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
——《道德经·第六十四章》
在这一讲中我们来讨论《道德经》第六十四章的最重要的一句话,其实,这句话在全书中也是非常关键的。
第六十四章比较长,我们要讨论的这段话的原文是这样的:
是以圣人欲不欲,
不贵难得之货;
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
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
这里引用的是王弼本,也就是最流行的版本。马王堆帛书本与此区别不大。原文大意是说,圣人以不追求欲望为自己的欲望,不以稀有的货品为宝贵,学习一般人所不学的道的原则,可以纠正一般人的过错。以此来辅万物之自然,但是不敢有所为。
关键在于最后一句: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主语是谁呢?从前面“是以圣人欲不欲”可以看出这句的主语也是圣人,圣人“以辅万物之自然”是什么意思呢?不太清楚,尤其“以辅万物之自然”的“以”字意思不明白。最后说“而不敢为”。是圣人要“以辅万物之自然”吧?为什么又说“而不敢为”呢?“不敢为”什么呢?我的理解是圣人要“辅万物之自然”,但是不敢做一般的为。但是刘殿爵先生,他是国际著名的语言学家和翻译家,他认为“弗敢为”或“不敢为”中所不敢为的正是“以辅万物之自然”一事(D.C.Lau:Chinese Classics: Tao Te Ching,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1982,p.15)。他觉得这正是老子的无为的精神。那么原文为什么要提出“辅万物之自然”这样的说法呢?没头没脑地提出要“辅万物之自然”,又说不敢去辅,这不是自相矛盾、白费笔墨吗?我不能接受他的理解。幸运的是郭店竹简本出土后,这个问题就烟消云散了。
郭店竹简甲本原文是:“是故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为。”注意,这里呈现了圣人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清楚鲜明的对照。能做的是“辅万物之自然”,不能的呢?就是“为”,也就是“无为”一语所否定的“为”,即就是一般的行为,或通常的行为。当然,无为不是生理活动,不是不吃不喝、不活动、不睡觉,而是不做通常的社会行为和政治行为,特别是主流社会、上层社会所代表的行为,如控制、操纵、压迫、追求名利、满足欲望、无止境的追求进取、努力获得成功等等。
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是故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为”这一句中的一些关键词,包括圣人、能、辅、万物与自然。
老子所说的圣人,我们前面讲过了。圣人是老子思想中理想的天下治理者之楷模或代表,而不是任何现实的统治者。许多书讲中国古代思想时会把圣人当作统治者的同义词,这是没有根据的。“圣”是形容词,表示赞颂。圣人的基本意思是优秀、出类拔萃的意思,不必然是在位的统治者。在老子和孔子的时代,没有人将现实、当世的统治者称为圣人,也没有人直接将活着的人当作圣人。简单说,圣人是道的人格化的体现者。或者说就是一个人格化的象征符号,他代表的是作者、言者的理想,表达作者想要表达的理念。“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也是老子主张的一种表达,不是当时任何统治者的作为。
再来看“能”与“弗能”。这里的“能”即“能够”的意思,能够可以指有能力做某事,也可以指规范允许的行为,相当于按照某种原则可以做、应该做某事。“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为”一句中的能不是指能力,因为圣人是出类拔萃之人,能力在常人之上,不会因为能力不够而“弗能为”。“弗能为”不是没有能力“为”,而是圣人从自己的行为原则出发认为不能那样做。正如我们说老师不能打学生,不是说老师没有能力打学生,而是老师的身份决定他不能打学生。所以,“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也不是说圣人能力的高低问题,而是指圣人的行事准则只能是“辅”之为,不能是一般之“为”。
那么辅是什么意思呢?“辅”字最早指车轮两旁增强承载力的直木,也指面颊,做动词即辅佐、协助之意,如“尔尚辅予一人”(《尚书·汤誓》)。辅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行动或动作很难描述。它不像跑、跳、打、看等动作行为那样具体,其含义要看具体环境。比如辅君王显然不同于辅农夫,辅老人显然不同于辅顽童,辅一棵树显然不同于辅一个人,所以辅的意思比较复杂,对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辅助之法,不能用一个方法、一个动作去辅所有的事物。尽管辅字的意思很难确定,但有一点是清楚明白的,那就是说“辅”不能是不问对象情况的程序化的行为,更不能是强加于对象的动作。“辅”只能是帮助他人的非强制、非直接操控的行为;是为了行为对象的利益,而不是辅自己,为自己,绝不是行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从社会生活的角度来讲,“辅”一方面显然不是统治、控制、主宰,不是直接干预、指挥、命令、管理等,另一方面也不是宠溺、放纵、怂恿,或越俎代庖。这里要注意,“辅”在现代汉语中也是一种“为”,但在老子这句话中,“辅”是圣人特有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原则,不属于一般的“为”。不是无为所要否定的为。
再来看“万物”一词。万物在古代有点相当于今天的大自然的意思,可以包罗万象、包括一切实体存在。但是,万物与大自然的意思有一个重要不同。我们说过,大自然的概念来自西方近代,特指与人类社会相对的自然界,所以,大自然不包括人类,或者只包括生物意义上的人类,而不包括社会意义、文化意义、政治意义上的人类。正如自然科学会研究人体构造、生理现象、病理病变,而不研究人类社会文化生活。中国古代没有人类与大自然相区隔、相对立的观念。因此,万物也没有区别人与物的不同。
“万物”一词是一个十分特殊的概念,它既是统称的万物总体,又可指构成万物的一切个体。换言之,万物不是脱离具体个体的抽象总体,又不是某些个体的简单集合,它兼有总体与个体的双重含义。这是万物一词的素朴性和独特性,它虽然没有达到现代哲学概念的抽象性,但也不同于普通名词所指代的具体事物。万物对外没有边界,对内没有区别,这一点对我们今天发展老子哲学来说是一个值得注意、讨论的合理性因素。
再来看“自然”二字。从词汇的内容和历史来看,老子的“自然”与我们平常讲到的大自然、自然界全无关系。这里不必多讲。自然也很容易理解成万物各自的自然本性,这点需要稍作辨析。有人会说,将“辅万物之自然”中的自然理解为万物之本性可谓文通字顺。但是,文通字顺的解说不等于准确的理解。比如“秦始皇是一个女王”,语法上没问题,也文通字顺,但绝对错误。在理解古代文献时,文通字顺常常被拿来作一个正确的标准,但实际上,这只是最初级的标准,远不足以作为理解准确的重要标准。
从思想演变的角度来说,《道德经》中没有性字,没有类似于个体本性的词语。类似于个体本性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庄子》外杂篇(“性命之情”),孟子所讲的性是人类的共同本性,不是个体之性。考虑到《道德经》书中其他四处所说的自然之意都不是指单独的个体存在物的自然,而且《道德经》明确将自然归之于道所效法、体现的价值和原则,表达了老子对世界、万物、人类、社会的整体关切,所以我们不宜将“辅万物之自然”简单地理解为辅助万物个体之自然或任万物个体本性自然发展的意思。当然,万物一词既是整体统称,又可以指代一切个体,但是我们不能据此将自然理解为狭义的个体之自然本性。第一,在《道德经》中找不到足够文献根据,第二,个体自然只能是物理自然或生物自然,不能指代人的社会性。如果将自然理解为个体的自然,老子“辅万物之自然”的文化意义、社会意义、总体关切就丢失了。
总之,“自然”是道所体现的最高价值、最高原则,以及理想状态。一旦将老子之自然解释为个体自然,即个体本性,就抹杀了老子之自然的独特性、原创性、整体性及最高价值的意涵。当然,单纯从自己如此的字义可以引申出个体自然的意涵,后来“自然”一词的用法也的确逐渐转向个体自然,但这并不是老子初创“自然”一词的本义和用法。
“自然”最早出现于《道德经》,原文没有给出明确定义,但从词汇本身及《道德经》原文来看,大意即自己如此,自然而然。现代汉语中的“自然”也有这个意思,但是,在现代汉语中,自然的这个意思都用于较琐碎的、不太重要的事件或事物,用得比较多、比较重要的大多与艺术有关,也就是说,在现代汉语中,“自然”一词没有宏大、重要、整体关照的意思。但是,在《道德经》中,“道法自然”一语将“自然”一词,即自然而然的状态提高到最高理想、最高价值或最高原则的地位。这是老子哲学的独特之处,值得特别注意。
将以上词汇分析结果综合起来,“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为”大体可以理解为圣人只能“辅”或扶助万物的自然而然的生存、发展与繁荣,而不能像一般人那样为所欲“为”。这一行为原则及思想精神与老子所说的道法自然、利而不害、为而不争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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