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读《道德经》时发现了个矛盾的地方:第二章讲“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就是说道不是主宰。但是,第四章又讲似“万物之宗”,宗应该是宗主吧,这两个地方是矛盾的。
这个问题很好!《道德经》第二章讲“生而不有,为而不恃”,这里的主语实际上是说圣人的,不是道。但是圣人作为道的人格化体现者,是“生而不有,为而不恃”的。这样说“道”也是对的,这可以看作是在说道的功能和特点,这样理解不算错。“生”和“为”是讲道是有功能的。这个功能,用我的话来说,包括总根源和总根据两个方面。总根源相当于万物的根源、起源;总根据是说万物存在的秩序来源。那么,道的这个功能在老子看来是客观存在的。不是有意识地行为的产物,所以道或圣人是不有、不恃的。
也就是说,道一方面是有功能的,是天地万物的起源和存在的根据;另一方面,道又是无目的、无意志的。这是道的概念的一个重要特点。道作为万物起源和根据的特点很容易让人们联想到,道是万物的宗主或者主宰,如果讲宗主和主宰,那么就会让人认为道是有目的的,有主宰功能的。第四章所说的“似万物之宗”的“宗”就会被翻译成主宰者或者宗主。这样一翻译,道就变成了有意志、有目的的主宰者。因此,就和“生而不有,为而不恃”的原意产生了矛盾。这是不符合道的特点的。
《道德经》第四章讲“道冲,而用之或不盈。渊兮,似万物之宗”。大意是说,道本身是空虚的、无形的,并没有具体形状的存在。但是它有作用,而且功能是不会穷尽、不会枯竭的。但是我们也要注意,这里的“宗”是“似万物之宗”,“似”是似乎、好像的意思,而不是断言道就是宗主。宗主这种说法会引起误会,但老子的思想本身是清楚的。这种问题的产生,源于我们的语言都是对现实世界的存在的描述,而道并不是现实世界中的实际存在物。道是超越万物的,是假设性的、理论性的概念,并不是现实世界中真实的存在物,但我们又必须用现实世界的语言来描述它。所以,有人就将“道”表述为万物的宗主或主宰。这是无可奈何之事。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将道理理解为万物的主宰或宗主,而应该理解为万物的根本或本根。这样才比较准确。
《道德经》第二章讲“万物作而弗始”该怎么解释呢?我读的中华书局的版本,饶尚宽先生解释的是万物兴起而不首倡,吴东成先生的解释是万物未作而强使之作。老师我不太明白他们想表达什么。
这个问题跟上面的问题来自《道德经》的同一段落,这个段落先讲圣人以“无为”和“不言”作为自己行事和教导的原则。然后就说到“万物作而弗始,为而弗恃,成功而弗居也”。这三句在句式和内容上是一致的,都是说有所作为,有所成功,但道或者圣人不自以为有功劳。按照这个意思来说,“万物作而弗始”就应该理解为万物生成而圣人或道不自以为自己是创始者。老子说的圣人是道的人格化的体现者,所以,在《道德经》里,道和圣人有时候是不加区别的,有时甚至可以互换使用。
刘老师,关于哈耶克区分自发和自觉设计的理论,老师能不能为我们提供一些学习和阅读的建议。比如推荐一些兼具理论性和趣味性,能帮助我们理解的文章或者书籍,作为课外读物。
这个问题很好,哈耶克的理论就是说有一些社会现象是人类活动的产物或结果,但它不是人类有意设计的结果。比如,产品交换是人类社会史上自发产生的,渔民用自己的鱼来换稻米;裁缝用自己做的衣服来换鞋匠做的鞋。这是人类在社会发展中自发产生的现象,也可以说是人类社会的产物和结果,但不是皇帝或经济学家设计的结果。我不知道这个理论有没有通俗、有趣的读物,如果我发现了会告诉大家。大家也不妨上网查查关于自发的秩序或扩展性秩序的通俗文章。
刘老师,您好!我想请教您一下:我自己想拜读您写的《道德经》的注本,为了对自己在工作生活上有一些帮助,非常期待您能给我这个晚辈一点建议,我希望能从中吸取智慧来帮助自己提高修养。
这一点请大家原谅,我感到很遗憾,我现在还没有写过老子注释本。我认为比较简明的、常翻阅的,是陈鼓应的《老子今注今译》,汤漳平、王朝华译的《道德经》以及董平写的《老子研读》。现在老子注释本很多,过一段时间我希望自己能作一个关于《道德经》的注释本供大家参考,希望到时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自然法虽然是实行正义、公平的价值原则,表面上类似于老子的自然价值。但到具体实施起来,自然法是比一般法律更主观有为的,而老子的自然是通过无为来实施的。所以感觉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老子的“自然”和自然法中的“自然”。因为,这两个自然都是现代汉语中的自然,所以很容易混淆。实际上,这两个自然本来是没有联系的,也不是一个同义词。我们都知道,自然这个词在现代汉语中含义太复杂,它可以是与人类无关的自然,比如自然界或自然本性;也可以指人类有意识的创造活动中所表现出的一种状态。比如艺术表演活动中所体现出的境界,就像我们常说的,她的表演很自然。老子的自然,是指关于人类社会中的一种整体的理想状态,或是一种关于集体的美好秩序的价值观念。
而自然法中的自然,是指人类社会历史上,长期积累的、公认的价值原则的集合,它可以是宗教的、哲学的、政治的、道德的价值原则的体现。一般地说,自然法是不言自明的公认的正义的原则,是基于共同人性和理性的真理,比如人人生而平等,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是不可被剥夺的。因此,我们说,老子的自然和自然法中的自然是不同的。老子的自然是东方的智慧,指向人类社会的整体的自然而然的和谐,自然法是西方文明的结晶。但是,老子的自然为人类社会提出了一种最高的价值理想,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或许可以把它看作自然法中的一种新的价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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