生变化。天启五年(天命十年,1625年)努尔哈赤发布的编庄谕,就是这一重大转变的反映,谕中规定:
男丁十三人,牛七头,编成一庄。将庄头的兄弟列入于十三丁之数。庄头自己到沈阳,住在牛录额真家的邻近。使二庄头住在一处。如逢役使,该二庄头轮流前往督催。诸申不要参与。把庄头之名,庄中十二男丁之名,牛、驴之毛色,都写上交给村领催,由去的大臣书写带来。
若收养的人,置于公中,会被诸申侵害,全部编入汗、诸贝勒田庄。一庄男丁十三人,牛七头,田百日。其中二十日纳官粮,八十日供自己食用。(40)
从这一编庄情况看,显然已是封建制的生产关系,每庄十三个男丁用自己的劳力和农具耕种百日土地,其中二十日的产品以劳役地租的形式提供给封建主,其余八十日的产品留供自己食用。可能在汗谕之前,已经实行了这种劳役制形式,但汗谕用行政命令加以规定,自然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拖克索”内部生产方式的这一变化,反映了满族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
(1) 朝鲜《李朝宣祖实录》卷71。
(2) 李民
:《建州闻见录》。
(3) 《明元清系通纪》卷14。
(4) 《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1。
(5) 《建州闻见录》。
(6) 《清太宗实录》卷15。
(7) 《满文老档》“太祖”卷5。
(8) 《建州闻见录》。
(9) 《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2。
(10) 《清文献通考》卷13。
(11) 《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4。
(12) 《满文老档》“太祖”卷3。
(13) 《满文老档》“太祖”卷45。
(14) 《建州闻见录》。
(15) 《清文鉴》卷10。
(16) 申忠一:《建州图录》。
(17) 《满文老档》“太祖”卷7。
(18) 《建州闻见录》。
(19) 《建州闻见录》。
(20) 《清太宗实录》卷17。
(21) 《清太宗实录》卷17。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3页。
(23) 《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2。
(24) 《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5。
(25) 《满文老档》“太祖”卷47。
(26) 《满文老档》“太祖”卷30。
(27) “日”即“晌”。杨宾:《柳边纪略》卷3“宁古塔地,不计亩而计晌,晌者尽一日所种之谓也”。一晌约合六亩。
(28) 《满文老档》“太祖”卷24、27。
(29) 《满文老档》“太祖”卷24、27。
(30) 彭孙贻:《山中闻见录》卷3。
(31) 《满文老档》“太祖”卷24。
(32) 《满洲老档秘录》上编《谕禁单身行路》。
(33) 《满文老档》“太祖”卷48。
(34) 《满文老档》“太祖”卷52。
(35) 《满文老档》“太祖”卷55。
(36) 《满文老档》“太祖”卷65。
(37) 《明史纪事本末》“补遗”卷2《熊王功罪》。
(38) 《清太宗实录》卷5。
(39) 《清文鉴》卷19。
(40) 《满文老档》“太祖”卷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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