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神宗熙寧二年(一〇六九),王安石推行新法。三年二月,司馬光(時爲右諫議大夫)上疏請罷“青苗法”,又力辭樞密副使(副相)之職不就,並三次致書王安石,説他行新法有四大罪狀:第一,指責新法廢舊立新,名目繁多,爲“生事”。第二,指責新法不把財政工作交給原來主管財政的鹽鐵、度支、户部這三司,另外成立制置三司條例司來理財,爲“侵官”。第三,指責王安石廣置使者,行新法於四方,“先散青苗錢,次欲使比户(挨户)出助役錢,次又欲更搜求農田水利而行之”,是爲“徵利”。第四,指責王安石拒絶接受反對派的意見,爲“拒諫”。最後,綜合“侵官”、“生事”、“徵利”、“拒諌”之罪,要求王安石罷新法,恢復舊制。針對司馬光的指責,王安石寫了這封回信,簡潔有力地駁斥了司馬光,並表示了自己堅定不移的態度。詞簡意切,針鋒相對,充分表現出王安石不爲浮議所惑的堅定立場,和簡練雄健、謹嚴鋭利的論説文風格。
某啓;昨日蒙教,竊以爲與君實游處相好之日久,而議事每不合,所操之術多異故也。雖欲强聒,終必不蒙見察,故略上報,不復一一自辨。重念蒙君實視遇厚,於反復不宜卤莽,故今具道所以,冀君實或見恕也。
蓋儒者所争,尤在於名實,名實已明,而天下之理得矣。今君實所以見教者,以爲侵官、生事、徵利、拒諫,以致天下怨謗也。某則以謂受命於人主,議法度而修之於朝廷,以授之於有司,不爲侵官;舉先王之政,以興利除弊,不爲生事;爲天下理財,不爲徵利;闢邪説,難壬人,不爲拒諫。至於怨誹之多,則固前知其如此也。人習於苟且非一日,士大夫多以不恤國事、同俗自媚於衆爲善,上乃欲變此,而某不量敵之衆寡,欲出力助上以抗之,則衆何爲而不汹汹然?盤庚之遷,胥怨者民也,非特朝廷士大夫而已。盤庚不爲怨者故改其度。度義而後動,是而不見可悔故也。如君實責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爲,以膏澤斯民,則某知罪矣;如曰今日當一切不事事,守前所爲而已,則非某之所敢知。
無由會晤,不任區區向往之至。
(蘆荻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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