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人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故无弃物。
——《道德经·第二十七章》
上一讲,我们谈到《道德经》原文中渗透着对人类社会秩序、状态的忧虑,体现着对人类命运的关切。老子一方面对于当时社会的现状有一种不安,另一方面对人类社会的理想状态有一种憧憬,对人类社会如何实现理想状态有一套价值标准和原则性方法。这说明老子对天下、社会和百姓是关切的,是有责任感的。所以他强调圣人对万物之生存状态要关心与呵护,主张以爱民的原则治理诸侯国,要尽量做到不用智谋,就是要“爱民治国”,要把爱所有的民作为治理邦国的原则。这一讲我们专门讨论一下老子式的责任感的特点。
老子式责任感的第一个特点是关切的对象性。在老子的关切对象中是完全没有自我的,完全是以他关切的对象为核心的。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关心的事情,比如自己的未来、领导对自己的态度、亲人、朋友等等。即使我们关切他人,比如领导、下属、老师、学生,他们还是与自己有关,有感情或利益关系的。但是老子的关切对象中完全没有自己,没有自己的亲人或身边的朋友,完全是天下、万物、百姓、民众,而不是自己。虽然老子的圣人不是历史人物,但是作为一个理想的楷模,他对我们还是有启示意义的。这个启示意义在于,在上位的人是否应该、是否可以有一种完全以对象为中心的关切。比如,我关心我的朋友,我就是关心的主体,我的朋友就是我关心的对象。老子的关切完全在于客观的对象,就是天下的秩序与民众的状态,与自己的情感或利益没有直接关系。
老子的圣人以百姓之心为心,也就是全心全意关切百姓或民众,完全没有一己之利,这种对象性关切,就是老子式责任感的最重要的特点。这种关切不在于上位者本身的得失,而在于治理对象的状态,在于百姓和万物自然而然的、依照自身利益、固有趋势发展的状态。对象性强调的是在社会治理者和治理对象二者之间,要将对象的存在、状态和利益放在第一位。这一特点可以为百姓保持、发展自己的主体性提供足够的空间,可以根本杜绝假公济私的可能性。这种对象性特点和圣人的无我精神互为表里。一方面圣人全心全意关注的都是百姓万物的利益和状态,另一方面对自己的功劳、地位、名誉等利益毫无所求,二者实为一体。所以伴随着对象性特点的是圣人的非主体性特点。二者是一体两面。
反观一般的社会治理者的责任感,往往重在治理者自身的能力表现和地位的升迁上。一个社会治理者,有这样的责任感当然比没有要好,但是,和老子式的责任感相比,这种通常的责任感可能将重点放在责任承担者自身的表现、名誉、评价之上,而不能将精力放在百姓万物之利益上,有时甚至会为了自我表现而有意做一些不十分必要,甚至可能有损治理对象的行为。这样的责任承担者可能只做明显的可以彰显个人功绩的事,也可能为了明哲保身而无所事事。在世俗的责任感影响之下,责任的承担者可能不愿意做对万物、百姓有价值却不能突出“政绩”的事,也有可能重数字而不重实效,重门面而不计成本。
在古代,有些官员平时不关注百姓、万物之生存,没有远见卓识,没有强烈责任感,当灾难来临,却只能以身殉难,以死明志。所谓平时袖手谈心性,临危以死报君王。虽然能够青史留名,但毕竟未能给“万物”带来实际利益。老子式责任感显然高于这种普通的重在自身表现的忠烈。
老子式责任感的第二个特点是广泛的包容性。“辅万物之自然”的原则是不分大小高低、贵贱亲疏,一律采取包容、扶持的态度。“圣人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故无弃物。”(第二十七章)就是说圣人一贯善于救助他人,对于圣人来说,没有人应该被抛弃,没有什么可以弃之如敝屣。所以说“人之不善,何弃之有?”(第六十二章)这种对治理对象不分善恶、平等包容的态度可以避免因对社会进行道德、政治或阶层的划分而引起的对立、疏离以及矛盾冲突,因此可称为人类的包容性。
对统治对象分而治之是统治者常用的谋略,但这也是激化社会矛盾,制造社会冲突的根源,为道家所不取。道家的包容性要避免因为各种非人性的标准,如忠诚标准、宗教标准、智力标准等,将人分为善恶高低、亲疏远近的不同等级,分别对待。常见的社会治理者往往要拉拢依靠一批人,斗争排斥另一批人;不同时期,所亲所疏、所用所批的又可能是不同的人群,结果各种善恶、是非标准变成了冲突的渊薮,斗争的根源,泄愤的借口。于是本来应该推进社会和谐的治理者反而会成为社会分化和对立、矛盾和斗争的制造者。这样的社会治理者本身就变成了社会和谐的障碍。这是指一般的过分强调某种道德或类似原则以致无意而为的情况。至于拨弄是非、分而治之的政客手段,与本文所说的责任感的话题完全无关,不在讨论之列。
为了实现高度的包容性,就必须避免各种外在的价值标准在人群中制造的对立和冲突。这就是老子式责任感的第三个特点,即价值的中立性或道德的超越性,提倡超越常规价值追求的终极关切。“道法自然”的名句说明道家的终极关切与其他所有宗教、哲学之追求的不同。道法自然以自然的和谐、自然的秩序为最高价值或中心价值,这就超越了其他各种思想体系中的最高原则。各种价值目标,如道德、仁义、平等、自由、人权、正义、神圣等等,在不同的思想理论或文化体系中都有最高的意义。这些价值都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发挥维持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但是,这些最高价值又可能成为引起冲突、制造冲突、激化冲突的旗帜和口号。不同种族、地域、国家有不同的神圣原则,各方都可能在神圣的旗号下发起毫无神圣意义的战争。任何正确、正义、神圣的口号都可能成为引起冲突和战争的借口。即使是真诚地推行某种正义原则,即使开始并没有制造冲突的动机,但因为有可能将自己所崇奉的原则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而无条件地推行,并强制全社会甚至全人类接受,这就必然造成大规模的冲突甚至是战争。老子之人文自然的原则将人类社会自然的和谐与自然的秩序放在最高地位,这就杜绝了无条件推行某种最高原则或神圣价值而造成社会动荡的借口和可能。而人文自然的原则本身将社会的自然和谐当作最高价值,因而它本身无法成为制造冲突的口号。所以,老子的人文自然的概念作为最高价值,就和其他各种价值有重要不同,是最有利于保障社会和谐的价值标准。这种以人类社会和谐,甚至宇宙和谐为目标的价值观念体现了老子哲学对人类整体的责任感,而不是对某一群体和某一文化的责任感。这种超越性和中立性可以通向最高的包容性和整体性。
老子式责任感的特点或许可以以老子的“战胜以丧礼处之”的主张为例。第三十一章说“杀人众,以悲哀莅之,战胜而以丧礼处之”(帛书本)。就是说,战争的胜利是以杀人多为代价,所以要以悲哀的心情面对胜利,要以丧礼的态度对待胜利。一般来说,战争胜利要开庆功会,要表彰烈士和英雄,老子为什么主张战胜要以丧礼处之呢?老子的文字非常简单,只说到因为“杀人众”。这里的“杀人”一词显然包括被杀的战败的敌人,而不是单指自己一方的牺牲者。“杀人众”“而以丧礼处之”是超于常人的襟怀,是跨越历史的远见。这样做,不仅高扬了人文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的理想旗帜,而且可以避免散播仇恨的种子,防止激化和延续矛盾,有利于社会与人类的长久和谐。
显然,首先,老子思考关切的重点不在于战争的指挥者、胜利者之主体性地位,而是对敌我双方冲锋陷阵的将士生命的惋惜;不在于歌颂胜利者的功绩,不在于彰显、宣示自己一方的伟大,而在于哀悯众多生命的不幸和人类社会的破裂。这是老子式责任感的对象性或非主体性特点,是真正的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其次,这体现了对敌我双方生命的同样尊重和怜悯,体现了不分敌我、是非、对错,不分地区、国别之界限的包容性。其关心的对象是不分彼此的所有人类成员的命运和状态,体现了最广泛的人文关切和包容性,达到了最大程度的人道主义,也是真正的和平主义。最后,“战胜以丧礼处之”的做法显然超越了、放弃了一切价值和道德标准所制造的人为对立,体现了价值的中立性或道德的超越性。
在历史上和现实中完全体现老子式责任感的社会治理者并不多见,但是老子式责任感并非空想,并非毫无实现的可能。就局部或短期来说,实现老子式责任感是完全可能的。汉初文景之治有所谓“萧规曹随”,表面上社会治理者无所作为,不负责任,实际上却有更高更严肃的考虑和追求。对西方社会自由经济有长期影响的自由放任(laissez-faire)的理论也接近于道家的无为而治。至于在一个家庭、一个学校、一个地区的治理或实践中体现老子式责任感更是可能的。某些家长、校长、经理、总裁、总统就能够理解辩证式否定和肯定,能够避免绝对的、一时的是非标准,其领导方式就可能接近无为而无不为的特点。既然在一个较小范围,在一个特定时期实现老子式责任感是有可能的,那么,当老子式责任感为更多人理解和接受以后,在较大范围内实现老子式责任感也就并非没有可能,那时,实现社会与人类的长远和平与自然和谐就有了更好的条件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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