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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道是“有”还是“无”?

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

——《道德经·第十一章》

上一讲,我们主要从道的功能的角度来讨论如何描述道,老子认为万物是从道演化出来的,所以我们可以说道是宇宙万物的总根源。

道不仅生成万物,而且在生成万物之后,还畜养万物,让万物得以成长、发育,得到生养、呵护,所以我们说道又是宇宙万物的总根据。老子有时也说这一过程是德的作用,有的朋友就认为德才是万物的根据,而不是道。这样说就将德和道割裂开了。事实上,德仅是道在万物个体中的体现,德不能脱离道而存在。所以第五十一章的帛书本和竹书本先讲“道生之,德畜之”,而后讲到“道生之,畜之”时,就直接说道畜之也,不说“德畜之”了。此外,第三十九章说:

昔之得一者,

天得一以清,

地得一以宁,

神得一以灵,

谷得一以盈,

侯王得一以为天下正。

这就是说,很久以前有个根本的一,天得到这个一的作用才有天的清明,地得到这个一的支持才有地的安宁,神得到这个一的功能才能显灵,谷物得到一的滋养才能丰盈,侯王按照这个一的原则行事才能代表天下之正道。这个一就是道,不是道生一的那个一。这一章也是说万物各自生存、生长,各有不同,但有功能上的统一的总根据。

老子所说的“道”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那就是道既是有,又是无,或者说,它既有“有”的特点,又有“无”的特点。《道德经》讲到道既是有,又是无的地方很多,但是含义并不完全相同,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

第一个方面,那就是道既有可以言说的一面,又有不可言说的一面。我们讲到老子第一章第一句帛书本是“道可道也,非恒道也”,说明老子并没有完全否定道有可以言说的一面。下面帛书本是“无名,万物之始也。有名,万物之母也”。说明老子本来讲万物之原初或万物的本根既是有名的,又是无名的,也就是既是可以言说的,又是不可以言说的。作为“有”的事物可以言说,作为“无”的事物就不可以言说,比如我们可以说商人是什么样的人,但无法说鬼神是什么样的。因为鬼神是不存在的。同样,不可以言说的一面相当于道的无的一面,可以言说的一面相当于确实存在的一面。存在的一面是从它的功能的一面来说的。因为我们很容易推想,大千世界应该有一个根源,有一个它所以如此的原因或根据。但是道不是任何已知的可以看见或感觉到的事物,因此又是不可知的。这是道的第一个特性,也是老子思想中关于有与无的概念的第一种含义。

“道既是有,又是无”的第二个含义,是从道作为万物根源的层面来理解。在上一讲,我们讲解了“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显然道是万物的起源。在《道德经》第四十章,老子又说“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就是说一切事物都是“有”,而有来自“无”。由此推论,道和无是一致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道作为万物的根源就是无。这是老子之无的又一个意义,就是作为万物起源的无。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老子的道就是无,无就是道呢?不能这样说。因为在《道德经》里,老子还讲到了关于有和无的第三个含义。《道德经》第十一章说:

三十辐共一毂,

当其无,有车之用。

埏埴以为器,

当其无,有器之用。

凿户牖以为室,

当其无,有室之用。

故有之以为利,

无之以为用。

这一章从三个实例讲有无的关系。第一个实例,车轮的三十根辐条辐辏在轮子中央,轮子中央是空的,这样才可以穿进车轴,才可以有车子的功能。没有车轮中央空无的部分,就没有车子的功能。所以说“当其无,有车之用”。

第二个实例是做陶器。陶器中间部分一定是空的,这样才构成罐子,盆子等等器具。有了空无的部分,才有器皿的功能。所以说“当其无,有器之用”。

第三个实例是人的住处,这说的很可能是窑洞。在山坡上凿出一个深洞,凿出窗户和门,有了里面中空的部分,才有居室的功能。所以说“当其无,有室之用”。这用于今天的砖房、水泥房或摩天大楼也仍然如此。墙体、支柱、屋顶是有的部分,中间的空间是无的部分。有了这无的部分,才有房间和大厅的功能。

最后老子总结说:“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这就从具体器物类的“有”与“无”上升到了普遍的“有”与“无”的关系。“利”字本义为刀之锋利,引申为有益或利益。“有之以为利”是有形的,是人所共知的。人们在使用有形之物时,往往忘了他们实际使用的或能够受益的方面其实是无形的部分,是“无”之用。老子哲学强调人们常常忽视的“无”,强调“无之以为用”,并不是要否定“有之以为利”,而是要纠正常识的偏见,照亮认识的盲点,使人们的观察思考更深刻、更全面。第十一章是《道德经》中唯一专门讨论“有”“无”关系的一章。以车轮、陶器、房屋作实例论证,最后总结“有”“无”之正反相依的关系,全文相当完整清晰。

老子所举之例包括车轮、陶器、房屋,就这三者来说,老子之说的合理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老子哲学的真意绝不是日用器物本身,而是为更高的层次提供深入浅出的实例论证。在更高的层次上,很多人难以理解和接受老子的这一深刻思想,因而多产生对“无”和“无为”的误解。

“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作为普遍的原则,在老子思想体系中,首先就体现在“无为”的概念上。所以,“无为”不是对“有为”的简单否定,而是辩证的否定、补充和提高。比如,我们制定法律,似乎是“有为”,似乎是对“无为”的否定,然而实际上,我们所享受的法律带来的利益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所造成的整体的秩序与和谐,是无需终日在监督之下的自由,是政府得以在法律框架内“无为”的好处。法律是“有之以为利”,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必担心受怕则是“无之以为用”。法律之“利”带来的是保障自由空间之“用”,是“有为”之利带来的“无为”之用。法律之“有”本身并不是法律的目的,法律所追求的是在法律之上、无需法律干预的自由空间。老子讲“有”“无”的真意和深刻性正在于这更高更普遍的层次上,是砥砺人类之思维,充实人类之智慧的利器。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章所说的“有”“无”都是经验世界或者说是现实世界中的具体的“有”和“无”,与第一章,道既有名、又无名中的有无不同,与四十章“有生于无”中的有无也不同。

总结一下:和绝大多数思想家或哲学家不同,老子是第一个重视和强调“无”的重要性的,是最深刻地阐明“有”与“无”之关系的哲人。不过,要看到《道德经》中的一百多个“无”字并不都是同等的或同义的。同样,《道德经》中七十多个“道”字也不都是同等的或同义的。从“有”与“无”的概念和相互关系来说,我们看到《道德经》所讲的“有”与“无”有三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这是讲宇宙万物生成的过程,有时间的先后。这里的“无”相当于道,“有”是道所产生的。这里的有无不是同等重要的。

第二种情况,道既可以是有名,又可以是无名。这里的有无是对等的、对应的,而且都是道的特点。

这两种情况都直接与道相关联,都不是讨论我们生活的现实世界中的有无,与我们所经验的世界没有直接关系。

只有第三种情况的有无才是现实世界中的有无,与我们的生活直接相关。在这个世界中的有无才可能发生“有无相生”的情况。不能将“有无相生”看作道本身的特点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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